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的終點與起點:羅馬書十章四節所揭示的基督與義 【律 法 的 總 結 就 是 基 督 , 使 凡 信 他 的 都 得 著 義 。】 羅馬書 10:4

 


標題:律法的終點與起點:羅馬書十章四節所揭示的基督與義

【律 法 的 總 結 就 是 基 督 , 使 凡 信 他 的 都 得 著 義 。】 羅馬書 10:4

這句出自使徒保羅筆下的話語,是理解基督教信仰核心教義的關鍵鑰匙。它簡潔而深刻地闡明了舊約律法與新約基督之間的關係,以及人類獲得神所要求的義的途徑。保羅在此宣告,基督是律法的「總結」,這不僅意味著律法的終止,更指向其最終的目標和完全的實現。藉著對基督的信心,所有相信祂的人都能夠獲得那原本無法靠律法成就的義。本文將以此經文為核心,深入探討「律法的總結」的豐富含義、「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的福音真理,並藉由聖經中其他相關經文的呼應,闡明這節經文所蘊含的深刻神學意義和對信徒生命的重大影響。

第一段:羅馬書的背景——律法、福音與救贖的宏大敘事

羅馬書是使徒保羅寫給羅馬教會的一封書信,是基督教神學體系中最具影響力的著作之一。在這封書信中,保羅系統地闡述了福音的核心內容,包括人類在罪中的困境、神的公義與慈愛、藉著信心在基督裡稱義的救恩,以及因信稱義所帶來的聖靈的內住和新生命。第十章的這節經文,正處於保羅探討以色列人因不信而錯失救恩的背景下,他指出,律法本身並不能使人稱義,真正的義只能在基督裡找到,並藉著信心而得。

第二段:「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總結的含義與律法的目的

「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這句話中的「總結」一詞,在希臘原文中是「telos」,這個詞有多重含義,可以指「終點」、「結束」、「目標」、「完成」或「實現」。因此,這句話可以理解為:基督是律法的終止,因為祂已經完全成就了律法;基督是律法的目標,因為律法指向祂;基督是律法的實現,因為在祂裡面,律法的真諦得以完全彰顯。舊約的律法,包括道德律、禮儀律和司法律,其根本目的都是為了顯明神的聖潔和公義,以及人類的罪性和有限。律法如同鏡子,照出人的污穢,使人認識到自己無法靠行為達到神的標準,從而產生對救恩的渴望。而基督的到來,正是為了滿足律法的要求,為那些信靠祂的人成就了完全的義。

【莫想我來是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而是要完成。】 馬太福音 5:17

耶穌基督明確宣告祂來不是要廢掉律法,而是要完成律法。

【這樣,律法是我們的啟蒙老師,帶領我們到基督那裡,好使我們因信稱義。】 加拉太書 3:24

保羅在此將律法比作啟蒙老師,其目的是引導人歸向基督。

第三段:律法的多重目的——啟示罪、引導人歸向基督

舊約律法在上帝的救贖計畫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首先,律法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啟示罪。【因為藉著律法,人才能認識罪。】(羅馬書 3:20)律法如同標準,當人的行為與之不符時,就顯明了人的罪。其次,律法也起到了引導人歸向基督的作用。律法讓人看到自己的無能為力,認識到需要一位救主來拯救他們脫離罪的轄制和律法的咒詛。正如加拉太書 3:24 所說,律法是我們的啟蒙老師,帶領我們到基督那裡。此外,律法也彰顯了神的聖潔和公義,使人對神產生敬畏之心。

【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在咒詛之下,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常照著律法書上所寫的一切去行的,都被咒詛了。」】 加拉太書 3:10

這節經文揭示了律法對那些試圖靠行為稱義的人的嚴厲要求。

【這樣,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和良善的。】 羅馬書 7:12

保羅肯定了律法的本質是聖潔、公義和良善的。

第四段:「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因信稱義的福音真理

「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這句話是福音的核心信息。它宣告了獲得神所要求的義的唯一途徑是藉著對耶穌基督的信心。這種義不是我們靠自己的努力或遵守律法所能賺取的,而是神白白賜予的恩典,是透過我們相信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為我們的罪所成就的救贖而得來的。當我們相信耶穌基督時,我們的罪就被歸算在祂的身上,而祂的義就被歸算在我們的身上。這就是因信稱義的福音真理。

【神的義,藉著信耶穌基督,臨到所有信的人,是沒有分別的。】 羅馬書 3:22

這節經文強調了神的義是藉著信耶穌基督而臨到所有信的人。

【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它作證。】 羅馬書 3:21

保羅指出,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

第五段:舊約中的義——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例子

雖然羅馬書強調因信稱義是新約的福音真理,但舊約中也早已埋下了這個伏筆。亞伯拉罕被稱為信心之父,他的例子正是因信稱義的典範。創世記 15:6 記載:【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算為他的義。】 保羅在羅馬書第四章中詳細引用了這段經文,來證明在律法頒布之前,亞伯拉罕就已經因著他的信心而被神算為義。這表明,從古至今,神稱義人的原則都是一樣的,那就是藉著信心。

【這就算為他義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之後呢?還是在他受割禮之前呢?不是在受割禮之後,而是在受割禮之前。】 羅馬書 4:10

保羅在此強調亞伯拉罕的稱義是在他受割禮之前,證明稱義與律法的行為無關。

【所以,凡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加拉太書 3:7

保羅指出,真正的亞伯拉罕的後裔是那些有信心的人。

第六段:律法的局限性——無法完全遵守與帶來完全的義

雖然律法是聖潔、公義和良善的,但它本身並不能使人稱義。原因在於,沒有人能夠完全遵守律法的一切要求。人的本性是敗壞的,常常會違背神的命令。即使有人努力去遵守律法,也難免會有疏漏和不足。因此,靠著遵守律法來獲得神的稱義是不可能的。律法只能顯明人的罪,讓人認識到自己的不足,從而產生對救恩的需要。

【因為凡遵守全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全部律法。】 雅各書 2:10

這節經文說明了律法的整體性,即使只違反一條,也算是違反了全部律法。

【因為靠著律法的行為,在神面前沒有一個人能被稱為義,因為律法的作用是叫人知道罪。】 羅馬書 3:20

保羅再次強調靠律法行為不能稱義。

第七段:基督的完全順服——滿足律法的要求

耶穌基督作為神的兒子,祂是唯一一位完全遵守了律法的人。祂從未犯過罪,祂的生命完全符合神的標準。不僅如此,祂還為我們的罪付出了代價,祂在十字架上的死,滿足了律法公義的要求,替我們承擔了罪的刑罰。因此,藉著相信耶穌基督,我們就與祂聯合,祂的完全順服就歸算給了我們,使我們在神面前被稱為義。

【因為我們的大祭司並非不能體恤我們的軟弱,相反地,他像我們一樣,凡事都受過試探,只是沒有犯罪。】希伯來書 4:15

這節經文描述了耶穌基督的完全聖潔。

【他自己既然在受試探時受過苦,就能幫助那些受試探的人。】 希伯來書 2:18

耶穌基督的經歷使祂能夠體恤和幫助那些受試探的人。

第八段:新約中的義——在基督裡的義

在新約中,義的概念與基督緊密相連。信徒的義不是來自於自己的行為,而是來自於與基督的聯合。當我們相信基督時,我們就被算為在祂裡面,祂的義就成為我們的義。這種義是神所賜的,是完全的、永恆的。保羅在書信中多次使用「在基督裡」這個詞組,來強調信徒與基督之間親密的關係以及由此而來的屬靈福分。

【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使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 哥林多後書 5:21

這節經文清楚地說明了信徒在基督裡成為神的義。

【並且得以在他裡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有的義,而是有因信基督而有的義,就是本於神,因信而有的義。】腓立比書 3:9

保羅在此強調信徒的義是因信基督而有的,不是因律法而有的。

第九段:律法與恩典的關係——不再被律法定罪,活在恩典之下

羅馬書 10:4 所宣告的「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也意味著信徒不再活在律法的定罪之下,而是活在神的恩典之中。律法如同嚴厲的管家,在基督來臨之前監管著人們;但基督的到來,帶來了恩典和真理(約翰福音 1:17),使信徒得以從律法的轄制中釋放出來,享受神白白的恩典。這並不是說我們可以隨意犯罪,而是說我們的稱義是建立在神的恩典之上,而不是我們自己的行為之上。

【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為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羅馬書 6:14

保羅在此宣告信徒是在恩典之下,罪不能作他們的主。

【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藉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而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 以弗所書 2:8-9

這段經文強調救恩是本乎恩,也藉著信,不是出於人的行為。

第十段:律法在信徒生活中的作用——引導、教訓、彰顯神的旨意

雖然信徒不再靠律法稱義,但律法在信徒的生活中仍然具有重要的作用。律法可以作為我們行為的準則,引導我們過聖潔的生活,反映神的旨意。詩篇 119 篇就充滿了對神律法的熱愛和尊崇。保羅也教導說,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提摩太後書 3:16)。因此,信徒仍然需要學習和遵守神的誡命,但這不是為了賺取救恩,而是為了回應神的愛,活出與蒙召的恩相稱的生命。

【你的話是我腳前的燈,是我路上的光。】 詩篇 119:105

詩篇作者表達了神的話語對他生活的指引作用。

【我們若遵守神的命令,就知道我們是認識神的。】 約翰一書 2:3

這節經文表明遵守神的命令是認識神的表現。

第十一段:結論——基督是律法的終極目標,藉著信心在祂裡面得享完全的義,活出蒙恩的生命

羅馬書 10:4 這節經文以簡潔有力的語言,概括了福音的核心信息。耶穌基督不僅是舊約律法的終點,更是其最終的目標和完全的實現。藉著對祂的信心,所有相信祂的人都可以白白地獲得神所要求的義。這份義不是我們靠自己的努力所能賺取的,而是神在基督裡所賜予的恩典。因此,讓我們堅定對基督的信心,活在神的恩典之下,並努力遵行祂的旨意,以感恩的心來回應這份白白的救贖之恩。

引用的聖經經文清單:

【律 法 的 總 結 就 是 基 督 , 使 凡 信 他 的 都 得 著 義 。】 羅馬書 10:4

【莫想我來是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而是要完成。】 馬太福音 5:17

【這樣,律法是我們的啟蒙老師,帶領我們到基督那裡,好使我們因信稱義。】 加拉太書 3:24

【因為藉著律法,人才能認識罪。】 羅馬書 3:20

【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在咒詛之下,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常照著律法書上所寫的一切去行的,都被咒詛了。」】 加拉太書 3:10

【這樣,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和良善的。】 羅馬書 7:12

【神的義,藉著信耶穌基督,臨到所有信的人,是沒有分別的。】 羅馬書 3:22

【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它作證。】 羅馬書 3:21

【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算為他的義。】 創世記 15:6

【這就算為他義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之後呢?還是在他受割禮之前呢?不是在受割禮之後,而是在受割禮之前。】 羅馬書 4:10

【所以,凡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加拉太書 3:7

【因為凡遵守全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全部律法。】 雅各書 2:10

【因為靠著律法的行為,在神面前沒有一個人能被稱為義,因為律法的作用是叫人知道罪。】 羅馬書 3:20

【因為我們的大祭司並非不能體恤我們的軟弱,相反地,他像我們一樣,凡事都受過試探,只是沒有犯罪。】 希伯來書 4:15

【他自己既然在受試探時受過苦,就能幫助那些受試探的人。】 希伯來書 2:18

【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使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 哥林多後書 5:21

【並且得以在他裡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有的義,而是有因信基督而有的義,就是本於神,因信而有的義。】 腓立比書 3:9

【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為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羅馬書 6:14

【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藉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而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 以弗所書 2:8-9

【律法是藉著摩西頒布的,恩典和真理卻是藉著耶穌基督而來的。】 約翰福音 1:17

【你的話是我腳前的燈,是我路上的光。】 詩篇 119:105

【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為要使屬神的人得以完全,適於行各樣的善事。】 提摩太後書 3:16-17

【我們若遵守神的命令,就知道我們是認識神的。】 約翰一書 2:3

(全文約一萬零三百餘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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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 穌 對 他 說 : 你 要 盡 心 、 盡 性 、 盡 意 愛 主 ─ 你 的 神 。

—— Matthew 22:37 —— 馬 太 福 音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