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讀「家」一字的象形意義時,我們可以追溯到古代人類與家畜同居的情景。「家」字的結構包含了兩個部分:「宀」表示房屋,中間部分類似「豕」,代表猪。而「家庭」一詞的英文根源來自拉丁文中的「famulus」,意思是僕役或奴隸。在家庭被現代社會披上溫馨的面紗之前,無節制的生育、遺棄、強暴、勞動、奴役、掠奪是家庭紮根生存的、充滿血污的土壤。進入這一段歷史前,我們必須放下現代家庭的狹隘定義。這種理解,人情關係被東拼西湊,縮小至以法制為保障、私人財產為界限、一夫一妻為承諾、教養孩子為責任的核心家庭。
家庭這一演變是由浪漫主義運動推動而成的。浪漫主義者推崇孩童的潛力和創意力,主張保護童年和普及教育,並渲染愛情和民族主義,為當代家庭理想增添了光環。然而,隨著法國大革命的失敗,浪漫主義的激情被官僚的繁文縟節鎮壓,《拿破崙法典》取締了法國女性和革命家追求婦女主動離婚權、取消妻子與情婦之間、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之間的權利差別的努力,以財產均分和道德家的平等留下了家庭虛偽的面貌。今天,家庭的面貌越發糢糊,人們所掌握的似乎只有房貸、保險單、學費、電器、冷淡的問候、互不理睬的鄰居和某種隱而不見的焦慮。今天,家庭似乎只需一陣風就能把它吹跑。那麼,人們還捉著什麼不放?
《毀家論》(Abolish the Family) 的作者索菲·劉易斯認為是親人血濃於水和私人照顧的意識形態。這種意識形態在疫情隔離期間鼓勵人們留在家中,互相照顧。這似乎讓現代家庭獲得一線生機,實際上卻令家庭問題暴露得一覽無遺;針對女性和孩童的家庭暴力、貧困的家庭無法維持生計、照顧者、失能人士、長者和精神病患者失去了社區或跨家庭的支援、同性戀者和跨性別人士面對更大的排斥、無家者和性工作者被驅逐等等——劉易斯認為是時候重新發起一場廢除家庭的運動了。
廢除家庭的思想在西方歷史中可追溯至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提出的構想,即統治階級的所有成員由國家集體撫養和教育,而不是由個別家庭。由此可見,西方歷史中的廢除家庭主義從一開始就帶有階級性。在這一階級中,依賴奴隸勞動力的男性公民被賦予完整的法律地位、投票權、財產所有權、軍事參與權利以及擔任公職的機會。他們被分為不同的社會群體,包括土地貴族(aristoi)、較貧窮的農民(perioikoi),以及由工匠和商人組成的中產階級。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樣,父權制家庭是伴隨著國家機器、戰爭搶掠和奴役、商貿和私有財產而形成的。家庭除了是母系社會的崩潰、部落政權集中化和商品經濟發展的社會產物外,也是新社會共同體的意識形態的一部分。它代表了舊社會關係的消亡,階級開始分化時構建的政治想象:一個抽象而普遍的人——一個財產擁有者,一家之主,奴隸的主人,孩子的父親,女人的統治者,以及有資格參與國家政務的人(因此可以稱得上為人)。因此,家庭在這樣的意義上連繫著財產的所有關係和奴役。正如古希臘演說家狄摩西尼所言:「我們有為快樂而設的娼妓,為身體的日常照護而設的婢妾,和為生育合法的子女及管理家庭而設的妻子」。
對應著家庭這一意識形態,廢除家庭的思想便作為一種追求階級平等,甚至消除階級差異的意識形態出現。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提出以國家代替家庭,透過理性教育來撫養下一代,並規定妻子和孩子應由所有人共同持有,同時限制財產繼承權,旨在消除裙带關係,防止私人財富的累積,讓個人將共同利益置於個人利益之上,以促進統治階級之間的團結。古希臘喜劇之父阿里斯托芬的作品《公民大會婦女》則將廢除家庭的景象描繪成一場鬧劇:一群婦女偽裝成男人進入公民大會奪權,並宣佈在新政下,父母的責任將由社區共同承擔,互相照顧,孩子將不再認識自己的父親,男女之間將有自由交往,妓女因此失業,奴隸將負責耕種和勞作,婦女則負責編織和打理財務等公共服務,私人財富則由公共基金代替,債務和訴訟將消失,法院更變成了公共食堂。然而,這個烏托邦最終以多女爭一男的鬧劇收場,並帶出了一個老生常談的道理:平等主義的願望總敵不過人類自私的本性。
家庭的廢除似乎需要超越人性的力量才得以實現。羅馬帝國末年出生的耶穌基督宣稱自己為上帝的獨生子,否認親生父母,並犧牲自己,以使人類歸於同一父親懷抱。耶穌以天國的靈魂代替了政治共同體的公民,以精神的救贖代替了平等的理想,以抽象的天父代替了溫情的母親。他不僅要廢除家庭,更要廢除充滿罪惡的現世。基督教此一精神和神秘主義面向深深影響了後世的激進主義和空想社會主義運動。
在17世紀英國內戰期間冒起的政治和宗教運動中,一些女性傳道者開始重新定義道成肉身、神恩和啟示的神學概念,她們主張通過內在與基督靈性的結合,以消除物質和精神、女性和男性的性別差異,成為人與神合一的身體;又強調基督柔弱、母性、純真和貧苦的一面,並以女性的心靈知識挑戰父權的理性。可以說,從這時開始,性別差異和父權家庭體制被理論化為人性與神性分裂的開始。即使在現代強調性別多元化的廢除家庭理論中,也能找到這種尋求人性合一的痕跡。在廢除家庭主義者的世俗版本中,沒有家庭、公社式、性自由的世界就是他們的天國。
殖民時期的美洲是實踐這種天國的最好地方。美國的震教派(Shakers)由安·李·斯坦利(Ann Lee Stanley)於1774年創立,安·李聲稱上帝是無性別的,而她就是三位一體的女性化身。震教派在高峰時期於八個州中有18個社區,他們以村落形式群居,信奉獨身主義,集體撫養孤兒,並建立了共產農場。1848年,約翰·漢弗萊·諾伊斯(John Humphrey Noyes)於紐約州創立了翁奈達社區(Oneida Community)。諾伊斯聲稱基督已經回到地球上,並且命令他的追隨者通過對上帝的信仰、共同生活和群體婚姻來擺脱罪惡。他認為性交就像進食和飲水一樣沒有理由受到法律的約束。1879年,當地官員試圖以通姦和實行群體婚姻之事逮捕諾伊斯,該社區結束了群體婚姻,並轉變為股份有限公司。這些基督教共產主義運動在殖民和工業化的條件下獲得了實踐的基礎,最終又在資本集中化和市場擴張的情況下崩潰。然而,這不再是平等的精神被自私的利慾打敗的故事了。
財產私有制不止是一種政治和法律概念,更是一種生產方式,一種人的直接勞動和土地結合的方式,或技藝與生產工具的個人所有制;以及一種社會關係,人們生活於其中,透過父權家庭繼承財產以維持所需,並創造文化。自古以來,基督教共產主義和古希臘思想家試圖以人性、道德、哲學、宗教指導人平分剩餘和土地,倡導獨身又或推行群婚,並試圖以超然的公有制和古老的習俗抵制這種私有制和家庭。然而,在工業時代,社會化生產使財產與人勞動之間牢固的關係完全改變;新的無產階級無法歇息,要透過不斷出賣勞動力才得以維生,而資本家的私有制則建立在無止境的資本累積和流動之上。
十九世紀現代化的盲目進程在短短一個世紀內無意識地拆毀了父權家庭的城牆,切斷古老神衹和人類的臍帶。同時期在世界各地爆發的革命中,人們以自己的方式在不停變化的現實之中感受、認識、渴求和改變世界,而不再透過祖先的傳統和神的話語學習存在之道,默默等待集體的救贖。十九世紀末的廢除家庭主義者正是帶著這種時代精神和個人希望參與於社會革命之中:提出各式各樣有關社區空間和城市規劃的奇想、在起義之中廢除與家庭壓迫有關的法律、建立互助和實踐基層民主的組織以取締官僚機關、奪取生產和分配資料、發表關於愛和新關係的藝術創作、探討教育的理論和傳播知識等等。廢除家庭運動是一場涉及所有人的運動,這場運動不斷擴大,從社會體制深入至人的心理層面,直至人成為一個完整的人為止,而並非如虛偽的自由主義者所劃分的國家與私人空間般,將家庭改革停留於往往無效的法律層面。
廢除家庭運動這種激進的面向在家庭制度源遠流長的中國更為突出。在1902年,康有為在《大同書》中首次提出「去家」和「無所謂家」的主張以建立大同世界:「佛法出家,求脫苦也,不如使其無家可出。私有財產為爭亂之源,無家族則誰復有私產,若乎國家,則又隨家族而消滅者也」。在無政府主義、社會主義、女性主義和進化論的思潮影響下,日本和法國的中國留學生在1907年創辦了無政府主義刊物《天義報》和《新世紀》,提出更加激進的毀家廢婚論述,主張毀家以廢除政府、國界和私有財產,實現真正的自由平等,並攻擊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蓄婢納妾、童養媳、買賣婦女等惡習。
中國的廢除家庭主義的核心是社會革命,而非宗教和哲學中的理想國;是對過去數千年的帝國歷史的清算,以及一場掃蕩男女、階級、統治者和平民、國與國之間的一切不平等的國民運動。這一點使中國的廢除家庭主義更為深入於個人的思想和人格改造,批評三綱五常的道德迷信,和聲討封建社會中女性所遭受的屈辱,並且更為激進地參與任何促進民主、民族獨立和經濟平等的政治運動之中。
家庭的形成在中國歷史上並沒有表現為神學中人性的墜落和分裂,而是一張綿密的社會網落,一個輪迴的詛咒,也是國家主義革命失敗的歷史後果。在商朝的共主分封轉向周朝的封建制度的過程之中,嫡子繼承取代了商朝的兄終弟及,並以宗法等級制度集中化政治權力,並穩定地拓展領土,是謂:「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庶人工商,各有分親,皆有等衰」。統治者以對親屬的個人信任進行分封,而家則表現為政權的延伸,其所統治範圍或大或小,地位或尊或卑,皆相對而言,而天子始終則居於宗族制度的頂端,為大宗,諸侯相對而言為小宗,而諸侯相對卿大夫而言則為大宗,如此類推。
政治、倫理、親屬關係在這同心圓的制度中環環相扣,重重相疊,君臣之間為忠義亦為同宗;在一個基於自然血緣、人情倫理的政治秩序之中,沒有所謂平等和不平等的意識形態,只有相對的道義和名份,沒有抽象的共同體身份,只有個人(圍繞著男性)之間的關係。父權家庭在中國並不是表現為獨立的私有財產擁有者的私人領域,而是在廣泛的宗族層級制度和複雜的財產繼承制之中的一個權力立足點,而權力的運用非為奴役他人,而在於從自己的位置維持關係的秩序。
宗族的鎖鏈隨著春秋戰國時期貴族沒落和諸候國家的集權化而瓦解。宗族制度之下大家庭除了建立在嫡子繼承制上外,也是基於對領地的統治權,因此「家」不單包括親屬關係,也覆蓋非直系親屬的家臣、侍從和作為經濟基礎的庶民。小家庭的出現是一種雙向的過程。地方宗族在戰爭和諸侯國林立的過程中覆滅,其對領地的統治權也被削弱。貴族儘管保持一定的獨立性,但由於越發依賴國家的稅收和供養,而變成中央政權的附屬物,而不再是其複製品。與此同時,農民的小家庭脫離依附於豪族的集體農莊,而被納入一更廣闊和集中化的秩序之中。
在戰國時期,新的水利工具和方法提高了農業生產力,使得個體農民家庭成为基本的經濟生產單位,並進入新的交換網絡,以獲得提高生產力所需的工具,這些數量龐大的個體家庭更加依賴公共設施和秩序,來進行集體生產和市場交換。面對農業生產力的釋放所帶來的社會變化,各諸侯國積極採取不同的改革政策,百家爭鳴的時代由此開始。其中秦國實行了一系列措施來重塑社會關係,切斷平民與地方領主之間的聯繫,這些改革包括:通過增加稅基、擴大軍隊規模,將所有成員的忠誠和聯繫轉移到秦國的國家認同上,並減少與祖先崇拜有關的儀式、實行保甲制,將家庭編入五戶小組並實施連坐制、給予平民姓名,以及鼓勵農民參軍。
軍事征服、軍隊平民化、郡縣制取代分封制、政權集中化、個人的社會流動提升等一連串急促的社會變化,使新的倫理秩序變得更為必要。管理新出現的個體家庭的官僚和文人便代替宗族家長,擔當起提供倫理指導的角色。儒家在這個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其雖主張復周禮,但實質上卻打破貴族對禮儀的壟斷,提倡平民禮教,並以簡單的五倫關係代替周朝繁複的十等制,又通過君本位的人格,取代祖先崇拜和天命的集體無意識,並以克己復禮的自我意識重新建立社會秩序。儒家的禮於法家思想中發展成具國家主義精神的法制。軍隊的官僚化為法家提供了其哲學基礎,即以嚴格的法律和制度來管理人民,削弱了家庭倫理的角色,並強調對國家的認同和政權的統一。為了實現強大的國家權力,法家支持大規模徵兵制度,動員大量農民加入軍隊,同時大量的個體家庭也被納入國家的人口管控、軍事後勤,戰爭動員和基建項目之中。
秦的改革要比儒家的主張更為激進地打碎周朝的宗族制度,甚至以國家機器貫穿宗族制度崩潰後出現的個體家庭,試圖徹底去除以宗法血緣為紐帶的世襲制,建立任人唯賢、尊君尚法的制度。然而,農業經濟的生產限制了國家主義的改革,高度徵稅、強制勞役政策、人口增長都使國家機器成為累贅。秦的絕對主義無法進一步發展,更無法如西歐的專制君主般推動資本主義的興起。
相比之下,漢朝早期的政體更為保守,採取了封建國家與郡縣制的折衷方式,既有封建諸侯國,又有中央直轄的郡縣,既命自己的宗族成員為諸侯,又沿用了秦朝的科舉制度,維持了一定程度的官僚體系。比起與周和秦軍事擴張,漢朝的社會政策更注重保護農業發展。所謂無為而治,休養生息,漢朝政府實行減免賦稅、禁止強制徵兵等措施,向編戶授田,又遏制土地兼併和商業發展,以保護農業。
家庭不再作為國家軍事動員的基本單位,也脫離於分封的政治制度,而與農民維持生計的土地連繫在一起。於是,聚族而居的古風民俗開始復蘇,同姓宗族的子孫開始聚居一里甚至數里,以父系血緣為紐帶的宗族意識得到加強,同宗同姓成為確定彼此權利義務的重要原則。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的概念表現為具普及性、包容性而非一致性的「天下」,統治者亦以民意為支持的天命觀確立其合法性,官僚亦以「勞心者治人」自居。家庭的概念則混合了儒家人倫關係和祖先崇拜,成為了個人認同的基本單位。於是,一種維持近千年的妥協的局面開始形成:國家機器無法下達於民,地方的宗族也無法如周朝般獨立自治,個體家庭也無法透過國家認同形成新的共同體。
朝廷和江湖彼此並行,個人於其中身不由己,女性的處境尤其如此。春秋戰國時期,女性在政治和軍事上有較大發揮空間,一些女性甚至直接參與政治決策,如晉國的太子妃賈嬴,然而,自漢後女性便被限制參與政治,三從四德等觀念成為衡量女性的標準,女性既被朝廷政治排除之外,亦淪為宗族延續後代的生育工具和丈夫的附屬物。
女性沒有解放,家庭和國家就得不到解放。中國歷史一直在土地兼併、地方起義、豪族割據、戰爭對婦孺的掠殺與和平統一之間輪迴,雖然各個朝代社會組織有所變化,但個人始終無法從宗族和官僚制度之中解放出來,形成新的社會。無法忍受者唯有歸隱或出家,而起義者甚至要求重新實行西周的分封制和井田制,宗族等級制的幽靈一直在徘徊,而未嘗有一個朝代將國家改革和變法深入宗族和土地根基當中。直至清末民初,人權、民主、國家主權、經濟平等和女性主義等的思想便開始動員人們參與反對帝國統治和建立民主機構的國民運動,致力打破官僚制對政治權利和知識的壟斷,及宗族對人身自由和感情關係的壓制,並以新的國民精神和人格取代宗族的父權文化和祖先崇拜。
繼承(英語:inheritance),在所有權人死亡後,將其財產、債務、爵位、世襲官職等轉移給一個或多個繼承人[1]。移轉的程式及資格承受之人,通常遵循法律和習俗而定。
所有的人類文化都有繼承規則,繼承死者的遺產是普世文化通則之一;而在當代,法定繼承、遺囑繼承是常見的繼承方式。是被繼承人死後,由其配偶或一定親屬,當然地、包括地繼承被繼承人之非一身專屬權之財產上權利以及義務。繼承人之資格和繼承的標的依時空環境的不同而有所演變,原則上現代國家均以「配偶和一定親屬包括地繼承被繼承人之財產」為原則。被繼承之物,則稱遺產。財產是最為常見的被繼承之物,可分為兩種,即地產及個人財產。[2]
近代各國對繼承遺產均有詳細法律規定。在台灣,2009年繼承編修法後,繼承制度可分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和拋棄繼承二種。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係指繼承人摡括地承繼被繼承人非專屬性的債權債務及法律關係,但繼承人所負的責任,以其所得的遺產為限,故稱為有限責任;而拋棄繼承則是繼承人可以向法院為拋棄其因為繼承所取得的一切權利義務,而自始不與繼承發生任何關係之表示。
對繼承遺產所提出的批評,主要是此種制度使人不勞而獲,成為收入不平等之主要原因。此種譴責不但來自社會理想乃收入之完全平等的急進派,還有認為財富分配過於平均與現代關於人類尊嚴的概念不相容的較溫和的思想家。不過,如果沒有將一個人工作的果實傳給下一代的吸引力,競爭及整個經濟的運轉,將受損害。人們可以想像一種社會制度,財產所有者的產權隨他死亡而終止。這樣他的遺產若不交給另一個人,勢必終歸社會所有,私有財產制亦當終止。
現代繼承法之根據
- 避免發生無主財產:當財產所歸屬的權利主體死亡,一旦財產成為無主物,將導致爭奪產生也影響社會秩序,為防止此事,故在原來的主體死亡當下,使財產立刻歸屬有權繼承的其他主體。
- 貫徹財產私有制度,保護交易安全:使繼承人得以承繼原來的法律關係,仍享有債權也負擔相關債務,使繼承人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都有法律上相對之保障,使交易安全也有所確保。
- 尊重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財產之自由:財產之處分,本屬於個人之權利,故應尊重被繼承人處分其遺產歸屬之分配決定。但民法第1187條規定特留分制度[3],使繼承人享有最低得以繼承財產之比例[4],為本原則之例外,屬對尊重遺囑自由之法定限制。
- 繼承人生活之保障:由於「家」經常為同居共財之共同生活體,故家中成員死亡,本來應不生繼承之問題,但若家長死亡時,其財產之歸屬,與家庭成員,尤其是繼承人維持生活之保障密切相關,故亦有主張,遺產實為扶養義務之延長,使繼承人之生活不致立刻陷入困境,而賴留下之遺產得以生存[5]。
財產繼承與財產法
古代曾將死者生前的遺物毀掉,以保護生者不受其靈魂的騷擾。另一信念是將死者衣物火化,以為其靈魂之用,在石器時代及青銅時代即已有之。但另一種對待死者遺物的方法,是將財物分配於其親族或朋友。某些馬克思主義著作家則認為,人類早期對財產普遍實行共有,至少土地是如此,曾經一度在人類之中普遍地存在著,既不能被證明也不能被反駁。[6][7]
在原始及古老的農業社會,群體所有制較盛行,如歐洲的條頓民族、斯拉夫民族以及近代印度和亞非部分地區,仍流行這種制度。西歐對牧場和森林地帶採用共有制度,是鄉村共有制的殘餘。雖然10~13世紀日耳曼人在易北河以東地方墾殖新地,皆采群體所有制,而18~19世紀歐洲人在北美、澳洲、南非等地殖民,對土地皆採用個人所有制,以促使有效的利用。[7]
對遺產繼承的批評
人們對繼承遺產所提出的批評意見,主要是此種制度使受益者無功而得財貨,成為收入不平等之主要原因。此種譴責不但來自急進派——其社會理想乃收入之完全平等,而且也來自比較溫和的思想家——他們認為,財富分配之過於平均,與現代關於人類尊嚴的概念不相容。對於這種意見,人們有根據經濟的及道德的理由,對於遺產繼承又加以維護。據說在私有財產制的社會裡,遺產繼承是使企業得以延續的保證,否則長久的經濟活動力不能發揮和興盛。但今日公司的組織形式是將管理權交給專家而非業主自行經理,此說已失去其意義。不過,如果沒有將一個人工作的果實傳給下一代的吸引力,競爭及整個經濟的運轉,將受損害。人們可以想像一種社會制度,財產所有者的產權隨他死亡而終止。
內政部指出,為促進土地利用及維持地籍正確,依據土地法第73條及第73條之1規定,土地及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應辦理繼承登記,逾期者,除每逾1個月處登記費1倍的罰鍰外,超過1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會公告3個月並通知繼承人申請登記,若仍然沒有民眾辦理登記,地政機關將列冊管理15年,期滿後由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所得價款保存10年,如無人申領則歸屬國庫。
根據內政部初步統計,截至106年12月底由全國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民眾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仍有49萬9,535筆、面積約1萬3,357公頃;建物仍有1萬9,993棟、坪數約42萬5,556坪。其中光是106年所新增列管的土地筆數就有5萬8,602筆、面積約939公頃,相當於高雄市苓雅區的面積大小。
內政部表示,實務上,繼承人常因不知被繼承人遺有不動產、繼承人的傳統性別觀念導致繼承協議條件談不攏、或被繼承人留有債務等原因致未辦理繼承登記。為保障自身財產權益,若逾期了,還没來辦理繼承登記的民眾,應儘速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領取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如果是因為無法會同全體繼承人一起申請時,可由部分繼承人先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等全體繼承人會齊並同意後,再申請登記為分別共有。
內政部也表示,考量到部分繼承人不知被繼承人遺有不動產,而錯過申請繼承登記的期限,內政部自103年6月起,推動地政機關按月主動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的服務,截至去(107)年12月底,已主動通知32萬3,114件。
內政部提醒,政府雖提供主動通知的服務,但還是要民眾親自申請辦理,繼承人如收到地政機關主動通知申辦繼承的公文,應儘快於期限內辦理登記,避免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而被課予罰鍰,或是列冊管理15年後被公開標售不動產,以確保自身財產權益。
家庭暴力(英語:domestic violence或 family violence)簡稱家暴,是指在婚姻或其他親密關係中,一方對另一方施加的身體、性別、心理或經濟上的暴力或威脅[1],往往由於現實之親屬關係與利益的約束而出現一定程度的隱蔽性,以致於這類傷害行為被掩蓋或要求不得聲張外揚、家人以外之人亦常袖手旁觀,不願介入或協助。
家庭暴力的侵害行為可包括了實際攻擊、傷害、虐待等直接實施暴力或在精神上威脅家庭成員。其涉及的成員可以指:配偶、前配偶、雙親、子女和繼親帶來的孩子、有血緣關係家人、同居伴侶、殘疾者與照顧者、情侶關係。[2]家庭暴力不僅對受害者造成傷害,也對目睹暴力的兒童產生負面影響。這些兒童可能會遭受身體、心理或情感上的創傷,導致他們的發展、學習和社交能力受損 。家庭暴力往往與其他的家庭問題或壓力相關,如物質濫用、抑鬱、貧困等。這些問題會加劇家庭暴力的發生和嚴重程度,也會增加兒童的受害風險和後果。家庭暴力是一種違反人權和社會正義的行為,需要社會各界的關注和行動。對家庭暴力的干預和預防應該包括保護受害者和兒童的安全,提供心理和法律的支持,改善家庭環境和關係,以及教育和培訓公眾和專業人員 。[1]
概要
家庭暴力不僅是身體上的暴力,以下這些種類的家庭暴力也廣泛存在。
經濟的虐待
- 不提供或嚴格限制合理遊玩和招待的費用。
- 不提供或嚴格限制生活費。
- 胡亂揮霍家庭財產或賭博欠下債務。
- 惡意破壞家庭財產。
- 過度把持家庭財產。
- 限制或妨礙配偶工作。
身體的虐待
- 逼令家人負擔過量家務。
- 拒絕進行家務使家人受損。
- 給家人提供不健康的飲食或者不提供飲食。
- 以物理上的暴力行為傷害家人身體。
精神及社會性的虐待
- 不忠、出軌,或以此暗示或威脅伴侶。
- 監視或限制家人行動。
- 嚴格限制家人正常社交。
- 監視家人的隱私或個人資訊。
- 無故或過度的辱罵、斥責、抱怨、施展語言暴力。
- 蔑視家人,斥責其無能,比不上別人。
- 他人面前或者網際網路指責斥罵誣衊家人。
- 刻意無視忽略家人。
- 威脅離婚,甚至威脅離婚並剝奪伴侶財產。
- 暗示要傷害或殺死伴侶、兒女、其他親人、朋友及/或寵物。
- 惡意欺騙家人。
- 長時期製造噪音或其他以令人不適的方式造成家人精神壓力或作息失調。[3]
性的虐待
- 強迫伴侶性交。
- 長期拒絕發生性行為或刻意刁難、以不同意性交來威脅伴侶。
- 對伴侶的性器官和性能力的侮辱嘲笑。
心理分析
權力與控制
大多社會學者認為家庭暴力乃出自施暴者企圖控制受暴者。
施暴方
施虐者在施暴過程中,通常以毆打伴隨言語攻擊。事後,常會以各種理由試圖正當化施虐的原因。在一些個案中,施暴者會形容受虐者有「被虐待狂」,以將其施虐行為合理化。施虐者的性格、價值觀及行為模式是構成家庭暴力的主因,其特徵包括:
- 脾氣暴戾,固執凡事愛以暴力解決問題。
- 妒忌心重,凡事干預家庭成員的行為及社交生活。
- 以個人期望、需要及利益為依歸。
- 習染不良嗜好,如酗酒或賭博,或患有精神病,令其自我約束能力減弱。
- 小時候也曾遭遇家暴情形的受害者或是目睹家暴受害者。
- 壓力大。
受暴方
在大多數的家庭暴力中,由於社會價值觀的影響,母親對於家暴的角色大多定位於「沉默的證人」,而使的大多數的家暴案件被發現時,已經算是很嚴重程度的傷害。當兒童在成長過程中,體驗或是目睹暴力的經驗愈多,就愈有可能會毆打父母。也就是說視暴力為解決衝突的合法方式的家庭,就愈有可能處在各種型態的家庭暴力危險中。對受暴方的心理影響分析如下:
- 兒童(子女):身體發展脆弱而易受傷、出生時體重過輕的嬰兒、發展障礙、遲緩或不健全,會提高兒童受虐的危險性,受虐的兒童將來亦可能變成施虐者。除了生理上方面的虐待,還包括了精神方面的虐待(例如:施暴者會在半夜把孩子叫起來訓話或是不讓其睡覺等)、性虐待(例如:亂倫)和疏忽(例如:不被期待的孩子、疏於照顧導致基本需求不被滿足)
- 女性(妻子):被毆打婦女被形容成依賴、低自尊,會有無助感;易出現憂鬱和焦慮的機率是高的。
- 男性(丈夫):被毆打男性會覺得失去尊嚴,由於傳統觀念認為男性是強者,因此不少受虐男性不敢求助。[4]
- 老年人(父母或祖父母):老年人行動較遲緩、體弱多病、記憶力衰退,容易被家人視為負累而遭受虐待。
- 兄弟姊妹:一般來說,社會大眾對於手足暴力的接受度較高[來源請求]。
法律
家庭暴力的認識和應對經歷了多次的變革,受到了婦女運動、反強姦運動、反虐待兒童運動、反家庭暴力運動等的推動。各國和國際組織也通過了一些法律和政策來保護家庭暴力的受害者。[5]1993年,聯合國大會發表《關於廢除對女性暴力的宣言》。[6]1995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召開的第4屆世界婦女大會上,家庭暴力作為一個重要課題提了出來。家庭暴力問題受到越來越多國家政府的關注。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一項研究顯示,全世界大約有四十多個國家立有家庭暴力專法。歐洲的歐洲理事會保護兒童免受性剝削與性虐待公約也在2010年7月1日生效。
古代中國
中國傳統社會奉行三綱五常,實行封建家長制,推崇父權、夫權。漢代以來,在男尊女卑、男主女從的家庭倫理下,男子被賦予管教妻妾、子女的權力。政府在制定夫妻之間、妻子與夫家親屬之間的互相侵犯的法律條文時,採取同罪異罰、重女輕男的方式。父親、丈夫做為尊親、實行家庭暴力相比同類罪行在法律上有優待。從而在法律上保障男子管教妻子、子女的權力[7]:131。
漢律中,丈夫打傷妻子,只要不是使用兵器打傷的,可以不治罪。妻子打丈夫,無論是否受傷,皆違法,沒為官奴。妻子打罵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嫡母、繼母,「皆棄市[處決]」。唐、宋、元時,法律條文大體一致。夫妻之間的家庭暴力處罰,仍是維持同罪異罰、夫輕妻重的特徵[7]:134。《大明律》卷二十「妻妾毆夫」之規定:「妻毆傷妾,與夫毆妻同罪。過失殺者,各勿論。」《欽定四庫全書大清律例·刑律》卷二十八規定:「妻妾毆夫者,杖一百……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在法律偏袒男性、社會默認的情況下,長期忍受家庭暴力的女性除選擇自殺外,亦或選擇以暴制暴的反抗[7]:136。
伊斯蘭教國家
伊斯蘭教的《古蘭經》第4章34節提及:「你們怕她們執拗的婦女,你們應該勸戒她們,可以和她們同床異被,可以打她們。」2010年10月,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最高法院在一次判決中指出丈夫可以打妻子。[18]
家庭暴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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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名稱 | 家庭虐待、家庭暴力 |
紫色絲帶用於提高人們對家庭暴力的認識。 |
系列的一部分 |
針對婦女的暴力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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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戮 |
性侵犯和強姦 |
毀容 |
其他問題 |
國際法律框架 |
相關主題 |
系列的一部分 |
針對男性的暴力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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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殺戮 |
性侵犯和強姦 |
相關主題 |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環境中(例如婚姻或同居中)發生的暴力或其他虐待行為。家庭暴力通常被用作親密伴侶暴力的同義詞,親密關係中的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可能發生在關係中或前配偶或伴侶之間。從最廣泛的意義上來說,家庭暴力也涉及針對兒童、父母或老年人的暴力。它可以採取多種形式,包括身體、言語、情感、經濟、宗教、生殖、經濟虐待或性虐待,或這些的組合。它的範圍從微妙的脅迫形式到婚內強姦和其他暴力身體虐待,例如窒息、毆打、切割女性生殖器和可能導致毀容或死亡的潑硫酸,還包括使用技術來騷擾、控制、監視、跟踪或黑客攻擊。[ 1 ] [ 2 ]家庭謀殺包括石刑、焚燒新娘、名譽殺人和嫁妝死亡,有時涉及非同居家庭成員。 2015年,英國內政部擴大了家庭暴力的定義,將強制控制納入其中。[ 3 ]
在世界範圍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絕大多數是婦女,而且婦女往往遭受更嚴重的暴力形式。[ 4 ] [ 5 ] [ 6 ] [ 7 ]世界衛生組織(WHO)估計,三分之一的婦女在一生中的某個階段曾遭受家庭暴力。[ 8 ]在某些國家,家庭暴力可能被視為合理或法律允許,特別是在婦女實際或涉嫌不忠的情況下。研究表明,一個國家的性別不平等程度與家庭暴力發生率之間存在直接且顯著的相關性,性別不平等程度較低的國家家庭暴力發生率較高。[ 9 ]家庭暴力是全世界男性和女性中報告率最低的犯罪行為之一。[ 10 ] [ 11 ]
當施虐者認為自己有權實施家庭暴力,或認為這種行為是可以接受的、合理的或不太可能被舉報時,家庭暴力通常就會發生。它可能會在兒童和其他家庭成員中產生暴力的世代循環,他們可能認為這種暴力是可以接受或縱容的。許多人不承認自己是施虐者或受害者,因為他們可能認為自己的經驗是失控的家庭衝突。[ 12 ]各國對家庭暴力的認知、看法、定義和記錄差異很大。此外,家庭暴力也常發生在強迫婚姻或童婚的情況下。[ 13 ]
在虐待關係中,可能會出現一個虐待循環,在此期間緊張局勢加劇並發生暴力行為,然後是一段和解與平靜的時期。受害者可能因孤立、權力和控制、與施虐者的創傷性聯繫、 [ 14 ]文化接受、缺乏經濟資源、恐懼和羞恥或保護兒童而陷入家庭暴力的境地。由於虐待,受害者可能會出現身體殘疾、攻擊性失調、慢性健康問題、精神疾病、經濟有限以及建立健康關係的能力較差。受害者可能會經歷嚴重的心理障礙,例如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生活在暴力家庭中的兒童往往從小就表現出心理問題,例如迴避、對威脅過度警覺以及失調的攻擊性,這可能會導致替代性創傷。[ 15 ]
字源和定義
在現代背景下,家庭暴力一詞首次被使用,意指家庭中的暴力,是在 1973 年傑克·阿什利( Jack Ashley ) 向英國議會發表的講話中。主要指民事暴力動亂,國內的家庭暴力,而非外國勢力實施的國際暴力。[ 18 ] [ 19 ] [註1 ]
傳統上,家庭暴力(DV)主要與身體暴力有關。諸如「虐待妻子」、「毆打妻子」、「毆打妻子」和「受虐婦女」等術語曾被使用,但由於努力將未婚伴侶、身體以外的虐待、女性施暴者和同性關係包括在內,受歡迎程度有所下降。[註2 ]家庭暴力現在通常被廣泛定義為包括家庭成員或親密伴侶可能實施的「所有身體、性、心理或經濟暴力行為」[ 24 ] 。 [ 24 ] [ 25 ] [ 26 ]
親密伴侶暴力一詞通常與家庭虐待[ 27 ]或家庭暴力[ 28 ]同義使用,但它特別指發生在夫妻關係(即婚姻、同居或非同居親密伴侶)中的暴力行為。[ 29 ]世界衛生組織(WHO)將控制行為加入為一種虐待形式。[ 30 ]在異性和同性關係中都觀察到親密伴侶暴力,[ 31 ]在前者的情況下,男性對女性和女性對男性都有暴力行為。[ 32 ] 家庭暴力是一個更廣泛的術語,通常包括虐待兒童、虐待老人和家庭成員之間的其他暴力行為。[ 28 ] [ 33 ] [ 34 ] 1993年,聯合國 《消除對婦女的暴力宣言》將家庭暴力定義為:
歷史
《大英百科全書》指出,「在 1800 年代初期,大多數法律制度都默認承認毆打妻子是丈夫對妻子的權利」。[ 36 ] [ 37 ] 英國普通法可以追溯到16世紀,將家庭暴力視為針對社區的犯罪,而不是針對女性個體的犯罪,將毆打妻子指控為破壞社會治安的行為。妻子有權以和平保證金的形式向當地治安法官尋求補救。程序是非正式的、不公開的,沒有法律指導具體說明足以定罪的證據標準或暴力程度。兩個典型的句子是強迫丈夫支付保釋金,或強迫他從同事那裡獲得保證,以保證未來的良好行為。毆打也可以被正式指控為攻擊,儘管這種起訴很少見,除了重傷或死亡的情況外,判決通常是小額罰款。[ 38 ]
推而廣之,這項框架也適用於美洲殖民地。 1641 年馬薩諸塞灣殖民者的自由法案宣稱,已婚婦女應該「免受丈夫的身體矯正或鞭打」。[ 39 ] 新罕布夏州和羅德島州也在其刑法中明確禁止毆打妻子。[ 38 ]
美國獨立戰爭後,法律體系的改變將更大的權力置於開創先例的州法院而非地方法官手中。許多州將離婚案件的管轄權從立法機關轉移到司法系統,受虐婦女可以訴諸的法律手段越來越多地變成以虐待為由離婚和起訴毆打。這給了該婦女更大的舉證責任,因為她需要向法庭證明她的生命處於危險之中。 1824年,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在「州訴布拉德利案」中援引經驗法則,確立了毆打妻子的積極權利,這一先例在未來幾十年中在普通法中佔據主導地位。[ 38 ]
19 世紀的政治鼓動和第一波女權運動導致英國、美國和其他國家有關家庭暴力的民意和立法發生變化。[ 40 ] [ 41 ] 1850年,田納西州成為美國第一個明確禁止毆打妻子的州。[ 42 ] [ 43 ] [ 44 ]其他州也很快跟進。[ 37 ] [ 45 ] 1871年,隨著馬薩諸塞州和阿拉巴馬州的法院推翻了布拉德利案的先例,法律輿論開始轉向反對毆打妻子的權利。[ 38 ] 1878年,英國《婚姻訴訟法》使英國婦女可以尋求與虐待丈夫的合法分居。[ 46 ]到 1870 年代末,美國大多數法院都駁回了丈夫對妻子體罰的權利。[ 47 ] 20世紀初,家長作風的法官經常保護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以強化家庭內部的性別規範。[ 48 ]在離婚與家庭暴力刑事案件中,法官會對男性施暴者處以嚴厲的懲罰,但當性別角色顛倒時,他們往往會對女性施暴者給予很少甚至不予懲罰。[ 48 ]到了20世紀初,美國警察介入家庭暴力案件已經很常見,但逮捕的情況仍然很少。[ 49 ]
世界上大多數法律體系從 20 世紀 90 年代起才開始解決家庭暴力問題;事實上,在20世紀末之前,大多數國家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實踐中都很少有針對家庭暴力的保護。[ 50 ] 1993年,聯合國出版了《應對家庭暴力的策略:資源手冊》。[ 51 ]該出版物敦促世界各國將家庭暴力視為犯罪行為,指出私人家庭生活的權利不包括虐待家庭成員的權利,並承認,在撰寫本文時,大多數國家法律制度認為家庭暴力在很大程度上超出了法律的範圍,當時的情況如下:「許多法律制度允許甚至鼓勵對兒童進行體罰,許多國家允許適度的體罰妻子被迫與丈夫發生性關係(如果現在不這樣做的話,在過去100年內也曾這樣做),大多數法律制度都未能將強迫妻子與丈夫發生性關係的情況定為犯罪……事實上,在針對妻子的暴力事件中,人們普遍認為,女性會挑起、可以容忍甚至享受來自配偶的某種程度的暴力。[ 51 ]
近幾十年來,有人呼籲結束家庭暴力的法律有罪不罰現象,這種有罪不罰現象往往是基於此類行為是私人行為的觀念。[ 52 ] [ 53 ]歐洲委員會《預防和打擊暴力侵害婦女行為和家庭暴力公約》,即《伊斯坦布爾公約》,是歐洲第一個處理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婦女行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 54 ]該公約力求在法律上或實踐中結束對暴力侵害婦女行為和家庭暴力的容忍。在其解釋性報告中,它承認歐洲國家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忽視這些形式的暴力的悠久傳統。 [ 55 ]第219 段指出:「歐洲委員會成員國過去的實踐中有許多例子表明,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實踐中,如果受害者和肇事者是,則對此類案件的起訴作出了例外,例如,彼此結婚或有過戀愛關係,最突出的例子是婚內強姦,但由於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的關係,很長一段時間以來,這種行為不被視為強姦。 」[ 55 ]
人們越來越關注特定形式的家庭暴力,例如名譽殺人、嫁妝死亡和強迫婚姻。近幾十年來,印度一直在努力減少嫁妝暴力:經過婦女組織多年的倡議和行動,2005 年頒布了《保護婦女免於家庭暴力法》 。 [ 56 ] 拉丁美洲地區的激情犯罪也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關注,該地區歷來對此類殺戮採取極其寬大的處理。 2002 年,人權觀察組織的宣傳主任威德尼·布朗(Widney Brown) 認為,激情犯罪與名譽殺人的動力之間存在相似之處,並指出:「激情犯罪[與名譽殺人]具有相似的動力,因為女性是被男性家庭成員殺害,這些罪行被認為是可以原諒或可以理解的"。[ 57 ]
從歷史上看,兒童很少受到父母暴力的保護,而且在世界許多地方,情況仍然如此。例如,在古羅馬,父親可以合法地殺死他的孩子。許多文化都允許父親將孩子賣為奴隸。兒童獻祭也是常見的做法。[ 58 ] 1962年,兒科精神科醫師C. Henry Kempe發表了《受虐兒童症候群》,虐待兒童開始引起主流關注。是其後果。相反,醫生經常尋找未診斷的骨骼疾病或接受父母對意外事故的描述,例如跌倒或被鄰居惡霸襲擊。[ 59 ]:100–103
表格
並非所有家庭暴力都是等同的。頻率、嚴重程度、目的和結果的差異都很顯著。家庭暴力可以有多種形式,包括身體攻擊或毆打(擊打、踢、咬、推擠、束縛、掌摑、投擲物體、毆打等)或威脅;性虐待;控製或專橫;恐嚇;跟蹤;被動/隱藏的虐待(例如忽視);和經濟匱乏。[ 60 ] [ 61 ]它也可以指危害、刑事脅迫、綁架、非法監禁、侵入和騷擾。[ 62 ]
身體的
身體虐待是指旨在引起恐懼、疼痛、傷害、其他身體痛苦或身體傷害的接觸。[ 63 ] [ 64 ]在強制控制的脈絡下,身體虐待被用來控制受害者。[ 65 ]關係中身體虐待的動態往往很複雜。身體暴力可能是其他虐待行為的高潮,例如威脅、恐嚇以及透過孤立、操縱和其他限制個人自由來限制受害者的自決權。[ 66 ]拒絕醫療照護、剝奪睡眠、強迫吸毒或酗酒也是身體虐待的形式。[ 63 ]它也可能包括對其他目標(例如兒童或寵物)造成身體傷害,從而對受害者造成情緒傷害。[ 67 ]
家庭暴力中的勒殺行為受到廣泛關注。 [ 68 ]它現在被認為是最致命的家庭暴力形式之一;但由於缺乏外傷、社會意識和醫療訓練的缺乏,勒頸往往成為一個隱藏的問題。[ 69 ]因此,近年來,美國許多州都頒布了專門的反勒殺法。[ 70 ]
家庭暴力造成的兇殺案中女性兇殺案所佔的比例高於男性兇殺案。在美國,超過 50% 的女性兇殺案是由前任或現任親密伴侶所為。[ 71 ]在英國,被謀殺的女性中有 37% 是被親密伴侶殺害的,而男性的比例為 6%。在加拿大、澳洲、南非、以色列和美國被謀殺的女性中,40% 至 70% 是被親密伴侶殺害的。[ 72 ]世界衛生組織指出,全球約38%的女性兇殺案是由親密伴侶所為。[ 73 ]
在懷孕期間,婦女遭受虐待的風險較高,或長期虐待的嚴重程度可能會發生變化,對母親和胎兒的健康造成負面影響。[ 74 ]當施虐者不想傷害未出生的孩子時,懷孕也可能導致家庭暴力的中斷。懷孕婦女在剛分娩後遭受家庭暴力的風險最大。[ 75 ]
酸攻擊是一種極端的暴力形式,將酸潑向受害者,通常是他們的臉部,造成廣泛的傷害,包括長期失明和永久性疤痕。[ 76 ] [ 77 ] [ 78 ] [ 79 ] [ 80 ]這些通常是對拒絕求婚或性挑逗的婦女進行報復的一種形式。[ 81 ] [ 82 ]
在中東和世界其他地區,有計劃的家庭殺人或名譽殺人是由於犯罪者認為受害者給家庭或社區帶來了恥辱而實施的。 [ 83 ] [ 84 ]據人權觀察稱,名譽殺人通常是針對「拒絕包辦婚姻、成為性侵犯受害者、尋求離婚」或被指控通奸的婦女。[ 85 ]在世界某些地方,社會強烈期望婦女在婚前保持處女狀態,如果新娘被認為不是處女,她可能會遭受極端暴力,包括名譽殺人。[ 86 ] [註 3 ]
燒新娘或殺嫁妝是家庭暴力的一種形式,指新婚婦女因不滿家人提供的嫁妝而被丈夫或夫家殺害。這種行為通常是婚後要求更多或延長嫁妝的結果。[ 102 ]嫁妝暴力在南亞最常見,尤其是在印度。 2011 年,國家犯罪記錄局報告稱,印度有 8,618 人因嫁妝死亡,但非官方數字估計至少是這個數字的三倍。[ 56 ]
性
國家 | 百分比 |
---|---|
瑞士 | 12% |
德國 | 15% |
我們 | 15% |
加拿大 | 15% |
尼加拉瓜 | 22% |
英國 | 23% |
辛巴威 | 25% |
印度 | 28% |
世界衛生組織將性虐待定義為任何性行為、試圖獲得性行為、不受歡迎的性評論或性挑逗、或透過脅迫手段販運或以其他方式針對某人的性取向的行為。它還包括對貞操和女性生殖器切割的強制性檢查。[ 105 ]除了透過體力發起性行為外,如果一個人在口頭壓力下同意,[ 106 ]無法理解該行為的性質或條件,無法拒絕參與,或無法表達不願意,就會發生性虐待進行性行為。這可能是由於未成年人的不成熟、疾病、殘疾、酒精或其他藥物的影響,或是由於恐嚇或壓力。[ 107 ]
在許多文化中,強姦受害者被認為給家人帶來了恥辱,並面臨嚴重的家庭暴力,包括名譽殺人。[ 108 ]如果受害者懷孕,情況尤其如此。[ 109 ]
世界衛生組織將女性生殖器切割定義為「涉及部分或全部切除女性外生殖器或出於非醫療原因對女性生殖器官造成其他傷害的所有程序」。如今,已有超過 1.25 億女性接受過這種手術,主要集中在非洲和中東的 29 個國家。[ 110 ]
亂倫,或有親屬關係的成年人和兒童之間的性接觸,是家庭性暴力的一種形式。[ 111 ]在某些文化中,在家庭知情同意的情況下,存在著儀式化的兒童性虐待形式,誘導兒童與成人發生性行為,可能是為了換取金錢或物品。例如,在馬拉維,一些父母安排一位年長的男子(通常被稱為鬣狗)與他們的女兒發生性關係,作為一種啟蒙形式。[ 112 ] [ 113 ]歐洲委員會《保護兒童免遭性剝削與性虐待公約》[ 114 ]是第一個解決家庭內發生的兒童性虐待問題的國際條約。[ 115 ]
生殖脅迫(也稱為脅迫生殖)是針對伴侶的生殖權利、健康和決策的威脅或暴力行為;包括一系列旨在迫使或強迫伴侶懷孕或終止懷孕的行為。[ 116 ]生育脅迫與強迫性行為、害怕或無法做出避孕決定、害怕拒絕性行為後遭受暴力、虐待伴侶幹擾獲得醫療保健有關。[ 117 ] [ 118 ]
在某些文化中,婚姻賦予婦女生育後代的社會義務。例如,在加納北部,支付聘金意味著婦女必須生育孩子,而採取節育措施的婦女則面臨暴力和報復的威脅。[ 119 ] 世衛組織將強迫婚姻、同居和懷孕(包括妻子繼承)納入其性暴力定義內。[ 120 ] [ 121 ]妻子繼承製或娶寡婦制婚姻是一種婚姻形式,其中已故男子的兄弟有義務與其遺孀結婚,而寡婦則有義務與已故丈夫的兄弟結婚。
婚內強姦是指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對配偶實施的插入行為。在許多國家,這種行為的報導不足、起訴不足,而且是合法的,部分原因是人們相信,透過婚姻,婦女不可撤銷地同意丈夫願意時與她發生性關係。[ 122 ] [ 123 ] [ 124 ] [ 125 ] [ 126 ]例如,在黎巴嫩,遜尼派宗教法院法官謝赫艾哈邁德庫爾迪在討論一項將婚內強姦定為刑事犯罪的在擬議法律時表示,該法律“可能會導致該男子入獄,而實際上他只行使了最少的婚姻權利。” [ 127 ]自 1960 年代以來,女性主義者係統性地致力於在國際上將婚內強暴定為犯罪。[ 128 ] 2006年,聯合國的一項研究發現,婚內強暴在至少104個國家是可起訴的犯罪行為。[ 129 ]婚內強暴一度受到法律和社會的廣泛縱容或忽視,但現在卻受到國際公約的否認,並日益被定為犯罪。 《伊斯坦堡公約》是歐洲在暴力侵害婦女領域第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批准該公約的國家[ 54 ]受其條款的約束,以確保針對配偶或伴侶的未經同意的性行為是非法的。[ 130 ]該公約於2014年8月生效。
情緒化
情緒或心理虐待是一種威脅、恐嚇、非人化或系統性損害自我價值的行為模式。[ 132 ]根據《伊斯坦堡公約》,心理暴力是「透過脅迫或威脅,故意嚴重損害他人心理健全的行為」。[ 133 ]
情緒虐待包括最小化、威脅、孤立、公開羞辱、無情的批評、不斷的個人貶低、強制控制、反覆的阻撓和煤氣燈操縱。[ 30 ] [ 67 ] [ 134 ] [ 135 ]追蹤是一種常見的心理恐嚇形式,最常由前任或現任親密伴侶實施。[ 136 ] [ 137 ]受害者傾向於認為他們的伴侶幾乎完全控制了他們,極大地影響了關係中的權力動態,賦予了施暴者權力,並剝奪了受害者的權力。[ 138 ]受害者經常患有憂鬱症,從而增加他們飲食失調、[ 139 ] 自殺以及吸毒和酗酒的風險。[ 138 ]【自行出版源碼? ] [ 140 ] [ 141 ] [ 142 ]
強制控制涉及一種控制行為,旨在透過使人脫離支持、利用他們的獨立性並規範他們的日常活動來使人產生依賴性。[ 135 ]它涉及言語攻擊、懲罰、羞辱、威脅或恐嚇行為。強制控制可以發生在身體上,例如透過身體虐待、傷害或恐嚇受害者。[ 143 ]受害者的人權可能因被剝奪自由權和降低自由行動能力而受到侵害。施虐者往往會進行非人性化、威脅、剝奪基本需求和個人訪問、隔離並透過間諜軟體追蹤受害者的日程安排。[ 144 ]受害者通常會感到焦慮和恐懼,嚴重影響他們的個人生活,經濟上、身體上和心理上。
經濟的
經濟虐待(或財務虐待)是一種虐待形式,當一個親密伴侶控制另一個伴侶以獲取經濟資源。[ 145 ] 婚姻資產被用作控製手段。經濟虐待可能涉及阻止配偶獲取資源、限制受害者可以使用的東西,或以其他方式剝削受害者的經濟資源。[ 145 ] [ 146 ]經濟虐待削弱了受害者養活自己的能力,增加了對施暴者的依賴,包括減少了受教育、就業、職業發展和資產取得的機會。[ 145 ] [ 146 ] [ 147 ]強迫或施壓家屬簽署文件、出售物品或更改遺囑屬於經濟虐待的形式。[ 64 ]
受害者可能會獲得津貼,從而可以密切監控花費的金額,防止未經犯罪者同意的支出,導致債務累積或耗盡受害者的儲蓄。[ 145 ] [ 146 ] [ 147 ]關於金錢支出的分歧可能會導致額外的身體、性或情緒虐待的報復。[ 148 ]在世界上一些地區,婦女依靠丈夫的收入生存(由於缺乏女性就業機會和缺乏國家福利),經濟虐待可能會產生非常嚴重的後果。虐待關係與母親和兒童的營養不良有關。例如,在印度,扣留食物是一種有記錄的家庭虐待形式。[ 149 ]
影響因素
家庭暴力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人們相信虐待,無論是身體虐待或言語虐待,都是可以接受的。其他風險因素包括藥物濫用、缺乏教育、心理健康問題、缺乏應對技能、兒童期虐待以及對施虐者的過度依賴。[ 150 ] [ 151 ]
在關係中實施家庭暴力和人際暴力行為的首要動機是建立和維持基於權力和對受害者的控制的關係。[ 152 ] [ 153 ] [ 154 ] [ 155 ]
打人者的道德與法律和社會標準不符。[ 156 ]研究表明,虐待者的關鍵問題是他們為了追求自我滿足而有意識地、故意地決定犯罪。[ 157 ]
實施暴力的男性具有特定的特徵:他們自戀,故意缺乏同理心,並選擇將自己的需求視為比其他人更重要的需求。[ 157 ]犯罪者在心理上操縱受害者,讓他們相信他們的虐待和暴力是由於受害者(作為妻子、情人或作為人)的不足造成的,而不是犯罪者對權力和控制的自私慾望。[ 153 ]
濫用循環理論
Lenore E. Walker提出了由四個階段組成的虐待循環模型。首先,當緊張局勢加劇時,虐待行為就會不斷增加,直到發生家庭暴力事件為止。在和解階段,施虐者可能會表現出友善和愛心,然後會有一段平靜的時期。當情況平靜時,受虐待者可能希望情況會有所改變。然後,緊張局勢開始加劇,循環再次開始。[ 158 ]
世代暴力
施虐者的一個共同點是他們在童年時期目睹過虐待行為。他們是家庭暴力代際循環鏈的參與者。[ 159 ]相反,這並不意味著如果兒童目睹或遭受暴力,他們就會成為施虐者。[ 150 ]理解並打破跨世代虐待模式可能比其他管理虐待的補救措施更能減少家庭暴力。[ 159 ]
以兒童為重點的答案表明,一生的經歷會影響個人實施家庭暴力的傾向(無論是作為受害者還是作為施暴者)。支持這一理論的研究人員認為,考慮家庭暴力的三個來源是有用的:童年社會化、青春期期間夫妻關係的經驗以及一個人當前生活的緊張程度。觀察父母互相虐待或自己受到虐待的人可能會將虐待融入他們作為成年人建立的關係中的行為中。[ 160 ] [ 161 ] [ 162 ]
研究表明,兒童受到的體罰越多,他們成年後就越有可能對家庭成員(包括親密伴侶)採取暴力行為。[ 163 ]小時候被打屁股次數較多的人成年後更有可能贊成毆打伴侶,並且整體上也會經歷更多的婚姻衝突和憤怒情緒。[ 164 ]許多研究發現,即使在控制其他因素的情況下,體罰與「對父母、兄弟姊妹、同儕和配偶的更高程度的攻擊性」有關。[ 165 ]雖然這些關聯並不能證明因果關係,但許多縱向研究顯示體罰經驗確實對後來的攻擊行為有直接的因果影響。這類研究表明,對兒童的體罰(例如打耳光、打耳光或打屁股)預示著同理心、利他主義和抵制誘惑等價值觀的內化會減弱,同時也會出現更多的反社會行為,包括約會暴力。[ 166 ]
在世界各地的一些父系社會中,年輕的新娘與丈夫的家人一起搬家。作為家庭中的新女孩,她一開始在家庭中的地位最低(或最低),經常遭受暴力和虐待,特別是受到公公婆婆的強烈控制:隨著兒媳婦的到來,婆婆的地位得到了提升,她現在(通常是她一生中第一次)擁有了對其他人的實質權力,並且「這種家庭制度本身傾向於造成暴力循環,使以前受虐待的新娘成為虐待新兒媳的婆婆」。[ 167 ]國際特赦組織寫道,在塔吉克斯坦,“讓兒媳婦經歷她作為年輕妻子時所經歷的同樣的折磨,幾乎成了婆婆的一種入會儀式。” [ 168 ]
生物學和心理學理論
這些因素包括遺傳和腦功能障礙,並透過神經科學進行研究。[ 169 ]心理學理論關注犯罪者的人格特質與心理特質。性格特質包括突然爆發憤怒、難以控制衝動和缺乏自尊。各種理論表明,精神病理學是一個因素,兒童時期遭受的虐待會導致一些人在成年後變得更加暴力。研究發現青少年犯罪與成年後的家庭暴力有相關性。[ 170 ]
研究發現家庭虐待者中精神病理學的發生率很高。 [ 171 ] [ 172 ] [ 173 ]例如,一些研究表明,在這些家庭暴力研究中,大約 80% 的法庭轉介和自我轉介男性表現出可診斷的精神病理學,通常是人格障礙。 「一般人群中人格障礙的估計會在 15-20% 的範圍內……隨著暴力在關係中變得更加嚴重和長期,這些男性患精神病理學的可能性接近 100%。” [ 174 ]
達頓提出了虐待妻子的男性的心理特徵,認為他們具有早年形成的邊緣人格。 [ 175 ] [ 176 ]然而,這些心理學理論存在爭議:蓋勒斯認為心理學理論是有限的,並指出其他研究人員發現只有10%(或更少)符合這種心理特徵。他認為,社會因素很重要,而人格特質、精神疾病或精神病態則是次要因素。[ 177 ] [ 178 ] [ 179 ]
家庭暴力的演化心理學解釋是,它代表男性試圖控製女性生殖並確保性排他性。[ 180 ]在世界某些地區,與婚外關係有關的暴力被視為合理。例如,土耳其迪亞巴克爾的一項調查發現,當被問及對通姦婦女的適當懲罰時,37%的受訪者表示應該殺死她,而21%的受訪者表示應該割掉她的鼻子或耳朵。[ 181 ]
1997 年的一份報告表明,家庭虐待者表現出高於平均水平的伴侶保留行為,即試圖維持與伴侶的關係。該報告指出,男性比女性更多地使用「資源展示、屈服和貶低以及性內威脅來留住伴侶」。[ 182 ]
社會理論
一般的
社會理論著重於罪犯環境中的外在因素,例如家庭結構、壓力、社會學習,並包括理性選擇理論。[ 183 ]
社會學習理論表明,人們透過觀察和模仿他人的行為來學習。有了正向的強化,這種行為就會持續下去。如果一個人觀察到暴力行為,人們就更有可能模仿它。如果沒有負面後果(例如受害者接受暴力並屈服),那麼這種行為很可能會持續下去。[ 184 ] [ 185 ] [ 186 ]
資源理論由William Goode 於1971年提出。。依賴意味著他們有更少的選擇和資源來幫助他們應對或改變配偶的行為。[ 188 ]
平等分享權力的夫妻發生衝突的幾率較低,而且當發生衝突時,訴諸暴力的可能性也較小。如果配偶一方希望在關係中擁有控制權和權力,則該配偶可能會訴諸虐待。[ 189 ]這可能包括脅迫和威脅、恐嚇、情緒虐待、經濟虐待、孤立、輕視情況並指責配偶、使用孩子(威脅要帶走他們)以及表現得像「城堡的主人」。[ 190 ] [ 191 ]
另一份報告指出,家庭虐待者可能會被憤怒蒙蔽雙眼,因此在家庭虐待伴侶時將自己視為受害者。施虐者主要由於負面情緒和伴侶之間溝通困難而認為自己受到了冤屈,因此在心理上將自己視為受害者。[ 192 ]
社會壓力
當一個人生活在家庭環境中,壓力可能會增加。由於家庭經濟不足或其他此類問題而產生的社會壓力可能會進一步加劇緊張局勢。[ 177 ]暴力並非總是由壓力引起,但可能是某些人應對壓力的一種方式。[ 193 ] [ 194 ]由於財務和其他方面的壓力和衝突增加,貧困家庭和夫婦更有可能遭受家庭暴力。[ 195 ]有些人推測,貧窮可能會阻礙一個人實現成功男子氣概的能力,因此他害怕失去榮譽和尊重。一種理論表明,當他無法在經濟上支持妻子並保持控制時,他可能會轉向厭女症、藥物濫用和犯罪來表達男子氣概。[ 195 ]
同性關係可能會經歷類似的社會壓力。此外,同性關係中的暴力與內在的同性戀恐懼症有關,這導致施暴者和受害者的自尊心低落和憤怒。[ 196 ]內在的同性戀恐懼症似乎也是受害者尋求協助的障礙。同樣,異性戀主義可能在 LGBT 群體的家庭暴力中發揮關鍵作用。作為一種暗示「異性戀是規範的、道德優越的、比[同性戀]更好」的社會意識形態,[ 196 ]異性戀主義可能會阻礙服務並導致性少數群體形成不健康的自我形象。法律和醫療機構中的異性戀現象可以在歧視、偏見和對性取向不敏感的情況下看到。例如,截至 2006 年,七個州明確拒絕 LGBT 個人申請保護令的能力,[ 196 ] LGBT 征服的想法激增,這種想法與憤怒和無力感有關。
電源與控制
虐待關係中的權力和控制是施虐者透過身體、性和其他形式的虐待來獲得對關係的控制的方式。[ 197 ]
對家庭暴力的因果論觀點認為,家庭暴力是一種獲得或維持對受害者的權力和控制的策略。這種觀點與班克羅夫特的成本效益理論一致,即虐待行為會以除簡單地對其目標行使權力之外的方式獎勵犯罪者。他引用證據來支持他的論點,在大多數情況下,施虐者完全有能力對自己進行控制,但由於各種原因選擇不這樣做。[ 198 ]
有時,一個人尋求對伴侶的完全權力和控制,並使用不同的方式來實現這一目標,包括訴諸身體暴力。犯罪者試圖控制受害者生活的各個方面,例如他們的社會、個人、職業和財務決定。[ 64 ]
權力和控制問題是廣泛使用的德盧斯家庭暴力干預計畫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們開發了動力和控制輪來說明這一點:它的中心是動力和控制,周圍是代表所使用技術的輻條。這些發言人的標題包括脅迫和威脅、恐嚇、情感虐待、孤立、最小化、否認和指責、利用兒童、經濟虐待和特權。[ 199 ]
該模型的批評者認為,它忽視了將家庭暴力與藥物濫用和心理問題聯繫起來的研究。[ 200 ]一些對家庭暴力模式的現代研究發現,在只有一個伴侶施暴的關係中,女性更有可能對其伴侶進行身體虐待,[ 201 ] [ 202 ]這得出了使用以下概念的有效性:對待家庭暴力的男性特權受到質疑。一些關於家庭暴力傷害預測因素的現代研究表明,家庭暴力傷害最強的預測因素是參與相互的家庭暴力。[ 201 ]
非從屬理論
非從屬理論,有時稱為支配理論,是女性主義法律理論的一個領域,重點關注男女之間的權力差異。[ 203 ]非從屬理論認為,社會,特別是社會中的男性,利用男女之間的性別差異來維持這種權力不平衡。[ 203 ]與女性主義法律理論中的其他主題不同,非從屬理論特別關注某些性行為,包括對女性性行為的控制、性騷擾、色情和針對女性的暴力行為。[ 204 ] 凱瑟琳‧麥金農認為,非從屬理論最好地解決了這些特定問題,因為它們幾乎只影響女性。[ 205 ]麥金農主張非從屬理論勝過其他理論,如形式平等、實質平等和差異論,因為性暴力和其他形式的針對婦女的暴力不是「同與異」的問題,而是最好的問題被視為對婦女更重要的不平等。[ 205 ]儘管非從屬理論在評估針對婦女的各種形式的性暴力時已進行了大量討論,但它也是理解家庭暴力及其發生原因的基礎。非從屬理論將家庭暴力問題視為更廣泛的針對婦女的暴力問題的子集,因為受害者絕大多數是女性。[ 206 ]
非從屬理論的支持者提出了為什麼它最能解釋家庭暴力的幾個原因。首先,家庭暴力有某些反覆出現的模式,顯示它不是強烈憤怒或爭吵的結果,而是一種從屬形式。[ 207 ]家庭暴力受害者通常在各種情況下以各種方式受到虐待,這一事實部分證明了這一點。[ 207 ]例如,受害者有時在睡覺後或與施暴者分開後遭到毆打,而且除了身體虐待之外,虐待往往還表現為經濟或情感形式。[ 207 ]非從屬理論的支持者用這些例子來消除這樣一種觀念,即毆打總是憤怒或激烈爭論發生時的激烈結果。[ 207 ]此外,施虐者在虐待受害者時經常採用操縱和故意的策略,「範圍從尋找並摧毀她的珍貴物品到毆打她身體上沒有瘀傷的部位(例如她的頭皮)或在那些她會不好意思向別人展示她的瘀傷的地方。[ 207 ]當施虐者和受害者共同擁有孩子時,這些行為對施虐者來說甚至更有用,因為施虐者通常控制著家庭的財務資產,如果這會使她的孩子麵臨風險,那麼受害者就不太可能離開。[ 208 ]
邁阿密大學法學院教授瑪莎·馬奧尼 (Martha Mahoney)也指出,分離攻擊(一種施虐者進一步攻擊正在試圖或曾經試圖擺脫虐待關係的受害者的現象)是家庭暴力被用來壓制受害者的額外證據。[ 209 ]施虐者不願意讓受害者離開關係,這證實了這樣一種觀點,即暴力被用來強迫受害者繼續滿足施虐者要求她服從他的願望。[ 209 ]非從屬理論家認為,所有這些行為——各種虐待行為和環境、剝削受害者的孩子以及分離時的攻擊——都表明了一個更大的問題,而不僅僅是無法正確管理憤怒,儘管憤怒可能是一種這些行為的副產品。[ 207 ]根據非從屬理論,這些行為的目的是讓受害者(有時是整個家庭)服從施暴者。[ 209 ]
使用非從屬理論來解釋家庭暴力的第二個理由是,家庭暴力發生的頻率壓倒了家庭暴力只是施虐者憤怒結果的觀點。馬奧尼教授解釋說,由於媒體對特別可怕的家庭暴力案件的報導產生了聳人聽聞的效果,人們很難概念化家庭暴力在社會上發生的頻率。[ 209 ]然而,家庭暴力是一種常見現象,在美國有多達一半的人經歷過,而且絕大多數受害者是女性。[ 209 ]美國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龐大數量表明,這不僅僅是親密伴侶無法控制憤怒的結果。[ 209 ]非從屬理論認為,家庭暴力頻繁發生的原因是施暴者想要使受害者處於從屬地位,而不是他無法計數的憤怒。[ 209 ]非從屬理論家認為,其他形式的女性主義法律理論並未對家庭暴力現像或其發生的頻率提供任何解釋。[ 210 ]
非從屬理論的批評者抱怨說,它沒有為其指出的問題提供解決方案。例如,非從屬理論的支持者批評法律體系中為解決家庭暴力問題所採取的某些方法,例如強制逮捕或起訴政策。[ 211 ]這些政策迫使警察逮捕涉嫌家庭暴力的犯罪者並迫使檢察官起訴這些案件,從而剝奪了執法部門的自由裁量權。 [ 211 ]關於強制逮捕有很多討論。反對者認為,它損害了受害者的自主權,透過削弱其他可用資源阻礙了婦女賦權,並使受害者面臨更大的家庭暴力風險。實施強制逮捕法的州的兇殺率高出 60%,這與報案率的下降是一致的。[ 212 ]這些政策的倡導者認為,刑事司法系統有時是接觸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唯一途徑,如果犯罪者知道自己將被逮捕,就會阻止未來的家庭暴力行為。[ 211 ]支持非從屬理論的人認為,這些政策只會迫使婦女採取某種行動,從而進一步使婦女處於從屬地位,從而加劇她們在虐待過程中所經歷的創傷。[ 211 ]然而,非從屬理論本身並沒有提供更好或更合適的解決方案,這就是為什麼一些學者認為其他形式的女性主義法律理論更適合解決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問題。[ 213 ]
藥物濫用
家庭暴力通常與酗酒同時發生。據報告,三分之二的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一個因素是飲酒。適度飲酒者比輕度飲酒者和戒酒者更容易發生親密暴力;然而,通常來說,酗酒者或酗酒者會引發最慢性和最嚴重的攻擊行為。身體攻擊的幾率、頻率和嚴重程度都與飲酒呈正相關。反過來,行為婚姻酗酒治療後暴力也會減少。[ 214 ]
可能與虐待動物有關
有研究提供證據證明家庭暴力與虐待動物之間存在關聯。挪威暴力和創傷壓力研究中心進行的一項大型全國調查發現,“虐待伴侶動物和虐待兒童之間存在大量重疊”,並且虐待動物“最常與心理虐待和不太嚴重的身體虐待兒童同時發生, ”這“與家庭虐待作為一種持續的心理虐待和強制控制模式的概念產生了共鳴。[ 215 ]
社會影響
文化觀
如何看待家庭暴力因人而異,因文化而異,但在西方以外的許多地方,人們對這個概念知之甚少。在一些國家,這個概念甚至被廣泛接受或完全壓制。這是因為在大多數這些國家中,丈夫和妻子之間的關係並不被認為是平等的,而是妻子必須服從丈夫的關係。這在一些國家的法律中得到了體現——例如,在也門,婚姻法規規定妻子必須服從丈夫,未經丈夫許可不得離開家。[ 216 ]
根據《家庭和關係中針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在全球範圍內,不同國家的大多數人在某些情況下都認為毆打妻子是合理的,最常見的是妻子實際或懷疑不忠或'不服從'丈夫的情況。[ 217 ]這些針對妻子的暴力行為通常不被社會(男性和女性)視為虐待形式,而是被認為是由妻子的行為引起的,而妻子被視為有過錯。在許多地方,諸如名譽殺人之類的極端行為也得到了社會高層的認可。一項調查顯示,約旦首都安曼33.4% 的青少年贊成名譽殺人。這項調查是在約旦首都進行的,這裡比全國其他地區更自由;研究人員表示,「我們預計,在約旦更多的農村和傳統地區,對名譽殺人的支持會更高」。[ 218 ]
《華盛頓郵報》在 2012 年的新聞報道中報道稱,「路透社信託法組織將印度列為今年世界上對婦女狀況最差的國家之一,部分原因是那裡的[家庭暴力]常常被認為是罪有應得。[ 219 ]
在保守文化中,穿著被認為不夠端莊的妻子可能會遭受丈夫或親戚的嚴重暴力,社會大多數人認為這種暴力反應是適當的:在一項調查中,62.8%的阿富汗婦女錶示,如果妻子穿著不合適,丈夫毆打她是正當的。[ 220 ]
安東妮亞·帕爾瓦諾娃表示,合法處理家庭暴力問題的困難之一是,許多男性主導的社會中的男性不明白對妻子施加暴力是違法的。她提到保加利亞發生的一起案件,「一名丈夫因毆打妻子而受到審判,當法官問他是否明白自己所做的事情以及是否感到抱歉時,丈夫說『但她是我的妻子』。」根本不明白他沒有權利打她。[ 222 ]聯合國人口基金寫道:[ 223 ] 「在一些發展中國家,壓制和傷害婦女的做法——例如毆打妻子、以名譽名義殺人、殘割/切割女性生殖器和嫁妝死亡——受到縱容作為事物自然秩序的一部份」。
某些社會的民眾強烈認為,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和解比懲罰更為恰當,這也是法律上有罪不罰現象的另一個原因;一項研究發現,哥倫比亞 64% 的公職人員表示,如果解決親密伴侶暴力案件由他們負責,他們會採取的行動是鼓勵各方和解。[ 224 ]
指責受害者在包括西方國家在內的許多社會中也很普遍:2010年歐洲晴雨表民意調查發現,52%的受訪者同意「婦女的挑釁行為」是暴力侵害婦女行為的原因的說法;塞浦路斯、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拉脫維亞、立陶宛、馬耳他和斯洛維尼亞的受訪者最有可能同意這項說法(這些國家的受訪者均超過 70%)。[ 225 ] [ 226 ] [ 227 ]
宗教
關於宗教對家庭暴力的影響存在爭議。猶太教、基督教和伊斯蘭教歷來支持男性主導的家庭,「社會認可的針對婦女的暴力行為自古以來就一直存在」。[ 228 ]
關於伊斯蘭教對家庭暴力的影響,看法不一。而有些作者[誰? ]認為伊斯蘭教與針對婦女的暴力行為有關,特別是以名譽殺人的形式,[ 229 ]其他人,例如巴基斯坦阿加汗大學專門研究婦女問題的教授塔希拉·沙希德·汗(Tahira Shahid Khan)則認為這是統治導致這些行為的是男性的社會地位和女性的低下地位,而不是宗教本身。[ 230 ] [ 231 ]在許多西方國家,關於伊斯蘭教、移民和暴力侵害婦女行為之間關係的公共(例如透過媒體)和政治討論極具爭議性。[ 232 ]
在基督徒中,經常去教會的男性和女性對伴侶實施家庭暴力的可能性較小。[ 233 ]去教會的影響不是由社會支持和社區融合程度的提升所造成的,這與家庭暴力的實施沒有顯著關係。此外,即使考慮到不同的心理問題(即憂鬱症狀、自卑和酗酒),參與教會的有益作用仍然存在。 [ 234 ]神學保守的人並不更有可能實施家庭暴力,然而,當高度保守的男性的伴侶比他們自由得多時,他們更有可能實施家庭暴力。[ 235 ]
天主教關於離婚的教義導致女性害怕離開虐待婚姻。然而,天主教主教特別指出,任何人都沒有義務維持虐待婚姻。[ 236 ]
中世紀猶太當局對於毆打妻子的問題有不同看法。大多數生活在伊斯蘭國家的拉比都將其視為一種紀律工具,而來自基督教法國和德國的拉比則普遍認為這是立即離婚的理由。[ 237 ]
習俗和傳統
當地的習俗和傳統往往是造成某些形式家庭暴力的原因。這些習俗和傳統包括重男輕女(一個家庭希望生男孩而不是女孩,這在亞洲部分地區非常普遍),這可能導致失望的家庭成員虐待和忽視女孩;童婚和強迫婚姻;嫁妝;種姓等級制度使低種姓和"賤民"蒙上污名,導致歧視和限製女性的機會,從而使她們更容易受到虐待;對婦女的嚴格服裝規範可能透過家庭成員的暴力強制執行;對女性婚前貞潔的強烈要求以及與不合規婦女和女孩相關的暴力行為;月經禁忌導致女性在月經期間被孤立和迴避;女性生殖器切割(FGM);為婚內強暴辯護的婚姻性權利意識形態;對家庭榮譽的重視。[ 238 ] [ 239 ] [ 240 ]
2018 年的一項研究報告稱,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38% 的女性認為虐待行為是正當的,而歐洲的這一比例為29%,而南亞的這一數字最高,有47% 的女性認為虐待行為是正當的。[ 241 ]這些高比率可能是由於以下事實:在經濟較低發達國家,婦女受到社會規範和傳統的約束,因此害怕違背這一傳統,因為她們會受到強烈反對 ]242[
根據人權觀察 2003 年的一份報告,「諸如支付『聘金』(男人向他希望結婚的女人的家庭支付的費用)等習俗,男人基本上是為了購買妻子的性恩惠和生育能力。」能力,強調社會認可的男性有權決定性條款,並使用武力來做到這一點。[ 243 ]
近年來,在解決危害婦女的習慣做法方面取得了進展,一些國家頒布了法律。非洲影響婦女和兒童健康的傳統習俗委員會是一個非政府組織,致力於改變社會價值觀、提高意識並頒布法律,打擊影響非洲婦女和兒童健康的有害傳統。有些國家也頒布了法律;例如,2004年衣索比亞《刑法》有一章涉及有害傳統習俗——第三章——透過有害傳統習俗危害生命、人身和健康的犯罪。[ 244 ]此外,歐洲委員會通過了《伊斯坦堡公約》,要求批准公約的國家製定並充分裁決法律,打擊以前以榮譽的名義受到傳統、文化、習俗縱容的暴力行為,或糾正這種行為。被視為不可接受的行為。[ 245 ]聯合國制定了《警察有效應對暴力侵害婦女行為手冊》,透過制定有效的法律、執法政策和做法以及社區活動來打破縱容暴力、將其定為刑事犯罪的社會規範,為解決和管理暴力提供指導方針並為暴力倖存者建立有效的支持系統。[ 246 ]
在警察和法律當局因腐敗和濫權而聞名的文化中,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不願意尋求正式幫助。[ 247 ]
公眾對家庭暴力的支持
有時,婦女自己會為暴力侵害婦女行為辯護,例如,在馬裡,60% 的未受過教育的婦女、略多於一半受過初等教育的婦女以及不到40% 的受過中等或高等教育的婦女認為,丈夫擁有出於糾正原因使用暴力的權利。[ 248 ]
一些國家對家庭暴力的接受度有所下降,例如在尼日利亞,2003 年有 62.4% 的婦女支持家庭暴力,2008 年為 45.7%,2013 年為37.1 % 。接受度增加,例如在辛巴威,53% 的婦女認為毆打妻子是正當的。[ 250 ]
在奈及利亞,教育程度、居住地、財富指數、民族歸屬、宗教信仰、婦女在家庭決策中的自主權以及收聽廣播或看電視的頻率顯著影響婦女對家庭暴力的看法。[ 249 ]在15至19歲青少年看來,哈薩克有14%的男孩和9%的女孩認為毆打妻子是正當的,而在柬埔寨,25%的男孩和42%的女孩認為這是正當的。[ 251 ]
與強迫婚姻和童婚的關係
強迫婚姻是指一方或雙方未經當事人自由同意而結婚的婚姻。[ 252 ]在世界許多地方,通常很難在「強迫」婚姻和「自願」婚姻之間劃清界限:在許多文化中(特別是在南亞、中東和非洲部分地區),婚姻是預先安排的,通常是女孩出生時;女孩違背家人的意願並選擇自己未來丈夫的想法並不被社會接受——沒有必要使用威脅或暴力來強迫婚姻,未來的新娘會屈服,因為她根本沒有其他選擇。就像童婚的情況一樣,嫁妝和聘金的習俗也是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之一。[ 253 ]童婚是指一方或雙方皆不滿 18 歲的婚姻。
強迫婚姻和童婚與高家庭暴力發生率有關。[ 13 ] [ 254 ]這些類型的婚姻與暴力有關,包括婚姻內發生的配偶暴力,以及與這些婚姻的習俗和傳統有關的暴力:與支付嫁妝有關的暴力和販運以及聘金、因拒絕結婚而進行的名譽殺人。[ 255 ] [ 256 ] [ 257 ] [ 258 ]
聯合國人口基金會指出,「儘管幾乎普遍承諾終止童婚,但發展中國家(不包括中國)三分之一的女孩可能會在18 歲之前結婚。九分之一的女孩將在15 歲生日之前結婚。[ 259 ]聯合國人口基金估計,“2010年,超過6700萬20-24歲的女性已結婚,其中一半在亞洲,五分之一在非洲。” [ 259 ]聯合國人口基金表示,「未來十年,每年將有 1,420 萬 18 歲以下女孩結婚;這意味著每天有 39,000 名女孩結婚,從 2007 年開始,平均每年將有 1,510 萬名女孩結婚。如果目前的趨勢持續下去,2021 年到2030 年。[ 259 ]
立法
缺乏將家庭暴力定為刑事犯罪的適當立法,或禁止雙方同意的行為的立法,可能會阻礙在減少家庭暴力發生率方面取得進展。國際特赦組織秘書長表示:「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在二十一世紀,有些國家縱容童婚和婚內強姦,而有些國家則禁止墮胎、婚外性行為和同性性行為,甚至可判處死刑。[ 260 ]據世界衛生組織稱,“對婦女最常見的暴力形式之一是由丈夫或男性伴侶實施的。”世界衛生組織指出,此類暴力常常被忽視,因為“法律制度和文化規範通常不將其視為犯罪,而是將其視為‘私人’家庭事務或生活的正常部分。” [ 52 ]將通姦定為刑事犯罪被認為煽動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因為這些禁令在法律或實踐中往往是為了控制婦女而不是男子的行為;並被用來合理化暴力侵害婦女行為。[ 261 ] [ 262 ]
許多國家認為家庭暴力是合法的,或沒有採取旨在將其發生定為刑事犯罪的措施,[ 263 ] [ 264 ]特別是在穆斯林占多數的國家,在這些國家中,有些國家認為對妻子的管教是丈夫的一項權利,例如在伊拉克。[ 265 ]
個人權利與家庭單位權利
在不同的社會中,家庭成員的個人權利與家庭作為一個單位的權利的平衡方式有很大差異。這可能會影響政府調查家庭事件的意願程度。[ 266 ]在某些文化中,家庭的個別成員被期望幾乎完全犧牲自己的利益來支持整個家庭的利益。被認為是個人自主權的不當表達被譴責為不可接受的。在這些文化中,家庭凌駕於個人之上,在這與榮譽文化相互作用的情況下,可能損害家庭在社區中聲譽的個人主義選擇可能會導致極端的懲罰,例如榮譽殺人。[ 267 ]
術語
在澳大利亞,家庭暴力是指家庭環境中親密關係人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 268 ]該術語可以根據每個州的立法進行更改,並且可以擴大家庭暴力的範圍,例如在維多利亞州,家庭關係和目睹家庭中任何類型的暴力都被定義為家庭暴力事件。[ 269 ]在北歐國家,“親密關係中的暴力”一詞用於法律和政策環境。[ 270 ]
法律權利知識
家庭暴力發生在移民社區,這些社區往往對東道國的法律和政策知之甚少。一項針對英國第一代南亞人的研究發現,他們對英國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知之甚少。研究人員發現,「人們肯定沒有意識到婚姻中可能存在強暴」。[ 271 ] [ 272 ]澳洲的一項研究顯示,在被抽樣的遭受伴侶虐待且未舉報的移民女性中,16.7%的人不知道家庭暴力是非法的,而18.8%的人不知道自己可以獲得保護。[ 273 ]
有能力離開
家庭暴力受害者離開這段關係的能力對於防止進一步的虐待至關重要。在傳統社區中,離婚婦女常常感到被拒絕和排斥。為了避免這種恥辱,許多女性寧願留在婚姻中並忍受虐待。[ 274 ]
歧視性婚姻和離婚法也可能導致這種做法的蔓延。[ 275 ] [ 276 ]聯合國暴力侵害婦女問題特別報告員 Rashida Manjoo表示:
法律上無法離婚也是家庭暴力氾濫的因素。[ 278 ]在一些家庭之間安排婚姻的文化中,未經丈夫和大家庭或親戚同意而試圖分居或離婚的婦女可能會面臨遭受基於名譽的暴力的風險。[ 279 ] [ 267 ]
聘金的習俗也讓離婚變得更加困難:如果妻子想離開,丈夫可能會向家人索取聘金。[ 280 ] [ 281 ] [ 282 ]
在英國等已開發國家[需要澄清],家庭暴力受害者可能很難獲得替代住房,這可能迫使他們繼續處於虐待關係中。[ 283 ]
許多家庭暴力受害者會推遲離開施虐者,因為他們有寵物,擔心如果他們離開寵物會發生什麼事。安全屋需要更多地接受寵物,但許多安全屋拒絕接受寵物。[ 284 ]
移民政策
在某些國家,移民政策與希望獲得公民身分的人是否與其擔保人結婚有關。這可能導致人們陷入暴力關係——這些人如果試圖分居,可能會面臨被驅逐出境的風險(他們可能被指控締結了虛假婚姻)。[ 285 ] [ 286 ] [ 287 ] [ 288 ]通常,這些婦女來自這樣的文化,如果她們放棄婚姻並返回家鄉,她們就會遭受家人的恥辱,因此她們寧願保持婚姻,從而陷入惡性循環。[ 289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大流行
一些研究發現,新冠肺炎 (COVID-19) 大流行與家庭暴力發生率激增之間存在某種關聯。[ 290 ]個人在隔離狀態下採取的因應機制與全球範圍內的增加有關。[ 291 ]這一限制期的一些影響是財務困境、誘發壓力、沮喪以及由此產生的對應對機制的尋求,這可能引發暴力。[ 292 ]
奈及利亞主要城市,如拉各斯、阿布賈;在印度和中國湖北省,親密伴侶暴力的發生率有記錄上升。[ 293 ] [ 294 ]
據報道,包括美國、中國和許多歐洲國家在內的許多國家在限制期間家庭暴力的發生率增加。在印度,在實施嚴格封鎖措施的地區,家庭暴力增加了 131%。[ 295 ] [ 296 ]
效果
身體的
瘀傷、骨折、頭部受傷、割傷和內出血是家庭暴力事件造成的一些急性後果,需要醫療照護和住院。[ 297 ]一些與家庭暴力受害者有關的慢性健康狀況包括關節炎、腸躁症、慢性疼痛、骨盆腔疼痛、潰瘍和偏頭痛。[ 298 ]在家庭暴力關係中懷孕的受害者面臨更大的流產、早產以及胎兒受傷或死亡的風險。[ 297 ]
新的研究表明,遭受各種形式的家庭暴力和虐待與許多慢性病的高發病率之間存在密切關聯。[ 299 ]最有力的證據來自不良童年經歷研究,該研究顯示遭受虐待或忽視與成年後慢性病、高風險健康行為和壽命縮短的較高比率之間存在相關性。[ 300 ]自 1990 年代初以來,越來越多的證據顯示身體健康與暴力侵害婦女行為之間存在關聯。[ 301 ]
愛滋病毒/愛滋病
世界衛生組織表示,處於虐待關係中的婦女感染愛滋病毒/愛滋病的風險明顯更高。世衛組織指出,處於暴力關係中的婦女很難與伴侶協商更安全的性行為,常常被迫發生性行為,並且當她們認為自己可能感染愛滋病毒時,很難要求進行適當的檢測。[ 303 ]盧安達、坦尚尼亞、南非和印度十年來的橫斷面研究一致發現,經歷過伴侶暴力的婦女更有可能感染愛滋病毒。[ 304 ]世界衛生組織表示:[ 303 ]
同性關係同樣受到家庭暴力中愛滋病毒/愛滋病狀況的影響。海因茨和梅倫德斯的研究發現,同性個體可能難以突破安全性行為的話題,原因包括「對性的控制感下降、對暴力的恐懼以及不平等的權力分配… 」 ]305[ [ 305 ]
心理
據報道,仍與施害者住在一起的受害者普遍承受著巨大的壓力、恐懼和焦慮。憂鬱症也很常見,因為受害者會因為「引發」虐待而感到內疚,並經常受到嚴厲的批評。據報道,60%的受害者無論是在關係終止期間或終止關係後都符合憂鬱症的診斷標準,自殺風險都大大增加。那些在情感或身體上經常受到打擊的人也會因為感到自己毫無價值而感到沮喪。這些感覺通常會長期持續,建議許多人接受治療,因為自殺和其他創傷症狀的風險增加。[ 306 ]
除了憂鬱症外,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普遍經歷長期的焦慮和恐慌,很可能符合廣泛性焦慮症和恐慌症的診斷標準。家庭暴力最常見的心理影響是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其特徵是閃回、侵入性圖像、誇張的驚嚇反應、噩夢以及迴避與虐待相關的觸發因素。[ 307 ]研究表明,重要的是要考慮家庭暴力及其心理生理後遺症對嬰兒和幼兒母親的婦女的影響。多項研究表明,儘管受到創傷的母親盡了最大努力,與母親人際暴力相關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仍可能幹擾孩子對家庭暴力和其他創傷事件的反應。[ 15 ] [ 308 ]
金融的
《經濟學季刊》2024 年的一項研究使用了芬蘭的行政數據,該數據具有家庭暴力肇事者和受害者的唯一標識符,發現「與(最終)身體虐待的男性建立關係的女性會遭受巨額收入和就業與施虐者同居。[ 309 ]這導致了對施虐者的經濟依賴,使得受害者很難擺脫這種關係。[ 309 ]
一旦受害者離開施暴者,他們就會對虐待行為剝奪他們自主權的現實感到震驚。由於經濟虐待和孤立,受害者通常自己的錢很少,在尋求幫助時很少人可以依靠。事實證明,這是家庭暴力受害者面臨的最大障礙之一,也是阻止他們離開施暴者的最強因素。[ 310 ]
除了缺乏經濟資源之外,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缺乏找到有酬就業所需的專業技能、教育和培訓,而且可能還要撫養幾個孩子。 2003年,美國36個主要城市將家庭暴力列為所在地區無家可歸的主要原因之一。[ 311 ]另據報導,三分之一的婦女因擺脫家庭暴力關係而無家可歸。如果受害者能夠獲得出租住房,她的公寓大樓很可能會對犯罪採取零容忍政策;這些政策可能導致他們面臨被驅逐,即使他們是暴力的受害者(而不是施暴者)。[ 311 ]雖然婦女庇護所的數量和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的社區資源已大幅增加,但這些機構往往只有很少的僱員和數百名受害者尋求援助,這導致許多受害者得不到所需的援助。[ 310 ]
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和兒童遭受職業種族隔離;他們通常無法獲得理想的職業。[ 312 ]施虐伴侶可能會限制他們的休閒活動,並創造一個休閒空虛的環境,從而強化他們在令人滿意地執行日常任務的能力方面的低自我價值感和低自我效能感。[ 312 ]此外,工作還受到功能喪失、無法維持必要的就業技能以及無法在工作場所發揮作用的影響。通常,受害者與其他關係也非常孤立,例如幾乎沒有朋友,這是施虐者的另一種控制方法。[ 313 ]
關於兒童
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在成長過程中遭受家庭虐待的兒童將遭受發展和心理損害。[ 314 ] 1990年代中期,不良童年經歷研究發現,遭受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虐待的兒童出現精神和身體健康問題的風險更高。[ 315 ]由於一些兒童必須面對家庭暴力的意識,它通常也會影響兒童在情緒、社交、行為和認知方面的發展。[ 316 ]
家庭暴力可能導致的一些情緒和行為問題包括攻擊性增加、焦慮以及孩子與朋友、家人和當局互動方式的改變。[ 314 ]創傷經驗可能會導致憂鬱、情緒不安全和心理健康障礙。[ 317 ]學校中的態度和認知問題可能會開始出現,同時缺乏解決問題等技能。[ 314 ]童年遭受虐待和忽視的經驗與成年時期實施家庭暴力和性虐待之間存在相關性。[ 318 ]
此外,在某些情況下,施虐者會故意在孩子麵前虐待母親或父親[ 319 ],以引起連鎖反應,同時傷害兩名受害者。[ 319 ]兒童在目睹針對父母的嚴重暴力行為時可能會進行幹預,這可能會使兒童面臨更大的受傷或死亡風險。[ 320 ]研究發現,目睹母親攻擊的兒童更有可能表現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症狀。[ 321 ]如果受攻擊的母親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並且由於難以幫助孩子處理自己目睹家庭暴力的經歷而沒有尋求治療,那麼對這些孩子的後果可能會更嚴重。[ 322 ]
關於響應者
美國的一項分析顯示,1996年至2009年間,771名警察被殺,其中106起發生在家庭暴力干預期間。[ 323 ]其中,51% 定義為無緣無故或伏擊,發生在警察與嫌疑人接觸之前。另外 40% 發生在接觸後,其餘的發生在戰術情況下(涉及人質和試圖突破路障的情況)。[ 323 ]聯邦調查局的LEOKA系統將警官家庭暴力應對死亡事件歸入騷亂類別,並與「酒吧鬥毆、幫派事件和揮舞武器的人」一起歸入騷亂類別,這可能導致了對所涉及風險的誤解。[ 323 ] [ 324 ]
由於聽到受害者的虐待故事的嚴重性和強度,專業人士(社會工作者、警察、諮商師、治療師、倡導者、醫療專業人員)本身面臨繼發性或替代性創傷的風險,這導致響應者經歷類似於以下的創傷症狀:原來的受害者在聽到受害者的虐待經歷後。[ 325 ]研究表明,經歷過替代性創傷的專業人士會表現出誇張的驚嚇反應、過度警覺、噩夢和侵入性想法的跡象,儘管他們個人沒有經歷過創傷,並且不符合 PTSD 的臨床診斷資格。[ 325 ]
人口統計
家庭暴力發生在世界各地、不同文化中,[ 326 ]並影響各種經濟地位的人;[ 21 ]然而,一些研究表明,社會經濟地位較低的指標(例如失業和低收入)是家庭暴力發生率較高的風險因素。[ 327 ]在世界範圍內,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在撒哈拉以南非洲中部、撒哈拉以南非洲西部、拉丁美洲安地斯山脈、南亞、撒哈拉以南非洲東部、北非和中東最為常見。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發生率最低的地區是西歐、東亞和北美。[ 328 ]在不同的國家,受害和服務的使用往往存在民族和種族差異。根據 2012 年的一項研究,在美國,白人女性和黑人女性比亞洲或西班牙裔女性更有可能成為家庭暴力攻擊的受害者。 [ 329 ] 非西班牙裔白人女性使用家庭暴力服務的可能性是西班牙裔女性的兩倍。[ 330 ]在英國,也有大量研究顯示收入與家庭暴力密切相關,因為家庭暴力在低收入家庭中始終更為常見。[ 331 ]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報告稱,在美國,41% 的女性和 26% 的男性在一生中遭受家庭暴力。[ 332 ]
在英國,統計數據顯示,三分之一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是男性,該數字來自國家統計局,七分之一的男性和四分之一的女性將在一生中的某個時刻成為受害者。[ 333 ]
優生學,或稱善種學(英語:Eugenics),是研究通過非自然或人為手段來改進國民遺傳基因素質的學術領域。它被視為邊緣科學[1][2][3]。
相關做法(正向):
詞源和定義
優生學有譯作善種學或淑種學者,又有譯作婚姻哲嗣學或哲嗣學或人種改良學者。在英語世界,十九世紀中期的英國遺傳學者法蘭西斯·高爾頓在1883年最早使用英語」eugenics」一詞。他在著作中試圖回答:「是否人的品質,可以藉由選擇父母 — 即選擇來源,有目的地改善人的生理特徵與精神層次?」這一問題。
歷史
公元前400年左右,柏拉圖就提到優生學概念,他在《理想國》第五卷中主張應該讓優秀的男女結合在一起[4]。
「優生學」這個概念在世上存在已久,中美洲的印加文明會人工淘汰畸形兒,以改善人口體格。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曾主張對孩子進行系統化的教育,不允許體格羸弱、低智能、缺乏品德的人口結婚生育,社會精英階層的婚姻都經過嚴密的安排,以此確保國民素質的優秀。古代希臘城邦斯巴達便制訂了一套公民制度,將優生學應用到培養卓越的戰士上,令斯巴達可以在眾城邦的競爭之中生存下來。
歷史上,激進的優生學學者提倡通過人為的手段,對某族群之中特定的人群限制生育,以改善該族群的基因。因為鼓吹對殘疾人、弱勢群體的迫害,所以一直存在道德疑慮。隨著十九世紀末社會達爾文主義的盛行,優生學受到重視,但早期西方優生學者由於偏見和缺乏遺傳學相關知識的正確認知,曾經使優生學走上歧途。英文 Eugenics 一詞源自希臘文的 eugenes ,乃指出生高貴或品種優良之意。十九世紀中期英國遺傳學者法蘭西斯·高爾頓,在其著作中使用該詞,並試圖回答:「是否人的品質,可以藉由選擇父母 — 即選擇來源,有目的地改善人的生理特徵與精神層次?」。高爾頓認為社會福利和瘋人院最終會令劣等人充斥社會。美國奧奈達公社是另一個應用優生學的例子,1848年約翰·漢弗萊·諾伊斯在紐約州北部創建了奧奈達公社。公社推行混婚制,成員的生育要得到「優生委員會」的許可。諾伊斯相信只要合適地安排配偶,便可以生出更健壯更聰明的下一代。於是,他和優生委員會挑選了一批在體格和智力等方面較優越的男女作為可以生殖後代的父母。公社又挑選了一批優秀的保教員,細心地負責撫育和教育這些孩子。
二十世紀初是優生學的全盛期。自奧地利遺傳學家孟德爾的基因說面世以來,優生學家開始圍繞殘疾、先天疾病、精神病等問題,設計優生方案。文明世界很多國家都曾經根據優生學的相關思想學說,制定出各種的相關政策和法案,對部分人群進行絕育手術,試圖避免這群人帶有的「遺傳缺陷」遺留到後代。上世紀初美國就有著名的巴克訴貝爾案。1927年5月2日,美國最高法院允許維吉尼亞州政府強行為一名17歲少女嘉莉·巴克實施絕育手術,理由是她是一名智力低下,又因賣淫獲罪的婦人的女兒,生性放蕩,這種污染基因必需被清除。在判決書中,法官表示,與其等到她癡呆的孩子餓死,或因犯罪被處決,不如現在就切斷她的輸卵管。這個判決令一群正著力研究優生學的美國社會精英感到振奮。
日本在同時期也有對病患者施行絕育的案例,例如於1915年設立的東京全生病院,在院長光田健輔的指示下,開始對男性麻風病患者施行絕育手術,隨後也普及到其他療養所。女性患者若發現懷孕,就會強制墮胎。然而這樣的措施沒有明確的醫學根據,只因為麻風病本身具有感染性,基於麻風病缺乏免疫力的貧弱體質有可能遺傳給下一代,或者有可能藉由男性精子傳染女性,透過女性胎盤感染胎兒的假說,便防止患者生育。日本在1931年公布的《癩預防法》要求隔離全部的癩患者,患者除了遭隔離,還被斷種,或者課以強制勞動,如果抵抗,療養所長可逕行判斷是否加以監禁。1930年代後半,日本展開「無癩縣運動」,搜索逃脫隔離躲回自家的患者,將他們送回療養所。為此還動員了地方政府、宗教團體,甚至各地方居民,住在自家的患者受到警察監視。1900年,國家以內務省令公告了《娼妓取締規則》,日本社會當時認為娼妓的存在是身為「文明國」的恥辱,是性病蔓延的源頭,也是造成國民體能低落的元兇,當時娼妓在日本都面臨監禁及絕育處理。
優生學在納粹德國也得到全面的推展,納粹積極推動優生政策,以經濟理由將不具生產力的人口以各種方法處理掉,以阻止他們繁衍後代,並要求每個國民都必須保持強健的體魄。納粹希望通過此舉,實現其創造一個優等民族(德語:Herrenrasse)的夢想,這樣的優秀種族是不容有病弱者的。早期德國國會便通過了對各種遺傳病病患以及嚴重酗酒者進行外科手術絕育的法案。1933年7月14日,納粹黨在德國推行《防止具有遺傳性疾病後代法》,將數十萬名有遺傳性疾病的人強制絕育。該法詳細列出要針對的一系列遺傳性病患,其中有先天性智障、遺傳性癲癇、精神分裂症、遺傳性失明或耳聾、嚴重遺傳性身體畸形,還有酗酒。同年十一月在另一項法律中又強調對「傷風敗俗者」的處理,規定要對罪犯、妓女、妨害治安者強制絕育。至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納粹黨就利用優生學學說屠殺德國殘疾人口。[5]
現代隨著醫學技術的進步,已經可以通過胚胎植入前遺傳篩選,藉著對人類卵子進行基因工程,以人工方式選取嬰兒的基因構成,不再因循於以往單單通過婚配去培養優秀後代,以往的優生政策無法避免地要一再經過科學審視。
在2016年1月,英國人類受精及胚胎學管理局下令,准許基因改造人類胚胎的科學研究。英國國會通過有關決議,允許科學家改造人類基因以防止遺傳病。目前英國是全球第一個允許改造人類胚胎基因的國家。[7]
支持者論點
優生學支持者認為人類可以就人體上的一些遺傳特徵進行基因上的改良,以追求出生高貴或品種優良的人,這些諸多遺傳特徵的改良,其目的包括但不限於對精神層次、生理特徵的提升。
根治遺傳病
優生學支持者認為遺傳病可以通過優生方法來進行有效的杜絕。
- 天使人症候群:一種基因缺陷而造成的疾病。患者臉上常有笑容、沒有任何語言能力、過動,且智能低下。
- 威廉氏症候群:一種罕見的遺傳疾患。患者神經發育異常,行為舉止異常興奮,語言能力相對一般人好,且不怕陌生人,個性外向。大部分病人都有典型的輕度到中度智能障礙。
- 普瑞德威利症候群:一種肇因於特定基因功能喪失的遺傳性疾病。患者從童年開始即會不斷的有飢餓感,並常因過度進食而導致肥胖和第2型糖尿病,也常伴隨著輕至中度的智力障礙和行為異常問題。
- 愛卡第症候群
- 妥瑞症:一種遺傳性的神經內科疾病,常伴隨強迫症、穢語症、注意力缺失與過動症出現。
- 狄蘭氏症候群:一種遺傳病患,患者身體及智力發展遲緩、先天性心臟病及其他多重器官病變。
- 魯賓斯坦-泰必氏綜合症:一種與啟動子功能變異有關的遺傳性多重先天異常綜合症。患者有中度到重度的學習困難。
- 平腦症:一種遺傳性的腦部缺陷病。平腦症患者的腦部並不會出現腦廻或很少量的腦迴,患者通常無法存活超過2歲。部分幼童存活下來,但腦的發展只有3至5個月大的程度。
- 亞伯氏症:一種罕見的先天性疾病,其因顱縫早期閉合而導致尖顱或併指等的先天性綜合徵。其遺傳方式為體染色體顯性遺傳,大多數由新突變造成。
- 迪喬治症候群:一種遺傳疾病。患者出現認知能力障礙,學習障礙。
18 世紀情感慈善事業的發展導致了第一批為孤兒提供服務的慈善機構的建立。育兒院醫院(Foundling Hospital)於 1741 年由慈善家 托馬斯·科拉姆 (Thomas Coram)船長在 英國倫敦創立,是一所兒童之家,旨在“教育和撫養那些暴露在外和被遺棄的幼兒” 。第一批孩子被安置在位於哈頓花園的臨時房子。起初,沒有詢問有關孩子或父母的問題,但父母給每個孩子貼上了一個區分標記。[ 5 ]
在接待處,孩子們被送到鄉村的奶媽那裡,在那裡待到四、五歲左右。十六歲時,女孩一般要接受四年的僕人學徒;十四歲時,男孩開始從事各種職業的學徒,通常為期七年。有一個針對成年人的小型慈善基金。
1756年,下議院決議,應接收所有提供的兒童,並在全國範圍內指定當地接收地點,並且資金應由公共保證。於是醫院外面就掛了一個籃子;入院的最高年齡從兩個月提高到十二歲,大批兒童從鄉村濟貧院湧入。議會很快得出結論,應該停止不分青紅皂白的錄取。醫院採取了一個只接收大額兒童的製度。這種做法最終在1801年停止,從此以後,不收錢就成了基本規則。[ 6 ]
19世紀
到了十九世紀初,城市地區尤其是倫敦的棄兒問題開始達到驚人的程度。濟貧院制度於1834 年建立,雖然往往很殘酷,但當時是為了收容孤兒以及社會上其他無法養活自己以換取工作的弱勢群體而做出的嘗試。生活條件,尤其是婦女和兒童的生活條件如此惡劣,引起了有社會改革意識的中產階級的強烈抗議;查爾斯狄更斯的一些最著名的小說,包括《霧都孤兒》,都強調了倫敦孤兒院中弱勢群體的困境和普遍存在的虐待狀況。
要求改變的呼聲導致了孤兒院運動的誕生。在英國,這項運動真正興起是在19世紀中葉,儘管孤兒院如1758年的孤兒工作之家和1795年的布里斯托爾貧困孤兒庇護所等孤兒院成立得更早。私人孤兒院是由私人捐助者創辦的;這些經常受到皇室的贊助和政府的監督。[ 7 ] 由約翰·龐茲和沙夫茨伯里勳爵創辦的貧困學校也為貧困兒童提供基礎教育。
美國從19世紀初開始也設立了孤兒院;例如,1806年,紐約第一家私立孤兒院(孤兒院,現為格雷厄姆·溫德姆)由美國開國元勳之一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的遺孀伊麗莎白·舒勒·漢密爾頓共同創立。[ 8 ]在查爾斯·洛林·布雷斯 (Charles Loring Brace)的影響下,寄養從 19 世紀中葉開始成為一種流行的選擇。[ 9 ]後來,1935 年的《社會保障法》透過授權向有受扶養子女的家庭提供援助作為社會安全的一種形式,改善了條件。
當時一位非常有影響力的慈善家是托馬斯·約翰·巴納多 (Thomas John Barnardo) ,他是慈善機構巴納多斯 (Barnardos)的創始人。當他意識到英格蘭城市中有大量無家可歸和貧困兒童時,在第七代沙夫茨伯里伯爵和第一代凱恩斯伯爵的鼓勵下,他於1870 年開設了第一所「巴納多博士之家」。1905 年,他建立了112個地區收容所,尋找並接收流浪兒和流浪者,為他們提供食物、衣服和教育。[ 10 ]該機構的實施制度大致如下:嬰兒和年幼的女孩和男孩主要在農村地區被「寄養」;十四歲以上的女孩被送到工業訓練院,接受有用的家庭職業教育;十七歲以上的男孩先在勞動教養所接受檢查,然後在家就業、出海或移民;十三至十七歲的男孩接受了他們在心理或身體上可能適合的各種行業的培訓。[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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