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
新約中的基督教傳統就死刑的允許性和社會價值得出了一系列結論。[ 14 ]雖然有些基督徒認為嚴格閱讀某些經文[ 15 ]禁止處決,但其他基督徒則指出新約聖經中的多處經文似乎支持判處死刑。[ 16 ]基督教的主要人物拿撒勒人耶穌被基督徒認為是道成肉身的上帝,並被羅馬帝國作為烈士處決,這一點影響了有關死刑的觀點。
許多早期基督徒強烈反對死刑。[ 17 ]西元200年左右,羅馬教會頒布一項命令,禁止任何基督教法官執行死刑,否則將被逐出教會。[ 17 ]也禁止任何基督徒指控一個人有罪,如果該指控可能導致該人被處死或被鉛重皮條毆打。[ 17 ]到了五世紀,基督教對死刑的態度逐漸變得不那麼嚴格。[ 17 ] 405年,教宗英諾森一世裁定,執行死刑的法官不能被逐出教會,儘管這種習俗可能仍然被認為是不道德的。[ 17 ]
羅馬天主教會
幾個世紀以來,天主教會對死刑的立場一直在變化,自 20 世紀中葉以來,教會對死刑的做法越來越明確地持批評態度。[ 18 ] [ 19 ] [ 20 ]天主教會普遍不再明確寬恕或支持死刑,而是在這個問題上採取了更加反對的立場,特別是到了20世紀中葉。[ 18 ] [ 19 ]
然而,從歷史和傳統上看,教會在某些時候(通常是謹慎地)縱容死刑並將其歸類為「合法屠殺」的一種形式,這一觀點得到了托馬斯·阿奎那等神學權威的捍衛。(另見阿奎那關於死刑的觀點)。在過去的不同時期,教會一直認為,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制度判處死刑可能是合理的,例如在死刑可以威懾犯罪、可以保護社會免受未來潛在行為侵害的情況下。可能會為犯罪者的錯誤行為帶來報應,甚至可能幫助犯罪者在死亡面前更接近與上帝和解。[ 21 ] [ 22 ] 1566 年羅馬教義問答如此闡述此一教義:
這種教義的早期形式在某種程度上在教皇英諾森一世和教皇英諾森三世的著作中有所體現,儘管在執行死刑時建議謹慎,教皇英諾森三世指出“世俗權力可以在沒有致命罪的情況下執行死刑”死刑,只要它不是出於仇恨而是出於判斷而施加懲罰,不是粗心大意而是出於應有的關懷。” [ 24 ]
最近,1911年版的《天主教百科全書》提出,對於殺人犯,天主教徒可以根據情況自行決定死刑是否適當,並且應該理解或認為「施加死刑不是[必然]與天主教會的教義相反,國家追捕罪犯的權力死刑的權威來自啟示錄和神學家的著作」;然而,天主教百科全書警告說,“當然,行使這一權力是否明智是一件需要根據其他各種考慮因素來決定的事情。” [ 25 ]在 1952 年 9 月 14 日的一次演講中,教宗庇護十二世表示,教會並不一定認為國家處決殺人犯是對普遍生命權的侵犯,他宣稱:「當這是一個在處決死刑犯時,國家並不處置個人的生命權。[ 26 ]
然而,在二十世紀末,天主教會開始普遍不再容忍死刑,而是開始在這個問題上越來越多地採取更反對的立場。[ 27 ] [ 18 ]許多現代教會人物,如教宗若望保祿二世,[ 28 ]教宗方濟各,[ 29 ]和美國天主教主教會議[ 30 ]都積極勸阻死刑或主張徹底廢除死刑。例如,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 1995 年的《福音傳記》中建議應避免死刑,除非這是保護社會免受犯罪者侵害的唯一方法,他認為:
1999年版的天主教教理重申了這一觀點,並進一步指出:[ 32 ]
然而,2004年,拉辛格樞機主教(後來的教宗本篤十六世)提出,約翰保羅二世提出的對當代情勢的評估不一定對信徒具有約束力,他認為:
一些天主教作家,例如已故的芝加哥紅衣主教約瑟夫·伯納丁,通過採取“一貫的生命倫理”的立場來反對現代使用死刑。這種方法的特點是強調人類生命的神聖性,以及個人和社會層面保護和保存生命從「子宮到墳墓」(受孕到自然死亡)的責任。這個立場基於這樣的信念:上帝「對每個人都有無限的愛,無論人的優點或價值如何」。[ 34 ]其他天主教作家,如約瑟夫·索布蘭和馬特·阿博特,批評了這種做法,認為它將墮胎問題置於與死刑相同的水平上,從而最小化了墮胎問題——教會本質上並不考慮死刑。[ 35 ] [ 36 ]
2015年,教宗方濟各在反對死刑國際委員會的演講中表示:“今天,無論罪行多麼嚴重,死刑都是不可接受的。”方濟各認為,死刑不再因社會需要自衛而合理,並且由於司法錯誤的可能性而失去了所有合法性。他進一步指出,死刑是一種“侵犯生命不可侵犯和人格尊嚴的罪行,與上帝對人類和社會的計劃相矛盾”,並且“不能為受害者伸張正義,反而會助長復仇”。[ 37 ]在演講中,方濟各進一步解釋:
方濟各發表演說前不久,梵蒂岡正式支持 2015 年聯合國反對死刑運動。[ 37 ]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關於廢除死刑的會議上,西爾瓦諾·托馬西大主教 宣稱「羅馬教廷代表團完全支持廢除死刑的努力」。[ 32 ]大主教說:
2018年8月2日,教宗方濟各將天主教教義問答2267改為:[ 39 ] [ 40 ]
- 長期以來,合法當局在經過公平審判後訴諸死刑,一直被認為是對某些罪行嚴重性的適當回應,也是一種可接受的(儘管極端)維護共同利益的手段。
- 然而,今天,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即使犯下非常嚴重的罪行,人的尊嚴也不會喪失。此外,人們對國家刑事制裁的意義也有了新的體會。最後,已經制定了更有效的拘留制度,確保對公民的應有保護,但同時也沒有明確剝奪罪犯獲得救贖的可能性。
- 因此,教會根據福音教導,“死刑是不可接受的,因為它是對人的不可侵犯性和尊嚴的攻擊”,她決心在全世界範圍內廢除死刑。
東正教
多個東正教會都發表聲明反對死刑,包括俄羅斯東正教聖公會、美國東正教、希臘東正教和格魯吉亞東正教。[ 41 ]
科普特東正教
科普特東正教會贊成公平的死刑。他們相信新約講到了恩典、愛和正義,同時也暗示死刑是合理的,因為上帝對奪走他人生命的人的正義。[ 42 ]
衛理公會
1956年,聯合衛理公會是最早發表反對死刑聲明的新教基督教派之一。在聯合衛理公會總理事會上,教會領袖發表聲明說:“我們主張將救贖原則應用於對待違法者、改革刑罰和懲教方法以及刑事法庭程序。我們對使用死刑。”教會今天堅持這項聲明。[ 43 ]
救世軍
一份立場聲明概述了救世軍不支持死刑:[ 44 ]
英國聖公會和聖公會
《民法通則》三十九條第三十七條規定:
英國聖公會和聖公會主教蘭貝斯會議於1988 年譴責死刑:
在此之前,上議院的聖公會主教傾向於投票支持保留死刑。[ 46 ]
美南浸信會
2000 年,美南浸信會大會更新了浸信會信仰與資訊。公約在其中正式批准國家使用死刑。這是早期教會情緒的延伸。它說,國家有責任處決那些犯下謀殺罪的人,上帝在諾亞之約中規定了死刑(創世記9:6)。[ 47 ]
其他新教徒
在新教改革初期,包括馬丁·路德和約翰·加爾文在內的幾位主要領導人都遵循支持死刑的傳統推理,路德會的《奧格斯堡信條》也明確為其辯護。一些新教團體引用創世記 9:5-6、羅馬書 13:3-4和 利未記 20:1-27作為允許死刑的基礎。[ 48 ]然而,馬丁路德認為異端使用死刑是錯誤的。這是他在 1520 年被要求放棄的具體問題之一,並在1521 年他沒有這樣做時被逐出教會。者:馬太福音 5: 17-22、22 :17-21(著名的短語“因此,凱撒的物應歸給凱撒,上帝的物應歸上帝”,將宗教與民法分開)和約翰福音8: 10-11。
門諾派、兄弟會和朋友會自成立以來一直反對死刑,並且今天仍然強烈反對死刑。這些團體與其他反對死刑的基督徒一起引用了基督的登山寶訓(抄寫於馬太福音第 5-7 章)和平原佈道(抄寫於路加福音 6:17-49)。在兩次講道中,基督告訴他的追隨者要轉過另一邊臉並愛他們的敵人,這些團體認為這要求非暴力,包括反對死刑。
天主教會對死刑的立場在歷史上一直有所不同,自 20 世紀早期到中期以來,教會對死刑的做法變得更加批評。[ 1 ] [ 2 ] [ 3 ] 2018年,天主教會的教理問答被修訂為“根據福音” ,死刑“是不可接受的,因為它是對人的不可侵犯性和尊嚴的攻擊” ”並且天主教會“決心在全世界範圍內廢除這一制度。” [ 3 ] [ 4 ] [ 5 ]
到了20世紀中葉,教會普遍不再明確寬恕或批准死刑,而是在這個問題上採取反對的立場。[ 1 ] [ 2 ]現代教會人物,如教宗若望保祿二世,[ 6 ] 教宗方濟各,[ 7 ]和美國天主教主教會議[ 8 ]積極勸阻判處死刑並主張廢除死刑。自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以來,天主教會在絕大多數申請中堅決反對死刑。約翰保羅二世在擔任教宗期間呼籲就廢除死刑達成共識,理由是死刑「既殘忍又不必要」。[ 9 ] [ 10 ]
教宗依諾森一世 (405)
教宗英諾森一世在他的信函Ad Exsuperium, Episcopum Tolosanum ( PL 20, 495) 中為死刑辯護:[ 11 ]
托馬斯·阿奎那 (1225–1274)
在中世紀,托馬斯·阿奎那重申了這一立場。以下是阿奎那在撰寫《神學大全》之前所寫的《反對異教徒大全》第 3 卷第 146 章的摘要。在其中,湯瑪斯·阿奎那支持死刑。
宗教改革時期到現代(1520-1900)
暴漲多雷(1520)
在他被逐出教會之前的萊比錫辯論中,當時的天主教神父馬丁路德發表評論,反對燒死異端分子的道德。[需要引證]他的立場被1520年教宗的法令Exsurge Domine給出為「燒死異教徒是違背聖靈的意願的」;因此,這是教宗在教宗公告中特別宣布的聲明之一,「譴責[編輯]、不贊成[編輯]和完全拒絕[編輯]分別為異端、醜聞、虛假或冒犯虔誠的耳朵,或誘惑簡單的頭腦,並反對天主教真理」。[ 13 ] [ 14 ]
羅馬教義問答 (1566)
羅馬教義問答或「特倫特會議教義問答」在其第五誡的部分教導說,民事當局作為「犯罪的合法復仇者」擁有生死權力,可以將「合法殺戮」視為「合法殺戮”。 “通過鎮壓暴行和暴力來保障生命安全”,是對這條禁止謀殺的戒律的最高服從行為。它也指出:[ 15 ]
現代時期(1900-2013)
教宗庇護十世 (1908)
1908 年教宗庇護十世的教義問答教導說,根據不可殺人的誡命,死刑是合法的:[ 16 ]
天主教百科全書(1911)
1911 年版的《天主教百科全書》指出,“判處死刑並不違反天主教會的教義,國家對罪犯判處死刑的權力很大程度上來自啟示錄和天主教徒的著作。神學家”,但“行使這一權力是否明智當然是一件需要根據其他各種考慮來決定的事情」。 1911 年天主教百科全書進一步指出:[ 17 ]
它也指出:[ 18 ]
教宗庇護十二世 (1952)
教宗庇護十二世在 1952 年 9 月 14 日的演講中明確表示,教會並不認為國家處決罪犯是對普遍生命權的侵犯。他認為:[ 19 ]
各種意見(1978-2001)
一些天主教作家,例如芝加哥紅衣主教約瑟夫·伯納丁,以“一貫的生命倫理”為標籤,反對現代使用死刑。這種方法的特點是強調人類生命的神聖性,以及個人和社會層面保護和保存生命從「子宮到墳墓」(受孕到自然死亡)的責任。這個立場基於這樣的信念:上帝「對每個人都有無限的愛,無論人的優點或價值如何」。[ 20 ]
美國天主教主教團也主張廢除死刑。在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擔任教宗期間,會議指出,「我們對每個人的生命和按照自己的形象創造了每個人的上帝的基本尊重,要求我們選擇不因暴力犯罪而結束一個人的生命,如果非-有致命的選擇。[ 21 ]
相較之下,神學家兼紅衣主教 艾佛瑞‧杜勒斯 (Avery Dulles)在 2001 年的一篇文章中指出,歷史上的教會教義和當時的天主教教權並不主張廢除死刑,也不否認國家在某些情況下判處死刑的權利。杜勒斯提出,「不得殺人」的戒律允許民事當局作為人類社會的司法管理者,根據自然法判處死刑。杜勒斯認為,教會教導說,可以出於四個原因實施懲罰,包括死刑:[ 22 ]
- 康復-死刑的判決可以而且有時確實會促使被判死刑的人悔改和皈依。死刑可能是罪犯與上帝和解的一種方式。
- 防範罪犯-死刑是防止犯罪者再次犯罪並保護社會免受其侵害的有效方法。
- 威懾-處決可能會產生一種恐怖感,防止其他人犯下類似的罪行。
- 報應-內疚需要懲罰。罪行越嚴重,處罰就越嚴厲。在聖經中,死亡被認為是對嚴重過犯的適當懲罰。湯瑪斯·阿奎那認為,罪要求剝奪某些善,例如,在嚴重的情況下,剝奪現世甚至永生的善。作惡者將能夠在來世贖罪並逃脫懲罰。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
1992年天主教會教義問答
天主教會教義問答第一版(1992 年;1994 年首次以英文出版[ 23 ])第 2267 條規定: [ 24 ]
福音傳教義, 1997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 1995 年題為《生命的福音》的通諭中建議應避免死刑,除非這是保護社會免受犯罪者侵害的唯一方法,並認為懲罰「不應該走向極端」除非在絕對必要的情況下才會處決罪犯:換句話說,在否則就不可能保衛社會的情況下,然而,由於今天刑罰制度的組織不斷改進,這種情況非常罕見,如果不是幾乎不存在的話。 」[ 6 ] [ 25 ]《天主教教理》第二版(1997 年)第 2267 條因此改為:[ 26 ] [ 24 ]
然而,2004年,拉辛格樞機主教(後來的教宗本篤十六世)提出,若望保祿二世在1995年提出的對當代情勢的評估對於死刑問題不一定對天主教徒具有約束力;他寫道:[ 27 ]
1999年1月,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沒有改變天主教教義的情況下,呼籲各方就廢除死刑達成共識,理由是死刑「既殘忍又不必要」。[ 9 ] [ 10 ]他說,應該向刑事犯罪者提供「激勵和幫助,以改變他或她的行為並得到改造」。[ 28 ]
1997年更新的天主教教義問答將繼續有效,直至2018年8月,該教義問答再次修訂,以更堅定的立場反對死刑,並主張徹底廢除死刑。[ 24 ]
教宗本篤十六世 (2011)
本篤十六世在 2011 年 11 月的主教會議後宗座勸誡 非洲穆努斯中呼籲廢除死刑:[ 29 ]
當月晚些時候,本篤十六世再次提議廢除死刑:[ 29 ]
當代(2013年至今)
教宗方濟各 (2013)
教宗方濟各表示他反對死刑。[ 30 ] 2013年,教宗方濟各主張「將死刑減為較輕的刑罰,為罪犯的改造留出時間和動力」。[ 31 ] 2015年,教宗方濟各在國際反對死刑委員會發表講話指出:“今天,無論罪行多麼嚴重,死刑都是不可接受的。”方濟各認為,由於社會需要為自己辯護,死刑不再具有正當性,並且由於司法錯誤的可能性,死刑已經失去了所有合法性。他表示,死刑是一種“侵犯生命不可侵犯和人格尊嚴的罪行,與上帝對人類和社會的計劃相矛盾”,並且“不能為受害者伸張正義,反而會助長復仇”。[ 32 ]
梵蒂岡支持聯合國反對死刑運動(2015)
梵蒂岡也正式支持 2015 年聯合國反對死刑運動。[ 32 ]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關於廢除死刑的會議上,西爾瓦諾·托馬西大主教 宣稱「羅馬教廷代表團完全支持廢除死刑的努力」。總主教也表示:[ 33 ]
教義問答的修改(2018)
2018年8月1日,信仰教義部致函世界各地的天主教主教,警告他們有關教義問答中死刑教義即將發生的變化。[ 34 ] 2018 年 8 月 2 日,天主教會宣告透過教宗敕令修訂《天主教教義問答》 ,指出教會「根據福音」教導「死刑是不可接受的,因為它對人的不可侵犯性和尊嚴的攻擊"。[ 5 ] [ 35 ] 8 月 1 日寫給主教的關於這一變化的信指出,這與天主教會之前關於人類生命尊嚴的教義是一致的,並且它反映了現代社會如何擁有更好的監獄系統,以實現一個目標刑事康復使得死刑對於保護無辜人民來說變得不必要。[ 34 ]
新文如下:[ 5 ]
兄弟連(2020)
教宗方濟各在 2020 年通諭《眾兄弟》中重申死刑是“不可接受的”,並且“這一立場不能後退”。[ 36 ]他補充說,天主教會致力於在世界範圍內廢除死刑,並解釋說:「堅決反對死刑表明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承認每個人不可剝奪的尊嚴並接受這一點。他或她在這個宇宙中佔有一席之地。[ 37 ]
後續評論
2022 年1 月9 日,教宗方濟各在對梵蒂岡大使的年度演講中表示:「死刑不能用於所謂的國家正義,因為它既不構成威懾,也不為受害者伸張正義,而只會助長復仇的渴望」 。[ 38 ] [ 39 ] [ 40 ]
信仰教義部於 2024 年 4 月 8 日發布的《無限尊嚴》文件指出,死刑「侵犯了每個人不可剝奪的尊嚴,無論情況如何」[ 41 ],並且「堅決反對死刑表明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承認每個人不可剝奪的尊嚴[...]如果我不否認最壞的罪犯的尊嚴,我也不會否認任何人的尊嚴」。[ 42 ]
對當前立場的反對
值得注意的是,教宗方濟各在 2018 年修訂的《教義問答》中僅引用了他自己的話。該教義僅被認為是真實的,[ 43 ]因此缺乏一定程度的權威和確定性,這意味著絕對正確。它也被認為是用含糊的措辭寫成的,即使在梵蒂岡成員中,這也是對他教宗的頻繁指責。[ 44 ]
《教義問答》修改兩週後,45名天主教學者和神職人員簽署了一份向天主教會樞機主教發出的呼籲書,呼籲他們建議教宗方濟各撤回2018年對《教義問答》的修訂,理由是該問答與聖經相矛盾。[ 45 ]
宗座聖母無染原罪學院院長托馬斯·佩特里認為,2018 年《教義問答》和《兄弟會》的修改都宣布死刑“不可受理”,這意味著死刑本身實際上是可以受理的,因為教宗確實不認為死刑是「本質上邪惡的」。他認為立場的改變是「對懲罰的新理解」。他解釋說,歷史上從天主教的角度來看,死刑首先被視為報應的手段,其次是使罪犯康復和保護社會的手段,但約翰·保羅二世在《福音傳記》中宣稱,保護社會是保護社會的手段。[ 46 ]
無期徒刑
2014年,教宗方濟各也提議廢除無期徒刑,他認為無期徒刑只是死刑的變體。[ 47 ]2019年,他表示:「無期徒刑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而是要解決的問題。因為如果希望被鎖起來,社會就沒有未來。永遠不要剝奪任何人重新開始的權利!」。[ 48 ] [ 49 ] 2020年,方濟各在其通諭《Fratelli tutti》中稱終身監禁為「秘密死刑」。[ 50 ]
參見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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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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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倫,法蘭西斯‧T.;格雷厄姆,阿曼達;漢南,凱莉R.;伯頓,亞歷山大·L.;巴特勒,利亞·C.;伯頓,維爾默·S.(2022)。“天主教徒與死刑:教宗方濟各的教義對政策偏好重要嗎?”。懲罰與社會。24(4 ):592–621 。 ISSN 1462-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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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 穌 對 他 說 : 你 要 盡 心 、 盡 性 、 盡 意 愛 主 ─ 你 的 神 。
—— Matthew 22:37 —— 馬 太 福 音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