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太人對貧窮、財富和慈善的看法

 

在猶太人的歷史進程中,人們對貧窮和財富持有不同的態度。與基督教不同,在基督教中,某些派別認為貧窮是美德和可取的,而猶太人普遍對貧窮持負面態度。雅各布斯和格里爾斷言,「總的來說,猶太文本將貧窮描述為不合理的負擔」。[ 1 ] 與對貧窮一貫的負面看法相反,克拉維茲和奧利茨基描述了隨著希伯來人從遊牧牧羊人轉變為農民,然後最終轉變為城市居民,他們對接受財富的態度迅速變化。[ 2 ]

《科爾·本·萊維》一書中,作者寫道:「個人面前有兩種考驗:財富的考驗和貧窮的考驗……兩者都很困難……但財富的考驗大於貧窮的考驗。[ 3 ]科西莫‧佩羅塔指出,塔納赫的猶太人並不蔑視奴役和僱用工作(《聖經》,即所謂的「舊約」)。相反,這類工作受到聖經誡命的保護,要按時向工人支付工資,而不是欺騙他們。

因為任何職業都有貧窮和財富。一個人的職業不會帶來貧窮,也不會帶來財富。一切都是根據一個人的功績來決定的。[ 4 ]

貧窮

羅納德‧艾森伯格寫道,與古典基督教觀點不同,「拉比們認為貧窮沒有任何美德」。[ 5 ] 利夫希茨斷言,「在猶太教中,貧窮很少與正義連結在一起」。貧窮並沒有被認為是美德和可取的,而是被視為「毫無意義的痛苦」。[ 6 ] 同樣,科西莫‧佩羅塔指出,《塔納赫》的作者並不欣賞貧窮,也不認為貧窮是一種正面的價值觀。然而,《教父倫理》指出:「這就是《妥拉》的方式:吃麵包加鹽,喝少量水,睡在地上;在《妥拉》中過著匱乏和辛勞的生活。如果你這樣做了,'你是幸運的,對你有好處'(詩篇128:2):你在這個世界上是幸運的,在來世對你來說是有好處的。

慈善事業

Tzedakah 盒子普什克),查爾斯頓,1820 年,銀質,美國猶太歷史國家博物館

Tzedakah古典希伯來語中的[tsedaˈka]Ṣ'daqah [sˤəðaːˈqaː]希伯來語 צדקה阿拉伯語 قׂ),是一個希伯來語單詞,字面意思是“正義”或“正義”,但通常用來表示“慈善”, [ 7 ]儘管它與慈善是一個不同的概念,因為tzedakah 是一種義務,而慈善通常被理解為一種自發的善意行為和慷慨的標誌。它基於希伯來文( צדקtzedek),意思是“正義”  “公平,在猶太教中, tzedakah的是宗教義務未知的接受者匿名捐贈,但最高的形式是給予禮物、貸款或禮物。與完全自願的慈善事業或施捨不同,齊達卡被視為一種宗教義務,無論經濟狀況如何都必須履行,甚至必須由窮人履行。 Tzedakah被認為是可以廢除不太有利的天諭的三大主要法案之一。

避免貧窮的義務

利夫希茨斷言,由於貧窮是需要避免的事情,因此猶太人被勸告透過有酬工作謀生。猶太法律要求猶太人盡其所能,避免成為他人的負擔。他們要為自己的福利負責,而不是依賴社區來供養他們。儘管富人被要求對窮人施捨,但利夫希茨堅持認為,這並不能免除窮人謀生的責任。他認為,法律並沒有強制要求財富的重新分配,而且在猶太教中,富人的財產是他們的,可以完全隨心所欲地處理。[ 6 ]

保護窮人

儘管貧窮既不道德也不可取,但猶太法要求尊重和保護窮人。根據雅各布斯和格里爾的說法,「猶太人對窮人的整體態度可以用一個詞來最好地概括:achikha(你的兄弟)。《妥拉》要求猶太人抵制任何將窮人視為與自己不同誘惑​但也防止財富過度積累在少數人手中“。本質上,窮人是“受到上帝保護的”。[ 9 ] 克拉維茨和奧利茨基引用了禧年yoveil)和sh'mitah作為戒律的例子旨在保護窮人的妥拉[ 2 ] 。

財富

約瑟夫·利夫希茨 (Joseph Lifshitz) 表示,“猶太傳統堅持認為,人類能夠而且應該對物質世界產生強大的影響。” [ 2 ]佩羅塔斷言,物質財富在塔納赫受到高度重視;希伯來人尋求它,上帝承諾如果他們遵守祂的誡命,就會祝福他們。[ 9 ]約瑟夫·弗朗西斯·凱利寫道,《聖經》作者將上帝描繪成使亞伯拉罕、以撒、雅各和所羅門等人獲得財富,而這種財富被認為是神聖恩惠的明顯標誌。凱利指出,《舊約》也堅持富人援助窮人。阿摩司等先知譴責富人壓迫窮人、壓榨有需要的人。總而言之,凱利寫道:“《舊約》認為財富是一件好事,但警告富人不要利用自己的地位來傷害窮人。富人有義務減輕窮人的痛苦。” [ 10 ]

塔納赫對財富和貧窮態度的演變

與一貫對貧窮的負面看法相反,克拉維茲和奧利茨基描述了隨著希伯來人從遊牧牧羊人轉變為農民並最終轉變為城市居民,他們對財富的接受態度迅速變化。他們斷言,塔納赫從亞伯拉罕開始的三個部分可以被視為代表猶太歷史上的三個時間段:荒野、土地和城市。 《塔納赫》中希伯來人首先被描述為遊牧牧羊人,然後是農民,最後是城市居民。

克拉維茲和奧利茨基斷言,在族長時代,在荒野中度過的歲月裡,財富似乎「是共同擁有的,富人和窮人之間沒有真正的區別」。然而,他們指出,隨著希伯來人從遊牧社會轉向農業經濟,個人財富的可能性出現了。他們引用了阿莫斯等早期先知的說法,他們認為自己是田園傳統的繼承人,並公開反對那些壓迫窮人的人。希臘化時期猶太社會向城市經濟的轉變加劇了圍繞貧困和財富的社會問題。克拉維茨和奧利茨基將拉比猶太教描述為“城市的猶太教”,而不是牧羊人或農民的猶太教。因此,拉比猶太教發現有必要滿足商業和商業的需求,包括籌集資金和保護資本投資的需求。作為此類調整的一個例子,克拉維茨和奧利茨基引用了希勒爾發明的p'rozbol ,這是一種法律虛構,旨在取消sh'mitah的要求。約瑟夫·利夫希茨 (Joseph Lifshitz) 表示,“猶太傳統堅持認為,人類能夠而且應該對物質世界產生強大的影響。” [ 2 ]

個人慈善公益

亞倫·萊文(Aaron Levine)評論說,雖然公共福利的概念是現代國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其歷史起源相對較新,可以追溯到 19 世紀末。萊文認為,福利國家的關鍵概念是,僅靠自願主義不足以滿足窮人和弱勢群體的需求,因此政府介入,通過制定保障最低生活水平和保護個人的計劃來補充私人努力。 。萊文指出,在猶太教中,這些原則可以追溯到塔木德時代(公元前300年至公元500年),並體現在猶太法(Halakah)中。萊文將猶太教的社會福利方法描述為「由私人和公共組成部分的雙重反貧窮體系」。[ 11 ]

有組織的公共慈善機構的出現

利夫什茨寫道,「猶太法律中的福利概念主要取決於妥拉的各種社會農業戒律」。他引用了誡命,要求將部分收成留給窮人。然而,他指出,儘管《妥拉》明確要求向窮人施捨,但除了與農業相關的規定外,很少有具體的誡命頒布慈善事業。[ 6 ] 利夫什茨推測,強制慈善的一般戒律與農業相關的規定相結合,可能足以為農業經濟中的窮人提供食物,但是,隨著猶太社會在希臘化社會中變得越來越城市化,窮人失去了以前的生命線與農業社會相關的戒律所規定的。由於城市貧民不再能夠進入田地,要求為他們留出一部分收成的戒律不再適合滿足他們的需要。這要求拉比們擴大慈善教義,不僅提供食物,也提​​供金錢和其他生存手段。其中一個例子就是將所有利潤的十分之一捐給慈善機構的習俗,以及向窮人徵收農業什一稅的模式。[ 6 ]

利夫希茨認為,從農業社會到城市社會的轉變使得慈善事業從個人的獨立行動轉變為以有組織的方式開展工作的團體的共同努力。猶太人的公共生活是以希臘化城邦為藍本的,公共官員中有公共慈善事業(gabbaim)的收集者和分配者。利夫希茨指出,儘管公共慈善事業的製度化與「慈善事業的個人和個體特徵」相競爭,但公共慈善事業的存在並沒有免除個人支持貧困者的個人義務。因此,儘管社區向其成員徵收福利稅,但這代表了最低水準的慈善捐贈,並不是為了取代或取代對朋友或親戚的個人慈善捐贈。[ 6 ]

慈善事業

朱利葉斯·羅森瓦爾德

慈善事業是猶太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許多著名的猶太人為慈善事業提供了大量捐款。[ 12 ] 德瑞克‧彭斯拉 (Derek Penslar)推測猶太社區的慈善傳統起源於十九世紀初。猶太社區領袖提供資金來培訓猶太青年從事農業和手工藝。[ 13 ]

零售業巨頭朱利葉斯·羅森沃爾德(Julius Rosenwald)捐贈了大量資金支持非裔美國人的教育。雅各·希夫提供資金幫助來自俄羅斯和歐洲的新猶太移民在美國定居。[ 14 ]馬文‧佩里 (Marvin Perry) 引用猶太銀行家奧托‧卡恩 (Otto Kahn) 的話來證明他的慈善事業是正當的:「我必須為我的財富贖罪」。[ 14 ]傑瑞·穆勒 (Jerry Muller) 認為,猶太人熱衷於慈善事業的部分原因是希望抵消那些不那麼富有的人可能感受到的怨恨情緒。[ 15 ]

在 1860 年代和 1870 年代,猶太復國主義者要求羅斯柴爾德家族為猶太人購買巴勒斯坦土地。[ 16 ] 詹姆斯·A·德·羅斯柴爾德 (James A. de Rothschild)出資建造了以色列議會大樓,作為送給以色列國的禮物[ 17 ],以色列最高法院大樓則由多蘿西·德·羅斯柴爾德(Dorothy de Rothschild)捐贈給以色列[ 18 ]羅斯柴爾德家族也向非猶太事業捐款,例如維也納天文台的天文台。[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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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tthew 22:37 —— 馬 太 福 音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