在天主教會中,懺悔印章(也稱為告解印章或聖禮印章)是牧師或任何碰巧聽懺悔的人的絕對義務,不得洩露他們在懺悔聖事(告解)過程中從懺悔者那裡了解到的任何事情。[ 1 ]即使在懺悔印記不嚴格適用的情況下,即為了獲得赦免而沒有承認特定的嚴重罪行,牧師也有嚴肅的義務,不因其講話方式而引起醜聞[需要進一步解釋] 。 [ 2 ]
歷史
大公會議
第四次拉特蘭會議(1215 年)第 21 條對整個教會具有約束力,其中規定了保密義務,內容如下:
格拉提安 (Gratian ) 編纂了歷屆天主教大公會議的法令和教會法的原則,並於 1151 年左右發布了《教令》。」 其中包括有關懺悔印章的以下法律聲明:“膽敢揭露懺悔者罪行的牧師將被免職。”格拉提安繼續說道,違反這條法律的人應該成為終生的、可恥的流浪者。[ 3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拉特蘭教規或法令法,都不是首次頒布懺悔秘密的規定。[ 2 ] 15 世紀英國教會法學家威廉·林德伍德(William Lyndwood)提出了牧師有義務保密懺悔的兩個原因,第一,出於聖禮的原因,因為保密懺悔幾乎(幾乎)是聖禮的本質。[ 4 ] [需要澄清]
托馬斯神學
《神學大全》用一個字來闡述懺悔的印記,解釋說,印記是不可違反的,包括那些可能間接導致印記被違反的事項,甚至聽懺悔的人也不能違反。[ 5 ]托馬斯給了兩個印章不可侵犯的理由:印章是神聖的,並且印章可以防止醜聞。[ 5 ] [需要進一步解釋]
教義問答
根據羅馬教義問答,“信徒們應被告誡,沒有任何理由擔心神父會在懺悔中將自己所知道的事情透露給任何人,或者懺悔者會因此隨時陷入任何危險 [...]拉特蘭大公會議指出,神父要特別小心,不要用言語、手勢或任何其他方式,出賣罪人。” [ 6 ]
教宗庇護十世在他的教義問答中教導說:“懺悔者在犯下最嚴重的罪行後,將受到懺悔的印記的約束,並面臨最嚴厲的懲罰,包括暫時的和永恆的懲罰。” [ 7 ]
天主教教理在第 1467 段教導:
《天主教教理摘要》詳細闡述了告解神父有保密的義務。[ 9 ]
宗座聖庇護所
在《關於內部論壇的重要性和聖事印章的不可侵犯性的說明》中,宗座聖赦院解釋說,儘管存在民法,但聖事印章作為信仰教條的一部分,是普遍和永久不可侵犯的,並且是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的一部分。[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引用過多]
實踐
根據羅馬天主教教會法,「聖事印章不可侵犯,因此,告解神父絕對禁止以任何方式、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背叛懺悔者」。告解神父總是被任命為牧師,因為在天主教會中只有被任命的牧師才能赦免罪過;俗人的懺悔不被承認。任何偷聽懺悔的人同樣會受到封印的約束。[ 17 ] [ 18 ]
牧師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他們在懺悔時了解到的情況,即使受到自己或他人死亡的威脅。破壞懺悔室封印的懲罰取決於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直接破壞懺悔室封印的懺悔者”,即明確地將罪過與懺悔者聯繫起來,“將受到逐出教會的 懲罰”。[ 18 ]凡「間接」打破封印的人(即透過自己的言語和行動,讓某個懺悔者的罪孽為人所知,並以某種方式將這些罪孽與懺悔者聯繫起來)將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受到懲罰。[ 18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和教宗本篤十六世都習慣性地對間接違反教宗印章的行為處以絕罰。[需要引證]那些作為翻譯或偶然情況下獲悉他人供認的人,同樣會根據其罪行的嚴重程度受到懲罰「不排除逐出教會」。[ 18 ]
在近代時期,一些決疑論者(其中包括托馬斯·桑切斯)為心理保留辯護,這是一種不涉及徹頭徹尾的謊言的欺騙形式,在特定情況下,包括當這種行為對於保護懺悔室封印下的秘密是必要時。其他決疑論者則認為存在“灰色地帶”,不清楚封印是否被違反。[需要引證]因此,如果一位牧師說“我不知道”,那麼他應該被理解為在說“我不知道懺悔室印章之外的知識”;湯瑪斯·阿奎那甚至進一步指出,神父知道懺悔「不是作為一個人,而是作為上帝」。[ 19 ]
允許(但絕非必要)牧師在講道或講學講座中間接談論他多年來在懺悔中聽到或沒聽到的一些信息,只要他所說或所做的沒有將這些信息與任何特定的人聯繫起來。例如,他可以選擇提及“我聽過性犯罪者的供詞”,或者“我幾乎從未聽過有人明確承認未能幫助窮人”。然而,任何人以任何技術手段記錄或洩露告解神父或懺悔者所說內容,天主教會都將處以逐出教會的 懲罰。 [ 18 ] [ 20 ]
在有限的情況下,懺悔的部分內容可以向他人透露,但必須取得懺悔者的許可,並且絕不能透露懺悔者的身份。例如,對於更嚴重的罪行就是這種情況,因為一些可逐出教會的罪行保留給羅馬教廷,必須獲得他們的許可才能赦免。 [需要引用]在這些情況下,聽取懺悔的牧師會請求懺悔者允許他用假名寫一份請願書,其中包含必要的最低限度的信息,提交給主教或宗座懺悔堂,宗座懺悔堂是教皇授權處理此類請求的紅衣主教。此請求可透過駐某個國家的宗座代表或教宗大使(教宗的大使)密封轉交,並受外交郵袋的保護。[需要引用]
民事當局的承認
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一般都要求人們在特定情況下就他們所知的事實作證。在許多案件中,自白特權證據規則禁止對自白封印下的通訊進行司法調查。
自白保密義務與民法可能有衝突。 2014年,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裁定,牧師可能被迫就某一性虐待案件的懺悔中被告知的內容作證,即使他確認確實進行了懺悔,他也可能面臨被逐出教會的風險,如果他拒絕作證,可能會因藐視法庭而入獄。[ 21 ]但法院後來裁定,牧師沒有義務報告在告解聖事中聽到的機密信息。[ 22 ]
殉道者
聖若望·內波穆克、馬特奧·科雷亞·麥哲倫、費爾南多·奧爾梅多·雷格拉[ 23 ]和佩德羅·馬列魯茲·加爾塞斯都是天主教會懺悔印章的 殉道者,他們寧可死去,也不願破壞印章。
參見
- 律師–客戶保密特權
- 美國的懺悔特權
- 《我懺悔》是一部 1953 年阿爾弗雷德希區考克的電影,其中突出表現了神父懺悔特權
- 緘默法則
- 醫病特權
- 神父與告解者特權
- 英國的神父懺悔特權
- 法國的神父告解特權
- 聖公會與告解室的印章
- 懺悔室和路德教會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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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 穌 對 他 說 : 你 要 盡 心 、 盡 性 、 盡 意 愛 主 ─ 你 的 神 。
—— Matthew 22:37 —— 馬 太 福 音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