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普通心理學/社會心理學(2)

社會互動[編輯]

社會互動指的是人與人之間在持續地傳遞各種訊息、社會互動指的是人與人之間在持續地傳遞各種訊息、線索,並互相詮釋後,採取特定的行為。社會互動普遍地發生在日常生活中,每個社會行動者都必然會經歷。
在社會互動的過程中,語言與非語言的資訊都非常重要,是互動中不可缺少的要素。
一、語言互動[編輯]
語言是人類相較於其他生物具有的特殊能力,透過語言人類的互動能夠更複雜的進行,如果人類沒有語言而只能只用動作等非語言互動,將有很多行為無法完成,例如當一個團體遭遇到危險,在無法說明敵人有多少人、如何分工的情況下勢必無法準確的討論或使他人了解自己的想法,彼此間只能透過動作或手勢來猜測對方所要表達的內容,在抵禦敵人的過程中就變得毫無效率。更重要的是若無語言就不會產生文字系統,團體所累積流傳的知識內容及人類歷史將無法有系統地被記錄下來並傳承至下一個世代。
語言除了作為一種溝通的工具,在社會互動的過程中也扮演塑造行動者情感上的身分認同及世界觀形成的重要媒介,例如母語對個人的影響,研究者對以剛出生一到兩個月的小嬰兒為受試者,在他們吸吮奶瓶時聽牛、狗、古典音樂及母親的聲音,當小嬰兒聽到不熟悉的聲音,吸吮的速度並沒有改變,但當聽到母親的聲音時吸吮的速度漸變的快速,速度分常戲劇性的改變,因為嬰兒在母親懷孕時就有聽覺,因此他們對母親的聲音十分熟悉,這個實驗證明嬰兒在很小的時候就非常熟稔母親的聲音。除此之外,嬰兒出生時的哭聲或發生還無法區辨他們屬於哪個國家,但在他們出生九個月到一年時,聽哭聲就能分辨他們屬於哪個國家,因為在此時期他們已慢慢學會特頂語言的音律和語調,例如華語使以音調高低為主的語言體系,而英法文則是以音律為主的語言體系。
二、身體語言的各種姿態[編輯]
前項描述了語言互動的種類,當提到社會互動,我們的直覺往往也是語言的互動,但根據美國心理學家Albert Mehrabian指出,我們在傳達情緒感受和態度時,只有7%透過語詞(words),38%透過語調高低(tones),而有55%是透過身體語言來傳達。再者,許多人們情緒的真實感受在臉部或身體表現上相對語言是比較難以掩飾的。像是心理學家常透過身體語言(Body Language)、微視表情(Microexpressions)與臉部動作符碼分析系統(Facial Action Coding System)來偵測受試者是否有說謊的情形,因為說謊的人必定在壓抑他說謊時的情緒感受,而這些感受應該會從這些身體資訊中表現出來,由此可見身體語言和臉部表情等非語詞資訊在社會互動中的重要性。 而這章就將探討身體不同姿勢代表的意涵,有時候一個姿勢的個別含意,就如同他人的評估一樣,會有許多不同的解釋,若不能了解一個人一連串整合的姿勢姿態,沒有將前後姿勢作連結,容易犯下斷章取義的錯誤。
姿勢的意義[編輯]
(一)臉部表情 在非語言溝通中,最不易產生分歧的,便是臉部表情的展現。例如在一場談判會議中,若有人瞪大眼睛盯著你,緊閉嘴唇,眉角下垂等行為的展現,則可能是個具有攻擊性敵意的對手;若另一人露出淡淡的笑,一副輕鬆淡定的樣子,則可能是一位有能力,且具競爭性的對手或是合作者,但即使我們能夠理解臉部表情代表的意思,卻鮮少去理解,不同表情是如何去作溝通的。
一個英國的研究組織便對臉部表情作了不同的分類,例如笑容中便有三種最為普遍:微笑、輕笑、和大笑。微笑多可見在沒有實際參與活動的人臉上,表達會心的笑容;輕笑多半用在打招呼時;而大笑則常見於心情愉悅,例如在玩樂的時候。此外,笑容的真誠與不真誠、自主與不自主也可以透過臉部不同肌肉的收縮而被觀察出來。
(二)走路姿態 走路姿態可能有部分是因身體結構的差異而有不同,但是步法、跨步的大小和姿勢等,則有可能是隨著情緒改變的。例如開心的人腳步可能較輕快;心情不好的人可能走路時雙肩會下垂,且走路緩慢而沉重;走路喜歡手插口袋的人,可能具有神秘感;而拖著步伐且眼神盯著地上,可能是心情沮喪或是沒有信心。
(三)握手 握手早期是由雙手舉其轉變而來,為了表示沒有攜帶武器,而後則有了不同的形態,如觸碰對方前臂,或是握手等方式表達問候之意。握手的習慣,在不同國家則有不同的風貌,例如德國人在同一個場合中,每次見面都會握手,而法國人則只會我第一次,非洲人則會在握手之後,彈手指發出清脆的聲響。
在握手當中,最著名的莫過於政客式握手,也被稱為典型的美國式握手,通常是以一隻手抓住對對方的手後,另一隻手再握上去,或是觸碰對方的前臂或肩膀,而這種姿勢通常會被認為不真誠,有奉承阿諛的訊息傳達。
姿態的改變[編輯]
這裡將討論姿態群的差別,亦即各種個別姿態的整合。一般而言,人們常常利用非語言的溝通來表達內在的感受,且若身體語言若和言詞表達一致,則代表他們可能在說實話。
(一)開放的姿態 開放的姿態多表示真誠、自信且公開的一面,相對於接下來會提到較為隱匿的姿態群,是較為誠實的表現。如攤開雙手,或是在他人面前解開外衣的鈕扣,這些開放性的姿態,能夠產生鼓舞他人的感受。
(二)防衛的姿態 此姿態較為保護自己身體,且隱匿自我,以對抗他人入侵,例如將雙手交叉在胸前,或是手握拳頭,翹腳等等。
(三)評估的姿態 此姿態多用於楚利一些苦惱的問題,由於社交生活或交易等的成功與否,常會有如手撐著臉頰,傾斜頭部,或抓撫下巴等動作。
(四)懷疑與秘密行為的姿態 此姿態是基於對他人談話有反對,卻又想隱藏自己的想法,讓人覺得他在順從他人的意見,就會有例如斜眼瞥視,觸摸鼻子或揉揉眼睛等行為的產生,而最後常作一些與目標相反的行為,正是因為他們沒有顯現自己真正的想法。
姿勢的種類[編輯]
(一)備戰的姿態 備戰姿態有可能具有侵略性的態度,或是不達成目標絕不放棄的實踐家,或是要滿足自我實現的人,他們可能會有如雙手叉腰,身體向前移等行為,表示自己的積極性。
(二)尋求信心的姿態 這種姿態可能會有雙手交疊,搓大拇指,或是觸碰喉嚨等動作,以尋求信心,像是在向自己保證自我的地位,也可能在傳達內心的焦慮及衝突。
(三)合作的姿態 坐在椅子邊上,或是一些較開放性的動作如將外套扣子解開,甚至是評估的姿態如手拖著臉頰,皆可能代表對事物有興趣,並願意接納他人的點子,而達ˋ合作的目的。
(四)挫折的姿態 挫折的情緒可能伴隨著如呼息急促,十指交叉緊握,或是握拳,手放頸背等行為,代表了面對挫折時可能產生的防衛式的攻擊姿勢,以尋求內心的慰藉,或是發洩情緒。
(五)表達信心的姿態 有信心的人常抬頭挺胸的站直,也時常會正視他人,且會有其他動作,如將雙手指尖合起來,或是將手背後面而抬起下巴等等,展現了不論是有領導性,或是優越性的信心。 哈模大學心理學教授Amy Cuddy在研究中指出如果擺出自信的姿勢(身體伸展、抬頭挺胸、兩腳翹在桌上等)兩分鐘,就會讓自己更有自信,進而可以影響自我的表現。
(六)厭煩的姿態 如敲桌子跺腳,或是目光空洞等姿勢,顯示對某些事物感到厭煩,可能已經喪失耐心,或是有焦慮的情緒產生。
三、社會助長[編輯]
社會助長作用(Social facilitation)又稱社會促進現象,指的是在簡單任務或熟練任務之情況下,若有觀察者(觀眾效應)或者有競爭者(合作者效應)在場,則會有優於獨處時表現的傾向;反例則是社會抑制,對於複雜任務或不熟練任務的話情況,往往會有表現失常之傾向。這類效應在特別關注他人意見者或是有陌生觀眾的情形下特別明顯。
一八九七年,特裡普里特(N.Trip1ett)在《美國心理學雜誌》發表了一項實驗報告,目的在於考察他人在場和競爭對個人行為的影響。他讓受試者在三種情況下騎車完成25英里的路程。第一種情境是單獨騎、第二種情境是讓一個人跑步伴同、第三種情境是與其他騎車人競賽。結果表明,在單獨騎時,平均時速為24英里;有人跑步伴同時,平均時速為31英里;在競賽的情況下,平均時速為32.5英里。這個報告在當時引起了社會心理學界極大的興趣。而後,奧爾波特也在哈佛大學進行了一系列這方面的實驗,結果證實:一群人做同樣工作的效率比單獨一人時來得高出許多。後來更有發現,唯有當在熟悉且簡單的活動中,群體才有助長作用,否則就是抑制作用。例如他們進行配對單字的兩種實驗。一類是易學的同義片語、另一類是難以學習的無關片語。結果顯示,在容易的工作中,群體會助長明顯的社會助長作用;但在困難的無關單字工作上效果正好相反,群體帶來了抑制的成績。
F.奧爾波特試圖解釋產生社會助長作用的原因:
  1. 增強了個人被他人評價的意識,進而提高了個人的興奮水平。
  2. 增加了相互模仿的機會和競爭的動機。
  3. 減少了單調的感覺和孤獨造成的心理疲勞。
「既生瑜,何生亮!」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應該根據活動的內容和性質、以及個人的特質來安排環境,避免抑制作用。
四、囚犯困境[編輯]
囚犯困境是博弈論的非零和博弈中具代表性的例子,最早是由美國普林斯頓大學數學家阿爾伯特·塔克(Albert tucker)1950年提出來的,故事內容是兩個囚犯同時被抓,並在警察局裡面分開偵訊,警方為了要破案,給了囚犯幾個條件
  1. 雙方都不招供,各坐牢一年(兩人合作)
  2. 一方招供,一方不招供,招供者釋放,另一人被關十五年(一人背叛)
  3. 雙方都招供,各判十年
很明顯的最佳策略應該是兩人互相合作,然而因為自利的誘因以及不知道對方策略的情境,會導致個人的最佳策略是背叛對方,最後得到最壞的均衡(奈許均衡)。在社會現實經驗中,往往會發現誠心待人時,對方不一定也把自己視如己出,極端的例子甚至有壞人有好報,好人不長命的狀況出現,因此在衡量策略的時候,人們通常會因害怕被背叛或傷害,選擇不信任對方,甚至進而同樣傷害別人。
不論經濟學和心理學都發現其決策和兩人的信任有關係,像是兩人有信任感會偏向合作,各坐牢一年。而最近的研究資料顯示,信任對法可不可靠影響我們的信任,來自於社會認知(social perception),使用先前我們在「性格」單元介紹過的五大性格特質(Big Five personality traits) 用來預測對方行為。當我們討論兩人賽局互動關係中,我們會發現會影響我們對他人的信任有兩個主要維度,他有多溫暖、好(warmth)和能力多強(Competence)。藉這兩個變因,最能去預測我對他的行為。同樣的,先前提到我們看待對方的刻板印象,其實就在評估這兩個值,便就會影響我們是否會幫忙他、和他合作。

社會影響[編輯]

社會心理學的另一主題是別人的存在如何改變我們的行為, 即所謂「社會影響」(social influence)。本章將討論它所包含的三種主要形式:遵循、順應與服從,以及團體塑造個人行為的理論與研究。
遵循、順應與服從三者的差別在於個體所承受的壓力。遵循是指人有自動傾向依照團體的標準來改變自己的思想、感覺與行為;順應是指在他人的明示或暗示下,人改變自己的思想、感覺與行為,這時通常會感到有社會壓力存在,覺得被要求做某些事情;最大的社會壓力發生在服從:人在權威的指示或命令下不得不做某些行為。

遵循[編輯]

  • 艾許實驗(Asch, 1951)
遵循的研究是社會心理學早期最為人熟知的實驗。艾許曾經做過一個經典實驗:他要求參與者加入其他五個人做一而簡單的知覺實驗,一同比較卡片上的線段長度,其實這五個人 都是主持人的同謀者。每個人必須判斷在A卡中的某一條線和B上二條線中的哪一條等長,且必須同時大聲說出自己的決定。這個作業故意設計得很容易就看出正確答案。在前面三個嘗試中,六個人都說出標準答案;但到第四個嘗試時,五個同謀者故意選擇錯誤的答案,十八個嘗試中他們一共說出十二次錯誤選擇。艾許想要知道這些錯誤的嘗試如何能夠影響真正參與者的反應。結果發現參與者有大於三分之一的次數會遵循錯誤的決定;相對地,如果讓參與者獨自完成這個實驗,錯誤的機會只有百分之一。
  • 影響遵循的因素
艾許的實驗使得研究者想要找出眾口鑠金的原因。神經影像的資料顯示「人云亦云」會使得腦部產生較為快樂的反應。有一研究要求參與者判斷一堆臉孔的吸引力,當參與者知道自己的評判和大家不同時,腦中與酬賞有關的兩個神經結構 ——依核(nucleus accumbens)與腹頂蓋區(ventral tegmental area)就會變得較不活躍,而與偵測錯誤相關的腦區就有較大的反應。偏離眾人反應,不但使參與者在實驗當時不悅以及感覺自己判斷錯誤,也使他們以後有機會就會改變自己原先對臉孔評價的決定。
心理因素也會影響遵循,當我們想和人相濡以沫時,比較容易遵循常規,因為這樣有助於獲得社會認同與避免被排斥。特立獨行者很容易被團體拒絕,這使得人們寧可隨波逐流地與大家一致。我們因為希望社會接納而追隨大眾謂之規範式社會影響(normative social influence)。有時社會影響是因為我們想獲得正確訊息以便舉止得宜,此謂資訊社會影響(informational social influence)。當我們不知如何因應時,往往就會傾向從他人身上尋求正確答案。薛瑞夫(Muzafer Sherif)早年曾經利用視覺自動飄移效果 (autokinetic effect)做過一個資訊式社會影響的實驗。他招募參與者來做一個視知覺的研究,參與者首先獨自一人坐在完全黑暗的房間中,一個不動的光點在面前十五英尺處出現數秒鐘,由於背景全黑而沒有參考座標,參與者往往會覺得光點在空間中飄浮不定而飄浮移動,此即自動飄移效果。最後實驗者要求參與者估算光點飄移的距離。接下來的三個實驗段落中,參與者與其他兩個人一起做這個實驗,每人逐一說出光點移動的方向與距離。這三個人在單獨判斷時,說出的數值有相當大的差異;但是當聚在一起判斷時,飄移距離就傾向集中於同一個數值(Sherif, 1936)。
文化是影響遵循的另一因素。證據顯示個人主義或集體主義的社會化過程,對遵循傾向有重大影響。個人主義文化重視獨立自主及強調個人的自我認同,集體主義文化則強調社會共同價值以及與他人的關係。在集體文化中成長的人高度重視傳統,也在意和別人的關係以及社會的規範與標準(Hofstede, 2001; Markus & fayama, 1991; Triandis,1995),這使得他們更加傾向遵循。一研究在回顧了一百三十三個模仿艾許研究模式的實驗後,發現在集體主義社會中的人們確實比在個人主義社會中者容易遵循大眾(Bond & Simith,1996)。當然,遵循的程度會受團體大小的影響。
最後研究者也找出一些左右人們遵循與否的社會因素。例如團體意見的人數多寡:人愈多影響就愈強,但最多就是四或五人 (Asch. 1955: Gerard. Wilhelmy. & Conolley, 1968),之後的人數繼續增加並不會增強遵循的程度。意見一致性與遵循也有關係:如果團體中意見一致,就有眾口鑠金的效果。在艾胞的實驗中,只要同謀者有一人給予正確答案,遵循就消蝕了四分之三。多數決出現任何異議都會減少對於團體壓力的遵從,即使當事人未必苟同這些異議。當然,重要人物所表示的意見也對我們的影響較大(Latane, 1981)。上述這些影響遵循效果的因素顯示,過於一致的團體在決策方面往往會出現問題,因為團體成員視內部和諧比做出正確決定更為重要,從而遵循不甚了了的眾意。

順應[編輯]

有時我們的行為會因他人直接的請求而改變。廣告商、募捐者、政客與企業領導人的任務,就是讓人順應他們的請求。他們常會使用下面幾種技巧來達到目的。
  • 得寸進尺法(the foot-in-the-door technique)
這技巧是指若我們能說服別人同意一個小請求,他就有可能同意一個大請求。某實驗室曾經進行過這種研究:他們 首先挨家挨戶地說服屋主在前院豎立一個安全駕駛的標示牌,只 有16%的屋主同意。但如果在這之前,屋主先被要求簽署一份請願書或在窗口貼一張相關標籤,兩週後才被要求於前院立一個標示牌,大約就有55%的屋主會同意。先讓人同意一件不好拒絕的事情,有如先將一隻腳伸入門內,另一隻腳就比較有機會趁勢而入,使他人同意一個較大的要求。
對於得寸何以能進尺,心理學有不同的解釋。最常被提出的一個就是認知失調理論,它的基本假設是人尋求言行一致,否則就會感到壓力。一個人如果答應了第一個請求,就會覺得若是拒絕第二個請求會顯得自己前後態度及行為不一。另一個解釋是自我覺知理論:當人同意了第一個請求後,就認為自己是一個與人為善的合作者,所以當遇到第二個請求時,就會同意以便維護自己剛形成的良好自我印象。
  • 退而求其次法(the door-in-the-face technique)
退而求其次法是先要求一個不可能達成的事,然後再提出正式要求。司雅丁尼(Robert B. Cialdini)與同事對一群大學生做過這種測試:他們先提出陪伴小朋友到動物園玩兩個小時的請求,只有17%的同學答應,但是如果在這之前,這些大學生曾被要求加入一個為期兩年的輔導計畫,則一半的大學生都會同意陪小朋友到動物園玩兩個小時。退而求其次法幾乎與得寸進尺法同樣有效,讓它有效的一個關鍵因素是,人在爭執時傾向各讓一步(Cialdini et al. 1975),在拒絕了一個大的請求後,當要求者已經退讓了,被要求者也傾向退讓以做為回報,所以就會同意較為緩和的要求。當兩個要求相隔太久時,第二個請求則不會被視為與第一個請求有關,退讓與妥協的想法就會消失 (Cann, Sherman, & Elkes, 1975)。當兩個請求來自不同人,這個方法也不會有效,因為當事人不覺得虧欠第二位提出請求的人。當然,第一個請求也不能太不合理使人覺得豪無誠意或者漫天要價,從而 放棄想要彼此示好的傾向。
  • 略施小惠法(the free-gift technique)
另一個基金會與企業慣用的手法是,藉著免費的小禮物或其他恩惠來增加對象的順應行為。略施小惠的手段常使得受惠者不好意思拒絕施惠者稍後的正式要求,因為禮尚往來的想法會使受惠者覺得有壓力。這個方法利用了人想知恩圖報的心理,亦即所謂的「互惠常模」。根據這個原則,我既然收了人家的禮物,心理上就有壓力要回回報別人先前的恩惠。有實驗展現了這種效果(Regan, 1971):他們讓一位不知情的大學生和一位實驗同謀者配對參加一個聚會。在中間休息時,同謀者藉口買飲料離開。在實驗組的情境裡,同謀者回來時也會為參與者帶一罐免費飲料,但控制組的同謀者則否。當聚會結束時,這個同謀者向參與者兜售一些慈善彩券,結果獲得免費飲料的參與者所購的彩券數是沒有飲料者的兩倍之多。這驗證了華人「吃人的嘴軟,拿人的手軟」的說法。喝了飲料的參與者覺得有義務要回報同謀者,所以就不好意思拒絕。
  • 騎虎難下法(the low-ball technique)
推銷產品時常用的手法是先以低廉價格出售基本配備,當使用者上鉤後,發現要使物品發揮功能或更臻完美,須付更高代價購買其他附件或耗材。一臺噴墨或雷射印表機通常很便宜,但需要不斷替換的專用墨水或碳粉匣卻很貴。有一個實驗用電話邀請學生參與心理學實驗,一半的學生得知實驗早上七點開始,在這群學生裡只有三分之一願意參與,而且只有四分之一真正前來;另一半的學生開始時只被問到是否願意參與實驗,在答應後才告知他們實驗需在早上七點開始,這群學生裡,有56%的人定下前來的日期,同時有53%的人真正前來。
「騎虎難下」的手法之所以有效有三種說法:第一種想法涉及人有言行一致的動機。當人承諾某些事後,會盡力去完成,一旦退縮就會落人口實,會被視為不守信用。第二種想法訴諸於不可逆的幻覺,做出一些承諾(如簽了頭期款的支票)後,常覺得不能反悔了,實際上卻並非如此。第三種想法涉及所謂的決策後失調。人在決定之後常常懷疑自己沒做最佳選擇而覺得不安。為了降低不安,人會設法說服自己——自己所選的即為最佳,並繼續堅持到底。例如當人們付了頭期款買下一部昂貴的轎車時,就會強化自己對這部車的好評,認為它優越的性能價值不菲,即使付出更高的代價也在所不惜。
  • 物稀為貴法(the scarcity technique)
根據反向理論(reactance Amy Brehm, 1966),人們往往更想要得不到的東西。當我們想到無法擁有某一事物時,對它的嚮往就會加劇。這理論解釋了物以稀為貴的說服手法:物品或機會的稀有性會增加它們的價值。限量或限時發售常常是營造高價搶購的行銷手法。有一個簡單實驗證實了此事(Worchel, Lee, & Adewole, 1975),實驗者要參與者品嚐、評價巧克力餅,同樣的餅從裝十塊餅的玻璃瓶中取出或從裝兩塊餅的玻璃瓶中取出,結果從裝兩塊餅的瓶中取出的餅被評為較美味。
  • 兩相情願法(the liking technique)
研究者發現人較易順從自己喜歡的人所提出的要求(Cialdini, 2001)。喜歡來自不同的因素,包括體型吸引力、熟悉度、相似性與可信度等。一研究顯示:大學生被同學要求評論一篇文章或捐款給慈善單位。結果發現,當要求的人與自己有某些相似點(例如生日、同名、指紋類型),欣然同意的比率或捐款的數額會增加一倍)。這手法能增加順從的理由有二: 其一是人們想要取悅他們喜歡的對象,讓喜歡的人高興是一種酬賞,因此我們協助他們多於自己不喜歡者。其二是人常用捷思法 (heuristics)來決定是否提供協助,其中一種捷思就是幫助自己喜歡的人。所以當朋友或是是有吸引力的推銷員提出請求時,我們常情不自禁地答應而不實際地評估該要求的正反兩面。

團體行為[編輯]

其實無須米格藍或晉巴度的實驗,我們也能領略社會影響的強大。只要有其他人在場,我們就不難覺察行為會產生許多有趣的改變。下面先介紹一些團體影響個人舉止的效應,然後再討論有關團體影響的內在歷程,利用它們來說明為何人會在團體中做出單獨時不常做的行為。
  • 集體表現(group performance)
有些研究發現人在群體中有較好的表現,但也有研究發現單獨工作時效率較高。旁人存在時工作表現較佳,謂之社會促進(social facilitation)效果。早在十九世紀末,崔卜列(Norman Triplet)就曾發現小孩捲釣魚線的效率,在有旁人時比獨自一人時要高。霍恩思(Robet B. Zajonc)認為旁人的存在激發了我們的興奮程度,而人在興奮時表現會較佳。然而日常經驗也告訴我們在眾人環視下,工作表現有時會受影響。例如我們獨自一人將臺詞背得滾瓜爛熟,但一上臺見到滿場觀眾,臺詞就忘得一乾二淨了。這種旁人存在損害工作表現的效果,謂之社會抑制(social inhibition)。
如果他人存在可以產生促進或抑制的作用,那我們怎麼預測某一作用會出現於何種情境?心理學家找出兩個因素決定旁觀者究竟是祝福或詛咒:工作難度與興奮程度。當工作困難時,旁觀者有妨礙效果(Bond & Titus, 1983; Geen, 1989; Zajonc, Heingartner, & Herman, 1969)。旁人的存在會促進簡單熟練的工作但會損害困難生疏的工作。霍恩思認為這個效果可訴諸旁觀者對於當事人興奮程度的助長作用。若工作簡單,代表其合適反應已因練習而熟能生巧,故為當下最強勢的反應。因為興奮程度會助長強勢反應,表現便更加良好;但若工作是較困難的,其合適反應未必是當下最強勢的反應,在興奮助長強勢反應下,反而使合適反應會因強勢反應的競爭而受阻。所以旁觀者是透過影響當事人的興奮程度,而分別對熟練與不熟練的工作產生助益或妨礙的效果。
另一涉及他人存在導致行為有所改變的現象是社會閒蕩(social loafing),亦及當人多一起做事時較自己單獨作事時不賣力。有個社會閒蕩的經典研究要求參與者單獨一個或夥同人數不等的一群人全力拉扯一條繩索。事實上,唯有參與者一個人真正出力,其他所有人都是實驗同謀者,都只是假裝拉扯而沒有出力。結果發現當參與者獨自一人拉扯時,他所用的力氣會比加入一群人時來的多,而且加入的人數越多,他出的力就越少。
社會間蕩現象是因為個體在集體活動中貢獻降低而產生。當一群人共同工作時,一個人貢獻的差異很容易泯滅不見。在這種情況下,人往往因擔負成敗的責任降低,就不盡力而為。這種責任分散 (diffusion of responsibility)也會在其他的社會活動中出現,像是已經有許多對於共同領導的相關研究結果傾向共同領導通常不會成功,舉例而言,時尚品牌的共同領導會降低創意創新的能力;攻堅喜馬拉雅山的共同領導會導致山難發生率的提升,因為沒有確切的負責人,責任間產生高度的不確定性(稍後在去個人化與旁觀者效應時會再度談到)。社會促進與社會抑制在不同文化中都會出現,很少研究發現這兩個現象有文化差異,它們似乎是在生物層次上運作。不過有研究論及社會閒蕩的文化差異(Gabrenya, Wang, & Latane, 1985; Karau & Williams, 1993):在集體文化中,因為人們在意與團體中其他分子的關係,故社會閒蕩較不明顯。有一個研究在探討臺灣和美國的國三學生,讓他們自己或和別人一起注意一些聲音的出現。美國學生和別人一起時表現較差,自己單獨時較好;臺灣學生則沒有因為旁人存在而懈怠,他們會表現得比單獨做時更好(Gabrenya et al., 1985)。
  • 去個人化(deindividuation)
人在團體中往往認為自己較不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因為自己的身分隱沒於團體中不會被認出,於是懈怠了對自身行為的各種正常規範,這個現象稱之為為「去個人化」。因此,隱沒於群眾中可能會使我們做出平日不敢做的事,包括種種破壞、攻擊和其他偏差行為。研究者發現在暴民與被害者的比例愈是懸殊時,集體屠殺行為就愈加殘忍與惡劣(Leader, Mullen, & Abrams,& Abrams, 2007: Mullen, 1986)。
個人化的一個解釋是團體隱匿了個別分子的真實身分,使別人難以指認某特定個人,而難以將責任加諸其上。人難免因此而為所欲為。除了隱身於團體,人還會用其他方式去個人化,譬如為隱藏身分而偽裝自己或在別人不察的情況下做出某些行為。一旦進入去個人化的狀態,人們就較不傾向自省,不再思索自身應有的標準、價值與道德,而傾向用世俗法則與價值作判斷(Postm & Spears, 1998)。有個實驗發現,當參與者穿上3K黨的頭套與罩袍後,對另一人施予的電擊是正常衣著控制組的兩倍(Johnsong Downing, 1979)。責任分散也被用來解釋去個人化後為所欲為的行徑。當個人身分感降低後,我們就覺得不必對行為負責,從而讓我們較無視於常態規範,從而放膽去做一些不軌的行為。
  • 社會感染(social contagion)
透過遵循與社會學習,某些行為會在團體中散布開來。社會感染指自動而非刻意地模仿社會中其他分子的行為、情緒或思維。社會感染在很多現象中存在,例如青少年的抽菸與喝酒(Rodgers, 2007)、一窩蜂地飼養純種名犬(Herzog, 2006)、集體失控症的爆發(Bartholomew & Wessely, 2002)等。葛藍道(Christian S. Crandall)研究大學校園中入住姊妹會的成員,發現她們愈來愈傾向接受其他成員的行為,包括病態的飲食習慣(Crandall, 1988)。社會感染的另一個證明是都會傳奇:並非真實的事卻在現代社會中傳得像是真的一樣(Brunyand, 1999)。這些故事愈傳就愈簡化、愈神奇,它們迎合人的好奇、起人的情緒,故有如野火般在人類社會中蔓延(Gilovich, 1991; Heath & Heath, 2007)。
  • 團體決策(group decision making)
重要的決策常常來自團體,但團體決策卻是時好時壞。一個關鍵的問題是:「什麼時候團體互動會抑制好的決策?」心理學家找出了幾個使得團體決策不如個人決策的因素。
其中之一是,決策時訊息在團體內傳達的方式。研究者發現集體討論傾向集中於大家都有的資訊,而忽略某一人獨具的知識(Stasser && Titus, 1985),這些知識常在討論過、共享知識後才出現,因此較不容易受注意。 有個研究是這樣的,由三個團體(各由三個人組成)以三種型態去完成一個任務,第一種是團體內個人獨立工作,第二種是團體內成員每完成一個階段就和其他成員分享他的進展,而第三種是團體成員只是間歇性地取得其他成員有關這個任務的訊息。實驗結果顯示第三種團體的合作表現最好、平均表現最佳,原因是當一個團體內不討論時(第一種),成員無法透過不同的意見去思考、改善他們的方法,但當團體有頻繁密切的互動,公開所有資訊時也不一定是最好的(第二種),因為成員會傾向順從團體的意見,而限制每個成員個人才華發揮的空間。而是應該讓每個人都有個別發揮的機會,再透過間歇性的討論了解自己的優缺點,讓獨立發揮和社會影響輪替發生,才能產生團體的最佳表現。 有研究指出, 團體討論對共享知識的重視高於獨享知識,因為前者具有較高的社會認可效度。這種社會認可來自於人們在討論共享知識時,受到他人更多的社會讚許與認同。團體忽視個人獨特知識,使得某些有用訊息無法發揮作用。
當一個團體過度在意相互支持以維繫團體和諧時,團體迷思(groupthink)的現象就可能出現。這現象源於團體分子過度在意達成共識,犧牲了批判批判思考的精神。和諧一致的壓力使得團體分子失去了公開討論與客觀評判的精神。團體迷思有幾個特徵,包括遵循壓力、團體屹立不搖的錯覺、團體諧和一致的幻覺、團體道德標準不容質疑、對外團體的刻板印象以及過度的自我監控(Janis, 1972)。詹尼斯(Irving Janis)研究團體迷思的動力來自於對美國在1961年入侵古巴事件的檢討。當年美國總統甘迺迪與其閣員決定利用CIA訓練的一小群古巴流亡分子入侵古巴,推翻卡斯楚的共產政權,但這行動卻是個全軍覆沒的大失算。根據詹尼斯的看法,這失算可謂團體迷思的最佳例證。剛剛贏得大選使得甘迺迪意氣風發而過度自信,他只要求閣員們思考如何入侵,從未質疑過該不該入侵。在趾高氣昂的心態下,甘迺迪總統與核心團隊壓制了所有不同的觀點,尤其在他明白表示贊成入侵之後。由於沒有人敢發出質疑的意見,每個人都以為大家一致同意,卒將入侵計畫付諸行動。
第三個損害團體決策品質的因素是團體極化(group polarization):團體討論後容易產生意見極化的後果,原因分成兩個,第一是在討論過程中,發現有許多人和自己意見一致,讓他找到很大的意見支持,更強化他原先的想法,也忽略原本可能顧慮的風險;第二是在討論過程中不斷蒐集和自己意見相同的說法,選擇性忽略不同的意見,用來合理化自我的觀點,因而更加堅信自己的選擇或想法。這兩種情況都會造成意見極化的後果。 團體討論傾向強化最強勢的意見,使得最後的決定比原來的立場更為偏頗。如果原來成員立場傾向冒進,則決策會更加地冒進;如果原來的立場傾向謹慎,最後決策會更加地保守。有一個研究發現,一群稍微不具種族偏見的學生在團體討論後,更加不會種族歧視;而一群有點種族偏見的學生在團體討論後,變得更具種族歧視(Myers & Bishop, 1970)。團體激化對批判性思考與理性決策而言都是一個大問題,因為它使得團體成員只聽見符合自己立場的資訊。
為什麼團體討論會導致更加偏頗的意見?主要是因為用來支援強勢立場的論證,常常是其他成員不曾想到的。這些獨樹一幟的論證很容易吸引聽眾的注意力而倒向它。實際研究證實,團體討論中的論證常是成員沒有想過的(Burnstein & Sentis, 1981; Burnsteing Vinokur, 1977)。其次,人們想在團體中被接納,一個方式就是認同團體的主張並且稍微再偏激一點,這樣個人既能被團體肯定,又可免除人云亦云、沒有獨立見解的譏諷。強勢意見因勇於表達而被認定是團體主流,從而將成員的意見導向更加偏激的地步,一如孟子所說的「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

印象與偏見[編輯]

一、印象之形成[編輯]

「在印象形成的過程當中,觀察者必須將每一次所得到的零碎資訊加以組合,以便形成整體印象。」當個體首次接觸到某樣人事物時,會根據個人以往經驗對情境中的人/事/物建立印象。多數時候個體並不會在得到事物的所有資訊後才形成形象,而是會根據有限的信息進行加工整理而形成。例如:一件物品的外觀描述及其用途;一個人的外貌、言行談吐、穿著等等。這或許是基模之所以重要的原因之一,基模可以幫助人們更快速的記憶、並且延伸推測未知的資訊。
當個體獲得更多關於某一已有印象的事物的資訊時,會不停的對其印象進行修正。印象建立的過程當中,任何的負面觀感會具有十分大的影響力,因為我們對陌生人的基模當中,往往不包含他們會有負面的舉動,因此當我們在互動的過程中接收到負面的訊息時便和我們預設的基模有所出入,而人們往往對那些與基模不同的事物印象特別深刻,所以這些負面訊息對於印象的建立影響遠大於正面的訊息。

二、第一印象[編輯]

第一印象常是資料不足的狀況下所給定的、先入為主的看法。有許多坊間的書籍強調第一印象的重要性,那麼為何第一印象是難以改變的呢?這與認知失調有關。當我們對一個人有先入為主的第一印象時,心裡就已經形成一個認知的架構。往後發生的事,我們即傾向記憶符合該架構的資訊,而否定不符合該架構的行為。例如:小明上次跟你借錢卻沒有按時還,這次他又來跟你借錢。此時若先前你已對小明產生了「不守信用」的第一印象,那即使他還你錢了,並且跟你說原因:他出車禍,賠錢後就沒錢還你。你仍舊會把他的原因當「藉口」,並且因為不信任而不再借錢給他。但,若先前的經驗告訴你小明是值得信賴的人,那麼他說的原因你就較可以接受,並且這次可能會再借他錢。
根據研究顯示,相貌決定了大部分別人對自己的第一印象,不過由個人外貌所產生的第一印象,與實際情形不一定吻合。這可能和人體感官知覺中視覺得到的資訊量佔百分之八十以上有關。然而,外表所產生的第一印象只會在一開始產生一些效用,經過相處並且熟悉後,重要的還是內涵,一個外表出色但談吐俗不可耐的人,並不會討人喜歡。

三、印象形成的捷徑與偏誤[編輯]

  • 初始效應(Primacy effect):我們常被第一印象(first impression)過度影響。第一印象形成快速,例如對一個人的評價:
  1. 勤奮、行事衝動、固執、易嫉妒→讀者對此人有好印象;
  2. 易嫉妒、固執、行事衝動、勤奮、聰明→讀者對此人有壞印象;
從以上例子可見:評價內容一樣,但順序不同竟導致讀者產生不同印象,反映第一印象於閱讀前幾個名詞時已形成。
  • 確認偏誤(Confirmation bias):為了保留第一印象,我們會尋找與印象符合的證據,做進一步的確認。因此,我們常忽略或忘記與第一印象不符合的資訊。例如:
  1. 面試時遲到的員工,之後工作只要一遲到(即使非常態),老闆就會聯想到面試時也是如此。
  2. 面試時守時的員工,之後工作若遲到,老闆也會認為這不是常態而不追究。
  • 自證式的預言(Self-fulfilling prophecy):我們所相信的事物最後真的發生。 人們根據印象對特定事物有所期待,而他們的行為也會不自覺地為了實現期待而有所改變,最後導致期待真的發生。 例如:老師對資質好的學生有所期待,而行為上也會對此類學生較好,最後資質好的學生因為受老師幫助較多而有較好的表現。
  • 個人正面偏誤(person-positivity bias):相較於此人所屬的團體,我們常會給予個人更正面的評價。
即使第一印象不一定正確或吻合事實,還是會影響以後的長期印象和彼此互動情形。所以,應徵者讓評審者有良好的第一印象;相親或赴約會時給對方有美好的第一印象,都可以讓目的成功率大大上升。這是第一印象之所以一直被強調的原因。除了天生的長相外,更要注意儀容整齊清潔和言行舉止端莊合宜,才能得到對方的好感。
初始效應(Primacy effect,又稱首因效應)[編輯]
對別人的第一印象有較為學術的名詞thin-slicing,我們憑著他的外表去決定,像是你和他人握手,應該要有力的握手,才代表了自信,牙齒的白或黃等等代表了衛生習慣。我們常常在極短的時間內形成第一印象。雖然說:「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但是美好的第一印象,往往是能夠最快最有效地打開對方的心門,因此,學會利用初始效應,在第一時間給別人有最好的印象,對我們的社交關係非常有利。初始效應指的是最先得到的訊息或資訊往往較後來得到的有較大的影響,又稱首因效應,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常說,「給人留下好的第一印象」是如此的重要。初始效應也發生在學生上課時,在一節課開始時所講的內容,往往更容易被記住,因此有教育心理學者提倡在課堂一開始講授較重要的內容。初戀會讓人更印象深刻,也是因為初始效應。通常不熟悉的人之間受到首因效應的影響較大。
第一印象作用很強,持續的時間也很長,對事物整體印象產生的作用比以後得到的訊息要大很多。但很顯然,這樣的判斷是片面且有失公平的,但在初始效應的作用下,人們常常以此判斷人和事物,所以,第一印象變得很重要。「初始效應」表現的是一種先入為主的效果,它給人帶來的第一印象是強烈的。即使第一印象是靠初步和表面的訊息就做出判斷,難免失之偏頗,然而很多時候,人們還是下意識跟著自己的感覺走。例如先得到甲是一個外向的人,後來又獲得另一個資訊說甲是內向的人,71%的受試者還是認為甲是一個外向的人,因為第一印象的作用(最早形成的判斷被認為是甲的本性)。不過當受試者本來就注意到第一印象不一定正確,或者第一份資訊與第二份資訊隔得比較久,那初始效應就不存在。另外,有些人會印象管理(impression management),因為現在有些公司會用社群網路去判斷要不要錄取求職者。
簡單來說,初始效應可以如下解釋:最先出現的訊息或刺激易被保留。最初的學習材料容易記憶,可能已進入長期記憶(LTM),而便於檢索。
初始效應例子詳見記憶章節,有更多深入介紹。
近因效應(Recency effect)[編輯]
與初始效應相對的現象為近因現象,又稱新近效應、時近效應。除了第一次得到的訊息或資訊影響會較大以外,最後一次得到的訊息影響也同樣會較大。近因效應人們更看重最近一次與之交往的經驗,並以此作判斷,而忽略以往印象的參考價值,進而無法客觀看待問題。
例如,多年不見的好友,在自己腦海中最深刻的記憶就是別離時的場景。學生在考試前的臨時抱佛腳讀到的內容在考試時較容易回想起來,這些都是近因效應在生活中給人們帶來的影響。
相對於首因效應,近因效應通常會影響彼此較熟悉的人,是人際交往中常見的偏見。例如:某人因做一件有意義的好事,人們就認為他浪子回頭金不換,以前的不好都隨之而去,從此對他另眼相看;某人風評不錯,最近犯了個錯誤,人們便改變以往的看法,導致風評下滑。所以,最後的印象往往是人們記憶最深刻的。綜合所謂的初始效應(primacy effect)與新近效應(recency effect),我們應該如何運用在生活中呢?以下舉幾個例子來說明這兩個效應在生活中的應用:
1.學習:由初始效應可知,對於一個新的章節或是一門新的學問,我們最先接觸到的知識會納入我們大腦的長期記憶區,以利後續的方便檢索,因此,在開始學習一個單元時,不妨先念念主要的整理表格及大綱,如此,這些看起來相當複雜的資訊就會有個簡易的架構被我們的大腦牢記了,後續進行細部知識的探討時,會更容易將細節知識與學習的藍圖進行聯繫。而由近因效應可知,「臨時抱佛腳」的成效往往是相當良好的,將相當新穎的學習資料,納入了我們的短期記憶中,也因而導致在考試時,縱使沒有花到太多時間熟讀,我們卻常常感到對這些題目的觀念有所印象,而能夠正確作答。綜合兩個效應,我們也可以得出「中間的學習資料較不重要」的這種觀念,也因此,面對過於細節的知識,不妨將他排在念書時序的中間,將他輕輕的帶過即可。
月暈效應(Halo Effect)[編輯]
又稱暈輪效應、光環效應,於1920年為心理學家Thorndike發現[14]。若某事物一開始令對某人產生良好的印象,這個人之後便會依據這個良好的印象,傾向對此事物產生正面評價,也會較易注意到此事物其他好的特質。他日若發現這個人不好的特質時,會因為這個正面的印象,嘗試去找理由否定掉這種發現,而反之則反。人們對人的判斷與認知,往往只是從局部出發,再擴散得到整體的印象,所以常常先入為主或預設立場而對事物有刻板印象。
這樣先入為主的想法對人的影響有好有壞,舉個例子:即使是擁有外在美優勢的人,雖然容易獲得他人好感,但也並非無往不利。在所謂「美貌主義」之下,美女想要接觸傳統屬於男性的工作領域時,他的美反而會提醒大家他是女人,進而對他的能力產生質疑。心理學家海曼(M. Heilman)所做的實驗中,他要商學院的男女大學生就求職者的應徵資料中挑選經理人選與非經理人員。貌美的女性只在非經理人員的應徵上佔便宜,在經理的應徵上,這些商學院的學生認為外貌不迷人的女性擁有較好的能力。因此海曼說:「如果女性想要爬上權利組織的高位,則他們應該盡可能的表現不迷人、表現男性化。」這反映了社會大眾的刻板印象:一個女性要想在男性的世界裡成功,他最好不要太「女性化」。(王溢嘉,民80)從歷史的脈絡看下來,各國的女性總統通常也都保持著「較不女性化」的形象:短髮、淡妝、穿較保守的服飾,如英國的柴契爾夫人、德國的梅克爾總理、台灣的蔡英文總統。
創造良好的第一印象[編輯]
  • 假設和你互動或面試的人是喜歡自己的:這屬於社會樂觀論的假設,當認為別人是喜歡自己的,第一次社會互動的表情、肢體語言的展現都會受到影響,因此很可能發生他們真的很喜歡自己的情況;反之若起始是悲觀立場,將會表現出冷漠、防衛性行為,最後導致被別人完全的拒絕。
  • 給他們甜頭(drug them):研究顯示當接受者品嘗食物的第一時間是對於提供者最為順從、印象最好的時間點。神經學研究者指出兩個起司漢堡就可以刺激個人達到最愉快的狀態。
  • 和初次見面的人握手:根據行為科學的研究,握手讓互動者感到接納而不是排斥,逐漸減少負面的感受、強化正面感受。根據2010年美國人力資源調查報告顯示,和他人握手的力度感能夠影響他人對你的第一個印象。
  • 對自己的描述建立在明確且正面的資訊,不必太謙虛:當陳述者有自信,別人也會給予正面評價,避免別人朝負面印象發展。正面自我表述也可以產生框構效應(framing effects),使的別人在認知過程中產生好的記憶。
  • 不要表現冷漠:盡量顯現出興趣並多問問題。根據研究顯示若能從其他互動者得到回饋,例如點頭或微笑,對他人的評價將會變高且更樂意參與討論,也更願意表現出樂意接納他人的行為。

二、刻板印象(stereotypes)[編輯]

如果說上面提到的月暈效應是「以偏概全」;那麼刻板印象就是「以全概偏」:以對某個社會身分、類別的印象,來推論特定個人的特質。刻板印象是一種認知基模,由於大腦的認知資源有限,我們在認識新事物時,會啟動認知基模幫助我們快速處理資訊。常見的刻板印象有:性別、種族、職業的刻板印象。
一言以蔽之,刻板印象指的是對某個群體過於籠統、概括性的錯誤認知基模(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負面的),例如:「女生比較膽小」就是對「女生」這個群體,抱持著「他們都是膽小的」這種概括性的認知。「黑人很有節奏感」、「銷售員講的話都要打八折」等等都是常見的刻板印象,下文會有更多說明。不過請注意,偏見所造成的行為是外顯的,但是為了政治正確,有些態度我們會藏在內心裡不說出來。刻板印象影響態度,進而影響行為。
我們在判斷別人時除了第一印象,還有前人教給我們的刻板印象,我們從報章媒體或他人轉述來預測。但只要我們跟他人的接觸越多,會使我們用更多和他的經驗來做推論。當群體中的個人具有突顯性(salience),受到特定促發(priming),或處於時間壓力、資料過於龐雜的情況下,簡單來說通常當我們無法徹底了解某個人事物時,刻板印象就容易被啟動(activate)。例如,警察因為時常面對時間壓力,必須要在短時間內篩選資訊做出正確的判斷,所以是極易「產生刻板印象」的職業,例如警察在路上看到一名身穿黑衣,頭戴安全帽,看似鬼鬼祟祟的男子,便會上前盤問,因為基於他的印象,有這種特徵的人通常都是犯罪人物。或是當我們在路上看到一名高大,身穿黑色風衣,帶著墨鏡,全身刺青,還有傷疤,我們就會認為他是黑道人物。關於突顯性與促發的說明可參考「基模」部分。
自動化與控制化歷程(automatic vscontrolled processes)[編輯]
很多心理學家認為刻板印象屬於自動化歷程,它對行為的影響是無意識的;相反地,控制歷程下的的社會行為則來自有意識的企圖,所以我們可以隨時控制該行為,預防錯誤的發生或修正自己所犯的錯誤。所以刻板印象雖然會無意識地自動發生,但是透過控制化歷程的幫助,我們可以防止刻板印象讓我們產生錯誤的行為。
形成刻板印象的認知過程[編輯]
刻板印象的形成包含混為一談(lumping)與切隔(splitting),混為一談指的是忽略類別內部的差異,切隔則是誇大不同類別間的差異、突顯團體成員身分的特殊性,而這些機制的形成過程,則可分成下列三種情境:
  1. 簡化資訊以降低認知負擔:如上述所說,人的認知能力有限,因此會選擇以最簡單的方式理解和吸收資訊。而人在定義一個東西需要劃定界線,分類和認知間存在著不可避免的連結,人們容易在接收龐大資訊時,將某一分類透過概括、簡化的認知策略快速判斷訊息。
  2. 缺乏資訊:當人們與一團體缺乏互動經驗時,便會將自身與其少數的互動經驗組織成對此團體的印象。往往這樣的認識是缺乏對團體的多元、深入了解,可能會以互動觀察而來的特徵、性質直接代表整個團體的屬性,給團體貼上標籤,甚至在遇到此團體的成員或相關人即會直接貼上自己定義的標籤。
  3. 社會學習:社會上充斥各種喜好和價值觀念,而人們認識世界的眼光必定會受這些既定的觀念影響,因此人們對其他團體或資訊的刻板印象時常從自身生活的環境文化裡習得,例如廣告媒體常常散布男女職業分配的既定角色,如醬油廣告裡負責煮飯的多是女性、母親。
內隱連結測驗(IAT)[編輯]
人們常講出與內心真實想法背離的想法,而透過這個實驗可以來探究真實想法與實際表達的差距。如果受試者主觀認為某兩個概念有高度相關時,而作業規則正好也與受試者內在的規則一致,則反應時間會較快。反之,則會因為兩者在內心的概念不一致而導致衝突,需要較長的思考時間。其原理類似於先前提過的 (叫色實驗)Stroop /Simon effects,對人來說要是有相衝突的資訊,為了解決衝突,會使反應時間變慢。
以下舉例實驗為,對種族不同是否有內隱態度的調查:
首先,研究者會指導受試者看到圖片與文字時,應該做出的動作,有以下兩種情況:
  1. 要是看到白人請按左鍵,而右鍵是黑人。另外要是出現好的形容詞按右鍵,不好的按左鍵。
  2. 要是看到黑人或不好的形容詞按左鍵,看到白人或好的形容詞則按左鍵。

若受試者有對種族間有偏見的內隱態度時,若他看到黑人圖片出來時,可能就會因此帶出內隱連結,像是沒能力、髒亂、貧窮等等,就會造成看到黑人以及好的形容詞時,有按右左鍵的互相衝突產生。要是他有歧視,那他對於情況1的反應時間就會比情況2久。除種族外,包括性別歧視、政策立場等等都可以應用類似的實驗去了解一個人真正的想法。
刻板印象之必要性[編輯]
刻版印象是一種簡單快速的思考方式,不需透過深思熟慮,就可將人按照特定特質加以歸類到不同的團體中,可以快速且有效率的處理社會資訊,節省認知資源。但也由於過於簡捷的思考方式,人們會不加思索地將他過去既定對於某個特質的印象,強加到所有具有此特質的人身上,忽略了個體差異。當我們看到面惡凶煞的人時,不自覺的會想要遠離他們。其實並不能說我們不好,這是因生物躲避危險的本能所致,是生物個體為了存活而有的必要行為。因此,人類的刻板印象並不全然是不好的,因為刻板印象是最快且經由個人經驗做出的判斷,只過過也因為太快,所以容易有謬誤。

2。標籤理論(Labeling Theory)
社會行動者表現出與主流規範相違背或法律所不能接受的行為,因此被判定此行為為偏差並被處分。若此社會行動者接受了別人所認定的偏差行為(接受了他人所貼上的標籤),他會重複外界對他的想像,主動去表現出符合他人期待的偏差角色,因此持續表現出偏差行為。

ii。刻板印象承諾/正面的自證式預言(stereotype promise)
當別人給予個體正面的標籤,同時個體也認同這樣的刻板印象,便會傾向付出更多心力以達成外界刻板印象的預期。以下將舉幾個例子:
1。老師給予某同學在特定科目學習能力很強的評價,該同學自信提升、投注更多時間在該科目上,後來真的表現得很好。
2。亞裔學生在美國普遍被貼上「數學」很好的標籤,影響亞裔學生在數學方面努力爭取好的成績表現。
b。自殺式預言(self-defeating prophecy)
跟自我實現預言不同的是Self-defeating prophecy 是對預測的一種反抗行為,也就是說一個預測或是論點被創造之後,個人或群體傾向不讓這件事發生,而最後在個人或群體的努力之下,這個預測被證明是錯誤的。
例如:從小生長在重男輕女家庭中的女性,有意識地反抗「女性的能力與成就比男性低」的預言,最後在某個領域中達到極高的成就。
這是符號互動論傳達的重要訊息,刻板印象確實可能改變接受者的鏡中自我,對他造成正面或負面的影響,這是我們要非常小心的地方。至於是什麼機制決定影響的類型?可能是刻板印象的強弱,受刻板印象影響者享有資源的多寡等諸多因素。
要注意的是,結構和社會的影響都不是絕對的,中間有很多隨機的因素要納入考量(例如:歷史因素、個別家庭因素、環境因素),最後才會形成效果,像一條路徑,因為中途遇到的風景不同,所以可能會到達不同的終點。
刻板印象並不僅限於人[編輯]
刻板印象除了是觀測者對於某些人群過於籠統的認識,而對該類群有相應的印象之外,其實刻板印象也發生在觀測者對於某些事件或知識的建構方式過於籠統的認識,而對該事物產生相應的印象,如「對於歷史的了解」。關於歷史,在我們的印象之中,歷史都只是被勝利者給記錄下來,而歷史所描述的重點永遠都只注重於那些擁有絕對權力的統治者們,仿佛只有那些人才能決定歷史,才能書寫歷史,才能引導歷史,而那個年代下的老百姓對於這個歷史的長進是沒有任何絲毫的作用,所以不被描述也只是剛剛好而已。然而這種印象無論是直觀上還是理性上,相信在大家的眼中都是如此的覺得「肯定是錯誤的」,遺憾的是,大部分的我們卻被這種印象給框架著了。對於Russian的人民來說,在歷史上,從1917年的蘇聯革命中,民主已「戰死」於革命的戰爭上,而專製取得了國家擁有權。而對於現在的Russian的人民來說,要在俄國重新擁抱民主已經是不可能的任務了。然而如果Russian的人民跳出正統歷史的框架,拋開歷史對於印象的塑造,而以新的面向去看待Russian,他們可以看到,Russian是最早廢除死刑的國家,Russian也是最早給予女性參與投票的權利,所以Russian的人民是否能擁抱民主與否,還是有一定的希望存在,民主並非戰死於戰爭中,只是戰敗於革命戰之中,能否崛起也並非預定之事。而在正常的歷史記載之中,其記載通常都會把那些歷史事件的主角們朔造成「半神」的人類,好像因為他們的出現,歷史才能如此的發生,但是如果通過野史,去看看那些偉人的事跡,其實他們也難免會有過錯或過失,他們的性格與思考方式也與正常人一樣,而並非如同「半神」那般神聖偉大,而不可靠近。他們就只是一個平凡的人類而已,所以歷史並非由「半神」們所創造,而是由我們這些平凡的人來一起共同創造。所以如果我們拋開歷史給予的刻板印象,就能得出如此不同的結果。那麼我們是否也嘗試拋開任何我們所學習到的任何事物與知識的刻板印象,如所習得的,看似無法推翻的科學理論。人類進步的關鍵可能就卡在我們既有的對於某些知識的刻板印象之中。所以刻板印象雖然能幫助我們能夠快速的認識我們周遭的事物,但是我們並不能因為貪圖「方便」而捨棄了我們對於事物了解的熱情,所以刻板印象雖然是一項很好用來省時省事的工具,但其並非萬能,所以我們在利用刻板印象的同時,也要對於刻板印象的態度有所保持,達到其功能的最佳化。而從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其實刻板印象並非僅限於「人」,也適用於「物」。

三、偏見與歧視[編輯]

偏見(prejudice)[編輯]
指對某特定群體或是某類成員持特定先入為主的成見,而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這種觀點或信念並不一定符合客觀事實或邏輯推論。偏見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現象,可以分為正面的偏見或負面的偏見。正面的偏見代表有利於被關照對象的看法;而負面的偏見代表不利於被關照對象的看法。我們時常以為不好的、負面的才叫做偏見,但事實上,以偏見的英文來看(prejudice),代表的是一種預先的判斷,這個判斷並不一定只指涉負面的意涵。比如說:媽媽對小美說:「小明很調皮成績又不好,他不值得當你的朋友。」、「小華成績好又會說話,你就應該交些這樣的朋友。」兩句話分別代表了負面與正面的偏見。
一般而言,這種偏見來自個體以往的個人經驗,或社會大眾的價值觀所造成的影響。學習放棄偏見,需要在實際生活中學習觀察,從各個角度考量一件事或一個人。讓頭腦冷靜,傾聽他人的言論,觀察他人的行為舉止,然後客觀的分析。
一般人往往會帶有偏見,如「小孩子就是調皮愛玩」、「老人就是行動力低下、思想頑固」、「外籍新娘就是要來騙錢、騙國籍的」等,其他身份或是外表也容易成為偏見的焦點:如性別、宗教。偏見不只普及,其實也是危險的,極端的偏見可能導致傷害、謀殺,而偏見的對象也將遭受自尊心的減弱。以2018年底發生的「越南旅行團逃脫事件」為例,在這事件發生後大多數的台灣人對於越南旅客產生了偏見,像是外交部暫停發給越南旅行團簽證,這會導致到越南旅客因為台灣對他們的不信任感而感到自尊受到傷害,並可能造成來台觀光人數下降。亦或是台灣新聞、名嘴大肆渲染此事,進而導致台灣人對東南亞國家的人民的偏見加深。
偏見的根源[編輯]
社會學者認為,偏見其實是很容易學習的,而且年經的孩子傾向於和父母有相同的偏見態度。雖然人類可能因為生物的遺傳而造成偏見行為,但沒有人能確定偏見是否是「生物構成」的一部份。 以下我們將討論造成偏見的四個觀點:
(一)我們的思考方式:社會認知
當我們將資訊分類並組合而形成「基模」時,依賴著潛藏卻不正確的判斷法則。所以社會認知的構面都能引導我們形成負面的刻板印象,並且運用於歧視。
a.社會分類(social categorization):
我們與他們偏見的第一步是製造團體,也就是以某些特徵將某些人歸類為一個團體,再以不同的特徵將其他人歸類為另一個團體,而這些分類,將導致「內團體」(in-group)與「外團體」(out-group)的形成。內團體是指團體的成員均有認同感與歸屬感,而外團體則是他們所不認同的。
至於「內團體偏見」(in-group bias)是指以正面情緒與特別的待遇去對待內團體成員,而以負面情緒與不平等待遇去對待外團體成員,因為人們常經由對特定社會團體的認同進而增加個人的自尊。如同Tajfel(1974,1979,1982)與其同事在研究中所創造出的最小團體一般,縱使在之前是互不認識的成員,當分為同一組之後,他們會比較喜歡同組的成員,也認為他們比較好相處。而另外一個社會分類的結果是「外團體同質性」,內團體成員會認為外團體成員之間的相似性比內團體成員之間的相似性更多。
b.邏輯的失效
如果你有與他人辯論的經驗就該知道,要使他們改變心意是很困難的。即使一個平時通情達裡的人,當碰到他們的偏見領域時也會失去理智與忽視邏輯論證。至於為什麼會如此呢?主要有下列兩個原因:
1.態度的情感面,當認知涉及情緒時,將不受一般邏輯推論的限制。
2.態度的認知面,因為人們傾向於以舊的經驗作為架構,來處理標的人物的相關資訊。
c.激發刻板印象
偏見在文化中是廣為人知的,即使你不相信它們,它們也能影響你對於外團體成員的資訊之認知處理。在Jeff Greenberg & Tom Pyszczynski(1985)的研究中發現:
1.過程---讓參與者看一場辯論賽,辯論者是一個黑人與一個白人,在第一個情況中,黑人辯論者很明顯的居於優勢;而在第二個情況中,是白人辯論者佔上風。最後則要兩位參與者來評論辯論者的技巧,且在其中混雜一位實驗共謀,對種族做了一些批評。
2.結果發現---當受試者忽視種族評斷,它們所給予的評斷其實是差不多的;但是當種族性批評活化了參與者心中的種族刻板印象,他們對於黑人辯論者明顯的有較差的評價。
而Devine(1989)對於研究刻板印象和偏見如何影響認知處理已有可觀的成果。
在他的理論中提出了刻板印象認知處理模式的二階段模式:
1.自動化處理:接觸到適當的刺激物時,就會引發記憶中對於該團體的刻板印象,是意識察覺不到的。
2.控制處理:經由你的察覺,進而將浮上心頭的刻板訊息加以捨棄或忽視。
d.錯覺相關(illusion correlation)
我們的認知處理還會透過另一種方式來延續刻板印象思考,那就是「錯覺相關現象」。我們強烈傾向於看見那些並不存在的相關性,尤其當事件或人物顯得獨特或醒目時,「錯覺相關現象」特別容易產生。比如說,在都市的小學中,原住民的學童就是一群獨特的團體。 在David Hamilton & Robert Gifford(1976)的研究中就證實了錯覺相關的存在。
1.過程---安排兩個假設性的團體:A與B,提供參與者A,B的相關資料,其中包括正面的與負面的,然而,整體而言有關A團體的資料比B團體多,因此雖然兩個團體的正、負面資料比率是一樣的,但就總數來說,A團體的正負面資料是B團體的兩倍以上。
2.結果發現---參與者高估了B團體的負面次數行為,因為B團體的資訊較少所以突顯,而負面行為也因較少而突顯,所以兩者之間的錯覺相關因此而產生。
e.修正刻板印象的信念
到底我們該如何改變別人的偏見信念呢?又有什麼資訊可以駁倒刻板印象呢?Renee Webber & Jennifer Crocker(1983)提出修正刻板印象三個可能的模式:
1.簿記模式:每一個不一致的資訊均能修正刻板印象。
2.轉化模式:為回應強有力的資訊,刻板印象徹底改變。
3.次種類模式:產生新生的次種類、次分類之刻板印象,以吸納不一致的資訊。
(二)賦予意義的方式:歸因性偏見 當我們遇到新的人、事、物時,通常會仰賴社會認知的一條途徑—「歸因歷程」,來解釋人們的行為。
a.性情與情境的解釋 刻板印象的原因之一是人類傾向於製造性情歸因,也就是將某人的行為歸因於他人格之中的特點所為。我們將此現象稱之為「根本歸因誤差」。而刻板印象是負面的性情歸因,Thomas Pettigrew(1979)將此稱之為「最終的歸因誤差」。當外團體成員的舉止不符合刻板印象時,我們傾向於對他們製造性情歸因,藉以維持我們的刻板印象。
b.期望與曲解
當外團體成員的行為剛好和我們所預期的一樣時,會肯定甚至增強我們的刻板印象,但是若外團體成員的行為是預料之外時,我們可能只會陷入一些歸因幻想,同時保持我們的性情歸因之刻板印象完整無缺。原則上,我們能對例外情形做情境歸因,譬如「那個人真的是那個樣子,只不過在這個情況下不是。」
c.責怪受害者
在我們公平世界的信念中,常會使我們去貶損受害者和外團體成員,認為他們是「自作自受」,「罪有應得」。在這裡我們通常給予受害者的是一個性情歸因而非一個情境歸因,事實上,也就是否認這種稀有的隨機事件,任何時間都可能發生在任何人身上,以讓自己覺得心安。
d.自證預言 是一種歸因歷程,我們對待外團體成員的方式,使他們不知不覺的表現出刻板印象式行為,然後從中肯定並證實我們的刻板印象是無誤的。
(三)分配資源的方式:現實衝突理論
競爭是衝突與偏見的最明顯來源。現實衝突理論主張,資源有限會導致團體之間產生衝突,造成偏見和歧視。因此,當時局緊張或因彼此的目標不相容而產生衝突時,則偏見態度會趨於增加。 a.經濟與政治競爭 當經濟蕭條時,弱勢族群是否遭遇到更多的暴力行為呢?
Carl Hovland & Rober Sears(1940)比較兩組非常不同的資料:
1.比較:美國南方各州1882年至1930年的棉花價格與同一時期南方的非裔美國人所受的私刑數量。
2.結果發現:兩者之間是呈現負相關的。也就是說,當棉花價格下跌,私刑的數量就會增加。
b.代罪羔羊的角色 「代罪羔羊理論」是指當景氣困難物資不足時,人們傾向於指責那些和他們直接競爭稀少資源的外團體成員,但是在有些情況中合乎邏輯的競爭者實際上並不存在。「諉過於人」是受挫和不快樂的人,會傾向於將攻擊施於不受歡迎、看得見,並且相對弱勢的外團體身上。
在Ronald Rogers & Steven Prentice-Dunn(1981)的實驗研究中:
1.過程---一白人學生被指示對另一名學生施行一連串的電擊,而在實驗中,研究人員故意的對參與學生友善或是無禮,再看看他們電擊他人的狀況。
2.結果發現---憤怒中的白人學生會對黑人比對白人同學有更強的攻擊性。
(四)從眾行為:規範壓力
社會上有許多勢力會創造且維護偏見,不管是個人或團體。而從眾行為一旦進入偏見的領域,會變得特別的危險與具有破壞性。
a.社會學習理論
其主張我們會從成人、同儕和傳播媒體等,學習到文化中的適當規範,包括刻板印象與偏見態度。如果你是生活在一個刻板印象資訊充斥、歧視行為是規範的社會,大多數的人都會發展出某程度的偏見態度與歧視行為,此稱為「制式歧視」 (institutional discrimination),或者有更明確的說法是:「制式種族主義」與「制式女性主義」。
規範性的從眾行為,往往是因為人們為了從眾,或是配合文化中優勢大眾的觀點,才懷有偏見態度與歧視行為。如同Thomas Pettigrew(1958,1985)所說的,奴隸式的順從社會規範,是偏見的最大決定因素。
b.現代種族主義 是偏見規範的轉變,外表看起來沒有偏見,然而心裡仍然保留他們的刻板印象觀點,以一種微妙、間接的方式來表露。
偏見的起因種類:
1.社會中的不平等
偏見滋生於社會中不同群體在社會中享有的不同社會地位。社會優勢理論(social dominance theory)認為,在所有社會內,全部群體都處於一個權力體系的框架下,而且其中至少有一個群體優越於其他群體。這個優勢群體能夠享用大部分的社會財富,而下層群體卻承受了社會的大多數責任。
社會學家Hacker曾在1951指出,在美國社會中最常見的偏見是針對女性與黑人這兩種群體的偏見,社會體制藉由這樣的偏見促使大眾對女性和黑人在社會中相對低下的社會經濟地位習以為常。
2.內群體和外群體的偏差
內群體是指一個由擁有共同特徵和且對團體有歸屬感的人所組成的群體;外群體則是指內群體以外的人。
內群體對於外群體的人可能會有某些特性的總括知覺,而且常常是這知覺常常是偏差的。
內群體偏見通常係指兩種涵義,
1.基本上人們對於自己所屬的群體都是「好的」知覺,
2.但同時在某種程度上對於其他群體都是「差的」知覺。
Brewer在1979年曾研究表示,不管是什麼性質的內群體,人們對他們所置身於其中的群體都是偏袒的。(在下面有更多的敘述)
偏見的產生常常是因為沒有充分資訊,而接觸可減少偏見,合作可消彌敵意。很多時候我們會分隊,並建立團體的象徵。就算是隨機分派,我們會把自己當成一個團體中的一份子,不過不論是有先天上血緣或是後天的相關,人都顯示出有很強的內團體偏私 (ingroup bias or ingroup favoritism),我們會對團員比較好,反之對團體外的人會有敵意、幫助得比較少。而研究發現即便是有宗教信仰的人也是一樣,雖然宗教教導我們與人為善,可能使得助人的行為比較多,但還是有內團體偏私。此時可以這樣理解,一個內團體是我們(self)的延伸,所以我們在先前部分提到人會對自己好,同理也會對內團體比較好。
所以有一個實驗以夏令營中的孩童作為測試對象,他們將受試者分為白黃兩隊。在白黃隊接觸前會有一些敵意,所以假如問這兩隊間有沒有好朋友之類的問題,會發現這兩隊的隊員對對方並沒有什麼好感。但是在像是煮晚餐、搭帳篷等等需要合作的活動後,再次調查便發現和另一隊有好朋友的比例增加。由此可瞭解,刻板和第一印象都是很粗糙的預測,所以需要更多的接觸、資訊的暴露(exposure),從實際經做的判斷會更加精確。
3.權威性人格與偏見
權威性人格(authoritarian personality)又稱為專制人格,是上位者人所常見的人格特徵。這項概念最早由德國學者 Adorno 提出。權威性人格是指一個人會對上司百依百順,但是對下屬卻是則趾高氣揚的品質,進而衍生為多數民族對少數民族或其他人種的偏見和歧視的社會態度(例如在美國白人對有色人種的偏見)。 其特點是單一價值觀;較為簡單的認知系統,思考型態簡單化;重視人與人之間的上下位身份關係;缺乏更進一步的思考能力。Adorno在1950年提出具有權威性人格的人更容易產生對外群體的敵意與偏見。
4.宗教與偏見
由Batson 最先從 1940~1990 中他的 38 個研究中發現,宗教的虔信程度會與偏見的程度有一定程度的關係,也就是說有宗教信仰的人更可能會有偏見而且更加固執。但是與此同時,西方社會心理學家所做的大量研究表示,宗教與偏見之間並不存在因果關係。總結來說,宗教是否產生偏見,要視具體情況而定,甚至要取決於我們所提出的問題。宗教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一方面它能讓人找到生命的意義、生命的終極關懷,讓人得到心理上的安定感,另一方面,若過於偏執或排他,就會造就偏見,甚至是迫害他人。
5.相符(Conformity)
從社會的角度來看,偏見之所以能夠在社會中持續下去的,首先是因為人們對偏見及其規範有從眾性。具體來說,在某一社會之內,某一群體一旦對另一群體形成了根深柢固的偏見,與之相伴隨的認知和行為方式就會在那個群體中形成一種社會規範,並不知不覺使該群體的大多成員都遵守之。佔有優勢的群體同時也成為了握有權力者,他們進而制定一系列的社會規範來穩固其既有的權力,而在這過程中同時會導致弱勢群體所處的情勢更為險峻。
以男女平權為例:在女權運動興起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普遍存在男尊女卑的觀念,但早期的女性卻很少會認為這是不平等的事,其因為是社會成員(包括女性)在他們還很小的時候就接受並認同了這種社會偏見,所以不會去反對他們習以為常的事。而掌握權力的男性也進一步的去鞏固這既有的現象,像是尊夫重道、男主外女主內視為傳統核心價值,這一來一往便促使父權體制的出現。
6.習俗支持
人們時常會忽略支持偏見的習俗,因為這種習俗常常在人們早就習以為常,它們也不會有意地壓迫某群體,只是平淡的反映一種文化在現在的社會氛圍下如何對某種事情做出相對應的態度。
舉例來說,電影和電視,這兩者都能具體表現和強化流行的文化偏見,有研究者曾經對美國在黃金時間播出的電視節目的性別內容做過分析,發現男性地位相對於女性仍然是壓倒性的好且多:男性角色比女性角色起碼多出兩倍。但是因為當時的社會早已習慣這樣的現象,所以時至今日才有人對這樣的現象做出反應。
偏見的認知根源[編輯]
#1.刻板印象[編輯]
刻板印象中,Bargh, Chen, & Burrows(1996)做過以下實驗:
實驗一、受試者被呈現未進入意識的非裔美國男性照片,之後引起強大敵意
實驗二、在實驗一後,讓受試者跟實驗人員進行互動,最後實驗一中產生敵意的人,在活動中呈現極度不配合,且產生更深的敵意
由以上實驗可見,人們的行為可能在未認知的情況下,被刻板印象控制與影響。且這樣的刻板印象,可以在無意識(或下知覺)的狀況下被激發。
#2.類屬化[編輯]
類屬化是我們認知世界最簡便且最有效的途徑。當我們把各式各樣的人分類成各種類,在解釋和回憶他們就能更加容易,可是這種簡化的認知方式卻常常形成偏見。
Tayler 等人在1978年曾指出,在美國社會,種族和性別是劃分人們的兩個最有力的指標,例如一個 40 歲的黑人男性地產商,住在紐澳爾良,那麼一般美國人對他所作的最簡單的概括往往是「黑人男性」,而不是「中年人」、「商人」、「南方人」。類屬化本身並非偏見,但它卻是形成偏見的基礎。像是當我們在經歷美國強大的傳播媒體淺移默化之下,縱使我們沒經歷過美國都市某些黑人地區的治安問題,但當我們在台灣遇到一個黑人時仍會出於本能地想要逃避;或是在NBA中大多數的球員都是黑人,因此當我們看到黑人就會自然而然地認為他應該很會打球。
#3認知原因偏差[編輯]
當我們在解釋他人行為的動機時,常常會因為主觀印象的影響而發生偏差。一個最基本的歸因偏差是:我們常常主要把別人的行為視為是內在因素導致而低估了情境因素的影響力,造成的原因是因為我們常常過度注意在他人本身,卻忽略他們的行為所在對他們造成的情境影響。 Snyder在1976年曾做過一個研究指出,行為的結果也會導致對他人行為進行歸因時產生偏差。在實驗中他邀請一群受試者,他先把受試者分成兩群,其中一些受試者賽跑,另一些受試者則在旁觀看,賽跑結束時,研究者請旁觀的受試者對賽跑者成敗的原因做出解釋,發現他們傾向於把勝利者的勝利歸結為運氣或其他情境因素,卻把失敗者的敗因歸為個人自身因素。
#4情緒-代罪羔羊心理[編輯]
Miller 和 Bugelski在1948年曾進行實驗研究發現:當人們受到重大挫折或是失意時,不會先反省,反而會歸咎於對他們造成不良結果的群體。現實衝突理論則認為偏見為當兩個團體在經爭資源時所產生的副產品,當情況不利於己方時,人們便會將自身的不幸歸咎至他人身上,對他們發怨或產生攻擊,使得在社會結構中無權無勢的群體成為代罪羔羊。例如在台灣社會中,當失業率提高時不乏就會出現怪罪移工搶走工作機會的聲音,當經濟下滑時便抱怨產業淘空,又或者在政治角力中亦可看見代罪羔羊的角色,當一場選舉結束之後,落選的政黨往往出現「抓戰犯」的聲音,要將自身的失意歸咎他人的不盡責之上。又研究顯示,具有權威性格特質者(Altemeyer, 2004)或將特定宗教信仰視為達成晉身之階者(Batson and Ventis, 1982)都傾向對外團體有較高之偏見。
偏見態度的組成[編輯]
偏見是種態度,且是充滿情緒的力量。
  1. 情感或情緒成分:包含與態度相關的情緒類型(例如悲傷、感動)和情緒強度(例如尷尬、公開敵意)。
  2. 認知成分:組成態度的信念或想法有關。
  3. 行為成分:與個人行動有關。因為人們不僅會抱持態度及信念,也會加以付諸行動。
偏見形成的因素[編輯]
1.偏見的形成可能和自尊這個概念有關,如同在自尊的段落中所介紹的,自尊主要是來自於比較,因為人們希望提高自己的自尊,因此經常會試著提高自己的程度或貶低對方的表現以獲得較好的比較結果,而貶低對方的表現這點可能就會以偏見的形式呈現,人們往往會運用偏見和歧視的方法面對其他人或是其他團體,降低對方的程度,藉此感到優越感。特別是對於那些具有威權性人格特質的人們,由於他們將自己所隸屬的群體和他人的群體劃分的很清楚,也十分重視自己的群體,因此貶低和敵視他人的現象就會比較明顯。
2.偏見是一種錯誤的認知基模(簡單來說,基模就是對某個人事物既定的認知),因為使用基模可以加快自己的思考和認知速度,所以人們往往會建立起基模來認識不同的人事物,然而由於基模可能會過於簡化也不一定是正確的,大量使用基模就可能會提供偏見形成的契機。
3.學得偏見:
從偏見的組成中可以看出其中包含了認知成分和情感的成分,這點和態度(attitude)一樣,因此偏見和態度一樣,可以透過社會互動中的經驗獲得的。學得偏見的歷程有兩種解釋:社會學習理論和社會認同理論。
  • 社會學習理論(social learning theory):行為的改變是透過社會形式的連結、增強和觀察。例如小男孩聽到他父親用粗俗的話罵弱勢團體、少數族裔,他會認為父親的行為是可以接受的,而加以效仿。
  • 社會認同理論(social identity theory):個體的自尊(自我價值感)有兩個部分:個人認同和社會認同。社會認同是源自於團體隸屬的自尊部分。整個評價過程始於劃分內團體(個體所屬團體)和外團體(對手或其他團體)。一旦劃分了團體身分之後,人們便會形成偏袒自己的團體的態度和行為。
偏見的特質[編輯]
偏見是一種群體間的社會態度,其特點在於不合事實、過分類化、先入為主、不易改變。故這種社會態度具有一些基本特徵:
1. 它總是在不正確的或不全面的資訊來源基礎上形成的。
2. 偏見的看法和預期具有刻板印象的特點,所以偏見常一旦形成就不一改變的特徵。
3. 偏見的認知、情感和行為反應有過度類化的傾向,即過多地強調某一類對象的共性,而忽略個別差異的多樣性。
4. 偏見常受第一印象左右,含有先入為主的感受和判斷,人們往往具有佔有資料和資訊不全就貿然下決斷的傾向,並且在事實的資訊輸入後仍不願意改變原來的態度。
5. 偏見與政治、經濟、宗教、文化諸多社會因素有錯綜複雜的交互作用。
常見的偏見特質,基本上可以分為下列三點:
  1. 無實證的揣測:又可稱為預先判斷(Prejudice)。係指一個人在尚未經歷詳細的調查與充分資料的掌握下,只憑自己的刻板印象或是偏見便預先對事情做出了判斷,這個判斷往往並非公正客觀的,而是由個人的喜好或看法所做出的裁決。例:當看到一名女生,便直覺地認為他的體育能力比男生差,或是認定女生應該比較擅長文科,皆屬於無實證的揣測。
  2. 渲染主觀想法:又可稱為認知偏誤(Cognitive bias)。主要是由於人們以根據主觀感受而非客觀資訊建立起主觀以為的社會現實所致。透過極為單薄的經驗,或是少數且不具有代表性的事實與體驗,便將其擴大解釋,甚至對整個群體做出了主觀且以偏概全的結論。例:由於少數幾起原住民喝酒鬧事的新聞,輔以自己的主觀判斷,便將其擴大解釋,認定原住民就較沒教養且喜好鬧事。而認知偏誤可導致感知失真、判斷不精準、解釋不合邏輯,或各種統稱「不理性」的結果。
  3. 選擇性接受:又可稱為確認偏誤(Confirmation bias)。當我們產生了一個想法,即便我們自身知道這樣的想法過於片面且不夠客觀,卻傾向接受對這種想法有利的各項解釋,且排斥、忽略所有與此想法相關的有力證據,甚至對相反的證據與想法進行強力的反對。例:最近同志能否結婚的議題燃燒全臺,許多挺同的人往往會選擇接受與自己意見相同的觀點和想法,反同的陣營也會固執己見,選擇忽視挺同方的想法,這便是「選擇性接受」的實例。
偏見也可能包含對某一團體成員的期待和信念,「刻板印象」即是認為某一團體成員擁有某些相同的特徵和行為。所以刻板印象的一般性說法,就是對某一團體成員所持有的信念,因此,刻板印象是偏見最核心的部份,偏見也包含某種行為表現的傾向。
偏見與認知能力[編輯]
很多人認為會形成偏見的原因,往往肇因於行為人的認知能力過低所致,而過去的心理學也支持這樣的觀點,也就是認為智商較低的人才比較會對他人形成偏見與歧視。然而最近的心理學研究中卻對此種想法提出了不一樣的論點。
蒂爾堡大學(Tilburg University)的社會心理學家馬克‧勃蘭特(Mark J. Brandt)和新澤西學院(The College of New Jersey,NCNJ)的心理學家傑若‧克勞福德(Jarret T. Crawford)針對5,914位美國人進行實驗,他們在實驗過程中,依照口語表達能力(wordsum測驗,屬於認知能力中的一種面向),將受試者分為了二十四組,並依序調查他們的心中是否存有偏見及存在著哪些偏見。結果出乎意料的,這次的實驗結果竟然顯示一個人是否具有偏見與他的認知能力並沒有可見的關聯。然而,他們同時也發現了偏見的「主題」與認知能力便有明顯的聯繫。簡單來說,我們無法從人「有沒有偏見」來判斷對方認知能力高低,但卻可以從「抱持偏見的對象」是什麼來判斷對方的認知能力。
在他們的研究中指出,低認知能力者討厭自由主義者(liberalist)與非常規人士,同時他們也容易對並無自主選擇能力的族群產生譏笑與偏見,包括同性戀者或跨性別者等較少見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或是穆斯林等他們生活周遭少見的宗教主義,皆常常淪為他們所歧視的對象。反之,高認知能力者歧視的對象,大多是他們認定係經由「自我選擇墮落」而導致者,簡而言之,大概便是「明明可以當個努力上進的人,你卻選擇在此揮霍光陰,所以我鄙視你」的狀態。
綜而觀之,我們可以說幾乎所有人都或多或少的具有一些偏見,而這種具有偏見的結果是無法透過提升認知能力而獲得避免的,只是隨著一個人的認知能力的高低不同,他所抱持偏見的對象便會有所差異。
消除偏見的方法與理論[編輯]
1.理性的溝通往往不一定能消除偏見,因為偏見和態度有些類似(詳見偏見態度的組成),而改變態度的路徑有兩種,一種是理性的中央路線,另一種是感性的周遭路線(詳見慎思可能模型),某個人對某些人事物產生偏見時,往往代表那些人事物對他們而言並不重要,所以說服他們最好的方法並不是中央路線,而應該是周遭路線(當一件事物對這個人很重要時,這個人就會越理性的思考,但反之則這個人往往會運用情感判斷,詳見慎思可能模型),無論多麼理性的告訴人們正確的知識或是勸導不要歧視都不一定會有效。
2.要消除偏見主要需要用感性的說服,其中一個理論便是接觸假說(contact hypothesis),其中的內容包含:
(1)增加接觸機會:一旦有可以多接觸的機會,代表著同時可以增加溝通的次數與頻率,有效化減對立與偏見。
*接觸能減少偏見需具備的六個條件:
a.相互依賴。
b.追求共同目標。
c.擁有平等地位。
d.友善與非正式的人際接觸。
e.頻繁的接觸。
f.平等的社會規範。
其中支持用追求共同目標以消除偏見、解除衝突的著名研究為薛瑞夫與其同事共同進行的羅伯斯洞穴研究(Robbers Cave Experiment):此實驗對象為十一、十二歲之兒童,實驗內容為帶領這些兒童參與一奧克拉荷馬州的羅伯斯洞穴公園夏令營,並將兒童隨機分成兩組,接著以團康活動、制定兩組各自的組名與組內規章來凝聚兩組個自之向心力,當兩組內兒童都以有強烈的組別認同感與內聚力時便開始進行團體競賽,並強調需爭取優勝,此時組間的衝突與敵意油然而生,各組兒童彼此皆認為對方卑鄙、齷齰,出現各式謾罵與指控,甚至有一組燒了對方的旗幟。接著,研究者為了緩和兩組間的偏見與衝突,便設計了一些需要兩組共同合作才能達成目標的活動,例如找出儲水槽的漏洞並加以修補,經過一系列合作的活動後兩組間的敵意便明顯的降低了(Sherif, Harvey, White, Hood, and Sherif, 1961)。之後也有許多研究證實若能共享高遠的奮鬥目標,有助於降低團體間的敵意、消弭團體之間的界線(Bodenhausen, 1991; Gaertner, Mann, Dovidio, Murrell,and Pomare, 1990)。
(2)給予包容:透過教育培養,不斷宣達包容與尊重的意念,可促使人們理智思考,有助化解敵對與偏見。
(3)合作與互賴:彼此依賴、彼此尊重、一起學習,並且達成共同的目標。
(4)消除團體間的框架:打破既存在但又看不見的藩籬,制定法律以保障弱勢族群權益,以分工讓不同團體間的成員可以互助合作,消弭團體間可能來自年齡、性別、語言、信仰、文化、黨派或價值觀不同等等的隔閡。譬如:透過不同族群的人們通婚,可以擁有共同溝通的語言,增進相互間的了解,減少彼此間的誤會與摩擦。
然而僅僅是增加兩個團體的接觸機會並不一定能夠減少歧視,還要有以下幾個條件:
(1)兩個團體的社經地位要盡量接近。
(2)要注重「個人」,唯有團體中的個體真正和其他團體的成員接近相處並互相理解,才能有效的消除歧視。
歧視(discrimination)[編輯]
由偏見的認識和態度引起的,直接指向受偏見的目標的那些否定性的消極的行為表現,通常導致不公平地對待團體目標。然而偏見與歧視不全然都是負面的態度或行為,亦有可能是對某群體的正向態度或行為表現,如:正向歧視 (positive discrimination) 即是指對社會上的弱勢群體產生同情心並伸手相助。

偏見和歧視的關係[編輯]
1. 偏見是歧視的根源,偏見這種態度經常引發歧視反應。 2. 歧視是偏見的具體化和外顯化。 3. 偏見和歧視密切相關,但不盡然完全相同。 4. 偏見不一定必然轉化成為歧視,歧視也並非皆由偏見引發。
偏見的總結[編輯]
#偏見來自於不全面或不正確的概念
#偏見有刻板印象的特點,都是形成之後不易改變
#偏見有過度分類化的傾向,反而會忽略個體間的差異
#偏見常常受到第一印象所左右,包含了先入為主的感官和判斷,人們習慣在尚未有完全的資訊就藉由自己的經驗作出判斷,而且做出判斷之後又不願意做出改變 #偏見受到宗教、經濟、文化、教育等許許多多的社會因素所影響
偏見同化效果[編輯]
偏見同化理論主張,人們對爭議性議題的既存態度,影響其如何解釋、評價與此議題相關的訊息。最早由Lord, Ross, & Lepper(1979)提出,認為人們是以自己掌握的知識與經驗處理接收的資訊,而既存態度是對爭議性議題主要掌握的知識與經驗,如此使得人們很難不偏不倚地處理與自己既存態度一致與不一致的訊息:當暴露於與自己既存態度「一致」的訊息時,人們會放大其證據的強項,忽略其證據的弱點,評價此訊息品質較佳、令人信服、論據較強;相反地,當暴露於與自己既存態度「不一致」的訊息時,人們會放大其證據的弱點、忽略其證據的強項,評價此訊息品質較差、不令人信服、論據較弱。 也就是說,人們面對支持自己既存態度的訊息(一致訊息)時,傾向印證、認同;面對反對自己既存態度的訊息(不一致訊息)時,傾向挑毛病、反駁。Edwards & Smith(1996)進一步釐清上述的心理歷程,指出涉及爭議性議題的訊息,人們會自動活化與既存態度相關的記憶。若發現訊息的內容與既存態度不一致時,會啟動額外但具特定目標的記憶搜尋,以找出能削弱不一致訊息的資料。Jerit & Barabas(2012)也發現,人們會從資訊環境中選擇性學習(selective learning),記得較多與既存態度一致的知識、較少與既存態度不一致的知識。Dursun & Kabadayi(2013)亦將偏見同化的歷程稱之為認知防禦機制(cognitive defense mechanism),認為人們會輕信與記住一致訊息,曲解與忽略不一致訊息,以維持既存態度。
偏見同化理論的起源,在解釋為何人們面對爭議性議題時,閱讀立場不同的訊息不僅沒有如公共審議觀點所認為的縮小立場不同者之間的差距,反而是擴大,造成更嚴重的極化。政策或政治方面的爭議性議題尤然。例如,Lord et al.(1979)針對死刑招募數量相等的支持者與反對者,皆閱讀一篇死刑「具」嚇阻效能與一篇死刑「不具」嚇阻效能的虛構文章。結果發現,實驗參與者皆認為與自己立場一致的文章寫得較好、較令人信服;也就是說,死刑支持者認為死刑「具」嚇阻效能的文章寫得較好、較令人信服;死刑反對者認為死刑「不具」嚇阻寫得較好、較令人信服。更進一步,暴露於立場不同的訊息後,死刑支持者與反對者對死刑的態度差距更大、更極化,而非趨向一致:詢問態度改變,死刑支持者認為自己更支持死刑,死刑反對者認為自己更反對死刑。McHoskey(1995)在美國甘迺迪總統遇刺 30 年後,招募於遇刺後出生的大學生參與實驗,並先調查他們對遇刺案的態度是偏向刺客獨自犯案、還是有其他共謀的陰謀論,接著閱讀支持獨自犯案與陰謀論的證據。結果發現,這些大學生認為與自己立場一致的證據較有說服力;偏向獨自犯案者,認為支持獨自犯案的證據較有說服力;偏向陰謀論者,認為支持陰謀論的證據較有說服力。同樣地,這些大學生對甘迺迪遇刺案的態度在閱讀完立場不同的證據後,變得更極化:比較閱讀前與閱讀後的態度,偏向獨自犯案者更支持獨自犯案,偏向陰謀論者更支持陰謀論。偏見同化理論也被用來探究人們對同性戀的態度極化現象。
取自中華傳播學刊 33期 ( 2018/06) , 137-179
偏見與歧視的實驗[編輯]
本實驗是由專門研究人性與道德行為領域的耶魯大學心理學教授 Paul Bloom所做,他發現我們從嬰兒時期開始就懂得從別人的行為分辨好壞、區分你我而形成偏見。他們以六個月大的嬰兒做實驗,拿分別喜歡豆子和全麥餅乾的兩個玩偶給他們選擇,小嬰兒通常較喜歡和自己有同樣口味的玩偶,而且看到另一組的玩偶被自己喜歡的玩偶欺負時,還會很開心。由此可見,我們從還沒學會說話、走路之前,就已經懂得開始將看到的人事物分為兩國,傾向對自己的同類較友善,而對不同類或陌生的對象較易產生敵意。 另外,關於常常被拿出來討論的種族歧視議題,1999年 Schulman做了一個實驗。他請了一堆演員,將他們分成黑人和白人的組別。這些黑人和白人分別對著攝影機錄下一些關於心臟病的描述(每組內容都相同),然後請上百位醫師觀看這些影帶,當然,這些醫師並不知道這些「病患」是演員。然而結果出來,發現明明一樣的病症,醫師對白人的處遇(手術建議)或藥方都遠比對黑人來得好,來得多,而這些醫生自己也覺得莫名其妙,認為自身並沒有種族歧視的問題。這個實驗說明種族印象和文化印象早就深刻在每個人的心中。
偏見在演化上的角色[編輯]
偏見提供了人們一種快速判斷事物的模式,往往能夠幫助我們節省思考時間,使行動更有效率,也是所謂的「捷思」中的一環。假如我們完全沒有偏見的時候,我們便無法快速判斷所需面對的事物,必須等待我們對這些事物蒐集到足夠資訊後,才可以進行判斷與分析。當我們在生活中每每都需如此才能完成事物的判斷,無疑會造成我們思考效率的減緩。 回到遠古時代,人類身處危機四伏的環境裡,假設人類親眼看見一頭獅子吃人,之後便會對獅子產生一種危險的印象,其實這是一種幫助生存的本能。類推到現代人身上也是同樣的道理,假設有某種特徵的人種經常攻擊自己的社群或是經由傳播媒體得知這種族裔的人是具有攻擊性的,自然而然的,在之後看到有這種特徵的人便會心生警惕,像是有些人會覺得黑人群聚的地區很危險。因此,「偏見」其實在自然界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但我們不應因為這是自然現象而忽略了身為一個文明人應該尊重人的道理。

說服(persuasion)[編輯]

說服 (persuasion) 是藉由訊息的溝通來改變個人態度的方法。
耶魯大學在1940年代晚期大量進行相關研究,探討決定說服效果的溝通者、溝通內容和接收者的特徵(Hovland et al.,1953)。研究持續多年,發現許多有趣現象,卻衍生少數通則,結果變得相當複雜,每一種結論似乎都建立在特定條件之上。從1980年代開始,對於兩種認知處理模式自動化與控制模式的興趣推動了分析說服溝通的整合架構(Chen & Chaiken,1999;Petty & Wegener,1999)。此外,也讓我們來看看社會心理學的研究,對於說服技巧和態度轉變的關係是怎麼說的。研究態度的心理學家,將說服的策略分為中央說服路徑和周邊說服路徑 (Petty & Cacioppo, 1986),大致上分別代表透過內容論述來說服和透過表面線索來說服的差別 。
訊息來源[編輯]
影響訊息來源的品質包含可信度與可愛度。訊息的可信度 (credibility) 越高,被接受的可能性越大 (O』Keefe,1990),來自所信賴的人物或專家的訊息往往是高可信度的。訊息的可愛度 (likability) 越高,越能使人接受 (Roskos,Ewoldsen & Fazio,1992),來自所仰慕的人的訊息往往是高可愛度的。
訊息內容[編輯]
訊息內容的組織、訊息提供順序與訴求方法等,都將對訊息對象的態度產生不同的影響。
慎思可能性模型[編輯]
Petty&Cacioppo (1979) 提出慎思可能性模型 (elaborate likelihood model),又稱為詳盡可能性模型、精細可能性模型、推敲可能性模型。意謂著在面對接收資訊時不同的慎思、推敲程度。人們在面對遊說時的兩種模式,有時收訊者有動機保持專注,因此能對訊息進行詳細的分析,有時卻不會如此。如果處於高慎思的一端 (願意且能夠深入思考),就會依循中央路徑 (central route) 接受說服;中央路徑是——「針對問題本身」,指建立在論理邏輯,著重提供事實和證據,來達成改變對方態度的目的。如果處於低慎思的一端 (不願意或無法深入思考),就會依循周邊路徑 (peripheral route) 接受說服,周邊路徑是——「避開問題本質」,指著重情感訴求,而非講述道理或論理邏輯,重視營造好感與正向情緒,來達成改變對方態度的目的。例如:商業廣告。消費者在看到廣告時,有中央途徑或周邊路徑可以改變對於產品的態度。當消費者對於產品的動機或能力都較高時,容易藉由深入了解這項產品或品牌的消息、資訊、說明,因此而改變行為模式或是態度,這就是廣告讓消費者依循中央路徑接受說服,也就是當消費者本身的知識水平較高,或是傾向理性思考時。例如,如果消費者想買車,而一般人對於買車較不容易衝動消費,消費者本身經濟水平也高,因此大多數的人會主動去搜集不同的車種的資訊,或是上官網了解,這時官網的廣告就容易讓消費者依循中央路徑接受說服。反之,當消費者本身對於產品本身的動機或能力不高,而只是被動的接收關於產品的廣告消息時,廣告業者可以選擇讓消費者依循周邊路徑接受說服。例如,市面上的運動品牌大都會找代言人。由於對於每個品牌不同的球鞋或球衣不太會主動去比較不同的布料、鞋底,就算業者在廣告中揭露這些消息,可能效果都不及請一位人氣球星穿上這些球衣跟球鞋。此時消費者是因為自己喜愛的球星而改變對於品牌的態度及消費行為,就依循周邊路徑被廣告說服。
而影響動機和能力的因素包括消費者對於廣告流程的掌握程度、需求、身處的環境、引發的情緒、知識水平。消費者對於一本型錄或傳單的掌握程度較一則十秒的電視廣告高,此時就更容易依循中央途徑。對於產品的需求越高,改變行為或態度的動機就越強。例如一般人對於高價珠寶的需求極低,改變行為或態度的動機就也很低。身處的環境則決定了消費者容不容易分散注意力,例如電影正片放映前的廣告能容易讓觀眾全神投入廣告內容。引發的情緒如果是能讓消費者主動思考的話,就容易引發消費者依循中央路徑被說服。如果廣告的內容具高度專業性或高知識性,那知識水平較低的觀眾則很難理解廣告想要傳達的內容或態度。
單面論證與雙面論證[編輯]
當訊息牽涉到爭議未決的課題時,傳播者可以提供對自己觀點有利的單面論證 (one-side argument),也可以同時呈現關於問題利弊得失的雙面論證 (two-side argument)。如果說服者與被說服者的看法一致時,使用單面論證的效果較好,因為能強化對方對於此議題或事項的看法。反之,當說服者與被說服者的看法不一致時,雙面論證對個人態度的影響力大於單面論證(O』Keefe,1990)。因為從與對方相同的看法及角度切入,較有機會瓦解對方對於此議題的武裝,而同時也能避免被說服者有一種說服者只是單純想要改變對方的態度或接受自己的想法的感覺。另外,對於知識水平較高的人進行雙面論證的效果比對於知識水平較低的人進行雙面論證好。而單面論證及雙面論證的方法被廣泛應用於行銷、管理、諮商、輔導等多方面。
初始效應與時近效應[編輯]
若傳播者提供雙面論證的訊息,並試圖使正面訊息產生影響,就應該注意提供資料的時間順序,以達成說服的效果。假若正、反面訊息在時間上接連著提供,應該先提供正面訊息後在提供反面訊息,以利於正面資料產生初始效應;假若正、反面訊息提供的時間相隔很長,應先提供反面訊息後在提供正面訊息,以利正面訊息產生時近效應。選擇的自由提供具有選擇的自由的訊息內容,通常較容易被人接受。
收訊者的個人因素[編輯]
收訊者的能力、人格、動機、興趣、態度等之不同,也會影響到傳播訊息內容或傳播方法的有效性,並與訊息來源、訊息內容產生交互作用。個人既存且根深蒂固的態度少有改變的可能 (Zuwerink & Devine,1996);若個人的觀點與訊息格格不入,則個人的信念難以改變 (Edwards & Smith,1996);若個人收到預警訊息,知道有人即將設法改變自己的態度,則將減弱訊息效。
中央說服路徑(Central route to persuasion)[編輯]
意指當人們有動機、也有能力仔細理解訊息時,便較能夠專注於訊息內容的邏輯論述,認真分析論證的有效性與合理性,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理性判斷」。當個人可以對說服訊息深思熟慮時,就會遵循說服的中央途徑。許多研究主張,費力思考可以說明中央途徑的說服,在其中一項研究裡,每一位參與者閱讀有關爭議性議題的溝通內容,並且對每一論點寫下一句話,代表自己的反應。
周邊說服路徑(Peripheral route to persuasion)[編輯]
則指當人們缺乏動機、或缺乏能力注意訊息內容時,便難以專注理解訊息內容的論述,而容易轉而採用各種表面線索,來決定是否接受訊息的觀點,例如文章或演說的長度、作者的身分、權威程度、甚至外貌的吸引力。如何才能得到更中立客觀的資訊?當閱聽者缺乏了解動機 (可能認為該議題沒有切身相關,並不特別感興趣)、或是一時沒有能力注意 (可能正在分心思考其他事情),便可能落入周邊說服路徑的影響。此時各種表面線索都可能影響閱聽者對文章可信度的判斷,包括轉貼者是誰、文章的長度和美觀度、甚至回應留言的多寡。可想而知,我們不難想見這樣的情況在使用Facebook時發生,畢竟大部分的人都很可能在上社群網站時一心多用。因此,如果你一直以來都對自己在接收資訊上的理性判斷能力深具信心,或許現在是個自我檢視的好時機。」如果你真的有把前面的引述看完,我相信,光是以這個引述的長度,您至少就具有「理性判斷」的態度了。

社會影響[編輯]

人在社會中與其置身的團體有著相互作用,而「社會影響」(social influence)即是指個人的認知或行為會受到與自己存在的團體有意或無意地影響。在這個小節,我們會來討論不同層次的社會影響,依據其效果由弱至強分為五個層次:覺醒、接受、從眾、順從、服從。

ㄧ、覺醒(arou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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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來了解什麼是覺醒,在心理學中覺醒指的是生理狀態上清醒和專注的狀態,覺醒主要是受到大腦中的網狀活化系統(reticular activating system , RAS) 所控制。而RAS和我們的覺醒程度會受到許多事物的影響,除了我們的飲食外,他也會受到環境的影響。像是因為他人的在場改變大腦中分泌的神經傳導物質,像是血清素、多巴胺、乙醯膽鹼等等。 舉例而言,要是你在解一個題目,而有人在旁邊盯著你寫算式,一般來說你可能會有些緊張,緊張感會增加RAS的活動、讓你覺醒。但對於某些人來說,他可能會因為他人的在場,腦中一片空白,那便是因為他們覺醒的程度太高,反而使表現能力下降。

二、接受(acceptance)[編輯]

接受所指便是對於一件事物或是情況的同意。那在社會影響的討論,主要是著重於對於他人各種明示或暗示的接受。我們可以了解此層級比起單純因為他人在場的覺醒,有更進一步與他人的互動。

三、從眾(conformity)[編輯]

定義[編輯]
從眾是指個人或群體中的少數在想像或者真實存在的群體壓力下,放棄原有態度,改變自己的意見或行為,然而此種改變並不是基於團體或其他人提出的請求,而是個人自動遵循團體內與多數人一致的態度或行為。例如說,如果你喜歡歌手周杰倫是因為他的歌好聽,那不是從眾;但如果是因為你朋友會討論,不一起討論會被同學取笑,那麼你就是在從眾。
從眾的原因[編輯]
從眾行為的產生,大致分為三種原因
1.訊息性需求:人有知道正確訊息的需求,個人為了免於錯誤的資訊而選擇做出與多數人一致的判斷。
2.規範性需求:被同儕接受的需要。當個體態度與群體不一致時,個體會需要承受較大的心理壓力,此時從眾行為就是一種降低衝突、增加歸屬感的手段。
3.變色龍效應(chameleon effect)包含自動化的社會影響與無意識的模仿行為(抖腳、摸臉),屬於system I
[15] 簡單介紹原因的話,從眾是一種受到社會或團體規範的壓力影響,人們因為不想違反社會規範所以選擇改變自己的想法和行為,而社會規範之所以如此具有影響力主要是因為:1.我們在人際關係的章節有提到,當兩個人在個性、態度、想法上越接近時,越有可能成為朋友,因此人們往往會希望獲得更多人的認同,這時候社會規範由於是許多人一起遵守的行為守則,為了和大家有較為相似的行為,從眾這個現象便應運而生。2.人們通常會學習到「對」的事就是好的,然而判斷是非的標準卻又是另一個概念,而我們在社會規範的段落會介紹到社會規範像是一種社會上大部分的人的一種價值判斷,由於社會規範是社會上多數人所遵從的,所以往往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因此人們常常參考社會規範作為行為守則。3.從眾也可以讓一個人產生對其所從眾的團體產生歸屬感,在社會學上,規範具有分類各個團體的功能,而遵守一個團體的規範是證明人們屬於某個團體的條件,因此當一個人對某個團體有極強的認同感時,就會去遵循該團體的社會規範,造成從眾的現象。4.當一個人違反社會規範時,往往會受到不利的影響,為了避免這些負面的後果,人們就會盡量從眾。
詳細也可分為下述群體因素、情境因素跟個人因素三大類。
(1)群體因素[編輯]
a.團體向心力:
當個體與所屬的團體為強聯繫,團員彼此關係緊密,向心力越高,個體感受到的團體壓力也越強烈,因此為了避免被當作特異分子或被群體排除,個體較傾向從眾行為。
b.團體意見一致性:
當團體成員意見或行為一致性很高時,個體從眾的機率也較大。但若是此時出現了一位異議者,就可以大幅降低其他人所面臨的團體壓力,使其他人敢於與群體對立。而且不論這位異議者的選擇多麼荒謬,或異議者在團體中的地位高低、受不受歡迎以及其他人格特質等,都能產生同樣的效果。「人云亦云」會讓人產生較快樂的情緒,而當想法和大家不同時,跟酬賞有關的二個神經結構:依核(nucleus accumbens) 以及腹頂蓋區(ventral tegmental area)會變得不活躍,反是偵測錯誤的腦區較活躍。
c.團體大小:報酬遞減(diminishing returns) 實驗發現三人小團體從眾效果最強。團體越大,凝聚力下降,則較不容易表現從眾行為。
在阿希從眾(下方會提及實驗相關內容)的後續實驗改變了團體的大小,團體從兩人到十六人(含真被試本身),分別測試受試者從眾的次數,結果得出:在五人以下的情況,隨著人數增加,受試者平均從眾的次數也會增加,但是若是繼續增加人數,平均從眾次數卻不會繼續增加,因此亞許認為,在假被試為3~4人(即團體大小4~5人)的 情況下最容易發生從眾,這或許是因為在這種明顯錯誤的情況下,要是假被試人 數過多反而越容易露出破綻,因此增加人數無法增加實驗效果。而上面結論畢竟不合乎真實生活情境,並且團體也是在非自然條件下形成的「冒充群體」(Petarovski,1979;Andeleawa,1980),因此米爾葛蘭等人 (Milgaram,et al.,1969) 便提出質疑,他認為在現實生活中,持某意見的人數越多,採取某行動的人數越多,所形成的社會壓力就越大,越容易使個體發生從眾行為。不過,也有一種說法是團體大小對於從眾行為的影響也有「報酬遞減效應(diminishing returns)」,如果將社會行動者當作燈泡,當燈泡從兩個變成四個時,對空間照明的影響明顯可見,但從十個到十二個,效果不像原本明顯。也就是說,社會行動者在人數少的小團體中,若作出不同的決定會受到的壓力和異樣眼光的強度較強,但在大團體裡,一點點的不同不一定會被注意到。
(2)情境因素[編輯]
a.信息模糊程度:
當情境模糊,個體無法準確判斷何種選擇才是正確時 (如下述謝里夫游動錯覺實驗),從眾的情形就會大幅提高,這可能是因為當資訊很少時,「周遭眾人的行為反應」這個資訊在人們判斷事情時所考慮的因素之中佔了比較大的比例,導致做出從眾決定的可能性較高,當資訊較為充足時,「周遭眾人的行為反應」所佔的考慮因素比例比較低,就不容易發生從眾行為,例如:當一群人從火車上的一個車廂往一個方向一直移動,其他的乘客或許就有可能因為擔心前面車廂發生了甚麼危險的事,而跟著一起從眾行動,若車掌廣播前面的車廂指是停電導致旅客移動,其他的乘客就大概不會有從眾行為的發生。
b.對所判斷事物的熟悉度:
人們面對自己熟悉的題材時,對自己的選擇判斷有較大的自信心,因此會減低從眾的可能性;而在面臨不熟悉的題材時,對自己判斷較沒有信心,因此傾向從眾。
c.行為的公開性:
在阿希實驗中,真被試必須公開說出自己的判斷,若其他條件皆不變,但真被試改採私下(或匿名)回答,則此時從眾的比例會大幅降低,這是因 為匿名的情境降低了團體壓力,不需要擔心因為選擇與多數人不一致而遭受非議。
d.權威人士的影響:
人們傾向於聽從權威者的意見,儘管這些威權者只佔整個團體的少數人。就算當人們十分堅定於自己的意見,但權威者真的對整個團體具有很強的影響力時,還是有可能發生從眾行為,追尋這些權威者。可能是因為權威者多被認為比較優秀,其判斷較容易受人信賴,而這些人又在社會上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容易被人重視,也因為少數人的聲音如果真的被大眾所聽見的話,經常會受到許多的檢視和關注,提高這些意見的影響力。不過由於沒有團體大小這個因素的加乘效果,少數影響從眾往往較少出現,而且效果可能也不會太強。
(3)個人因素[編輯]
a.人格特質:
研究顯示智力較低、自信心不足、易焦慮以及需要得到社會讚譽的人有較大的從眾性。
b.社會地位:
中等社會地位者,比社會地位高或低的人容易表現從眾行為 (Driskell, Mullen, 1990)。
c.文化差異:
不同民族、國家的從眾傾向不同,在強調與他人的互動以及傳統的集體主義較盛行的文化(如東方文化)下生長的人,比在強調個人的個人主義社會(如歐美文化)下生長的人更容易產生從眾行為,因為團體壓力較大。
d.其他:
1.問題的重要程度:牽涉到金錢與自尊,例如:答對問題就有錢可拿,因此很在乎答案的正確性而改變答案。自尊部分則是與個人與團體成員間的關係有關,越在意團體對自己的評價,從眾傾向越強。 2.對規範的注意程度(activating norms):例如先以「在校園裡喝酒很酷」的論述觸發(prime)新生,則在活動中他們會喝比平常更多的酒。 3.同伴的關係(pluralistic ignorance)多數人的無知。如果多數人處於唔知,會讓更多人無知。

這些其他因素皆會引響個人的從眾行為。

從眾的機制[編輯]
愛司克(Asch)設計了一個經典的從眾實驗。他先邀請男性大學生來實驗室進行一個視覺的研究,每次研究進行時有七個人同時先看一張卡片,卡片上有一線段,他們被要求指出這一線段跟第二張卡片上的 3 條線段中的哪一條長度最接近。實驗進行時,每一個人都會輪流被問到,而輪到時他們必須大聲說出他的答案,這七個人當中,只有坐在第六位的是真正被邀請來的大學生,他並不知道其餘六位都是研究者的同謀。實驗開始進行,在前兩次實驗中,同謀都說出正確的答案,但到第 3 次實驗時,很明顯地正確答案應該是第 2 個線段,但是前五個參與者(同謀)都回答第 3 條線段最接近,第 6 個參與者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在整個實驗的過程中,前五個同謀有數次會提供一致的錯誤答案,愛司克想要知道這個參與者會怎麼反應。這個線段判斷作業相當簡單且有明確答案,如果撇開社會壓力不談,一般而言,錯誤的機會不到 1%。所以,如果這個參與者說出跟同謀一樣的錯誤答案,那他就是明知故犯,此時能解釋他行為的理由就是他在從眾。如果是你,你到底是會隨波逐流呢?還是會堅持己見?根據愛司克的發現,123 位研究參與者平均從眾的行為佔 37%,固然有四分之一的人堅持不從眾,達75%的人則至少有一次從眾行為。即使30年後有人重覆愛司克的研究,結果從眾的比例仍大致相似。
從眾的分類[編輯]
既然是在遭受群體壓力下產生的反應,其心理上未必是認同的,因此從眾又可依據深度分為兩類:
(1)口服心不服的從眾(public conformity):外在、表面的,從眾的深度較淺,並非發自內心的認可這樣的行為,但是屈於外界壓力只好表現出符合外界要求的行為,但內心還是堅持自己的觀點,算是一種「順從」。
(2)心服口服的從眾(private acceptance):內在的,又稱為接受,是指個體除了行為上的從眾,還發生了信念上的改變,由衷地認為群體的意見是正確的。即真的改變內心的想法和偏好。例如:日常生活中我們的審美觀一直在改變
也有社會心理學家將可能導致從眾的兩種力量分為: (1)資訊性影響(informational influence)的歷程,即個人希望自己是正確的,而且想要了解在既存情境中適宜的行爲方式。 (2)規範性影響(normative influence)的歷程,即個人希望被他人所喜歡、接納及稱讚。
從眾行為的實驗研究[編輯]
謝里夫 (Sherif, 1935) 自動運動效果[編輯]
謝里夫是最早利用游動錯覺 (autokinetic effect) 進行從眾研究實驗的人,所謂游動錯覺是指,在黑暗的環境中,人盯著一固定不動的光點看久之後,人眼球會不自主地顫動,因而產生視錯覺,使人誤以為光點在前後左右移動。
謝里夫的實驗讓受試者從暗室中凝視遠處的固定光點,等視錯覺發生後,請受試者估計光點移動的距離。此實驗有兩個基本假設:
(1) 每個人都會產生游動錯覺;(2) 受試者並不清楚眼球顫動與光點游動距離間之關係,以致無法精準判斷光點游動的距離,只能靠猜測。
實驗結果發現,當受試者單獨估計距離時,不同人間的判斷差異極大,答案從幾吋到幾呎都有,但是當研究者在人群中置入一實驗助手,當實驗助手以肯定的口吻回答出一個答案之後,經過幾次的循環,所有受試者的答案都變得十分接近。
這是因為在信息模糊的情境下,單獨參與實驗的受試者沒有其他答案可以參考,只好建立自己的判斷系統,而此系統因人而異,不同人間可能差異極大;而當有受試者先建立了判斷系統,其他受試者會由於對自己的判斷沒有把握,害怕自己的答案是錯的,便選擇參考其他人的答案,進而產生了從眾效應。
阿希(Asch,1951,1955)實驗[編輯]
上述謝里夫實驗得出在信息不足情境下人們會產生從眾行為,聽起來很合理,那在答案明確的情況下呢?人們是否就能夠堅持自己的判斷?如果你這麼認為,下述阿希從眾實驗的結果或許令你感到訝異。
1951年時史丹佛大學斯沃斯摩學院的心理學教授——所羅門·阿希(Solomon Eliot Asch)進行了從眾的實驗,實驗參與對象為三所來自不同大學總計123名的男學生。
在阿希的實驗中,共有七名受試者,然而有六名是假被試,而真被試被告知他所參與的是個知覺判斷的實驗,並且總是被安排在倒數第二個回答。實驗內容是要受試者判斷ABC 三條不同長度的比較線段何者與標準線段等長。
此判斷實驗進行好幾回合,在前幾回合中假被試均做出正確的回答,但自第某一回合開始,前五個假被試皆故意說出錯誤的答案,實驗結果發現所有受試者中大約有四分之三會發生從眾行為,選擇明顯錯誤的答案,而所有真被試平均有三分之一的時間會發生從眾。
後續阿希還嘗試改變實驗變因,像是加入第二位真實受試者、以書面而非直接作答的方式作答、改變群體大小等方式。發現當團體規模改變、團體內部意見不一致時,對於受試者的壓力也會相應減輕,使其從眾性降低。
阿希認為,人們之所以對於社會壓力會讓步是因為透過附和別人的意見,我們可以得到正面的回饋跟感受,一方面也避免接收到負面的回饋。
在線段實驗中,被問及哪個線段較長時,如果團體其他人都回答很明顯是錯誤的答案,受試者仍可能會從眾也回答錯誤答案;而在團體規模上,Asch認為4~5人是最可能發生從眾的行為;不過,Milgram指出真實情況下,支持某意見的聲量越大,越可能發生從眾行為才對。這是這個實驗的不同看法的補充。
Janis(Irving Janis)的「集體盲思」概念[編輯]
Janis則是透過許多歷史事件的分析提出「集體盲思」(groupthink)的概念,在這情況下,成員會努力追求團隊的和諧共識,大家有一股莫名的自信與凝聚力,而內心小警察(她稱之為mindguard)也會不斷自我審查,團隊因而缺乏客觀的分析與角度。舉例來說,在歷史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大家都有個目標一致的外部敵人(e.g. 蘇俄),所以才會服從不人道的制度,這即是Janis所稱前置因素中的「外部威脅」,也進而促成團體內部「高度凝聚力」;在這樣情況下,所有原先不被允許的行為都轉而能夠透過「集體合理化」來證成其正當性,也當然就對群體道德不疑有他。此外,當有「異議者」出現時,打破了集體盲思的決策,但眾人卻難以思忖這個制度的缺漏,反而非常有可能將異議者排出於團體之外(維繫制度的正當性與不可質疑性),即「對異議者施加壓力」。大家對這樣的制度深信不疑,也是種團體過分自信的展現。
Milgram判斷聲音長短的實驗[編輯]
在實驗中,受試者會被帶到有六個房間的實驗場所,並安排在第6號的房間。房間內有耳機,受試者會透過耳機聽到兩次短暫的聲響,再聽到前五位受試者的答案後被要求判斷哪一聲較長。在三十次的實驗中,受試者會聽到十六次一致錯誤的答案,目的是為了瞭解受試者是否會屈從於社會壓力而給出錯誤答案,而實驗結果也顯示有62%的受試者會選擇從眾。
即使 Milgram加上飛行安全的情境,也就是跟受試者說表明他所提供的答案將會成為給設計飛機導航的數據,在這樣的情況下,依舊會有一半的受試者選擇從眾而給出錯誤的答案。 再另一個情境中,受試者可以不用公開說出自己的答案,轉而寫在紙上,透過減少受試者壓力的情境設計探討是否會影響受試者的決策,雖然結果是給出錯誤答案的比例會降低,但依舊有一定比例會選擇從眾(50%)。Milgram還設計了另一個「指責情境」,一及在受是者題出和多數人不同的意見時,就會出現指責受試者的聲音,結果顯示約有75%受試者從眾。
有趣的是,當 Milgram將自己的實驗轉移到不同的群體(挪威人與法國人),發現在不同的文化特性下,從眾的行為程度會有不一樣的表現。 Milgram發現,法國人的從眾行為在不一樣的情境中都比挪威人來的低,在響鈴情境中(受試者如果不確定的話可以要求再聽一次),有70%的法國人會要求再聽一次,遠遠高於挪威人的25%。在指責情境中(如果受試者提出了跟多數人不一樣的意見後會出現責備),甚至有部分法國人會回嗆。
明顯錯誤下的從眾行為[編輯]
在上述阿希實驗結束後,實驗者詢問受試者在答案如此明確的情況下卻仍然選擇多數人的錯誤答案的原因,而後得出在明顯錯誤下的從眾行為大致可分為三種類型
a.知覺的歪曲:此情形下受試者產生錯誤的觀察,把假被試的答案作為自己判斷的參考,進而選出自己以為是"正確"的答案,而實際上受試者的判斷力早已受到錯誤訊息的干擾。
b.判斷的歪曲:受試者意識到自己知覺到的跟別人不同,但是卻選擇相信多數人,並且認為自己的判斷是錯誤的。一般而言這種情境下的從眾是最常見的。
c.行為的歪曲:受試者意識到自己的判斷與多數人不同,且堅信自己是正確的,錯的是他人,但是卻跟著多數人做出同樣的錯選擇。這實際上是順從的一種。
從眾的深度[編輯]
a.私下接納(private conformity):是內在性的,不僅做出了從眾行為,且深信其他人的答案、選擇是正確的,並將之內化成為自己的答案。從眾的程度深。
b.公開順從(public conformity):僅在外在從眾,是表面上的行為,心理仍然不認同其他人的答案、選擇,只是為了不突兀而從眾。從眾的程度淺。

少數人的影響與不從眾行為
考慮到優勢團體掌控著資源和資訊,我們不至於訝異,人們傾向於對這些團體靠攏。然而,你也知道,人們有時候還是會堅持自己的觀點。這是如何發生?人們如和何逃避團體的優勢支配?任何新的秩序反規範的事物,如何形成? 扶序(反規範的事物)如何形成?是否在若干條件 下,弱勢團體將可抗衡優勢團體,進而逆轉情勢以創立新的規範?
當美國的研究學者集中探討從眾行為的同時(這部分地是因為從眾與民主的交織關係),有些歐洲的社會心理學家卻強調「少數人改變多數人」的力量。法國的 Serge Moscovici首先開拓「弱勢團體的影響」的研究。在一項研究中,受試者被要求說出所呈現之布條的顏色,大多數人都正確說出布條的顏色,但混在其中的兩位實驗助手卻一致地把「綠色 」布條說成是「藍色 」。他們一致的少數人的異議並未對多數人造成立即的影響。但是當稍後單獨測試時,有些受試者轉移了他們的判斷,他們把藍色與綠色之間的界限稍微移向顏色連續頻譜的藍色這側( Moscovici, 1976)。 最終, 多數人的力量可能被堅定少數人的信念所削弱(Moscovici',1980,1985) 。
根據前面提到的「規範性影響」與「資訊性影響」之間的劃分來思考這些效應(Crano & Prislin,2006; Wood et al., 1994)·弱勢(少數人)團體擁有相對較少的規範性影響力:優勢(多數人)團的成員通常不特別關心是否受到少數人的喜歡或接納。另一方面,弱勢團體確實擁有資訊性影響力:少數人可以激勵團體成員從多元觀點理解所面對的議題(Sinaceur et al., 2010)。不幸的是,這種資訊性影響的潛力不是經常能夠奏效,多數人還是試圖跟偏離正軌或低度共識的觀點保持距離,少數人其實不大容易征服多數人這樣的心態(規範性影響力)(Wood, 2000)。
在社會上,多數人(優勢團體)傾向於是現狀(status quo)的擁護者。一般而言,改革和變動的力量是來自少數人(弱勢團體)的成員,他們可能是對當前制度感到不滿意,要不就是有能力設想新的可能性及開發另一些途徑以處理當前的問題。無論如何,保守的多數人觀點與異議的少數人觀點之間的衝突是革新(innovations)的基本先決條件,將可導致正面的社會變動。

四、順從(compliance)[編輯]

定義[編輯]
如前面從眾的定義中第三段裡提到的,口服心不服的從眾是屬於順從的一種,這可以用下面提到的羅伯特‧齊歐迪尼(Robert Cialdini)六大原則中的社會認同原則 (Social validation) 去解釋。順從的更詳盡定義是:個體由於他人(群體)直接的要求(或請求),或者他人帶有暗示希望個體可以去做某件事的舉動,而改變了自己的行為以符合對方期待的現象。但此時個體並不一定真心想做出這樣的行為,而要求者通常也不具備真正的權威。個體會順從常常只是因為群體壓力或者人際交往間的不成文規定(即所謂做人處事的道理),因此要求者通常需要透過某些技巧來提高被要求者順從的可能性。以下我們將介紹使人順從的技巧。
順從與從眾主要的不同是,從眾是遵從內隱的群體規範,而順從通常發生在團體或具體互動關係。像是他人(非權威)對我們提出明確的意見與請求。
順從的機制[編輯]
在二次世界大戰後,密爾格萊姆(Stanley Milgram)訝異德國人對希特勒的服從居然可以到如此瘋狂屠殺猶太人的地步,導致他對服從的研究興趣。密爾格萊姆先在社區中徵求 40 位自願的男性來參加學習與懲罰的實驗,研究參與者來到實驗室後,以抽籤的方式決定他們在這個實驗中擔任「老師」或「學生」,但事實上,裡面的籤都是扮演「老師」,而扮演學生的則是研究者的同謀,一位 47 歲的男性助理。扮演老師的研究者親眼目睹了學生被要求坐在椅子上,手上綁了許多電擊片(當學生回答錯誤時,會通電流以懲罰學生),然後老師被帶到另一間房間,裡面有一個電流控制儀。雖然這些儀器設備配合上假學生被電後的叫聲,一切看來幾可亂真,但這只是研究者假造的環境,學生同謀並未受到電擊,而研究者只是在這個過程中,扮演一個權威者,要老師對答錯的學生施以電擊處罰,看這些老師對權威的反應如何。在研究設計中,假學生笨笨地常會犯錯,因此,老師必須依照指示在每次錯誤後增加電壓。當進行到 300 伏特時,學生同謀會敲擊隔在兩間房間中的牆,並且以不回答老師的問題來表示抗議,在這個時候,參與者通常會尋求研究者的指示,扮演權威角色的研究者則要老師繼續對這個已經不發言的學生加強電壓,密爾格萊姆想知道這些老師究竟會用到多高的電壓才會反抗權威,不繼續研究。研究結果,有 65%的老師會用到最重度的電擊,儘管他們服從了研究者,而多數的人也會為學生發聲,表達對學生受傷的關心,他們會抗議、抱怨、緊咬雙唇、顫抖、焦躁不安,但是他們仍然繼續加強電擊。這樣的研究結果讓密爾格萊姆發現:服從權威可能比我們預期的更常發生。
羅伯特‧齊歐迪尼(Robert Cialdini)六大原則(1994)[編輯]
一.互惠原則(Reciprocation)/略施小惠法(the free gift technique):此乃利用人們「互惠常模」來增加對象順應的機會。先給予免費的小贈禮又或是其他各種形式的恩惠,使受惠者受到「禮尚往來」的想法--即為「互惠常模」--影響而感到壓力便不好意思拒絕施惠者收後提出的正式要求。使受惠者有「我需要回報別人先前恩惠」的想法進而驅使其順從。有一實驗便展現了此「略施小技法」的效用:首先實驗者讓一位不知情的大學生和一位實驗同謀者共同參與一個聚會,在會議中場休息時間時,同謀者藉口買飲料離開。接著在實驗組的情境裡,同謀者回來時會為不知情大學生也買一瓶飲料,但控制組則否,接著會議結束後這名同謀者會向參與者兜售一些慈善彩卷,結果獲得免費飲料的大學生所購的彩卷數是沒有飲料者的兩倍之多。此實驗也好像實證了一句俗諺:拿人手短、吃人嘴軟,只要得到對方的小恩惠,人們通常便會因此覺得有義務回報施惠者,因此獲得免費飲料的大學生也就較不好意思拒絕同謀者兜售之彩卷。
二.承諾與一致原則(Commitment and consistency):若先提出的想法或立場與先前人們相符,則人們較可能接受這樣的要求。而在現實中常用的得寸進尺法(foot-in-the-door technique)和低價策略法(low-ball technique)也是用此一理論解釋之。像是在市場中有時可以看到有些店家經年性的掛著「出清大拍賣」來吸引顧客,這些商家會先將物品的價格訂於遠高於實際進貨價格,再靠著打折來吸引顧客前來購買。或是在傳統市場中時常可以看到婆婆媽媽們在跟店家殺價,但店家之所以讓他們殺價是因為在訂定價格時早已將殺價的空間納入其中了,並希望藉由消費者在經由殺價所取得的小確幸進一步增加顧客消費的可能性。
三.得寸進尺法(foot-in-the-door technique):先以一個較小的要求尋求對方同意,軟化對方態度後繼成功一半了,可以再做出更大的要求。當接受一個較小的要求後,後續的大要求就會被認為是之前觀念的延伸而同意。主要原因是因為當一個人已經答應一個要求時,會使人們認為自己和這些問題或事情有關,然後因為思覺失調的理論中提到人們會傾向於將自己的態度、想法和行為一致化,因此當一個人已經覺得和某件事有所關聯時,這個想法就會使人們比較想要幫忙而不想拒絕。自我覺知理論則提出另一項解釋,他說明當人們同意第一項請求後,會自我認知自己是一個與人為善的合作對象,所以當遇到第二個請求時,他們傾向繼續答應以維持剛建立的合作者形象。 某實驗室進行過研究(Freedman & Fraser,1966):他們首先挨家挨戶地說服屋主在前院豎立一個安全駕駛的標示牌,只有16%的家戶同意。但如果在這之前,屋主先被要求簽署一份請願書或在窗口貼一張相關標籤,兩個禮拜後才被要求於前院立一個標示牌,則有大約55%的屋主同意豎立安全駕駛的標示牌。
四.低價策略/騎虎難下法(low-ball technique):先以低價吸引客戶購買,後續再接露商品的瑕疵或者增加費用,花更多錢買其他配備、耗材,才能將機器功能發揮完整。後續的要求(要求)常被當作是前面低價(小要求)的延伸,故後續的變更客戶常常勉為其難的接受,現實中這樣的手法常被不肖商人拿欺騙消費者。 有一個實驗(Cialdini,Cacioppo,Bassett,&Miller,1978)用電話邀請學生參與心理學實驗,一半的學生得知實驗早上七點就開始後,只有三分之一的學生願意參與,而且只有四分之一的人當天真正前來;另一半的學生一開始時僅被告知有實驗並被詢問是否願意參與,在答應後才告知他們實驗時間是早上七點,這群學生中有56%的人訂下前來的日期,並有53%的人真正前來,證實騎虎難下法的效度。 有效的原因(Brehm,1956):
(1)大多數的人類有言行一致的動機:人類承諾某件事後,會盡力完成,如果沒有達成,會被標籤為不守信用。
(2)不可逆的幻覺:人經常會覺得承諾某件事件後,不能反悔,但實際上不是這樣。
(3)決策後失調:決定某件事後,懷疑自己做的不是最佳決定而感到不安。為了減少不安的感覺,人類會說服自己做的決定是最佳的。
五.退求其次法(the door-in-the-face technique):先要求一個不可能達成的事,然後再提出正式(較小)的要求,對方就會容易順從。司雅丁尼(Robert B. Cialdini)和同事對一拳大學生做過實驗:他們先提出陪伴小朋友到動物園玩兩個小時的請求,只有17%的大學生答應;但如果先前事先提出要大學生加入一個為期兩年的少年犯輔導計畫,則會有一半的大學生答應陪同小朋友到動物園玩兩個小時(Cialdini et al.,1975)。退求其次法(the door-in-the-face technique)幾乎與得寸進尺法(foot-in-the-door technique)同樣有效。 以生活中的情境為例則是在傳統市場中可以看到有些消費者在殺價時會選擇先提出一個不可能的價格,然後再一步步提高,這樣一來最後所能取得的價格經常會比一開始便說出自己期望的價格來的高。
社會認同原則(Social validation):人都希望被認同,當我們被要求在特殊情況下判斷甚麼是正確的,我們會傾向去效法行為價值觀與我們相似或我們認同的人。
六.喜好原則 (Friendship and liking)/兩相情願法(the liking technique):相較於不認識的人,我們更願意去接受朋友或我們欣賞的人的要求。例如;直銷保險總是先找自己身邊的人下手推銷,也就是說人們容易順從自己喜歡的人所提出的請求(Cialdini,2001)。或是當人們在執行一個企劃需要幫忙時不見得會去找整個體制內對此最擅長的人,反而是會去找具有一定技能但與自己又是熟識的人。
喜歡人的因素:體型、外表吸引力、熟悉度、相似性、可信度……等。Burger JM1, Messian N, Patel S, del Prado A, Anderson C.等人在2004年曾做過一項名為「What a coincidence! The effects of incidental similarity on compliance.」的研究:大學生被同學要求評論一篇文章或捐款給慈善單位,結果發現,當要求的人與自己有一定程度上的相似度(例如生日、同名等),欣然同意的比率或捐款數額會增加一倍。
順從的理由:
一、 人類想要取悅自己喜歡的人,讓喜歡的人高興,自己也高興。因為過程中自己能使喜歡的人高興,將會提升自我滿足度,且視之為回饋。
二、 用捷思法(heuristics)決定是否提供協助,其中一種捷思即是幫助自己喜歡的人。因此當自己喜歡的對象提出請求時,人們傾向在尚未實際評估利害關係時忍不住答應。
三、 權威心理原則(Authority):人對於權威人士總是多一點信任。例如:常看到購物頻道邀請某某某博士來宣傳該商品、藝人代言各式各樣的商品。
其他誘使人順從的技巧[編輯]
除了上述羅伯特‧齊歐迪尼六大原則,還有幾項廣為人知的技巧,包括:
以退為進法/漫天要價法(door-in-the-face technique):當人們一開始聽到一個很高的要求並打算拒絕時,往往會更容易接受與之相比較低的要求,儘管第二個要求在正常情況下,人們並不會接受。這或許是因為有些要求並沒有明確的比較度量衡,因此判斷一個要求究竟麻不麻煩的方法往往是用兩個要求互相比較,所以當人們聽到一個很討厭的要求時,就會覺得第二個要求相較之下比較和藹,更容易令人接受。關鍵在於:人在爭執時各讓一步。但當兩個請求相隔太久或兩個請求是不同人提出時,則無效。因為當兩個要求相隔太久,第二個要求並不會被視為與第一個要求相關聯,此時彼此妥協的想法就不會出現(Cann,Sherman,&Elkes,1975)。另外,若兩個要求是不同人提出,退求其次法也不會生效(Cialdini et al.,1975),因為當事人不會覺得自己拒絕第二項要求會虧欠第二位請求的人。最後一個問題點在於,若第一個請求過度不合理,被要求者可能會認為這項要求毫無誠意並且漫天要價(Schwarzwald,Raz,&Zvibel,1979),從而被要求者會放棄與要求者退讓或彼此示好的想法。
非全部策略/不僅如此法/折扣技巧(that's-not-all technique) (Jerry Burger,1986): 當高價出售某項商品,人們可能不會輕易決定購買。但出售商品若在顧客尚未反應時即加上優惠條件、附加贈品等提升商品的附加價值與吸引力,較可能讓顧客接受並購買。如:店員在叫賣時喊出「高級化妝品只要1200元」,然後告訴你現在購買還會附贈面膜。
正當性(justification) (Ellen Langer,1977): 將自己的要求合理化、正當化,即使給出的是一個非常薄弱不具說服力的理由也能夠增加消費者順從的可能性。 如:某人被慫恿或要求買某項東西,當原因是「某人需要它」時也能增加消費者消費的可能性。舉個實際點的例子便是當消費者看到兩個價格不同的同樣一個麵包,其中價格較高的麵包是由某知名社會福利團體服務對象所製作的,另一個價格較低的則是由一般麵包店所製作,就經濟學來說消費者理論上應該選擇價格較低的麵包,直到價格較低的麵包都賣完後才可能選擇購買價格較貴者,但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就會因為購買由社福團體製作的麵包較具有社會責任因而會放棄選購較便宜的。

訊息性需求(exchange of information): 對正確訊息的需求。例如:對某些事物不瞭解,但又想有個答案 又分為偏見同化(biased assimilation,又稱驗證性偏誤)與動機推理(motivated reasoning)兩種原因。
1.偏見同化/驗證性偏誤(biased assimilation): 指的是人們對爭議性議題的既存態度,影響其如何解釋、評價與此議題相關的訊息。人們是以自己掌握的知識與經驗處理接收的資訊,而既存態度是對爭議性議題主要掌握的知識與經驗,如此使得人們很難不偏不倚地處理與自己既存態度一致與不一致的訊息。當暴露於與自己既存態度「一致」的訊息時,人們會放大其證據的強項,忽略其證據的弱點,評價此訊息品質較佳、令人信服、論據較強;相反地,當暴露 於與自己既存態度「不一致」的訊息時,人們會放大其證據的弱點、忽略其證據的強項,評價此訊息品質較差、不令人信服、論據較弱。簡而言之,就是不斷確認已經相信的東西,忽略挑戰信念的證據。
2.動機推理(motivated reasoning) 在無意識、情緒推動的情況下,處理資訊、做出符合特定目的的結論。
這兩種原因顯示了溝通的困難,因為大部分人都是懶惰的思考者,想要SystemI,即依賴直覺、既存態度的思考模式,以儉省認知資源達到認知上的輕鬆。 像是在婚姻平權議題之中,平權方化約基督徒,反同方化約同志。
規範性需求(Reputation concerns): 希望能夠遵守規範與某種潛規則,不要讓自己看起來很突兀,而是能被同儕或附近的人接受的需要。

五、服從(obedience)[編輯]

定義[編輯]
個體因為外界給予的壓力,而做出符合外界要求的行為。這樣的外界壓力有兩方面: 一是來自擁有權力者的命令,若不遵從便很可能受到懲罰,一般生活中對老師、軍官、上司、父母等的服從即是屬於此情況;二則是有一定組織的群體規範,比如法律、行政命令、組織章程、約定俗成的慣例等。從眾和服從同樣都是因為壓力而產生的行為,但不同的地方在於,「從眾是自發的,外界並沒有強迫或者命令個體必須這麼做 」,個體純粹是為了使自己內心平衡才會有如此作為;而服從卻是被迫的,不管對命令和規範是否理解都必須去做,若是不從就會受到懲罰,沒有任何通融以及選擇的餘地。
心理分析學家埃里希·弗洛姆(Erich Fromm)曾在他的著作《逃避自由》(Escape from Freedom)中提到,當人類從傳統社會價值觀、社會習俗牢固的束縛中接放時,個體就需要獨自、自由地面對整個社會。然而,由於社會變遷快速,個體缺乏穩定性,這種自由同時會帶給個體一種焦慮感、疏離感。為了擺脫這種焦慮疏離,人有三種處理方式:專制、毀滅,與服從。其中「服從」意指放棄自主思考,不再需要自己獨自去面對現實社會,以獲得一種安定感。[16]
比克曼(Leonard Bickman)的研究結果顯示服從權威是一個強而有力的規範:當穿著警衛制服的人要求路人付錢給一位陌生人時,大家多半都會照做;但如果他沒穿制服,就較少人會如此(Bickman,1974)。
研究發展的歷史背景[編輯]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同盟國對納粹戰犯進行審判,其中被稱為納粹劊子手的阿道夫.艾希曼 (Adolf Eichmann) 在被審判時宣稱,他並非從未感受到良心譴責。他會做出一連串屠殺猶太人的殘忍舉動只是因為服從上級的命令。在場聽審判的漢娜.鄂蘭 (Hannah Arendt) 因此提出了「平庸的邪惡 (the Banality of Evil ) 」的概念,認為納粹德軍只是與你我無異的普通人,而非性格暴戾、殘忍無道之人。這些人之所以會犯下那些罪大惡極的事是因為他們不懂得思考 (即平庸),只會盲目地服從上級命令。此後心理學家們便開始對服從行為產生了興趣,其中最經典的研究莫過於米爾葛蘭(Milgram)的電擊實驗(1963,1974)。
米格蘭(Milgram)電擊實驗(1963,1974)[編輯]
實驗內容[編輯]
米格蘭(Milgram)召集四十位介於20-50歲間的男性受試者,受試者被告知他們參與的是一項「研究懲罰對學習效果的影響」的實驗。受試者在實驗一開始會和另一位假扮受試者(Mr. Wallace)的實驗協助者一起抽籤決定角色,但實際上受試者都會被分配到老師的角色。實驗中,老師和學生被一道牆隔開,彼此只能用聲音溝通,此外實驗者將學生綁在椅子上,並且在他的手腕上綁上了電極,而老師所處的房間中則放一台可以施加電擊的儀器。施加電擊的儀器上共有三十個鈕,每個鈕都標示著不同的電壓強度,從 15 伏特開始,依序增加 15 伏特,直到最強的 450 伏特。三十個鈕從 15 伏特到 450 伏特每四個成一組,最後兩個 435 伏特與 450 伏特則被標示上了 XXX 以表示嚴禁使用。
實驗流程如下:扮演老師的人必須朗讀配對的關聯詞,而學生則必須記住這些詞。若是學生記錯了,實驗者會要求老師按下施予電擊的按鈕以懲罰學生,並且隨著學生出錯的次數增加,老師會被要求依序增加電擊的強度。當扮演老師的受試者不願施予學生電擊,或質疑此實驗的安全性時,實驗者便會以權威的身分命令老師繼續執行電擊,並且擔保不管實驗結果如何都會承擔起所有的責任。實際上,那些電擊儀器是假的,而學生在回答問題時也是故意出錯,好讓扮演老師的受試者不得不按下電擊鈕。在老師按下鈕之後學生必須假裝痛苦地大聲哀號。隨著電壓增大,學生的哀號聲要越趨慘烈,並且不斷地告知老師自己身體無法負荷,直到電壓大到某個程度時假裝暈厥。
實驗結果[編輯]
米格蘭(Milgram)邀請四十多位精神科專家共同預測實驗 結果,原本大家預測老師們施加電擊的上限是 135 伏特,超過 150伏特時大多數人就會拒絕繼續參與實驗,只有大約 4% 的人會施予 300 伏特以上的電擊,而不到1%的人會持續到 450 伏特。但是令人意外的是,有 65% 的受試者持續服從實驗者的命令直到最後(施予學生450伏特的電壓),即便此時扮演學生的協助實驗者已經假裝暈厥過去。可看出,在權威的命令下,人會為了微不足道的理由,懲罰或虐待一位陌生人。
影響服從的因素[編輯]
命令者和服從者的條件或不同情境因素都有可能影響服從行為的表現與程度。此實驗至今仍舊爭議不斷,後續的研究指出參與者的服從程度會受幾個因素影響: 1.指令來自合法的權威且就在眼前時,服從程度最高 2.受害學生是否近在咫尺,若受害者與加害者共處一室,則服從電擊指令的意願就會降低。 3.參與者認為自己對學生的權益無須負責
命令者[編輯]
a.權威性:當命令者的權威越大,服從命令者的比例也會越高。在米爾葛蘭實驗中,受試者被告知進行這項實驗的召集者是耶魯大學一位極具名望的心理學家,此時受試者服從的比例相當的高,但是如果換成實驗助手來向受試者解釋流程並發號施令,服從命令而執行到最後的比例只會剩下20%。然而當這個實驗在不接露實驗者是耶魯大學的研究者,亦在一個普通的建築物進行實驗,總之就是完全不透漏這個實驗和有名的耶魯大學有任何關係,在這個情況,原本有65%的人會執行到最後,而在新的條件下則是有48%的人用最強力的電擊,雖然人數有所減少,但仍然比原本預期的多,因此米爾葛蘭的結論是儘管權威對於服從確實有所影響,但並不是最重要或是絕對的因素。
b.監督:當命令者在場監督被命令者時,被命令者會感受到較大的壓力,因此服從的比例也遠高於命令者不在場的情況。米爾葛蘭的電擊實驗中,若命令者是以電話發號施令而非與受試者面對面時,受試者執行到最後的比例降到25%以下。此外也有受試者會趁命令者不在場時偷偷降低電擊的強度。
c.逐步提出要求:命令者一開始提出的要求不能太高,要慢慢地提出,以增加服從者的比例。這可用羅伯特‧齊歐迪尼六大原則中的承諾與一致原則來解釋。實際上米爾葛蘭的實驗正是應用此原則中得寸進尺法的好例子。第一次的 15 伏特電擊,扮演老師的受試者認為對學生不會造成太大傷害,通常都會執行。而依序每次慢慢往上增加 15 伏特,傷害的增加也不會太過明顯,直到電極伏特數高到某種程度,受試者開始意識到繼續下去會對學生造成傷害或者發現已經造成傷害,而想退出實驗時,通常情況已經變得很嚴重了 (電壓已經很大了)。當受試者越晚意識到自己對學生造成的傷害,要退出實驗就變得更加困難,因為退出實驗就意味著承認自己之前判斷錯誤。若是之前造成的傷害越大內心罪惡感也會越大,因此通常都會持續執行到最後。到了最後幾個伏特數時,受試者已經放棄抵抗命令,只希望能快點完成實驗,離開使他們感到不愉快的情境。
服從者[編輯]
a.道德水平:當權威者的命令違背了社會上的道德標準時,道德水平越高的人服從的比例就越低。在電擊實驗結束後,米爾葛蘭用柯爾伯格的道德判斷問卷對扮演老師的受試者進行調查,結果發現道德水平處於第五及第六階段 (第三個層次)受試者,有75%拒絕完成實驗,而處於第三及第四階段 (第二個層次) 的受試者只有12.5%拒絕。7
b.人格特質:米爾葛蘭在實驗後亦對受試者進行人格測驗,結果發現大部分服從到最後的受試者的人格特質都有偏好權威主義((authoritarianism,在歧視與偏見段落有詳細的介紹)的傾向。這類人很重視社會規範與傳統,一方面對於權威的命令有著高度的信任與服從性,另一方面又喜歡以權威自居,壓制地位比自己低的人。
c.文化背景:不同民族通常有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在服從行為上會有不同的表現。甚至是同個民族的不同世代,也會因為受到外來文化的洗禮,而產生不同的表現結果。一般而言,相較於處在崇尚個人主義的文化,生活在集體主義文化背景下的人服從的比例會較高。

情境因素[編輯]
a.旁人榜樣:前面章節中提過,當團體中出現異議者時,受試者的從眾比例會大幅降低,相似的情形也出現在米爾葛蘭的服從實驗上。如果在實驗執行時,權威者不是一對一命令扮演老師的受試者,而是有許多受試者一起在同一個房間裡接受命令時,只要有其中一位受試者拒絕服從,其他人的服從比例也會降低。(詳見從眾的段落)
b.緩衝:當執行命令者 (老師) 與受害者 (學生) 的距離相隔很遠,或者執行命令者看不到 (或聽不到) 受害者的反應時,執行命令者的服從比例會提高。這是因為當執行命令者與受害者距離很遠,或者無法了解受害者情況時,會為執行命令者提供了一個緩衝。他無法立即感受到受害者的痛苦,因此心理壓力變小了。在米爾葛蘭的實驗中,若是將學生與老師關在同一個房間,則老師的服從比例會從 65%降到 40%。此外當執行命令者並非透過自己的行動直接傷害受害者時,服從的比例也會變高,這是因為中間有機器或其他人代理了攻擊的角色,為執行命令者提供了一層良好的緩衝。在米爾葛蘭實驗中,電擊儀器上的操作鈕就是一個緩衝,讓執行命令者覺得自己只不過是做了一個微不足道的小動作 (按按鈕),並不需要負起太大的責任。但是如果實驗條件改成老師必須把學生的手按在電極上才能施予電擊,則服從的比例會降到30%,這是因為比起按按鈕的情況,老師 (執行命令者) 在此情境下比較容易意識到自己真的在傷害別人,並且這個傷害是由自己直接造成的。
c.反抗者:當有3個人共同擔任命令者(老師)的情境中,其中兩個人其實是實驗助理,第一個老師會在電擊強度增加到150伏特時拒絕服從命令,另一個老師則是在250伏特時拒絕電擊,在這樣的情境當中,最後只有10%的真正受試者(前兩位是先安排好的)會電擊學習者到450伏特。這個實驗讓Milgram得到一個結論「當一個人希望反抗權威時,如果他所處的團體有人支持他的立場,他就可以做到最好」

實驗的問題[編輯]
這個實驗引發了許多延伸討論:1.有人認為這個實驗有點不道德,並不是只使用電擊傷害了學習者的角色(因為實際上根本沒有人被電擊),而是對於真正參與實驗的扮演教育者角色的受試者們,雖然他們並沒有被電擊,然而他們卻在實驗過程中承受了很大的壓力,無論受試者們有沒有服從實驗的命令使用超強的電流,實際上這些人在日常都不是甚麼窮凶惡極的人,大部分都不過是溫和的平凡人,而他們在實驗過程中卻處於要繼續遵從實驗元的指示傷害其他人,還是要放棄繼續進行實驗,的兩難處境當中,許多人出現不舒服的症狀,因此出現這種實驗設計究竟合不合宜的爭論,而Milgram本人則是表示所有的受試者在實驗後都有被告知整個實驗的內容,包含其實電人的處罰是假的,以及和扮演學習者的人進行溝通,以求降低他們的心理壓力,也有高達84%的受試者表達出他們在實驗中有所收穫。不過現今還是會用比較不具爭議性和危險性的實驗設計。2.也有人認為這個實驗的無法真正代表人們會盲目的服從,因為受試者可能會由於知道這是一個實驗而改變他對行為的認知和價值判斷,例如受試者可能會認為研究員一定是了解整個狀況或是已經有其他的措施保護學習者的角色才會要求繼續進行實驗,這就會影響他們的判斷而服從指示,因此單單以這個實驗結果主張人們很容易盲目的服從似乎不太適合,但無論如何,這個實驗最重要也最可怕的是,人們在某些情況下確實會做出服從不適當的命令而去傷害他人

史丹佛監獄實驗(Philip G. Zimbardo, 1971)[編輯]

實驗內容
研究小組找來24名史丹佛大學的學生進行模擬監獄的實驗,受試者隨機分派為獄卒及囚犯兩個角色。囚犯在進入「監獄」之前被要求換上囚服並且以一串號碼代替受試者原本的名字,而獄卒則身穿制服且被賦予命令甚至懲罰的權力。監獄模擬的實驗過程中,囚犯不斷被獄卒刁難例如被要求報數直到獄卒滿意為止,或者在深夜被前來輪替的夜班獄卒叫醒點名等等,經過一連串苛刻且不合情理的命令之後,囚犯開始有了抱怨甚至反抗,甚至遊說其他囚犯一起推翻獄卒,然而並不是所有囚犯都主張暴力的反抗行為,加上零星的反抗不斷被獄卒以更殘酷的手段壓制,所以囚犯至始至終都沒有統一反抗獄卒的暴力。而獄卒雖被限制不能傷害囚犯,但在習慣權力之後便開始有濫用權力的傾向,指示的口吻和壓制的手段日漸暴力。最後因為角色扮演對受試者心理的影響超乎預期使得情況變得不可收拾,故原本預計進行兩週的實驗被迫在第六天中止。
實驗結果
參與實驗的囚犯和獄卒兩組人馬在實驗開始之前的性格檢測並無明顯的區別,但在接受角色後,兩組人馬的性格和行為明顯地受到「情境力量」而有所改變。例如囚犯的情緒及自我評價都較獄卒負面,而且囚犯之間的談話幾乎都圍繞著監獄及囚犯的身分,而非一般聊天情境中所涉及的話題,而這樣專注於角色的心態則更加強化了情境對個體的影響;而獄卒身為權力的擁有者,則漸漸開始濫用權力,做出不同於平常的暴力情境,無論是言語或是壓制手段都漸趨失控,而零星幾個獄卒就算不使用暴力,卻也未出面緩頰或制止同伴的行為。從此實驗可知,情境力量對個人性格及行為的影響深遠,就算平日的「一般人」甚至和平主義者,都有可能在特定情境下誘發出濫用權力甚至殘暴苛刻的行為,而旁觀者也往往受到權威或情境的壓力而選擇沉默。
此實驗後來被改編成電影——《叛獄風雲》
路西法效應
定義:在特定情境因素下,人們的思維和行為會受到環境影響,表現出「惡」的一面,「惡」不單純只受人性影響,更多的是環境使然的結果。
Philip G. Zimbardo在結束史丹佛監獄實驗後,出版了《路西法效應︰好人是怎樣變成惡魔的》(The Lucifer Effect: Understanding How Good People Turn Evil)一書,對於「是甚麼影響人類做出邪惡、殘忍的行為,究竟是人格特質的影響或是情境空間的誘發?」的疑問,Zimbardo配合他在史丹佛監獄實驗的觀察,得出結論。[17]
人性本質的善惡並不能完全被區分,而人格特質在面對不同情境因素,對於行為者有並不如我們想像得重要或具決定性。例如史丹佛監獄實驗中獄卒和囚犯兩組受試者在實驗之前的性格量表或其他特質並沒有太多的差別,但實驗過程受到情境影響,兩組受試者的行為表現卻大競相庭。受試者甚至認為自己與對方(兩種角色)存在不同的特徵(例如囚犯聲稱獄卒的平均身高比較高,但其實兩組受試者平均身高相同)。造成兩組受試者行為和性情的諸多不同的主因需歸咎於環境的誘發,不應將「罪惡」、「殘暴」視為人性本然促成的行為,在譴責罪惡行為的同時,也不能忽略環境背景對個體行為造成的影響。
而此一結論也被用來解釋為何「一般民眾」會參與種族屠殺、虐囚、戰爭時期的暴行等等行為。
實驗如何定義情境(define the situation)
一開始,不論是獄卒抑或囚犯,皆為「白布一疋」(「每個人都是正常、普通、正常的人,他嗯不曾有反社會行為、犯罪或暴力紀錄」),然而,史丹佛實驗創造出了一個「去個人化」的生態,「情感」消失在這個人造的監獄——彼此壓抑了所有情感之可能,而這個過程助長了鬱卒對囚犯的虐點與破壞(p.292)。誠如Zimbardo所言,「要了解情境的重要性,必須先了解身處於其中的人,了解他們如何理解以及詮釋既定的行為環境」(290),於是,在實驗中可以發現其實只需要說出「我想要中止實驗」,或是在假釋的時候提出這樣的請求,就可以離開實驗了,然而,並沒有人這麼做,所有人都開始認定自己所處的環境「就是個真正的監獄」,進而,所有人認知到「我就是獄卒/囚犯」,這正是為什麼獄卒成了濫用權位的殘酷加害者,而囚犯服從權威、鮮少反抗的原因之一。

實驗中的認知失調
當公開扮演與私下信念相反的角色時,會產生認知失調,而人類會竭盡所能地達到某種功能性統一。(p.288)在實驗中,其實獄卒其實是有時間休息的,同樣地,囚犯也有時間與獄卒處於不同的空間(不受直接權威管制)的,然而,獄卒在上班/下班的過程中逐漸產生認知失調,內化了自己的公共角色行為,甚至以自我認知加以合理化,而這也同一時間導致了獨裁與虐待行為的增加。與此同時,囚犯也有類似的現象,在服膺權威的過程中逐漸產生認知失調。
實驗中的去個人化 我們以電影為例來舉例去個人/人性化。一開始,電影中有個囚犯寫信的時候,最後屬名已經變成自己的囚服號碼,而在去個人/去人性化的過程中(去個人/去人性化可以在特定情境為之,例如透過特殊的對待方式),施為者可能暫時擱置了道德束縛,如同史丹佛實驗中的獄卒一樣,真正地進到了身為「獄卒」的這個位置裡,而同樣地,囚犯也進到了「囚犯」的位置裡,所以才會在整個實驗過程中,「我們只記錄到一次(囚犯之間的)助人事件」(p.266),因為,在「獄卒—囚犯」的權威—服從的關係中,絕對的服從才是該有的表現,而「助人」牴觸的不僅是這樣的關係基礎,更是一種人性化的表現——然而,史丹佛實驗在一開始就去個人/人性化了,自然也不會長會有這樣的情感流露。

比較:史丹佛監獄實驗與電擊實驗有何不同之處?
1.權威行使形式 在電擊實驗中,權威是外在的,由個人行使。在史丹佛監獄實驗中,權威是以相對內在的社會角色呈現,由團體行使。
2.情境:時間與空間 電擊實驗的時間較短,空間易於離開;而史丹佛監獄實驗持續較長(原本預期兩個禮拜,實際上持續六天),空間難於離開,許多囚犯表示想離開但不被實驗者允許。
3.互動: 在電擊實驗中的互動是一對一的,扮演老師的受試者對學生行使電擊,有一套特定腳本,且在最經典的實驗中老師跟學生不在同一房間,屬於遠端回饋。在史丹佛監獄實驗中,互動是團體的,獄警和囚犯都是一群人,較沒有特定腳本,個人有很大空間決定如何扮演自己的角色,且是面對面互動,屬於近端回饋。
4.去個人化: 史丹佛監獄實驗中有去個人化的道具,像是制服、墨鏡,幫助扮演該角色的受試者進行具體的展演。

史丹佛監獄實驗的後續批評與反省[編輯]

史丹福監獄實驗是場騙局嗎?在2018年6月,相關的謠言與說法喧囂至上,記者B. Blum更以「一輩子的謊」(The Lifespan of A Lie)形容史丹佛監獄實驗,比如說,他指出有人進去只是想順便念GRE,他以為自己可以有很多時間可以坐著然後專心準備考試,孰料實驗方不願意把書給他,也是到那個時候他覺得「那這工作沒戲唱了」(no point to the job),一開始,他假裝自己有肚子痛,後來則是精神崩潰,而且他對記者說,他還挺享受這個過程的。甚至,對於他來說,在整個實驗過程中最可怕的其實是被告知無論你多想要提早離開這個實驗,你都沒有機會離開。 除了精神崩潰其實是個騙局外(Korpi’s breakdown was a sham.),B. Blum更指出:
  1. 其中一位職員指出整個實驗有瑕疵且充滿謊言
  2. 職員教導「警衛」(guard)要故意很「無情」(tough),而這扭曲了個實驗結果
  3. 其中一位警衛不過是在「演」好他的角色(play-acting his role)
  4. 英國BBC想要複製(replicate)整個實驗,但失敗
在這裡,我們可以透過P. Zimbardo的反擊來思考這樣的實驗究竟有無重製的可能性。Zimbardo指出BBC的實驗中,警衛不殘暴,是被獄者所控制與統治的,也因此警衛開始變得有幻想症、充滿壓力、抱怨被霸凌等,更有警衛離開了實驗。Zimbardo更指出,在這「實驗」中(他以「實境秀」稱之),其實是沒有符合自然科學重置實驗應有的標準的。他在2007年第127期The British Journal of Social Psychology有更深入的批評。
這項實驗發布的期刊沒有同儕評審(peer review),為的是防止被拒絕刊出 Zimbardo則指出之所以發布在紐約時代雜誌,是出自於想要觸及更廣的讀者群(to reach a large national audience),且後來有關的實驗的確是在有同儕評審的期刊上刊登的
在Psychologist World中的Zimbardo's Stanford Prison Experimen這篇文章中,作者認為史丹福監獄實驗的結果可能是無效的,因為Zimbardo本人沉浸在州長的角色中,這可能會影響實驗。 當Zimbardo給監獄看守警棍時,監獄看守將使用武力的可能性相對較大。[6] 在BBC中的Stanford prison experiment continues to shock文章和電影中,史丹福監獄實驗的實驗者證明,環境可以影響一個人的行為,思考和感受。 由於監獄的環境,它使監獄看守的行為更加暴力。[7

小結[編輯]

從眾、順從、服從是個體對團體影響三種不同程度上的反應,由上述整理我們可以知道,人們之所以「從眾」、「順從」或「服從」,並不是沒有經過思考單純的盲從,而往往是在團體環境下情緒的煽動或誘發導致的結果,許多時候也是經過一定的理性決策。因此,當我們身為「局外人」去觀察「局內人」各種「從眾」、「順從」或「服從」的反應時,並不能一味的強調他們的行為是沒有經過思考的,而是要關注團體對個人思想、價值、行動上的影響,畢竟人身為群居動物,在生活各方面也一定會受到不同團體的影響,成為某種團體行動的「圈內人」。「從眾」、「順從」和「服從」沒有絕對的褒貶,畢竟這是人出於自然的反應,但受團體影響所做出來的行為是否符合道德或多元價值則是個人在實際行動時,需要再次反思、注意的面向。

反抗[編輯]

反抗的社會心理學 定義:挑戰個人在既定社會系統中處於從屬的位置/被支配的對象(subordinated position)的過程與行動

回應史丹佛監獄實驗(SPE)而做的BBC監獄實驗(BBC Prison Study, BPS)[編輯]

摘要[編輯]
社會心理學界有一種關注壓迫過程而非反抗的一般性趨勢。因此,研究者與評論者開始將宰制、暴政與虐待視為自然或難以避免的。挑戰這個觀點的研究顯示,當低地位群體的成員透過共享的社會身分團結在一起,這可以作為有效領導與組織的基礎,讓他們反抗壓迫、獲取支持、挑戰權威以及促進社會改變,即使是在最極端的狀況中。這個觀點受到重新檢視一些實驗研究—有名的史丹佛監獄實驗和BBC監獄實驗—以及在北愛爾蘭、南非和納粹德國對於監獄政權的反抗案例研究。
前言:驗證性偏誤 (Conformity Bias)以及宰制的主流性(the dominance of domination)[編輯]
(包含回應與討論史丹佛監獄實驗)
許多評論者發現,就在社會心理學已經發展成一個學科的同時,社會心理學被壓迫的心理學佔據。這當然有很好的理由。其中之一是上個世紀暴政的殘酷系統及壓制留下的創傷,使我們的集體意識深感驚恐。其中最大的可能是大屠殺。但是,聚焦於剝削和虐待的過程可能會有忽視與之抗衡的過程的風險。這可能導致將遭受苦難的人去個人化,視為純粹受害者。也許更嚴重的是,否認反抗的可能性,將之從科學想像的領域中移除。如同我們看到的,聚焦於壓迫的過程有忽略反抗與受壓迫者能動性的風險,甚至阻礙人們挑戰壓迫者的政治能力。
關注壓迫而非反抗的過程可被視為Moscovici(1976)所說的社會心理學中驗證性偏誤(生產僅僅顯示現狀如何被再製的理論和資料)的實例。Moscovici特別關注的是,關於社會影響(social influence)的主流模型顯示,社會影響過程唯一可能的結果是社會中既存之權力結構的鞏固。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創新、創意以及進步永遠不會發生。這很明顯是荒謬的,且Moscovici自己對於少數群體能帶來的影響之研究(e.g., Moscovici, Lage & Naffrechoux,1969)就是設計來展現一個團結一致的團體何時與如何能逐漸改變主流的社會信念。與傅科(Foucault,1990)所斷言的一樣,「哪裡有(強制的)權力哪裡就有反抗」(p.94) ,Moscovici證明了權力與影響不會只流向單一的方向,而是在任何社會系統中的會以複雜的方式分布。
在開始探索反抗的社會心理學之前,起初就知道這個術語描述了非常多樣的行為,因此在社會科學的文獻中有需多不同意義,是很重要的。然而,此研究仿效Hollander與Einwohner(2004) (主要是對於社會學、人類學與政治學)詳盡的評論,在其中將行動(action)與對抗(opposition)視為這個議題的核心元素。此研究更正式地將反抗定義為「挑戰個人在既定社會系統中處於從屬的位置/被支配的對象(subordinated position)的過程與行動」。
首先以史丹佛監獄實驗(SPE)為例,透過檢視驗證性偏誤的本質開始探究這個主題。作為社會心理學的經典研究之一,對於形塑心理學對於人們為何會以有敵意或壓迫的方式對待他人的瞭解,史丹佛監獄實驗有雙重角色:(1)它將對壓迫的分析從個人層次轉移到脈絡/團體層次的影響,但同時,(2)這個研究成為對團體負面看法的同義詞,在這個觀點下人們只能盲目地順從集體壓力,而這種壓力幾乎無可避免地導向壓迫。這是BBC監獄實驗所反對的觀點。
接下來會呈現來自社會身份傳統之研究的另一個觀點。這個觀點透過關注集體不只可以作為暴政的基礎,也可以作為反抗與社會改變的基礎此一事實,拒絕團體過程與壓迫之間的關聯。接著檢視來自另外一個監獄實驗,BBC監獄研究(BPS; Reicher &Haslam,2006b),它會為社會身分的取徑提供實驗證據的支持。這指出即使是在像監獄一樣的場景中(可被視為許多機構中不平等的隱喻),囚犯可以反抗甚至推翻獄警的權威。
史丹佛監獄實驗中的權力與反抗[編輯]
在1971年2月,九位大學生被加州的警察逮補,五位是入室竊盜,四位是武裝搶劫。他們被監禁在一個位於史丹佛心理學系地下室的模擬監獄。這些囚犯並沒有犯下任何罪行,只是自願成為後來被稱作史丹佛監獄實驗(SPE)的心理學研究的一部分。(Haney,Banks,&Zimbardo,1973; also see Zimbardo,1971,2004,2007) 在最初的六天,五位原本的囚犯因為被獄警(guards)羞辱、侮辱人格與虐待,崩潰而受到釋放。原本實驗預計持續兩個禮拜,但我們在這個時間點為了被監禁者的福祉停止了研究。有意義的是,雖然那些執行邪惡懲罰的獄警就像囚犯一樣,只是「正常」的大學生,都是被隨機分配在研究中要扮演獄警還是囚犯的。
這些發現不止在心理學學生間很有名,在整個世界也廣為人知。Zimbardo及其同事聲稱,這些研究結果可被理解為分配參與者到擁有特殊角色的不同群體的直接後果。一方面,這個分析認為囚犯的從屬角色使他們變得被動與精神異常,或者,在Zimbardo更生動的陳述中,「如同殭屍般屈服於不斷上升的獄警權力」(2007,p.196)。另一方面,這些獄警變得壓迫與殘忍被理解為「一個穿上『獄警』制服以及受到那個角色內部的權力影響的『自然』結果」(Haney,et al., 1973,p.12)
這份關於暴政心理學的分析變得重要是因為,在史丹佛監獄實驗實行後的四十年,它被用於解釋一系列壓迫的真實案例。最值得注意的是,Zimbardo為解釋在伊拉克戰爭中,美國軍事警察於Abu Ghraib監獄對伊拉克俘虜的凌虐,援引了SPE對於殘暴行為的分析—論證説「兩個案例中基本的心理學動態…是可比較的」(2007,p.378)。此外,對這個分析的擔保讓他在法庭上為其中一個被起訴虐囚的士兵作證,因為這個分析讓他視這些士兵為「很好的年輕男人與女人」(Zimbardo,2007,p.324),自身只有很少的錯誤或沒有錯誤,只是因為被放入的情境而變得低劣。
很明顯的,這些議題的實際影響使得謹慎的分析與理論的明確性變得極端重要。在設法提供這些的同時,我們並沒有質疑史丹佛監獄實驗對於證明平凡人可以被變成壓迫者的能力(Zimbardo,2007稱為「路西法效應」)。我們質疑的是強調服從甚於反抗,以及認為服從是自然且無可避免的,而反抗是不自然且無法想像的相關信念。 史丹佛監獄實驗本身就充滿反抗的例子,我們的立場首先受到這個事實支持。在研究的最初階段,參與者仍在適應其角色的時候,囚犯挑戰獄警,拒絕遵守他們的命令,並嘲弄他們的權威(Zimbardo,2007,p54)。在研究的剛開始,這意味著這些囚犯正在變得更有權力。
當獄警以嚴厲打擊不遵守命令的行為回應囚犯後,事態逐漸擴大。囚犯變得憤怒與受挫,開始制定反叛的實際計畫。他們從展現不服從的象徵開始—抱怨他們的處境、咒罵獄警並拒絕遵守命令。事態在兩個牢房的居住者去除自己的帽子以及囚犯編號,設路障防護把自己關在牢房裡時達到巔峰。其中一個囚犯對其他囚犯發出群體的口號:「暴力革命的時候到了!」(Zimbardo,2007,p.61) 這次反叛被擊潰的過程並不清楚。但是,明顯的是在他作為典獄長的角色中,Zimbardo扮演了關鍵角色,特別是招募其中一個反叛者作為告密者,提供他優惠待遇以交換其他囚犯的訊息。此外,那個反叛者帶著他不可能離開監獄的信念離開與Zimbardo的會面。據此,他回到其他囚犯身邊,呼喊道:「你們無法離開這裡!」據Zimbardo的回想,這「對囚犯產生了改變性的影響」,擊潰他們的集體意志並且鞏固了獄警的權力。(2007,p.71)。此後,有些囚犯仍然持續反抗獄警,但他們的反抗沒有什麼效果,因為並不是集體的。
然而在史丹佛監獄實驗中的反抗並不限於囚犯。在獄警中,看起來是直接服從角色的人是相對草數。因此雖然「約三分之一」的獄警「在他們專橫使用權力時變得暴虐」(1971,p.154),在剩下的獄警中(大多數人),有些人努力變得「強硬但公平」,其他人努力成為「好獄警」,對囚犯友善並幫他們小忙。然而,在正式的說法中(e.g., Zimbardo, 1989,2007),被特別討論的是一個殘暴的獄警,一個因為大搖大擺的走路方式還有拉長音調的說話方式,被戲稱為約翰韋恩的個人。但即使是在這個例子裡,很明顯的,獄警也並非一個自動行動的無關緊要的個體(Haslam&Reicher, 2007b)。在研究之後,他與其中一個受害者的互動中(有出現在史丹佛間獄實驗的電影,Quiet Rage中,Zimbardo, 2007),受害者批評他用那些「有創意」的方式折磨他管轄的人。當「約翰韋恩」詢問囚犯如果他是獄警的話他會做些什麼,囚犯回應道:「我不知道,但我不認為我會那麼善於發明。我不認為我會在我的行動中運用那麼多想像力。」
有鑒於「約翰韋恩」是少數,有人可能會問為什麼其他獄警看起來縱容,或至少沒有挑戰他的行為。再一次,其中一個答案可以透過檢視Zimbardo自己的行為提供,畢竟他可以被視為有制定正當化殘暴行為的規範。(Banyard,2007)因此,雖然Zimbardo(2004, p.39)表示研究的參與者沒有受到任何關於他們角色的訓練,很明顯的是,當為他的獄警進行任務簡介時,他對於獄警應該如何作為提供了相當強烈的指示: 「我們可以在囚犯身上製造無聊的感受,或某種程度的恐懼感,我們可以創造一個專橫的信念,讓他們覺得生命完全受到我們、系統、你和我的掌控…他們不會有任何行動的自由,他們不能做任何我們不允許的事或說任何我們不允許的話,我們會用許多方式奪走他們的個人自主性。總體而言,這些將導致無力感。(Zimbardo,2007,p.55)
在有對團體規範的遵守的情況下,很難忽略Zimbardo在建立與監督這些規範上的領導角色。此外,這提供了一個額外的理由去質疑「人們『自然地』適應角色需求」的聲稱(Reicher & Haslam, 2006a)。 因此在史丹佛監獄實驗中,看起來對於服從與壓迫單方面的強調,對於事件過程只是一個非常偏頗的看法(Krueger & Funder, 2004)。另外,一個將服從描繪成無法避免的理論立場阻止我們更深入地探究,去瞭解何時人們會接受現狀,何時人們會挑戰它。此外,雖然Zimbardo的分析將人們降級為暴虐統治者的原因歸咎於他們在社會團體中的成員身分(以及這導致的對角色的順應),史丹佛監獄實驗也提供證據支持,集體對於「挑戰」壓迫和產生壓迫同等重要。
某種程度來說,這其中當然沒有任何特別讓人驚訝的部分,特別是當一個人放眼心理學之外的世界。畢竟,無力者的力量來自他們的團結在許多社會運動中是常見的看法。但這仍然留給我們探討團體行動的前情與後果的需要。因此,接下來我們轉向社會身分理論。
理論:社會身分理論 (Social Identity Theory)[編輯]
社會身分理論強調我跟他人的動態關係,有兩個理論假設(Tafel&Turner,1979):
1.人們可以作為個人或社會團體的成員定義自己與採取行動
2.無論如何定義自己,人們有動機擁有一個正面、獨特的自我概念
將這兩點放在一起,這個理論斷定,當一個社會身分是明顯的(salient),人們會努力將內團體視為不同於且優越於其他相關的團體。
但是無論我們多希望定義內團體為優越的,很明顯的是在我們居住的世界裡,許多(可能是大多數)人屬於被定義為較差的團體。女性必須住在一個性別不平等的世界,黑人住在一個種族主義的世界,同志住在一個恐同的世界,年長者住在對長者不友善的世界,等等。一個核心的議題是人們如何應對現實。何時他們自行嘗試適應既存的狀況,何時他們會團結行動以改變那些狀況?換句話說,分辨差異的心理過程在一個不平等的世界裡扮演什麼樣的角色(Israel&Tajfel,1972)?
核心問題:居於從屬位置的團體對於不平等如何反應,是適應還是反抗?
影響從屬團體如何應對自身位置的兩個因素[編輯]
不同於許多說法,社會身分理論最終指向集體行動與社會改變。雖然Tajfel在發展這個關注點後不久死亡,因此他的理論不能被視為一個對於改變動態完整的說法,它確實指出兩組對於從屬團體的成員如何應對自身位置的因素(Tajfel,1978; Tajfel&Turner, 1979):
1.個人對於改善自身地位的信念,類別界線的可滲透性
2.被觀察到的團體間關係的安全性,由兩個元素組成,包含團體間不平等的正當性,以及其穩定性。當團體間關係被認為不安全,不平等被視為不正當、不穩定,個人可想像關於現狀的認知上的其他選擇(cognitive alternatives),因此可以想像改變現狀的特定方式。
針對第一個因素,認為改善自身地位是可能的信念(因為界線可滲透)會鼓勵個人流動的策略(意即,提升個人身份認同的策略),但是認為這種改善是不可能的信念(因為界線不可滲透)會鼓勵人們將自己視為團體成員,擁有一種共享的「社會身分認同」(Tajfel,1972),並據此行動。
即使界線被視為不可滲透的,個人會否團結行動以挑戰不平等仍然要視第二個因素而定。據上面第二點所說,預測個人在共享「不平等是不正當、不穩定的」觀點,且這個觀點生產一組想像出來的認知上的其他選擇時,最傾向團結行動。
理論模型[編輯]
依據共享社會身分感的高低、團體界線的可滲透性、團體間關係的安全性(正當性與穩定性)、獲取正面社會身份的策略、根據策略產生的行動、偏好的處理策略、策略對高地位外團體還有現狀的意義等因素分類為不同的預期結果。
當群體界線是可穿透的,爭取正面社會身分的策略是追求個人流動,根據此策略採取的行動是嘗試加入高地位的群體,偏好處理策略為高度個體化的躲避,對高地位外團體與現狀的意義是從屬者會接受外團體的優越性以及殖民者高過於我的系統。此時,共享的社會身分感最低。
當團體界線是不能穿透的,依據統治關係的安全性分為兩類。
1)若統治關係有一定的合理性、安全性,爭取正面社會身分的策略是以社會創意性(social creativity)重新定義情況,根據此策略採取的行動為改變(a)身分的意義 (b)比較的團體或(c) 比較的面向,偏好處理策略為個體或集體的拒絕(denial),對高地位外團體與現狀的意義是從屬者會重新定義但避免直接挑戰外團體的優越性。此時,共享的社會身分感居中。
2)若統治關係缺乏合理性、安全性,爭取正面社會身分的策略是跟統治者處於社會競爭關係(social competition),根據此策略採取的行動為參與衝突、公開的敵意與對抗,偏好處理策略為集體的反抗,對高地位外團體與現狀的意義是從屬者會直接挑戰外團體的優越性。
理論架構的意義[編輯]
這個理論架構明顯延伸了受到SPE鼓勵的團體層次的對壓迫與衝突的解釋方式(如:Zimbardo,2007)。但是,它以兩種基本的方式背離這個研究的標準解釋。
首先,它挑戰了人們自動、不加思索且無助地接受社會位置的信念。因此,在觀察者或外來者加在參與者上的社會範疇,與參與者用以理解自身的社會「自我範疇」之間(Turner, 1982; Turner, Hogg, Oakes, Reicher, & Wetherell, 1987; Turner, Oakes, Haslam, & McGarty, 1994),存在著關鍵性的差異。例如,標籤一個人為女人(或黑人、天主教或任何別的)是一件事,一個人根據自己的性別理解自身與行動,又是相當不同的另一件事。社會身分理論的一個基本野心就是要理解,何時人們會擁有集體身分認同並根據這個認同一起行動。
第二個基本方法上的基本差異是,社會身分理論超越了「人們何時會接受既存的權力關係」的關注,也同時檢視人們如何集體地反抗與挑戰現狀。對於一個對性別有興趣社會身分理論者,可能會檢視女人如何透過共享的身分認同去挑戰性別不平等,而不僅僅只是順應她們從屬的位置。(e.g., Branscombe & Ellemers, 1998; Kelly & Breinlinger, 1996; Schmitt, Branscombe & Postmes, 2003; Schmitt, Ellemers, & Branscombe, 2003) 而在監獄的環境中,研究者可能會對於囚犯如何透過互相的身分認同團結再一起以挑戰獄警的權威,而非屈服於它。以這種方式,而非將團體成員視作情況的奴隸(或是「系統」, Zimbardo, 2007),這個理論檢視了共享的團體成員身分允許人們行使集體能動性,以及透過集體能動性形塑他們自身狀況的方式(Reicher & Haslam, 2006b)。
現在有大量的實證文獻處理並支持社會身分理論的預測。具體而言,這方面的努力證明了滲透性與安全性在(1)影響低地位團體成員間共享的社會身分認同,以及(2)提升他們採取社會競爭與抗議策略以挑戰高地位團體權威的意願之上的重要性(e.g., Ellemers, 1993; Ellemers, van Knippenberg & Wilke, 1990; Ellemers, Wilke & van Knippenberg, 1993; Wright, Taylor & Moghaddam, 1990; see also Branscombe & Ellemers, 1998; Kelly & Breinlinger, 1996; Simon & Klandermans, 2001)。但是,重要的是,—與其他社會心理學研究領域相似(Haslam & McGarty, 2001; Levine, 2003)—大部分這類研究包含實驗性研究,其中參與者之間只有有限的互動,很少有機會發展一種團體歷史感。因此,雖然這種研究為反抗的過程提供了洞見,以及雖然它確認了一些社會身分分析的特定預設,它缺乏社會心理學經典田野研究的規模與戲劇張力。被研究的結果—對於過往行為與未來意圖的自呈測量—與「約翰韋恩」在SPE中羞辱囚犯以及囚犯在挫敗與憤怒中尖叫的影片相比,淡出成為無意義的物事(Baumeister, Vohs, & Funder, 2007)。此外,這是其中一個使我們建議,即使它們有很多問題,在經典研究中提出的概念性論述應該持續被再生產的原因(Haslam, in press)。因此,帶著想要生產同等生動的證據以挑戰這些論述的想法,在2002的後期,我們進行了BBC監獄研究 (BPS; Reicher & Haslam, 2006a; see also Haslam & Reicher, 2006a; 2007a)。就像史丹佛監獄實驗,這是一個實驗性的田野研究,在其中男性被分成監獄與獄警兩組並被放入模擬監獄環境中一段時間。
補充:犯罪心理學 犯罪心理學(英語:Criminal psychology)是一門研究犯罪事件相關人物的行為的科學及犯罪因素。與犯罪相關的人物,一般首先想到的是犯罪人,但也包括職司逮捕、偵查、追訴、審判、行刑的各種司法人員;此外也包括證人和被害人。
犯罪學的一個主要重點 - 對犯罪和罪犯的研究 - 是人們犯罪的原因。 犯罪的社會和心理學理論是犯罪活動如何發展的兩個最常見的視角。 根據「社會環境中的人類行為學雜誌」的文獻綜述,犯罪心理學理論在塑造社會對犯罪和違法犯罪的思考方式以及製定與這些問題相關的政策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犯罪心理學理論研究個體因素,如社會化不足和幼兒經驗不利,可能導致犯罪思維模式。以下是幾種與犯罪心理學相關的理論:
心理動力學理論(Psychodynamic Theory): Psychodynamic或psychoanalytic理論基於西格蒙德弗洛伊德的工作,他認為三個中心力量塑造了一個人的個性:本我代表本能的需要,自我代表理解社會規範,超我是學習道德推理。 違法行為是由本我、自我和超我之間的不平衡引起的。三個人格組成部分之間的衝突迫使個人發展防禦機制以應對沖突。結果來看,可能導致有問題的行為和違法行為。 Erik Erikson對弗洛伊德的理論進行了擴展,將違法行為解釋為由內心動盪造成的「身份危機」。
行為理論: 行為理論認為行為是學習的。行為理論也被稱為社會學習理論,認為行動主要取決於生活經歷。 行為理論的核心概念是條件反射,它指的是一種涉及刺激和獎勵的學習形式。當一個人的行為通過調節得到加強時,就會學會這種行為。環境也是行為發展的主要因素。 埃德溫·薩瑟蘭(Edwin Sutherland)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著作「犯罪學原理」(Principles of Criminology)介紹了犯罪行為發生在文化衝突中的理論,在這種衝突中,與犯罪份子的關系差異關聯理論後來被擴展到包括如何區別強化異常行為來解釋犯罪行為。
認知理論(Cognitive Theory): 認知理論基於認知過程處於行為,思想和情感中心的觀點。它主要基於Albert Ellis和Aaron Beck的工作,強調人們的想法而不是他們的所作所為。 認知理論家提出了可以幫助解釋犯罪和犯罪的認知發展階段。 Lawrence Kohlberg完善了Jean Piaget的工作,提出了三個層面的道德發展。 道德成規前期:在兒童中很常見,並側重於行動可能產生的外部後果。 道德成規期:在青少年和年輕人中很常見,並且關注社會的觀點和期望。 道德成規後期:在20歲以上的成年人中很常見,並側重於對人權和道德原則的批判性檢查。 理論家認為,犯罪者未能將其道德判斷能力發展到道德成規期。其他認知理論從生命發展的角度審視犯罪和犯罪。認知模型中每種理論的證據都不盡相同,而社會環境中的人類行為雜誌稱,需要更多的研究來評估這些理論。
介入[編輯]
雖然BBC監獄實驗的目標是要重新討論Zimbardo的史丹佛監獄實驗所提出來的問題,它並沒有要嘗試重製史丹佛監獄實驗。這是因為這份研究包含了與史丹佛監獄實驗中不同的幾個程序上的特色。一方面,作為實驗者,研究者很小心避免採取領導者的角色及告訴他們應該如何表現。另一方面,研究者根據上述的社會身分理論設計了一系列介入,以探討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囚犯會選擇適應或挑戰監獄系統中的不平等。
不同與史丹佛監獄實驗中,研究者的介入並非實驗設計的一部分,BBC監獄實驗有以下幾個有意識的介入與相應的預設:
1.操縱團體界線的可滲透性:一開始囚犯有被提拔成獄警的機會。預期這會使囚犯比較容易不反抗、努力表現良好。
2.正當性:在有人被提拔的三天之後,宣布將囚犯提拔為獄警是不實際的,固定團體的界線。先給希望再拿走,可能會造成更強烈的剝奪感,加上團體界線固定後,預期囚犯比較容易質疑統治的正當性。
3.認知上的其他選擇(cognitive alternatives):加入一個視獄警的政權為不正當與可改變的新囚犯或工會領導者(trade unionist)。這個介入的意義在於,一般人很容易接受現狀,創造認知上的其他選擇,讓人覺得另一種可能性是可能的,比較容易促使改變或反抗發生。
研究發現[編輯]
不同於史丹佛監獄實驗的發現: 首先,獄警部分,沒有證據顯示獄警自然或沒有批判地接受、扮演自己的角色,有幾位對於權威的行使感到困擾或不願意行使權威,缺乏集體身分認同(collective identity),也沒有領導者,缺乏可維持秩序的組織。其次,囚犯部分,當團體界線是可滲透的,囚犯傾向採取個人策略應對獄警,例如努力表現良好。而當團體界線不可滲透時,囚犯建立集體身分認同,採取團體的策略應對獄警,團結起來嘲笑、挑戰權威、分化獄警。當工會幹部加入,有領導者的出現,囚犯開始有抗議、佔領的活動,創造一個新的協商結構。
在研究的第一個階段,並沒有暴政的發生。因為(1)獄警並未認同自己的身分(2) 缺乏共享的身份認同意味著獄警的位置並沒有得到共識或變得極端(3)研究者方面並沒有提供可能正當化壓迫的領導。相反地,是囚犯佔了上風,因為(1)社會結構的改變使他們以共享的身分認同定義自己(2)他們不服從的位置被以團體為基礎的互動加強(3)正在成長的領導提倡並正當化了挑戰獄警政權的行為,最終使政權潰敗。 (見Haslam & Reicher, 2007b以瞭解細節).
這些因素的重要性被獄警政權崩潰後發生的事加以說明。在這個時間點一群原本的囚犯與獄警開始以更專制獨裁的方式重建獄警—囚犯的政權,以一種類似於史丹佛監獄實驗中被看到過的方式。然而,對比於早先獄警的行政,這種專制極權的轉向只發生在(1)事件導致「新警衛」高度認同他們的角色 (2) 新警衛的意志透過社會互動受到激勵(3)新的領導因為在先前一波囚犯反抗中建立的自治「共同體(Commune)」的瓦解變得更強壯(見 Haslam & Reicher 2007b; Reicher & Haslam, 2006a).
研究展現的意義[編輯]
明顯不同於暴政是一種在人們被分配到擁有凌駕於他者的權力之角色的情境後,所導致的「自然」結果,BBC監獄研究的發現(以及其他相關的研究,如:Turner,2006),導出非常不同的分析。
首先,個人只有在認同自己的角色時,暴政才會發生。其次,這種正當化的感受需要與其他內團體成員共享並透過團體的互動強化。第三,暴政是透過積極的領導促進的,根基於共享的身分認同。集體認同可以讓我們變成平庸的邪惡,也可以讓我們團結起來去反抗不合理的結構和系統,水能載舟,亦能覆舟。
參考資料: S.Alexander Haslam and Stephen D. Reicher,2012, 「When Prisoners Take Over the Prison: A Social Psychology of Resistance」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Review 16(2) 154-179

污名(stigma)[編輯]

理論背景[編輯]
污名一詞最早源自於古希臘,是一些標示承載者道德地位異常且低下的身體符號。1960年代,污名一詞在Goffman的概念性詮釋之下,從外顯的特徵內化成象徵性的抽象概念,指的不是有形的烙印(或屬性),而是互動情境的產物、特定關係,而受污名者污名化(stigmatization)的過程是一個符號互動的過程。[18]
現今,我們可以將汙名化簡單定義為一個群體將其人性的低劣強加在另一個群體之上並加以維持的動態過程。汙名化為處於較強勢的團體常採用的一種策略,他將該被汙名化群體的偏向負面的特徵刻板印象化,並藉由此特徵來掩蓋該群體的其他特徵,使該特徵成為在本質意義上與該群體特徵對應的指標物,即「貼標籤」。
如何發生?[編輯]
在面對陌生人時,我們會依其外表透露的有限資訊預期這個人的類別與屬性,將這種預期轉變為對他人的規範性期待,並以此為依據進行社會互動。這些對於「正常社會角色」的期待,就是「虛擬的社會身分(virtual social identity)」。而「真實的社會身分(actual social identity)」則是社會行動者的真正的類別和屬性。(社會身分: 相對於「個人身分」是指一個人獨有的身分,例如:姓名、身份證字號、指紋、個人傳記等,社會身分指的是一個人可能與其他人共享的身分類別,例如:有錢人、女性、異性戀、高個子等)
而當我們對他人有所要求或期待,但對方未達成時(意即不符原本對他身分的特定假設),我們才會察覺到自己對他人是有所期待的。這時候,虛擬社會身分和真實社會身分產生落差,因此我們和他者都需要透過一些策略,才能讓社會互動順利進行下去。
一個污名的產生,主要是因為受污名者的虛擬社會身分(關於「正常」的規範性期待)和真實社會身分(個人對外展現的特質和隸屬規範)之間產生特定的關係/落差,且這樣的落差被視為比較不好的。
污名化的過程[編輯]
  1. 指出差異、負面詮釋
  2. 衍生讓人感到羞恥的落差
  3. 區分「我們正常人」和「他們」
  4. 失去地位、遭遇歧視
  5. 資源與權力的不均分配
當一個人的虛擬社會身分和真實的社會身分出現不好的落差,在社會互動的過程中,他就從普通正常人降級為受污染且貶低的人。這種落差區分了「我們正常人」跟「受貶抑的他者」,透過這個指認的過程,使他們失去原有的社會地位並且遭到歧視,進一步剝奪他們的資源,使他們受到不平等的對待。
Goffman在書中強調,污名並不是本質性的,沒有任何一種屬性或社會身份在本質上就是不好的、應該被貶抑的。污名是透過社會互動產生,人們的價值觀——通常是優勢族群的價值觀——劃出「正常」和「缺陷」之間的界線,正常人並且以此界線作為分配資源、社會聲望的標準。值得注意的是,許多時候污名是為優勢族群服務,優勢族群利用他們的話語權與多數決,將弱勢族群的屬性定義為「值得受貶抑的」,利用不公平的分配社會資源,來減少弱勢族群翻轉的動能,維持既有優勢階級的地位及利益。
污名的類型[編輯]
  1. 身體:各種生理障礙或差異
  2. 個人屬性或狀態:如文盲、同性戀/同志、跨性人、失業、性工作者、精神病患、更生人、吸毒者、酗酒者
  3. 群體的:民族、國家、種族、階級
Erving Goffman又將受污名者分為明貶者(discredited)和可貶者(discreditable),明貶者指的是其污名身份特徵明顯可見的人,尤其在種族、長相、身材、身體上有缺陷者,例如黑人、肢體障礙者;可貶者則是指污名特徵不可見的人,通常表現在階級、性向等,例如同性戀、文盲、性工作者。相較於明貶者,可貶者由於污名特徵並不直接暴露在外,因此能有較多空間能以印象整飭的手段,巧妙地矇混過關。
必須要指出的是,之所以Goffman會將「同性戀」視作污名的一種,乃是因為在他所處的年代,同性戀仍是精神疾病的一種,也承受著諸多的污名。

※補充:受汙名者的概念可連結到偏差行為的標籤理論( 六、偏差行為(deviant behavior)|標籤理論)

自我實現預言的表現樣態也依受汙名者與標籤的特性有所差異,以《Anorexia nervosa and bulimia: The development of deviant identities》此篇對厭食症與貪食症患者的論文研究為例(Mclorg & Taub ,1987)。
厭食症者屬於明貶者,基於厭食的表現(節食、不吃)為持續性、無時無刻都能被觀察到,因此他們以不否認、不故意裝作正常的正面舉動回應自我實現的預言。 爆食症者屬於可貶者,與厭食症者相異之處在於他們並非時時刻刻都在暴飲暴食,可能維持一周數次的頻率,才會反覆出現催吐、吃瀉藥等間接性的異常行為,其他時間就正常飲食,因此他們會「故意展現出正常的樣子」,掩飾資訊不讓別人知道偏差行為者的身分。在沒有做出偏差行為的時候,希望別人不要側目,因此企圖傳達自己在正常飲食時期的作為很符合社會主流價值,展現出「正常」的樣子,以呈現自我實現的預言(例如藉由故意把廁所的門打開,讓別人能清楚知道自己並沒有在催吐)。

偏差行為者對於自身被賦予之新的主要角色很在意,對別人的異樣眼光特別敏感,同時藉由鏡中自我的解讀強化自身的主要角色。
汙名的特徵[編輯]
1.破壞性
污名化會使無關群眾平時的風險感知結構被扭曲,進而從根本破壞掉被汙名化的事物、人或者機構的正面形象。當發生嚴重的汙名化現象時,正常的是非標準(如正義、公平等)都會遭到非理性的顛覆。然而,多數人(並非進行汙名化或被汙名化的無關群眾)將只會關注事件的反常性和後果的卑鄙性;這時公眾僅會傾向於檢討管理者的危機處理能力,鮮少關注被汙名化的群體本身所遭受的待遇的正確性與合理性,因而此舉可能會造成社會、經濟、政治秩序的紊亂。
2.快速污染性
受到污名化的對象將會被賦予同一般群眾不一樣的令人不愉快的特徵。在汙名化現象十分嚴重的極端情況下,該對象將可能會直接被當作是「十分壞的、危險、惡」的代名詞。由於這類特徵具有普遍的令人恥辱且避之唯恐不及的影響(因為它以特定的風險感知為基礎),這樣的資訊所引發的鄰避效應將會使該汙名化資訊在很多涉及其汙名化的危險結果尚未得到證明之前就被快速傳播且接受。且現今時代傳播媒體等科技迅速發展,資訊傳播無遠弗屆,不只使資訊傳遞速度暴增,也逐漸降低大眾對資訊正確性的敏感度、思考能力以及耐心。因此,這種汙名化的危險標籤在現代極度發達的信息傳播網絡作用下,會迅速地「傳染」到相同、類似的事物或者人身上,還會波及到整個行業、產業乃至地區。
3.不易消除性
由於汙名化所伴隨的標誌通常具有極易識別的特徵,一但此類特殊關係一經形成,就很容易在上述特性的加乘下持續發展,最終成長為文化偏見。而在上文「說服」一章節中亦有提及,已經形成固化的價值觀念,要在短時間內消除或者改變是極為困難的。在社會中建立起來的污名,最終容易轉化成為結構性的文化固著,如果人們對污名對象的關注變成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最終將不會有任何生活領域能擺脫其影響。最終在汙名化形成後,即便是相關機構動用大量的社會力量、經濟力量和政治力量,也很難給被污名化的對象「正名」。
道德生涯 (Moral Career)[編輯]
道德生涯是受汙名者的社會化過程,這個過程本身是具有規範性的,並且具有道德上的意涵。 過程:(《污名》p38,p84)
  1. 學習正常人觀點,習得社會的身分信念
  2. 明白自己的污名身分及其後果(看到別人眼中的我),認識到他自己是不合格的
  3. 學習應付其他人對待他這種人的方式 (1、2為道德生涯的初始階段)
依受汙名的社會情境,可以分成四種:
a.與生俱來:如孤兒、盲人或是啞巴等等,他們在社會中學習他們的污名角色,同時也學習那些他無法符合的社會期待。
b.初期受家庭保護:這類型的受污名者,在家庭的保護下沒意識到家庭外的虛擬社會身分,會根據基本特質(例如:年齡、性別)來建立正常的身分(例如身體缺陷的受污名者)。在進入到沒有家庭保護的場域後,需要重新進行社會化,可能會被霸凌、排擠;或許他們會選擇進入特殊學校就讀,但是一旦他們脫離這種同質性高的環境之後,還是要面對可能受到的負面評價。
c.生命晚期受污名:如犯罪更生人、晚年罹患漸凍人等等。他們的社會化過程相較於天生具有污名身分的人更為困難;一方面是因為他們不認為自己屬於受污名的族群、一方面也體認到自己不再「正常」的事實。一開始他們可能會選擇進入特殊輔導機構,但是會發生適應不良的情形因此選擇離開,一旦回歸正常社會,又會發現自己無法適應,不停進進出出(入會的反覆循環)。除此之外,生命晚期蒙受污名者也要擔負對自己的譴責,可能在他們是「正常人」的前期生命階段,也會替受污名者貼上標籤、歧視他們,在獲得污名身份之後,不僅清楚知道他的污名身份會使別人如何待他不同,也會譴責自己以前對其他受污名者的歧視。
d.在異族群中被社會化:在異族群中社會化指的是在一般的社會情境下,該種身分較不會受污名影響,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境下,會將他們的身分污名化。如:勞工階級進入到高等法律學院就讀。
受污名者可能會經歷「入會的反覆循環」(affiliation cycles),在期間受污名者逐漸接受參加內團體的特殊機會,但在進入內團體後,可能又拒絕被和他們(受污名者)歸為一類,因此可能在接受他們之後又拒絕,試圖回到正常人的團體。然而,重回正常人團體後又感到無法融入,可能考慮重新進入內團體。受污名者對於自己人團體的性質與正常人的性質,會因為拒絕承認污名身份但又無法變回正常人,因此身份認同的信念會擺盪。這種參與和信念改變,代表受污名者進入道德生涯的中後階段。
受污名者面對污名的方式[編輯]
正常人與受汙名者在隔離情境與混類接觸(面對面互動)的兩種不同情境中,受污名者會發展出不同互動模式和手段。明貶者主要是管理社會接觸造成的緊張,而可貶者主要是管理與他缺陷相關的訊息:是否要展現、欺騙,且要考慮到對誰、如何、何時、何地等因素。
  1. 隔離情境 修復(能力):如文盲上學獲取識字能力。 矯正(特質):如視覺障礙者配戴眼鏡。 重新詮釋差異: 汙名者可能會告訴自己污名帶來間接收穫、污名是福不是禍。社會很多時候會要求受污名者發展一套論述重新詮釋差異,在Goffman的理論中被稱為"給個說法(account)",其手段包含譴責譴責他們的人、訴諸更高的道德、拖別人下水,來中性化、正常化、常態化他們在做的事。
  2. 混類接觸 : 將人依照是否有污名以及是否接受污名分為四個向度,則就會產生(1)接受貶抑身分的受污者(2)堅定維持不完美身分的人(3)包容的正常人(完全將他們當正常人) (4)不包容的正常人四種角色。這四類的任兩類人接觸皆可稱為混類接觸,但E.Goffman多在探討的是接受貶抑身分的受污者與不包容的正常人之間的接觸。受污名者在與正常人面對面互動時,會呈現一種緊張關係,受污名者會覺得地位的不確定性普遍地存在各種社會互動中,期間,受污名者可能會覺得他在演(on),必須維持自我意識並計算並計算他正在營造的形象,到他認為別人不會做到這種地步的程度與範圍。置身於正常人間,受污名者可能會覺得完全暴露於隱私的威脅,可能會以防禦性的畏縮或懷有敵意的虛張聲勢來應對。
例如:高夫曼在書中提到「覺察的無限循環(infinite regress,又稱彼此考量的無限倒退)」,意指當正常人與明貶者面對面互動時,正常人會先覺察到明貶者的受污名特徵,接著該受污名會覺察到自己的受污名特徵被覺察,然後正常人會覺察到對方覺察到自己在覺察對方的受污名特徵,於是裝作不在意,然而受污名者又會覺察到正常人的覺察,也進一步假裝沒事發生,如此無限循環。為了避免或降低緊張關係的發生,受污名者發展出一系列透過訊息控制管理情境的策略。
a.矇混過關(passing):一種不實表演或偽裝(mispresentation),有意地進行不符合社會身分或角色的表演。包含:隱藏訊息或污名象徵、使用去識別符號(如文盲戴厚重的牛角框眼鏡)、避免某些社會情境、重新定義社會情境、假裝融入他群、避免與我群互動、空間區隔以免於大部分的社會接觸、轉換為其他程度較輕的污名
b.掩飾(covering):不透露自己的污名資訊,使自己的污名特徵能夠盡量不被注意。例如: 在菁英法律學院的學生為了掩飾自己勞工階級的身分而避免談到家庭或表現出和上層階級學生相同的行為。
c.揭露(disclosing):主動展現自己的污名身分,公開給他人知道。例如:同性戀者出櫃。
d.汙名認同:汙名認同為遭受汙名化的對象面對汙名化的另其中一種方式,較不同於以上三者且擁有一定量系統性研究,故單獨介紹。其指一個社群或族群對自己產生負面的認同感,因而竭力排斥自己的母文化及表徵,並向另依文化迅速靠攏或同化。此概念亦常以其他的字眼表達,如「自我負面標籤」等,但最終統一由污名認同作為該概念的固定術語。「污名認同」一詞最早出現於於臺灣人類學家謝世忠所著《認同的污名——台灣原住民的族群變遷》一書中,用於闡析台灣原住民的文化現象。書中指出由於台灣原住民自台灣進入歷史時代以來(荷治時期,17世紀),於社會多屬於低下階層並長期身處社會中非主流的邊緣位置,於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皆處於劣勢,再加上長年所受統治階層的教育與汙名化下,逐漸令原住民本身也對自己的文化產生厭惡,而改為認同主流社會的對自身的歧視,認為自己的文化落後且卑微,形成對自己文化的排斥,並刻意的迅速向其他文化靠攏。其後「污名認同」一詞亦有應用於其他社群(如妓女)的研究分析之中。「污名認同」是貼標籤和污名化等人身攻擊行為的產物,可被視為一種至極「成功」的汙名化。
在歷史上,污名認同往往作為列強進行文化殖民的手段之一。殖民母國(進行汙名化者)主要透過教育、行政、法律等途徑,利用其優勢地位將殖民者的語言文化塑造為社會的高階文化或者知識份子的表徵,進而令本土文化相對成為落後、低下的符號,使殖民地人民對自身文化產生污名認同,從而產生對殖民者文化的崇敬之情,以降低殖民地人民的反抗情緒,達到殖民目的。然而,由於在殖民地中,來自殖民母國的統治族群的人數比例一般於整個殖民地社會中佔絕對少數,因此汙名認同的做法雖然能令被統治的主流族群產生對殖民者文化的崇敬,但較難使主流族群(殖民地本土族群)願意放棄自身文明,快速轉向至殖民者的文化。此情況下,被殖民者的文化將能持續維持強大的活力,與殖民者文化分佔不同的社會階層,形成文化分層的現象。例如在印度,英國文化和語言雖然享有較高的聲望,但卻一直只限英國人及少數英國化的印度高尚階層所有,廣大的印度平民雖然亦經常受英國文化影響,也較崇敬英國文化,但卻沒有因此放棄自己的文化。
另一較容易產生汙名認同的情況為「類殖民現象」,意指一個國家內沒有和非主流族群平等的語言和文化權益。例如中國一些少數民族,如苗族、瑤族的若干支系,由於其民族語言沒有通用的文字,不能以自己母語接受中學以上的教育,亦缺乏自己母語的傳媒,加上於當地社會中他們一般處於較低下的社會階層,因此在該地區較為繁榮的縣城等接觸漢文化較多的地方,本土民族的家庭在家裏往往不願意教自己的子女說母語,而寧願用不純正的漢語和子女溝通。
於社會語言學中,對母語的「污名認同」往往是導致社會語言轉換的主因,例如南京人認為南京話不好聽,令南京方言迅速向普通話靠攏。
污名認同往往會帶來嚴重的文化危機。首先在放棄自己母文化向優勢文化靠攏時,由於族群對優勢文化的認知多侷限於顯性文化方面(如語言、衣著、行為),因此在模仿優勢文化只能模仿得表面,而未能學會優勢文化更深入的文學藝術、道德價值、思想哲學,但同時又丟失了本身的文化優秀面,結果使族群文化割裂、精神空虛、道德價值淪喪。另一危機是自我認同的危機,劣勢族群因污名認同向優勢族群靠攏,但優勢族群依然不接納對方為自己的一份子,使劣勢族群產生自卑、自殘的傾向。於兩個族群膚色不同時,此現象尤其明顯。
汙名認同的實例:
(1)中國於清末產生對自己文化的排斥,如五四運動提出「全盤西化」或文化大革命提出「破四舊」。
(2)二戰後中華民國對台灣人實行「國語運動」,在校園中汙名化台語及其他方言,說台語者則課罰金、掛狗牌等,使得台灣人對自己的族群與文化自卑,甚至認為台語就是低等人、沒水準的語言;另有部分台灣人懷念且推崇日本的殖民統治而走向極端親日,都可視為污名認同的反映,但「狗去豬來」應該是主要因素,一種汙名台灣文化、反對中國文化、認同日本文化的特殊變體。

區分不同層次的認同[編輯]

  1. 虛擬社會身分 Virtual Social Identity
  2. 真實社會身分 Actual Social Identity (1、2間的落差是污名化)
  3. 個人身分 Personal Identity (2、3間的落差是污名管理中的訊息控制要處理的)
  4. 自我身分認同 Ego Identity:個人對於其狀況的主觀認知
污名化實例[編輯]
1.疾病的污名化(stigma)
要談到疾病的污名化,我們必須先來分辨疾病和病痛,兩者雖為同一事件,但接觸的客體不同,會有不同的意義與解釋。 當客體是醫生-醫生所觀察到的是疾病(disease):是缺少切身體驗的。 當客體是病人-病人所感受到的是病痛(illness):是具有切身體驗的。
污名(stigma),如同標籤化及羞恥,通常出現在社會中特定的團體或是疾病上,往往是因為違背社會期待、道德規範時產生人們附加的負面觀感。人類歷史上有很多污名化、偏見、歧視的問題,或許因風俗、環境、習慣、社會狀態的不同,對某些疾病不夠了解,而有了污名化的現象。當因為與多數者不同而受到負面評價,就會產生偏見(prejudice)與歧視(discrimination)。而所謂沒有理由的歧視是指,身處同一社會中的醫師、病人,都對疾病有先入為主的觀念。縱然醫師身為專業醫療人員,也常適應了這些偏見,備受歧視的病人本身,竟也會在社會風向之下,不感到異樣⋯⋯,長此以往,疾病的污名化日漸加深。社會風氣會邊緣病患,使其順理成章地被歸類、標籤,並且排擠這些病患的資源。為使污名化的傷害降低,也讓醫護人員在醫療行為之中舉措得宜,我們應當培養對病患疾病的靈敏度,了解對方受苦的點,也能避免言語或無意間的傷害。像是:在鼓勵病人對周遭親友公開病情,以避免緊急時刻無人能助。應先考量病人所處的環境,是否對此疾病友善。
除了一些種族及宗教信仰被過於簡化而賦予污名,社會對於許多疾病患者也有著相當不友善的污名化現象。包括:對於癲癇、愛滋病患而言,社會均往往對他們賦予污名,甚而將他們邊緣化或惡言相向。對此,世界各國的醫療界均進行了相關的正名與權益的維護,而在近年也已漸漸扭轉部分疾病於人們心中的刻板印象。其中,精神疾病汙名化分成公眾汙名、組織汙名、自我汙名三種,公眾汙名為一般民眾對精神障礙人士或其家人的態度,例如:「精神障礙人士就是有暴力傾向」、「精神病患十分危險」;組織汙名為組織抱持負面態度的政策或文化,通常反映於醫療用詞的使用,例如:使用「思覺失調症」的病名取代「精神分裂症」的病名;自我汙名為自己如果相信社會對有精神疾病的人有誤解,即會產生自我汙名,例如:誤解內化後,有可能會導致患者停止尋求社會協助或決定不接受治療。
癲癇的汙名化
  • 污名化的實證-以動物為名的疾病:台語-羊量、豬母癲;中國-羊癲瘋。
  • 歷史上的實證-錯誤連結的源流:唐代孫思邈「千金方」,將六畜與癲癇連結,使用羊癲、馬癲、豬癲、牛癲、雞癲、狗癲等詞語來形容疾病,某些用法甚至至今仍有人在使用,可知癲癇患者在社會上是被邊緣化的,且歷史上的污名化會被流傳下來,而造成難以抹去的傷害。
  • 相關書籍:《黎亞:從醫病衝突到跨文化誤解的傷害(The Spirit Catches You and You Fall Down)》,書籍內容描述一位美國的苗族女孩黎亞在對抗癲癇時,所引發的一連串傳統觀念與先進醫療的衝突。
愛滋病的汙名化
  • 1. 新聞事件:台灣新聞:2016年,台灣新聞事件:國防大學依德行未達標準理由,且逾期申訴為由,將感染愛滋病的學生予以退學處分,引發社會輿論壓力。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認為這是對於愛滋病學生的歧視,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對國防大學開罰100萬元,也寫下歷年來歧視愛滋病患開罰金額最高紀錄。新聞媒體的大肆報導中,也可以看見社會普遍對於愛滋病患的汙名化,認為學生被退學就是因為他患有愛滋病,因為被知道了同學、老師們會不敢與他接近,害怕自己也被感染,所以學校無法讓他擁有良好的學習環境,於是他被退學處分,不斷放大學生為愛滋病患一事,其實也變相是一種歧視。教育機關理應站在一個超然的角度,對愛滋患者或疑似感染愛滋的學生,應依現行法規保障當事人的就學權益,且不能有就學歧視,亦不得要求轉學,反應給予最大的協助。美國新聞:2017年,美國一家果汁工廠員工Chanse Cox,告訴老闆他是HIV病毒攜帶者時,即使他自認為不會影響到工作表現,仍被公司以政府針對食品安全和傳染病出台了監管規定為由,給解僱。多數的員工不敢向僱主坦承自己是愛滋病患,因為他們知道歧視是無法避免的。然而,有些時候卻會讓他們找不到工作…… 類似的新聞報導不勝枚舉,可見愛滋病毒感染者無論是在除了要對抗病毒之外,在心理上還承受著我們無法想像的巨大壓力。外在歧視,如無法就學、就醫、就業等等,來自家人、同儕、朋友、職場的歧視。加上內在對社會整體不友善的氛圍所造成的心理陰影往往是愛滋病感染者認為最痛苦、最難以承受的事,使感染者污名內化,嚴重影響其生活型態、心理健康。
  • 2.台灣愛滋病汙名化現況
    於2008年起聯合國愛滋規劃署(UNAIDS)、全球感染者網站( GNP+)、國際女性感染者社群(ICW)等國際組織,利用一套愛滋感染者自身相關汙名與歧視的調查指數作為工具,針對全球超過10萬名的愛滋感染者進行了「愛滋汙名與歧視」的調查。於2017年起台灣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發起了842位愛滋感染者的污名與歧視調查,於2018年11月公布的研究報告中顯示(Yi-Chi Chiul et al.,2018): (1) 最多感染者感受到的愛滋污名前三項分別為:「民眾對於愛滋傳染途徑的不了解」(80.8%)、「人們害怕被傳染愛滋病毒」(77.7%)、「人們認為感染愛滋病毒是可恥的」(48.8%)。這項結果顯示出,台灣愛滋教育的不足與不夠普及,以致民眾心生恐懼,讓愛滋病毒的感染者身處於這樣的社會環境之中,時時承受巨大的心理陰影,擔憂他人對待他們的不友善的眼光。 (2) 除了社會大眾不友善的眼光之外,感染者所承受到來自醫療機構的眼光也不容小覷。從感染者願意向誰坦承他們的病的調查結果中顯示,診所是感染者最不願意透漏的對象之一,只有1.5%的受試者願意主動向診所,此外小孩、同事及鄰居朋友也是最不想透漏的前幾名。7.3%的感染者在就醫時表明感染狀況有遭遇拒絕的經驗;10.6%的感染者的感染身分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遭醫事人員洩漏。因此顯示,社會對愛滋病患的種種標籤,在面臨與自身關係密切的醫事人員,有六成的感染者擔心自己的隱私是否被洩漏、其中更有三成的感染者確知自己的醫療隱私未被完全保密。這樣的結果除了難以建立醫病間的互信關係,同時可能會他們將來的服藥順從度以及健康狀況。 (3) 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被洩漏,使愛滋感染者更受歧視。為未經同意的告知對象,知道後的歧視狀況。由於社會對愛滋病的不了解,感染者在主動告知感染身分時,承受著一定程度遭歧視的風險,未經同意被接露的狀況不只發生在醫療院所,更容易發生在感染者的日常生活之中。據統計,經未經同意的告知對象,相較於感染者「主動告知」更有可能產生歧視對待。因此,他人的「傳話」隱約中也造成感染者的心理壓力。 (4) 世界各國的比較: 台灣愛滋病毒感染者所受到的歧視在100多個國家之中,並不算太高,位於中間名次,然而,任何一點的歧視對待都會對感染者產生莫大的心理陰影,應盡量避除。即便根據污名與歧視指數調查結果,台灣相對於其他國家是「愛滋較友善」國,但是在842未受試者中,仍有約58%的人,在未確診前有從憂慮到真正篩檢間隔五年以上的時間,畏懼篩檢的主要因素,是擔憂不被社會接納,甚至會影響現有的生活。擔心未來可能遭到周遭親友排斥,甚至影響生活狀態。
  • 汙名化形成原因探討 一般民眾大多藉由媒體宣傳、或是一些簡單的衛教知識會知道,愛滋病的傳播主要是由不安全性行為所引起,尤其是沒有固定性伴侶的情況下,有增加得到愛滋病的風險。 然而,台灣等亞洲地區國家社會風氣較為保守,「就如同台灣同志諮詢熱線杜思誠表示:「社會對於愛滋的避諱,來自於對『性議題』的避諱。」,不少人會認為「感染愛滋病一定是因為自己私生活不檢點」、「罪有應得」,甚至會認為愛滋病患者應該與世隔絕,不應再「禍延他人」,外加愛滋病又沒有辦法痊癒,龐大的醫療費會「拖垮健保」等負面想法,所以處處對愛滋病患者有所歧視。 此外探討愛滋病與同性戀的歧視關聯:這要追溯回愛滋病的爆發歷史,愛滋病第一次正式通報,是在1981年6月,美國洛杉磯一夕之間發現有一群健康的年輕人罹患罕見的肺囊蟲肺炎,肺囊蟲肺炎通常發生在身體異常衰弱的患者身上,一般只會發生在營養嚴重不良的孩子或是沒有抵抗力的人身上,醫師們毫無頭緒,且短時間內出現眾多案例讓民眾人心惶惶。後來被爆料出,這些感染者都是身年輕白人男同性戀,在對於愛滋病還沒有足夠知識的情況下,於是愛滋病是「同性戀癌」的造謠開始漫天起舞,甚至在當時認為是因為濫交、毒品、才會得病,於是這樣負面印象深植人心無法抹滅。除此,還有因為愛滋病的傳播主要發生在不安全性行為之下,而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截至2018為止全國感染愛滋病毒的原因探查,男男同性間的不安全性行為比例最高,為62.42%,導致民眾光看數據會認為是男同性戀間容易傳播的病。
精神疾病的汙名化
  • 精神疾病的定義:指一種在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上出現異常,且此異常影響患者之生活功能,需要給予醫療及照顧協助之疾病。精神疾病的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物成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統計下來總共約三百種疾病。
  • 歷史:早期的人認為,精神疾病患者是因為其被邪靈附生或是受到詛咒等因素而導致生病,因此這類的患者往往被視為不潔的象徵,長期以來飽受許多不公平的對待,其中一個著名的例子為納粹的種族淨化。
  • 新聞事件:
在小燈泡事件過後,台灣各地紛紛開始出現找出「社會中潛在的殺人兇手」的呼聲,縣市對於強制就醫有了更嚴格的規範,像是嘉義縣政府在事件過後曾表示,他們將會加強對精神病患的「關懷機制」;宜蘭縣政府則要求將一級精神病患監控納入治安會報。 政大有一位著名的搖搖哥,長年在校園附近遊蕩,他會不停地做出像是搖動身體、自言自語等動作,但是根據附近居民與學生的說法,搖搖哥並不曾做出任何傷害行為,卻被學校主警隊以及衛生局人員強行壓制,被送上救護車。過程中搖搖哥試圖告訴員警自己們沒有犯法,並且不願意就醫,但仍遭到強制就醫。事件一發生,社會大眾頓時一片譁然,認為這樣的舉動完全是侵犯了人權,並要求釋放搖搖哥,幸好隔日警方就將人平安釋放,但這次的事件仍引發了廣大的討論。 在現行相關法條當中,《精神衛生法》對人民基本的人身自由有明確的保障,其條目中顯示,該名對象除非有傷害他人著舉動,或是有自我傷害的傾向,警方或政府才能該名將疑似精神疾病患者進行。然而在搖搖哥事件當中,台北市政府卻不遵照這條法條進行處理,反而套用與街友相同的處模式,由警方、社工、醫師共同請無自傷或傷人行為者進行就醫處理。台北市社會局長更表示,現行對於強制就醫的規定過於嚴格,呼籲將標準降低,以加強對於高危險精神疾病患者的追蹤。
  • 台灣現況:根據統計,現今約有五成的精神疾病患者對周遭的家人、朋友隱瞞自己的身體狀況,其原因包含害怕被他人排斥、擔心影響現在的工作、可能會遭受霸凌等因素,而至今仍有人認為去看精神科是一件丟臉的事情。以上種種的原因常使患者感受到極大的壓力,導致其不敢面對自己的疾病,而長期處於這樣子環境之下,反而不利於疾病的治療,造成患者病情的加劇。近幾年台灣發生的社會案件使精神疾病患者處於一個更加不利的處境,像是鄭捷捷運殺人案、小燈泡事件……等,這些事件在媒體廣泛的宣傳下,不僅帶給民眾一種精神疾病患者都十分危險的刻板印象,更因為司法對於患有精神疾病者可減輕刑責,引發部分人不平的情緒。然而,大多數的精神疾病患者都是不會產生攻擊行為的,且可以藉由藥物或心理治療得到緩解而不容易發作。
  • 在現今,有許多數據都顯示,犯罪行為與精神疾病也沒有太大的關聯性,反而與汙名化及標籤化息息相關。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APA)曾經做過一項研究,他們在因為嚴重精神疾病而犯下重大罪刑的犯罪者中進行調查,發現在這些罪犯當中,其罪刑與他們的疾病真的有實際關聯者只有不到10%,其他更多的因素則是生活中所受到的貧窮、歧視、壓力、就業……等各方面的影響而讓他們產生犯罪行為。社會大眾或許會因為精神疾病患者與平常人的不同,而不願意跟他們進行接觸,人為他們具有危險性,而也很少有僱主不願意聘僱這些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沒有固定的經濟來源導致他們窮困潦倒,有些人甚至選擇使用藥物或飲酒來麻痺自己,長期壓力累積之下,他們可能會對周遭的人產生仇視的情緒,進而導致他們盲目的選擇用傷害他人或其他不法的行為對社會進行報復,從而又加深了對於精神疾病負面的刻板印象,形成一個惡性的迴圈。而在這樣情況下所犯下的罪行,就不一定會與其精神疾病有直接關聯。事實上,這些精神疾病患者就如同一般的疾病患者一般,需要他人的關心與照顧,我們對於遭受疾病折磨的人們,常會主動的伸出援手,幫助他們度過難關,而對於精神疾病患者來說,社會的認同與去汙名化是尤其重要的。
我們平時可以減少誤解及偏見,幫助相關病患解除疾病污名化的方式:
1. 加強家庭及各級學校教育。
2. 改善社會制度。
3. 推動社會大眾對疾病的正確認知。
4. 鼓勵病人走出陰影、建立信心。
5. 每個人要回饋社會、盡社會責任。
6. 培養對人類受苦的敏感度
:我們藉由閱讀、獨立思考、反思取代反射性回應、同理心、增進溝通技巧、從助人中得到快樂、向典範人物學習等方式,培養對人類受苦的敏感度。 疾病的污名化基本上肇因於對疾病的誤解,而這種對於現實的曲解實乃社會的問題(Social Misconstruction),故必須由社會的層面加以解決。另外,在教育方面,也應及早教育學童,修正他們對於病人疾病的錯誤看法。同時,也應強調每個人都應肩負著社會責任,透過自己的理性分析與思辯,避免盲從傷害病患,如此,方能由根本上解決疾病汙名化的問題。
2.對原住民的汙名化
原住民指某地方較早定居的族群。由於其在大航海時代相對的科技落後以及較早在某地定居的特性,原住民往往成為殖民者汙名化的絕佳對象,將之汙名化為具有「骯髒、落後、暴力、生活習慣差」等特性的族群。隨著歷史推移,原住民逐漸在社會上屬於低下階層並長期身處社會中非主流的邊緣位置,於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皆處於劣勢。對此,世界各國原住民均進行了對於相關正名與權益維護的怒吼,許多國家政府也漸有回應,近年已漸漸扭轉部分刻板印象。
在解決原住民汙名化方面,除了大眾的協助之外,原住民自身的意識覺醒可說扮演了最為重要的角色,其中進行的面向包括下列幾點:
  1. 法律條文的修訂:在原住民團體持續奔走下,政府已經制定許多保障原住民權益的法律,如原住民基本法、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等等。
  2. 社會地位的爭取:其主要針對點在於消除對原住民的歧視,除了消極的去歧異化使原住民,不再是「二等公民」以外;更積極的要求實現社會正義與實質平等,推廣原住民文化,將屬於原住民自古以來的權力歸還之。例如:將狩獵權、土地等還給原住民,實行原住民立委保障名額、考試加分制度、以及對以往的歧視行徑道歉。
在台灣,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會)是現今管理原住民族相關事務的最高機構,其管理的範圍包括原住民族語的保存、訂定相關法律條文、地權的爭議問題、發放原住民助學金、舉辦相關文化活動、提供原住民就業與長照需求……等,除了保障原住民的文化與爭取權利以外,更重要的是藉由各式的文化活動,幫助大家認識原主民的文化,像是舉辦原住民音樂節等活動,藉此消除部分人眼中對於原住民傳統野蠻、未開發的負面形象,而在現今原住民文化已被大多數的人認可並接納。
3.對同性戀的汙名化
近年來,隨著許多歐美國家對基本人權的逐漸重視,台灣也逐漸興起了追求同志伴侶婚姻權的社會活動,一場又一場的同志大遊行,參與的不只是同志本身,更多的是異性戀的一般民眾,不難看出台灣民眾對同志伴侶追求婚姻權的逐漸重視。
然而,為了打破傳統守舊的觀念,一場世代之間、創新與保守之間的觀念之戰,隨著2018年的公民投票而吹響了號角。而正是於這種時刻,我們可以清楚的看見保守社會對同性戀的污名化和歧視,從護家盟團體(反同性戀之保守基督教右派團體)關於同性戀的錯誤宣傳,到主流媒體對於同性戀的偏頗報導,不管有意誤導也好、純粹是錯誤的認知也好,這種錯誤的宣傳卻極具感染力和擴散力,造成許多民眾對同性戀保有錯誤的理解和認知,而這種情況在較不具有查證能力的族群之中又更加明顯,例如:不太會使用電子產品的老人或身處偏僻鄉村的居民。
4.對「宅文化」的汙名化
近年來,喜好動漫遊戲產業的「御宅」一詞在日本出現,在文化傳播之下,該詞彙也傳至台灣,逐漸風行起來。在一些犯罪事件發生後,部分嗜血的媒體將加害人的身世詳細挖掘,並將之貼上「宅男」的標籤,將「宅男」的身分解釋為該加害人產生犯罪動機的原因。在極高的點擊率誘惑之下,多家媒體效仿,使宅文化逐漸遭受汙名化。對「宅文化」的污名化基本上肇因於媒體的亂象,而這種亂象源自於民眾的閱聽喜好,實乃社會的問題,故必須由社會的層面加以解決。另外,在教育方面,也應及早教育學童其明辨是非的社會責任,需透過自己的理性分析與思辯而非盲從外界看法,如此方能由根本上解決汙名化的問題。
事實上,根據15到29歲日本民眾的嗜好調查結果,無論是高中生、大學生、抑或上班族族群,動漫影視遊戲產業皆是位居前三名的嗜好,也並未有科學研究顯示這樣的特性與犯罪率相關。
而隨著媒體廣泛的報導,社會大眾對「宅文化」的錯誤認知和汙名化也逐漸不只侷限於動漫、影視、遊戲和犯罪率之間的關聯。不難發現的是社會大眾對於「宅男」的認知常犯以下幾個錯誤:
1. 「宅男」就是只對動漫、影視、遊戲等等方面有所涉略。 2. 「宅男」就是不善於社交或處理人際關係。 3. 「宅男」的情緒不穩,較具有犯罪的潛在危險性。
然而,事實上,筆者認識的許多「宅男」不但性格較常人溫文儒雅、膽怯怕生,而且由於身處孤僻之地,本身缺乏被壞朋友帶壞的機會,犯罪率又遠較常人為低。
再者,筆者認為,由於缺乏了許多繁冗的社交行為,避免了在沒有興趣的社交活動中浪費自己寶貴的空閒時間,「宅男」其實遠比他人有較多的時間來追求自己所好的事物,以筆者身邊熟識的「宅男」為例,舉凡寫作、音樂、中國文學、外國語言、古典小說、翻譯文學、史學、社會學、心理學、政治學等等,甚至是本身有興趣的學術領域的專業知識,「宅男」都比許多藉著參與繁冗社交行為來揮霍青春時光的年輕人有較多的機會和心力來追求精進自身的機會,因此,「宅男」絕不只是對動漫、影視、遊戲等方面沉迷而被視為不務正業而已,對其他專業領域的知識及了解,可能要比其他「非宅男」多出許多。
5.對體態的汙名 對體態的汙名以相當多元的樣貌滲透我們的生活。包括高矮胖瘦、膚色、單雙眼皮、鼻樑高度等等,都可能是對體態的一種標籤。現今社會中除了傳統保守的觀點保持對體態要求的論調,傳播媒體也在有意無意的情況下散播對於體態的污名以及審美觀的價值。Netflix於2018上架的《永不滿足》(Insatiable)遭到超過10萬網友在網路上連署要求不得上架,原因是因為其內容羞辱肥胖者。根據風傳媒(2018),發起該請願的弗洛朗絲(Florence)寫道:「長期以來,總是有劇情向女性和容易受影響的年輕女孩傳遞這樣的信息:為了受歡迎、有朋友,得到男性的青睞,甚至在某種程度上,要成為有價值的人,都必須得瘦。」也因此造成許多厭食、暴食症的案例。儘管該劇演員表示,劇中的幽默不是要羞辱肥胖,只是採用諷刺的手法來表現主題,但我們仍可窺得傳播媒體如何塑造議題討論、如何操作汙名標籤。除此之外,好萊塢的影集大量使用身材姣好、外貌亮麗的白人女性做為女主角,再再強化了傳統價值觀對於女性、體態與審美的想像。
6. 對「約炮」的性污名 「約炮」的定義為「非情侶、配偶的兩人以口頭或非口頭示意的方式進行性邀約」,從雙方同意性邀約後至性交的過程皆包含在約炮的範疇中。「約炮」對於許多人而言仍是一個違反道德的行為,為現在台灣社會中一污名身份,我們傾向認為約炮的人是骯髒的、亂的、偏差的。   有關約炮是如何污名化以及連帶的污名,可以從今年初清大學生針對創建「約炮清大」的約炮平台而發起相關問卷調查所引發的輿論與學生自發的新聞稿加以討論。在輿論方面,有網友說「原來苦讀到清大隻為了約炮,這種知識分子都沒知識了國家有個屁希望?」從之可以窺探「性」與「高學歷者」之間的關聯,也就是說,我們預設了一位高學歷者在任何方面都是「正常」的(其他的探討像是台大研所生殺貓事件及其輿論),正因如此,約炮作為偏離正常的性行為,對於這名網友來說,不應是一名高學歷者會有的行為。   然而「正常」到底是什麼?其實這與「權力」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誰能言「正常」、誰能定義「正常」、誰能實作「正常」與誰能斬除「不正常」都與權力有相當的交織。因此,所謂的「正常的性行為」基本是建構在性道德與規訓之上,誠如Foucault(1980)認為當代社會對於「正常性」侷限在合法男女兩人之間,在這樣的基礎上,所有悖離之的都是「不正常的性行為」,約炮也落入「不正常的性行為」的一環,因此,約炮的污名化與性道德及社會對於「性」的壓抑有所關聯。
7.近年台灣對汙名化的研究
關於其他汙名身分的研究,在台灣亦有相當篇幅的著墨。劉怡珊(2018)探討未成年懷孕的污名,這與傳統道德上對女性的責難以及保守價值觀認為婚姻、生育與性應該「三位一體」有直接的關係。一個未成年的少女懷孕之後面對的除了不友善的眼光、與孩子父親間的情感壓力之外,可能還要面對家中長輩的責難與現實生活中的經濟壓力,而這樣的汙名使他們脫離原有的交友圈、在找尋工作或是結交新朋友上也備受歧視。蔡旻光(2014)則探討了男同志、愛滋、藥物等多重汙名的操演,在這樣的情境下,具備此種身分的人是如何自處、採用何種策略等。由此可見汙名的多樣性、標籤姓、多元交織性,並且實際對受汙名者的生活型態造成影響。駱俊宏、林燕卿、王素女、林蕙瑛(2005)則思考「同性戀」這個污名標籤在父權體制下的恐同症(homophobia)是如何運作,並由此思忖同性戀如何與這樣的污名標籤共存。
此外,臺灣的污名研究也觸及原住民族群的認同。謝世忠(1987)從原住民認同的角度出發,重構「原住民的認同」如何與污名抗衡。謝世忠在《認同的污名:臺灣原住民的族群變遷》一書中探問: 1.在社會文化變遷過程中,原住民的文化的確變了,但他們的族群變了嗎? 2.他們對他們本身屬於何種身份及地位的詮釋變了沒? 3.他們有沒有為自己設計出一套新的生存辦法來? 由此,謝世忠探討「污名化的認同」(stigmatized identity)和「族群運動」(ethnic movement)的交錯網絡如何作用於臺灣原住民的認同與其運動中。
結論與啟示[編輯]
Goffman以關係的方式理解污名,在《污名》一書中他提到:「正常人中絕大多數的幸運兒都可能擁有半隱半現的缺陷,並且每個小缺陷總有個社會場合會讓它被放大,從而在虛擬與真實社會身分之間形成一道羞恥的落差。(P.150)」意即,我們都是「正常的偏差者」,污名不是差異問題,而是關係問題。正常與受污名的不是人,而是觀點,正常與否的分類本身就有很大的盲點。我們不應該只是擁有同情心或同理心,更應該反思「正常」,進行去污名的行動。

人際關係[編輯]

人是群居的動物,小寶寶一出生就會將頭轉向有人、有人聲的方向。每個人對於人際依附(need for affiliation)的需求不盡相同,有時候想要獨處,有時候又想要他人的陪伴。研究者Shawn O'Connor和Lorne Rosenblood進行了一個實驗,他們請一群大學生雖身攜帶一個會計時器,在四天的時限以內,那個計時器每小時會叫一次,提醒受測者記錄下兩件事,一、紀錄當下是否是獨處的狀態,以及二、紀錄當下心裡想要的是獨處還是陪伴。歸納回答結果,研究發現受測者有三分之二的時間一和二的回答是一致的,也就是說有三分之二的時間受測者一個人的時候剛好心裡也是想要獨處。另外,研究更發現紀錄當下的感覺可以預期下一個小時是否獨處的狀態,如果四點時紀錄想要有人陪伴,那麼五點時的紀錄就是和他人在一起的狀態。從以上實驗可知人並不是無時無刻都需要有人在一旁,但是也可以看出人際關係對人來說是不可或缺的。因為人際關係可以除了可以帶來情感上的支持,也有實際效用(utility),例如經驗的傳承與學習等。
如果缺乏人際關係,容易感到孤單、寂寞,也就是所謂 social death。也因此,人們總是非常在意他人的看法,想要獲得他人青睞、維繫人際關係,所以往往用盡時間、金錢將自己呈現的吸引人。但是有些人過於在意他人眼光,罹患社交焦慮失協症(social anxiety disorder, SAD),也就是在大眾、社交場合會感到不舒適、緊張、壓力大。輕微的症狀包括在公眾場合演說容易口吃、肢體不協調,嚴重的患者甚至連在公共的餐廳用餐、到便利商店買東西結帳等動作,都無法執行。
人際關係,就字面的意思解釋就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也可以理解成「人緣」或是「人際交往」。由於人類是一種群居動物,在生活中人與人的接觸與相處織岀了綿密的人際關係網絡,人際關係包含了各式各樣身分的人們的相處,例如老師與學生組織的「師生關係」、同儕之間的「同學關係」、好友之間的「朋友關係」、老闆與員工間的「雇傭關係」或是夫妻之間的「夫妻關係」等等關係都屬於不同種類的人際關係。本節試圖探討人與人之間如何親近並發展關係,分成一般人際關係與愛情兩個面向介紹。
不可避免的,在這個世界上,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個體,因為彼此有著截然不同的成長背景、價值觀、社會文化等等,所以可想而知人們也會有著不同的個性,相處模式。人際關係之複雜,我們可以時常從人們口中談論的內容可知,時常會聽到某某某與某某某又怎樣啦,鬧上法庭等等,許許多多的新聞大多建立在人際關係的變化上,也通常是人們最在意的事。然而,到底當我們在與不同的人們交流時,該如何才能與他人擁有良好的互動?就讓本節先簡介人際吸引須注重的七個面向,再向各位介紹被喻為二十世紀最偉大的人生導師--戴爾·卡內基(Dale Carnegie)的人際吸引力法則。

一、人際吸引[編輯]

人際吸引係指人與人彼此注意到對方,進而產生好感,最後彼此接近、建立關係的情感歷程。磁鐵的「異性相吸」來自於磁場的原理,那麼人際吸引的吸引力是從何而來呢?影響原因主要有以下七點:鄰近性、熟悉性、相近性、互補性、平等、外貌、專挑難追的。在敘述完上述七點後,另提一個研究說明另外一個人際吸引效應。
(一)人際吸引的要點
要點內容
鄰近性(proximity)鄰近性指的是人與人相處距離的相近程度,雖然看起來沒有什麼特別的,但卻是人際吸引一大重要的原則。古有云:「近水樓臺先得月」,道出了鄰近性與人際吸引的正相關,人們常常因與對方較接近而有較高的互動交往機率,進一步互相吸引,也就是所謂接近效果(propinquity effect)。
熟悉性(fimiliarity)單純因為熟悉而吸引的效應稱為單純暴露效應 (mere exposure effect),指出人們會對自己熟悉的人事物有較正面的態度(詳見態度段落)。
相近性(similarity)相近性指兩人年紀、容貌、興趣、家庭背景、宗教、社會地位、家鄉、共同經歷某些特殊事件所在等各方面的近似程度會讓人產生親近感(Byrne, 1961),甚至能進而增加自己的信心與尊嚴(Suls & Fletcher, 1983)。
互補性(complimentary)兩個人雙方特質不同但並非相反或對抗,而能截長補短、相互滿足,因為覺得對方有的是自己所缺乏的,希望能夠互補,構成吸引人際關係的因素。
平等(equity)又稱互換(exchange),是基於公平理論(E. Hatifield & Traupmann, 1981)而生,也就是 「投桃報李」、「禮尚往來」的相處規則。人際關係中十分重視此類的平等,要求雙方互惠 (reciprocity)、有來有往。若彼此平等對待,就能增加互相吸引的可能;反之,缺乏平等的友誼則難以持久。
相貌(physical attractiveness)外表呈現的第一印象是決定一人是否喜歡對方的因素。有研究指出在其他條件相同時,人們傾向認為容貌姣好的人更快樂、開朗及成功 (Eagly & others, 1991; Hatifield & Sprecher, 1986)。
專挑難追的(hard to get effect)物以稀為貴,一台手機廠商釋出沒有很多的量,讓想買的人買不到,接著對於此物的渴望便會被提升,原本沒有那麼想買的人可能就會想要買,最後待廠商釋出下一批貨源,就會被迅速搶購。這是"reactance theory",當某個選項被限制住,反而會更想要得到那個東西。


(二)卡內基人際吸引力法則
法則(一):讓對方以愉快的心情與你交談
  1. 真誠的關心對方
  2. 用微笑擊破對方的戒備
  3. 稱呼對方的名字
  4. 傾聽對方的談話
  5. 談論對方感興趣的話題
  6. 讓對方感到自己被重視、覺得自己很重要
法則(二):努力讓對方客觀的認識事物
  1. 讓對方暢所欲言
  2. 使對方體驗「意外」
  3. 要學會求同存異
  4. 給對方反覆暗示
  5. 引起對方的好奇
法則(三):幫助對方改造認識
  1. 洞察對方的內心
  2. 間接指出對方錯誤
  3. 不要總是責怪對方
  4. 要保全對方的面子

三、親密關係[編輯]

  在我們提及親密關係前,我們先來認識社會與個人的交互關係,親密關係是奠基在人際間的相互滲透的基礎上去延伸的,將較理論地透過對於人際間相互滲透的了解,這樣將有助於我們更了解親密關係。我們若將現代社會標舉為一個非個人的大眾社會,並且就此感到滿足而結束討論的話,這必然是一個錯誤的判斷。倘若我們一開始就在經濟學的範疇中來理解全社會的話,我們必然會認為非個人的關係是佔有主要優勢的,因為在經濟系統中確實是如此。然而,經濟只是決定社會生活的眾多不同要素之一而已。儘管我們已經接受了「個人」(Einzelnen)的觀點,但是人與人之間多半只能建立起非個人的關係,這點依然是無庸置疑的。假使我們根據這樣的觀點,來理解各種可能關係的總和的話,那麼全社會的確是出現為主要是非個人的。然而,我們也知道,每一個人都有可能在某些情況下強化他與他人之間的關係,並且將許多他視為是個人隱私的事情告知他人,藉此來獲得他人的肯認。我們仔細想想,這樣的可能性是無所不在的,它對於每一個人而言都是一種可能性,而且許多人的確也掌握並且實 現了這樣的可能性;此外,這樣的可能性是不受限制的,而且也不太需要顧及到其他的關係。這乃是現代社會的特徵之一。
  相較於古代的社會型態,現代社會在下述這兩方面都有明顯升高的趨勢──它賦予了更多參與在非個人的關係中,並且同時建立起更密切個人關係的可能性。這種雙重的可能性之所以可以被進一步發展出來,是因為全社會就整體而言已經變得更複雜,而且它可以更完善地規制不同社會關係之間的相互依賴性。
  「人與人之間的相互滲透」的概念具有一種漸進式的特徵。這個概念奠基在這樣一個假設上,即所有具體創造出一個人、這個人的記憶以及其行為態度的東西,其整體是他人永遠無法接近的,甚至也是這個人本身所無法接近的。但是,我們當然還是可以「或多或少」去認識並且注意到他人。尤其是在溝通的層面上,人們原則上必須在某些社會關係中去接納他人,並且避免對他人私底下認為重要的、自己卻認為是雞毛蒜皮的小事表現出漠不關心的態度,即使這牽涉到個人隱私的時候。當人與人之間的相互滲透實際上可以被持續不斷地提升之時,一旦全社會為此提供了足夠的空間,這樣一種可能性便必然以一種不連續的方式在溝通規則的層面上被固定下來。於是,一種專為親密關係所設計的系統類型被創造出來用來確保個人隱私不會被排除在溝通之外。
  這樣的發展一直延續到今日的世界,雖然個體這個老舊的概念已經遭到摒棄,而且這個詞彙也被賦予了新的意義。首先,從層級社會到功能社會的分化過程中,這樣的轉變導致了個人系統與社會系統的更強烈分化。原因在於:在功能分化的過程中,個人不再能夠被定位在全社會的一個次系統中,反而必須被預設為在社會上是不具固定位置的。這不僅意味著,個人如今是透過更顯著的特徵差異來標示自身,並且也同時意味著,個人系統的「系統/環境」關係,必須為了自身的系統職責進行更激烈的分化。
  此一分化的趨勢──從系統理論的觀點看來,是相當容易理解的──對於個人來說,意味著他們擁有愈來愈多的機會,以自己個人的方式,來重新詮釋他們自身與環境之間的差異(以及在時間的面向上:這組差異的歷史與未來),如此「我」便成了他們內在體驗的焦點,而環境也喪失了其絕大部分的輪廓。瞭解自身的有機存在,擁有自己的姓名,以及根據一般性的社會範疇(例如:年齡、性別、社會地位、職業等)來定位自身,這些對於個人的自我指認而言,已經不再足以作為個人體驗與行動的基礎。個人反而必須在他們各自的人格系統層面上,也就是說,在他們本身與他們的環境之間的差異中,以及在他們運用這組差異,使其有別於其他差異的方式中,獲得認證與肯定。
  個人的個體化以及對於私密世界的需求,並不必然是兩個平行發展的過程。的確,它們很容易相互抵觸,因為比起透過法律或者貨幣的方式,透過政治或者科學的方式所固定下來的非個人式總體機制,私密世界為個體留下了更少可供開展的遊戲空間。因此,「個人愈來愈高度的個體化」的概念,事實上並不足以正確地指出個體在現代世界中勢必要克服的問題。再者,每一個人都需要一個劃分出私密世界(Nahweit)與非私密世界(Fernwelt)的差異,需要一個可以將僅被視為是個人性的經驗、評價、和反應方式,以及透過匿名的方式所構築出來的、對於所有人而言都具有同樣效力的世界之間區隔開來的差異,如此來避免無可估量的複雜性,以及所有可能發生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偶連性。個人必須可以使用此一差異,來疏導他們所接收的資訊流。唯有當他們用來處理最高度個人性質的內在體驗的方式,以及他們的行為習性,都能獲得社會的肯認,而且唯有當這些獲得了社會肯認的形式,也都能經由社會予以認證之時,上述的所有才有可能實現。因此,個人不僅必須能夠在他自身之中,也必須能夠在他所見的事物之中,尋求共振(共鳴)。
  我們必須以如此複雜的方式來陳述這樣的事態,為的是可以讓人理解到,所有最高度個人相關的溝通,都涉及到了「作自己」(Selbstsein)與「世界藍圖」(Weltentwurf)的雙重面向,而且作為「另一個自我」(alter ego)參與在溝通過程之中的個人,也正是在這樣的雙重意義上,涉入在他自己以及他人的事務之中。因此,每一個人都必須能夠共同分擔他人的世界,因為他本身已經在這個世界之中被賦予了一個特殊的角色。這也因此成了一個共有的私人世界得以被分化出來的條件。我們只需想想十八世紀時,關於友誼與孤獨的傷感情緒便可得知──但還是發展出一種共同的溝通媒介,意圖為這兩種問題提出解決的方案,而且,此一溝通媒介所利用的,正是友誼與愛情的語意領域。
  這樣一種媒介的分化,在十七世紀的下半葉已經形成了明顯的輪廓。在當時,個體性的固有值已經普遍被承認為事實,而且諸如自我控制與情緒控制等任務,也已經被指派在作為每個個體身上,這些都是支持此一分化進行的事實。[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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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 (love) 是一種有別於平常人際關係的情感,屬特殊的人際關係。至於愛究竟要如何定義呢?其實沒有明確的答案。但愛(love)絕對不只是強烈的喜歡(like)。單單從大腦的反應來看,喜歡和愛就會激發不同的腦部活動,而且學者魯賓(Rubin, 1973)曾蒐集人們日常生活中認為分別代表愛與代表喜歡的陳述,並依照這些陳述替兩者編制了不同的測量工具。喜歡量表的題目包含:對方是否受到他人尊敬與欣賞、是否具備聰明或成熟的特質等。愛量表的題目則包括:依附對方、關懷對方以及信任對方的感受與程度。這兩份量表的結果具中等相關性,由此可知,這兩者之間存在程度上的差異。愛(love)是一種非常複雜且難以參透的身心狀態,人們通常主觀地感受愛而甚少能客觀看待,近代才以科學方法研究愛的課題。心理學家多透過統整不同理論和觀點詮釋愛情。而性和愛也一樣被認為是不同的心理感受。以下將介紹愛情與婚姻。
愛的類型[編輯]
1.友誼和愛情
  • 魯賓的態度理論 魯賓(Zick Rubin)將愛和喜歡區分為兩種相異的態度。魯賓的態度理論當中,愛包含三種成分:依附(attachment)(兩人近入一段關係)、親密(intimacy)(頻繁且穩定的溝通)、關懷(caring)(將對方的利益視為優先的事)。而喜歡的特點是,有感情的感受(溫暖的情感)及尊敬(對其成就的正面回應),並且認為對方和自己具有許多相似的特點。魯賓建構愛與喜歡兩種態度的量表,說明態度可以測行為。例如:在愛情量表得分較高的受試者,會有較頻繁的眼神接觸以及說話時的距離較近。而對於男性而言,愛情而非喜歡的因素,與性興奮感受有關。
  • 柏喜德(Berschied, 1988; Berschied & Walster, 1978)與哈菲德(Hatfield, 1988; Hatfield & Rapson,1993)認為「愛」包含了熱情愛與友伴愛,兩者雖皆屬於愛的一種,但卻是大不相同的情緒感受。熱情愛(passionate love)是強烈且複雜的情緒感受,是急切且短暫的。其強烈在於全心全意地凝聚於對方,並且具有易激發的生理層面性感受。複雜則在於其為溫柔與性慾、狂喜與痛苦、輕鬆與焦慮、利他與嫉妒同時存在的混雜感受(Berschied & Walster, 1947); 相較於熱情愛的高調與激烈,友伴愛 (companionate love)則是對對方感到信任、溫暖、關懷和容忍等平和的情緒主調。而強烈的情緒感受可能隨相互依賴的時間延續而提升。在一段愛情當中,熱情愛與友伴愛可能並存但也有些不相容之處,而依兩者組成比例的不同將形成相異的情緒感受和互動模式。
2.愛的成分
  • 魯賓的愛量表(Rubin's love scale):魯賓提出愛有三個基本成分:依附、親密與關懷。魯賓的分析使得凱莉(Harold Kellex)導出結論,認為愛情有四個成分:關懷、需求、信賴以及包容彼此。而凱利的受試者指出關懷和需要是最重要的成分。
  • 大衛的群集模式(David's cluster model): 大衛(Keith David) 指出愛和親密的友誼之間存在許多共通點:信賴、陪伴、接納、幫助、尊重、託付、了解、和自在。除了友誼的基礎下,愛多出了兩組經驗:激情群集(包括迷戀、佔有、以及性慾)以及關懷群集(無私的付出呵護以及為對方挺身而出)。而許多研究支持關懷群集是最重要的,尤其對於愛情而言,激情往往對於長期關係來說並非最重要的。
  • 愛為情緒的表達(love as emotional expression): 愛的其中一種解釋是基於沙契特的情緒二因素理論,而激情的愛涉及三個條件
   (1)對象具有相當的特點
   (2)有相配的文化背景支持激情愛的經驗
   (3)情緒性經驗,包括生理上的激發經驗
例如身在強調愛情的地區,正好邂逅一位各方面都吸引你的人,你就可能產生激發狀態並歸因為自己喜愛著對方。用不浪漫的話說,愛是習得的信念、情緒線索、生理激發後錯誤歸因的產物。
  • 史坦柏格(Sternberg, 1986)提出的愛情三角理論(triangular theory of love)。愛情三角理論主張:愛情是由親密(intimacy)、激情(passion)、承諾(commitment)三元素所組成,唯有三者兼備,才是圓滿的愛情。這三種層面,一共可組成八種愛情類型:
   只有親密=喜歡,友誼式的愛
   只有激情=迷戀
   只有承諾=空洞的愛
   親密+激情=浪漫的愛
   親密+承諾=同伴的愛
   激情+承諾=癡情的愛
   親密+激情+承諾=圓滿的愛
3.愛的風格 心理學家John Alan Lee在1970年代發表了一套「愛情顏色理論」,其中將每個人的愛情風格分成六種類型:情慾之愛(Eros)、遊戲之愛(Ludus)、友誼之愛(Storge)、現實之愛(Pragma)、依附之愛(Manic)、利他之愛(Agape)。
  • 情慾之愛(Eros):充滿激情與羅曼蒂克,也就是電影、小說裡最常出現的那種故事,可能因外表一見鍾情,於是展開了一場轟轟烈烈的愛。這種風格的人對伴侶外表的要求比較高,同時要求也很明確,一旦看到外表吸引她的對象,便會極盡一切去搏取對方的愛。會清楚地記得與對方相處所發生的事情,且會把很大的注意力都放在對方身上。
  • 遊戲之愛(Ludus):這種愛情風格的人,將愛情視作一場遊戲,享受與異性交往的過程卻不想持續發展,不想要負責。藉由不斷的換對象來尋找刺激。不是說這種愛情風格一定就是不好的,倘若雙方能協調好,也都能享受過程,遊戲之愛也是一種選擇。
  • 友誼之愛(Storge):通常是由友情開始發展,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後晉升為伴侶關係。這種愛情風格的伴侶享有類似的想法與目標,認為彼此間擁有舒適的關係。不像情慾之愛那樣擁有激情,友誼之愛提供更多的是安定感,彼此的陪伴彼此的支持,同時也是最容易持續久遠的愛情風格,細水長流。
  • 現實之愛(Pragma):擁有此愛情風格的人較為現實,像擁有一張購物清單一般,上頭列著各種對伴侶的條件,像是職業、家庭背景、個性等等,並尋找達成這些條件的人,以協助自己完成人生的目標。倘若對方沒有辦法替自己帶來好處,可能就會提出分手。
  • 依附之愛(Manic):這種風格的人對於情感有這非常巨量的需求,對關係較沒有安全感,依賴感與佔有慾強烈。情緒通常較不穩定,且容易產生忌妒的情緒。
  • 利他之愛(Agape):像聖人一般,無私的貢獻自己而不求回報,容易原諒對方的過錯,且視對方的快樂排在自己前面。

一個人並非屬於單一個愛情風格,會有各種類型程度不一的混和,並且這並非天生的,可以(可能)因個人的經歷或想法而改變。
4.愛與性愛
  在了解愛與性愛的類型之前,先以符碼和語意的觀點來詮釋愛情與性的結合究竟是如何進展的:
  就論題的敘述和官方記錄的愛情語意層面而言,在進入十八世紀的過渡階段中,我們也幾乎找不到任何相關的進展,這方面的發展可以說是停滯不前的。常態化 (Normalisierung)的力量開始形成。它們往兩種不同(但是後來又可以再度結合在一起)的方向上發揮它們的影響力。一方面,「炙烈的愛情」這個語意趨往輕快的、討人喜愛的、瑣碎的、不受約束的方向而去,這種放蕩不羈的思維模式,人們逐漸習以為常。另一方面,人們也參與在許多新的、平淡無奇的綜合之中,這些綜合乃是由情感、德行與宗教背景等要素組合而成。傳統的主流概念,如理性、道德、宗教等等,依然必要,但是它們幾乎已經不再有任何的區分能力。會造成這樣一種進展的原因,在於對個人事務的心理與社會感受力的增強。 
  沿著輕浮 (Frivolität)的路線前進,愛情讓自己從道德控制中解放開來,沿著感受 (Gefühl)的路線前進,愛情則讓自己得以遠離理解的控制。輕浮與感受彼此處於完全對立的位置,然而這並沒有妨礙它們行使一種共有的功能:即推動分化的過程。這個過程似乎採取了兩種可以交替使用的手段,端賴於全社會如何嘗試保有對戀愛者的控制:是透過道德、還是透過理性。不管是被迫採取的輕浮舉動,或是將傷感給理想化,這兩者都沒辦法和與家庭緊密結合的婚姻日常生活締結出一個穩定的關係,並且因此有助於它們的破壞力──不管人們決定採用其中哪一種原則。最後,終於在大約十八世紀中葉興起的自然概念中,找到了一個可以同時化約如今已經被逐漸論題化的「性」及「激情感受」的公分母。從大約一七六O年開始,出現了愈來愈多的小說,當中的主人翁將他們的激情展現為他們的自然本質,並且以自然之名公然違抗全社會的道德常規。這種「自由的愛情」更進一步轉變成對於全社會的抨擊。它以一種亂倫的形式出現──一開始被認為是良善的,而且只有受制於社會判斷的條件下才會變成卑鄙可恥的。它拒絕婚姻,因為它強迫使人接受時間與形式。它將自己化約為一種完全沈浸在感官性之中的享樂,因為唯有如此,它才可以出現為一種自然。而且,它忽略掉「自然」終究也是一個排除了獨特性(也就是個體性)的限制性概念(Sperrbegriff)這個事實。
  這些發生在十八世紀的、或許是最具重要性的變動,全都涉及到了「性」──而且所關乎的,並不完全是兩性交往本身的實踐問題,反而是在愛情的語意中將性視為一種象徵性機制的問題。基督徒與蠻族的勝利(至少就羅素的意見而言)首先已經打破了古代社會的性文化,並且將性生活降低到了動物性的層面上。然而,就在語意持續被貶值和壓抑的同時,從十六世紀開始卻出現更顯著朝向「私人化」與「親密化」發展的傾向。相對應地,溝通則提供了「謹慎克制」與「間接性」;在一位心儀的女士面前,人們或許不被允許提到他對她的好感與善意 (faveur),但是卻必然可以提到他所承受的痛苦(douleur)。這因此為以性為基礎的性之符碼化過程,創造出一些先決的條件。
  接著進入到十八世紀之後,更擴大的個人的與社會的反身性,卻開始改了性現象分析的立論根基;它將作分析的立論出發點,從主流的宗教與道德政治論題中抽離出來,並且敦促人可以以一種公開的方式來處理這個現象。愛情本身就是一種德行,它並不需要其他更多道德性的辯護,即使在共通的語言慣用法中,提到愛情也必然會連帶提到感官性,這似乎已經是一種固定的模式。接受了這樣一個基礎的機制,對於愛情的「頑固」堅持便能因此變得更為穩固。其所造成的結果是「感官性」與「精鍊細緻」的(自我合法化的)結合,它一方面讓自己和純粹的性,另一方面則是和「柏拉圖式 的」戀愛做出區隔。
  顯然,在法國的上流階層中性關係的解放,尤其在十八世紀的下半葉,已經進展到太過的階段──所謂的太過,乃是鑑於性與愛情的整合可能性來說。不管怎麼說,其他國家和其他文學都開始以否定的態度,來對法國的典範做出反應。獨具風格且引人注意的是,英國方面也開始發展出對於性的興趣,並且同時開始變得容易侷促不安。就在英雄的模式逐漸變得過時之後,性的問題也比起以前愈來愈明顯在英國成了關注的焦點與核心。在法國,人們可以在一個傳統的語意脈絡中,敦促「性」可以有升值的可能性,在英國,曾經有過這樣的,但是隨即又被壓制下去。這種首先在英國被宣告出來的、愛情與婚姻的結核,或計已經給歐陸留下深刻的印象。但是,它卻在這個關鍵點上被人發現了一個致命的缺點:女性心須為婚姻保有她的童貞。對於愛情而言,則不一定有這方面的要求。從心理和語意的面向看來,愛情與婚姻的整合過程,也就是在這樣的矛盾上觸了礁。這是一個不透過偽善就無法被滿足的要求:在婚姻之前陷入熱戀,而且直到進入婚姻之後才開始有性的經驗。假使男性無法被賦予其他學習的可能性、更充分的知識、以及相對應地模擬兩可的道德的話,小說或許甚至根本就無法達到某種程度的不證自明性。
  此外,若將法國到此為止的發展,與同時期的德國文學相比較的話,將會出現很有趣的觀察。在十八世紀時的德國,任何一種對於性的興趣都會被全盤否定。人們依然非常緊密地依附在傳統的概念架構上,區分出兩種戀慕他人的形式(「肉慾的愛情/慈悲的愛情」[amor concupiscentiae/amor benevolentiae],後來則個別成了:對於肉慾結合的興趣及對於人之完美的興趣),並且始終是在一般性的「人類」與「動物」的區分架構中,來表述這個問題意識。這很明顯地是與這樣的事實相關:即,昔日的理性之愛(amor rationalis)中的諸要素,也在後來的「理性的愛情」概念中被繼續留存下來,而且對於理性的強調,乃是將人與動物區分開來的特徵之一。在德國文學中,不管是「感受力」(Empfindsamkeit)或者甚至是「溫柔體貼」(Zärtlichkeit)等概念,全都涉及到了所愛之人的客觀道德品質。情感(Gefühl)始終是一種用來感受道德品質的器官。「多愁善感」(Sentimentalität)等諸概念,因此仍舊標明了理性對於熱情的控制,而且這些概念始終是與「客體將諸能力給專殊化」的這種古歐洲思維模式脫離不了關係。結果是,除了動物性驅力的領域之外,便再也沒有其他空間可以容得下「性」。這樣的比較讓我們可以看見,性的升值是如何與「愛情」這個特殊語意的分化,以及古歐洲用語逐漸消失的影響力息息相關。
  要檢測這類思想風潮的實際擴散是相當容易的。我們只需要讀一讀那些在宗教與世俗對於友人之愛的狂熱崇拜中,所表述出來的欣喜若狂之肢體動作等例子即可。友人之間毫不吝嗇地給予彼此數千個吻;他們投入彼此的懷抱中(而且還是在一間小茅舍裡!),並且互枕在彼此的胸膛上(如:喬納斯•克里斯多);他們毫無拘束地彼此「傾訴」內心的話──假使書寫者害怕自己會被指控,認為是因為他對自己身體動了什麼念頭,才促使他提起羽毛筆書寫的話,那麼所有這些可能從來就不會被書寫下來。這種與身體的關係,在這裡反而很明顯地依然是以「有體物」(res corporales)和「無體物」(res Incorporales)的這組老舊的語意差異為依歸,而且這裡所要強調的,通常是指這組差異中的非肢體性的、靈魂的這一面。直到這個世紀的最後三分之一時間裡,對於此一預設的安全感才開始產生動搖(對於這樣一種轉變,我們當然不能歸咎於法國人的獻殷勤和引誘藝術,而且當然也不能歸咎在威蘭身上)。
  伴隨著性的升值,「愛情」與「友誼」之間的競爭也因此可以被判定是親密關係符碼化的一種基礎公式。愛情在競爭之中獲勝。十八世紀初,兩種公式分別在不同的契機下開始起步。即使是盧梭也沒辦法在其中做出決定──展現愛情的力度,與偏好友誼的選擇相矛盾。友誼具有一個關鍵性的好處,它可以比較容易在時間面向上與社會面向上被一般化。它可以佯裝成恆久不變的,並且也有可能出現在無法或不想踏入性關係之中的兩個人身上。它是唯一一個可以在對現在而言相當必要的個體性層面上,將社會的反身性給實在化的選項,雖然愛情在面對愈來愈高度的個體化要求時,也必然會愈來愈容易導致不悅的產生。而且,日益增強的心理學反思,難道不會也比較傾向於支持友誼,而不是愛情嗎?十八世紀的友誼崇拜似乎一開始是靠著這樣的不證自明,而開始成長茁壯的。尤其是德國文學,顯然相當容易接受這樣的思維模式,並且從這裡出發進一步發展成婚姻的親密化過程,這些其實都不是偶然發生的。相對地,愛情卻從性的升值中獲得了愈來愈多的好處。
  友誼與愛情相互競爭的結果,證實了這樣一種理論的有效性:亦即,一種主張共生機制在象徵性一般化溝通媒介的分化過程中所具有之重要性的理論。然而,我們必須小心翼翼地斟酌此一命題,並且盡可能準確地把它表達出來。尤其是:此一命題並非在於說明友誼是不可能存在的,或者是不太可能發生的,而且它更不是要說明,兩性交往乃是最高度個人化的親密溝通一個無可免除的先決條件。這裡起了關鍵性作用的觀點,乃是一種否定性的觀點,而且這同樣適用在任何其他的媒介與共生機制上。
  在浪漫主義之前,人們還可以在上述所有這些情況當中,辨識出一些通往新型綜合發展的趨勢。親密性被視為一種婚姻的幸福,而且它要求將感官性包含在一種靈魂與精神的形式得以相互構成型塑的過程中。法國古典派所掌握到的這種弔詭式的系統性分類法,給人一種印象,彷彿此一取向領域本身便具有一種不證自明的關連性及非任意性。就此功能看來,此一系統性的分類法既不會被取代,也不會被超越。但是它卻允許諸變異的形成,使得「炙烈的愛情」此一論題得以藉此來適應不同的新條件,並且幫助愛情語意找到一個儼然已經成了傳統的新形式,亦即我們熟知的「浪漫主義」(Romantik)。[19]
以下為對愛與性相關之類別介紹:
  • 性興奮 心理分析理論主張唯有當性慾被阻撓且因而必須延宕被疏導的情況下,愛情才有可能發生。而比較被廣泛接受的一項說法是,性興奮是一種常被誤以為是愛的激發狀態。根據人際吸引的增強或酬賞理論,既然性交是種樂趣,對於性伴侶當然會發展出強烈的好感或愉悅之情
  • 性行為 廣義的人類性行為包含自體性行為(自慰)、與他人互動之性行為。整個性行為的過程與種類十分多樣,依照維基百科的定義將其大致分為插入式、非插入式與非傳統式性行為。從生理學的角度而言,性行為純粹是因性慾而起、為了享受性高潮而為的一種手段。然而在心理學、社會學的角度,性行為本身可能代表家庭制度的鞏固、性別宰制的體現或維持親密關係的一種手段或目的。
  • 性偏好 雖然大多數的愛情研究都是針對異性戀受試。目前發現同性戀和異性戀對於想法、感情、行為等模式,並無差異。性偏好以及性取向並未顯著地影響愛情經驗,或是在親密關係中牽扯的親密和溝通的發展。在討論差異的話題下,性別間的差異程度超過同性戀以及異性戀間的差異。
  • 性教育 有別於傳統保守的觀念認為性教育就是不能說、不能做,正規專業的性教育內容通常涵蓋了認識生殖器官、生殖器官保健、性行為、性生殖、安全性行為等,近年來更開始有人呼籲應增加探索並認識多元性別氣質、性傾向、接納自身性喜好等課題。「性」在諸多文化中皆被視為禁忌話題(包括儒家文化、天主教文化等),大多數的保守觀念依然以「不接觸」為主要教育方針,但事實證明若使小孩不從正規性教育中認識性將使其透過其他方式接觸性,進而可能因為好奇而自行接觸一些過份渲染錯誤性觀念的影片或文章,進而從中獲得不正確的認知,又或者因為對性的不瞭解使得其在身體權益被受侵害、被性霸凌、性騷擾、性侵害時不知如何保護自我。「不接觸」絕非保護兒童之方法,唯有利用性教育使每人皆正視自身的性別氣質、性傾向、性喜好,社會才有可能尊重每人在性事上的差異,才可能營造出一個友善、且能夠保護每個人免於侵害的社會。
愛情的其他因素[編輯]
1.彼此:當兩人建立起親密關係後,兩人的想法、態度和行為往往會彼此互相影響。
2.忠誠:指的是人們依賴和想要維持一段親密關係的程度,當一個人從一段親密關係獲得更多滿足或付出更多努力,因為其他的感情不一定會活獲得一樣多的滿足或是放棄之前的付出太吃虧等等,放棄這段感情的機會成本太高,所以這個人就會較為忠誠,此外當一個人在感情方面的選擇較少時,因為建立新的感情比較困難,也可能會比較忠貞於原本的親密關係。
3.性別:有研究顯示,男生往往較為在乎對象的外表,但女生則較為在意另一半的社經地位和智力,這可能和社會結構有關係,由於女生大致上在社會上比男性要來的弱勢,因此可能會注重影響生活品質的因素,例如收入或是智慧,以求獲得較好的生活,相對的較為輕鬆的男性則比較有餘力在乎外貌等和存活無關的因素(值得注意的是,無論男女確實本性上都會比較喜歡外貌好看的人,詳見人際關係段落)。
4.文化:根據調查,歐美國家因為彼此相愛而結婚的比例比印度和俄羅斯等國家要高,在尼泊爾,男女結婚通常是由雙方父母挑好對象之後,結婚那天第一次見面。可能和文化與經濟有很大的關係,文化因素是指不同國家的人們由於受到不同的風俗民情影響,對於愛的價值觀不完全相同,例如我們可能可以根據調查的結果認為歐美國家認為愛情的價值較高,所以結婚一定要兩人彼此相愛,而印度較低,或許他們在考慮結婚時會考量其他因素,像是宗教,而經濟因素則如同上述,生活無虞的人更有辦法為愛結婚,而不是謹慎考慮財力或社經地位。愛情在不同文化中的定義也很不一樣。根據對加拿大不同族裔的調查,亞洲裔的加拿大人,更會注重家庭的規矩來戀愛。在個人主義的社會,彼此相愛就是首要的因素。浪漫的愛似乎只屬於特定的某種文化。
愛情與婚姻[編輯]
   愛與婚姻相關的概念是近代才出現,也非世界上所有地區皆認同。但現今,廣泛而言,一段婚姻關係的成立在於兩人之間早已產生愛情並願意積極且正式地公開表達對彼此的承諾。評斷一段婚姻是否健康的因素有以下三點:「伴侶雙方需求是否協調?伴侶雙方形象與性質是否相配?伴侶雙方對彼此在婚姻關係中扮演的角色是否滿意?」。當然僅作為參考之用,就如同愛情沒有精確的定義與固定的形式,婚姻也會因為每對伴侶情感特性與互動模式的不同而產生多樣且有趣的可能性。在此,繼續針對婚姻與愛情的交互關係,並搭配過去與今日型態的演變,作更深入的介紹:
  不管是英國的傷感主義,還是宣稱自己是親近自然的十八世紀的性科學,都曾經將婚姻問題擺在聚光燈的焦點下,讓它成為關注的焦點。十八世紀時,上層階級的家庭便已經失去了他們「支撐國家」的重要性。婚姻控制的社會結構理由已經不復存在,那麼,究竟是什阻礙了全社會從父母安排的婚姻,轉變而成戀愛結婚的這個過程?
  這樣一個革新必須從兩個不同的、但卻屬於相互增強關係的觀點出發。一方面,其他功能系統的分化,使得現在有可能捨棄掉(透過婚姻所促成的)作為政治、宗教、或者經濟功能之支柱的家庭連帶關係。功能系統乃是充分自主的,並且確保了它們自己的自我再生產。婚姻伴侶雙方因為其出身所屬的不同親屬關連,乃是透過他們的婚姻才被偶然結合在一起的,而且這些親屬關連只存在於單一個別的婚姻當中而已,它們並不具任何超出此範圍之外的意義。唯有在孩子身上,父母的原生家庭才會被象徵性地結合在一起。
  這種結合與疏遠的過程,對於全社會系統的其他總體功能 (Macrofunktionen)的依賴,使得這樣的想法變得可能:即家庭是在每一個世代中被重新建立起來的。在更早的時代當中,人們幾乎完全沒法談論到這樣一種想法,但是這種重建的過程如今都是放任自己各行其事,並且賦予了在家庭系統中的婚姻一個遠遠更為重大的意義。相對應地,伴侶的選取則必須由自身出發來予以合法化。這個語意一─部分是以婚姻之外的激情為取向(法式),部分是以家庭生活為取向(英國),部分則是以教育為取向 (德國)──早就已經準備妥當,現在就可以開始發揮功能。
  十八世紀末,人們信奉「愛情的婚姻」與「婚姻的愛情」作為一項代表了人類的自然完美的原則。這類的成就最重要的附加價值在於,不只是雙方本身的結婚動機,除此之外還包括他們歸因在彼此身上的結婚動機,如今全都可以輻合在一起。性別的差異逐漸縮小──而且不只是涉及到每個人自身的動機而已,同時還關係到了人們每每用來強加於另一個性別上作為結婚理由的動機。在「浪漫愛情」的複合體本身那超乎尋常的本質保護下,伴侶之間可以相互適應對於彼此的期待;而且,一個戀愛事件愈是以令人驚奇的方式對外產生影響,並且愈是鮮明地脫離正常行為的軌道行駛的話,陷入戀愛中的人便可以更加確信地將相同的動機繼續附加在對方身上的。「差異」與「一致」被帶入了一個相互提昇的全新關係之中。
  然而,我們因此面臨到了如何解釋「有許多不快樂的(或者不管怎麼說也沒有特別快樂的)婚姻存在」的問題。這個問題的原因已經不再只能夠歸咎於「因為孩子是出於財產或者地位的考量才結婚」 的原因。因此,「浪漫愛情」必須接下這個課題,亦即同時去說明婚姻的快樂與不快樂的問題。
  十九世紀時,為浪漫愛情所開啟的一條通往自由締結婚姻的道路,它就其本身而言必然已經選擇性地對「如今被視為且被要求作為『浪漫的』的東西為何」的問題產生影響。如今每一個世代都必須重新建立起他們的家庭。而那如今在一種更為模糊不清的意義上所謂的「親戚」(Verwandtschaft ),已經多半被視為一種潛在的干擾,或者無論如何都不是一種有助於締結和引導婚姻的東西。父母親充其量也只有在協助或阻礙他們的孩子為接觸做好準備時發揮作用的間接可能性而已。相對應地,伴侶選取的不安全感和風險也逐漸擴大。浪漫愛情的語意承接了將這樣的不安全感,轉換成主觀的把握與確信的功能。
  浪漫的愛情因此不能被視為回答這樣一個新問題的唯一解答。事實上,十九世紀後的年代裡,還有其他的論題發展,它們在一種非浪漫主義式的基礎上,將「愛情/性」與「婚姻」融合在一起,也就是說,將它們調降到平凡瑣碎的事物層面上。關於此的充分證明,我們可以在塞南庫爾所撰寫的一本關於愛情的書中發現到。從性的基礎上構築出愛情,這樣的想法已經廣為接受,但是附帶的條件卻是要同時超越過這樣的基礎。性對於它自身而言只是一種「供人消遣解悶的事物:除此之外什麼都不是」,但是它同時也是維持與提昇愛情本身的條件。換句話說,這種共生機制的符碼內在功能,是要以非常認真的態度來看待的。個體想像著他們正在找尋快樂,他們就在這樣的情況下推動了人類的再生產。全社會必須為此準備好愛情與婚姻的形式,來使得秩序的最大化與自由的最大化兩者之間的結合,有可能得以實現。此外,愛情與婚姻必須達到一種更為溫和、無論如何不至於太過粗暴的、但卻非常熱烈的情緒和氣氛。那老舊的「炙烈的愛情」因此被明顯地相對化,即使它並沒有被整個丟棄掉;社會學已經預先提出了對於這樣一種僅只奠定在激情基礎上的婚姻的批評。
  倘若我們額外再向德崔西和叔本華討教的話,我們便已經可以辨識出一個出現在十九世紀前十年間的理論,它不再將愛情的語意視為既予的,或者視為一種認識(Erkenntnis),反而嘗試把它理解為一種三段式的控制性關連。影響到個體感受之建構的首要觀點,被固定在文學、小說、「意識型態 (idéologie))的層面上。這又會再度以一種「這種類型的天才的沉思」方式,來引導人類的生產行為。在一個完全個體化的、不受限制的、且沒有注意到自己正受到引導的選擇程序中,得要做出關於再生產,以及還有關於「下一個世代之構成」的決定。自由與制度同時發生。戀愛者根據小說的模式來建構自身,這種想像的目的 (Zweck)並不在於它自身,反而在於它的功能。不管它們是否是以一種弔詭式的、不受控制的、無可理解的方式來獲得實現:它們的重點在於將伴侶的選擇個體化,目的是以一種組合的方式來培育出人類品種,而且正是這樣的功能,讓我們得以認識到所有的狂喜與痛苦,所有的恐懼與困頓,所有的熱情洋溢中,所包含的更深沉意義。
  當關於「個人關係與非個人關係」這組差異的基礎經驗,變成一種人人共有的知識財富時,當它獨立於社會階層且獨立於個性而適用在所有人身上時,它就必須將渴求個人關係的願望,渴求完整的人際之間相互滲透的願望,並且同時讓它出現為是無可滿足的。正是因為這些要求是出現在非個人關係的領域中,而且只能在那裡獲得滿足,它們才會沒法建立起一個出發點,使得人們得以期待那些身處於其個人關係中的他人做出某些事情來。愛情與友誼的理想,已經沒辦法再經由這類的要求去提昇自己的地位;它們無法接受那些高度驅動的要求,諸如面對有限的資源、生活能力、隨時準備好做出犧牲、樂於助人等,然而,它們能夠接受的了又是什麼?
  我們已經假設,在這樣一個社會裡──其複雜的環境迫使所有人都必須去面對持續不斷變動的諸關係──婚姻或者類似婚姻的關係會愈來愈明顯地強化,因為它們可以透過一種至少對一個完整的個人而言屬於恆久性關係的形式,提供一個可供人停泊之處。經驗性的研究也證實了,家庭在一個複雜的且變化不定的環境中,比起其個別的角色都很清楚地被固定在環境中的家庭而言,前者比較容易傾向於建立起擴散性的親密內在連結。但是,是否可以經由對於親密關係的強烈的且(可以說是)補償性的旨趣,來將相對應的諸系統給穩定下來,這個問題卻幾乎始終沒法得出結論。正是那努力要找回某些失落了的東西、要滿足某些未被滿足的東西的希望與期望,也才能夠建立起那些無法或者只能在很艱難的情況下被滿足的準則。假使沒有在社會上被標準化的語意可供使用,作為人們估量未來的前途願景,以及規制自身行為模式的依歸的話,則更容易演變成這樣的情況。
關係的發展[編輯]
雖然大多數人認為愛是親密關係的源頭,但愛並非主要的依靠。理論皆強調溝通、維護策略及處理衝突等因素,對於是否要繼續關係、以及如何維護關係,扮演重要的角色。
關係的理論[編輯]
1.社會滲透理論(social penetrating theory) 根據亞特曼(Irwin Altman)和泰勒(Dalmas Taylor)的理論,親密關係涉及社會滲透的過程,溝通時親密程度會漸加深。溝通涉及自我揭露,亦即向另一個人表露自己的過程。
  • 廣度與深度 自我揭露的溝通包含兩個層面:深度與廣度。廣度是指個體在關係中表白自我層面的程度。例如:談及課業就顯得狹隘,但只要談及家庭、工作等等,則表示廣泛的自我揭露。深度是指自我揭露時親密程度。在安全又膚淺的層次上談論,顯示的是粗淺的模式,透漏個人願望和恐懼才算進入深層的層次。
  • 社會滲透的階段 自我揭露是循序漸進的
2.關聯理論 賴文革(George Levinger)以ABCODE模式,涵蓋關係發展過程裡所涉及的事件。
  • A 知曉(awareness):一個人認識另一個人,此階段可能無期限地延續。
  • B 建立(buildup):兩個人越來越彼此依賴,思考他們之間契合程度。
  • C 持續(continuation):關係變得更堅守不渝和穩固。
  • D 離異(deterioration):有些關係的例子,伴侶之間關係開始惡化。
  • E 結束(ending):因伴侶的離開或死亡而中止。
每個階段都像一個一個的過濾器,只有部分關係從上一階段進展到下一個階段,然而大多數的關係不會超過階段A,而經歷A階段後常常結束於B階段。
溝通[編輯]
溝通是發展關係的核心過程:傳送及接收訊息。探討自我揭露的過程以及溝通者如何處理消息和溝通,是成功關係的重要條件。
  1. 自我揭露 在與他人的互動中,溝通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自我揭露」。伴侶隨著互動加深,愈加表達自己的想法讓對方瞭解。而自我揭露也應該恰當,如果一個陌生人告訴你他心裡的事,你會覺得被冒犯而不是被吸引。然而伴侶也以相同的進展層次進行自我揭露,這傾向稱為「揭露的互相性」(disclosure reciprocity)。例如:如果你向朋友表白心事,對方也以相同深度回應你,往往會覺得被認真對待,但如果對方只給你表面上的回應,你會覺得不公平而受挫。
  2. 壞消息的溝通 當人們的距離拉近時,一方給對方傳遞的訊息的震撼感也更大。例如,摯友對你的批評比點頭之交對你的批評,來得更意義重大,但也更令人痛苦。溝通者要傳達壞消息通常都會感到為難,因為接收者的反應可能是負面的。因此壞消息的持有者通常選擇保持沉默,這種傾向被稱作報喜不報憂效應(mum effect)。因為傳遞訊息者期待接收者能夠獲得正面反應,因而產生此沉默效應。當傳訊者可以保持匿名時,此沉默效應的可能性就會降低。
  3. 溝通的缺點
陷入低潮的伴侶會有溝通不良的問題,無論是傳遞或是接受訊息,都不夠精確。
  • 負面情感的交流 在衝突期間,不快樂的夫妻溝通方式和快樂的夫妻相異,不快樂的夫妻通常容易進行負面情感交流(negative affect reciprocity),以更惡劣的情感回應惡劣的情感表達。相反地,快樂的夫妻能夠將情感與問題分開,並以正面的方式來回報負面情感,帶出深入討論而非爭論。
  • 關係的察覺 一段成功的關係當中,討論關係本身的能力是達成良善溝通的重要因素,此稱作關係的察覺(relationship awareness),此能力使得伴侶在問題加劇前找出問題。這個能力具有性別差異,在異性戀當中,女性關係的察覺能力優於男性。
關係的維護[編輯]
1.承諾(commitment) 承諾是兩人對未來的誓約。在雙人的關係中,承諾是對保持關係、不渝的保證還涉及彼此意願的表達。如果兩人在離別前做了承諾,那麼分離會加強兩人的情感,使感情更為堅貞;如果兩人分別前未有任何承諾,那麼此分離會因想念、安全感不足或是距離太遠無法見面和當面問候等等的影響,造成兩人分道揚鑣、漸行漸遠。為了使承諾有實質上的成效,可以由公開契約的方式,將承諾儀式化,例如舉行結婚典禮。而值得一提的是:承諾必須是出自自願,而非強迫,強迫下只是順從,而非承諾。
2.交換理論(Social Exchange Theory)
霍曼斯(George Casper Homans,1910— )強調人和人相處交流的動機具有重要作用,認為人與人之間的互動從根本上說是一種交換過程。他的論點可被認為是把社會學觀點還原為微觀的社會心理研究。他的理論大致上可被認為來自三個方面:古典政治經濟學及馬克思的經濟思想、文化人類學家的交換思想與Burrhus Frederic Skinner的個體主義心理學。霍曼斯在這樣的基礎下進一步提出他的觀點,他把社會看作是個人行動和行為交換的結果,社會結構是個人行為的集合,因而個人行為應成為社會學研究的最高原則。也因此,他的社會學思想被稱為行為主義交換論。
  • 公式:
commitment=statisfication+investment-comparison level for alternatives
其中 statisfucation=reward-cost-comparison level(CL, 預期滿意度)
  • 維持關係的三個因素:結果、比較的層次以及其他選擇。結果為關係裡所獲的
    酬賞(rewards,例如:愛情、社會肯定、經濟安全)減去付出的
    代價(costs,例如:人際摩擦、自由限制、責任加重),比較水準(comparison level)是期望從關係中獲得的東西。其他選擇(comparism level for alternatives)是指一旦放棄目前關係後,可能擁有的其他選擇。這三個因素綜合起來,決定你對此關係的滿意程度以及維持關係的可能性。
  • 滿足感 如果從一段感情中獲得的報酬高於比較水準,通常會滿足於現在的這段關係。
  • 去留 如果從一段感情中獲得的報酬低於比較水準,就會開始思考是否結束這段關係。這會受當下有沒有其他選擇而定。因此一段不滿意的關係選擇保留,可能只是因為沒有其他選擇,兩人都只是留在原地等待更適合的人出現。

3.公平理論(Equity theory)
公平達成之時,自身的收穫-付出比(Reward/Costs)=對方的收穫-付出比(Reward/Costs),此項為關係穩定的關鍵!注意:公平並非平等,平等所指是個人的付出=收穫。
當我們收穫比預期應得的收穫多時,會有不舒適感(uncomfortable)與罪惡感(guilty);當我們收穫比預期應得的收穫少時,會有不滿足感。這兩種都是關係破碎化的可能因素。
然而此理論有其限制,它無法解釋being over-或under-benefited的差異。
此外另外補充,在異性戀關係底下出現的「七年之癢」、一至兩年的婚姻危機,多是因為兩人關係受到彼此滿意度的改變而改變。同性伴侶則比較少有這樣的問題產生,同性伴侶相對有較為穩定的關係,而即便瓦解也通常是肇因於社會性因素而非對彼此滿意度的改變。
4.會心關係(communal relationships)
當一段關係長久時,很難去計算彼此的付出與拿取是否相同,因此不計較。
5.投資模式(investment model)(Rusbult,1983)
人對關係投入取決於:
1、對目前關係的滿意程度
2、其他選擇的品質
3、對現有關係的投資
對一段關係投資很久,就不會因為一時的不滿意而放棄這段關係。縱使其他冠系更加誘人,也不會因此放棄。
衝突[編輯]
衝突在關係當中是無可避免的,但衝突並非都是有害而沒有意義的,而是人與人之間關係建立的必要橋梁。
1.人際衝突的原因
  • 關係的發展:溝通、利益的爭奪等等,都可能是衝突的肇因。而其中溝通不良往往是產生衝突的主要原因,因為彼此之間的想法沒有傳達給對方,在沒有去理解對方的需求時反而做出任性的要求甚至不合理的批評,就會釀成衝突。例如:夫妻有各自的興趣和社交,但並未互相分享甚至有所保留,便無法思考共同目標,易於做出自私的決定。
  • 規則與家事:衝突的主要來源之一就是不公平,當付出的心力和收穫的結果不成比例,甚至被視為理所當然時,便是衝突的開端。像是:一位妻子無怨無悔的負擔所有家事,而當她忙於做家事時,丈夫在沙發上不耐煩地伸手要茶,勢必會引燃衝突的導火線。
  • 性別差異:雖然某些像是不忠誠、言詞虐待、肢體虐待等會使兩性皆感到不快,然而有些則因性別不同有相異的詮釋。當男性強迫發生性行為而忽略女方意見,或是隱藏自己的情感、酗酒等,女性會比男性更為沮喪;而當女性性冷感或是情緒化時,男性比女性更感到難過。有些學者認為這樣的差異來自性別角色的進化,而有些學者則認為,此差異是習得的性別角色和異性戀的期待所造成。
  • 嫉妒:嫉妒會使人在一段關係中感到威脅。嫉妒是一種習得的行為,受佔有慾、自尊、價值觀等影響。因為關係的排他性,佔有慾被認為是人類文化中最為普遍的。自尊心低的那方在關係中,較易感到嫉妒。而嫉妒也存在著性別差異。當威脅來臨時,男性較易生氣、責備他人(伴侶、威脅者),以競爭的方式或使對方嫉妒的方式來反應;女性則較容易感到沮喪、責備自己,並試圖鞏固關係,對抗威脅。
2.克服衝突
  • 友誼:彼此體諒對方的行為模式和尊重對方的想法。
  • 承諾:重視約定的承諾並努力維持長久的關係。
  • 相似性:相同的價值觀、目標、興趣、愛好等有益於穩定彼此之間的關係。
  • 正面的情感:雙方在感情中都有獲得報酬且感到快樂,彼此都是幫助另一方成長的良師。
關係終止[編輯]
一段關係是有強弱區別的。建立在互相信任的關係,有著強大的韌性和面對衝突時應該有的協調性;反之,建立在不信任、恐懼、或是利用等等負面狀態下的關係,往往在面臨相當程度的衝突時,便會迎來關係的崩毀。
破碎之因[編輯]
在分手前兩人之間往往會產生許多衝突,而如何處理衝突時常是這份親密關係是否能繼續維繫的關鍵因素。若將面對衝突時的處理分成「主動/被動(active/passive)」、「建設性/破壞性(constructive/destructive)」兩個向度,排列組合後有以下四種應對方法。主動建設性的應對方法是討論問題(discussing problems);被動建設性是保持忠誠(stay loyal);主動破壞性是傷害或辱罵(hurting/abusing);被動破壞性是無視(ignoring)。 其中理性分析問題Discussing Problems最有機會挽救瀕臨分手的關係;Stay Loyal與Ignoring則很可能持續著危險的關係,只能暫時性的緩解眼前的危急,然而對於雙方的心緒是不開心的負面情緒;Hurting/Abusing則是最糟的狀態,不但極有可能造成分手,也更會造成雙方心理的傷害。
除此之外需要記得,五個正向事件才能彌補一個負向事件,所以小心別讓負面事件過度頻繁的發生以免無法挽救。另外要留意,在交往期間往往會有Positive Illusion,換句話說人們常常會把另一半想的比事實更好,對於另一半的負面行為常常會作出外在歸因(external attribution);正面行為常常會作出內部歸因(internal attribution),但若分手之後這樣的想法幻滅,對於該個體會有更大的傷害。最後,吵架爭執時不要翻舊帳(kitchen-sinking),不僅不會對事件有幫助,反而會更加破壞彼此的關係。 雖然每個關係都或多或少有些衝突,但並非每個衝突都是致命的。有些衝突始於關係的起源,有些則在溝通的過程產生。
1.致命的差異:希爾(Charles Hill)、魯賓(Zick Rubin)和普羅( L. Anne Peplau)於1970年代進行研究,探討231對男女關係發展。其中103對已分手的男女,和那些仍在關係中的男女,有極大的差異。在已分手的男女中,他們在年齡、性格、興趣、智力、目標等擁有較低的相似度,而且他們對彼此的涉入程度不均,一方以為另一方更重視此關係。
2.負面的交換:分手的男女處理衝突的能力較仍在關係中的男女不足。相似地,沮喪的夫婦交換更多負面情緒。他們通常比仍在關係中的男女有更多負面的互動和情緒。最後,沮喪的夫妻更可能做出負面的歸因模式,責備關係中帶來的負面經驗,而不是珍惜關係中生成的愉快經驗。但是,愈是將焦點聚焦在負面的事件當中,愈可能導致分手的結果。
3.對失望的回應:關係的結束通常是感到不滿足的一方能做的唯一選擇。
 魯斯貝(Caryl Rusbult)指出對於不滿的關係,人們可能做出的四種反應。
   *忠誠:堅持關係的延續,被動地希望關係會好轉。
   *漠視:對關係不做任何反應,被動地放任關係惡化。
   *發言:主動地表達對此關係的意見和關切並試圖做出改變,期望改善彼此的關係。
   *離開:主動地採取策略,離開此段關係。
 哈福特(Elaine Hatfield)指出人們處在不公平的處境時,對於不公平地回應的四個可能的反應
   *改變結果:如果獲得的報酬低於付出,他可能會要求增加報酬。
   *改變付出:改變付出的比例,使得付出和收穫程度相符。
   *改變知覺:調整歸因,說服自己付出跟收穫是相符的。
   *離開關係:如果以上三個策略都無法改變時,只剩離開關係這個方法了。
分手的過程[編輯]
1.改變親密感 大衛(Murray David)將關係的終止比喻成親密感的死亡。親密感可能是逐漸凋亡,也可能是突然的崩毀。
 *逐漸地失去:隨著時間的前進,雙方的親密感可能逐漸地下降,這基於三項因素:新的親密關係占據一方的情感;分隔在兩地;或是隨著時光逐漸地老化。在這三項因素下,雙方會減少對彼此地依賴感,最後導致分離,不討論關係的終止,也不哀悼關係的失去。
 *突然地暴斃 有三種可能突然結束關係的方式:雙方的曖昧不清,又愛又恨;單方面的退縮,不與對方接觸;或是特定的事件或是行為破壞親密的規範,雙方的關係受到了本質上的破壞。突然地結束關係和變動與互動有關,因此雙方會進行結束前的最後談話,也可能討論離開後雙方的地位定位。
2.杜克的四階段 杜克(Steve Duck)提出了關係瓦解時的四個階段,指出在分手時的想法、情感和行為。
 *內在心理階段:一方對於此關係感到不滿,想到以分手作為結果、考慮分手的代價和利益。
 *雙方對話階段:感到不滿意的一方提出看法,可能導致協調、妥協、甚至分手。
 *社會階段:雙方以及社會網絡中牽扯的人討論分手的決定,並散布此分手決定的原因。
 *療傷階段:回顧追溯性的解釋,分手的伴侶開啟各自新的生活。
克服失落感[編輯]
無論是主動離開關係或是被拋棄的一方,失去一段關係無疑都會造成情緒上的傷害。關係瓦解後,雙方各自都會面臨使許多挑戰。
1.婚姻的結束:社會學家衛斯(Robert Weiss)觀察剛分手的伴侶在情感、思緒、行為上的改變。
 *情緒上的後果:分手後最常見的情就是失落。一個人變的悲傷、消極,被負面情緒充滿。有些人雖會在分離後體驗短暫的快活感,但大多數的都會經歷社會性的孤單(像是覺得自己不再屬於這個團體)或是情緒上的寂寞(像是想念親密的伴侶)。
 *認知反應:剛經歷關係終止的人會有強迫性回饋(obsessive review),強迫自己認知經歷過的事件和原因。個體也會歸咎出一種說法來解釋關係崩解的原因,以及自己和對方需要複合等責任。
 *行為改變:關係結束後,雙方都會面臨已改變的環境。提出終止關係的一方通常會比被拋棄的一方,更快做好適應的調整。而社經地位、個人性格都會因分離而改變。
2.離婚的影響:
 *兒童與離婚:雖然社會普遍認為為了小孩的緣故因保持婚姻的完整,但是研究發現父母離異的小孩,其痛苦程度低於父母仍在婚姻關係當中卻不快樂的小孩。離婚家庭的小孩雖會在父母離婚後的第一年出現困擾行為,但這些行為會隨著時間的推進而減少。
 *混合式家庭:大多數經歷分手的人都會再尋求一段新的關係。當離婚後的人再婚,便組成一個混合式家庭(blended families)。混合式家庭面對的挑戰包括大多數的成員都曾經歷過失去重要的東西(死亡或離異的父母)、減少了與離異父母接觸的機會、面對新角色和關係的挑戰。而成功的混合式家庭有幾個幸福的因素:新配偶間的良好關係建立、公平地對待孩子、共享權力和決策的分配、良好的家庭親子關係等等。

四、攻擊行為 (Aggressive behavior, or Aggression)[編輯]

我們無法期許人們並非永遠的善待同類﹐在有限的資源底下更是如此。地球上的動物皆有使用攻擊來攫取所需所求的本能。
攻擊的定義為企圖傷害對手的行為。其主要關鍵在於行為者的意圖(intention),意圖加害但未加害,是一種攻擊;無意中造成傷害就不是攻擊。但是這裡所指的攻擊是廣義的攻擊,涵蓋了認知、情感和行為三個過程,然而心理學家一般來說只能對攻擊的行為部分進行較有效的觀測,因此大部分有關攻擊的研究多著重於攻擊行為,探討涉及外顯的行為和造成傷害後果的人身攻擊。以下為攻擊的認知與情感面進行補充說明:
攻擊的情感(aggressive affect)[編輯]
攻擊的情緒面是明顯的。人們在進行攻擊行為通常是刺激的,然而「冷酷而算計的」無情攻擊亦是存在的。雖然憤怒(攻擊的情緒)並非直接可觀察到,但他卻使人易於投入攻擊的行為。根據自我報告,憤怒是比攻擊行為更普遍的經驗。單單憤怒並不足以產生攻擊。
攻擊的認知(aggressive cognition)[編輯]
遭逢嫌惡的事件,會產生負面的情感(negative affect),轉而啟動「攻擊或逃離」的反應。也就是說,負面的感受引發憤怒,接著攻擊,或引發害怕的感覺而逃。負面的感受會產生害怕或憤怒,端視對環境所做的認知衡量。你要決定為什麼心情不好;結論會影響你的行為。例如,你被路人推了一下,他的道歉使你覺得雖不愉快,但能接受而不生氣。但如果你在吵架時被推了一下,你會覺得生氣而想攻擊。 另一有關歸因的認知過程是歸因。人們如果將一使人憤怒行為歸因為帶有敵意的,則便可能以攻擊作為反應。有些人傾向於將他人的行為歸因為有敵意的,但卻常常是錯的。
攻擊行為定義的社會判斷層面[編輯]
然而在攻擊行為的定義上並非如此簡單。著名的心理學家Albert Bandura在《Aggression -- a social learning analysis》一書中,花了許多篇幅探討攻擊行為的定義。其中,除了攻擊者本身的因素(包含身份、意圖等)以外,還牽扯了觀看者(評論者)與被攻擊者的各種因素:
  • 觀看者:不同人對於不同行為,所認定的攻擊程度也會有所不同。例如:看見一位母親在路上毆打子女,不同觀看者所認定的攻擊程度會有所不同。將此個人因素尺度放大來看,不同社會文化所定義的攻擊行為也有所不同,例如:在伊斯蘭的教法中,允許丈夫打妻子,然而在其他宗教的信仰者或許會認為這是一種攻擊行為。
  • 被攻擊者
  1. 反應:被攻擊者的反應也會影響大眾判斷此行為是否為攻擊行為的重要因素,若是被攻擊者有強烈的哭鬧與情緒反應,會使觀看者較容易判定此行為是攻擊行為。
  2. 個人背景:被攻擊者的個人背景也是重要的判斷依據之一。例如:觀看者看到一位小女孩被攻擊,與看到一位中年男子被攻擊的判斷可能會有所不同。
因此在探討是否為攻擊行為,以及攻擊行為的嚴重程度時,須考慮該地的社會文化背景以及當時的情境。特定時空下所定義的攻擊行為可由社會標籤理論的角度進一步詮釋。而這些因子可以在精緻的實驗設計及變項操弄中看到不同的效果與因果關係,有助於理解攻擊行為的成因、定義與相關議題。
攻擊行為的分類[編輯]
社會心理學家一般將攻擊行為分成兩種形式:
  1. 敵意攻擊(hostile aggression, or emotional aggression):因為情緒憤怒,而以傷害對方為目的的行為。又可分為直接(direct)與間接(indirect) 型。例如:當一個生氣的駕駛因為被跟車跟得太緊,而和後方的車駕駛爆發肢體衝題,這樣的情況就是直接的敵意攻擊。當一個房客因為房東不續租而感到不悅,趁著夜深人靜無人發現的時後,將房東的車輪胎刺破,這樣的狀況屬於間接的敵意攻擊。
  2. 工具式攻擊(instrumental aggression):利用傷害對方達成其他目的的行為,即傷害只是達成其他的「工具」。同樣可分為直接(direct)與間接(indirect) 型。例如:當銀行搶匪在搶銀行時受到保全的阻攔,因而用槍射傷保全,這樣的行為是直接的工具式攻擊。當一個女人看上了一位男人,且想跟他在一起,就透過自己的閨蜜去跟那位男人講他現任女友的壞話,這就是間接的工具式攻擊。
也有社會心理學家將攻擊行為分為主動型攻擊(proactive aggression)與反應性攻擊(reactive aggression)。如果今天A打了B一下,那麼A是主動型攻擊。如果今天A因為先被B打了一下,所以也還手回打了B一下,那麼這時A是反應性攻擊。
另外,也有透過攻擊行為的結果是否有利於社會將攻擊行為分類為「反社會」、「利社會」、「攻擊性」三個種類的理論:
  1. 反社會的攻擊企圖造成違反社會規範和目標的傷害。例如:搶犯搶東西時襲擊店員,就是反社會的攻擊。
  2. 當攻擊是為了提升社會利益時,則被認為是利社會的攻擊。例如:警員阻止嫌犯時使用攻擊。
  3. 制裁性的攻擊行為既非反社會亦非利社會的。例如:受害者為了防衛而攻擊他人,或教練強制較不聽話的球員去沖水,都屬於制裁性的攻擊。
本節中將會介紹為何人會有攻擊行為,以及何種情況會使攻擊行為更常見。
攻擊行為的因素[編輯]
科學實證顯示出同卵雙胞胎攻擊行為的相似度高於異卵雙胞胎,此一現象暗示著人的攻擊傾向有遺傳基礎。人類會透過選擇交配來具有目的性的培育出攻擊力強的動物品系,此一說明出攻擊性基因確實存在,下面的動物行為論將更詳細的介紹。與攻擊有關的神經生物因素包含了:前額葉.性激素與血清素等等。其中前額葉具有調節攻擊行為的作用,然另一方面雄性激素則是會增加攻擊行為的傾向,至於血清素則是會抑制攻擊行為的發生。
性格.性別差異也與攻擊性有著密切的關聯存在。通常來說,敵意高、容易被挑釁刺激與易衝動的人較容易傾向使用攻擊手段。而男性相較於女性容易使用肢體攻擊,女性則更善於運用關係攻擊,如:散布假消息……等。
社會心理學家亦發現引發攻擊的一些情境因素。當人遭受挫折而無法順利達成目標時,特別容易生氣而攻擊行為,此被稱之為挫折-攻擊假說(frustration-aggression hypothesis);遭受他人挑釁時人們的攻擊傾向也會增高,除非其後證明是無心或另有解決的因素;溫度也為一增加攻擊行為的自然因素,一調查顯示當美國氣溫增高時,會有較多暴力行為發生,而一實驗室研究也顯示讓一人身處高溫,甚至只是想像自己處於高溫之治中,也會增加攻擊行為發生之機率;亦有研究報告顯示存在於媒體中的暴力也會增加攻擊行為發生的可能性。
攻擊行為的演化基礎[編輯]
1.動物行為論(ethological theory) 根據勞倫茲(Konrad Lorenz)的研究,攻擊是種本能的行為模式,攻擊被釋放是為了促進生存,從演化的觀點來看,是為了保護地盤、促進交配,已確定繁衍。例如,狼的地盤被另一隻狼侵犯,會擺出攻擊的姿態。入侵者會停留下來戰鬥或現出喉嚨表示逃走的意願。在動物行為學理論中,人的攻擊行為通常是基於地域保護、財富爭奪、男女因嫉妒而犯罪、以及國際間的戰事都是地域性的衝突。在此觀點下,攻擊可以被控制但無法消除,因為攻擊的生存價值確保了攻擊行為的傳承性。不過,這個理論也有其問題。如果攻擊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延續基因,那麼親生父母就不應該對自己的孩子產生攻擊行為,相反的,在領養的家庭中,繼父繼母也會比較常出現打小孩的情形,但是研究結果顯示並不然。另外,若是建立在攻擊行為是一種本能行為的假設下,由於演化觀點中攻擊行為能夠增加生物的存活率,這種行為似乎就不必被消除或減弱,無法解釋某些狀況下攻擊行為的停止。因此這個理論也有其限制。
攻擊行為的心理基礎[編輯]
1. 心理動力論(psychoanalytic theory) 佛洛伊德(Sigmund Freud)認為每個人在都會逐漸累積攻擊行為的傾向,所以這個傾向是必須被紓解的。而後心理動力學家以佛洛伊德的論點為基礎發展出了「心理動力論(psychoanalytic theory)」,提出啟動行為的兩個潛意識的動力:生之本能(顯現於性行為)和毀滅本能(顯現於攻擊行為)。攻擊是人類心理衝突自然又無可避免的結果、只是生之本能常將攻擊推離自我,而傷害他人。根據心理動力論,因為攻擊是潛意識動力的結果,個體攻擊的傾向,一定要藉由釋放或表達此衝動才能減輕。更進一步地說,此理論認為替代性的抒發—如,看別人表現出攻擊行為—能有效地釋放和降低攻擊衝動。釋放情緒的過程,即是宣洩(catharsis)。心理動力論建議將宣洩做為降低攻擊傾向的策略。如果你對家人感到生氣,你可以看暴力電影或做一些報復的幻想,抒發心中的憤怒。如果你將憤怒自心中拿開,就會降低攻擊的可能性。
攻擊行為的生理基礎[編輯]
心理學家研究發現,攻擊行為確實會受到生理差異的影響,影響攻擊行為的生理因子有:
  • 基因與遺傳
首先,心理學家很早就發現遺傳基因會影響攻擊行為出現的傾向,這件事不只發生在人類身上,在很多其他動物身上也是如此,例如,透過選擇性交配可以孕育出攻擊力強的物種,在培養警犬或看門狗時會透過品種培養來培養出具有更強攻擊性的品種,這就是基因會影響攻擊行為的證據與應用。
至於為什麼導致攻擊行為的基因會在人類的基因之中呢?目前解釋的假說是攻擊行為的存在可以幫助人提升競爭力與存活率。當食物缺乏或需要爭奪配偶時,攻擊性強的個體將會具有較大的優勢,因此造成攻擊行為的基因透過物競天擇在人類之中留存下來。
同卵雙胞胎攻擊行為的相似度高於異卵雙胞胎,表示攻擊傾向有遺傳基礎。
  • 大腦功能與激素
在大腦功能方面,一般認為邊緣系統(limbic system)與大腦皮質(cerebral cortex)都與攻擊行為的產生有關。研究顯示,當邊緣系統受到傷害時,更容易產生防衛性的攻擊行為(defensive aggresson)。而大腦皮質中尤其是前額葉的部分被認為跟攻擊行為特別有關係。另外,杏仁核(amygdala)若是被活化,人們較易將他人的行為解讀為「具有攻擊性的行為」。
酒精與其他攻擊線索是兩個促進攻擊的主要因素。酒精會降低人對攻擊的抑制力,也就是降低血清素對攻擊行為的抑制效果,並且同時會損害腦中涉及規劃與控制行為的運作。常有新聞報導指出某餐館有人「酒後鬧事」、有人夜店門口「酒後滋事」,其原因可能可歸咎於酒醉會使人只感受到明顯而挑釁的刺激,對於伴隨刺激而來的細微線索則無法察覺,例如酒醉後只注意到有人拍你肩膀,卻不知道他其實是想提醒你不要站在馬路中間,此效果被稱為「酒精近視」,由酒精引起使人如近視般無法覺察細微資訊。而最後,由於「酒精近視」或其他因酒後無法控制自我之元素使得「喝酒」此動作與攻擊或侵略行徑頻繁一起出現,使得兩者產生連結。久而久之酒精變成為攻擊的線索,使得喝酒就會啟動攻擊的傾向,就如同其他攻擊刺激(如槍枝、刀械、拳擊手套等)會增加攻擊之可能性一樣。
在激素方面,睪固酮(testosterone)與血清素(serotonin)都被認為與攻擊行為很有關聯。其中,睪固酮對攻擊行為的研究顯示,高濃度的睪固酮將會使攻擊行為更容易發生,甚至胎兒時期暴露在過多睪固酮下的幼兒長大後會表現出更多攻擊行為。而血清素會抑制攻擊行為,因此在含量過低時會使攻擊行為更容易發生。
  • 性別
在性別方面,有研究指出,性別會影響攻擊行為的形式,男性較容易使用肢體攻擊,而女性較傾向使用關係攻擊,例如散布流言、轉述八卦、破壞對手名譽或其人際關係。
  • 性格
對他人抱有敵意、容易被激怒與容易衝動等易受他人影響而產生情緒波動的人傾向使用攻擊行為。例如:易被挑釁的言語激怒而產生攻擊行為之人。此人傾向使用攻擊行為的可能原因有二,其一,是因其幼年時期成長在一攻擊行為頻繁出現之環境,使得其透過社會學習--觀察與模仿其他人--習得此一人際互動方式,又因其頻繁的目睹暴力而降低其因暴力事件引起的激動與不安,使得其在往後的人際關係中易以攻擊行為作為一常態的人際互動方式;其二,本並無高敵意之性格,但在一偶發事件後被群體標籤化為一「具攻擊性」之人,使得其在自我應驗預言的作用下,因害怕應證群體加諸於他的負向刻板印象而造成其自身判斷失調,進而增加其採用不穩定之方法,亦即攻擊行為,來化解令其不安的情境,最終在自我應驗預言的循環下如刻板印象般使其無以擺脫標籤,進而放棄擺脫「具攻擊性」之人的形象,成為一傾向使用攻擊行為之人。
攻擊行為的社會基礎[編輯]
不論是學習行為或是社會情境都會影響攻擊行為的產生。
社會學習對於攻擊行為的產生有很大的影響。班杜拉(Bandura)的布布娃娃實驗(Bobo-doll experiment)發現,當大人在小孩面前對充氣玩偶拳打腳踢時,將會導致小孩透過模仿與學習也對娃娃進行攻擊行為。因此,學習被認為是導致攻擊行為非常重要的因素。
這個現象導致對於暴力電動遊戲是否會導致攻擊行為的爭論。許多研究表示暴力電動確實會使人更容易表現出攻擊行為,甚至使人變得在他人受到攻擊時失去同理心,而且暴力電動的影響更勝於暴力影像的影響,因為暴力電動中還有使玩家實際行動的成分。然而,也有許多研究認為暴力電動的影響遠遠不及現實中的成長環境等現實層面的影響,例如:家庭暴力等。由於很難確切了解暴力電動是否會直接造成攻擊行為,所以這些爭論一直沒有結論。
心理學家認為透過獎勵與懲罰的確可以影響人進行攻擊行為的傾向,當攻擊行為受到獎勵時,人們會更加容易進行攻擊行為,受到懲罰時則的確可以抑制攻擊行為。這個理論也成為了以刑罰規範人的行為的基礎。
文化對攻擊傾向有相當之影響力。例如位於紐幾內亞的阿拉配什人(Arapesh)和非洲的俾格米(Pygmies)皆為強調合作生存的部落,在其部落中便極難見得攻擊行為。而相對地,在一些重榮譽文化(Culture of honor)中,在個人受辱時為維護名譽而攻擊對方即為一被認可之反應,例如美國南方數州,有研究顯示美國南方生理男性較其他區域者更易認為自身男性聲譽遭受威脅,進而產生生理激動與對冒犯者的攻擊或強是行為。
社會學習理論(social learning theory)[編輯]
Albert Bandura在《Aggression -- a social learning theory》一書中以社會學習理論的角度解釋攻擊行為的成因,分為以下幾種:
  • 透過典範(modeling):此種學習方式包含四個過程,且強調此學習的過程中的學習者為非攻擊者與被攻擊者的第三者。
  1. 注意:觀察者留意到攻擊行為,並加以觀察。
  2. 保留:將此攻擊行為保留於記憶中。
  3. 行為複製:在適當的時機將先前觀察並記憶的行為複製、執行。
  4. 強化:若行為結束後,攻擊者獲得正向結果(例如:情緒獲得發洩、達到攻擊目的等),則此次結果會正向強化習得的攻擊行為,促使學習者做出此攻擊行為以獲得相似的結果;若行為結束後,攻擊者獲得負向結果(例如:受到社會大眾譴責輿論、遭受身心處罰等),則此次結果會負向強化習得的攻擊行為,使學習者知道可能會有的後果。
  • 透過練習(practice):學習者自己本身在嘗試、錯誤與結果的強化中學習。
  • 在自然發生的情境下(naturally occurring conditions):學習者在日常環境中,接觸到家庭成員、次文化與大眾媒體所呈現的典範,因而習得攻擊行為。
促使攻擊行為發生的狀況[編輯]
了解攻擊行為背後的原因後,我們還需要瞭解什麼樣的狀況特別容易使攻擊行為發生。有很多的狀況都有可能導致攻擊行為,以下將會對下列幾個狀況進行詳細說明:
  1. 挫折-攻擊假說(frustration-aggression hypothesis)
  2. 酒精與攻擊線索
  3. 激發、喚起(arousal)
  4. 環境壓力
挫折-攻擊假說(frustration-aggression hypothesis)[編輯]
挫折-攻擊假說最初由約翰・杜拉德(John Dollard)提出,認為當個人的目標受到阻礙時而感到挫折(frustrated)時,無可避免的導致攻擊行為發生。此時攻擊所發洩挫折的對象可能不是本來的挫折來源,攻擊者可能透過替代的攻擊行為(replacement)來發洩挫折,例如:在社會上遭遇挫折的人,或許會將此挫折帶回家中,透過家暴行為發洩挫折。Catharsis進一步提出two-step sequence,認為攻擊行為有助於降低挫折所造成的生理反應,而當生理反應降低時,人們也會變得較不具攻擊性。然而此理論有些不完整之處:
  1. 事實上,攻擊行為有時候沒有降低人們因挫折所造成的生理反應,反而增加攻擊性,或是使攻擊者變得更生氣
  2. 若是攻擊者從攻擊行為中獲得快感或情緒抒發,反而會再次有攻擊行為的產生
  3. 若是攻擊者仍保有原先的攻擊意圖,冷血式(cold-blooded)的攻擊仍有極高的可能會持續發生
隨後被米勒(N. E. Miller)修正,認為不是所有挫折都會導致攻擊傾向增加。而後雷納德・貝柯維茲(Leonard Berkowitz)補充了挫折攻擊假說,提出認知-新聯想模型(Cognitive Neoassociation Model of aggressive behavior),說明不只挫折,壓力也是導致攻擊行為的主要因素,他認為壓力會產生攻擊行為的預備狀態(readiness of aggression),但是會不會真的產生攻擊行為還會受到其他因素影響。不過只要這個攻擊行為的預備狀態存在,就很可能透過其他刺激(如:暴力影像、槍枝武器等)產生攻擊行為。貝柯維茲還提出通常負面感受是導致攻擊行為的直接原因。
因此挫折-攻擊假說仍有些不完整之處:
  1. 不一定是生理上的反應造成人們的攻擊行為
  2. 造成挫折的原因有很多,不一定是生氣,例如:嫉妒
  3. 在生物學上,若是生物受到外界危險刺激時,會產生打架-逃跑反應(fight or flight),此理論只能解釋打架的部分,沒辦法從意圖上解釋為何人們有時候反而是選擇逃跑

根據挫折-攻擊假說,如果導致攻擊的是挫折,那糾正引起挫折的社會不公正,就可能降低社會暴力。
但研究顯示攻擊和絕對的剝削(absolute deprivation)並無相關,也就是說,攻擊不一定發生於真正貧窮的地方,反而是在剝削與社會不公容易被察覺的文化或地區容易瀰漫著相對性剝削感(relative deprivation),而使攻擊行為容易發生,使攻擊行為在這些地區較可能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可惜的是要透過滿足人們被剝削的挫折阻止相對性剝削感形成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人們容易習慣目前的舒適或富裕水準,產生適應水準現象(adaptation-level phenomenon)。例如:要想避免員工不滿薪水而抗議,所以調高薪水,但薪水調高後,員工很快就習慣了,又重新開始對薪水感到不滿足。
酒精與攻擊線索[編輯]
研究指出,在某些人身上即使少量的酒精也會造成攻擊行為的傾向大幅增加,這顯示了除了影響大腦功能運作以外,酒精可能還有別的影響。
在一般狀況下,酒精會影響大腦的認知功能,影響行為的控制。在某些狀況下,酒醉會使人只注意到明顯的刺激,導致人容易忽略他人行為的細微訊息,更容易感到被他人行為妨礙,而使攻擊行為容易發生。例如:只注意到有人撞到你,卻忽略了她被別人推及所致。這種效果稱為「酒精近視」。如此一來,在酒精多次與攻擊行為一起出現後,大腦會建立酒精與攻擊行為的關聯,使酒精成為所謂「攻擊的線索」,使之後只要少量的酒也可能啟動攻擊行為。
諸如槍枝、武器等物品也很容易成為攻擊的線索,使攻擊的可能性增加。這種攻擊行為的出現常常是因為武器等外在刺激力量的影響,而非個人經驗導致的現象,被稱作武器效應(weapons effect),例如一位與妻子吵架的丈夫當他看到身邊附近有手槍時,要比看到像湯匙或廚房用具等非攻擊性的物體時,更容易毆打或射殺他妻子。要注意,有時不需要真實的武器也能導致武器效應,甚至玩具槍等只有形體的物品也能導致武器效應,成為攻擊行為的線索。
激發、喚起(arousal)[編輯]
當人因為其他活動而變得興奮時,這種興奮就很有可能轉移到其他活動或行為上,導致攻擊行為更容易發生,這種狀況被稱作興奮轉移(excitation transfer)。
舉例來說,當一個人剛結束劇烈運動時,他因為劇烈運動而被「激發」,於是任何一個出現在他面前使他不快的事物都變得比平常更容易引發他的攻擊行為,這就是興奮轉移(excitation transfer)的效果。
這個現象很常應用在暴力色情影片與攻擊行為的關係。有研究指出,在某些狀況下,色情影片會使人的攻擊行為增加很有可能就是這個原因。
環境壓力[編輯]
研究指出,環境壓力很有可能導致攻擊行為增加,諸如高溫、缺乏食物等壓力都有研究證據顯示會增加攻擊行為的傾向。
這部分的影響因子與環境心理學(Environmental Psychology)的研究有很大的關係。

五、親和[編輯]

人類是社會性的動物,大部分的經驗都涉及與他人之互動。尋求與我們同類的人接觸的傾向就是親和。其他生物亦具有親和的傾向,可由聚集、集體行動等傾向看出。研究已經確認了人類親和的許多動機,以及親和的個別差異模式。思考不與他人親和的後果,亦是非常重要的,此情況稱為孤獨。
社會親和行為:有利他人的行為,例如:禮讓老弱婦孺、遺失物歸還、濟貧……等。
交互常模(norm of reciprocity):「助人者,人恆助之」的期待,具有遺傳演化基礎,具這種期待的人較願意幫助別人,同時也增加其生存與繁衍的機會。
親和的動機[編輯]
  • 人類親和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取社會回饋,而有些情況親和與物質的報酬會同時產生。例如,當人大排長龍地排隊進電影院,是種社會性的報酬,因為他證實了我們處在「正確的定位」(像是看一場票房很好的電影)
  • 社會交換理論
    假設:為自助而助人,本質是自我中心主義(egoism)。
    助人的因素:
    1、相信改天換自己遇到困難的時候,他人也會幫自己。
    2、避免看到別人痛苦,自己也會難過的心情。
    3、希望得到別人的認可。
    4、可以獲得快樂與滿足。
  • 同理心—利他假設(Batson,1991)
    支持此論點的學者反對社會交換理論,此派學者認為助人是利他行為,當被他人的遭遇激起同理心的時候,就會單純、無利益的去幫助人。
  • 遺傳因子
    遺傳因子會調節子宮收縮素、多巴胺、血清素……等,而這些會影響社會親和行為。(Crockeet,2009;Knafo et al.,2011;Kogan,Saslow,Impett,Oveis,&Keltner,2011;Poulin,Holman,&Buffone,2012)
  • 性格與社經地位
    外向性(extraverted)(Krueger,Hicks,&McGue,2001)跟隨和謙讓(agreeable)(Caprara,Alessandri,Di Giunta,Panerai,&Eisenberg,2010)的人比較會幫助別人。
    貧窮的人比富有的人更具社會親和力也更有同理心。(Piff,Kraus,Cote,Cheng,&Keltner,2010;Stellar,Manzo,Kraus,&Keltner,2012)
  • 情境
    心情好(Isen,Clark,&Schwartz,1976)、玩助人的遊戲(Whitaker&Bushman,2012)、看正向電影、影集(Hearold,1986)、聽到利他的歌詞(Greitemeyer,2009),會傾向參加慈善活動。
  • 環境
    小鎮的居民比大城的居民更樂於幫助別人。(Levine,Martinez,Brase,&Sorenson,1994;Steblay,1987)
    市區超荷假說(urban overload hypothesis):市區的居民受到太多刺激,為了避開這些喧囂,人們選擇獨善其身,不要管別人家的事情。(Milgram,1970)
    小鎮的居民流動性(residential mobility)較低,因為環境比較安穩,所以比較願意去幫助別人。
減少害怕[編輯]
研究證實受苦難或預期會受苦難的人,會傾向於與他人結伴。
  • 沙契特的實驗(Schachter’s experiment)
  沙契特(Stanley Schachter)於1959進行人際親和的實驗。這個實驗有兩個操縱的情境:高恐懼和低恐懼,並詢問受試者偏好的等待實驗方式。高恐懼的情境下,受試者被告知將承受非常痛苦的電擊;而低恐懼的情境下,受試者則被告知電擊僅像搔癢般的程度。雖然事實上沒有要進行電擊,但高恐懼下的受試者偏向與其它受試者亦起等候實驗,然而低恐懼的受試者則偏向獨自等待。結果證實:害怕增加了人們想與他人親和的慾望。就某種程度而言,和其他人一起等待實驗,可以降低害怕的程度。和他人一起,可以詢問相關經驗,或使自己從心煩意亂當中分心。分心假設(distraction hypothesis)表示,無論有沒有共同的經驗或是命運,任何善意的人都是有幫助減少害怕的。
社會比較[編輯]
  • 不確定:只要我們不確定甚麼是適切的、正常的,就有動機向他人尋求親和。例如,在謠言的散播中,發現問題消息不明確或欠缺,我們會與他人互相討論。這種不確定性使我們想以社會驗證的方式確認自己的結論。
  • 害怕:當感到害怕時,和他人在一起,有助於我們應對。在這種情況下,他人也處於害怕的狀況。因此悲傷的人不僅喜歡同伴,也喜歡悲傷的同伴。例如,在等待看牙醫時,會希望候診室有其他人在候診,而當預期即將接受痛苦的治療,同時期望他人也將接受通苦的治療。
親和的變異[編輯]
並非所有人都有一致的親和需求,無論是一般情況或是受到刺激時。
出生序[編輯]
奧地利心理學家阿爾弗雷德·阿德勒 (Alfred Adler)指出,視乎一個家庭的大小,一個人的出生次序往往會對他的性格有影響。他就此發展出一套出生次序與性格關係的理論。
  • 老大
1.通常父母對第一個孩子的到來是快樂的,並盡可能將時間和注意力花在新生兒上。結果,這孩子在第二個孩子出生前會有一個快樂的、安全感的生活。
2.老二出生,老大需求常被迫延宕,直到新生兒的需要獲得滿足為止,他們被訓斥要安靜、不能去騷擾小嬰兒。
3.老大「被廢立了」,他試著再獲得先前力量、特權的位置。老大對在家中地位改變感到震驚,對於原來過多的被縱容感到失落。
4.長子再努力也不能恢復原來情況,有可能因而出現頑固、不良行為、具破壞性、不肯吃飯或上床睡覺。用憤怒出擊,卻可能被父母反擊,當長子令人頭痛行為而被處罰,可能解釋為失敗的證明,而助長對老大的恨意。
5.老大對保持次序與權威有興趣,正直,對細節慎重,態度上權威而保守。
  • 老二
1.父母通常改變教養方式,較不新奇了,且對本身行為較不擔心、焦慮,而較放鬆態度。
2.與老大競爭,激勵老二語言、肌肉更快的發展,不關心權勢(因未經歷),對未來較樂觀,較具競爭與野心。
3.放棄競爭,轉向外發展。例如:長子在運動、學業優於次子,次子可能感受到他們永遠不可能贏長子。
  • 老么
1.沒有面臨別的小孩帶來「被廢立」的震撼,而常成最寵愛的,特別是其他兄弟姊妹都比他大一些時。
2.因超越較大手足需求之驅使,通常在成年時會實現他們企圖要做的工作。
3.老么過度被寵,會相信自己無法學到任何事。長大後,保持童年的無助與依賴,很少去努力、奮鬥。甚至養成被關心的習慣。
  • 獨子
1.從未失去家中第一、權勢的地位,是注目焦點,有更多時間與成人在一起而成熟得早,並表現出成人的興趣及態度。
2.面臨家庭外世界,可能經歷困難,例如:在學校不是注意焦點,不會分享與競爭,如果能力不足引起自己足夠的認知與關心,會強烈感覺失望。因為通常第一個小孩,父母給他們的關切和教養多於其他小孩,因此老大會習慣於徐求他人安慰,而排行後面的小孩則發展出安慰自己的能力。
訊息[編輯]
如果欠缺確定性或正確性,會使我們傾向尋求他人為伴,而我們將與那些提供我們最佳訊息的人為伍。人們會想接觸看起來誠實的人,而此偏好暗示:與特別的個體接觸,會受到發覺的個體特性影響。
依附[編輯]
依附理論(attachment theory)是一種心理學、演化、動物行為學理論,旨在探討「人際關係」:二或多個個體間的感情紐帶。依附理論最重要的原則是,幼童因為社會與情感需求,而至少與一名主要照顧者發展出親近關係,否則將造成其心理與交際功能長久的不健全。此理論是由精神病學家、精神分析學家約翰·鮑比所提出。
  • 安全依附(secure attachments)當母親離開時,嬰兒會或者不會哭。但他們哭的原因是因為相比較陌生人,他們更希望母親在場。當他們母親重新回來時,他們會立即停止哭泣。
一個安全型依附的小孩在陌生情境中,當主要照顧者(普遍為媽媽)在身邊的時候可以自由地探索環境,和陌生人互動,當主要照顧者離開時可能會難過哭泣,當主要照顧者回來時,小孩會很快地靠近照顧者尋求安撫。安全依附有助社會及情緒的發展,嬰兒才能適應與親本分離致力於探索環境,而發展出自我概念,此理論其具影響性。
  • 反抗型依附(Resistant-attachment)母親離開會焦慮,對陌生人會害怕,母親回來時會尖叫踢打,對環境少探索且難以安撫。
此類型的小孩即使當主要照顧者就在身旁時,面對探索和陌生人時依然會感到焦慮。當照顧者離開時,小孩會非常的沮喪;當照顧者回到身旁時,小孩又變得很矛盾,明明想跟照顧者保持親近卻充滿憤怒,當照顧者開始注意他時又會想要反抗。 根據一些心理學家的研究發現此類型的嬰兒的母親/主要照顧者特性為:照顧能力差、不懂得如何滿足嬰兒的需求、不一致的行為。
  • 逃避型依附(Avoidant-attachment)母親離開不會哭,也不會感到焦慮。他們與陌生人的互動甚至和他們的母親一樣多。當他們的母親重新回來時,他們會逃避或者遲緩的表現出歡迎的樣子。
此類型的小孩會迴避和忽視主要照顧者的存在,在照顧者離開或回來不表現出情緒。照顧者在時不去注意;照顧者離去亦顯不出緊張痛苦;照顧者去而復返非但不表高興,反而迴避或很慢才向前迎接;陌生人出現時無特殊反應。小孩不會去探索環境不管誰在那裡。小孩面對對待陌生人和照顧者是一樣的。不管誰在這個環境,也沒有太多的憤怒。逃避型小孩的母親/主要照顧者通常是沒耐心、對嬰兒不敏感或表現出負面的反應、並拒絕身體接觸等反應。逃避依附的嬰兒表現出退縮、孤立、對學習沒興趣、缺乏動機,也可能會缺少人際關係。
  • 混亂型依附(Disorganized attachment)嬰兒會對母親的離開又重新回來感到困惑,臉上往往有發懵的表情。比如當母親重新回來抱起他們時,他們會迷惑不解,不知道發生了什麼。
此類型的小孩沒有固定連貫的反應方式。會依據環境的回應來表現反抗或迴避。小孩經歷過受驚嚇的照顧者或令人害怕的照顧者。因為人際互動是不穩定的,所以導致孩子無法有一致性的反應。面對照顧者,一般的孩子看到照顧者所理解的自我,如同一面完整的鏡子,而混亂型依附的孩子看到照顧者所理解的自己,如同從一面破碎的鏡子看見自己。
寂寞[編輯]
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的定義,寂寞的意思即是孤獨冷清。在社會學的角度,寂寞並不全然是缺乏心理上的依附或社會網路上的連帶,而是有太多原因會使得我們羞怯於與他人互動,乃至於與他人建立連結。而社會心理學也將寂寞這種情緒視為一種狀態。並予以分類說明。
寂寞的形式[編輯]
寂寞和獨處並不相同,獨處不代表人際關係是不恰當的。而即使與他人相處,仍舊可能感到寂寞。寂寞是種痛苦的經驗,但卻是十分尋常。
  • 情境性寂寞(situational loneliness) 進入新環境時使我們暫時感到寂寞。是狀態(status)所影響。
  • 慢性寂寞(chronic loneliness) 對於自身人際關係的質或量感到不滿足。是特質(traits)所影響。
  • 社會性寂寞(social loneliness) 當進到新學校和舊朋友分開,又尚未結合新關係的疏離感。
  • 情緒性寂寞(emotional loneliness) 缺乏特殊的親密關係。像是失去丈夫的女人雖然能有家人和朋友的陪伴,但仍因失去丈夫的親密關係而感到寂寞。
影響寂寞的因素[編輯]
  • 基本特徵 寂寞和年齡有關。年輕的人容易感到寂寞,因為有較高的期望,因而容易失望所致。而窮困的人、未婚的人都可能較容易感到寂寞。女人也比男人較易感到寂寞。
  • 人格特質 內向、害羞都和寂寞相關。自尊心地落、社會技巧不佳、惡劣的自我認識和技巧都將導致寂寞。寂寞可能來自自我貶抑的歸因。如果個體將寂寞歸因於內在的、穩定的、整體的,則可能使這種感覺延續。例如,一個學生覺得自己使人感到厭煩是導致寂寞的原因,就等於給自己宣判一個自己無法控制或改變的寂寞。相反地,如果將寂寞歸因於外在的、不穩定的、特定的,則就較能夠改變這種感覺。例如,將寂寞歸因於想念老友,則能夠採取行動:打電話、或拜訪給他們。
  • 虛假的共識感(false eonsensus) 假定他人所想所做的和自己相同,使他們較難以察覺到其他的認知或行為模式。也容易做出此種危險偏誤的假定:只要和他人一樣,就不必克服害羞或自我檢討以接近他人。不做這些努力使他們註定無法與他人相處。
降低寂寞[編輯]
  • 認知治療 對自己的感受做出有建設性、樂觀的歸因、能減低寂寞。另外,寂寞的人也能修正虛假的比較,成人自己與他人的差異。
  • 社交技巧訓練 談話技巧、處理社會衝突的方法、如何製造良好印象等。
  • 認識自己,敞開心門:了解自己是屬於喜歡獨處還是享受人們陪伴。如果屬於享受別人陪伴的人,首先,第一步就是要敞開心房,主動與他人連結。

團體與助人行為[編輯]

一、團體[編輯]

團體(group)的定義和特性[編輯]

  • Forsyth(1990):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經由社會互動而互相產生影響。
1.成員在兩人以上
2.團隊成員彼此依賴,並在團隊運作過程中相互協調與合作
3.團隊的主要任務是完成共同的目標
4.團隊成員共同負擔團隊的成敗責任
  • Dunbar(1993, 2001):團體的平均人數會受到團體平均的高等認知能力大小所影響(主要涉及大腦的額葉區域)

團體的意義:[編輯]

意義:各派學者雖有不同的定義,但均重視(互動),故定義為二個或二個以上的人,經由社會互動而互相影響。此意義呈現東西方的差異,對於西方人,一個團體結合常常重要的是團體在做些什麼,但是東方卻不然,一個團體團員之間彼此的親疏遠近更被重視。
廣義:一群人聚集在一起。如群眾、軍隊、家庭等屬之。如果只是一群聚集的人們,而彼此間的連結較少,例如一起聽演唱會的所有觀眾,那麼也可以稱為一個集合(collectives)。
狹義:指社會集合中,其成員互相依賴,且經由社會互動而互相影響

團體的影響:[編輯]

互動:成員之間經由語文、非語文的、身體的、情感的等不同方式的互動,而產生相互影響,是團體最重要的特徵。 結構:團體發展過程中,逐漸產生一些組織或結構,團體成員之間亦會發展出一定關係。 目標:團體通常有一個所有成員所希望達到的目標。 團體感:團體成員之間通常有一體的團體感。(我們) 動態的互賴關係:團體一般是動態的,每個階段都不斷的在改變。

團體的特性與定義:[編輯]

1.持續並穩定的社會互動(才得以建構清楚的規則)
2.在互動中發展出一套固定的互動方式,及社會結構
3.藉由劃分出團體的界線(例如:內外團體成員的待遇差別、以某些資格標示自己人),使團體具有歸屬感或團體意識(情感導向)
4.共同享有一套價值、規範、目標(工具導向)

團體的形成--人為什麼要加入團體[編輯]

根據演化的角度,人們必須要聚集成團體才能執行防禦、生育等功能,以確保永久生存。社會腦假說(social brain hypothesis)就提到人的腦會如此之大就是為了要進行社會互動。另外,社會身份學說(social identity theory) 則是認為人們需要透過團體來達到個人自我價值以及永生的認同,因為比起一個人有限的生命,團體可以長久的留存下去。而心理學上也可以用四個理論來解釋。
(一)心理動力說:人們加入團體主要是為了滿足一些在團體外無法獲得的基 本生理及心理需求。 Frued:滿足安全及認同 Schutz:歸屬,控制,情感
(二)社會生物說:人們加入團體是因為人都有親和、群聚的本能,所以喜歡和別人在一起,而會加入團體。
(三)社會比較說:為尋求社會比較而加入團體。
(四)社會交換說:人們加入團體是因為成員希望可以從中交換所需的酬賞,如社會互動的機會,情感方面的支持,吸引人的其他成員,有趣的團體活動,協助個人達成目標。

團體的結構[編輯]

規範(norm)
界定團體成員所該做或不該做的行為的標準。規範是由團體成員互相影響而逐漸形成,但並非是始終不變的。可以分為正式以及非正式的規範。正式的規範多為明文規定,白紙黑字呈現團體規則。非正式的規範則通常是針對瑣碎或是不那麼重要的事,例如什麼樣的玩笑在團體內是可以被接受的。通常,在團體內遵守規範者會被讚賞,違反者遭屏棄。 規範的強弱會受到一國的文化影響,如果一個國家曾經自然資源比較缺乏並且常受到自然災害的影響,則該國的人口密度通常比較高,且政府、宗教的規範通常比較嚴格,比較不能允許團體成員做出違反團體規則的事情。例如埃及、印尼、摩洛哥等。相反的,經濟比較繁榮且歷史上受到威脅比較少的國家,則會有比較鬆的團體規範,也就是說比較尊重團體成員的主體性,例如比利時、盧森堡等國。
角色(role)
團體為了達成共同目標必需分工合作,因此會有不同的角色扮演。 角色可能是正式的,例如:老師、學生等有確切的稱謂。另外,角色也有可能是非正式的,也許沒有特定的名稱,但是同樣的重要。 Robert Bales將角色分為基本的兩種:器具性角色(instrumental role)以及情感性角色(expressive role)。從字面上解釋,器具性角色會實質性的幫助一個團體完成一個任務,而情感性角色則是柔性的提供情感上的支持並且鼓舞士氣。
角色間衝突:當一個人同時扮演不同的角色,例如職業婦女在家是媽媽,出來工作是下屬。而被要求不同的行為,當這些要求不一致時,就會產生角色衝突。
角色內衝突:扮演某一角色,同時面對不同團盤,成員對他期望不同而產生進退兩難的局面。
另一個問題是當人們過度投入角色的扮演時,有可能在角色中迷失,而跨越了原本道德的底線。最有名的例子就是使丹佛大學的監獄實驗(The Stanford Prison Experiment)。社會心理學家Haney發現如果在一個模擬的情況下,隨機將受測者分成兩組,一組扮演獄卒,另一組則扮演囚犯。一段時間過後發現受測者特別是獄卒會因為太投入所扮演的角色,而變得殘暴、狠毒。
向心力(cohesiveness)
一個團體的向心力若強,則該團體容易表現好。反過來也成立,如果一個團體的表現很好,他的向心力也會因此變強。團體向心力的強弱可能是針對工作的向心力(task cohesion)也可能是成員彼此之間的向心力(interpersonal cohesion)。
地位(status)
一個人的地位決定於他們扮演角色的價值。且角色的獲得方式不同,地位來源也就不同 l、成就的地位:地位是經由自己的能力與努力,辛苦而得來的。如白手起家。 2、賦予的地位:地位不是由自己的能力與努力得來,而是因為身世、關係而加諸於個人身上的,如企業的第二代接班人。 3、地位高低於在團體中產生的影響:
a、地位高的人享有比較多的特權。
我們也比較容易原諒這些人的特異或偏差行為。因他們的貢獻已累積(個人信用),但當個人信用被過度使用則會產生(信用負債)。
b、地位高低影響個人的行為,及他人對自己的反應。
c、地位高低會決定一個人講話的份量。

團體中的個人:他人的存在如何影響個人行為[編輯]

團體中他人的存在會如何影響個人,以下為三個最主要的影響:社會促進效應(social facilitation)、社會惰化效應(social loafing)、去個性化(deindividuation)。
  • 社會促進效應(social facilitation)
社會促進效應指的是他人的存在、出現會讓個人在做一件事情的表現變好或變差。
Triplett從腳踏車競賽中發現,選手在互相競爭的情況下表現的往往比單獨計秒比賽來的好,因此推測有另一個競賽對象時,人的兢爭的潛能會被激發,造成緊張以及其他生理反應,使表現變好。雖然Michael Strube重新分析了Triplett的實驗數據,發現他人的存在與個人表現的關係不如Triplett所說的明顯,但後人的研究證實,這樣的關聯的確是會存在的。社會心理學家Robert Zajonc提出一個三步驟的過程。首先,他人的出現會刺激(arouse)到一個人,這一點不只在人類可以觀察到,許多動物也是如此。第二,受到刺激,人體會傾向產生直覺反應(dominant response)。最後,根據個人當下在做的事,他人的出現會對事情產生正面或是負面的影響。因為直覺反應通常對於簡單、熟悉的事情可以比較正確地完成,因此,在那些工作的表現會提升。然而,在複雜困難的作業當中,表現則可能變差。這個理論也可以解釋為什麼警察、消防隊員、軍人必須要受到非常嚴格、反覆的訓練,才能確保在有他人存在的緊急情況下可以發揮得更好。值得注意的是,根據evaluation apprehension theory,要產生社會促進效應,在旁邊的他人並不是只要存在就好,而是要讓行為者認為他在關心、評價整個事件。
  • 社會惰化效應(social loafing)
社會惰化效應是指一群人一起做一件事時,每一個人的相對表現會變差、貢獻變少。
Ringelmann發現眾人一起拉繩子時,個人願意出的力會比一個人單獨拉繩子來的小。後來社會心理學家根據這個現象進行一個實驗。他們找了一台測量拉力的機器,並且讓受試者單獨去拉這個機器,不過研究員告訴某些受試者他們是自己一個人在拉繩、卻告訴其他受試者他們是和一群人一起在拉,研究員最後發現,相信自己在和別人一起拉的受測者出的力平均比知道自己是單獨在拉的人少了20%的力量。要減少社會惰化效應有以下可能的辦法:一、減小作業的規模。二、減小團體的大小。三、增加團體內成員互評。四、讓每個人都負責一項工作。根據collective effort model,社會惰化效應的例外是當參與者非常重視一項作業或是認為自己可以為該項作業帶來很大的利益時,參與者會多付出,達到social compensation來彌補其他團隊成員社會惰化的影響。社會惰化效應也會受到文化的影響,例如,女人比起男人更不易社會惰化,群體主義的亞洲人比起個人主義的西方人也更不會受到此效應的影響,因為這些人相較之下比較在意他人的看法。
  • 去個性化(deindividuation)
去個性化指的是一個人失去他的自主性,並且違反社會常規產生偏差行為。當個人處於團體中時,「自我」的意識會喪失,個人的自我認同會被團體的目標與行動取代,此時行為不再代表個人,而是「群體」行為的一部份。
Zimbardo指出因為在群體中會有刺激、匿名性、以及減少的責任感,讓誇張的行為容易產生。另外還有兩種環境因素讓偏差行為容易產生分別是因為不易被發現(accountability cues)且個人的注意力(attentional cues)會從自己身上轉移開,而不會去想到偏差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例如,大學橄欖球競賽過後,贏球隊伍所屬的學校學生往往會有非常瘋狂幾近暴動的行為來慶祝。或是,萬聖節時,Diener, Fraser, Beaman與Kelem(1976)研究員針對要糖果的孩子進行一項實驗,他們給孩子一盒糖果,並讓他們一人拿一顆,之後研究員就離開觀察孩子是否會多拿。結果發現,團體中的孩子比較容易出現多拿糖果的行為。此外,他們也對一些兒童詢問名字並記下,另一些兒童則無,然後安排一個大人不在的情境,觀察在有機會可以多拿額外的糖果時,兒童會不會多拿,結果發現,那些曾經被詢問姓名的孩子,即使知道不太可能會被抓到,也極少會多拿。然而去個性化也不是永遠都會發生,也會和一個人當下所屬的群體有關。研究員讓受測者分別穿上激進組織以及護士的服裝,然後讓受測者們選擇是否電擊他人(其他研究員),結果發現,穿上護士服的人會因為群體的守則傾向不電擊。

八.團體的溝通[編輯]

是指團體成員可以直接或間接傳遞或交換訊息的管道。不同的溝通網路會影率解決問題的效率、成員的滿足感,以及誰會成為領導者等。常見者如下:
(A)、Leevitt之溝通網路:[編輯]
 1、類型:
        (1)圈型:可與鄰近的溝通,卻不能與其他的人直接溝通
        (2)鏈型:最外二個只能與鄰近的溝通
        (3)輪型:中央者能與四人溝通
        (4)Y型:中央者能與三人溝通
 2、解決問題的效率:
    中心化溝通(輪、Y):效率較高、問題比較容易時採用
    非中心化溝通(圈、鏈):問題複雜時採用

(B)階層體系中的溝通[編輯]
平行溝通 上行溝通 下行溝通
  成員的滿意程度
(1)中心化:居中者滿意度高 (2)非中心化:整體滿足感較高
   領導的產生
(3)輪型>(4)Y型(2)鏈型>(1)圈型

團體的凝聚力[編輯]

團體凝聚力是團體吸引全體成員的力量總和,主要來自於團體成員間的人際吸引 團體凝聚力與工作表現的關係: 1.可互為因果 2.兩者的正相關在小團體中比大團體明顯 3.兩者的正相關在需要互相依賴、互動的工作上較高 4.會受到團體規範的影響
  會增加的情況
l、人際吸引:團體成員問的人際吸引。
2、團體之工具性目標:團體是否能滿足成員的需求。取決於個人需要及目標與團體之活動及目標符合程度。
3、團體有效性和和諧互動的程度
4、團體的領導:民主式凝聚力較高
5、無其他可以取代的團體或面對外來的威脅時。
   會減少的情況
l、不滿意
2、不得不留下
團體凝聚力的測量[編輯]
最常採用的是Moreno設計的「社會計量測驗」,此法包括三步驟: l、要求每個成員回答有關其他成員的一個或一個以上問題。 2、根據受試者們的選擇畫出一個社會圖來說明團體成員之間的關係。 3、根據社會圖判斷成員互動的狀況,凝聚力的高低,每位成員的相對聲譽及相互間之關係

他人對個人行為的影響[編輯]

1、社會助長(Social facilitation) :當別人的存在,可以增進個人的表現。 2、社會抑制(Social inhibition) :旁觀者存在會使受試者的效率降低,表現較差。 3、產生原因的解釋:
a、工作種類:別人的存在,有利於簡單工作,卻不利於複雜的工作。
b、學習驅力理論:助長或抑制應視"別人"是否為「可能評價來源」。
c、分心:Sander提出,認為別人存在會干擾當事人的活動力,為了克服就須加倍努力,產生的效益超過則為助長,不足則為抑制。
何時發生?[編輯]
其他人的存在 --->激發狀態(arousal)--->對強勢反應的增強----->表現
為何發生[編輯]
1.Zajonc 「只要在場」(Mere Presence) 2.Cottrell 「可能的評價來源」 (potential source of evaluation) 3.Baron『分心衝突模式』(distraction-conflict model )

社會衝擊理論[編輯]

人的存在對個人影響程度的決定因素: 1.他人總數(number) 2.強度(strength) 3.接近性(immediacy)

團體導致抑制作用的降低[編輯]
1.激發狀態(Arousal) 2.匿名性(Anonymity) 3.責任分散(Diffused responsibility) 4.Accountability cues 5.Cost-reward calculations 6.去個人化後所表現的行為會受社會情境的影響

互動團體的工作表現[編輯]

團體的表現和個人一樣,在有計畫、目標的情況下,表現會比純粹做到最好、盡其所能(do your best)來的好。Andrew Prestwich(2012)曾經研究一群英國人,他們都想要健身、減重,Andrew觀察四種不同類型的人們,分別是沒有計劃且獨自健身者、有計劃但獨自健身者、沒有計畫但有夥伴一起健身者、以及有計劃且有夥伴一起健身的人,結果發現,有計劃且有夥伴一起健身的那一組人減少的體重最多也最顯著,可見計畫以及團體的重要性。
歷程增益(process gain)[編輯]
當然,團體不會只有負面的效益。仍然有機會讓團體的整體表現大於團隊中最好的個人,此時稱為歷程增益(process gain)。可能原因包含:1.團隊中表現最佳的成員所提出的意見是顯而易見非常好的做法,那麼大家就會集體有效率地遵循,提升團體工作績效。2.團員如果能夠分工合作,將龐大的作業進行拆解,每個小群體負責一部分,那麼效率也能提高。在商業的場域,這樣的歷程增益稱為synergy。
一個良好的分工例子是交換式記憶(transactive memory)。這可以幫助團隊比起個人記住更多內容。包括以下幾個重要的因素:一、團體內誰要負責記憶什麼應該受到妥善地分配,而且每一個人都要知道其他人負責記憶的是什麼。二、團隊的成員必須要相信其他成員在該領域的專業性。三、所有成員要妥善的整合團隊的力量才能更順暢有效率的工作。
歷程損失(process loss)[編輯]
團體的行程不只會影響個人在團體中的表現,團體的整體工作表現也會受到牽動。有別於直覺的推斷,有時候團體不但沒有人多力量大的好處,反而有成效不如一個人的情況,這時稱為歷程損失(process loss)。這個狀況在不同的工作類型中都會存在。 1.加成性工作(additive task):工作績效決定於每位成員工作表現之總和。例如:大家一起拍手歡呼。這時候,根據社會惰化效應(social loafing),個人在團體中傾向減少自己的付出,也就是說當大家都在拍手、歡呼時,自己叫小聲一點也不容易被發現,而當團體中每一個人都這樣行事時,團體整體的表現就會下降。
2.不連續性工作(disjunctive task):工作績效決定於表現最佳的成員 。例如:團體在密室逃脫時要解開謎題,只要一個人想到解決辦法,那麼整組就會受益,團體表現非常突出,整體可以快速完成密室逃脫。照這個邏輯,團體中的成員越多,有足夠能力解開謎題的人的比例就越高,那麼團體的表現應該要越好才對,不過現實是仍然會經歷歷程損失。原因是,當團體人多時,每個人都提出意見,容易人多嘴雜,難以說服每個人相信自己提出的想法,即便該想法是正確且最有效率的,因此,團隊反而因此停滯不前,無法確定什麼才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3.連續性工作(conjunctive task):工作績效決定於表現最差的成員 。例如:大家一起登山時,因為是一個團體,團體的行動會受到體力最差、爬得最慢的人影響,因此進度容易停滯。所以常常為了等最慢的那一個隊員,團體會經歷歷程損失。
團體使得效益下降的實例:集思廣益(brainstorming)[編輯]
一般來說,人們相信整個團隊一起集思廣益(brainstorming),透過提出大量天馬行空的想法並在彼此的想法上進行衍生,讓團體可以產生更好的解決方法,就如同社會心理學家Alex Osborn所言。但是後來,社會心理學家發現個人(nominal group)自己執行brainstorm的過程會比團體更有效率。原因包括如下。
一、想法的中斷(production blocking):因為團提討論時,常常要等其他人提出意見,自己才能發言,可能會造成討論進度緩慢,或是思考中斷的情形。
二、搭便車的心理(free rider effect):因為社會惰性效應(social loafing)的作用,當別人提出許多意見時,自己好像就沒有那麼需要提出貢獻了。
三、評價恐懼理論(evaluation apprehension):因為在團體中會受到他人的指指點點以及評價,為了不要讓自己在大家面前出糗或是顯得奇怪,人們往往不敢提出比較大膽的想法,而比較願意跟著潮流走。
四、相應的表現(performance matching):在團體中,人們會傾向於和他人齊頭並進,因此觀察到其他人投入多少,自己才跟著投入多少。這樣會給予人們維持一個低表現的藉口。
當然,也有許多方法可以減小團體集思廣益的負面效益。例如,頻繁地變換討論模式,讓大家討論十分鐘,然後自己思考十分鐘,如此循環。也可以請一個有經驗的人來領導討論的進行,讓集思廣益更有效率。或是利用網路科技,也就是electronic brainstorming。這是非常有效的一個辦法,因為可以改善想法的中斷(production blocking)的問題,因為透過網際網路的傳遞,即便他人正在發表的同時,自己也是有辦法傳達想法。也能改善搭便車的心理(free rider effect)的問題,因為電腦與聊天記錄可以追蹤每一個人的貢獻量。評價恐懼理論(evaluation apprehension)也有機會被消除,因為可以選擇匿名發表想法。最後因為大家忙著打自己的內容,也不會花費太多的心力達到相應的表現(performance matching),即便如此,也會因為每個人的表現都好,產生正面的影響。

團隊的領導[編輯]

好的領導會有社會影響力。 一、結構:領導者有一名至數名
二、正式與非正式領導:正式的可能是指派或選出,非正式的是具有說服力者。
三、邁向領導之路:團體外之人派任,成員選出,自然脫穎而出
四、領導活動之型態:工作型、社會型
五、誰能成為領導?
個人特質
  • 根據Shelley Kirkpatrick及Edwin Locke在1991年所提出的內容,領導可能是天生的,或是後天造就的,領導者應具有以下的個人特質:認知能力(cognitive ability)、強大的動機(inner drive)、激勵他人達成目標(leadership motivation)、專業能力(expertise)、創造力(creativity)、自信(self-confidence)、正直且讓人信賴(integrity)、能屈能伸(flexibility)等等。
  • 另外也有學者Joseph(2015)提出「一個開心、快樂的領導人就是一個好的領導者。」(A happy leader is a good leader."
情境特質
  • 一個領導者產生的時間、地點以及情境也非常重要,因為不同的狀況之下會需要不同特質的領導者,且和時代的轉變也密切相關。例如現在科技網路快速發達的現代,許多企業所尋找的領導者已不再是過去那種高高在上的威權行領導者,而是可以比較彈性、和下屬水平溝通的人。社會心理學家David Winter於1987年發表,觀察美國總統大選結果發現,會被選上甚至續任的總統們,其權力、成就、以及整黨關聯,都和美國人民當下所需求的東西有密切相關。
個人與情境之符合度
六、領導型態:費德勒Fred Fiedler(1967)提出權變理論(contingency model of leadership)
權變理論可以從觀察運動校隊、學校、醫院、軍隊等組織模型來進行驗證。領導者的型態以下當下環境的情勢需要有很好的配合才能發揮最大效益,若有錯誤的配對(mismatch)則不論是領導者或是員工容易產生壓力甚至疾病。
  • 費德勒將領導者分成兩種不同的型態:工作取向(primarily task oriented)以及關係取向(relations oriented)。
1. 工作取向(primarily task oriented):專心致志地集中注意力在完成工作上。
2. 關係取向(relations oriented):照顧到員工的情緒。
  • 此外,權變理論也表示,一個領導者所擁有的控制權力多寡,與何種領導形式較為有效相關。可以分為以下兩個情境:1. 不喜歡愛控制(low situational control)、2. 喜歡愛控制(high situational control)
1. 不喜歡愛控制(low situational control):當領導者和員工之間的關係不好,他擁有的權力相對受到限制,而且他所需要做的工作無法清楚的被定義。
2. 喜歡愛控制(high situational control):領導者與員工有兩好的互動關係,領導者擁有該職位的所有權力,且大家的分工職務相當明確。
七、領導的規範模式(normative model of leadership)
此理論由Victor Vroom and Philip Yetton於1973年提出,表示一個領導者的效能(effectiveness)是取決於該領導者從員工身上獲得了多少回饋與參與度。如果要維繫長期有效的領導最好的方式當然是取中庸之道,過猶不及,因為採納太多會造成效率太差,而採納太少又降低團隊士氣。
八、交易領導(transactional leadership)
雖然費德勒的權變理論考量了個人和情境兩項因素,但是社會科學家Edwin Hollander(1985)批評該理論是從上而下(top-down)的一個領導力,而員工則是被認為較為被動、需要領導者督促的角色。但是,Hollander認為,領導應該是雙向的一種社會交換(two-way social exchange),而在其中領導者與員工是相互且互利的彼此影響著。所以一個好的交易領導者(transactional leader)應該透過幫助員工制定清楚明確的目標、實質的回饋機制、提供所需協助來獲得員工的服從,使部屬清楚知道,要獲得較好的報酬,就必須先達成上級訂定的目標。讓有士氣的員工多做事,而原先沒士氣的員工對工作產生吸引力。
九、轉型領導(transformational leadership)
是指領導者影響組織成員的態度,使其願意為組織目標承諾與付出。過去有許多偉大的領導者帶領支持者相信一切都有可能,並且站出來改變現狀(status quo如:南非總統Robert Mandela以及Martin Luther King, Jr.等等。而在科技大爆發的近代,微軟創辦人比爾蓋茲Bill Gates以及蘋果公司共同創辦人賈伯斯Steve Jobs也是非常好的例子。以上都是轉型領導者(transformational leaders)的例子。他們鼓勵在一個成長、變動快速的時代,人們將自己的個人需求轉化成團體共有關心的一個目標,並且藉此呼籲、提倡,讓他變成一個實質的議題讓更多人加入討論。轉型領導者很容易受到大眾的支持與擁戴,但是如果仔細觀察,會發現有些轉型領導者只利用煽動大眾的情緒而非理性,讓追隨者完成他的個人目標而非團體共有的福祉,因此被稱為假的轉型領導(pseudo-transformational leadership)。相反的,為了大眾利益並且遵守道德街操得去激勵大眾才是真的轉型領導者,稱為authentic transformational leaders。
十、婦女與少數族群的領導
雖然美國在2008年選出第一任黑裔美國人總統,世界許多大企業的高層主管也由女性擔任,但是整體環境對於女性極少數族群所造成的玻璃天花板(glass ceiling)尚未完全解決,而問題嚴重的程度也隨著不同的國家、文化而有所不同。但是其實女性與少數族群在作為領導人的能力上一點也不遜色。
十一、與領導能力相關的名言佳句。
  • 「領導者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讓他所領導的人都能擁有良好的健康福祉。」---聖奧古斯丁
"The purpose of all rulers is the well-being of those they rule."---Saint Augustine
  • 「作為一個領導者最重要的特質就是被大家認為是一個領導者」
"The most important quality In a leader is that of being acknowledged as such."---Andre Maurois
  • 「一位好的領導者完成了工作,百姓都說這是自然而然完成的。」---老子
"When the effective leader is finished with his work, the people say it happened naturally."---Lao Tse

團體中個人的決定:社會困境[編輯]

團體是一群人的組成,但是有時候個人的利益與團體的利益不盡相同,個人如果追尋自己想要的利益,則有可能影響到團體。這個現象就是社會困境,又稱社會兩難(social dilemma),代表著對於團體中個人好的事情卻是對整體有害的,這可能源自於個人的恐懼(fear)與貪婪(greed)。例如:籃球比賽是,球員為了增加自己的曝光、證明自己的實力,因此想要霸佔著球自己打,但是這樣一打多反而可能讓團隊輸掉比賽。一個團體的社會困境解決並不容易,因為比起個人,要信任一個團體更不容易。而且因為團體內有許多個人是可以躲在團體的隱蔽下進行決策的,有其匿名性,因此更加容易追求個人的最大利益。但是社會困境也不是不能解決,可以透過完善的溝通、協商(negotiation)來化解。
團體中個人的協商(Negotiation)[編輯]
有別於直觀的想像,兩個團體的最佳利益並不一定是資源百分之五十與百分之五十對分的情況。而是透過協商,達到雙方獲利都大於五十的雙贏局面,此時稱為整合性同意(integrative agreement)。會有此現象是因為一方要獲利並不代表另一方就必定要受害。例如當A想要吃橘子而B想要橘子皮來做蛋糕時,大家都知道最好的分配方法絕對不是將一顆橘子對切然後一人一半,而是各取所需。因此,才不會發生固定大餅的偏誤(fixed-pie syndrome)。
團體決策[編輯]
團體所做決策的行為模式和個人做決策非常相同。Verlin Hinsz(1997)發現會影響個人決策行為的因素也會影響到團體進行決策,而且這個現象只會加劇該因素對於團體決策的影響。而團體如何做決策(how)會受到團體要做的決策類型(what)所影響。
1.要做的決策類型? (智能性作業 vs. 評量性作業)
2.要如何做決策?
規範性 vs. 訊息性
社會影響
捷思法(heuristic) vs. 系統法(systematic) 處
團體的錯誤決策[編輯]
團體中可能會有許多人有不同方面的深入知識,但是團體討論時不一定會讓這些知識發生效用,因而產生不夠好甚至是錯誤的決策。根據Garold Strasser(1992),會產生這個現象的原因就是取樣的偏誤(biased sampling),指的是群體會忽略一些具有關鍵性但是因為不是大家都知道的資訊。可能造成此現象的原因有,常見的資訊因為被團體中所有成員都知曉,因此容易被接納、記憶、並且信任。而且因為大家對該內容多多少少都有點了解,當群體哪有人要再次引用相關內容時,也會變得比較自信,因此更常引述。因為其他資訊沒有被成功的傳遞,所以決策時考慮不周而造成災難。此外,溝通網路(communication network)的不暢通也會偏誤取樣的加劇。溝通網路限制了在一個階層體制中,哪些成員有直接向長官匯報的權利,因為溝通的不順暢,決策者也常常無法獲得所需的資訊,產生錯誤的決策。
然而,特別是團體,錯誤的決策不見得容易被改變。根據升高作用(escalating effect),即便知道一個行為會失敗或是是錯的,人們還是會繼續執行這樣的行為,否則就是否定先前的投資。
團體極化現象[編輯]
團體極化 (group polarization)[編輯]
團體決策中,團體成員過份誇大團體的原始立場與偏好,即在團體決策過程中,產生趨向兩極端偏移的現象。有承擔過多風險的冒險偏移(risk shift)以及行事過於保守的謹慎偏移(cautions shift)兩種傾向。其形成原因有四:
a.責任分散:團體中他人的存在使社會行動者降低了自己的責任與義務感,也就是說,認為團體決策的成敗不是個人責任,因此願意承擔較多風險、採取極端的決定。但在個人行為時,因為要負全責,故較不敢做極端的決策。
b.說服理由:團體討論時,聽到別人的觀點勝過自己時,會加重原本傾向冒險或謹慎的極端程度,也就是更冒險或更保守;而若聽到他人的發言支持自己的觀點,也會更肯定自己原本的想法。
c.團體常模:來自團體中多數人對行為或態度標準的共識。當他人支持自己觀點時,感受到更多的社會支持,就會為了獲得更多支持而行動越來越貼近團體常模。訊息來自所尊敬的人時,同意的傾象會較高,甚至比平常更趨向極化。團體決策通常會因為趨向團體常模的特性而變得極化。
d.社會比較:成員為了滿足自己的表演慾望的期待,會希望自己比其他人都厲害。當自己的觀點被他人肯定時,會覺得自己比團體中的其他人更厲害,此時厲害的意義會以當時團體的趨向而定。在一個激進的團體中,厲害指的就是更激進一點;然而在一個保守的團體中,厲害則是指更保守一點。在團體的討論過程中,其他成員為了贏過這些人,他們會傾向更為極端的意見,以顯示自己的厲害程度,團體的決定也因此而愈來愈極化。
e.說服論點理論(persuasive arguments theory):人會受到說服言論的強度高以及頻率高的影響,變得容易被說服。因此當團體成員都集中在討論傾向冒險或謹慎的一方時,因為聽多了,個人也會因此認為大家說得有道理,因而在不知不覺中被說服。
團體極化的後果:主要是因為當團體中出現一個想要走向極端的個人站出來,經過討論之後發現大家都支持這個決定,會使得他冒險的意願大幅提升,不顧可能存在的風險,主觀上認定這種採取投機高風險的作法是可行的,這是一個透過團體自我合理化的作法,而這很有可能會造成個人決策意見的極化。

團體影響個人決定的例子[編輯]

我們都說喝酒不好,但是為什麼大家還是停不了喝酒呢?可能有以下的原因。
   一、喝酒已成為商場上的習慣,為了做生意不得不喝。寬哥是一個演藝經紀人,他為了接到案子,有時候一天要喝好幾攤。他發現自己有酒精不耐症,也很害怕罹癌,而且因為要一直經歷宿醉、發胖的情況,其實他本身也不是那麼喜歡喝酒。但是喝酒是他工作必須的一部分,這個行業的規則就是如此,如果不喝酒,他甚至連將他的演員推銷出去的機會都沒有,他知道他沒有選擇。在商場上,有許多生意是在酒桌上促成的,為了避免純吃飯、沒話聊的尷尬,酒精的力量可以幫助人在一個陌生的社交場合中快速活絡氣氛,成了飯局不可或缺的部分。上班族免不了要頻繁應付這種喝酒的場合,而對於客戶和長官而言,讓人為自己喝酒這個動作,也成為一種權力對展現。勸酒者透過勸酒意圖展現威權支配對方的動作,而被勸酒者若照做就是一種臣服行為,給對方面子。社會上流傳「感情深一口悶,感情淺舔一舔」之類的勸酒詞,就是想要透過喝酒展現誠意,被敬酒的人也覺得受到尊重,獲得成就感,而變得比較好說話,達到敬酒者想要的目的。於是,在職場上為了升遷、在商場上為了競爭訂單與簽約機會,喝酒已不僅僅是一種禮貌,更是一個競爭的手段。

   二、同儕壓力的影響。在同儕團體中,人人必須適應團體的價值與規範。其迫切性源自於青少年對於同儕團體的需求與依賴。大學生喜歡開趴,聚會時沒事做就喝酒,有些社團裡學長姐照顧學弟妹的方式就是買酒給他們喝,團體出遊也必定可以見到酒的蹤跡。酒不是必須,但是在年輕人的價值中,享樂常常和喝酒牽扯在一起,形成一個許多年輕團體都共同擁有的文化。在這樣的文化下,酒代表著時尚、歡樂、帥。當大家都在喝酒時,同儕壓力會逼迫少數不喝酒的人合群,可能是被動的因為冷嘲熱諷、激將法、甚至是仗著人多勢眾強行灌酒,也可能是主動的服從多數,因為想成為團體的一員、維持團體的完整性而喝酒。團體都做同一件事的從眾心理讓人有一種安全的感覺,可以從中獲得歸屬感。因此從問卷統計中發現,同儕喝酒比例越高的人,本身喝酒的機率也很高。足見同儕壓力對於喝酒行為的影響,而這樣的影響在吃檳榔、吸菸等其他偏差行為也觀察得到。從訪談對象的回應中,可以看出對於這樣的情形,有些人語帶無奈,有些人則像看破一般已然接受。有人說:「如果拒絕喝酒,說什麼『我有酒精不耐症,不能喝酒』、『喝酒傷身,少喝為妙』反而會被認為是不敢喝,很孬,會被取笑、被排擠。」

二、助人行為[編輯]

為什麼我們要助人[編輯]
社會交換理論(social exchange theory)
人的互動就像交易一樣,最大化收穫、最小化成本。這個理論主要的假設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互動關係,是一種理性、會去算計得失的資源交換。「公平分配」、「互惠」是理論的主要論點,公平分配指的是成本與酬償的平衡,即個人所付出的成本或代價應予獲得的酬償相等;互惠則是指個人在人際互動中所期望幫助別人後所得到的回饋。這理論亦被拿來應用在組織階層、兩性關係、家庭關係、行銷關係及知識分享等各種領域上。
演化因素(Evolutionary Factors)
以演化角度來解釋,該理論科學家會認為人們的助人行為某些原因是因為他們想辦法使自己的基因延續下去。因此會出現幫助有血緣關係者的kin Selection(參見下方社會生物學部分)。此外,互惠原則也是很大的因素,因為如果有所互惠,兩個個體自己的基因都會比較容易獲得生存與延續。其中分為兩個子項,第一是:互惠利他主義(Reciprocal Altruism),亦即兩人之間有直接性的互利產生,A<-->B;第二是:間接互惠行為(indirect reciprocity),說明這樣的互惠是涉及超過兩個個體,是由第三位他者的回饋給予個體的利益回饋,A→B→C→A。
收穫(Rewarding)
當助人的潛在收穫(potential rewards)相對於潛在代價(potential costs)高很多時,人們會很願意助人,這也是cost-reward model的應用之一。補充說明,幫助他人所需要的機會成本、可能會幫倒忙的機率與其挫折感等等都是潛在代價的例子。另外,腦造影證據可以支持人們助人之後感覺到的快樂感。但然Cialdini et. al.,1897年的研究對於此議題有更深入的思考:這樣的快樂感與滿足感,是因為助人會產生正向感受?還是是因為看到他人需要幫助時的難受使得個體自己難過,進而助人使得個體自己感到不那麼難過?關於此議題,下段會再深入說明。
社會規範
助人行為有時出於「我應該」的感受,因為社會規範的存在。例如:「我應該把撿到的錢包還給失主」、「我應該扶老太太過馬路」、「我應該幫助新鄰居」。 規範分別為互惠及社會責任。
互惠規範(recirpocity norm),幫助他人並期待得到回饋。其幫助確定社會資本。公開的互惠行為最有效率,但仍有私下且匿名的互惠行為。有個研究指出,一群收到糖果的大學生更願意做一些慈善。 當人無法施行互惠,接受幫助使其感到被貶低,因此高自尊者較不願求助。在亞洲,互惠規範影響力比在北美大,所以亞洲人通常不會收一個不太熟的人的禮物,為了避免要回送給他。 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ty norm),使人不顧回饋地幫助他人。然而人仍傾向幫助遭到不測的人而非因疏忽或可控制原因而需要幫助的人。
助人的動機衝突(motivation debate):利己(egoistic)還是利人(altruistic)?[編輯]
顧名思義,利己動機是希望助人行為能夠提升自己的福祉(welfare);利人動機則是希望助人行為能提升他人的福祉。Baston認為,某些部分的助人行為動機應該是全然利人的,同理心(empathy)展現是最好的例子。關於同理心的詳細內容下文"同理心-利他主義假說"會詳述,在此先行定義同理心與比較其與同情的不同:同理心是以對方觀點進行分析、評估(perspective taking)+同感對方情緒(empathic concern)所組成,而同情心是以「自己」的角度看對方感到難過等情緒。
同理心-利他主義假說[編輯]
不同意社會交換理論的一些學者提出認為助人行為是利他,主張同理心-利他主義假說(empathy-altruism hypothesis),助人者因感受到他人的恐懼或痛苦,所以會不求回報地去幫助他人。這是一種真正的利他反應。 此假說提出一些情況,而且在此情況當中,成本和獎勵並不是決定是否幫助他人的主要原因,此假說更主張人們有可能以利他主義或無私的態度提供幫助,即使此行為需要付出高成本,有一個實驗闡釋了此種現象。
實驗一內容:
在實驗中,學生們聽了一段錄音採訪,內容是一位年輕女士在訴說她的父母在車禍中是如何死亡的,而且父母生前都沒有投保壽險。這位女士說當時她需要一邊上大學,一邊照顧她年幼的弟弟和妹妹,但是在時間有限且經濟拮据的情況下,她只能在學業與親人之間作抉擇:要嘛是放棄學業,要嘛是讓其他人收養她的弟弟和妹妹。當然,這一段錄音採訪不是真的,但是,參與者在實驗中被告知這是真實情況。 在聽取錄音之前,有一半的參與者獲得了關於這位女性的資訊,而且這些消息會增加參與者對這位女性的同理心,而另外一半則沒有這些資訊。在聽完錄音以後,所有參與者都被要求幫助這位女士和她的親人募款。 結果顯示:相對於對照組的參與者,同理心組的參與者比較願意提供幫助,而這樣的結果與同理心-利他主義假說預測的結果一致。
實驗一爭議:
究竟在這個實驗中提供幫助的學生是完全無私的還是他們其實有其他之所以進行利他行為的原因?這是一個備受爭議的問題。有一些研究人員對這項研究所闡釋的真正的無私幫助提出質疑。他們認為人們之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願意幫助這位女士是出自更自私的原因,例如減輕他們在聽到女人的問題後所經歷的痛苦。
實驗二內容:
實驗者找了十數個月、有一定程度自主性的嬰兒擔任受試者,研究員將情境分為兩種,一個是不小心掉筆,一個是研究員故意丟筆到地上。 結果顯示:嬰兒只有在不小心掉筆的時候會想要嘗試幫忙研究員將筆撿起來,換句話說,嬰兒有辦法運用同理心在心中模擬判定他人是否需要幫忙。 註:相同的實驗後來有在黑猩猩(chimpanzees)全體中實驗,雖然研究結果顯示沒有項嬰兒實驗這麼大的相關性,但也有相同的結果,證明黑猩猩也有同理心的展現。
實驗三內容:
依據不同個體的同理心展現將受試者分成兩組,low/high empathy組,前者較為理性、抽離;後者較具有同理心。實驗者給受試者一些他人需要幫忙的情境,並且再分成兩個小組,一個是受試者可以忘記、抽離開這樣的情境再決定要不要幫忙(forget組)、另一組是受試者要在該情境仍停留在腦中時即行決定要不要出手相助(remember組)。 結果顯示:在低同理心組別時,forget組幫忙的比例遠低於remember組;在高同理心組別時,forget組和remember組幫忙的比例差不多。由此推論,同理心少的人的助人行為會比較傾向利他動機(altruistic);同理心高的人的助人行為會比較傾向利己動機(egoistic),換句話說,這個實驗某種程度上牴觸同理心-利他主義假說,不是每個人的助人行為都是完全利他的。
實驗四內容:
1995年Omoto和Snyder兩人在工作量與工作壓力都不小的AIDS基金會進行調查與研究,發現該基金會裡的職員包含利己動機與利他動機的兩種參與者,前者來基金會可能是為了有份工作賺錢養家;後者則是希望藉由自己的力量改變世界、幫助AIDS的患者脫離苦難等等。經過數年的調查結果發現,因為利己動機參與基金會的職員可以持續工作比較久,利他動機的職員則會因為助人之前沒有考慮到自己助人時付出的代價、或者工作後發現社會因為他而變好的比例極低,因此很快就離職走人。這個研究發現又再次牴觸了同理心-利他主義假說 ,也就是得出結論:助人行為是利己與利人動機兼具的。
假說的限制性與錯誤處 首先,就像上文提及的,不是所有的助人行為都是完全利人的,而就上文實驗四提過的,利己動機也不見得不好(很可能使助人行為得以持久)。此外,有助人動機(motives)也不見得保證會有助人行為出現(behavior),比如仍會有諸多的現實考量與限制,例如很忙無暇他顧的狀態。第三,利己與利他的界線其實在該假設下設定不清,比如在重視互依我的台灣集體化社會下常常容易分不清楚自己與他人,「幫助父親」這件事到底是利他還是利己?
關於台北:文化與助人[編輯]
Levine et. al. 在2001年的調查中發現,幫助盲人的項目中,台北人只有50%願意出手幫助,是全體調查的倒數第三;不小心掉筆的項目中,台北人只有65%會幫忙撿起來,是23評比國家中的第15名;腳受傷需要人幫忙的案例中,台北人只有62%會去幫忙攙扶,同樣在23評比國家中只排上第15名。由此見得,台北人真的有想像中的熱心嗎?所謂的「台灣最美的是人」是不是只剩下一句推銷觀光的空話?
不過或許有些說法與解釋方法能夠保住台北的名聲。這樣的調查其實並沒有考慮到overlapping的助人狀況,亦即只是單純想要展現自己的優越感,明明對方看起來不需要幫忙還硬要幫。單純含蓄的台北人或許就不會這麼想要居功。另外對於生活在集體化社會的台灣人們,我們往往很會幫助自己的家人,只是對於陌生人比較有親疏遠近之分。或許是這樣的調查形式與類型對我們不吃香而已。
心情與助人[編輯]
心情好壞真的會影響助人行為的比例嗎?的確有研究指出,在晴天時(好天氣)人們的確會比較願意幫助人,這就是Good Mood Effect:當人們心情愉悅時人們會更願意幫忙。而這樣的效果可以用rewarding experience去解釋。然而,好心情和願意當忙的正相關性其實並沒有如此強烈,同時壞心情時也不見得不會願意幫忙。比如在好心情時,當助人行為無法讓自己去做更快樂的事情時,人們就傾向不會出手幫忙。此外,當人們是因為自己將責任歸咎於自己而產生壞心情時,人們會傾向幫助他們已想辦法彌補自己當初沒有負起的責任。
壞心情助人相關實驗:在一個實驗中,研究者請受試者在其不知情的狀況下幫他拍照,但是由於相機本來就是壞的所以拍照的任務無法順利達成(然而由於受試者不知情,他會以為相機是他弄壞的);與此同時有個對照組是相機沒有壞的。接著受試者會受到另一個實驗者的請求,同樣請他幫忙拍照,結果發現相信相機被弄壞的組別有高達80%會願意再度幫忙、相機沒壞的對照組則只剩下40%的人願意再度幫忙。由此可見,當責任歸咎於自身時,人們會願意幫忙以彌補自己方才的疏失。
社會規範與助人[編輯]
生活在社會之中,人群難免會因為社會壓力或規範而影響到自己的行為。以下五點是受到社會規範影響助人與否的理論因素:
1.互惠原則(Norm of reciprocity)
比如:人家都這麼熱情幫我了,我怎麼能(敢)不幫你、回饋他呢?
2.公平原則(norm of equity)
比如:有明星認為自己只是因為運氣好、長得好看所以才成為明星,不是因為自己多努力多用心栽培事業,因此他們會更傾向幫助他人,讓自己和他人的cost/reward比例盡量趨於一致。
3.社會責任原則(norm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許多的社會責任與規範會影響我們選擇幫助誰?或應該如何幫助別人?比如:給他魚不如教他釣魚、救急不救窮。
4.考慮到公平公正性(Concerns about justice or fairness)
比如: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考慮公平性來決定要不要幫忙。但所謂「公平性」是真公平嗎?這是值得考慮的。
5.從眾行為(Conformity)
並不是想要助人,而是當不助人時很有可能會變成罪人,因此這樣的情境很容易導致非自願性的利他行為(Reluctant Altruism)。比如:冰桶挑戰的旋風。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象徵社會壓力與規範的「他人」不必真實存在,只要有代表外界世界能夠觀看到你的行為的物件(比如:監視攝影機)就能產生社會規範的影響。
被幫助者的特質[編輯]
助人行為的最後在此討論被幫助者的哪些因素會影響助人行為是否產生。以下分述:
1.長相(attractiveness)
研究指出,某些人們會更傾向幫助具有physical attractiveness的人。在一個研究(Helping Carol study)中,實驗者依據個性量表將受試者分為high/low empathy兩大組,每一組再隨機分派為兩小組,一個是有看到很漂亮的求助者,Carol,本人;另一小組是沒有看到Carol。結果發現,高同理心組在兩個小分組中沒有明顯統計上的差異,都很傾向幫忙;低同理心組的結果則會發現,只有看到Carol本人的組別才會比較願意幫忙。也就是說,受幫助者的physical attractiveness對於是否產生助人行為真的會有影響!
2.吸引力與魅力(Attractiveness and Charisma)
一個人的魅力多大會影響到他與和他同樣需要幫忙的群體最後受到多少幫助。研究發現,當NBA籃球明星Magic Johnson公開承認自己在一次的針頭皮下注射,意外感染成為是愛滋病患者後,社會大眾提供愛滋病患協助的比例在一週內大幅增加(約提升40%),而這樣的效應持續了將近一季。
3.幫助者與求助者的相似性(similarity)
人們會傾向幫助和自己有相似性的人,比如:同鄉、性格相似者等等。這或許是個kinship selection。由演化論可以得知,人們會想辦法將自己的基因延續下去,廣義一點來說,那些和自己有相似性的人們也是和自己基因較為相近的一群人,因此也可以用演化論解釋。然而這樣的效應在種族相似性(racial similarity)是極度不相關的,或許可以用助人的解釋意義(meaning of helping)來說明,比如說:對於老白男也很有可能幫助黑人,因為這樣的模式可以提升他們的種族自尊與優越感,諸如此類的社會結構性因素因此降低了同種族與助人的相關性。
那麼該如何提升自己和他者的相似性以使得自己容易被幫助到?可以將自己和他人列入同一個common group中,以避免掉intergroup bias。比如:從「非家人」的狀態變成「同為台灣人」的共同集合。
4.幫助者與求助者的親近性(closeness)
人們會傾向幫助和自己越親近的人,比如幫助順序:家人>朋友>陌生人,這點同樣可以用演化論來解釋這一現象,此略。但然有個很有趣的現象是,在該事件是high ego-relevant task的情況下,相對於幫助朋友,人們會更傾向幫助陌生人。這點可以用self-evaluation maintenance model來解釋,原因是因為該幫助者的自尊被威脅了(ego is threatened):人們不想幫助朋友以使得自己產生:覺得自己比朋友不好、不厲害等等自尊貶抑的狀況。換個角度,如果幫助陌生人,此生很少有機會再看到這個陌生人,因此不但會得到住人的喜悅感,更能避免掉自尊貶抑的情況發生。
5.性別與助人行為(gender)
助人行為和性別的社會角色有極度相關,換言不同類型的助人行為需要不同類型的人來幫忙。常見男性提供幫助的情況是英雄式的(Knight in shining armor),比如車子拋錨或遭遇搶劫;常見女性提供幫助的情況是情感性的(Social support),比如照顧家人、祖父母等老人、病患等。
總結[編輯]
關於助人行為,以下做出總結:
社會文化層面(social level)
人群的多寡會影響(crowding):旁觀者效應(bystander intervention)、時間緊迫程度會影響(hurrying):Jerusalem to Jericho實驗、社會影響(social influence):從眾行為(compliance)、社會規範(norms and rules):應該幫忙的情境(should help)、媳婦應該幫助婆婆。
人際關係層面(interpersonal level)
幫助者和被幫助的關係與連結會有所影響(relationship)。
個人層面(personal level)
同理心(empathy)、道德感與應當性(moral reasoning)、情感與情緒(emotions)、自尊的提升或貶抑(self-esteem)都會有所影響。

三、旁觀者效應(Bystander effect)[編輯]

旁觀者效應(Bystander effect),由Lactane和Darley所提出。是指在緊急情況下,一個人在有其他人在場時,出手幫助之機會降低,援助的機率與旁觀者人數負相關。常常發生於情境模糊,需要等其他人做出做為以使得自己清楚應該怎麼做的情況。個人在面對不確定情境時,通常會假裝沒事,故作鎮定,想要等其他人怎麼反應,則當大家都保持冷靜時,就會形成多數無知(pluralistic ignorance)的狀態,團體裡的每個人都被他人影響,以為該情境並不緊急。假設情況很明確,這是個緊急事件,然而個人因為知覺了團體的存在,就把個人本來要參與某件事的行動力減弱了,換句話說,個人本來擁有的責任感,會因團隊的存在而擴散(diffuse)、減弱,最後消失,我們稱之為責任分散(diffusion of responsibility)。在結果上,旁觀者數量越多,他們當中任何一人伸出援手的機率越低。 關於旁觀者效應,各大普通心理學教科書常舉一個美國的謀殺案為例子。1964年3月,一位名叫凱蒂.吉諾維斯(Kitty Genovese)的二十八歲女子是紐約酒吧的調酒師,深夜自酒吧下班回家時步行在奧斯汀街(Austin Street)的路上(註:該街人行道被很多樹遮住),一位男子於背後襲擊攻擊並強暴她,過程中吉諾維斯曾高聲尖叫,然而當時目擊此事件的38位目擊者,沒有人報警。當時的確有鄰居開窗乎探頭大聲斥罵叫歹徒不要傷害她,尾隨者原本以為別人看到了侵犯的事件,因此暫時遠離凱蒂.吉諾維斯,然而後來尾隨者發現其實沒有人真正看到情況如何,因此再次尾隨,45分鐘後,Genovese死亡。
以上為根據謀殺案發生的兩星期後,紐約時報記者的報導內容,當時,記者在頭版頭條下了「三十八人目擊謀殺發生卻沒有報警,皇后區女性被殺事件反映的冷漠無情,震驚警界!」的聳動標題,後來,紐約時報的一名編輯更根據這樣的報導寫了一本書,叫做《三十八位目擊者》。由於吉諾維斯凶殺案發生於甘迺迪總統被刺案的幾個月後,這件事情喧騰一時。後續許多心理學家與社會學家也針對這種社會冷漠的旁觀者效應進行研究。當時的紐約記者與紐約心理學家嘗試解釋這一個現象,他們認為:紐約人太過冷酷無情、末故關心、個人主義太重,以至於他們不會有不想關心其他鄰居,而這樣的個性很可能是大都市所訓練出來的結果。 然而,2008年,三位英國社會心理學研究者針對這件案件進行調查發現「三十八位目擊者無人報警」一事不是真的,三位研究者抽絲剝繭的去對照此案的警方記錄,發現此報導內容為紐約時報記者杜撰的「創作」。首先,根本就沒有那38位目擊者,因為兩次追殺行兇的地點,都在比較晦暗而看不太見的街後角,也沒有那麼多有燈光的房間可以數得出一共有38位站在窗前的目擊者;此外,並非無人報警,是有人打了電話到警察局,但接電話的警員不以為意,再者,當晚警察趕到時,凱蒂.吉諾維斯還沒死,只是重傷,還被送到醫院去急救,最後傷重不治。
2008年的新解釋方式是,首先Bystander effect是很大的影響因素,其中包含pluralistic ignorance和diffusion of responsibility,此外很有可能都市人太過忙碌時間不足,以使得他們完全沒有來得及認知到「這個人需要幫忙」。 國內知名心理學家曾志朗於2008年科學人雜誌中針對此事件詳細剖析,他認為:「有時候我們在質疑某一個發現或某一科學家的不正常運作,卻又一直壓抑著要去「爆料」的衝動,這是否也是一種旁觀者效應的作用呢?心裡總是想著總有別人會出頭吧!也許另一個四十年,可以告訴我們更多的真相。」也許,對於身為讀者的我們,整整經過40年而無人對這樣的不實報導反思,或許也是一種旁觀者效應的冷漠現象。最後,曾志朗表示:「總之,我們確實欠紐約一個公道,城市未必冷漠,那裡其實也有很多善良的人,「集體」在做幫助別人的事情。社會心理學家應走出旁觀者效應的陰影,努力去發現「團隊」如何增強「個人」的善意行動,才是正途!」
去個人化(deindividuation):個人在團體中認為自己較不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因為相對於個人時,自己在團體中較不顯著,所以不在意自己行為是否合乎道德、個人價值……等,多少會忽略一些規範。所以隱沒在群體中會易出現偏差行為,例如暴民以集體的方式出現更產生更嚴重的破壞行為。當個人身分感降低且不易辨認,造成責任分散,我們就會認為自己不必對自身的行為負責。
在Mullen,1986年,和Leader、Mullen、Abrams,2007年的實驗中,發現暴民和被害者的比例越懸殊,集體屠殺的行為就越殘忍。
相關實驗:Bystander intervention
實驗者將受試者分為三組,第一組是一個受試者單獨受試;第二組是三個受試者一起受試;第三組是一個受試者加兩個實驗同謀一起受試。實驗進行時,受試者被欺騙以為是要做某項實驗,他們在進到實驗室後就被研究者告知請他們要在實驗室稍等一下。接著他們會意外的發現,實驗室和隔壁實驗室連接的門縫中,開始跑出白煙接著是黑煙,製造隔壁實驗室起火的假象。結果發現到第四分鐘時,第一組的回報失火率已達70%;第二組則是到第四分鐘才會開始有成長的回報率,在第六分鐘時達到40%;第三組則會因為實驗同謀都不為所動,因而自始自終都維持著10%的回報率。由此可證實bystander effect,群體的人數越多,他們就越不可能出手幫忙。
相關實驗:模糊的情境(ambiguious situations)下,人們會不會出手幫忙?
前面提及,旁觀者效應非常容易出現在模糊情境下,當人們對於模糊情境不知道如何判斷是否需要出否相助,則會緩一緩藉由觀看他人的作為來決定自己是否相助。那麼又應該如何打破旁觀者效應呢?相關實驗如下:
1975年 Moriarty做了兩個The helping role實驗,海灘實驗與洗衣店實驗。海灘實驗裡,受試者是Jones Beach正在做日光浴的人們,實驗者則也是假裝是去海灘做日光浴的人之一,他把收音機打開、把毯子鋪在自己身體底下以確保大家都知道他是要來做日光浴的。作為對照組,他向其他人借打火機,只有20%的人會願意出手相助。接著他離開他的位子並請旁邊一起做日光浴的人幫忙看顧他的收音機,離開後實驗同謀就走近拿走了他的收音機。結果發現有超過90%的受試者會出聲幫忙顧實驗者的收音機,即便他們其實對於這樣的情境是有模糊空間與質疑的,比如說拿走收音機的實驗同謀會不會或許是實驗者的朋友,只是來幫忙拿個東西?
接著Moriarty在洗衣店繼續進行了相同的實驗。借打火機作為對照組時,只有16%的人願意出借幫忙;但是當他們被要求看顧一下實驗者的行李箱時,當行李箱被實驗同謀拉走100%的受試者都會出聲詢問或制止。 由此可知,如果有拜託身邊的人幫忙看顧東西時,需要幫忙的情境不模糊,旁觀者效應將不會出現。
相關實驗:時間不足時,人們會不會出手幫忙?
時間的充足與否,也是決定是否出手相助的關鍵因素之一。於是Darly和Baston就在1973年對Princeton Theological Seminary的40名學生進行實驗。情境的設計是,這40個學生要去參加演講,在移動去演講廳的路上他們會遇到一名實驗同謀,扮演地很虛弱,躺在路邊需要幫忙。
實驗者將整個大實驗分成兩組,一組是比較演講講題對於出手相助與否的影響:講題分別為:Vocational careers of seminary students 和 Parable of the good Samaritan,40名學生隨機分派(random assignment)到兩個不同的演講主題。實驗發現要聽後者講題的學生(53%)相對於聽前者講題(27%)會比較願意停下來幫忙。這或許可以用priming的概念進行說明,因為有聽到演講主題是關於樂於助人的好塞馬利亞人,因此學生更會想辦法讓自己也趨近成為樂於助人的樣態。
另一組是發現需要幫忙時離演講所剩的時間區分趕時間程度(degree of hurry),分成low, intermediate, high三組,其中low所指是完全不趕著去聽演講、intermediate是有點小趕,快走可以來得及到演講會場、high是完全大遲到了,全部演講廳的人正在等他抵達才會開始演講。研究發現low組有62%的人願意停下來幫忙、intermediate組有45%的人願意停下來幫忙、high組只有10%的人願意幫忙。由此可知:自己時間的充裕程度很大程度會影響是否停下來幫忙的意願,或許這就能說明為什麼都市人不太會願意停下來進行助人行為了。

四、社會閒蕩[編輯]

群體一起完成一件工作時,每個成員所付出的努力會少於其單獨完成工作時的努力。隨著人數的增加,團隊的各成員工作努力程度會相對降低,這就稱為社會閒蕩(social loafing),又稱社會性懈怠。與旁觀者效應相似,人一多,責任自然分散(diffusion of responsibility),便可能造成「搭便車(free rider)」的行為。此現象較常發生於任務類型為累加性的團體,完成任務需要每個成員共同協助出力,而成果是所有成員付出的累積,而非由個人表現主宰,例如:拔河。
但社會閒蕩並不是團體工作的必然現象。社會閒蕩的情形可以改善。若團體成員彼此熟悉,或工作重要而有意義,團隊的向心力就能提升,大家的責任心也會比較重。
而文化差異也會影響社會閒蕩:在集體主義(collectivism)文化,人們傾向將團體利益置於個人利益之上,人們在意與他人的關係,社會閒蕩較不明顯,在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文化中,人們傾向將個人利益與福祉置於團體利益之上,因此獨自作業時更為努力。
不過在William K. Gabrenya的論文中,原先作者認為美國屬於較個人主義式的文化,會有社會閒蕩的現象發生,但台灣屬於較集體主義式的文化,社會閒蕩較不會發生。然而作者做了實驗觀察,發現在台灣學生被要求鼓掌和吼叫來製造聲音時,竟然與美國人出現了同等程度的社會閒蕩行為。作者後續討論,他認為這未必就代表原本的假設是錯誤的,而有可能是拍手與吼叫製造音量的這個任務,並不是一個重要的任務,因此社會閒蕩的現象才沒有跨文化的差異。這裡我們可以套用Williams提出的社會彌補(social compensation)理論來解釋。Williams認為當任務具有挑戰性而且團體成員認為其他成員會表現不佳時,會更努力位團體付出,更不會有社會閒蕩的狀況發生。確實在這份研究中,拍手製造音量的行為既不是具有挑戰性的任務亦不是其他成員會做不好的任務,因此社會閒蕩的現象儘管在台灣這個較偏向集體主義的國家中仍然會發生,因而看不出跨文化差異。[20][21]
社會閒蕩也被用來解釋去個人化後種種為所欲為與對社會規範懈怠之行為,當個別身分隱匿於團體中時,人們比較不傾向自省,不再思索應有的標準、價值、道德規範,因此做出平常不會做的事。
社會閒蕩的經典實驗: Ingham levinger graves & peckham在1974年做了一項關於社會閒蕩的心理實驗,要求參與者單獨一人或和其他數人一起全力拉扯同一繩索,發現參與者單獨一人拉扯時會比加入一群人時還來得多,而且加入人數越多,他出的力量就越小.
  • 社會彌補(social compensation)
因為社會閒蕩的現象存在於團體中,因此常有人認為團體合作對成員具有負面的影響。然而 Williams 與 Karau(1991)卻發現當成員認為任務具有高度意義且預期同伴表現會不佳時,團體合作反而帶來正面影響。此時,成員會因重視團體表現而較獨自工作時更加努力,以彌補同組成員表現的不足,此為「社會彌補」現象。

五、利社會行為[編輯]

利社會行為(prosocial behaviors):被社會整體成員所讚許、認同,且對社會或他人有助益的行為。利社會行為廣義上是指對社會有積極影響的行為,狹義則是指能夠增進團體或他人利益的行為,如合作、助人、慈善捐贈、分享、支持、慷慨、同情、安慰及利他行為等。由動機來看利社會行為,強調行動者的理由(其原始的意圖是否為有利於別人或整個團體,純以關心別人或社會出發,而非為私人利益而做),但行事者的動機不易被看到,所以一般利社會行為的研究大多以行為表現來界定。大多數學者將利社會行為與利他行為當作相同主題來研究,但也有學者認為兩者有些不同:利社會行為包含有利於別人,也可能合理的有利於自己,但是利他行為則僅有利於別人,對自己可能並無利益。如合作、分享屬於利社會行為,但並不是利他行為。 利他行為:指在毫無回報的期待及沒有考慮個人安全或是利益,自發性地幫助他人或有意圖地幫助他人的行為,其中包括援助、救濟、安慰、同情等。
對緊急事件的回應:旁觀者會幫忙嗎?[編輯]
當一個緊急事件發生時,你經常聽到某人對一個陌生人提供協助的故事。你也聽過人們站在一旁觀看,卻不伸出援手的故事。能解釋這種行為上戲劇性的差異是什麼?在回答之前,我們提出一些例子,範圔從英雄式的行動到無動於衷的反應都有。
當陌生人正在受苦時:英雄主義或冷漠無情?
英雄主義(heroism)一詞經常被誤用,指稱那些順利地完成艱鉅任務的人,而那可能是傳出一記好球,使得全隊達陣獲勝的橄欖球英雄;或是及時從沉船中逃出,避免溺斃的英勇嘗試。如Becker和Eagly (2004)所指出的,英雄主義(heroism)實際上指的是在達到一社會所看重的目標時,勇敢冒險的行動,這包含兩方面:為了好玩而從事冒險行為的人並不是英雄,而援救某個人自己的性命可能意義重大卻不英勇。一個從事照護之類社會所稱許的工作的人,會因選擇了一個對社會有益的職業被祝賀,但不是因為他是個英雄一個正面的行動是小心地與刻意地,或是衝動地與不可控制地發生並不重要;不管怎樣,該行為都會得到道德上的稱許( Pizarro, Uhlmann, & Salovey, 2003 ) 。 英雄行為的例子包含了每年卡內基英雄獎章的獲獎者。他們都是冒著生命危險營救或試圖拯救他人性命的普通公民,從1904年開始,典型的獲獎者是那些拯救被動物或罪犯攻擊、在火災中受威脅、溺水、觸電,或是其他可能因危險而致命的人(Wooster, 2000) 。同樣戱劇性的是,二次世界大戰時,許多善心人士在歐洲冒著生命危險營救在納粹威脅之下的猶太人(United States Holocaust Memorial Museum, 2003)。Becker和Eagly (2004)還將英雄一詞用在那些以較不危險亦較不戲劇性的方式冒險的個人身上,像是捐腎給一個需要接受移植的人、參與和平部隊,或是志願和世界醫生聯盟(Doctors of the World)到海外工作,對這些願意冒險去幫助他人的個人的理解暗示了,許多人的利社會與無私令人欽佩。他們可說是正義、勇敢與關懷的人(Walker & Hennig, 2004) 。 遣憾的是,也有對緊急事件無動於衷的例孒,暗示了自私、不關心與冷漠。心理學對利社會行為的興趣,開始於某個事件引發的火花,即旁觀者沒有去幫助不幸的陌生人。該事件是1960年代中期發生在紐約市的一場謀殺。酒吧經理Catherine (Kitty) Genovese下班後回家,在穿越馬路走向她居住的公寓大樓時,一個男人持刀靠近她。Genovese小姐逃跑,但那男人一路追她,直到近 到可以刺殺她的距離。她大喊救命,那一區附近許多公寓的燈都亮了,許多住戶探頭觀看,試著了解究竟發生了什麽事。就在這時候,攻擊者打算離去,但當他發現沒有人出來幫助受害者時,他又回到現場殺了她。事後,調查人員發現,這場持續了四十五分鐘的攻擊行為,共有三十八名住在那棟公寓裡的居民親眼目睹,但沒有一個人冒險出來幫忙或打電話報警( Rosenthal, 1964)。
決定幫或不幫的五個關鍵階段
隨著對利社會行為的研究延伸超過一開始對旁觀者人數的關切, Darley和Latané (1970)提出,一個人進行利社會行動的可能性,取決於由看到一個緊急事件的人必須快速做出的一系列決定。我們之中的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坐在舒服的椅子裡,並且立刻想出旁觀者該怎麼做。看到刺殺攻擊的目擊者應該立刻報警、或者透過對攻擊者大喊、或是集體一起停止攻擊行動來介入。在2001年 9月11日,很明顯,在受劫持的飛機裡的乘客集體做出回應,因此讓恐怖份子無法完成他們讓飛機墜毀在美國首都的目標。當你突然無預警地遇見一個實際的緊急事件,你必須搞清楚發生了什麼事,以及該怎麼做,如果可能的話,在決策過程的每個步驟裡,許多因素的邏作使得助人行為或多或少較有可能發生。
步驟一:注意或沒注意到不尋常的事情發生 一個緊急事件很明顯是非預期會發生的事情,而且沒有確切的方式能預測它會發生或計畫該如何回應,當我們聽到外面有人喊叫,看到一個同學咳嗽到不能說話,或是看到在我們飛機上的某個乘客手持折疊紙刀起身時,我們通常都在做什麼或想著別的事情。如果我們正在睡覺、陷入沉思或專心做別的事,我們可能就會很容易地沒注意到某件不尋常的事正在發生。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會忽略周遭環境中的許多景象與聲音,因為通常它們都無關緊要,如果我們無法遮去我們環境中的許多面向,我們就會被資訊超載淹沒。Darley和Baston ( 1973)進行了一個田野研究,以測試判斷過程中第一個步驟的重要性,他們的研究和受神職人員訓練的學生一起進行,這些個人特別有可能會幫助有需要的陌生人。實驗者指示每個研究參加者走到一棟校園附近的建築物去發表一段演說。為了改變他們心思被旁騖占據的程度,研究者設計了三個條件。某些神學院學生被告知他們有很充足的時間可走到另一棟建築物,有些則被告知他們正好準時抵達,時間只夠他們走到那,而第三組則被告知他們遲到了,得抓緊時間。據推測,在他們穿過校園的時候,第一組的學生最不會被趕時間的需求給占據心思,而第三組的人則最會讓此事盤據心頭。你猜心有旁騖的程度會不會影響研究參加者採取利社會行為?答案是響亮的「會」!在前往建築物的路上,一個緊急事件上演。一個陌生人(事實上是研究助理)在入口跌倒了,咳個不停並持續呻吟。這些學生會不會注意到這個明顯病了或受傷的個人?時間充裕的研究參加者中有63%伸出援手。至於時間剛好夠用的那組,共有45%的人幫忙。在最擔心會遲到的那組裡,有10%的人回應。許多心有旁騖的學生不怎麼注意甚至完全無視正在咳嗽呻吟的那個人,他們就只是跨過他,然後繼續走他們的路。 看來很清楚,一個太忙而無法注意自身周遭環境的人,很有可能連很明顯的緊急事件都會忽視。在這些狀況下,沒有得到太多的幫助,是因為可能的幫助者沒有意識到緊急事件的存在。
步驟二:將一事件正確地詮釋為緊急事件 在我們注意到一個事件之後,我們對於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所擁有的訊息是有限而不充分的,大部分時間裡,引起我們注意的事,結果都不是什麼緊急件,而且不關我們的事。不論什麼時候,只要潛在的幫助者不確定發生了甚麼事,他們就傾向按兵不動,等待更進一步的訊息。很有可能,在Kitty Genovese被謀殺的那天凌晨,她的鄰居們可能不清楚究竟發生了什麼事,儘管他們聽到叫喊聲,並且知道一男一女似乎在爭執,這可能是一個女人和她男朋友之間的一場大聲的爭吵。或者,也許這對情侶喝了酒,只是在打鬧。這兩種可能性實際上都比一個陌生男人正在刺殺一個女人更大。對於一個人目擊的是個嚴重的問題或無後果可言的小事的資訊模糊,大部分人傾司接受一個令人安心、要求 不高、而經常準確的詮釋,指出採取行動並不必要(Wilson & Petrus Ka, 1984 ) . 這暗示了許多目擊者的在場可能限制了助人行為,不只是因為責任分散,還可能也因為錯誤詮釋情境並採取不合宜的行動,會令人感到困窘。在陌生人面前犯這樣嚴重的錯誤,可能會讓他們得出反應過度的結論。 當其他人作為都在場的事件觀察者之一時,我們靠著社會比較來檢測我們的詮釋。如果其他人對於我們目擊的事沒表現出警訊的跡象,跟隨他們的指引比較安全,沒人想被視為蠢蛋或是失去「酷勁」。一個被陌生人圍繞的個人遲疑而什麼都不做的傾向,乃是基於所謂的人眾無知(pluralistic ignorance) 。亦即,既然沒有一個旁觀者確定發生的究竟是什麼事,每個都有賴於其他人來提供線索,如果其他人不回應,每個個體都較不可能會回應。Latané和Darley (1968)對人們對於一個可能是或不是緊急事件的事做出可能不合適的回應會迴避到什麼程度,提供了一個戲劇性的論證。研究者將學生單獨或是與另外兩人一起置於一房間裡,然後要他們回答問卷。幾分鐘後,實驗者透過通風口,秘密而安靜地將煙霧抽進研究室。當一個研究參加者在那單獨作答時,大部分(75%)人在煙霧出現時都停下手頭的事,並離開房間回報該問題。然而,當三個人在房間裡的時候,只有38%的人對煙霧反應。就算在煙霧濃到難以看見東西之後,還有62%的研究參加者繼續回答問卷,而不對布滿濃煙的房間做出任何回應。其他人的在場很明顯地限制了熱心。好像人們寧可冒生命危險,甚於讓自己顯得愚蠢。 這種限制效應在群體是由朋友而非陌生人所組成時會小得多,因為朋友可能會彼此溝通(Rutkowski, Gruder, & Romer, 1983)。這對在小鎮裡彼此相識的人對立於大部分人都很陌生的大城市而言也是一樣( Levine et al., 1994) 。有趣的是,任何對於他人的反應的焦慮,以及由此而來的對於做錯事情的恐懼,會被酒精所降低。結果,喝了酒的人表現出較高的助人傾向(Steele,Critchlow,& Liu, 1985)。
步驟三:判斷提供援助是你的責任 在許多狀況下,責任是很清楚的。消防員應該要處理火舌亂竄的建築物,負責撞車事件,而醫療人員處理傷害與疾病,要是責任不清楚,人們會假設任何扮演領導角色的人該負責:成人對小孩、教授對大學生等等(Baumeister et al., 1988) 。一如我們先前提出的,只有一個旁觀者時,那個人經常會承擔責任,因為沒有其他的選擇。
步驟四:判斷你有足夠的知識和(或)技巧能採取行動 就算一個旁觀者向前進展到步驟三,並且假設自己有責任,一個利社會的回應還是不會出現,除非那個人知道怎樣能幫得上忙,某些緊急事件很容易,幾乎每個人都有可以幫忙的技術。如果某人在冰上滑倒了,幾乎任何旁觀者都幫得上忙。另一方面,如果你看到某人把車停在路邊,正在檢查引擎,你沒辦法直接幫上忙,除非你對汽車有點了解。你能做的頂多就是找人幫忙。 當緊急事件需要特殊技巧來解決時,通常在旁觀者中,只有一個人能提供協助。例如,只有游泳健將能幫助溺水的人。在醫療緊急事件裡,一個有執照的護士比一個歷史教授更有可能幫得上忙(Cramer et al, 1988)。
步驟五:做出提供援助的最終判斷 一旦旁觀者在判斷處理上走過前四個步驟,還是不會發生援助,除非他做出一個進行助人行為的決定。在這個最後關頭的幫助,可能會被對於可能的負面後果的恐懼(這經常是實際的)所限制。實際上 人們據稱經常進行「認知代數」,權衡助人的正面與負面兩方的利弊得失(Fritzsche, Finkelstein, & Penner, 2000) 。幫助行為的奬賞主要是由助人者的情緒與信念所提供,但也有許多種不同種類的潛在成本。例如,如果你介入了 Kitty Genovese的攻擊事件,你自己可能遇刺。你可能在幫助個在冰上滑倒的人的時候跌跤。一個人尋求協助,也可能只是個幌子,引人到被搶劫或是更糟的處境( R. L. Byrne, 2001)。 雖然假設沒有提供幫助的人都有性格缺陷,是很簡單的論點,但跳到這種結論卻是不公平的。旁觀者有些很好的理由迴避做出利社會回應。
對助人行為的外在與內在影響[編輯]
如你已見到的,利社會行為的興趣,是由一個事件的旁觀者為何有時會幫忙、有時卻什麼都不做的問題所引起。一開始被指認出來的因素是外在的,即旁觀者的人數。在五步驟過程裡,則有好幾個內在因素被顯示為重要,我們現在轉向會産生影響的情境的其他方面,再轉向幾個同樣在利社會回應裡扮演重要角色的內在因素。
加強或約束助人行為的情境因素
在影響助人行為的可能性的角色中,決定吸引力(attraction)的是受害者的特徵,指出該問題是否是受害者的責任的是該情境的細節,以及當下的情境或旁觀者過去的經驗中是否接觸過利社會模範(prosocial models) 。
一、幫助你喜歡的人 大部分研究興趣的核心都是在陌生人提供幫助之上,因為很明顯地,人們幫助自己的家人或朋友的可能性很高。如果一個很親密的朋友被殺人犯所攻擊,或是你的兄弟在研究中受到驚嚇,你可能會採取行動嗎?你當然會這麼做。 想想一個較不明顯的情境,受害者是個陌生人,但比起受害者比你年長很多或屬於不同種族的時候,你會不會因為受害者和你在年齡或種族上相似,就比較可能去幫助他或她?答案是「會」,與自己相似的受害者比較可能會得到幫助( Hayden, Jackson, & Guydish, 1984; Shaw, Borough & Fink, 1994) 。事實上,任何影響吸引力的特質也會增加利社會回應的可能性(Clark et al., 1987) 。外表會影響利社會行為,而外表具吸引力的受害者會比不吸引人的受害者得到更多幫助(Benson, Karabenick, & Lerner, 1976) 男性很可能會為危難中的女性提供幫助(Piliavin & Unger, 1985) ,這也許是因為在特定技能方面的性別差異(例如換輪胎) ,也許是基於性吸引力(Przybyła, 1985) ,又或許是因為女性比男性更願意尋求幫助(Nadler, 1991)。
二、幫助模仿我們的人 利社會行為的一個看似不太可能的決定因素是模仿(mimicry) ,即一種模仿與我們互動的人的行為的傾向。人類已被發現會模仿身邊的人的腔調、音調以及語速。他們還會模仿他人的姿勢、癖性以及情緒(Chartrand & Bargh, 1999; van Baaren et al., 2004) 。這種傾向似乎是自動、無意識而天生的,並且對被模仿的人有正面的效應。模仿會增進喜歡、同情與關係的密切;因而它在社會互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Chartrand, Maddux, & Lakin, 2004)。 在刻意(deliberate)模仿的例子之一裡,研究參加者和模仿或不模仿其姿勢、身體方向、手腳姿勢的實驗者互動六分鐘,然後,實驗者「意外地」掉了幾支筆在地上。所有被模仿過的研究參加者都幫忙把筆撿起來,但只有三分之一沒被模仿的研究參加者做同樣的事,因為模仿增強了吸引力,這個發現可能是種吸引力的效應,而不表示模仿扮演了獨特的角色。為了研究這個可能性,其他的實驗條件被設計出來。 在這些新的實驗裡,學生再次在和實驗者的互動中被模仿或不被模仿。在一個條件下,另一個人進入房間,他的筆掉在地上。在另一個條件下,在互動之後,每個學生都得到兩歐元的報酬,而後給他們兩個選擇,一是留下這些,一是將部分或全部的錢匿名捐給幫助兒童就醫的慈善機構。在以上三個實驗條件中,都是被模仿的人比沒被模仿的人更有可能幫助別人。 模仿為何有這種效應呢?有些研究者提出,模仿在求生存與繁衍上扮演某種角色,因為它增強了動物群體的凝聚力與安全性( Dijksterhuis, Bargh, & Miedema, 2000 ) ,也因為模仿是學習與同化過程的重要面向( de Waal, 2002 )。不管怎樣,模仿都可以包括在影響助人行為的情境因素內。
三、幫助對其問題毫無責任的人 如果你某天早辰走在人行道上,看到一個不省人事的人躺在地上,你會幫他嗎?你知道助人行為會受我們所討論過的所有因素影響,從另一個旁觀者的在場到人際互動皆然。但還有另一個考量。這個人為什麼會躺在這裡?如果他的衣服骯臟破舊,身旁還有一個空酒瓶,你會怎麼假設?你可能會判斷他是個醉倒的酒鬼。相反的,如果他穿著名貴的西裝,額頭上有嚴東的刀傷呢?這些線索可能引導你判斷這是個遭到搶劫的人。基於你對一個人可能失去意識躺在人行道上的理由所做的歸因,比起那個額頭上有刀傷的人,你可能比較不會去幫忙那個身旁有空酒瓶的陌生人。一般而言,要是我們相信受害者對自己的處境該負責任的話,我們比較可能不採取行動( Higgins & Shaw, 1999; Weiner,1980) 。
四、接觸到利社會模範會增加利社會行 你出門買東西,遇到一個慈善組織的代表在募款,你是否會決定要透過捐款來提供協助?做這個決定的、個重要因素是,你是否看到其他人捐款。如果其他人給錢了,你就比較可能也會這麼做(Macauley, 1970) 。就算只是看到硬幣和紙鈔(假設是當日稍早的捐款)也會鼓勵你去回應。慈善募款牽涉到許多和乞討或推銷産品相同的心理歷程。 在一個緊急事件中,我們知道不回應的旁觀者會限制助人行為。然而,助人的旁觀者能提供有力的社會模範(social model) ,而這會在剩下的旁觀者之間導致助人行為的增加 ,在一個提供例證的實地研究中,一個汽車爆胎的年輕女性(研究者的助手)把車停在路邊,其他的駕駛人如果先前經過了一個安排 好的場景,有另一個車子拋錨的女性被看到且得到幫助,那他們就更傾向停車去幫忙( Bryan & Test, 1967)。 在媒體中助人的利社會模範,也有助於創造鼓勵利社會行為的社會規範。在一個對電視節目的力量的研究中, Sprafkin , Liebert和Poulous (1975)有能力增加六歲孩童的利社會回應 ,他們給某些孩童看一集有救人場景的「靈犬萊西」。另一組孩童看另一集焦點不放在利社會主題上的「靈犬萊西」。第三組孩童看的是一集幽默的「脫線家族」,同樣沒有利社會的內容。看完節目之後, 孩子們玩個遊戲,獲勝者有奬,在遊戲時,某個孩童都被安排遇到一群哀號、飢餓的小狗。在這時候,孩子們面臨一個選擇:要停下來幫助這些小狗(因而失去獲獎的機會) ,還是為了繼續遊戲而忽略這些小狗。孩子們很明顯地受到他們所看過的電視節目的影響。那些看過「靈犬萊西」救人那集的小孩停了失去獲獎的機會) ,還是為了繼續遊戲而忽略這些小狗。孩子們很明顯地 他們所看過的電視節目的影響。那些看過靈犬萊西」救人那集的小孩停了下來,並且比看過另外兩個電視節目的小孩花更多時間試圖安撫小狗,一如預期,在電視上看到利社會行為,增加了在真實生活中利社會行為的發生機率。 其他實驗已經證實了正面電視模範的影響。收看「芝麻街」、「小兔邦妮」或「六人行」之類的利社會節目的學齡前兒童,比不看這類節目的孩童,以利社會的方式回應的傾向高得多( Forge & Phemister, 1987 ) 。當然,與媒體的接觸也可能有負面的效應。例如 ,玩暴力的電動遊戲的研究參加者,隨後會減少利社會行為( Anderson & Bushman, 2001)。
情緒與利社會行為
一個人的情緒狀態是由內在與外在因素所決定。,在任何一天,一個人的情緖可以是快樂或傷心、憤怒或鍾愛,以及其他許多的可能。情緒經常分為兩個主要類別:正面與負面。看來似乎是心情好會增加幫助他人的傾向,而心情不好會妨礙助人行為。有許多證據支持這種普遍的假設(Forgas, 1998) 。然而,研究指出,情緒對利社會行為的影響比我們所預期的可能還要複雜得多(Salovey, Mayer, & Rosenhan, 1991) 。
一、正面情緒與利社會行為 兒童似乎很快就能學到一個觀念,即在父母(或老師)心情好的時候提出要求,比較容易得到應允。大多數情況下,這是對的,而這個效應會擴及利社會行動。研究指出,人們在聽過一個脫口秀演員表演(Wilson, 1981) 、撿到點小錢(Isen & Levin, 1972) ,或僅只是在天氣好的日子裡在戶外消磨一會兒(Cunningham, 1979) ,而情緒得到振奮之後,會更願意去幫忙。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一個正面的情緒可能會減少以利社會的方式 回應的可能性(lsen, 1984) 。一個情緒非常正面的旁觀者在遇到一個情況不明朗的緊急事件時,可能會將該情境詮釋為非緊急事件。就算很清楚存在一緊急事件,如果這得要他做某些困難而令人不快的事,心情好的人還是傾向不施以援手( Rosenhan, Salovey, & Hargis, 1981)。看來一個好的情緒給我們獨立的感覺,而這包含了轉身不看那些有需要的人的權力。
二、負面情緒與利社會行為 再次提到,普遍的假設是處於負面情緒的人較不可能會幫助別人,而同樣真實的是一個把焦點放在自己的問題上而不快樂的人,比較不可能會去進行利社會行動(Amato,1986) 。然而,和正面情緒一樣,特定的情況可能會改變這種一般的趨勢。如果幫助他人的行動包含了讓你感到更好的行為,那一個人在心情不好的時候就比一個心情普通的人更有可能去做利社會行為(Cialdini, Kenrick, & Bauman, 1982)。如果負面的感受不是太激烈、如果一緊急事件顯而易見、假使助人的行為有趣且令人滿足,而不是無聊又無報酬的,這時候負面情緒最常對利社會行為有正面的效應(Cunningham et al., 1990)。
參與助人行為相關的同理心及其他人格性情
我們已經描繪過各種情境與情緒的因素會如何影響利社會行為,但不同的人面對相同的情境或處於相同的情緒狀態,卻不會以相同的方式回應。有些人比他人更樂於助人。這類行為上的個人差異,據假設,是基於人格性情(personality dispositions) ,即個人獨有的行為傾向。人格性情乃是基於基因組合、學習經驗,或是這兩者的組合。這類性情隨著時間傾向變得相對穩固。例如,在童年早期利社會的孩童,在青少年時會以相似的方式行動( Caprara et al., 2000; Eisenberg et al., 2002)
一、同理心:基本的要求 對個人在助人行為的差異的研究興趣,核心大多在於同理心(empathy)(Clary & Orenstein, 1991; Schlenker & Britt, 2001)。同理心是由對他人情緒狀態的情感與認知回應所構成,包含了同情、解決問題的欲望,以及對他人觀點的採納(Batson et al., 2003) 。一個同理的人會感受到他人的感受,並理解那個人為何如此感受(Azar, 1997; Darley, 1993: Duan, 2000)。 情感要素對同理心而言是關鍵的,而十二個月大的嬰兒似乎就會對他人的苦痛以苦痛的感受回應(Brothers, 1990) 。相同的特性也可以在其他靈長類動物(Ungerer et al., 1990) ,以及可能在狗與海豚身上(Azar, 1997)觀察到。演化心理學家提出,同理心的情感要素包含了同情的感受,不只是感受到他人的痛苦,還包含了表達關切與試圖解除痛苦。這樣的發現與利社會行為有其生物學 基礎的觀念相符。 同理心的認知要素似乎是人類的特質,在嬰兒期之後發展出來。這類的認 知包含了考慮他人觀點的能力,這有時被稱為角色取替(perspective taking) ,即「站在對方的立場思考」的能力。社會心理學家已經辨識出三種不同類型的角色取替( Batson, Early, & Salvarani, 1997)
1.你能想像他人如何理解某一事件,以及結果他或她一定會有何感受,即換到「想像的他人」的觀點,採用這種觀點的人會體驗到相對純粹的同理,這會激發利他的行為。
2.你能想像如果你在該情境下,你會如何感受,即換到「想像的自我」的觀點。這麼做的人會體驗到同理,但激發他們的可能是自我利益,這有時會妨礙利他行為。
3.第三種角色取替的類型,需要認同一虛構角色,即同理故事中的某人(或某個創造物) 。在這種例子裡,存在的是對某一角色的快樂、悲傷以及恐懼等情緒反應。許多孩子(及成人) 可能會在小鹿班比發現她的母親被射殺時哭泣,或是當邪惡的西方女巫威脅桃樂西和「你的小狗」時,害怕得蜷縮起來。
二、同理心如何發展? 人們在如何回應他人情緒的苦痛上彼此不同,其中一個極端,是那些願意冒生命危險幫助他人的人,在另一個極端,昰那些把自己的快樂建築在別人的痛苦上的人。和大部分性情特質一樣,答案似乎在於生理差異與經驗差異的組合之中。 Davis、Luce和Kraus (1994)研究了基因因素,他們檢視了八百個以上的同卵與異卵雙胞胎,並發現遺傳構成了同理心的兩個情感面向(個人痛苦與同情的關懷) ,但並不構成認知的同理。生物學上的差異說明了大約三分之一的人們在情感同理上的變異。據假設,其他的因素能解釋認知上的同理以及另外三分之二的情感同理。心理學家Janet Strayer (quoted in Azar, 1997)暗示,我們生來都有同理的生物學能力,但我們的特定經驗會決定這種天生的潛能是否會變成我們的自我的一個有活力的部分,或是變得無法被展現出來。許多學齡前的孩童能夠區別對他人同理或自私的行為,而那些理解這種差異的孩子會以較為利社會的方式行動(Ginsburg et al., 2003)。 哪種經驗可能會增強或限制同理心的發展呢?安全的依附模式會促進對他人需求的同理的回應(Mikulincer et al., 2001 ) 。先前,我們描述過的研究指出,短暫接觸到利社會的電視模範對同理心的正面效應。看來,延長與這類模範的接觸會有更大的價值。研究者相信,父母親作為模範的影響力可能比媒體的影響大得多。精神科醫師Robert Coles (1997)在著作《孩童的道德智能》( The Moral Intelligence of Children )中,強調母親與父親在形塑這類行為上的重要性。他指出,重點是要教孩子要「善良」與「親和」,並為他人著想,而非只想到自己。好孩子不自我中心,他們更有可能會對他人的需求給予回應。道德智能並不建立在記憶規矩和規則或抽象定義的學習之上。相反地,孩童透過觀察雙親在日常生活中的言行舉止來學習, Coles相信,小學那幾年是孩童 良知發展與否的關鍵時刻。 在青少年早期,雙親與教師的正面影響會被同儕的負面影響所取代(Ma et al., 2002) 。沒有合適的模範與經驗,孩子很容易長成自私又粗魯的青少年,然後變成同樣令人討厭的成人, Coles聲明,學到要待人和善的孩子,對於幫助他人有強烈的承諾,而不是傷害他人。如果孩童的母親是個溫暖的人,或是雙親都強調他人會如何被傷害性的行為所影響,以及家庭能夠在支持性的氣氛討論情緒,同理心最有可能得到發展。使用怒氣作為主要控制孩子的手段的父母,會限制同理心的發展(Azar, 1997; Carpenter, 2001)。 不論是因為基因差異或社會化經驗的差異,女性表現出比男性程度更高的同理心( Trobst, Collins, & Embree, 1994) 。與此發現相符的是,在二次世界大戰中,協助營救猶太人逃離納粹的女性人數比男性多出一倍的事實(Anderson, 1993 )。 一個同埋心的特殊例子,是對諸如自然災害或人為災害,像是2001年對世貿大樓的攻擊行動,或是2004年馬德里的火車爆炸事件,人們的回應為何。大部分人深感同情,還常在物質上提供協助。如果受害者與你自己相似,又如果你經驗過同種災害的話,似乎會較有同理心( Batson, Sager, et al., 1997; den Ouden & Russell, 1997; Sattler, Adams, & Watts, 1995)。
三、其他與利社會行為相關的人格變項 人格的許多面向輿利社會行為有關的事實,讓某些研究者主張,相關因素的某種組合構成了所謂的利他性格(altruistic personality) 。一個利他的人在五個向度上得分很高,這在那些在緊急情況中進行利社會行為的人身上已被發現(Bierhoff, Klein, & Kramp, 1991) 。相同的五種人格特質也在那些1940年代在歐洲主動幫助猶太人的人身上發現得到,這些性情因素如下:
1. 同理心。如你可能預期的,那些助人者被發現同理程度較高。最利他的人描繪他們自己是負責任、社會化、安慰人、寬容、自製,並且被激勵要給人留下好印象的人。
2. 正義世界信念。助人的個人將世界理解為一個公平且可預測的地方,在其中,好的行為會得到獎賞,而不好的行將會被懲罰。這種信念會引導出幫助那些需要的人是當為之事的結論,以及助人的人會因其善行而獲益的期待。
3. 社會責任。最樂於助人的個人表現出某種信念,即每個人都有責任盡己所能地去協助任何需晏幫助的人。
4. 內控性格( internal locus of control )。一個人能選擇以將好的結果最大化以及不好的結果最小化的方式行動,沒伸出援手的人,傾向於有種外控性格(external locus of control) ,相信他們的行為亦不重要,因為結果是由運氣、命運以及其他不可控制的因素所掌控。
5. 低自我中心。利他的人不傾向於關注在自我身上,競爭意識也不強。利社會行為被發現會被情境的許多方面、一個人的情緒狀態、同理心,以其他部分基於基因差異與童年經驗的人格性情,以正面或負面的方式所影響。
對利社會行為的長期投入,以及得到幫助所造成的影響[編輯]
除了對一個緊急情況的回應之外,利社會行為還有許多其他的形式。包含把筆撿起來、安撫小狗、保護受害者,以及捐款給慈善團體等等。還有一個較為不同的利他行為的例子,反映在志願進行某一有價值目標的工作當中,而且經常是長時間的參與。在所有種類的利社會行為當中,在決定行動與否中會浮現出道德議題,而個人必須在自我利益與道德正直之間做平衡,而不進行道德偽善。在另一個利社會行為的面向,則是在被幫助的人身上的助人效應(effect of helping)。我們在下面的章節裡處理上述這些主題。
志願服務
當有需求的人有長期的、持續性的困難,需要在一特別長的時段裡接受幫助的時候,就需要一種特別類型的利社會行為( Williamson & Schulz, 1995)。一個志願在這種背景下提供幫助的人一定要將自己的時間與精力投注數個星期、數個月,甚至更久。在美國,幾乎有一億個成人每年志願服務二百零五億個小時,平均每週4.2小時的利社會活動(Moore, 1993 ) 。在2003年,在四十五歲 以上的人當中,令人驚奇地有87%的人志願投入時間或金錢。可以很合理地假設,在全世界,人們付出了數量龐大的時間進行志願助人的行動。 先前描述過的對一緊急事件回應的五個步驟,也適用於志願服務。例如,為了幫助那些無家可歸的人,你一定開始意識到這個問題,精確地詮釋這個問題、假設個人提供幫助的責任、決定一套你可能做到的行動,然後實際進行該行為。 是什麼激勵人們放棄一部分他們的生活去幫助他人呢?答案之一是,一個人必須被說服某個既定需求的重要性;有價值的目標當然有很多,而沒有人可以全部幫上忙。當志願投入時間與金錢的人被以種族或族群來辨識時,就會出現其他的關切(what gives?, 2004)。在美國,白人大多數的幫助給了動物、環境以及緊急事故人員,像是警官與消防員。非裔美國人更可能去幫助那些無家可歸或饑餓的人、為少數群體權益奮戰的團體以及宗教機構。亞裔美國人偏好協助博物館及其他藝術與文化企業。西班牙裔則為移民和其他國家的人提供協助。看來不同背景的人會被其群體的特定關切所刺激, Clary和Snyder(1999)指出六種作為志工的基本功能,分別為價值、理解、提升、事業、社會、保護。
因受命令、利他主義或是傳承而來的志願服務
一個産生志願服務的方法是命令,譬如某些高中或大學要求,學生要畢業的話,得花一定的時間在志願服務上。雖然這種做法確實產生了大量的「志工」,但被迫進行這類工作的感受減少了許多學生未來從事志願活動的興趣(Stukas, Snyder, & Clary, 1999 )。這些計畫已經受到批評,因為「如果這是被要求的,就別以志願服務名之;如果這是志願的,就不該是被強迫的」 (Yuval, 2004, p. A22)。 志願者是否表現出和進行其他利他行為的人一樣的人格特質呢?答案是「是的」,因為志願者在假設上傾向內控性格(Guagnano, 1995)及高度的同理心(Penner & Finkelstein, 1998),特別是在同理心的關懷及角色取替等方面(Unger & Thumuluri, 1997)。 McAdams和他的同事(1997)則描繪了志願服務另一個不同的特徵。他們定義傳承(generativity)是成人在未來世代之中的興趣,以及對未來世代的承諾,那些傳承度高的人的興趣與承諾,表現在成為父母、教導年輕人以及進行對其生命時光有正面影響的活動。
自我利益、道德正直與道德偽善
很少有人在面對某個受傷、受驚嚇、迷路、飢餓等的人的時候,會是有意識地冷淡或無情的。然而,大部分人卻可以被輕輕地推向這個方向,透過說服自己並沒有理由要提供幫助(Bersoff, 1999)。例如,「這不是我的責任」或「這是她自己的錯」。只要有足夠的藉口,我們就能駁回或解除道德標準(Bandura, 1999) 。我們傾向高估我們道德行為的頻率,並相信我們比大多數人更有可能進行無私與慈善的行動:一種「比你更神聖」的自我評估( Epley & Dunning, 2000)。事實上,對於在其他方面謹守道德的人,找到一個在各種(從一緊急事故中一個陌生人需要幫助、慈善團體需要幫助,以及需要志工的組織等)情境下,不依循道德行動的理由是很容易的。我們在下面的章節將描繪某些道德行為底下的動機。
動機與道德
Batson和Thompson (2001)主張,當一個人面對道德兩難時,像是是否幫助某人、為一有價值的目標捐款,或是志願投入服務等狀況,有三個至關重要的主要動機。這些動機是自我利益、道德正直與道德偽善。可以依哪種動機對其而言是最主要的,將人們加以分類。我們將檢視每個動機的意義為何。 我們大部分人,至少在某部分上,都受自我利益〔self-interest ,有時被稱為利己主義( egoism) 〕所刺激,我們許多的行為都是基於追求任何能提供我們最大滿足的東西;我們追求獎賞,並試圖迴避懲罰。主要動機是自我利益的人並不關切對與錯,或公正與否的問題,他們只是做對他們最好的事情。 其他人則強烈地受道德正直(moral integrity)所驅使,他們在行動時在乎諸如善良與公正之類的問題,並經常同意犧牲自己某些利益,才能「為所應為」。對一個主要受道德所激勵的人而言,在自我利益與道德正直之間的衝突,會由做出道德選擇來解決。這種有時令人痛苦的抉擇同時具有內在與外在的支持。例如,一個道德抉擇會因反映了個人的價值觀或是被他人提醒這些價值觀所加強。當然,有時候,道德正直會被自我利益所淹沒,而其結果則是有問題的行為與罪惡感。 第三類則是由那些想要看來有道德卻同時迴避真的執行道德的成本的人所構成。它們的行為是由道德偽善(moral hypocrisy )所激發。他們受自我利益所驅使,但在乎其外在的形象。對他們而 ,看起來什麼是正確該做的事似乎很重要,但事實上他們的行動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的需要。 為了探討這些基本的動機, Batson和他的同事(Batson, Kobrynowicz, et al,1997)設計了一個實驗室情境,在其中大學生會面對一個道德兩難。每個人都被賦予權力,可以在兩個實驗任務中擇其一。較令人喜歡的任務包括一個贏得奬券的機會。較不令人喜歡的任務則被描繪為單調而無聊的(而且沒有獎券)。大部分研究參加者(超過90%)都同意,將單調的任務指派給自己是件有道德 的事,也是個有教養的選擇。他們接受了「你們願意別人怎樣待你們,就該如此待人」的觀念。儘管有這些觀點,大部分人(70%以上)做的卻相反。在這個簡單的情況下,大部分人都做了一個基於自我利益之上的選擇。只有少部分人(20%到30%)以他們指出合乎道德的方式去行事。
被幫助的感覺如何?
如果你需要幫助,而某個人過來提供協助,看來似乎很明顯地,你會帶著感激之情給予正面的回應,然而,人們的反應經常完全不是這樣。
一、被幫助可能令人感到不悅
一個接受幫助的人可能會以不舒服甚至憤怒來回應。例如,某些有肢體損傷的人可能需要幫助,但在得到幫助時卻仍多少感到抑鬱(Newsom, 1999)。要求幫助是個人身體問題的提示,而接受幫助是另一個人更幸運的證據,因為他或她身體並沒有損傷。提供協助的人對這類反應的可能性必須敏感一些。 一般的問題是,當你接受幫助時,你的自尊會受挫,特別是幫助你的人是朋友或是某個在年齡、教育程度或是其他特質上與你相似的人的時候,更是如此(DePaulo et al., 1981; Nadler, Fisher, & Itzhak, 1983)。當一個年輕人在公車讓座給一年長者,這種提議很可能會被感激地接受。然而,如果這個提議是由另一個年長者所提出的話,卻會被拒絕,因為提供幫助的人可能會被理解為在表現某種優越感。「我身體比你好,所以請坐吧。」較低的自尊會導致負面的情感及討厭的感覺。與此相似,當一個被污名化群體的成員(例如一個非裔美國學生)未經要求便得到一個未被污名化的群體的成員(例如個白人學生)的幫助,那回應就可能會是負面的,因為這種幫助會被理解為一種施恩似的侮辱(Schneider et al., 1996 )。因為同樣的理由,手足所提供的幫助也可能讓人感到不快,特別是由弟弟所提供的幫助(Searcy & Eisenberg, 1992) ,但由另個人而來的相同程度的幫助似乎不那麼具威脅性(Cook & Pelfrey, 1985)。 助人者最被喜歡的情況,是當接受幫助者相信這個協助之所以被提供,是因為對有所需要的人的正面感情的時候(Ames, Flynn, & Weber, 2004)。這種幫助會引起互惠規範(reciprocity norm),而被幫助的人則會被激發在未來以一善行回報。當助人行為是基於助人者的角色時(例如警察幫助迷路的孩子) ,或是基於助人者的成本利益分析時(例如,助人者決定幫忙,因為他在這行為中得到的會比失去的多) ,對助人者的吸引力,以及互惠的渴望會較不強烈。
二、當幫助令人不悅時,會激發自助行為
不論何時,當一個人對於接受幫助感到不悅時,其中有個不明顯的正面面向。當被幫助的不悅足夠強烈時,他或她會被激發要在未來自助,以避免這樣的情境( Fisher, Nadler, & Whitcher-Alagna, 1982; Lehman et al., 1995) 。沒人想要顯得無助或無能,而自助能減少依賴的感覺(Daubman, 1995)。我(Donn Byrne)在這些年來學到很多關於使用電腦的新奇事物,因為我不想每次當我要複製一個檔案到磁碟機上、尋找一個網站,或是在電子郵件裡附加檔案的時候,就得依賴我的女兒。相反地,當我從一個電腦專家那得到幫助時,我就一點也沒有透過學習那個人的技巧以便幫助自己的動機。
進行利社會行為的基本動機[編輯]
人們為何會幫忙?很明顯地,影響個人是否可能進行利社會行為的因素有很多。情境的許多面向、旁觀者對情境的認知評估、自身的情緒狀態,以及其他性情變項都會造成幫助是否會發生的可能性。現在我們轉向另一種問題,關於利社會回應(prosocial responses) ,這不是探究在什麼情況下誰會幫忙,而是為什麼一個人會被激發去進行利社會行為。已有幾個理論被提出,但大部分都是基於相似的假設,即人們傾向將奬賞極大化,並將懲罰極小化。如果這個假設是對的,那問題就變成了「助人為何能得到獎賞?」。 在被問到這個問題時,人們傾向將其助人行為歸因於無私的動機,像是「那是應該做的事」或「上帝讓我在這裡是有道理的」。而在被問到為何另外一個人會進行這樣的行為時,答案被均分為無私的動機,像是「她是個英雌」,和自私的動機,像是「她只是想讓自己的名字被印在報紙上」(Doherty, Weigold, & Schlenker, 1990 ) 。就算那些窮其一生試圖解決像是全球暖化或癌症之類的大問題的人,也經常被認為是為了他們自身的利益而行動(J. Baron,1997) 。這種歸因的終極例子,就是指稱這些對他人施以幫助的人之所以這麼做,只是為了能被奬賞在天堂度過永生的盼望。結果,就可能可以將所有的利社會行為解釋為至終是自私與自我中心的,但也許更合理的,是主張這類行為某部分是基於自私與無私的動機。 我們現在轉向三個主要的心理學理論,每個都試圖解釋利社會行為。然後我們討論人們為何助人的生物學觀點。
同理心—利他:幫助他人感覺很好
對於利社會行為,在某些程度上最不自私,以及在某種程度上最自私的解釋就是:同理的人之所以幫助他人,是因為「做好事感覺很好」。作為人們之所以助人的解釋, Batson和他的同事(1981)提出了同理心—利他假說(empathy-altruism hypothesis) 。他們提出,至少有某些利社會行為是僅受到幫助有需求的人的渴望所驅使的(Batson & Oleson, 1991) 。這樣的動機夠強烈,讓助 人者願意進行令人不悅的、危險的、甚至對生命造成威脅的活動(Batson, Batson, et al., 1995) 。對有需求的人的憐憫超越了所有其他的考量( Batson, Klein, et al., 1995)。 為了檢測這個助人行為的利他主義觀點, Batson和他的同事設計了一個實驗程序,在其中他們透過將一個受害者描繪為與旁觀者非常相似的方式,激起他或她的同理。另一個研究參加者告知的則是受害者與他的不相似之處,因此同理心並未被激起。然後旁觀者被給予一個助人的機會(Batson et al., 1983; Toi & Batson, 1982)。研究參加者被賦予一個「旁觀者」的角色,透過電視監視器看一個「同學」在執行任務時選(據稱)接受電擊。這個受害者事實上是研究同謀,影片也是事先錄好的。任務開始進行之後,同謀表示很痛苦,並透露她在兒時有被電流傷害的經驗,雖然她同意如果有需要就繼續下去,實驗者還是問觀察者是否願意與她交換位置,或是實驗應該就此停止。在同理程度低的時候(受害者與研究參加者不相似),研究參加者偏好結束實驗,而非進行一痛苦的利社會行動。當同理程度高的時候(受害者與研究參加者相似) ,研究參加者較有可能和受害者交換位置,據假設,這是因為對受害者的同理心所激發。 因為同理心的刺激很強,人們傾向不要接受會激起同理心的訊息(Shaw, Batson, & Todd, 1994) 。面對一個需妥幫助的受害者,研究參加者只有在助人成本低的時候,才會願意同理,包括受害者的各方面。當助人的成本高的時候,研究參加者偏好迴避關於受害者的詳細訊息。 當有好幾個受害者需要幫助的時候,同理的感受也會使事情變得複雜。當你知道有許多人需要幫助的時候,你怎麼反應?一封從奧克拉荷馬市的世界反飢餓組織( Feed the Children organization )寄出的信提到,「每個月,有一千兩百萬個美國孩童在饑餓中掙扎求生」。對一千兩百萬個孩童産生同理心是非常困難、甚至不可能的,就算你感到強烈的同理,你也不能幫助所有的人。如果你只是對這個群體之中的一個成員同理的話,你會不會更願意提供幫助?慈善組織鼓勵了這樣的回應。只要一張只有一個小孩的照片,讓她悲傷地要求對她和她家人的幫助,你很可能會以選擇性利他行為(selective altruism)回應,幫助那個個人,就算你非得持續忽略剩下的上百萬人(Batson, Ahmed, et al., 1999 )。 為了反對對利社會行為的同理心—利他觀點的論點, Cialdini和他的同事(1997)同意同理會導致利他行為,但指出這只有在當研究參加者理解到自我與他人之間有所重疊時才會發生。他們進行研究以論證,在沒有「同一性」的感受時,助人行為就不會發生。同理的關切自身並不會增加助人行為。Batson和他的同事後續的研究則指出相反的觀點,即「同一性」並非必要。很明顯地,這個議題尚未被解決( Batson et al., 1997 ) 。
負面狀態的解除:助人讓你覺得不那麼糟糕
除了因為利他行為會導致正面情緒之外,有沒有可能因為覺察到一個人有所需求讓你感覺很糟,因此你為了減輕你的負面情緒而幫忙?對利社會行為的這種解釋被稱為負面狀態解除模式(negative-state relief model) (Cialdini, Baumann, & Kenrick, 1981) 。為檢驗此假說而設計的研究指出,負面感受增加了助人行為的發生,研究者證實了這個主張,他們還發現,旁觀者的不快樂狀態,究竟是由與緊急事故不相關的某件事還是由緊急事故本身所引起,都與此無關。你可能是因為得到很差的成績而難過,也可能是看到一個受傷的陌生人而難過。在任一個情況下,你都可能會進行一利社會行為,主要是作為改善你自己負面情緒的方法(Dietrich & Berkowitz, 1997; Fultz, Schaller, & Cialdini, 1988)。這類研究指出,不快樂會導致利社會行為,而同理心則不是必要的因素(Cialdini et al., 1987)。
同理心愉悅:助人作為一種成就
一般而言,對他人有正面影響的感覺很好,這是真的。施比受更有福幾乎完全正確。助人因此可從同理心愉悅假說(empathic joy hypothesis)的基礎來解釋。一個助人者回應一個有所需要的受害者,這是因為他或她想完成某件事,而人際間的成就是有報酬的。 這個主張中的一個重要意涵是,對助人者而言,知道他或她的行動有正面的影響是很要緊的。有人論稱,如果助人行為完全建立在同理心的基礎上,那其效應的回饋就無關緊要了。為了檢測同理心愉悅假說的這個方面, Smith、Keating和Stotland ( 1989)要求研究參加者看一卷錄影帶,在其中有個女學生說她可能會從大學退學,因為她感到被孤立而憂傷。據描述,她可能和研究參加者相似(同理程度高)或是不相似(同理程度低) 。在研究參加者看過錄影帶之後,他們得到一個給予有助益建議的機會。其中有些人被告知他們將得知他們建議的效果的回饋,其他人則被告知他們不會知道這個學生最後如何決定。研究發現,單是同理心並不足以引起利社會回應。相反地,只有在研究參加者同理程度高並且對其建言的影響能得到回饋時,研究參加者才會提供幫助。 注意,在這三個關於進行利社會行動的理論中,採取行動的個人的情感狀態都是關鍵。三個公式都依賴進行助人行為的人是因為那感覺不錯或這讓他們感覺較不糟糕的假設上。而且,這三個公式在特定的條件下,都能預測利社會行為。在其他研究的基礎上,我們可以確立,利社會行為可以被自我利益所激發。這包含了由被幫助者而來的報答的期待,以及各種世上的(尊敬、名譽、感謝,以及有時候是物質的利益)和來世的獎賞。也許確實不存在純粹的利他行為,或至少是非常稀少。在我們轉向利社會行為作為一情感與獎賞的功能之前,讓我們看看第四個模式。
基因決定論:助人作為一種適應性的回應 基因決定模式(genetic determinism model)是基於一般的生物學觀點(Pinker, 1998) 。據假設,人們對於被基因要素所引導的意識並不比灰雁強,而很多我們所做的事都是因為我們「受造如此」 (Rushton, 1989) 。人類大部分身體特徵的遺傳根源是建構完善的,許多行為特徵也有其基因基礎。我們人類的特徵在演化中被「揀選」,單純是在他們與繁衍成功的相關的基礎上。因此 任何促進繁衍的身體的或行為的特徵,就比其他要不是干擾繁衍的成功或僅只是與之無關的特徵,更有可能在未來的世代裡重現。 對各種物種的研究指出,兩個個別有機體之間的基因相似性越高,在其中一個需要幫助的時候,另一個就更有可能會幫忙(Ridley & Dawkins, 1981)。演化理論家還創造了自私的基因(selfish gene)一詞來描繪這種現象。個體A與個體B越是相似,他們就可能有越多相似的基因。果真如此,當A幫助B的時候,某部分A的基因就更有可能在未來的世代中會重現,因為兩個個體之間有基因上的重合( Rushton, Russell, & Wells, 1984)。從這個觀點來看,利他行為未必會為助人的個體帶來好處,但它卻具有適應性,因為適應不只限於個體及其繁衍適應程度,還受限於整體適宜性(inclusive fitness ) ;自然選擇偏好那些對所有與我們共享基因的人有好處的行為(Hamilton, 1964; McAndrew, 2002)。 縱然冒生命危險去營救另一個人,看起來並不具適應性,但如果被救的人在基因上相似的話,就具有適應性(Burnstein, Crandall, & Kitayama, 1994) 。最適合去救人的人很明顯是夠年輕且可以繁衍的親屬,這個面向的整體適宜性便引出親屬選擇( kin selection )一詞, Burnstein和他的同事進行了一系列在一個緊急事件中你會選擇營救誰的假設性決定的研究。正如基於基因相似性的預測,研究參加者更有可能幫助一個近親甚於一個遠親或非親屬,而且,正如基於繁衍能力的預測,幫助年輕親屬的可能性較大。若是得在一個夠年輕、足以生育的女性親屬與另一個過了更年期的女性親屬之間選擇,他們會幫助年輕的那位。 看來我們會彼此幫助,很有可能是因為這樣的行為千百年來的適應性,讓我們被設計去以這種方式行動,並為此感覺良好。在本章概述的各種社會心理學概念,在指認增強或限制在個人的情境、認知以及情感回應的細節下隱含的基因傾向,都是有效的(e.g., Manner et al., 2002) 。

六、社會感染(Social Contagion)[編輯]

感染是人類社會中普遍存在的一種影響方式,在許多場合下,情緒體驗更活潑、更深刻,感染有積極的作用。如教育他人、治療某些疾病、使人適應環境、提高工作、學習效率等。感染也會產生消極作用,如利用感染進行煽動,破壞正常的社會秩序等。透過社會學習,我們會自動而非刻意地去模仿社會中其他分子的行為、情緒或思想。比如:青少年抽菸喝酒(Rodgers,2007)以及都會傳說就是明顯的例子,因為都會傳說可以滿足人的好奇心,即使並非真實的故事,經過眾人們口耳相傳,最後就被大家認為是真實的事件。(Gilovich,1991;Heath&Heath,2007)
引起社會感染的原因主要有:(1)個人特點(2)認同感(3)欲求滿足。
社會感染包括個體之間的感染、大群體之間的感染和文藝作品的感染三種類型:
  1.個體間的感染:發生在兩個人或者直接接觸的小群體成員之間的感染。這是一種常見的、主要的感染現象。如丈夫受到嘉獎產生的愉快情緒,引起妻子及其他家人為之興高采烈。
  2.文藝作品或大眾傳媒感染,指廣播、電影、電視、報刊、文藝作品及網際網路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個體情緒的影響。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精神文化生活的日益豐富,閒暇時間越來越多,這種感染的作用將越來越突出。
  3.大型開放群體的感染:發生在處於同一物理空間但其成員又不能人人都接觸到的大型群體內的感染。其重要特徵是迴圈反應,個體的情緒可引發他人產生的相同情緒,而他人的情緒反過來加重原有情緒。這種感染中情緒反覆激蕩,易於爆發,導致人群的非理性行為發生。

七、團體決策(group decision making)[編輯]

重要的決定往往是由團體所做出的決定,但是專家發現團體所做出的決策並非每次都好,所以列出了幾個會影響團體會做出壞決策的因素:
(1)團體內,訊息傳遞的方式 團體決策會傾向共享知識,因為共享知識有較高的社會認可效度(Wittenbaum,Hubbell,&Zuckerman,1999),可接收到更多讚美跟認同,因而忽略個人獨特知識。
(2)團體迷思(groupthink) 過度在意要維持團體和諧時,就會發生團體迷思,因而犧牲了批判性思考。 特徵:遵循壓力、誤以為團體屹立不搖、和諧、道德標準不容質疑、對其他團體的刻板印象、過度自我監控(Janis,1972) 例如:1961年,美國入侵古巴事件。時任美國總統甘迺迪,在入侵古巴之前,壓制了所有團體內的不同聲音,導致全軍覆沒。 根據陳東升(2018)在社會學甲上的課程講義所述,集體盲思會出現在一個內聚力非常強的小團體,而這樣的團體普片會認為自己是最好的、自己是秉持天命以及有道德高度的。而這樣的團體往往有極強的一致性與歸屬感,並且認為他們的對手是醜陋的、必須被討伐的,藉以合理化自己團體的行動。 集體盲思的產生並非偶然,而團體中也不可能完全沒有不同的聲音。只是在這樣內聚力強的團體提供了集體盲思一個相當好的溫床,因此團體內部將會產生一股順從壓力,使得與主流意見不符的聲音禁聲。
而根據Irving Janis(1982)這樣的團體迷思容易發生在:
1.高凝聚力的團體(high cohesive groups):因為凝聚力高的團體比較容易否決擁有不同意見的成員並排擠他們。
2.有特定結構的團體 :團體成員如果都來自相似的背景、和其他群體的互動較少、受到一個很強勢的領導者帶領、或是缺少系統化的決策與評估的方式,都可能讓該團體陷入團體迷思。
3.高壓力的情境(stressful situation):壓力大時,成員更加傾向尋求彼此成員間的支持,因此沒有好好思考就接受不適合的選擇。
她同時還歸納出容易出現團體迷思的一些行為症狀,包括:
1.無懈可擊的錯覺(illusion of invulnerability):成員認為他們的決策完美無缺、不可能失敗,以至於忽略一些可能致命的消息。
2.從眾的壓力(high-conformity pressures):當團員因為懷疑而提出不同意見時會遭致極大的壓力,由於害怕被認為是在破壞和諧、打擊士氣,或者受到懲罰,因而噤若寒蟬。
3.心理衛士(mindguards):團體內會有人扮演訊息守門人的角色,他們不讓有不同意見的人表達看法,就算是異議者提出的看法,他們也不會讓此訊息上傳給決策者,以致決策者無法獲得相反的意見。
4.自我監查異議(self-censorship):心中有所懷疑或有不同意見的團員,在討論過程中會一再地監督和審查自己的想法,努力不讓它們表達出來,甚至說服自己相信他內心的想法微不足道,不值得一提。
5.全體意見一致的表象(apparent unanimity):內有自我監查、外有心理衛士,使得不同意見無從表達,表達出來的都是一致的想法,以致有全體無異議通過的假象。
6.對敵人有錯誤的知覺(biased perceptions of out-group):往往會低估敵人的實力或認為他們愚昧,以致於輕忽敵人,造成無謂的犧牲。
7.對自己的團體有道德錯覺(illusion of morality):為自己的團體附加一圈圈放大的道德光環,自認是在替天行道,是站在公理正義的一方。
8.集體合理化(collective rationalizing):團體一但做出決定後,即使訊息顯示此決定有誤或不當,大家仍會貶低其重要性或將之合理化,因而錯失修正錯誤的機會。
如何避免團體迷思[編輯]
1.減少從眾壓力。 2.搗蛋鬼 3.將團體再細分為幾個小組,先讓小組成員討論。 4.詢問外界專家的意見。 5.在執行決策之前,再舉辦一次會議,檢討是否有漏失之處。 6.要花時間與精力去收集資料,了解對方。
避免團體迷思的策略[編輯]
團隊成員若過於樂觀,認為自身的團體無懈可擊;成員避而不聽逆耳忠言,隔絕自身與外界的接觸;即使有不同看法,也沒有機會或是根本不敢表達出來;團員沒有機會表達心中的疑慮,決定就做出來了,在如此情況下當然容易產出不智的決定。我們可以發現,團體迷思來自於服從權威與順從的壓力,因此若要避免團體迷思,就要設法讓團體成員不會服從或順從,Janis提出了以下幾點建議:
1.讓成員預期他們必須要為他們的決定負責,增加成員行為的辨識性與究責性
2.讓一個人扮演提醒者(reminder)角色,提醒大家錯誤決策過程的危險
3.團體領導者或其他成員應該鼓勵大家獨立思考與尋找訊息
4.領導者不可以一開始就提出自己的意見,要等所有團員都表達意見後,才能說出自己的偏好
5.邀請外界專家參與討論,挑戰成員的看法
團體的多樣性[編輯]
研究發現,一個團體擁有越高的性別、種族、文化的差異,其表現愈好。Chau, Moon, Mor)最近提出如果跨文化團體成員對於其文化的多樣性有所瞭解並感知,也就是有文化策略認知(cultural metacognition),那麼團體的表現會更好。
(3)團體極化(group polarization) 強化最強勢的意見,使最後的決定變成原本最強勢的意見的更加強版。而團體激化對批判性思考是一大問題,使得團體成員只聽符合自己想法的聲音。
社會交換理論[編輯]
社會交換理論(social exchange theory)以布勞(Blau, P. M.)為代表,他認為每件事物均有代價,而人際關係便是給付和回收達成均衡的交換行為。在與他人互動的過程中,人們仔細衡量進行交換的代價和後果,而理性選擇最具吸引力的事物。
社會交換理論具有互惠性(reciprocity)的特質,當A對B付出恩惠或幫助,A會期待B未來能夠回報,這種相互回饋機制是讓社會交換繼續進行下去的關鍵。在交換雙方地位、資源等因素不對等的狀況下,要讓社會交換持續下去,根據Blau的觀點,需要透過許多努力,但雙方付出的程度不同,例如:A幫助B,但B沒有東西可以回報,因此若B要得到A的幫助,B只能服從A的要求,因而A獲得指揮B的權力,也就是說社會交換在希望達到互惠性的同時造成、強化社會中權力的不平等。齊美爾(Georg Simme)提出兩個人的社會交換所形成的權力關係在加入第三人時將變得相當複雜,一種情況是C支持A而加強A的權力,另一種情況則是C支持B而使的反抗A的力量增加,第三種情況則是C作為調解者緩和A和B的不對等關係。
社會交換理論強調進行交換時必須有「標的物」作為媒介。標的物可以是有形的物品,如金錢、珠寶等。標的物也可以是無形的事物,如權力、聲望、面子以及人情關係等,亦可做為標的物使用。這些標的物可以在任何合理的交換情境中以商品模式出現,個人因而達成交換目的。
社會交換理論預設個人是自我中心,因此交換行為呈現自我中心和利己思維。換言之,個人對於與他人互動所可能產生的報酬必先進行評估。如果交換雙方各自不能得到滿足的報酬,社會交換便不會發生。
社會交換理論雖然從利益與報酬的角度分析人際之間的互動;但在現實社會裡,許多的交換關係是透過社會規範加以制度化,個人因此無法自由選擇。例如,父母與子女在家庭內的社會交換,就是一種制度化的道德規範。主張幫助別人是對未來也能從別人得到幫助的投資,就是所謂的互利的基準(norm of reciprocity):人們是為了自主而助人,其行為其實是追求自身利益,本質是自我中心主義。人們幫助他人時,可能是意識到這樣的行為在未來會有回報。個人的善良行為奠基於童年,主要被家庭氛圍所影響,爾後受學校教育的薰陶,逐漸養成助人的品格。若個人行善助人的結果沒有獲得好報,就可能減弱其未來助人的意願。
助人的因素有:
(1)相信他日遇到困難時會有人伸出援手。
(2)想避免看到別人痛苦時,自己也產生悲傷的情緒。
(3)希望得到他人的認可。例如:讚賞,得到讚賞的同時,自己也會產生滿足感。
(4)人們在潛意識中知道助人行為使我們感到快樂,因而不斷的去做助人的行為來滿足自己得到快樂。
心理學家將這些有利他人的行為稱為社會親和行為
心理動力說[編輯]
動力心理學的動機原則是由弗洛伊德在十九世紀末和二十世紀初最完整地發展起來的。此理論認為,人們加入團體主要為了滿足團體外無法獲得的生理和心理需求。如安全感、認同感、歸屬感、控制欲......等。
根據動力心理學的觀點,行為是由強大的內部力量驅使或激發的。這種觀點認為,人的行為是從繼承來的本能和生物驅力中產生的,而且試圖解決個人需要和社會要求之間的衝突。剝奪狀態、生理喚起以及衝突都為行為提供了力量,就像煤給蒸汽機車提供燃料一樣。在這個模型中,當機體的需要得到了滿足、它的驅動力降低時,他就停止反應。行為的主要目的是降低緊張度。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每一個內在都一個成長性的內趨力促使。這個內趨力包括心理層面:成長各階段的自我完善;身體層面:身體機能發育中的自我訴求。
社會比較說[編輯]
社會比較是一種普遍存在的大眾心理現象。第一個系統地提出社會比較理論的是費斯廷格。其理論基本觀點是:人人都自覺或不自覺地想要瞭解自己的地位如何,自己的能力如何,自己的水平如何。而一個人只有在社會中,通過與他人進行比較,才能真正認識到自己和他人;只有「在社會的脈絡中進行比較」,才能認識到自己的價值和能力,對自己作出正確的評價。社會比較能夠使人清楚地瞭解自己和他人,找出自己和別人之間存在的差距,發現自己的長處,找出自己的不足。由此可見,社會比較可以幫助人們認識自身,激發人們的行為動機。以後,心理學界對「社會比較」進行過很多的研究,不少學者都提出了相關的理論。
一般的觀點認為,構成社會比較傾向應具備以下三個基本條件:
1.人人具有想要清楚地評價自己的意義和能力的動機。
2.如果有評價自己意義和能力的物理的、客觀的手段,就首先使用這種手段。如果找不到這種手段,就會通過與他人進行比較來判明白己的意義和能力。
3.因為與自己類似的人對評價自己的意義和能力有用,所以容易被選作比較對象。
實例:小珍在進入大學後,由於課業穩定,小珍便興起了利用閒瑕之餘打工的念頭,英文還不錯的小珍找了一份xx美語的櫃臺接電話的工作,內容很輕鬆,而善交際及愛說話的小珍很快和主任熟了起來,兩人時常聊天及吃飯。
  某日,教小朋友美語的老師臨時有事,主任一時找不到代課老師,便央求小珍代為上課,小珍心想「小朋友都是國小學生,應該不會很難」,加上主任平時對小珍照顧有佳,小珍就幫了這個忙,因此,日後當小珍在上班時,只要有老師請假,小珍都會去代課,這一年當中,小珍的時薪為九十五元。
  經由小珍的介紹,好友小雯也進入了xx美語打工,可是小雯的時薪卻是一百元,同時小珍的時薪也提升為一百元,小珍在得知這件事後,心中出現了疑問,小珍認為自己並沒有不盡責於工作,也常常應主任的要求而做了許多份外的工作,主任雖常常嘉許小珍,卻從未在薪水給予實質的獎勵,小珍並不是在意自己做了許多工作,只是不能接受自己的份量為何跟一個新來的一樣,這個疙瘩讓小珍興起了想要離職的念頭,但主任一年來所給予的關懷及鼓勵又讓小珍猶豫,此時小珍該怎麼辦呢?
  在小珍介紹朋友進入之前,小珍也沒有想過時薪的問題,她也勝任的非常愉快,離職念頭產生的導火線可說是自己和朋友時薪的差異,我想小珍之所以會不平衡的原因可能是──「倘若沒有朋友的出現,小珍的時薪會不會一直都是九十五元呢?」,以致於萌生離職的念頭,而小珍遲遲不願表態的原因也不外乎是「人情」的壓力,在她工作期間,主任不時會噓寒問暖,甚至請小珍吃飯,一切的照顧讓小珍感覺出自己的重要性,可是從時薪上看來,自己又似乎不是那麼重要了,所以才會猶豫不決。
影響社會親和行為的因素[編輯]
(1)遺傳因子:遺傳因子調節子宮收縮素、多巴胺、血清素等神經傳導素的運作,間接影響利他行為。舉例來說:有研究發現,人在心情好時較容易助人,這可能與多巴胺負責傳遞開心及愉悅的情緒有關,當一個人不開心時,只會沉浸在悲傷的情緒中,不會在意旁人發生什麼事。
(2)性格:性格外向與隨和的人較會助人,因為外向的人擅長與他人交談、建立關係,面對陌生人,他們不害怕或擔心可能會被拒絕、惹人厭煩或其他可發生的情況,所以想對內向害羞的人,他們較容易有助人行為。
(3)社經背景:與同理心有關,在相同處遇、背景或情境下,人們更能設身處地的為他人著想,例如:貧困的人比富人更容易產生同理心去幫助別人,因為他們有較大的機率也感受過類似的遭遇。
(4)就先前旁觀者效應的理論來看,在場人數也會影響到助人行為的產生。當圍觀者眾多時,每個人都覺得會有人出面幫忙,自己不需要出風頭,因此大家趨向等待。同理,遵循也是影響因素之一,當不知該如何是好時,人們傾向藉由觀察身旁的人的行動來決定。因此當大家都選擇等待時,便會跟從群眾的行為,一起等待。舉例來說:當車禍發生時,許多人在旁圍觀,有的拍照錄影、有的上前幫忙,最常見的是有人喊著趕快打電話叫救護車,卻遲遲沒有人行動,因為大家都覺得反正有人會打,所以自己不需要打。
城市過度負荷假說(urban overload hypothesis)[編輯]
該假說的指出居住、生活環境也可能成為影響社會上利他行為的因素,人們可能因為生活在城市中,因為需要接收大量的訊息,例如:住家附近什麼店新開幕、什麼店倒閉或搬走,或是偶像明星的演唱會,又或是學校課業壓力、職場工作壓力等等各種龐雜的事物,因此選擇自己較關心、在乎的事情處理,而忽視了他人的狀況。
集體表現(group performance)[編輯]
又叫團體行為:屬於多對多的影響。像是當初在犯罪現場中,目擊者彼此間的資訊交換,建構出較完整的情境。團體行為有時可以促進決策,我們得了解團體、團員間的團體動力學(Group dynamic)和單獨一個人做決策是有差異的。
有些研究指出個人在群體中有較好的表現,但也有些人是單獨時工作表現較好。有他人存在時,工作表現時較佳,我們稱之為"社會促進(social facilitation)"效果,像是精神科醫師諾曼·特里普萊特(norman triplett)就曾發現小朋友捲釣魚線的速率,有旁人在時比獨自一人時的效果佳,社會心理學家羅伯特·扎榮茨(Robert Zajonc)認為有旁人的存在會激發人的興奮度,而人的興奮度越高則表現越好,相反地,社會抑制(social inhibition)則是代表旁人存在時自己的工作表現變差了,比如參加演講比賽時,明明在家都背好講稿但是一上台看到那麼多人反而忘得一乾二淨。之後專家又提出究竟旁人存在時個人的表現何時好何時壞的原因,分為兩個,第一是工作難度,第二是興奮程度,旁人的存在會促進簡易熟練的工作但會損害困難生疏的工作,所以旁人是影響當事人的興奮程度進而對熟練及不熟練的工作分別產生促進和妨礙的效果。
(1)社會促進(social facilitation):旁人的存在提高興奮程度,而興奮時,表現較佳。(Zajonc, 1965)
(2)社會抑制(social inhibition):旁人的存在,損害工作表現。
(3)影響表現的因素:興奮程度、工作難度
總結:
(1)工作簡單:操作者熟悉,當下若是有旁人存在,則旁觀者會促進當事人的興奮程度,其合適反應因操作簡單而熟能生巧,故為當下的強勢反應,因興奮程度會促進強勢反應,使得操作者的表現更加良好,因此會導致社會促進。
(2)工作困難:操作者不熟悉,當下若是有旁人存在,其合適反應未必等同於強勢反應,若這時興奮程度又促進強勢反應,可能會與合適反應牴觸並造成阻礙,使操作者表現不佳,則會導致社會抑制。
關於集體表現的促進與抑制作用,並沒有明顯的文化因素差異,表示在每個文化中都普遍出現。
社會認同理論(social identity theory)[編輯]
根據維基百科,社會認同指個體認識到他屬於特定的社會群體,同時也認識到作爲群體成員帶給他的情感和價值意義。社會認同理論使得團體內成員對團體內外的人有不同的態度:
內團體偏私(in-group favoritism):指人由內團體定位自己。為了達到正面的社會形象、滿足高自尊的心理需求,人們常常較信任與偏袒內團體成員,認為他們較有價值,以致對外人不公。
外團體偏惡(out-group bias):指人對待團體外成員較對待團體內成員差,較容易給予團體外成員負面評價。由此概念衍伸,也可解釋為何不同社會身分的人之間容易產生歧視與偏見,尤其是與自身團體社會距離越遠者。
相關實驗: 一實驗欲測試3至8歲的小朋友會如何與他人分享糖果。實驗發現當小朋友手上有糖果可以分給其他人,他們會分享給好朋友的機率會比分享給陌生人的機率來得高,而且男孩做出這樣內團偏私行為的比例比女孩更高。[22]

八、反社會行為[編輯]

反社會行為(antisocial brhavior):與利社會行為相反,是對整體社會有害、無法增進社會福祉且被社會成員所責難的行為。可觸及之範圍廣泛,不過普遍被公認為危害社會的行為有兩類:偏見與侵略。
偏見(prejudice)[編輯]
偏見:依據有限、不全面、錯誤的消息與證據建築而成對某一團體成員的負面印象。 偏見是針對一個「團體」的態度,並非針對「個人」的態度,但是針對團體的反對態度常常延伸到團體內的所有成員,因為人們常常習慣扁平化一個族群的特性,並忽略其中的個別差異。 如:有大量的證據顯示某一幫派犯下多起殺人案,則我們對這個幫派的負面觀點並非偏見,但當我們直接假設幫派內的「所有成員」都是殺人犯,則此觀點並不正確。
對於偏見的社會認知:[編輯]
Patrica Devine及其同事的觀點為偏見是一種可以被矯正的壞習慣,另一項觀點則表示偏見是了解他人的途徑。
形成因素:[編輯]
1.社會性歸類(social categorization):將人類歸類的傾向,依據一般歸因將有共同特質的人分類,一般歸因如:性別、年齡、職業、種族、階級。 2.刻板印象(stereotype):一種知覺的典型範本,此範本描繪出某一種社會分類的典型特性,而刻板印象通常假設典型範本代表了此社會中的所有個體(如前述的將群體扁平化的現象)。在跨文化的研究中顯示,孩童在童年期間學習與使用愈來愈多的性別刻板印象(Neto,Williams,&Widner,1991)。
型塑社會性歸類與刻板印象的利弊:[編輯]
利:幫助組織我們對別人的知覺,有大量資訊的可及性,尤其在面對不甚熟悉的人時,依然可以依據其群體特質與預期行為而在短期接觸中快速地做出適當的反應與行為。 幣:相對來說,這些預期性的社會認知也造成了錯誤解讀我們不熟悉的語言與行為。 一名社會心理學家Claiude Steele(1990)曾警告,使用刻板印象會造成對弱勢群體中成員的傷害(例如女性與黑人),在「刻板印象受害性」(stereotype vulnerability)中,一個人查覺到他所屬類別的負面刻板印象,其表現會比為覺知的表現還差,這也是自我實現預言(self-fulfilling prophecy)的應用,當人們收到社會減等標籤後,反而會發生自我認知的認同與轉變,從而接受了負面標籤,形塑成新的角色認同,更進一步將自己的行為推向更符合標籤的描述,以達成這項標籤被賦予的社會期待,過程中完成自我實現預言。依照Claiude Steele的理論,當行為的情境提醒一個團體的成員負面的刻板印象時,團體成員的表現會下降,如果沒有這項訊息提醒,團體成員的表現會提升。另外,情境的線索也會影響我們運用刻板印象的可能性,在一項研究中(Eagly,Makhijani,&Klonsky,1992)發現,受試者評估女性領導者與男性領導者不同時,會在下列情境使用更多的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其一為領導風格為男性化的情境(例如直接、作業與技術導向),其二為女性擔任傳統男性職位的情境(例如司機、運動教練)。此外,研究發現男性相較於女性更容易有對女性的負面評價。
消除偏見[編輯]
偏見是抗拒改變的,有些人認為當少數團體的人數增加,偏見便會減少,事實上是,對少數群體的偏見是基於他們較低的社經地位,而非人數多寡。(Ott,1989)
接觸假說(contact hypothesis):團體間的直接接觸會降低彼此的偏見(Allport,1954),但以廢除種族隔離的學校與國家機構來講,會發現僅憑實際的直接接觸並無法有效消除偏見(N.Miller&Brewer,1984)。必須包含四個條件:(1)互動雙方地位必須平等 (2)接觸必須包含個別團體的個人接觸 (3)團體間有合作進行 (4)社會多數必須對降低偏見樂見其成
接觸假說的論證是有效的,依據一位臨床心理師黎士鳴長期推動精神疾病去汙名化的活動,透過接觸假說的驗證,發現與精神病患接觸的頻率愈高,對於精神病患的偏見就愈低。在長期的活動推展下,可以發現透過大學生與精神病患共同參與活動,可以有效降低大學生對於精神病患的負面印象。在其他應用上(例如愛滋病感染者)也有同樣顯著效果。
強盜窟研究[編輯]
1954年,在奧克拉荷馬州的強盜窟州立公園(the Robber's Cave State Park),Muzafer Sherif進行一個關於偏見的經典研究,受試者是兩組11歲的中產階級白人男孩。第一週他們進行了典型的露營活動(如游泳、遠足),這些男孩在以前互不相識。每一組各自選了一個名稱並將團體名稱印在帽子或衣服上。經過一週後,這兩組男孩發現了對方,並開始進行一連串的團體運動競賽,經過多次激烈競爭,衝突的氛圍升起並延伸到比賽之外,很快的,兩組互生敵意並開始向對方團體打劫、偷竊、打鬥。明顯地,研究者透過競爭成功製造了雙方的偏見。後續的作法則為矯正並消除偏見,研究人員製造出一些兩方必須相互合作才能解決的危機。其中一個危機中,營區的水供給因為水管漏洞而不足,男孩們被要求組成跨組的團隊負責檢查與修復水管。在另一個危機中,載送男孩去營區的卡車陷入泥淖,兩組男孩必須協力將卡車抬出來。最後結果是兩組男孩在多次合作中關係變得親密,顯示透過強迫合作可以消除偏見。
群外同質偏誤(outgroup homogeneity bias)[編輯]
認為自己族群以外的人都差不多,沒有什麼差異,然而事實為該族群內的人皆有個別差異。因此群外同質偏誤經常造成其他族群之負面刻板印象。
侵略(aggression)[編輯]
侵略:當偏見情緒以更激進的方式展現,可能會演變成暴力行動(例如在1860年到1960年間,美國境內因種族問題發生多次的私刑)這是一種侵略性行為,意圖對另一人或另一群人造成傷害。 人們內在的侵略性相似度很高,生理作用的部分研究者確認過大腦內部的相關組織(例如下視丘與杏仁核)和荷爾蒙(例如雄性激素)兩者與侵略行為有關。跨文化(鼓勵表現侵略的文化)、個體差異、環境因素(不安、挫敗)也會影響侵略性。
敵意性侵略[編輯]
敵意性侵略(hostile aggression):情緒性、衝動性,通常由壓力、傷痛引發,在過程中會降低理性判斷。此行為通常不會讓侵略者得到好處,甚至反而造成自身的損失。 例如:一名女性從後撞擊路上超她車子的車輛,此時即是敵意行侵略,由於她在過程中不會得到任何好處,反而會因這項行動而遭受損失,必須支付自身與對方的財物損失,也要面對法律糾紛。
工具性侵略[編輯]
工具性侵略(instrumental aggression):不具衝動性,通常是有計畫與組織過的行為。目的是獲取金錢或有價值的東西,有時會意外對他人造成生理傷害,但是是無心之過,是侵略者試圖奪取有價之物時衍生的副產品。他們的侵略行動只是一種想達到目的的策略。 例如:銀行搶劫、盜用公款、詐騙
社會學習與敏感遞減化[編輯]
幾乎所有心理學家都會同意社會學習強烈決定侵略的表現方式(Bandura,1973,1977b;R.A.Baron&Richardson,1992),人們透過觀察學習到侵略行為,因此模式會隨環境而不同。 例如:個人主義比集體主義的人更有可能表現侵略行為(Oatley,1993),個人主義的人比集體主義對侵略的接受度與鼓勵度也有差別。(DeAngelis,1992;Montagu,1976) 孩童觀看暴力節目的數量與孩童的侵略性之間有顯著相關(Huesmann,Lagerspertz,&Eron,1984),這個高度相關並不代表有因果關聯,因為較具侵略性的孩子可能會較想觀看暴力性節目。 觀看暴力影像對侵略行為的學習可能不只提供角色模式也激發了暴力傾向,過度觀看暴力影像也會造成敏感遞減化(desensitization),這表示我們對暴力刺激感到麻痺、冷漠,漸漸缺乏意識的思考、回應出更少的情緒、生理激發與認知反應,可能會使我們變得較無責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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