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對罪的看法

 

浪子

在基督教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和違反神聖律法的行為。[ 1 ]教義是基督教信仰的核心,因為它的基本信息是關於基督救贖[ 2 ]

Hamartiology是基督教神學的一個分支,研究罪,[ 3 ]將罪描述為透過蔑視上帝本人基督教聖經律法以及傷害他人而冒犯上帝的行為。 [ 4 ]基督教錯覺學與自然法道德神學基督教倫理等概念密切相關

在一些學者中,罪大多被理解為違反法律或違反不具約束力的哲學框架和基督教倫理觀點的契約,因此救贖往往被視為法律術語。其他基督教學者將罪理解為從根本上說是相關的——對基督教上帝的愛的喪失自愛的提升(在這個意義上是「肉慾」),正如奧古斯丁後來在與伯拉糾派的辯論中所提出的那樣[ 5 ]與罪的法律定義一樣,這個定義也影響了基督教對恩典和救贖的理解,因此從關係的角度來看它們。[ 6 ]

字源

Hamartiology(來自希臘語:ἁμαρτία,hamartia  “偏離人類或神聖的正直標準” [ 7 ]和 -λογια,-logia  “研究”)

聖經中

舊約

在基督教希臘舊約聖經中,第一次被用作名詞是在創世記第 4 章第 7 節,「罪伏在你的門口;它想要佔有你,但你必須統治它」[ 8 ]等待征服​ [ 10 ]

以賽亞書》宣告了罪的後果:「但你們的罪孽使你們與上帝隔絕;你們的罪孽使他向你們掩面,不肯聽從。因為你們的手沾滿了血,你們的手指沾滿了罪。[ 11 ]

原罪

老揚·勃魯蓋爾和彼得·保羅·魯本斯對亞當和夏娃 罪惡的描繪

原罪是基督教教義,認為人類透過出生繼承了被污染的本性和犯罪傾向。[ 12 ]神學家以多種方式描述了這種情況,認為它的範圍從微不足道的輕微缺陷,或犯罪傾向但沒有集體內疚,稱為“罪性”,到完全墮落或自動內疚。集體罪孽。[ 13 ]

基督徒相信,人類罪孽狀態的教義是由於亞當在伊甸園的叛逆而導致人類墮落的結果,即不服從善惡樹上的果子而犯下的罪[ 14 [ 15 ]

原罪的概念最早是在2世紀由愛任紐在他與某些二元論 諾斯底派的爭論中首次提到的。其他教父,如希波的奧古斯丁也發展了這一教義,[ 14 ]認為它是基於使徒保羅新約教導(羅馬書5:12-21哥林多前書15:22)和舊約詩篇的詩51:5[ 16 [ 17 [ 18 [ 19 [ 20 ] TertullianCyprianAmbroseAmbrosiaster認為,人類共有亞當的罪孽,並透過人類世代傳承下來。奧古斯丁對原罪的闡述在馬丁路德約翰加爾文新教改革者中很流行,他們將原罪等同於肉慾,並斷言原罪即使在洗禮之後仍然存在,並完全摧毀了自由。[ 14 ]被天主教會宣佈為異端的詹森主義運動也認為原罪破壞了意志自由[ 20 ]

錯覺學理解的重要分支,包括天主教、[ 21 ]長老會、[ 22 ]大陸改革宗、[ 23 ]和改革宗浸信會[ 24 ]都認同原罪教義,[ 25 ]他們相信保羅在羅馬書5 :12中擁護這教義–19河馬的奧古斯丁在西方基督教中普及並發展成為「遺傳罪」的概念。奧古斯丁教導說,上帝要求亞當和夏娃的所有後裔對亞當的叛逆罪負責,因此所有人都應該受到上帝的憤怒和譴責——除了他們個人犯下的任何實際罪行。[ 26 ]

相較之下,伯拉糾主義認為,人類作為道德「白板」(tabulae rasae)進入生活,對自己的道德本性負責。[ 27 [ 28 ]亞當和夏娃違背上帝而發生的墮落對人類的影響微乎其微,因為它建立了一個負面的道德先例。[ 29 [ 30 ]

第三種思路採取中間立場,斷言自從亞當墮落以來,亞當的罪就自然地影響了人類,使他們有與生俱來的反叛上帝的傾向(其中反叛是由個人選擇的,除了耶穌之外,所有人類都負有責任)天主教徒,瑪麗,會選擇或已經選擇放縱)。[ 31 ]這是東方基督教會的錯誤論立場,通常被稱為祖先罪而不是原罪,但有時在西方,尤其是改革宗,它被視為半伯拉糾主義

代代相傳的罪惡

聖經出埃及記 20 章 5 節談到世代相傳的罪,其中說「祖宗罪孽必歸到兒女,直到三四代」。[ 32 ]這個概念暗示著“未解決的問題代代相傳”,但“耶穌是束縛的打破者......[並且]他能夠打破這個詛咒的循環,但前提是我們想要他到。[ 32 ]神學家瑪麗蓮‧希基(Marilyn Hickey)解釋了這個概念,教導《帖撒羅尼迦後書》2:7提到「父親的罪和孩子的道路之間存在著看不見的、神秘的聯繫」;她舉了一個例子,如果「父親是騙子和小偷,他的孩子也容易做出同樣的行為」。[ 33 ]希基指出,“透過耶穌基督的力量,我們的家族血統中不需要再留下代代相傳的詛咒”,並說祈禱對於結束祖先罪惡的循環是有效的。[ 33 ]詹姆斯·奧沃拉格巴補充說,除了祈禱之外,經常參加教堂活動,包括定期接受聖禮,特別是聖餐,有助於將個人從世代罪惡中解救出來。[ 34 ]

部門

在基督教的一些分支中,有幾種明確的罪類型:

天主教觀點

托馬斯·阿奎那

阿奎那區分了不作為之罪和行為之罪[ 35 [ 36 [ 37 ]

托馬斯·阿奎那看待罪惡和罪惡的方式與後來的方法截然不同,尤其是 17 世紀道德神學的方法。他將罪惡和罪惡視為美德的對立面。他在《神學大全》第 Ia-IIae ( Prima secundae ) qq中討論了這個主題。 71–89。[ 38 ]

湯瑪斯在他對罪的定義之一中引用了希波的奧古斯丁對罪的描述,即「違背永恆法則的思想、言語和行為。」[ 39 ]

現在人的意誌有兩條規則:一是鄰近性和同質性,即。人類理性;另一個是第一條規則,即。永恆的法則,可以說是上帝的理性(準比率 Dei)。因此,奧古斯丁在罪的定義中包括了兩件事:一,與人類行為的實質有關,可以說,當他說言語、行為或慾望時,這就是罪的問題;另一個是關於邪惡的本質,當他說違背永恆的律法時,邪惡的本質可以說是罪惡的形式。 (STh I–II q.71 a.6)[ 40 ]

體認到人犯罪的可能性就等於承認他的人性、他對自己行為的控制與掌握。罪是朝著目標的行動,它是根據它所針對的對象來判斷的。罪的領域與德的領域是一樣的。主要包括三個領域:與神的關係、與自己的關係、與鄰居的關係。湯瑪斯區分了罪和小罪。大罪是指一個人不可挽回地破壞了他/她實現人生目標的原則。小罪是指他/她以某種無序的方式行事,但沒有破壞這項原則:

因此,無論是違背上帝的愛,例如褻瀆、偽證等,還是違背對鄰居的愛,例如謀殺、通姦等,它都是一種致命的罪:因此,這種罪是致命的他們的屬的原因。然而,有時,罪人的意志是指向某種包含某種不正當行為的事物,但它並不違背對上帝和鄰人的愛,例如閒話、過分的笑聲等等:而這種罪孽是可以輕罪的。 (STh I–II q.72 a.5)

根據阿奎那的說法,罪的嚴重性也取決於「行為者的某種傾向」(參見 STh I–II q. 18, aa. 4, 6)。罪,因其對象而變得微不足道,也可能變得致命。當一個人把他/她的最終幸福、他/她生命的最後終點(拉丁語finis ultimus)固定在小罪的對像上時,就會發生這種情況。當小罪被用作挑起大罪的一種方式時,它也成為致命的,例如,當某人利用空洞的談話或聊天來引誘某人犯通姦罪時。同樣,當他/她的邪惡行為沒有完全的道德能力時,即沒有經過理性的深思熟慮時,由於其對象而導致致命的罪,可能會因為行為人的傾向而變得微不足道。例如,當心中突然出現不信的情緒時,就會發生這種情況。 (參見 STh I–II q.72 a.5)。

罪的區別和嚴重性可以根據精神和肉體來辨別,甚至大罪的嚴重性也可能不同。肉慾、通姦或淫亂、暴食和貪婪之類的肉體罪孽,因為犯這些罪的人過度追求物質財富,這是嚴重的問題,所以都是大罪。他們可能會引起很多恥辱和罵名。但根據托馬斯的說法,諸如褻瀆上帝或叛教之類的精神罪惡是更大的邪惡,因為他們對上帝有更多的厭惡。它們是針對一個更大的目標。罪的正式的、本質的元素在它們中更處於中心位置。 (參見 STh I–II q.72 a.2)[ 35 [ 41 ]

根據《聖經大全》中罪的概念的另一種表述,罪的核心是“背離不變的善”,即上帝,以及“過度轉向可變的善”,即受造物。 (STh I–IIae q.87 a.4)這不能被理解為罪人在具體的犯罪行為中犯下了兩個單獨且獨立的行為。厭惡轉換構成單一有罪的行為。過度轉向受造物的根源是自愛,它表現為無序的慾望(cupiditas)和對上帝的反叛(superbia)。[ 42 ]

談到懶惰(拉丁語:acedia),托馬斯指出,每一項「本質上違背慈善精神的行為都是不可饒恕的罪過」。這種行為的後果是「精神生活的破壞,靈修生活是仁愛的結果,上帝藉此住在我們裡面」。凡人的罪總是在理性的同意下犯下的:「因為罪的完成是在理性的同意下的」。 (參見 STh II–IIae q.35 a.3) 小罪和大罪可以比喻為疾病和死亡。小罪會損害一個人的全面健康活動,而大罪則會破壞他/她的精神生活原則。[ 43 ]

天主教教義問答

天主教會的教理指出如下。

天主教教義區分個人罪(有時也稱為「實際罪」)和原罪。個人罪過要不是致命的,就是輕微的。

大罪是嚴重的罪過,罪人在完全知情和故意同意的情況下實施了這種行為。 (參閱《天主教教義問答》(§1857) 犯大罪的行為會破壞慈善事業,即基督徒心中的恩典詛咒

小罪是指不符合大罪條件的罪。犯小罪的行為並不會切斷罪人與神的恩典,因為罪人並沒有拒絕神。然而,小罪確實損害了罪人與上帝之間的關係,因此,必須透過和好聖事或領聖體聖事(在完成適當的懺悔之後)與上帝和好。

大罪和小罪都具有懲罰的雙重性質。它們會導致罪孽的發生,在犯了大罪的情況下會受到永恆的懲罰,在犯了小罪和大罪的情況下會受到暫時的懲罰。和解是上帝憐憫的行為,解決罪孽和對罪的永恆懲罰。煉獄和贖罪券解決了對罪的暫時懲罰和上帝正義的行使。

羅馬天主教教義也將罪視為雙重的:罪既是任何違反上帝律法的邪惡或不道德的行為,也是不可避免的後果,是因犯下罪惡行為而產生的狀態。罪可以而且確實使人與神和社會疏遠。因此,天主教會堅持與上帝和教會本身和解。

羅馬天主教對罪的看法最近有所擴展。天主教使徒監獄攝政吉安弗蘭科·吉羅蒂(Gianfranco Girotti )蒙席 曾表示,“已知的罪惡越來越多地表現為損害整個社會的行為”,[ 44 ]包括,例如:

  • “透過基因操縱[或實驗]對人性基本權利的某些侵犯,”
  • “藥物[濫用]會削弱心智並模糊智力,”
  • 環境污染
  • “墮胎與戀童癖”,以及
  • 貧富之間不斷擴大的社會經濟差異,「造成難以忍受的社會不公義」(累積過多的財富,造成貧窮)。此次修訂的目的是鼓勵懺悔或懺悔聖事

大罪是任何直接違背上帝的嚴重和故意的行為,常常與七宗罪混淆,即驕傲、嫉妒、憤怒、懶惰、貪婪、暴食和情慾。然而,它們並不相同。七宗罪之所以被稱為“致命”,是因為它們可能導致另一個人犯下其他罪。七宗罪中的某些形式(即由於熱愛食物而損害健康)可以構成嚴重問題,而其他形式則可能只是貪圖腐敗(即暴飲暴食)。

教會區分的另一組四、五罪是向天呼喊的罪謀殺雞姦、壓迫弱者和欺騙勞動者。[ 45 ]

東正教觀點

東正教提出了一種與天主教新教不同的罪觀,即罪主要被視為一種絕症精神疾病,而不是一種內疚狀態,一種扭曲整個人類和能量的自我延續的疾病那些具有人性的人固有的上帝形象,削弱了他們內在的神聖形象,迷惑了他們對世界本來面目的理解,並分散了一個人在與上帝的交流中實現其成為神化的自然潛力的注意力。

路德觀點

路德會中,罪分為兩類:[ 46 ]

就其後果而言,罪孽分為大罪和小罪。大罪是那些導致罪人死亡的罪。這個字涵蓋了所有非信徒的罪。對信徒來說,那些迫使聖靈離開人心、摧毀信仰的罪被稱為致命罪。小罪是指雖然本身應得永死,但信徒每天都會得到寬恕的罪。它們也被稱為軟弱之罪。他們不會將聖靈從心中趕走,也不會消滅信心。[ 46 ]

小罪是指軟弱的罪;它們僅限於信徒,並且不會扼殺信仰,因為它們不是故意的。它們本身就是真正的罪,該死,但基督徒透過信仰可以得到寬恕。大罪是殺死信心、將聖靈趕出心中的罪,因為沒有人可以在故意犯罪的同時又相信基督赦免他的罪。[ 47 ]

路德會的斯馬爾卡爾德文章教導說,背道基督教信仰可能是由於喪失信仰或陷入以大罪為特徵的生活方式:[ 48 ]

因此,有必要知道和教導,當聖人仍然有原罪並感到原罪,並且每天悔改並與之鬥爭時,碰巧陷入明顯的罪中,就像大衛陷入通姦、謀殺和褻瀆一樣,那麼信仰和聖靈就離開了他們[他們驅逐了信仰和聖靈]。因為聖靈不容許罪掌權、佔上風而得以完成,而是壓制它、限制它,使它不能為所欲為。但如果它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事,聖靈和信仰就[肯定]不存在。因為聖約翰說,約翰一書 3:9: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他也不能犯罪。然而,當同一位聖約翰說:1:8時,這也是真理:如果我們說我們無罪,我們就欺騙自己,真理不在我們裡面。[ 48 ]

路德宗神學家馬丁·開姆尼茨(Martin Chemnitz)對路德宗系統神學的發展做出了貢獻,他描述了什麼被認為是大罪[ 49 ]

因為聖經區分了罪,即在聖徒或重生的人中,有一些罪,他們不因此而被定罪,但同時保留信仰、聖靈、恩典和罪的赦免。 (羅 7:23-8:1;約壹 1:8-9;詩篇 32:1)。但聖經證明,還有一些其他的罪,在這些罪中,那些與神和好的人,當他們墮落時,就會失去信心、聖靈、神的恩典和永生,並使自己遭受神聖的憤怒和永恆的死亡,除非,再次,他們因信與神和好(羅馬書8:13;哥林多前書6:10;加拉太書5:21;弗5:5;歌羅西書3 :6;約翰一書3:6, 8;提摩太前書1:19; 2 每 1:9)。大罪和小罪之間的有用區別就是從這個基礎上得出的。[ 49 ]

關於良心的省察,開姆尼茨懇求路德教會的神職人員提醒信徒什麼罪是大罪(特別是七大罪)和小罪[ 49 ]

衛理公會的觀點

衛斯理-阿米念派衛理公會神學教導說,人類雖然生來就完全墮落,但由於先在的恩典而可以轉向上帝並行善。這種先在的恩典使人類確信重生的必要性(恩典的第一個工作),透過它他被稱義(赦免)和重生。[ 50 ]此後,故意犯罪就會失寵[ 50 ]當信徒完全成聖(恩典的第二工作)時,他/她的原罪就被洗淨了。[ 50 ]

衛理公會神學首先區分原罪和實際罪[ 51 ]

原罪是指敗壞我們本性並賦予我們犯罪傾向的罪。實際的罪是我們在得救之前每天所犯的罪,例如說謊、起誓、偷竊。[ 51 ]

它將罪進一步分類為(1)「罪本身」和(2)「非自願地違反已知或未知的神聖律法」(稱為軟弱)。[ 50 [ 52 ]真正的罪(或罪,正確地稱為罪)是那些自由和故意犯下的罪(可能導致一個人離經叛道[ 53 [ 50 [ 54 ]「罪孽,不恰當的稱呼」包括那些屬於「良性忽視、軟弱後果(健忘、缺乏知識等)」的罪孽。[ 50 ]在傳統的衛理公會神學中,軟弱不被歸類為罪孽,正如衛斯理所解釋的那樣,「如果您願意的話,您可以將這種過犯稱為罪孽:出於上述原因,我不這麼認為。[ 55 ]約翰‧威斯利 (John Wesley) 是這樣解釋此事的:[ 56 ]

嚴格來說,沒有什麼是罪,而是自願違反已知的上帝律法。因此,每一次自願違反愛的律法都是罪。如果我們說得正確的話,就沒有別的了。進一步拉緊問題只會為加爾文主義讓路。可能有一萬個徘徊的想法,和健忘的間歇,沒有任何違背愛的行為,儘管並非沒有違反亞當的律法。但加爾文主義者很樂意將這些混為一談。讓愛充滿你的心,這就夠了![ 56 ]

根據衛斯理-阿米念主義神學,如果一個人因罪而倒退,但後來又回歸上帝,他或她必須悔改並再次完全成聖。 [ 57 ]關於罪的懲罰,衛理公會神學教導:[ 58 ]

我們相信罪是故意違反上帝已知的律法,這種罪會使靈魂受到永恆的懲罰,除非透過悔改、認罪、恢復原狀並相信耶穌基督作為祂個人的救主而得到上帝的赦免。這包括所有的人,「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只讀記憶體。 3:23。 (箴 28:13,約翰福音 6:47;使徒行傳 16:31;羅馬書 6:23,約翰一書 1:9;約翰一書 3:4)。[ 58 ]

原罪

衛斯理-阿民念神學堅持正統基督教的原罪教義。拿撒勒人教會這樣解釋的:

「我們相信,原罪或墮落是亞當所有後裔本性的敗壞,因此每個人都遠離了最初的正義或我們始祖在被造時的純潔狀態,厭惡神,沒有靈性的生命,並且傾向於邪惡,並且我們進一步相信,原罪隨著重生者的新生命繼續存在,直到心靈被聖靈的洗禮完全淨化為止。[ 59 ]

這種原罪在得救後仍然存在,只能透過完全成聖(恩典的第二次工作或聖靈的洗禮)來消除。

「我們相信,完全的成聖是神的作為,在重生之後,使信徒擺脫原罪或墮落,並進入完全獻身於神的狀態,愛的聖潔順服得以完美。是由聖靈的洗禮或聖靈的充滿而產生的,並在一次經歷中理解內心的罪孽的潔淨和聖靈的常駐、內住的存在,賦予信徒生命和服務的能力。完全的奉獻,並且聖靈為這種恩典的工作和狀態作了見證。[ 59 ]

聖潔信徒因強調「相信整個成聖是在危機經驗中瞬間發生」而聞名。[ 60 ]

實際的罪過

罪的定義對衛理公會,尤其是聖潔運動的教會來說是至關重要的教義。理查德·S·泰勒(Richard S. Taylor)解釋說:「基督教神學中的許多錯誤,也許是大多數錯誤,最終都可以追溯到對罪的錯誤概念。因為某人對罪的觀念有點不合時宜,所以他的整個推理傾向是錯誤的。[ 61 ]

衛斯理聖潔運動作為更廣泛的衛理公會傳統的一部分,強烈堅持約翰衛斯理對罪的定義:

「嚴格來說,沒有什麼是罪,而是自願違背已知的上帝律法。因此,每一次自願違反愛的律法都是罪;如果我們正確地說,沒有其他的事。進一步強調這個問題只是為了讓事情變得更加嚴重。就足夠了![ 56 ]

拿撒勒人教會罪定義為:

「我們相信,實際的或個人的罪是一個有道德責任的人自願違反上帝已知的律法。因此,不要將其與非自願和不可避免的缺點、軟弱、故障、錯誤、失敗或其他偏離行為混淆。 」[ 59 ]

衛理公會,包括衛斯理聖潔運動,強調擺脫所有罪惡的可能性,以及實際犯罪的自願性質。正如查爾斯·尤因·布朗(Charles Ewing Brown)所解釋的那樣,“當今世界上的每個罪人或多或少都清楚地知道自己做錯了。” [ 62 ] H.奧頓·威利(H. Orton Wiley)是過去 100 年來最重要的聖潔神學家,他解釋說,在定義罪時,“服從或不服從的權力是一個基本要素。” [ 63 ]根據拿撒勒教會的創始人、衛理公會神職人員菲尼亞斯·布雷西(Phineas Bresee) 的說法,「未能區分罪和軟弱,過分強調罪,並有阻止熱心尋求者繼續追求完全拯救形式的傾向。[ 64 ]衛斯理-阿民念神學的傳統觀點是,完全的無知消除了犯罪的可能性。[ 65 ]正如衛理公會主教弗朗西斯·阿斯伯里(Francis Asbury)所解釋的:“違法者必須了解法律並故意實施違法者的行為,法律是神性的抄本。” [ 66 ]

正是基於對實際罪惡的這種理解,衛斯理聖潔運動強調了不犯罪生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正如威爾斯聖潔運動的衛理公會領袖之一約翰·艾倫·伍德(John Allen Wood)在他的著作《完美的愛》中所解釋的那樣:「最低級的基督徒不犯罪,也不被定罪。[ 67 ]這使得上帝的教會創始人 DS Warner得出結論:“據我所知,聖潔的作家和教師一致認為無罪的生活是重生的真正考驗和聖經標準。” [ 68 ]

東方基督教觀點

迦克墩東正教和(非迦克墩東正教都使用「罪」來指人類墮落的狀況和個人的罪惡行為。在許多方面,東正教基督教對罪的看法與猶太教相似,儘管兩種形式的東正教都沒有對罪的「等級」進行正式區分。

東方天主教會的神學和靈性與東正教和東正教的來源相同,往往不遵守拉丁教會所教導的羅馬天主教對罪和小罪的區分。然而,像東正教一樣,東方天主教會確實區分了嚴重到足以阻止一個人參加聖餐的罪孽(並且必須在再次領受之前懺悔和那些沒有嚴重到這樣做的罪孽。在這方面,東方傳統與西方傳統相似,但東方教會並不認為在這種狀態下死亡就自動意味著被詛咒到「地獄」。[需要引用]

耶和華見證人

耶和華見證人相信罪是遺傳性的,就像疾病一樣,從亞當和夏娃開始,人類一代一代地遺傳下去,見證人相信他們是真實的歷史人物。[ 69 ]他們相信這一切始於魔鬼,然後人類想要自己決定什麼是好是壞。他們相信就在那一刻他們失去了完美並開始死亡。耶和華見證人認為人類靈魂,因此當一個人因罪而死亡時,他們相信他的靈魂也會死亡。[ 69 ]他們相信耶穌是唯一一個生前無罪、死後無罪的人。[ 70 ]

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

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的成員相信,個人只對他們個人所犯的罪負責。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在其信條中教導說:“我們相信人類會因自己的罪孽而受到懲罰,而不是因亞當的過犯而受到懲罰。” [ 71 ]後期聖徒也相信罪是亞當和夏娃墮落的結果,所有的罪都源自於撒但。他們也認為,「小孩子」(指8歲以下的人,或「承擔責任的年齡」)雖然有犯罪的能力,但無需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他們的罪孽已被耶穌基督的贖罪所掩蓋。 。[ 72 [ 73 ]

贖罪

在基督教中,人們普遍認為耶穌的死是一種犧牲,可以減輕信徒的罪負擔。然而,這條戒律的實際意義卻存在廣泛爭議。一些教會的傳統教義可以追溯到古代希伯來信仰中的 血祭贖罪觀念。

基督教神學家對贖罪提出了不同的解釋:

參見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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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創 4:7參。 1 隻寵物 5:8
  10.  綜合:國家文學比較委員會公告/Comitetul Naşional pentru Literatură Comparată,Institutul de Istorie şi Teorie Literară“G. Călinescu”。 – 2002 年「罪被擬人化為(一種動物?),它「蹲伏」在該隱的門口(創世記 4:7)。正如格哈德·馮·拉德(創世記,105 )所說,“將罪與躺臥的猛獸進行比較門前很奇怪,因為是純粹的裝飾用途”
  11.  以賽亞書 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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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tthew 22:37 —— 馬 太 福 音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