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太人對婚姻的看法

 猶太教中的婚姻是猶太男子與猶太女子之間契約的證明。由於猶太法律下的婚姻本質上是男人和女人之間的私人合約協議,因此不需要拉比或任何其他宗教官員的出席。然而,由拉比主持婚禮是很常見的,訂婚和奉獻的過程也有規則。[ 1 [ 2 [ 3 ]

約瑟夫‧伊斯拉爾斯 (Jozef Israels)的《猶太婚禮》(1903 年)
猶太人結婚證書,日期為 1740 年(布魯克林博物館

非正統派的發展帶來了誰可以與誰結婚的改變。儘管人們的觀點不盡相同,但人們通常不鼓勵跨種族通婚。[ 4 ]

在猶太教中,婚姻的結束可以因為男人給妻子的離婚文件,或任何一方的死亡。在塔木德時代,增加了某些細節,主要是對妻子的保護。 [ 5 ]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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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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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傳統猶太教中,婚姻被視為上帝所命令的一種契約紐帶,猶太男子與猶太女子走到一起,建立上帝直接參與的關係。儘管生育不是唯一目的,但猶太人的婚姻傳統上被期望履行生兒育女的誡命。[ 6 ]根據這種觀點,婚姻被理解為丈夫和妻子融合成一個靈魂,這就是為什麼一個未婚的男人會被認為是“不完整的”,因為他的靈魂只是一個有待統一的更大整體的一部分。[ 7 [ 8 ]

最近的非正統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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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統猶太教派,例如重建派、改革派和保守派猶太教,都承認同性婚姻,並且不強調生育,而將婚姻視為夫妻之間的紐帶。[ 9 [ 10 ]

訂婚和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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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太新娘倫勃朗,1662–6)

猶太法律中,婚姻由兩個獨立的行為組成,稱為erusinkiddushin訂婚儀式) [ a ]nissu'inchupah(真正的猶太婚禮儀式)Erusin改變了夫妻雙方的個人情況,而nissu'in 則帶來了情況變化的法律後果。在塔木德時代,這兩個儀式通常相隔一年舉行;新娘與父母住在一起直到真正的結婚儀式(nissuin),婚禮在新郎為她準備的房間或帳篷裡舉行。自中世紀以來,這兩場儀式就作為一項聯合儀式在公共場合舉行。[ 11 ]

在古代猶太教中,婚姻可以透過三種方式建立:金錢,合約或性交。[ 12 ]

根據《塔木德》[ 13 ] 的說法,埃魯辛指的是新郎遞給新娘一件物品——要么是戒指之類的貴重物品,要么是一份證明新娘已與他訂婚的文件。為了確保有效性,必須在兩名無血緣關係的男性證人面前進行。埃魯辛之後,通姦法適用,未經宗教離婚,婚姻不能解除。完成尼蘇因後,夫妻雙方即可同居。

立遺囑行為可以由意向雙方共同進行,也可以由意向雙方各自的父母或其他親屬在意向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代為進行。未經授權和同意,男女雙方不得訂婚。[ 14 ]這一行為在一份名為《Shtar Tena'im》的文件中正式確定,這份文件是“條件文件”,在巴德金之前要宣讀。宣讀完畢後,未來新郎和新娘的母親會打破盤子。如今,有的人在婚禮當天簽訂合同,有的人將其作為提前儀式,還有的人則根本不簽合約。也應該強調的是,希伯來聖經中沒有明確提到這種做法。[需要引用]

哈雷迪社區,婚姻可以由未來新郎和新娘的父母安排,他們可以透過聘請專業媒人 ( shadchan ) 來安排婚約,媒人會尋找並介紹未來的新娘和新郎,並收取服務費。如果年輕情侶中有一方不接受另一方,他們就不會被強迫結婚。[ 15 ]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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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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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和諧,被稱為shalom bayisשלום בית),在猶太傳統中受到重視。塔木德經說,男人應該愛妻子如同愛自己一樣,尊重妻子勝過尊重自己;[ 16 ]事實上,古典拉比們說過,尊重妻子的人會得到財富的回報。[ 17 ]同樣地,丈夫也應該與妻子討論生活中可能出現的任何世俗問題。[ 17 ]《塔木德》禁止丈夫對家人專橫跋扈,[ 18 ]同時也譴責丈夫的家庭暴力。 [ 19 ]有人這樣評價妻子:「上帝數著她的眼淚」。[ 19 ]

至於妻子,塔木德拉比給予任何女人的最大讚美就是給予那些滿足丈夫願望的妻子;[ 20 ]為此,早期的《米德拉什》指出,妻子不應該「太頻繁地」離開家。[ 21 ]人們也希望妻子保持謙虛,即使和丈夫單獨在一起的時候。[ 22 ]上帝住在純潔而充滿愛的家中。[ 23 ]

夫妻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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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太教的婚姻義務和權利最終是基於《聖經》中的規定,這些規定已由歷史上 許多著名的拉比權威人士進行了澄清、定義和擴展。

傳統上,丈夫的義務包括供養妻子。他有義務為她提供生活費,以造福她;作為交換,他也有權利獲得她的收入。但這是妻子的權利,她可以免除丈夫撫養她的義務,並且她可以將自己的收入全部留給自己。規定此項工作的文件就是結婚契約(ketubah)

《聖經》本身賦予妻子以保護,如《出埃及記》21:10 [ 24 ],儘管拉比後來可能又添加了其他規定。塔木德的《契約篇》中描述了丈夫和妻子的權利,該論文解釋了拉比如何平衡妻子和丈夫的兩套權利。

非傳統觀點認為,在《聖經》中,妻子被視為丈夫擁有的財產,[ 25 ]但後來猶太教給丈夫施加了幾項義務,實際上賦予了妻子幾項權利和自由;[ 25 ]事實上,成為猶太妻子往往比成為其他文化中的妻子享有更為有利的待遇。[ 25 ]例如,《塔木德》確立了這樣的原則:妻子有權(但不能被迫)享有與丈夫相同的尊嚴和社會地位,[ 26 [ 27 ]並且有權保留她婚前因其社會地位而獲得的任何額外優勢。[ 26 [ 27 ]

在聖經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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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希伯來文有兩個字表示“丈夫”:ba'al(也表示“主人”)和ish (也表示“男人”,與isha相對應,表示“女人”或“妻子”)。這兩句話與《何西阿書》2:16 中的話語形成了鮮明對比,上帝對以色列說話就像對他的妻子說話一樣:“耶和華說,到那日,你必稱呼我為‘我的丈夫’(ish),不再稱呼我為‘我的主人’(ba'al)。” [ 28 ]

早期的遊牧民族實行一種被稱為「貝納」的婚姻形式,在這種形式中,妻子擁有自己的帳篷,在帳篷裡她完全獨立於丈夫;[ 29 ]這項原則似乎在早期以色列社會的某些部分中仍然存在,因為《聖經》早期的一些章節似乎將某些妻子描述為各自擁有一個帳篷作為個人財產[ 29 ](具體來說,雅億[ 30 ] 撒拉31 ]和雅各的妻子們)[ 32 ]後來,《聖經》中描述了妻子被分配到丈夫家的最裡面的房間,作為她自己的私人區域,男人不得進入;[ 33 ]就富裕的丈夫而言,聖經描述說,他們的妻子為此目的各自獲得了一整棟房子。[ 34 ]

然而,這並不是完全自由的生活。聖經的描述表明,妻子應該承擔某些家務事:紡紗、縫紉、織布、做衣服、打水、烤麵包和飼養牲畜[ 35 ]《箴言書》有整整一節首字母縮寫來描述賢惠的妻子應履行的職責。[ 36 ]

丈夫也間接地對妻子負有責任。 《妥拉規定男人不得剝奪妻子的食物、衣服或性生活(onah);[ 37 ]如果丈夫不向第一任妻子提供這些東西,她就可以離婚,丈夫無需承擔任何費用。[ 38 ]《塔木德》將此解釋為,一個男人必須為他的每一個妻子提供食物和衣服,並與他們發生性關係,即使他只有一個妻子。[ 19 ]

作為一夫多妻制社會,以色列人並沒有任何強制男性實行一夫一妻制的法律。 [ 39 [ 40 ] 根據聖經關於通姦的法律,通姦的已婚或訂婚婦女,以及她們的男性同謀,都將被處以死刑[ 41 ]根據《民數記》,如果一個女人被懷疑通姦,她就要接受苦水的考驗[ 42 ]這是一種嚴酷的審判形式,但需要奇蹟才能定罪。文學先知指出,儘管人們強烈抗議[ 43 ] ,而且法律十分嚴厲,但通姦仍然時有發生。[ 39 ]

在《塔木德》和拉比猶太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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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木德》規定了丈夫必須提供給妻子的最低限度的供給:[ 19 ]

  • 足夠一天兩餐的麵包
  • 足夠的油用於烹飪和照明
  • 足夠的木材用於烹飪
  • 水果和蔬菜
  • 葡萄酒(如果當地有女性飲酒的習俗)
  • 每個安息日的三餐包括魚和肉
  • 每週津貼一枚銀幣(希伯來文:ma'ah )

如果丈夫未能自願做出這項規定,拉比法庭可以強制丈夫做出這項規定。 [ 44 ] 19世紀著名的哈拉卡決策者查塔姆索弗 (Chatam Sofer)認為,如果男人不能為妻子提供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就應該被迫與她離婚;[ 45 ]其他猶太拉比則認為,如果男人不能為妻子提供其他保障,那麼他就應該被迫出去當日工。[ 19 ]

根據中世紀著名猶太作家的說法,如果男人長期與妻子分開,妻子應該被允許出售丈夫的財產,以維持自己的生計。[ 46 [ 47 ]同樣地,他們也認為,如果妻子在外出期間必須借錢來維持生計,那麼她的丈夫回來後也必須償還債務。[ 46 [ 47 ]

為了抵​​銷丈夫對妻子的贍養義務,《塔木德》要求妻子將其全部收入,以及意外所得,以及其財產的使用權交給丈夫; [ 48 ]如果妻子希望自食其力,則無須這麼做。[ 48 ]儘管妻子始終保留她自己財產的所有權,但是根據《塔木德》的觀點,如果她在與丈夫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去世,那麼她丈夫將成為她的繼承人;[ 48 ]不過,中世紀的拉比們以各種方式修改了這項原則。[ 19 ]

家庭和家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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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猶太人的傳統,丈夫應該為妻子提供一個住所,並按照當地習俗佈置符合他身份和地位的家具;[ 19 ]夫妻雙方應該共同生活在這個家裡,但如果丈夫因工作選擇而無法這樣做,塔木德會免除他的這一義務。[ 49 ]傳統上,如果丈夫改變了慣常的住所,妻子就有義務跟著他搬家。[ 19 ]在中世紀,有人認為,如果一個人繼續拒絕與他的配偶生活在一起,那麼該配偶就有充分的理由離婚[ 50 [ 51 ]

大多數猶太宗教權威認為,丈夫必須允許妻子與他同桌吃飯,即使他給妻子足夠的錢來養活自己。[ 19 ]相反,如果丈夫虐待妻子,或住在聲名狼藉的街區,猶太宗教當局就會允許妻子搬到其他地方,並強迫丈夫承擔她在那裡的生活費用。[ 19 ]

拉比文獻擴展了《聖經》中妻子應該承擔的家務,[ 25 ]要求妻子做所有的家務(如烘焙、做飯、洗衣、照顧孩子等等),除非她在婚姻中給予丈夫一大筆嫁妝[ 19 ]在後一種情況下,妻子只需要做一些「親熱」的事情,例如整理他的床鋪、給他端來食物。[ 19 ]根據猶太人的傳統,丈夫應提供床單和廚房用具。[ 19 ]如果妻子有雙胞胎孩子,《塔木德》規定她的丈夫負責照顧其中一個。[ 52 ]

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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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木德》詳細闡述了《聖經》中丈夫有為妻子提供衣服的要求,規定每年丈夫必須為每個妻子提供價值50 zuzim的衣服, [ 53 ]包括適合一年中每個季節的服裝。 [ 19 ]塔木德的拉比堅持認為,每年的服裝禮物應該包括一頂帽子、一條腰帶和三雙鞋[ 54 ](每年​​三個主要節日,即逾越節安息日住棚節,各一雙)。[ 53 ]如果丈夫住在有此類習俗的地區,古典拉比也希望丈夫為妻子提供珠寶和香水。[ 19 ]

身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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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木德》認為丈夫有責任保護妻子的身體。如果他的妻子生病了,那麼根據《塔木德》,他必須承擔與此相關的任何醫療費用;[ 48 ]《塔木德》要求他確保妻子得到照顧。[ 48 ]儘管從技術上講,他有權與妻子離婚,從而避免支付妻子的醫療費用,但歷史上幾位著名的拉比都譴責這種做法是不人道的行為,即使妻子患有長期疾病。[ 19 ]

如果妻子過世,即使不是因疾病,根據《塔木德》的規定,丈夫也要安排並支付她的葬禮費用;[ 55 ]《塔木德》認為,葬禮必須以符合丈夫的社會地位和當地習俗的方式進行。[ 55 ]中世紀著名的拉比對此進行了澄清,指出丈夫必須按照當地埋葬習俗做好一切必要的準備,可能包括僱用哀悼者和立起墓碑。[ 56 [ 57 ]根據《塔木德》以及後來的拉比作家的說法,如果丈夫缺席,或者拒絕做這些事情,拉比法庭應該安排妻子的葬禮,並出售丈夫的部分財產以支付費用。[ 56 [ 57 ]

如果妻子被俘,根據《塔木德》和後來的作者的規定,丈夫必須支付贖金才能釋放妻子;[ 58 [ 59 [ 60 [ 61 ]關於丈夫是否只需支付相當於妻子作為奴隸的市場價值的贖金,[ 62 ]或者是否必須支付贖金,甚至要賣掉自己的財產來籌集資金,還存在一些爭議。[ 19 ]如果丈夫和妻子都被俘,猶太人的歷史觀點是,拉比法庭應該首先為妻子支付贖金,並出售丈夫的部分財產以籌集資金。[ 58 [ 59 [ 60 [ 61 ]

保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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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拉比學者的古典時代,通姦很少被判處死刑。若出現以下情況,則禁止定罪:

  • 婦女是被強暴的,而不是同意犯罪的;[ 63 ]
  • 女人誤把情婦當成了她的丈夫;[ 40 ]
  • 該名女子在犯罪前並不了解禁止通姦的法律;[ 40 ]
  • 該女子並未受到適當的警告。這就要求對她作證的兩名證人警告她《妥拉》禁止通姦;通姦的懲罰是死刑;她立即​​回覆說,她是在充分了解這些事實的情況下這樣做的。即使她受到了警告,但在聽到警告後沒有立即承認這些事實,並且在實施該行為之前沒有立即承認,她也不會被處死。這些條件適用於所有死刑判決。[ 64 ]

這些規則使得判處任何婦女通姦罪其實是不可能的;在幾乎每起案件中,女性都被宣判無罪。[ 40 ]然而,由於人們認為牧師不應受玷污,如果妻子被強姦,大祭司就必須與她離婚。 [ 40 [ 65 ]

塔木德時代,任何罪行都不再執行死刑[ 66 ] ,即使婦女被判有罪,懲罰也相對較輕:通姦的女人只會被鞭刑。[ 40 ]然而,《塔木德》卻不允許被定罪的通姦婦女的丈夫原諒他們有罪的妻子,而是被迫與她們離婚;[ 67 ]根據邁蒙尼德的說法,通姦罪的判決使妻子的婚約(希伯來語:ketubah)所賦予的獲得離婚補償的任何權利無效。[ 68 ]根據《塔木德》作者的說法,一旦離婚,通姦的女人就不被允許與她的情婦結婚。[ 69 ]

對於那些犯有通姦罪(與他人的妻子通姦)的男人, 《塔木德》中引用了阿爸本約瑟夫 (Abba ben Joseph)阿爸阿里卡 (Abba Arika)的話,表示了憎惡,並認為這種男人會被判處地獄之刑。[ 70 ]

家庭純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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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純潔」 ( taharat hamishpacha )法則被視為正統猶太婚姻的重要組成部分,遵守這些法則(在正統猶太教中)被視為婚姻的先決條件。這涉及到遵守月經尼達法規的各個細節。東正教的新娘和新郎在婚禮前會參加有關這個主題的課程。 niddah 法被視為婚姻生活的內在組成部分(而不僅僅與女性有關)。這些規則與包括射精在內的一些其他規則一起統稱為「家庭純潔」。

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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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中,夫妻關係與食物、衣服一樣,作為婦女的基本權利得到保障。[ 71 ]這項義務稱為「onah」[需要引用]婚姻內的性行為是女人的權利,也是男人的義務。禁止丈夫強姦妻子,不得在醉酒或雙方生氣時發生親密關係。如果一個女人因為她的丈夫令她厭惡或可憎而提出離婚,她應該被允許離婚。如果任何一方持續拒絕參與,則該人被視為叛逆,另一方可以起訴離婚。[ 72 ]有大量的猶太文獻試圖規範婚姻性行為。此類別可能有所不同:它可以指幾節聖經經文、中世紀法律書籍中的章節、或獨立的現代傳統猶太婚姻性行為指南。人們應該永遠記住,推薦或禁止某項活動並不意味著實際上會遵循該建議。我們可以了解傳統的猶太人一般被告知在臥室裡可以做什麼或不可以做什麼。我們很少能夠知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73 ]

結婚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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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創世紀》1:28 中的神聖誡命,在傳統的猶太思想中,青春期到二十歲之間的時間被認為是男女結婚的理想時間。有些拉比進一步指出十八歲最為理想,而有些人則主張青春期之後立即開始生育,也就是接近十四歲,本質上就是「盡可能早開始生育」。[ 74 ]巴比倫的拉比認為婚姻是上帝防止男性性慾失控的手段,所以他們提倡早婚,以防止男性在年輕時屈服於誘惑。[ 75 ] ḳeṭannah(三到十二歲的兒童)可以由她的父親嫁出去,而且這段婚姻是有效的,但如果她們想分居,則需要正式離婚。有些人讚揚早婚的好處:拉比希斯達 (Rabbi Ḥisda) 認為早婚可以提高智力。[ 74 ]

夫妻之間無論哪個年齡階段,年齡差距過大都是不明智的。[ 76 ]然而,年輕女子嫁給年齡大很多的男人則尤其成問題:把自己的年幼女兒嫁給老男人,被認為與強迫女兒賣淫一樣應受譴責。[ 77 ]此外,年齡較大男性未婚本身就是一個問題。婚姻對男性來說是獨一無二的義務,超過二十歲的未婚男性被認為「受到了上帝的詛咒」。[ 74 ]

然而有證據表明,在某些社區,男性要到「三十歲或以上」才會結婚。[ 78 ]在中世紀的阿什肯納茲猶太人社區中,女性仍然很早就結婚。[ 79 ]啟蒙運動以來,猶太社群中的早婚現象變得越來越罕見。[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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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塔木德》的規定,父親不得將女兒嫁給任何人,直到她長大並說「我想要這個」為止。[ 81 ]未經女孩同意而舉行的婚姻並非有效的合法婚姻。[ 82 ]

凱坦娜( ketannah,字面意思是「小 [一個]」)是指年齡在 3 歲到 12 歲零一天之間的任何女孩;[ 83 ]她受父親的權威約束,父親可以在未經她同意的情況下為她安排婚姻。[ 83 ]然而,達到成年年齡後,她必須同意這樁婚事,才會被視為已婚。[ 84 [ 85 ]如果父親去世或失踪,那麼ketannah的兄弟們就有權為她安排婚姻,她的母親也有同樣的權利。[ 83 ]在這種情況下,凱坦娜總是有權取消自己的婚姻,即使這是第一次結婚。[ 86 ]

如果婚姻確實結束(因為離婚或丈夫死亡),那麼繼續結婚都是可選的;凱坦娜保留廢除這些協議權利。[ 86 ]選擇「ketannah」來廢除婚姻,在希伯來文稱為「mi'un」(字面意思是「拒絕」、「否認」、「抗議」),[ 86 ]導致真正的廢除婚姻,而不是離婚;無需離婚文件(GET ), [ 87 ]而且,根據法律規定,這樣做的凱坦娜不被視為與婚姻有關的離婚者。[ 88 ]與離婚不同,許多拉比作家對「mi'un」持厭惡態度,[ 86 ]甚至在《塔木德》中也是如此;[ 89 ]在早期的古典猶太教中,一個主要派別-沙買派-認為這種廢除婚姻的權利只存在於訂婚期間(erusin),而不是在實際婚姻(nissu'in)開始後。[ 90 ]

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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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色列以外的國家(猶太人散居地,猶太人與非猶太人之間的結婚率增加。根據2000-01 年全國猶太人口調查,1996 年至 2001 年間,美國 47% 的猶太人與非猶太人結婚。不同分支的猶太人領袖普遍認為可能的同化是一場危機,但他們對異族通婚的正確反應存在分歧。

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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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統猶太教的所有分支都不認可通婚的有效性合法性[ 91 ]一些東正教家庭會為與非猶太人通婚的親屬舉行哀悼儀式,象徵性地哀悼可能失去未來幾代不是猶太人的人。[ 92 ]在正統派圈子裡,通婚有時被稱為「無聲的大屠殺(猶太教)」。對這類關係中的孩子來說,成為猶太社群一員的唯一合法方式,就是在正統猶太教的指導下,自願接受《妥拉》的鐵軛。
  • 保守派猶太教不認同異族通婚,但鼓勵家庭內部接受非猶太配偶,希望這種接受能導致皈依。
  • 改革派猶太教重建派猶太教允許個人完全自主地解釋猶太法律,並且不禁止通婚。改革派和重建派的拉比可以自由地採取自己的方式來主持猶太人和非猶太人之間的婚禮。許多人(但並非全部)尋求這對夫婦的同意,讓他們的孩子作為猶太人撫養。

不同教派對跨種族通婚的定義也存在分歧,這是因為他們對猶太人的標準不同。只有當母親具有猶太血統或經過適當的拉比權威的適當皈依時,正統派猶太人才會認為孩子是猶太人。

在以色列的廣大猶太人中,跨信仰婚姻極為罕見;只有大約2%的人是跨信仰婚姻。此外,皮尤研究中心於 2014 年至 2015 年進行的同一項調查顯示,約 97% 的猶太人不贊成自己的孩子與穆斯林結婚,而當被問及與基督徒結婚的假設時,89% 的猶太人表達了類似的觀點。[ 93 ]

跨種族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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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太人對婚姻的禁令通常涉及跨信仰婚姻。歷史上並沒有禁止跨種族婚姻,也沒有明確允許這種婚姻。然而,圍繞《民數記》第 12 章第 1 節的爭論表明,摩西的妻子西坡拉被描述為“古實女子”,以突出其可能更黑的膚色。在現代社會觀念下,摩西的婚姻就屬於跨種族婚姻。然而,沒有確切的證據顯示《民數記》中提到的古實女子就是《出埃及記》中的西坡拉。

以色列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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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猶太婚姻唯一制度化的形式是宗教婚姻,即在拉比的主持下舉行的婚姻。具體而言,正統猶太教認為,以色列猶太人的婚姻必須遵守猶太律法(halakha ) 。其中一個後果是,以色列的猶太人如果根據猶太律法不能結婚(例如,祭司離婚的女人,或猶太人和不符合猶太教法的),就不能互相結婚。這引起了以色列民眾(主要是世俗派)對建立民事婚姻制度的呼籲。[ 94 [ 95 ]

一些世俗的猶太人以色列人前往國外舉行民事婚禮,要么是因為他們不想舉行東正教婚禮,要么是因為他們的關係不符合哈拉卡的規定。這些婚姻在法律上得到了國家承認,但卻不被國家拉比承認。

在以色列舉行的婚禮必須由官方宗教(猶太教、伊斯蘭教、基督教或德魯茲教)的宗教當局主持,除非雙方沒有宗教信仰。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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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拉卡(猶太法律)允許離婚。離婚文件稱為離婚證明書。最終的離婚儀式包括丈夫將離婚文件交到妻子或其代理人手中,但妻子可以向拉比法庭起訴以啟動離婚。 [ 96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丈夫違反了猶太法律和夫妻特定契約所規定的眾多義務,他可能會被迫給予離婚令 [ 97 ]從歷史上看,有時是透過毆打或金錢脅迫來實現的。 [ 98 ]其理由是,由於他(或她)違反合約而被要求與妻子離婚,他的善良意願促使他與妻子離婚,而社區無論如何都會幫助他做他想做的事。在這種情況下,妻子可能有權或無權獲得付款。 [ 99 ]

自 12 世紀左右以來,猶太教的一些官員已經承認遭受身體或心理虐待的妻子有權被迫離婚。[ 100 [ 101 ]

保守派猶太教遵循哈拉卡,儘管與正統猶太教不同。改革派猶太人通常在婚禮上採取平等形式的《結婚契約》 。他們通常不會批准猶太人離婚,因為他們認為民事離婚是必要且充分的;然而,一些改革派拉比鼓勵夫妻遵循猶太人的離婚程序。正統猶太教不承認民法高於宗教法,因此認為民事離婚是不夠的。因此,一個男人或女人可能被改革派猶太社區視為離婚,但被保守派猶太社區視為已婚。正統猶太教通常不承認改革派婚禮,因為根據《塔木德法》,婚禮的證人必須是遵守哈拉卡的猶太人,而正統派當局認為,改革派婚禮中很少出現這種情況。[ 102 ]

阿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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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上,當丈夫逃走或因故下落不明時,該婦女被視為agunah(字面意思是「被錨定的女人」),不允許再婚;在傳統猶太教中,離婚只能由丈夫提出。在現代通訊出現之前,丈夫在遠方去世是造成這種情況的常見原因。在現代,當丈夫因金錢、財產或監護權之爭而拒絕頒發離婚證時,無法再婚的婦女被視為Mesorevet離婚證,而不是 agunah。處於這種情況的男人不會被稱為Misarev Get(字面意思是「拒絕離婚文件的人」),除非合法的 Beis Din 要求他簽發 Get。在這種情況下,人們經常使用“agunah”一詞,但從技術上講它並不準確。

無論是在保守派或正統派社區,都在努力避免出現婦女無法與丈夫獲得猶太離婚的情況。在保守派猶太教中,結婚契約發揮這樣的作用,是為了防止丈夫拒絕與妻子離婚。為了做到這一點,結婚契約中已經做出了規定;因此,如果發生預定的情況,離婚就會立即生效。[ 103 ]事後,猶太教和世俗的法律手段紛紛被用來處理此類問題。在丈夫失蹤的情況下, 沒有任何法律解決方案能夠解決agunah問題。

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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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統猶太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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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海法同性戀自豪遊行期間,正統猶太抗議者舉著反對 LGBT 的標語(2010 年)

正統猶太教並沒有製定同性婚姻的猶太法律。雖然任何兩個猶太成年人都可以透過猶太法律合約結合,但kiddushin儀式僅用於男女之間的結合。

在保守派猶太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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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6 月,美國保守派猶太教分支以 13 票贊成、0 票反對、1 票棄權的結果正式批准了同性婚姻儀式。[ 104 ]

改革派猶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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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美國拉比中央會議通過了一項批准同性民事婚姻的決議。然而,同一決議也區分了民事婚姻和宗教婚姻;該決議指出:

不管我們如何理解同性戀,無論是將其視為一種疾病、一種遺傳性功能障礙還是一種性取向和生活方式——我們都不能將兩個同性戀者的關係在猶太教的背景下視為“婚姻”,因為通常與婚姻相關的qiddushin(神聖化)的任何要素都不能用於這種關係。[ 105 ]

美國拉比中央會議支持同性戀伴侶充分平等地享有民事婚姻權利,並

CCAR 反對政府禁止同性戀婚姻的努力。

這是民法問題,與拉比主持這類婚禮的問題無關。[需註明來源]

1998 年,CCAR 專門設立的人類性行為委員會發布了多數報告(11 票對 1 票,1 票棄權),報告指出猶太婚姻中的神聖性「可能存在於兩個猶太人之間忠誠的同性關係中,並且這種關係可以作為穩定猶太家庭的基礎,從而增強猶太社區的力量」。該報告呼籲 CCAR 支持拉比主持同性婚禮。此外,在 1998 年,CCAR 的答覆委員會發表了一份冗長的teshuvah(拉比意見)[ 106 ],對拉比是否可以主持同性伴侶的承諾儀式這一問題的正反兩方提出了詳細的論據。

2000 年 3 月,CCAR 發布了一項新決議,指出“我們在此決定,猶太同性伴侶的關係值得通過適當的猶太儀式來確認,並進一步決定,我們承認我們內部對這一問題存在不同意見。我們支持那些選擇主持同性伴侶結合儀式的人的決定,我們也支持那些不這樣做的人的決定。”

在重建猶太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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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派拉比協會RRA) 鼓勵其成員主持同性婚禮,但並不要求他們這樣做。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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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 the Lord your God with all your heart and with all your soul and with all your mind.

耶 穌 對 他 說 : 你 要 盡 心 、 盡 性 、 盡 意 愛 主 ─ 你 的 神 。

—— Matthew 22:37 —— 馬 太 福 音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