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對死刑的看法

 基督教

猶他州國會大廈的基督徒抗議者舉著標語,引用馬太福音 25:40作為反對死刑道德的證據

新約中的基督教傳統就死刑的允許性和社會價值得出了一系列結論。[ 14 ]雖然有些基督徒認為嚴格閱讀某些經文[ 15 ]禁止處決,但其他基督徒則指出新約聖經中的多處經文似乎支持判處死刑。[ 16 ]基督教的主要人物拿撒勒人耶穌被基督徒認為是道成肉身的上帝,並被羅馬帝國作為烈士處決,這一點影響了有關死刑的觀點。

許多早期基督徒強烈反對死刑。[ 17 ]西元200年左右,羅馬教會頒布一項命令,禁止任何基督教法官執行死刑,否則將被逐出教會[ 17 ]也禁止任何基督徒指控一個人有罪,如果該指控可能導致該人被處死或被鉛重皮條毆打。[ 17 ]到了五世紀,基督教對死刑的態度逐漸變得不那麼嚴格。[ 17 ] 405年,教宗英諾森一世裁定,執行死刑的法官不能被逐出教會,儘管這種習俗可能仍然被認為是不道德的。[ 17 ]

羅馬天主教會

幾個世紀以來,天主教會對死刑的立場一直在變化,自 20 世紀中葉以來,教會對死刑的做法越來越明確地持批評態度。[ 18 [ 19 [ 20 ]天主教會普遍不再明確寬恕或支持死刑,而是在這個問題上採取了更加反對的立場,特別是到了20世紀中葉。[ 18 [ 19 ]

然而,從歷史和傳統上看,教會在某些時候(通常是謹慎地)縱容死刑並將其歸類為「合法屠殺」的一種形式,這一觀點得到了托馬斯·阿奎那等神學權威的捍衛(另見阿奎那關於死刑的觀點。在過去的不同時期,教會一直認為,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制度判處死刑可能是合理的,例如在死刑可以威懾犯罪、可以保護社會免受未來潛在行為侵害的情況下。可能會為犯罪者的錯誤行為帶來報應,甚至可能幫助犯罪者在死亡面前更接近與上帝和解。[ 21 [ 22 ] 1566 年羅馬教義問答如此闡述此一教義:

另一種合法的殺戮屬於民事當局,他們被賦予生殺的權力,他們透過合法和明智的行使來懲罰有罪者並保護無辜者。公正地使用這項權力,絕非謀殺罪,而是對這條禁止謀殺的誡命的最高服從行為。誡命的目的是保護人類生命並使其安全。現在,民事當局作為犯罪的合法復仇者所施加的懲罰自然會達到這個目的,因為它們透過鎮壓憤怒和暴力來保障生命安全。因此大衛這樣說:到了早晨,我把國中所有的惡人都殺了,好將所有作孽的人從耶和華的城中剪除[ 23 ]

這種教義的早期形式在某種程度上在教皇英諾森一世教皇英諾森三世的著作中有所體現,儘管在執行死刑時建議謹慎,教皇英諾森三世指出“世俗權力可以在沒有致命罪的情況下執行死刑”死刑,只要它不是出於仇恨而是出於判斷而施加懲罰,不是粗心大意而是出於應有的關懷。” [ 24 ]

最近,1911年版的《天主教百科全書》提出,對於殺人犯,天主教徒可以根據情況自行決定死刑是否適當,並且應該理解或認為「施加死刑不是[必然]與天主教會的教義相反,國家追捕罪犯的權力死刑的權威來自啟示錄和神學家的著作」;然而,天主教百科全書警告說,“當然,行使這一權力是否明智是一件需要根據其他各種考慮因素來決定的事情。” [ 25 ]在 1952 年 9 月 14 日的一次演講中,教宗庇護十二世表示,教會並不一定認為國家處決殺人犯是對普遍生命權的侵犯,他宣稱:「當這是一個在處決死刑犯時,國家並不處置個人的生命權。[ 26 ]

然而,在二十世紀末,天主教會開始普遍不再容忍死刑,而是開始在這個問題上越來越多地採取更反對的立場。[ 27 [ 18 ]許多現代教會人物,如教宗若望保祿二世[ 28 ]教宗方濟各[ 29 ]美國天主教主教會議[ 30 ]都積極勸阻死刑或主張徹底廢除死刑。例如,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 1995 年的《福音傳記》中建議應避免死刑,除非這是保護社會免受犯罪者侵害的唯一方法,他認為: 

懲罰的性質和程度必須經過仔細評估和決定,除非在絕對必要的情況下,否則不應該走向處決罪犯的極端:換句話說,當不可能以其他方式保衛社會時。然而,如今,由於刑罰系統組織的穩定改進,此類案件即使不是幾乎不存在,也非常罕見

1999年版的天主教教理重申了這一觀點,並進一步指出:[ 32 ]

假設犯罪方的身份和責任已完全確定,教會的傳統教義並不排除訴諸死刑,如果這是有效捍衛人類生命免受不公正侵略者侵害的唯一可能方法。然而,如果非致命手段足以保衛和保護人民的安全免受侵略者的侵害,當局就會將自己限制在這種手段上,因為這些手段更符合共同利益的具體情況,也更符合人民的尊嚴。人類。[ 27 ]

然而,2004年,拉辛格樞機主教(後來的教宗本篤十六世)提出,約翰保羅二世提出的對當代情勢的評估不一定對信徒具有約束力,他認為:

如果天主教徒在死刑的適用或發動戰爭的決定上與教宗(即教宗)意見不一致,他不會因此被認為不值得參加聖餐。雖然教會勸告民政當局尋求和平而不是戰爭,並在懲罰罪犯時保持謹慎和仁慈,但仍可以允許拿起武器擊退侵略者或訴諸死刑。即使在天主教徒中,對於發動戰爭和適用死刑也可能存在合理的意見分歧,但在墮胎和安樂死方面則不然。[ 33 ]

一些天主教作家,例如已故的芝加哥紅衣主教約瑟夫·伯納丁,通過採取“一貫的生命倫理”的立場來反對現代使用死刑。這種方法的特點是強調人類生命的神聖性,以及個人和社會層面保護和保存生命從「子宮墳墓」(受孕到自然死亡)的責任。這個立場基於這樣的信念:上帝「對每個人都有無限的愛,無論人的優點或價值如何」。[ 34 ]其他天主教作家,如約瑟夫·索布蘭和馬特·阿博特,批評了這種做法,認為它將墮胎問題置於與死刑相同的水平上,從而最小化了墮胎問題——教會本質上並不考慮死刑。[ 35 [ 36 ]

2015年,教宗方濟各在反對死刑國際委員會的演講中表示:“今天,無論罪行多麼嚴重,死刑都是不可接受的。”方濟各認為,死刑不再因社會需要自衛而合理,並且由於司法錯誤的可能性而失去了所有合法性。他進一步指出,死刑是一種“侵犯生命不可侵犯和人格尊嚴的罪行,與上帝對人類和社會的計劃相矛盾”,並且“不能為受害者伸張正義,反而會助長復仇”。[ 37 ]在演講中,方濟各進一步解釋:

在某些情況下,當敵對行動正在進行時,為了防止侵略者造成傷害,有必要採取有節制的反應,並且壓制侵略者的需要可能會導致其被消滅;這是一個合法辯護的案例(參見《Evangelium Vitae》,n. 55)。然而,合法人身辯護的先決條件並不適用於社會領域,否則就會有被扭曲的風險。事實上,當適用死刑時,人們被殺不是因為當前的侵略行為,而是因為過去犯下的罪行。此外,它也適用於那些尚未具有造成傷害能力但已被消除的人,以及被剝奪自由的人。 [...]

對一個立憲國家來說,死刑代表著一種失敗,因為它迫使國家以正義的名義殺人[……]正義永遠不能透過殺人來實現。 [...] 由於刑事司法系統的選擇性缺陷以及面臨司法錯誤的可能性,死刑失去了所有合法性。人類正義是不完美的,如果不能認識到其錯誤性,就會將其變成不公正的根源。在適用死刑的情況下,被判刑者被剝奪了彌補或悔改所造成傷害的可能性;懺悔的可能性,人用懺悔來表達他內心的皈依;悔罪悔改和贖罪的手段,以便與上帝的仁慈和醫治之愛相遇。此外,死刑是極權主義政權和狂熱團體經常採用的做法,目的是消滅政治異見人士、少數群體以及每一個被貼上「危險」標籤或可能被視為對其權力或實現其權力構成威脅的個人。正如在最初的幾個世紀和當今的世紀一樣,教會因對她的新殉道者施加這種懲罰而遭受痛苦。

死刑違背了人道的意義和神聖的仁慈,而神聖的仁慈必須成為人類正義的典範。它帶來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就像行刑前的痛苦以及宣判和執行刑罰之間的可怕懸而未決一樣,這是一種以正確程序為名的「酷刑」形式,往往會持續很多年,這往往會導致死牢裡的疾病和精神錯亂。[ 38 ]

方濟各發表演說前不久,梵蒂岡正式支持 2015 年聯合國反對死刑運動。[ 37 ]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關於廢除死刑的會議上,西爾瓦諾·托馬西大主教 宣稱「羅馬教廷代表團完全支持廢除死刑的努力」。[ 32 ]大主教說:

考慮到大多數國家的實際情況……現在看來,除死刑之外的其他手段「足以保護人的生命免遭侵略者侵害並保護公共秩序和人員安全……」我們應該採取考慮到適用死刑並沒有產生明顯的積極威懾效果,而且死刑的不可逆轉性不允許對錯誤定罪的情況進行最終糾正。[ 32 ]

2018年8月2日,教宗方濟各將天主教教義問答2267改為:[ 39 [ 40 ]

長期以來,合法當局在經過公平審判後訴諸死刑,一直被認為是對某些罪行嚴重性的適當回應,也是一種可接受的(儘管極端)維護共同利益的手段。
然而,今天,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即使犯下非常嚴重的罪行,人的尊嚴也不會喪失。此外,人們對國家刑事制裁的意義也有了新的體會。最後,已經制定了更有效的拘留制度,確保對公民的應有保護,但同時也沒有明確剝奪罪犯獲得救贖的可能性。
因此,教會根據福音教導,“死刑是不可接受的,因為它是對人的不可侵犯性和尊嚴的攻擊”,她決心在全世界範圍內廢除死刑。

東正教

多個東正教會都發表聲明反對死刑,包括俄羅斯東正教聖公會、美國東正教、希臘東正教和格魯吉亞東正教。[ 41 ]

科普特東正教

科普特東正教會贊成公平的死刑。他們相信新約講到了恩典、愛和正義,同時也暗示死刑是合理的,因為上帝對奪走他人生命的人的正義。[ 42 ]

衛理公會

1956年,聯合衛理公會是最早發表反對死刑聲明的新教基督教派之一。在聯合衛理公會總理事會上,教會領袖發表聲明說:“我們主張將救贖原則應用於對待違法者、改革刑罰和懲教方法以及刑事法庭程序。我們對使用死刑。”教會今天堅持這項聲明。[ 43 ]

救世軍

一份立場聲明概述了救世軍不支持死刑:[ 44 ]

救世軍相信所有人類生命的神聖性。它認為每個人都有無限的價值,每個生命都是上帝所賜的禮物,值得珍惜、培育和保存。

陸軍相信每個人都有可能獲得寬恕和轉變,無論他/她的過去如何。基督的死對所有有信心的人來說都是救贖,即使最嚴重的罪犯如果真正悔改,也能在基督耶穌裡找到新的生命。在許多國家的刑事司法系統中提供服務以及為罪犯和受害者及其各自的家人提供服務的長期經驗證實了陸軍的信念,即通過對上帝的悔改,對上帝的信仰,所有人都有可能得到寬恕與救贖。

由於這些信念,陸軍支持繼續或恢復死刑的努力是不一致的。救世主義者雖然同意應充分處理不法行為,但不支持死刑。

英國聖公會和聖公會

《民法通則》三十九條第三十七條規定:

王國法律可能會因犯下令人髮指的嚴重罪行而判處基督徒死刑。

英國聖公會和聖公會主教蘭貝斯會議1988 年譴責死刑:

本次會議: ... 3. 敦促教會公開反對: ... (b) 所有實行死刑的政府,並鼓勵它們尋找對罪犯量刑的替代方法,以便尊重每個人的神聖尊嚴然而正義得到追求;. ... [ 45 ]

在此之前,上議院的聖公會主教傾向於投票支持保留死刑。[ 46 ]

美南浸信會

2000 年,美南浸信會大會更新了浸信會信仰與資訊。公約在其中正式批准國家使用死刑。這是早期教會情緒的延伸。它說,國家有責任處決那些犯下謀殺罪的人,上帝在諾亞之約中規定了死刑(創世記9:6)。[ 47 ]

其他新教徒

在新教改革初期,包括馬丁·路德約翰·加爾文在內的幾位主要領導人都遵循支持死刑的傳統推理,路德會《奧格斯堡信條》也明確為其辯護。一些新教團體引用創世記 9:5-6羅馬書 13:3-4和 利未記 20:1-27作為允許死刑的基礎。[ 48 ]然而,馬丁路德認為異端使用死刑是錯誤的。這是他在 1520 年被要求放棄的具體問題之一,並在1521 年他沒有這樣做時被逐出教會。者:馬太福音 5: 17-22、22 :17-21(著名的短語“因此,凱撒的物應歸給凱撒,上帝的物應歸上帝”,將宗教與民法分開)和約翰福音8: 10-11

門諾派兄弟會朋友會自成立以來一直反對死刑,並且今天仍然強烈反對死刑。這些團體與其他反對死刑的基督徒一起引用了基督登山寶訓(抄寫於馬太福音第 5-7 章)和平原佈道(抄寫於路加福音 6:17-49)。在兩次講道中,基督告訴他的追隨者要轉過另一邊臉並愛他們的敵人,這些團體認為這要求非暴力,包括反對死刑。

天主教會對死刑立場在歷史上一直有所不同,自 20 世紀早期到中期以來,教會對死刑的做法變得更加批評。[ 1 [ 2 [ 3 ] 2018年,天主教會的教理問答被修訂為“根據福音 ,死刑“是不可接受的,因為它是對人的不可侵犯性和尊嚴的攻擊” ”並且天主教會“決心在全世界範圍內廢除這一制度。” [ 3 [ 4 [ 5 ]

到了20世紀中葉,教會普遍不再明確寬恕或批准死刑,而是在這個問題上採取反對的立場。[ 1 [ 2 ]現代教會人物,如教宗若望保祿二世[ 6 ] 教宗方濟各[ 7 ]美國天主教主教會議[ 8 ]積極勸阻判處死刑並主張廢除死刑。自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以來,天主教會在絕大多數申請中堅決反對死刑。約翰保羅二世在擔任教宗期間呼籲就廢除死刑達成共識,理由是死刑「既殘忍又不必要」。[ 9 [ 10 ]

教宗依諾森一世 (405)

教宗英諾森一世在他的信函Ad Exsuperium, Episcopum Tolosanum ( PL 20, 495) 中為死刑辯護:[ 11 ]

必須記住,權力是上帝所賜的,為了報仇,使用劍是被允許的。執行這報仇的人就是上帝的使者 [羅馬書 13:1-4]。我們有什麼動機去譴責所有人都認為是上帝允許的做法呢?因此,我們堅持迄今為止所遵守的規定,以免改變紀律,以免我們的行為顯得違背上帝的權柄。

托馬斯·阿奎那 (1225–1274)

在中世紀,托馬斯·阿奎那重申了這一立場。以下是阿奎那在撰寫《神學大全》之前所寫的《反對異教徒大全》第 3 卷第 146 章的摘要。在其中,湯瑪斯·阿奎那支持死刑。 

對於那些被適當任命的人來說,施行刑罰並沒有罪。對於那些拒絕遵守上帝律法的人,社會以民事和刑事制裁來譴責他們是正確的。在法律範圍內,沒有人為正義而犯罪。維護社會福祉所必需的行動本質上並不是邪惡的。全社會的共同利益比任何個人的利益更大、更好。 “某些患有瘟疫的人的生命是對共同利益的障礙,而共同利益是人類社會的和諧。因此,某些人必須通過死亡從人類社會中消失。”這就像醫生為了整個人的利益必須截掉患病的肢體或癌症一樣。他以哥林多前書5、6 章為基礎:“你們知道一點點的酵就能敗壞整個麵團嗎?”哥林多前書5章 13 節:「你們中間惡人要除掉」;羅馬書13:4:「[論到地上的權勢]他並不是徒勞地拿著刀劍,因為他是神的使者,是報應的,要向行惡的人施行刑罰」;彼得前書2:13-14:“所以,你們要為上帝的緣故,順服一切受造之物:或是順服君王,或是順服王所派來懲罰惡人、稱讚善行的官長。”他相信這些段落取代了《出埃及記》 20:13的文字:“不可殺人。”馬太福音5章21節再次提到這一點。此外,馬太福音13:30還指出:“讓稗子和麥子都生長,直到收割。”收穫被解釋為意味著世界末日。馬太福音 13,38-40 對此進行了解釋。[ 12 ]

宗教改革時期到現代(1520-1900)

暴漲多雷(1520)

在他被逐出教會之前的萊比錫辯論中,當時的天主教神父馬丁路德發表評論,反對燒死異端分子的道德。[需要引證]他的立場被1520年教宗的法令Exsurge Domine給出為「燒死異教徒是違背聖靈的意願的」;因此,這是教宗在教宗公告中特別宣布的聲明之一,「譴責[編輯]、不贊成[編輯]和完全拒絕[編輯]分別為異端、醜聞、虛假或冒犯虔誠的耳朵,或誘惑簡單的頭腦,並反對天主教真理」。[ 13 [ 14 ]

羅馬教義問答 (1566)

羅馬教義問答「特倫特會議教義問答」在其第五誡的部分教導說,民事當局作為「犯罪的合法復仇者」擁有生死權力,可以將「合法殺戮」視為「合法殺戮”。 “通過鎮壓暴行和暴力來保障生命安全”,是對這條禁止謀殺的戒律的最高服從行為。它也指出:[ 15 ]

另一種合法的殺戮屬於民事當局,他們被賦予生殺的權力,他們透過合法和明智的行使來懲罰有罪者並保護無辜者。公正地使用這項權力,絕非謀殺罪,而是對這條禁止謀殺的誡命的最高服從行為。誡命的目的是保護人類生命並使其安全。現在,民事當局作為犯罪的合法復仇者所施加的懲罰自然會達到這個目的,因為它們透過鎮壓憤怒和暴力來保障生命安全。因此大衛這樣說:到了早晨,我殺滅了地上所有的惡人,好將所有作惡的人從耶和華的城中剪除 [詩篇 101 :8]。

現代時期(1900-2013)

教宗庇護十世 (1908)

1908 年教宗庇護十世的教義問答教導說,根據不可殺人的誡命,死刑是合法的[ 16 ]

在正義戰爭中,殺人是合法的;當根據最高權力機關的命令執行死刑以懲罰犯罪時;最後,在必要和合法的情況下保衛自己的生命免受不公正的侵略者的侵害。

天主教百科全書(1911)

1911 年版的《天主教百科全書》指出,“判處死刑並不違反天主教會的教義,國家對罪犯判處死刑的權力很大程度上來自啟示錄和天主教徒的著作。神學家”,但“行使這一權力是否明智當然是一件需要根據其他各種考慮來決定的事情」。 1911 年天主教百科全書進一步指出:[ 17 ]

教會法一直禁止神職人員流人血,因此死刑一直是國家官員而不是教會的工作。即使在非天主教爭論者提出的異端問題上,教會的功能也始終僅限於找出異端的事實。懲罰,無論是死刑或其他懲罰,都是由公民政府規定和實施的。

它也指出:[ 18 ]

關於判處死刑,教會法學家普遍認為,教會法禁止下級教會法庭直接頒布死刑,但教皇或總議會擁有權力,至少是間接權力,可以要求死刑當教會的利益需要時,天主教國家就會施加這種懲罰。最後,他們認為,沒有有效的論點證明直接行使這一權力不屬於教會論壇的職權範圍,儘管後者的慣例是將罪犯移交給世俗機構以施加懲罰。

教宗庇護十二世 (1952)

教宗庇護十二世在 1952 年 9 月 14 日的演講中明確表示,教會並不認為國家處決罪犯是對普遍生命權的侵犯。他認為:[ 19 ]

當涉及處決死刑犯時,國家不會剝奪個人的生命權。在這種情況下,當被判死刑的人已經因犯罪而放棄了生存權時,公共權力有權剝奪其享受生命的權利以贖罪。

各種意見(1978-2001)

一些天主教作家,例如芝加哥紅衣主教約瑟夫·伯納丁,以“一貫的生命倫理”為標籤,反對現代使用死刑。這種方法的特點是強調人類生命的神聖性,以及個人和社會層面保護和保存生命從「子宮墳墓」(受孕到自然死亡)的責任。這個立場基於這樣的信念:上帝「對每個人都有無限的愛,無論人的優點或價值如何」。[ 20 ]

美國天主教主教團也主張廢除死刑。在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擔任教宗期間,會議指出,「我們對每個人的生命和按照自己的形象創造了每個人的上帝的基本尊重,要求我們選擇不因暴力犯罪而結束一個人的生命,如果非-有致命的選擇。[ 21 ]

相較之下,神學家兼紅衣主教 艾佛瑞‧杜勒斯 (Avery Dulles)在 2001 年的一篇文章中指出,歷史上的教會教義和當時的天主教教權並不主張廢除死刑,也不否認國家在某些情況下判處死刑的權利。杜勒斯提出,「不得殺人」的戒律允許民事當局作為人類社會的司法管理者,根據自然法判處死刑。杜勒斯認為,教會教導說,可以出於四個原因實施懲罰,包括死刑:[ 22 ]

  1. 康復-死刑的判決可以而且有時確實會促使被判死刑的人悔改和皈依。死刑可能是罪犯與上帝和解的一種方式。
  2. 防範罪犯-死刑是防止犯罪者再次犯罪並保護社會免受其侵害的有效方法。
  3. 威懾-處決可能會產生一種恐怖感,防止其他人犯下類似的罪行。
  4. 報應-內疚需要懲罰。罪行越嚴重,處罰就越嚴厲。在聖經中,死亡被認為是對嚴重過犯的適當懲罰。湯瑪斯·阿奎那認為,罪要求剝奪某些善,例如,在嚴重的情況下,剝奪現世甚至永生的善。作惡者將能夠在來世贖罪並逃脫懲罰。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

1992年天主教會教義問答

天主教會教義問答第一版(1992 年;1994 年首次以英文出版[ 23 ]第 2267 條規定: [ 24 ]

如果不流血的手段足以保衛人的生命免受侵略者的侵害,並保護公共秩序和人員安全,那麼公共當局就應該限制自己使用這種手段,因為它們更符合共同利益的具體條件,也更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況

福音傳教義, 1997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 1995 年題為生命的福音的通諭中建議應避免死刑,除非這是保護社會免受犯罪者侵害的唯一方法,並認為懲罰「不應該走向極端」除非在絕對必要的情況下才會處決罪犯:換句話說,在否則就不可能保衛社會的情況下,然而,由於今天刑罰制度的組織不斷改進,這種情況非常罕見,如果不是幾乎不存在的話。 」[ 6 [ 25 ]《天主教教理》第二版(1997 年)第 2267 條因此改為:[ 26 [ 24 ]

教會的傳統教義並不排除在充分查明犯罪者的身份和責任的前提下訴諸死刑,因為這是有效保護人類生命免受侵略者侵害的唯一可行方法。

相反,如果不流血的手段足以抵禦侵略者並保護人員安全,公共當局就應限制自己使用這種手段,因為它們更符合共同利益的具體情況,也更符合尊嚴。

事實上,今天,鑑於國家擁有有效鎮壓犯罪的手段,使犯罪者變得無罪,同時又不明確剝奪犯罪者贖罪的可能性,“今天”絕對有必要鎮壓犯罪者。 ,也是非常罕見的”[ Evangelium Vitae ]。

然而,2004年,拉辛格樞機主教(後來的教宗本篤十六世)提出,若望保祿二世在1995年提出的對當代情勢的評估對於死刑問題不一定對天主教徒具有約束力;他寫道:[ 27 ]

如果天主教徒在死刑的適用或發動戰爭的決定上與教宗意見不一致,他不會因此被認為不值得出席聖餐。雖然教會勸告民政當局尋求和平而不是戰爭,並在懲罰罪犯時保持謹慎和仁慈,但仍可以允許拿起武器擊退侵略者或訴諸死刑。即使在天主教徒中,對於發動戰爭和適用死刑也可能存在合理的意見分歧,但在墮胎和安樂死方面則不然。

1999年1月,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沒有改變天主教教義的情況下,呼籲各方就廢除死刑達成共識,理由是死刑「既殘忍又不必要」。[ 9 [ 10 ]他說,應該向刑事犯罪者提供「激勵和幫助,以改變他或她的行為並得到改造」。[ 28 ]

1997年更新的天主教教義問答將繼續有效,直至2018年8月,該教義問答再次修訂,以更堅定的立場反對死刑,並主張徹底廢除死刑。[ 24 ]

教宗本篤十六世 (2011)

本篤十六世在 2011 年 11 月的主教會議後宗座勸誡 非洲穆努斯中呼籲廢除死刑:[ 29 ]

我與主教會議成員一起提請社會領袖注意,需要盡一切努力廢除死刑並改革刑罰制度,以確保尊重囚犯的人格尊嚴。牧民工作者的任務是研究和推薦恢復性司法,作為促進和解、正義與​​和平以及受害者和罪犯重返社區的手段和過程。

當月晚些時候,本篤十六世再次提議廢除死刑:[ 29 ]

我表示希望,你們的審議將鼓勵越來越多的國家推動政治和立法舉措,以消除死刑,並繼續在使刑法符合囚犯的人格尊嚴和有效維護死刑方面取得實質性進展。

當代(2013年至今)

教宗方濟各 (2013)

教宗方濟各表示他反對死刑。[ 30 ] 2013年,教宗方濟各主張「將死刑減為較輕的刑罰,為罪犯的改造留出時間和動力」。[ 31 ] 2015年,教宗方濟各在國際反對死刑委員會發表講話指出:“今天,無論罪行多麼嚴重,死刑都是不可接受的。”方濟各認為,由於社會需要為自己辯護,死刑不再具有正當性,並且由於司法錯誤的可能性,死刑已經失去了所有合法性。他表示,死刑是一種“侵犯生命不可侵犯和人格尊嚴的罪行,與上帝對人類和社會的計劃相矛盾”,並且“不能為受害者伸張正義,反而會助長復仇”。[ 32 ]

梵蒂岡支持聯合國反對死刑運動(2015)

梵蒂岡也正式支持 2015 年聯合國反對死刑運動。[ 32 ]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關於廢除死刑的會議上,西爾瓦諾·托馬西大主教 宣稱「羅馬教廷代表團完全支持廢除死刑的努力」。總主教也表示:[ 33 ]

考慮到大多數國家的實際情況[...],如今顯然除死刑之外的其他手段“足以保護人的生命免遭侵略者侵害並保護公共秩序和人員安全”, [...]我們應該考慮到,死刑的適用並沒有產生明顯的積極威懾作用,而且這種刑罰的不可逆轉性不允許對錯誤定罪的情況進行最終糾正。

教義問答的修改(2018)

2018年8月1日,信仰教義部致函世界各地的天主教主教,警告他們有關教義問答中死刑教義即將發生的變化[ 34 ] 2018 年 8 月 2 日,天主教會宣告透過教宗敕令修訂《天主教教義問答》 ,指出教會「根據福音教導「死刑是不可接受的,因為它對人的不可侵犯性和尊嚴的攻擊"。[ 5 [ 35 ] 8 月 1 日寫給主教的關於這一變化的信指出,這與天主教會之前關於人類生命尊嚴的教義是一致的,並且它反映了現代社會如何擁有更好的監獄系統,以實現一個目標刑事康復使得死刑對於保護無辜人民來說變得不必要。[ 34 ]

新文如下:[ 5 ]

長期以來,合法當局在經過公平審判後訴諸死刑,一直被認為是對某些罪行嚴重性的適當回應,也是一種可接受的(儘管極端)維護共同利益的手段。

然而,今天,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即使犯下非常嚴重的罪行,人的尊嚴也不會喪失。此外,人們對國家刑事制裁的意義也有了新的體會。最後,已經制定了更有效的拘留制度,確保對公民的應有保護,但同時也沒有明確剝奪罪犯獲得救贖的可能性。

因此,教會根據福音教導,“死刑是不可接受的,因為它是對人的不可侵犯和尊嚴的攻擊”,並且她決心在全世界範圍內廢除死刑。

兄弟連(2020)

教宗方濟各在 2020 年通諭《眾兄弟》中重申死刑是“不可接受的”,並且“這一立場不能後退”。[ 36 ]他補充說,天主教會致力於在世界範圍內廢除死刑,並解釋說:「堅決反對死刑表明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承認每個人不可剝奪的尊嚴並接受這一點。他或她在這個宇宙中佔有一席之地。[ 37 ]

後續評論

2022 年1 月9 日,教宗方濟各在對梵蒂岡大使的年度演講中表示:「死刑不能用於所謂的國家正義,因為它既不構成威懾,也不為受害者伸張正義,而只會助長復仇的渴望」 。[ 38 [ 39 [ 40 ]

信仰教義部於 2024 年 4 月 8 日發布的《無限尊嚴》文件指出,死刑「侵犯了每個人不可剝奪的尊嚴,無論情況如何」[ 41 ],並且「堅決反對死刑表明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承認每個人不可剝奪的尊嚴[...]如果我不否認最壞的罪犯的尊嚴,我也不會否認任何人的尊嚴」。[ 42 ]

對當前立場的反對

值得注意的是,教宗方濟各在 2018 年修訂的《教義問答》中僅引用了他自己的話。該教義僅被認為是真實的,[ 43 ]因此缺乏一定程度的權威和確定性,這意味著絕對正確。它也被認為是用含糊的措辭寫成的,即使在梵蒂岡成員中,這也是對他教宗的頻繁指責。[ 44 ]

《教義問答》修改兩週後,45名天主教學者和神職人員簽署了一份向天主教會樞機主教發出的呼籲書,呼籲他們建議教宗方濟各撤回2018年對《教義問答》的修訂,理由是該問答與聖經相矛盾[ 45 ]

宗座聖母無染原罪學院院長托馬斯·佩特里認為,2018 年《教義問答》《兄弟會》的修改都宣布死刑“不可受理”,這意味著死刑本身實際上是可以受理的,因為教宗確實不認為死刑是「本質上邪惡的」。他認為立場的改變是「對懲罰的新理解」。他解釋說,歷史上從天主教的角度來看,死刑首先被視為報應的手段,其次是使罪犯康復和保護社會的手段,但約翰·保羅二世《福音傳記》中宣稱,保護社會是保護社會的手段。[ 46 ]

無期徒刑

2014年,教宗方濟各也提議廢除無期徒刑,他認為無期徒刑只是死刑的變體。[ 47 ]2019年,他表示:「無期徒刑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而是要解決的問題。因為如果希望被鎖起來,社會就沒有未來。永遠不要剝奪任何人重新開始的權利!」。[ 48 [ 49 ] 2020年,方濟各在其通諭《Fratelli tutti》中稱終身監禁為「秘密死刑」。[ 50 ]

參見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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