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亞七定律

 

彩虹是諾亞德主義的非官方象徵,讓人想起創世紀洪水敘事,其中洪水過後,諾亞出現了一條彩虹;它代表了上帝對諾亞的承諾,即不再讓洪水淹沒地球並毀滅所有生命[ 1 ]

猶太教中,諾亞七定律希伯來文שבע מצוות בנй נח , Sheva Mitzvot B'nei Noach),也稱為諾亞定律[ 6 ]諾亞定律[ 8 ](源自希伯來文「諾亞」的發音) ),是一套普遍的道德法則,根據《塔木德》,這些法則是上帝作為與諾亞和「諾亞之子」(即全人類)立下的契約而賦予的。[ 12 ]

諾亞七定律包括禁止崇拜偶像咒罵上帝謀殺通姦性不道德偷竊吃活體動物的肉,以及建立法庭的義務。[ 15 ]

根據猶太法律,非猶太人(外邦人)沒有義務皈依猶太教,但他們必須遵守諾亞七定律,才能確保在未來世界(奧蘭哈巴中佔有一席之地,即最後的世界。[ 19 ]選擇遵循諾亞七定律的非猶太人被視為「正義的外邦人」(希伯來文חסדй אומות העולםChassddei Umot ha-Olam:「世界上虔誠的人」)。[ 20 ]

清單

巴比倫塔木德 公會56a-b 與Tosefta Avodah Zarah 9:4, [ 21 ]傳統上所列舉的諾亞德七項法律如下:[ 22 [ 23 ]

  1. 崇拜偶像[ 24 ]
  2. 不是為了詛咒上帝
  3. 殺人[ 25 ]
  4. 不犯姦淫性不道德行為。[ 26 ]
  5. 不是為了偷竊[ 27 ]
  6. 不吃從活體動物身上撕下來的肉[ 28 ]
  7. 建立法院[ 29 ]

根據《塔木德》,七大律法首先被授予亞當,隨後又被授予諾亞。[ 31 ]坦奈阿摩拉的拉比聖人公元一至六世紀)對於最初授予亞當的諾亞德律法的確切數量存在分歧。[ 3 [ 7 [ 9 ]七項法律中有六項是《創世記》中的段落中解經而來的,[ 33 ]其中第七項是法院的設立。[ 7 [ 9 ]諾亞七部法律的最早完整拉比版本可以在《托塞夫塔》中找到[ 3 [ 34 [ 35 ]

諾亞的兒子們有七誡:

  1. 關於裁決dinim )
  2. 關於偶像崇拜(avodah zarah
  3. 關於褻瀆(qilelat ha-Shem
  4. 關於性不道德(gilui arayot
  5. 關於流血(shefikhut damim
  6. 關於搶劫(gezel
  7. 關於從活體動物身上撕下的肢體(ever min ha-hay

起源

聖經來源

根據創世記洪水的敘述,由於地球上的暴力腐敗,一場洪水覆蓋了整個世界,殺死了除了諾亞、他的妻子、他的兒子、他們的妻子以及方舟上的動物之外的所有地表生物。根據聖經的敘述,所有現代人類都是諾亞的後裔,因此諾亞法則這個名字指的是適用於全人類的法律。[ 3 ]洪水過後,上帝與諾亞立約,並提出了創世記 9:4-6 所寫的以下警告:[ 36 ]

  • 活物的肉:然而,帶著血的肉,你們不可吃。(9:4)
  • 謀殺和法庭:此外,我會要求你流血,因為[奪取]你的生命,我會要求[甚至]從任何野生動物身上流血。我也向人類要求每個人的兄弟都有人類的血統。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流;因為他照神的形象造了人。(9:5-6)

禧年書

《禧年書》一般可追溯到公元前 1 世紀,[ 3 [ 37 ]可能在第 7 章 20-25 節中包含了一個截然不同的六誡清單:[ 3 ] (1) 遵守公義; (2) 遮蓋肉體的羞恥; (3) 祝福其創造者; (四)孝敬父母; (5)愛人如己; (6) 謹防淫亂、不潔和一切罪孽。[ 38 ]

現代分析

拉比

基於這個原因,你會發現諾亞律法和摩西律法,雖然在細節問題上有所不同,正如我們將看到的,但在來自給予者的一般問題上是一致的。他們都是同時存在的。雖然以色列存在摩西律法,但所有其他國家都有諾亞律法,差異是由於地理多樣性,巴勒斯坦(即“以色列以色列”)與其他土地不同,以及民族多樣性,由於血統差異毫無疑問,其他國家透過諾亞律法獲得了人類的幸福,因為它是神聖的;儘管他們無法達到以色列透過《妥拉》獲得的同樣程度的幸福的法則,儘管存在差異,但每一種法則都引導著遵循它的人們獲得人類的幸福

由拉比什洛莫·約瑟夫·澤文(Shlomo Yosef Zevin )編輯的塔木德百科全書》指出,在《妥拉》頒布之後,猶太人就不再屬於諾亞之子的範疇。邁蒙尼德(Mishneh TorahHilkhot M'lakhim 9:1)指出,七誡也是《妥拉》的一部分,而巴比倫塔木德Sanhedrin 59a,另見Tosafot ad.loc.)指出,猶太人在所有事情上都有義務:外邦人有義務這樣做,儘管在細節上存在一些差異。[ 9 ]根據《塔木德百科全書》,大多數中世紀猶太權威認為所有七誡都是賜給亞當的,儘管邁蒙尼德(Mishneh TorahHilkhot M'lakhim 9:1)認為飲食法是賜給諾亞的。[ 9 ]

梅納赫姆·孟德爾·施尼爾森(Menachem Mendel Schneerson),即盧巴維徹·雷貝(Lubavitcher Rebbe),多次出版並談論了諾亞七定律。根據施尼爾森的觀點,基於對邁蒙尼德的《希爾克霍特·馬拉希姆》、《塔木德》和《希伯來聖經》的詳細閱讀,最初授予諾亞的七條律法是透過西乃山的摩西再次頒布的,而且完全是透過頒布托拉(Torah)表明七項法律的當前效力。[ 39 ]隨著《妥拉》的頒布而發生的變化是,現在猶太人有責任帶領世界其他地區履行諾亞七定律。[ 40 ]

學術和世俗

根據蒙特克萊爾州立大學哲學和宗教研究教授邁克爾·S·科根 (Michael S. Kogan) 的說法,《托拉》中並未明確提及諾亞七定律,而是由2 世紀的拉比從《創世記》中解釋性地推論出來,[ 41 ]書中寫道他們在托塞夫塔。[ 41 ]

耶路撒冷希伯來大學中東研究伊斯蘭研究教授 Adam J. Silverstein 表示,猶太神學家開始重新思考中世紀時期諾亞七定律的相關性和適用性主要是由於當時不穩定的生活條件。伊斯蘭世界下的猶太人民(參見猶太教與基督教的關係猶太教與伊斯蘭教的關係),因為基督徒穆斯林都承認族長亞伯拉罕是亞伯拉罕傳統的統一人物,以及上帝的一神論概念。[ 42 ]西爾弗斯坦指出,猶太神學逐漸包含了一些概念和框架,這些概念和框架將允許某些類型的非猶太人因「諾阿德法」而被視為正義並值得在來世獲得生命。他認為有兩部《妥拉》:一部是針對猶太人的,另一部是針對外邦人「諾亞的孩子」的。雖然從理論上講,諾亞律法應該是普遍適用的,但它禁止褻瀆和偶像崇拜,這意味著在實踐中它只真正適用於非偶像崇拜的有神論者。因此,猶太人在討論這個概念時通常會考慮基督徒和/或穆斯林。[ 42 ]

多倫多大學猶太神學倫理學教授大衛·諾瓦克(David Novak)提出了一系列關於諾亞七定律起源的理論,包括希伯來聖經本身、赫梯律法馬加比時期羅馬時期[ 43 ]關於現代諾亞德運動,他譴責說,如果猶太人告訴外邦人該做什麼,那就是帝國主義的一種形式。[ 44 ]

猶太教

塔木德

根據《塔木德》,諾亞德律法適用於全人類。[ 3 [ 9 [ 30 ]在猶太教中, B'nei Noach希伯來文בנй נח,「諾亞之子」)[ 18 ]一詞指的是全人類。[ 9 ]《塔木德》也指出:所有國家的正義人民在未來的世界中佔有一席之地[ 45 ]任何按照這些律法生活的非猶太人都被視為外邦人中的義人之一。[ 30 ]根據《塔木德》,七大律法首先被授予亞當,隨後又被授予諾亞[ 2 [ 3 [ 9 [ 30 ]七部法律中有六部是從《創世記》中的段落中解經而來的,2 ] 7 ] 9 ] 30 ]其中第七部是法院的設立。[ 2 [ 7 [ 9 [ 30 ]

塔木德聖人在諾亞德法中擴展了普遍道德的概念,並在塔木德和托塞夫塔列出的七部法律之外添加了其他幾部法律,這些法律歸因於不同的拉比,[ 2 [ 3 [ 7 [ 9 ],例如禁止亂倫虐待動物不同物種的動物配對、不同種類的樹木嫁接、閹割去雄同性戀雞姦巫術等等,[ 2 [ 3 [ 7 [ 9 [ 30 [ 46 [ 47 ]一些聖人,如烏拉,甚至列出了 30 條法律。[ 2 [ 3 [ 7 [ 48 ]《塔木德》擴大了七項法律的範圍,涵蓋了613 項戒律中的約 100 項。[ 49 ]

懲罰

實際上,猶太法律很難適用死刑。[ 50 ]沒有紀錄顯示外邦人因違反諾亞德七條法律而被處死。[ 43 ]《塔木德》中記錄的一些死刑類別被記錄為從未執行過。據認為,拉比們對這些問題進行了討論,以期迎接即將到來的彌賽亞時代[ 50 ]

根據公會 56a,對於被判死刑的諾亞德,唯一批准的處決方法是斬首,[ 51 ]被認為是最輕的死刑之一。[ 52 ]其他消息來源稱,如果他與猶太未婚女子發生性關係,則應以石刑處決;如果猶太女子已完成結婚儀式,但尚未圓房,則應以勒死方式處決。在猶太法律中,唯一可判處死刑的褻瀆形式是褻瀆不可言喻的聖名利 24:16)。[ 53 ]一些塔木德拉比認為,只有那些猶太人會被處決的罪行才禁止外邦人這樣做。[ 54 ]塔木德拉比討論哪些罪行和次級罪行是死刑,哪些只是被禁止。[ 55 ]

邁蒙尼德指出,任何不接受七項法律的人都將被處決,因為上帝強迫世界遵守這些法律。[ 56 ]對於其他禁令,例如嫁接樹木和獸交,他認為諾亞的兒子不應被處決。[ 57 ]邁蒙尼德增加了早期猶太資料中所缺乏的普世主義。[ 49 ] : 18 《塔木德》與邁蒙尼德的不同之處在於,它認為猶太當局可以對生活在猶太國家內的非猶太人執行七項法律。[ 49 ] : 18  納赫曼尼德不同意邁蒙尼德的推理。他將執行七項法律的義務限制為非猶太當局,從而將此事從猶太人手中奪走。托薩福特人似乎同意納赫曼尼德的推理。[ 58 ] : 39 有些觀點認為,無論個人知法違法或無知違法,處罰都是一樣的。[ 59 ]

一些當局爭論非猶太社會是否可以決定修改諾亞德證據法(例如,在懲罰之前要求更多證人,或允許間接證據),如果他們認為這樣做更公正的話。[ 60 ]雖然猶太法律要求兩名證人,但蘭巴姆 (Rambam, Hilkhot Melakhim) 9:14 所記錄的諾阿基德法律可以接受一名目擊者的證詞足以適用死刑。雖然認罪在猶太法庭上不被接受為證據,但對於它是否構成諾阿基德法庭定罪的充分理由,存在相當大的爭議。[ 61 ]

對於違反這些法律的理想懲罰是否是死刑,或者是否由法院酌情決定哪種懲罰最合適,也存在一些爭論。雖然簡單地閱讀《塔木德》可能會認為理想的懲罰是死刑,但包括拉夫·約瑟夫·埃利亞胡·亨金在內的一些著名評論家認為,死刑應該由法院來決定。[ 62 ]

細分

不同的拉比來源對於七項法律的分類方式有不同的立場。邁蒙尼德在他的《密西尼托拉》中,包括了樹木的嫁接。[ 57 ]與《塔木德》一樣,他將禁止殺人解釋為包括禁止墮胎[ 63 [ 64 ] 邁蒙尼德的評論家大衛·本·所羅門·伊本·阿比·齊姆拉(David ben Solomon ibn Abi Zimra)對邁蒙尼德遺漏了《塔木德》中也列出的閹割和巫術表示驚訝。[ 65 ]

塔木德派烏拉 ( Ulla)撰寫了諾亞 (Noah) 兒子們制定的 30 條法律。他只列出了三點,即外邦人遵循的三點:不在男性之間建立Ketubah,不在市場上出售腐肉人肉,以及尊重托拉。其餘的法律沒有列出。[ 66 ]儘管當局似乎理所當然地認為烏拉的三十條戒律包括了最初的七條戒律,但從閱讀中也可能得出另外三十條戒律。 30 條法律存在兩個不同的清單。這兩份清單都包括額外的二十三項授權,它們是七項法律的細分或延伸。一本出自拉比梅納赫姆·阿扎里亞·達法諾 (Menahem Azariah da Fano)16 世紀作品《Asarah Maamarot》,第二本出自 10 世紀的塞繆爾·本·霍夫尼( Samuel ben Hofni),後者在開羅 Geniza中被發現,最近根據他的猶太-阿拉伯語著作出版[ 67 [ 68 ]拉比Zvi Hirsch Chajes認為法諾的 Menahem Azariah 列舉的誡命與前七條誡命無關,也不是基於聖經,而是透過口頭傳統傳承下來的。[ 69 ]

Ger toshav(外籍居民)

聖經時代,生活在以色列土地上的一個外邦人不想皈依猶太教,但接受諾亞七定律對自己有約束力,被授予了ger toshav的法律地位(希伯來語גר תושבger:「外國人”)或“外星人”+ toshav:“居民”,字面意思是“居民外國人”)。[ 7 [ 70 [ 71 [ 72 ]因此, ger toshav通常被視為“正義的外邦人”(希伯來語:חסйד אומות העולםChassid Umot ha-Olam:“世界上虔誠的人”) ,[ 5 [ 7 [ 10 [ 16 [ 17 [ 18 ]並確信在未來世界(Olam Ha-Ba中佔有一席之地。[ 5 [ 7 [ 10 [ 16 [ 17 [ 18 ]

拉比關於猶太人與外邦人關係的規定在ger toshav的情況下進行了修改[ 17 ]公認的哈拉克觀點是,ger toshav必須在三名haberim(權威人士)面前接受七項諾亞德法律, [ 72 ]或根據拉比傳統,在beth din(猶太拉比法庭)面前接受[ 17 ]他將獲得猶太社區一定的法律保護和特權,並有義務在他需要時向他提供幫助。當外邦人是蒙古包時,對外邦人在安息日為猶太人工作的限制也更大[ 17 ]

根據猶太哲學家兼教授梅納赫姆·凱爾納(Menachem Kellner)對邁蒙尼德文本的研究(1991),「ger toshav」可能是成為「正義的外星人」(希伯來語:גר צדקger tzedek)的過渡階段,即一個完整的人皈依猶太教[ 73 ]他推測,根據邁蒙尼德的說法,在彌賽亞時代只能找到完整的格爾澤德克。 [ 73 ]此外,凱爾納批評正統猶太教內部的假設,即猶太人和外邦人之間存在本體論分歧[ 74 ]他認為這與邁蒙尼德的思想和托拉的教導相反[ 74 ]指出外邦人和猶太人一樣是完全按照神的形象創造的[ 74 ]

美國耶魯大學古典猶太教斯特林教授、研究古代猶太教和早期基督教的美國學者克里斯汀·海耶斯認為無論是現代意義上的還是拉比意義上的,格林人不一定是希伯來聖經中的外邦皈依者。 [ 75 ]儘管如此,當他們生活在以色列土地上時,他們被授予了許多權利和特權[ 75 ]例如,他們可以獻祭、積極參與以色列政治、世世代代維持獨特的民族認同、繼承部落的分配等

邁蒙尼德的觀點和他的批評者

伊比利半島猶太文化的黃金時代中世紀猶太哲學家和拉比邁蒙尼德( Maimonides ,1135-1204)在哈拉克法典《密西尼托拉》(Mishneh Torah)中寫道,外邦人必須只遵守諾亞七定律,不得學習妥拉或表演任何猶太戒律,包括安息日休息[ 76 ]他也指出,如果外邦人想要根據正確的哈拉克程序執行諾亞七定律之外的任何猶太戒律,他們不會被阻止這樣做。[ 30 [ 77 ]根據邁蒙尼德的說法,教導非猶太人遵守諾亞七定律是所有猶太人的責任,這本身就是一條誡命。[ 44 ]然而,幾個世紀以來大多數拉比權威都拒絕邁蒙尼德的觀點,而主導的哈拉克共識一直是猶太人不需要向非猶太人傳播諾亞德法律。[ 44 ]

邁蒙尼德認為,只要遵守諾亞七定律並接受摩西神聖啟示,外邦人就可以在未來世界(Olam Ha-Ba中佔有一席之地[ 2 [ 18 [ 30 [ 78 ]根據邁蒙尼德的說法,這些非猶太人達到了Chassid Umot Ha-Olam(「世界上虔誠的人」)的地位, [ 18 ]並且不同於那些僅僅保留諾亞德法律僅出於道德/倫理推理[ 18 ]他在Hilkhot M'lakhim中寫道:「[ 18 ]

任何接受並認真遵守七誡的人都是世界各國的義人,並且在未來的世界中佔有一席之地。只要他接受並執行它們,因為(他真正相信)是聖者,祝福他,在托拉中命令了它們,並且透過我們的老師摩西,我們被告知諾亞的兒子們已經被命令觀察他們了。但如果他因為說服自己而遵守這些規定,那麼他就不會被視為居民皈依者,也不是世界各國的義人,而只是他們的智者之一。[ 79 ]

《 Mishneh Torah》的一些後來版本僅存在一個字母的差異,並且讀作“也不是他們的智者之一”;後者的閱讀範圍較窄。在這兩種解讀中,邁蒙尼德似乎都將哲學上的諾亞德排除在「正義的外邦人」之外。[ 18 ]據他說,一個真正的「公義的外邦人」遵守七項法律,因為它們是神聖啟示的,因此是出於對上帝的服從而遵循的。[ 18 [ 80 [ 81 ]

15 世紀的塞法迪東正教拉比約瑟夫·卡羅(Yosef Caro)是早期的阿卡羅尼姆(Acharonim )之一,也是《舒爾坎·阿魯克》(Shulchan Aruch)的作者,他拒絕接受邁蒙尼德關於外邦人進入未來世界的否認,這些外邦人只遵守諾亞德法律,只以他們的理性為指導的這種觀點。[ 78 ] 17世紀西班牙系哲學家巴魯克·斯賓諾莎將邁蒙尼德理解為使用“nor” [需要澄清],並指責他狹隘和特殊主義。[ 78 ]其他受斯賓諾莎影響的猶太哲學家,如摩西·門德爾松赫爾曼·科恩,也對諾亞七定律提出了更具包容性和普遍性的解釋。[ 78 [ 80 ]

猶太啟蒙運動哈斯卡拉)的主要倡導者之一摩西·門德爾松強烈反對邁蒙尼德的觀點,並認為外邦人遵守諾亞德律法是出於倫理、道德或哲學推理,而不相信猶太教的一神論觀念[ 82 ]根據史蒂芬史瓦西柴爾德的說法,邁蒙尼德的立場源自於他採取了亞里斯多德對理性得出道德真理的能力的懷疑態度,[ 83 ]許多猶太教最傑出的代言人本身也強烈反對這一觀點[ 84 ]

德系東正教拉比亞伯拉罕·艾薩克·庫克 (Abraham Isaac Kook)邁蒙尼德在 20 世紀的立場提出了一種新穎的理解,即非猶太人由於哲學信念而不是啟示而遵守戒律(邁蒙尼德稱之為他們的智者之一值得未來世界;這符合邁蒙尼德的一般觀點,即遵循哲學智慧比遵循啟示性命令更能讓人進步。[ 85 ]

現代諾亞德運動

梅納赫姆·孟德爾·施尼爾森 (Menachem Mendel Schneerson)在許多場合鼓勵他的追隨者傳播諾亞七定律,[ 10 [ 44 ]在他的一些演講中專門討論了該守則的微妙之處。[ 39 [ 40 [ 86 ]自 20 世紀 90 年代以來,[ 10 [ 16 ] 來自以色列的正統猶太拉比,特別是那些隸屬於 Chabad-Lubavitch 和宗教猶太復國主義組織的拉比,[ 10 [ 16 [ 87 ]包括聖殿研究所[ 10 [ 16 [ 87 ]建立了現代諾亞德運動。[ 10 [ 16 [ 87 ]這些諾亞德組織由宗教猶太復國主義者和東正教拉比領導,旨在向非猶太人傳教承諾他們遵守諾亞德法律。[ 10 [ 16 [ 87 ]這些宗教猶太復國主義者和東正教拉比指導現代諾亞德運動,他們經常隸屬於第三聖殿運動,[ 10 [ 16 [ 87 ]被指控闡述種族主義至上主義 意識形態其中包括相信猶太人是上帝的選民,在種族上優於非猶太人,[ 10 [ 16 [ 87 ]和導師諾亞德,因為他們相信彌賽亞時代將從重建第三聖殿開始[ 10 [ 16 [ 87 ] 1990 年,梅爾‧卡哈內是在德克薩斯州沃思堡舉行的第一屆諾亞後裔國際會議(第一屆諾亞德聚會)上的主旨發言人[ 10 [ 16 [ 87 ]同年梅厄‧卡哈尼被暗殺,主張在耶路撒冷聖殿山重建第三猶太聖殿的聖殿研究所也開始推行諾亞德法。[ 10 [ 87 ]

大眾認可

1980年代,拉比梅納赫姆·門德爾·施尼爾森(Menachem Mendel Schneerson)敦促他的追隨者積極參與向非猶太人宣傳諾亞德法律的活動,這在前幾代人中還沒有做過。[ 44 [ 88 ]查巴德-盧巴維奇運動一直是諾亞德外展活動中最活躍的運動之一,他們相信,至少簡單地承認諾亞德法律對非猶太人來說具有精神和社會價值。[ 10 [ 16 [ 44 [ 88 ]

1982年,查巴德-盧巴維奇(Chabad-Lubavitch)提到了美國總統公告中所載的諾亞德法律:時任美國總統羅納德·雷根簽署的“4921號公告” [ 89 ][ 89 ]美國國會回顧眾議院第447號聯合決議並慶祝施內森80歲生日,宣布1982年4月4日為「全國反思日」。[ 89 ]

1989年和1990年,查巴德-盧巴維奇再次提到美國總統公告中所載的諾亞德法律:時任美國總統喬治·H·W·布希簽署的「5956號公告」 [ 90 ][ 90 ]美國國會回顧眾議院第 173 號聯合決議並慶祝施內森 87 歲生日,宣布 1989 年 4 月 16 日和 1990 年 4 月 6 日為“美國教育日” [ 90 ]

2004年1月,以色列德魯茲派精神領袖謝赫·莫瓦法克·塔里夫會見了查巴德-盧巴維奇代表,簽署了一份宣言,呼籲以色列所有非猶太人遵守諾亞德法;阿拉伯城市謝法阿姆魯(Shfaram)的市長也簽署了這份文件,該市穆斯林、基督徒和德魯茲社區比鄰而居。[ 91 ]

2016 年 3 月,以色列塞法迪 首席拉比伊扎克·約瑟夫(Yitzhak Yosef ) 在一次佈道中宣布,猶太法律要求只有遵守諾亞德法律的非猶太人才可以在以色列居住:[ 92 [ 93 ]根據猶太法律,禁止非猶太人生活在以色列的土地上-除非他接受了諾亞德七項法律,[...]如果非猶太人不願意接受這些法律,那麼我們可以把他送到沙烏地阿拉伯, ……當實現完全、真正的救贖時,我們就會這樣做。[ 92 ]約瑟夫進一步補充:非猶太人不應該生活在以色列的土地上。 ……如果我們的手是堅定的,如果我們有統治的權力,那麼非猶太人就不能生活在以色列。但是,我們的手並不堅定。 [...]否則誰是僕人?誰將成為我們的幫手?這就是我們把他們留在以色列的原因。[ 94 ]約瑟夫的講道在以色列引起公憤,並遭到多個人權協會、非政府組織以色列議會成員的猛烈批評;[ 92 ]反誹謗聯盟執行長兼國家主任喬納森‧格林布拉特( Jonathan Greenblatt )和反誹謗聯盟以色列辦事處代理主任卡羅爾‧努里爾(Carole Nuriel)對約瑟夫的講道發出了強烈譴責:[ 92 [ 94 ] 

首席拉比約瑟夫的言論令人震驚且令人無法接受。作為以色列國的官方代表,首席拉比竟然對以色列的非猶太人口——包括數百萬非猶太公民——表達如此不寬容和無知的觀點,這是不合理的。
作為精神領袖,拉比約瑟夫應該利用他的影響力宣揚對他人的寬容和同情,無論他們的信仰如何,而不是尋求排除和貶低大部分以色列人。
我們呼籲首席拉比撤回他的言論,並為其言論造成的任何冒犯道歉。[ 94 ]

當代地位

從歷史上看,一些拉比觀點認為非猶太人不僅沒有義務遵守托拉的所有其餘法律,而且實際上被禁止遵守它們。[ 95 [ 96 ]

諾亞德法與針對外邦人的羅馬法Jus Gentium)有根本不同,只是因為後者是可執行的司法政策。拉比猶太教從未根據諾亞德法律裁決任何案件,[ 43 ]並且猶太學者對於諾亞德法律是否是哈拉卡(猶太法律)的功能部分存在分歧[ 97 ]

一些現代觀點認為,懲罰是諾亞德法律的細節,諾亞德必須自己決定自己法律的細節。根據這一學派-參見 N. Rakover, Law and the Noahides (1998); M. Dallen,《彩虹契約》(2003 年)—諾亞德法律為人類提供了一套絕對價值觀以及正義和正義的框架,而目前世界各國和民族的詳細法律都被認為是有效的。

近年來,「諾亞德」一詞逐漸指涉努力遵守諾亞德七定律生活的非猶太人; 「善於觀察的諾亞德」或「以托拉為中心的諾亞德」這兩個詞會更準確,但這些很少使用。在這種意義上使用「Noahide」的支持可以在《Ritva》中找到,它使用「諾亞之子」一詞來指遵守七項律法的外邦人,但不是ger toshav[ 17 ]

早期基督教

正義的雅各,他的判決在使徒行傳 15:20的使徒法令中被採納但我們應該寫信給他們[外邦人],要求他們只禁戒偶像所污染的東西,禁戒淫亂,禁戒任何勒死的東西和NRSV

基督教歷史上,使徒行傳第15章記載的使徒敕令通常被視為與諾亞七定律平行,因此是共通性而非差異。[ 3 [ 98 [ 99 ]一些現代學者對《使徒行傳》第 15 章與諾亞德七部法律之間的聯繫存在爭議。[ 99 ]東正教仍遵守宗座法令其中包括一些食物限制[ 100 ]

猶太百科全書關於塔爾蘇斯保羅的文章指出:

根據使徒行傳 13 , 14 , 17 , 18 [...],保羅開始沿著傳統的猶太路線,在各會堂裡傳教,在那裡,門外的歸信者 [例如,出埃及記 20:9 ]和猶太人會面。只是因為他未能贏得猶太人的支持,遭到他們的強烈反對和迫害,他才在耶路撒冷與使徒舉行會議同意只允許外邦人作為歸信者進入教會後,才轉向外邦世界。他們接受了諾亞律法之後(使徒行傳 15:1-31)」。[ 101 ]

關於新約的文章指出:

儘管巴拿巴和保羅在異教世界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耶路撒冷當局堅持將割禮作為接納教會成員的條件,直到彼得和耶路撒冷領袖雅各的倡議教會中,人們一致認為,希望進入教會的異教徒應該接受諾亞律法,即關於避免偶像崇拜、通姦和吃活物上的肉的規定。[ 102 ]

18 世紀的拉比雅各‧艾姆登 (Jacob Emden)推測耶穌和他之後的保羅打算讓外邦人皈依諾亞七定律,同時呼籲猶太人遵守完整的摩西律法[ 95 ]

參見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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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約瑟夫·A·菲茨邁爾(1998)。使徒行傳:帶介紹和評論的新譯本主播耶魯聖經註釋。卷。 31.康乃狄克州紐黑文耶魯大學出版社。 p。第五章國際書號 9780300139822
  100.  Karl Josef von Hefele對 Gangra 教規 II 的評論 存檔2016 年 12 月 20 日在Wayback Machine註釋:我們進一步看到,在Gangra 會議期間,使徒會議關於血和勒死物品的規則事實上,對於希臘人來說,它始終有效,正如他們的頌詞仍然顯示的那樣。著名的中世紀教規評論家巴爾薩蒙也在他對《第 63 條使徒正典》的評論中明確指責拉丁人,因為他們已經不再遵守這項命令。聖奧斯定在他的著作《Contra Faustum》中暗示了 400 年左右拉丁教會對這個問題的看法,他在書中指出,使徒們下達了這一命令,將異教徒和猶太人團結在諾亞方舟中;但後來,當猶太人和異教徒皈依者之間的屏障倒塌時,這條關於勒死和流血的命令就失去了意義,只有少數人遵守。但直到八世紀,教宗格列高利三世(731 年)仍然禁止吃血或勒死的東西,並威脅要懺悔四十天。沒有人會假裝任何議會的紀律法令,即使它是無可爭議的普世主教會議之一,也比耶路撒冷聖使徒舉行的第一次議會的法令具有更大和更不變的力量,事實上它的法令在西方已經過時了幾個世紀,這證明即使是普世教規也可能只有暫時的效用,並且可能像其他法律一樣因廢棄而被廢除。
  101.  考夫曼·科勒(1906)。「塔爾蘇斯的掃羅:他的傳教旅行」猶太百科全書科佩爾曼基金會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年2月18日。檢索日期:2020 年11 月 9 日
  102.  考夫曼·科勒(1906)。《新約:基督教中的猶太改宗精神》猶太百科全書科佩爾曼基金會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年1月6日。檢索日期:2020 年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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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 穌 對 他 說 : 你 要 盡 心 、 盡 性 、 盡 意 愛 主 ─ 你 的 神 。

—— Matthew 22:37 —— 馬 太 福 音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