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與福音

 

律法與福音——上帝的律法耶穌基督福音——之間的關係是路德宗改革宗神學的一個主要主題。在這些新教傳統中,法律教義要求服從上帝的道德意志,而福音教義根據主耶穌基督的位格和工作許諾赦免,兩者之間的區別是至關重要的。牧師們將其用作聖經解釋的解釋學原則以及講道(講道內容)和教牧關懷的指導原則。它涉及新約基督教神學對舊約(包括傳統猶太法或哈拉卡取代

其他基督教團體也對這個問題有自己的看法,或者更普遍地對舊約有看法,儘管這個問題通常不像路德宗改革宗傳統那樣受到激烈的爭論或嚴格的定義。

有時,這個問題會在“律法恩典”、“與恩典”、“精神與文字”、“死亡/定罪的事工(διακονíα'diakonia')”和“聖靈/公義的事工”等標題下進行討論。[ 1 ]

路德觀點

馬丁路德與路德宗神學家

路德會將摩西律法分為三個部分:(1)道德法,(2)民法,(3)禮儀法。[ 2 ]雖然民法(統治以色列)適用於神權政治,禮儀法(規定猶太人的儀式)適用於耶穌到來之前,但十誡中包含的道德法仍然有效今天對於基督徒來說。[ 2 ]

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 1483-1546)首先對法律與福音區別的具體闡述引起了基督教會的注意,並在《聖經申辯》第 4 條中將其作為福音派路德宗聖經解釋和解釋基礎。關於基督的應許,即,無論是當[在舊約中] ]它應許基督會來,並為了他的緣故,提供罪孽的赦免、稱義和永生,或者,在福音[新約]中,基督自己,自從他出現以來,就應許了罪孽得赦、稱義和永生」。[ 3 ]協和公式第五條中同樣確認了這一區別,其中規定:「我們相信、教導並承認,教會應以極大的努力維持律法與福音之間的區別…」[ 4 ]

馬丁路德寫道:“因此,誰精通區分律法和福音的藝術,誰就將他置於首位,並稱他為聖經博士。” [ 5 ]在整個路德正統時代(1580-1713),這一解釋學學科被路德神學家認為是基礎性的和重要的。

這種區別是帕特里克·漢密爾頓 (Patrick Hamilton ) 在帕特里克的地方(1528)中的第一篇文章[ 6 ]

卡爾·費迪南德·威廉·瓦爾特(Carl Ferdinand Wilhelm Walther ,1811-1887 年),密蘇裡州路德教會首任(和第三任)主席,在聖路易斯康考迪亞神學院的晚間講座中重新燃起了對這種神學技能的興趣和關注(1884-1885 年) 。[ 7 ]

協和之書

協和公式第六條的法律中區分了三種用途或目的。它指出:“法律被授予男人有三個原因…”

  1. “從而可以對狂野、不聽話的人保持外在的紀律[並且可以像用某些柵欄一樣限制狂野和頑固的人]”
  2. 使“人們由此認識到自己的罪孽”
  3. 「在他們重生之後......他們可能......有一個固定的規則,根據這個規則他們可以調節和指導他們的整個生活」[ 8 ]

主要的關注是堅持認為,在基督徒透過福音被聖靈重生後,律法應該繼續被使用,以對抗約翰內斯·阿格里科拉的教義,他教導重生的基督徒不再需要律法。 」[ 8 [ 9 ] 認信路德宗教導說,律法不能用來否認福音,福音也不能用來否認上帝律法

該法的 三個用途是:

  1. 遏制-透過對懲罰的恐懼,律法限制了基督徒和非基督徒的罪性。這並不能阻止罪,因為當內心想做錯事時,罪就已經犯了,但它確實阻止了罪的公開爆發,而罪會造成進一步的損害。
  2. 鏡子-律法完美地反映了上帝創造人類心靈和生命的樣子。它表明,任何將自己的生活與上帝對完美的要求進行比較的人,他/她都是有罪的。
  3. 指引-僅適用於基督徒的法律的使用。律法成為信徒的幫助者。信徒的新自我在基督裡的寬恕和公義的福音真理的力量下,熱切地渴望活出討三一神的喜悅的生活。[ 11 [ 12 ]

改革宗觀點

律法與福音,c。 1529 年,路德會老盧卡斯·克拉納赫 (Lucas Cranach the Elder)創作。樹的左邊代表律法,右邊代表恩典。

律法與福音之間的區別是改革宗神學的標準表述,儘管近年來有些人將其描述為路德宗的獨特特徵。[ 13 ] 撒迦利亞·烏爾西努斯(Zacharias Ursinus)在他對《海德堡要理問答》的評論中尖銳地將律法和福音區分為“聖經的主要和一般部分” [ 14 ]路易斯·伯克霍夫(Louis Berkhof)稱律法和福音為“神話語的兩個部分,作為恩典的手段”,因為律法和福音都存在於兩部約中。[ 15 ]

宗教改革家約翰‧加爾文在 1536 年出版的《基督教要義》一書中區分了律法的三種用途。加爾文寫道:「為了讓整個問題更清楚,讓我們簡單回顧一下所謂的『道德法』的功能和用途。現在,據我了解,它由三個部分組成。

  1. 「雖然它顯示了神的公義……,但它警告、告知、定罪並最終譴責每個人自己的不公」(2.7.6)。
  2. 它的功能是「透過害怕懲罰來限制某些不關心正義和正確的人,除非聽到法律中的可怕威脅」(2.7.10)。
  3. 「它告誡信徒並敦促他們行善」(2.7.12-13)。

方案與Concord 公式相同,只是交換了第一個和第二個用途。

在後來的改革宗經院哲學中,順序與路德宗相同。這三種用途稱為:

  1. usus politicus sive Civilis,即政治或民事用途,是對罪的限制,與救贖的工作不同。它是神對非信徒和信徒普遍啟示普遍恩典的一部分。
  2. usus elenticus sive paedagogicus,即面對罪並將我們引向基督的科學或教學用途。
  3. usus didacticus sivenormativus,說教用途,專為信徒而用,教導正義之道。[ 16 ]

海德堡要理問答在解釋律法的第三種用途時教導說,十誡中所包含的道德律對基督徒具有約束力,並且它指導基督徒如何在生活中侍奉上帝,感謝上帝在救贖人類時所展現的恩典。[ 17 ]約翰‧加爾文認為律法的第三種用途是其主要用途。[ 17 ]

路德宗和改革宗的區別

經院路德宗和改革宗神學家的主要分歧在於法律的第三種用途對信徒的作用方式。改革宗強調第三種用途(tertius usus legals),因為救贖者被期望有善行。一些路德教徒在這裡看到了行為稱義的危險,並認為第三次用途應該總是讓信徒回到第二次用途並再次歸向基督,而不是成為最終的規範。[ 16 ]

此外,有些人認為,法律的第三種用法根本不是路德的著作,而是來自菲利普‧梅蘭希頓 (Philip Melanchthon)的著作。儘管一些路德教徒拒絕接受這種觀點,[ 18 ]但它引起了其他人對法律「第三次用途」的有效性的完全質疑。例如,保羅·阿爾托斯在他關於法律和福音的論文中寫道:「聖靈的[道德]指導意味著上帝的具體命令不能從書面文件中讀出,這是一種繼承的法律方案。我必須重新學習每一個因為上帝對我的命令對每個人都有特殊的性質:上帝以一種特定的方式命令我(和每個人),與他命令別人的方式不同......上帝對人類目前要求的知識的活潑和精神特徵絕不能被規章制度所破壞。[ 19 ]這些神學家認為,第三種用法會導致或鼓勵某種形式的律法主義,並且可能是對唯獨信仰的含蓄否定。相反,改革宗基督徒有時認為一些現代路德教徒的這種雙重用途計劃會導致某種形式的反律法主義[需要引用]

有些人認為,「對路德來說,法律的教學用途是主要的,而對加爾文來說,第三種或說教用途是主要的;然而(歷史上)路德宗和改革宗傳統都維持三重概念化。[ 18 ]

衛理公會觀點

約翰衛斯理告誡衛理公會傳教士要強調律法和福音:[ 20 ]

毫無疑問,兩者都應該輪流宣揚。是的,同時兩者,或兩者合而為一。所有有條件的承諾都是這種情況的例子。它們是律法和福音的混合體。根據這個模型,我應該建議每一位傳道人不斷地傳講律法——律法是嫁接在福音精神上、受到福音精神的調和、並被福音精神所激發的。我建議他聲明解釋,並執行上帝的每一條命令。但同時,在每一次講道中宣告(越明確越好),對基督徒最堅定、最偉大的命令是「相信主耶穌基督」:基督是一切的一切,是我們的智慧、公義、成聖和贖回;所有的生命、愛、力量都來自於他,並且透過信仰白白地賜給我們。人們將會發現,這樣宣講的律法既能啟發靈魂,又能增強靈魂;它既滋養又教導;它是信徒靈魂的嚮導、「食物、藥物和住宿」。[ 20 ]

衛理公會區分禮儀法和道德法,即授予摩西的十誡。 [ 21 ]在衛理公會基督教中,道德律是“宇宙的基本本體論原則”,並且“紮根於永恆”,“由上帝的手指刻在人心上”。[ 21 ]與路德會的教義相反,衛理公會在深刻的意義上將律法和福音結合在一起:「律法是恩典,透過它我們發現了生命的好消息。」。[ 21 ]衛理公會傳統之父約翰衛斯理教導說:[ 21 ]

……律法和福音之間根本沒有矛盾; ……沒有必要為了建立福音而廢除律法。事實上,它們都沒有取代另一個,但它們完全一致。是的,同樣的話語,從不同的角度來看,都是律法和福音的一部分。如果它們被視為誡命,那麼它們就是律法的一部分:如果它們被視為應許,那麼它們就是福音的一部分。因此,“你要盡心愛主上帝”,當被視為一條誡命時,就是律法的一個分支;當被視為應許時,它是福音的重要組成部分——福音只不過是透過應許提出的律法命令。因此,從福音的角度來看,精神的貧窮、心靈的純潔,以及上帝神聖律法中所吩咐的一切,都與許多偉大而寶貴的應許一樣。因此,律法與福音之間存在著最密切的聯繫。一方面,律法不斷為我們讓路,並為我們指明福音;另一方面,律法不斷地為我們讓路,為我們指明福音。另一方面,福音不斷引導我們更準確地履行律法……我們也可以進一步觀察到,聖經中的每一條命令都只是一個涵蓋的應許。 (講道 25,「登山寶訓,V」II,2,3)[ 21 ]

命令性和指示性

舊約[ 22 ]新約[ 23 ]中某些反覆出現的語法模式涉及命令式指示性 謂詞的順序,這些語法模式神學家視為法律與福音之間關係的核心。丹尼爾·笛福在他的《魯賓遜漂流記》的第二部也是最後一部續集《嚴肅的反思》(1720)中討論了三對這樣的謂詞:“隱忍並生活”,“做並生活”,“相信與生活”。根據笛福的說法,第一個是與亞當在天堂建立的,第二個是與以色列人一起建立的律法,第三個是耶穌基督的福音[ 24 ]

然而,路德將所有命令視為法律,甚至是相信福音的命令。他在《意志的束縛》寫道:

「這些命令的存在不是為了表明我們的道德能力,而是為了表明我們的無能。這包括上帝命令世界各地的所有人悔改並相信福音,如果沒有聖靈的超自然工作將我們團結起來,這是不可能的意志行為。 149

參見

筆記

  1.  2 科。 3:6-9
  2.  「舊約律法」威斯康辛州福音路德會會議。 2015 年 3 月 9 日。檢索日期:2024 年12 月 1 日
  3.  F. Bente 和 WHT Dau,編輯。和反式。 Triglot Concordia:福音路德會的象徵性書籍,(聖路易斯: Concordia 出版社,1921 年),《道歉 IV (II).5》,第 14 頁。 135
  4.  Triglot Concordia,FC Epitome V,(II).1,p。 503ff
  5.  馬丁路德 (Martin Luther),馬丁路德博士 (Dr. Martin Luthers Sämmtliche Schriften),聖路易斯編輯。 (聖路易斯:康科迪亞出版社,ND),卷。 9 上校802.
  6. “帕特里克廣場(1528)”宗教改革。檢索日期:2023 年 5 月 17 日
  7.  法律與福音之間的正確區別:39 晚間講座,WHT Dau tr.,1897 年。
  8.  Triglot Concordia,Concord 公式,摘要 VI.1
  9.  F. Bente,《福音路德會象徵書籍的歷史介紹》,第十七章:反律主義爭議,(密蘇裡州聖路易斯:CPH,1921),161–172,參見。 p。 169.
  10.  Bichholz, Jon D. “耶穌取消了你的債務!” (PDF)。威斯康辛州路德教會神學院。原始內容(PDF)存檔於 2011-09-20 。檢索日期:2015 年1 月 31 日我們在將神的話語分為律法和福音時遵循一個平行的原則。律法(例如,“神恨惡罪人”,詩篇5:5)不能用來否認福音(“神愛罪人,”約翰福音3:16),福音也不能用來否認律法。律法章節教導律法,福音章節教導福音。  {{cite web}}外部連結|quote=幫助
  11. “法律的運用”WELS 專題問答威斯康辛州福音路德會會議存檔於2008年4月1日。檢索日期:2015 年1 月 29 日
  12. “法律的第三次運用” . WELS 專題問答威斯康辛州福音路德會會議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年1月2日。檢索日期:2015 年1 月 29 日
  13.  邁克爾霍頓 (2010)。「改革宗信仰與實踐中法律與福音的區別」現代宗教改革19(5)12-14 2012 年11 月 19 日檢索
  14.  撒迦利亞烏爾西努斯 (1888)。Zacharias Ursinus 博士對海德堡教義問答的評論(第四版)。榆樹街印刷公司 p。 2.
  15.  路易斯·伯克霍夫(1979)。系統神學。密西根州大急流城:Eerdmans。 p。 612.
  16.  理查德·穆勒 (Richard A.) (2006)。拉丁文和希臘文神學術語辭典:主要取自新教經院神學(第一版)。貝克書屋。320–321頁  978-0801020643
  17.  「舊約和新約中的上帝律法」東正教長老教會。 2018年。檢索日期:2018 年6 月 1 日
  18.  “法律的第三種運用”www.presenttruthmag.com。卷。 7.檢索日期:2023 年 5 月 17 日
  19.  Paul Althaus,神聖命令,第 43, 45 頁
  20.  「衛斯理理論傳講律法和福音」。苗床。 2016 年 8 月 25 日。
  21.  代頓,Donald W. (1991)。「衛斯理傳統中的律法與福音」(PDF)恩典神學雜誌12(2):233-243
  22.  威廉·P·布朗 (2004-01-01)。十誡:忠誠的互惠。威斯敏斯特約翰諾克斯出版社。133–144頁  978-0-664-22323-6
  23.  鄧恩,詹姆斯·DG (2006-05-17)。使徒保羅的神學。嗯。 B.Eerdmans 出版社。626–631頁  978-0-8028-4423-1
  24.  魯賓遜漂流記一生的嚴肅反思和令人驚奇的冒險:帶著他對天使世界的願景。丹尼爾·笛福. 172x。第169頁

進一步閱讀

路德會

  • 阿爾托斯、保羅.神聖的命令:律法與福音的新視野。跨。富蘭克林謝爾曼.費城:堡壘出版社,1966 年。
  • Bente, F. 與 Dau, WHT,編。和反式。Triglot Concordia:福音路德會的象徵書籍。聖路易:康科迪亞出版社,1921 年
  • 埃勒特,維爾納。律法與福音。跨。愛德華·H·施羅德。費城:堡壘出版社,1967 年。
  • 瓦爾特. CFW法律與福音之間的正確區別。密蘇裡州聖路易斯:康科迪亞出版社。 1986年。

改革宗

  • Bahnsen, Greg L. 《基督教倫理學中的神論》。 SL:聖約媒體出版社,2002 年。
  • 巴特、卡爾.社區、國家與教會中的「福音與法律」:三篇論文。威爾‧赫伯格,編輯。紐約:Doubleday Anchor Books,1960。
  • 加爾文、約翰. “所頒布的律法,不是為了保留人民本身,而是為了在基督降臨之前保持基督救贖的希望”,《基督教要義》,Bk 2,第 7 節
  • 克拉克,R.斯科特。 「保留律法福音的區別」[2]
  • 岡德里,史丹利N.,編輯。關於律法和福音的五種觀點。密西根州大急流城:Zondervan,1996 年。
  • 霍頓,邁克爾·S.《加爾文論法律與福音》,加州威斯敏斯特神學院[3]
  • 莫瑞、約翰.行為原則:聖經道德的各個面向。密西根州大急流城:Eerdmans,1957。

路德宗與改革宗的對話

  • 萊恩鮑,喬納森。上帝的兩個字:路德會和改革宗傳統中的律法和福音。密西根州大急流城:Eerdmans,2018。

路德會

改革宗(加爾文派)

衛理公會(衛斯理-阿米念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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