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奧多·羅斯福的 《民主理想》(1913)

這是羅斯福先生在南美洲發表的第三次重要演說。它於 7 月 7 日星期五在布宜諾斯艾利斯在阿根廷社會博物館的贊助下在大批觀眾面前發表。人們會記得,正是社會博物館發出了訪問阿根廷共和國的邀請,目的是就國際利益主題發表演講,從而導致了更廣泛的南美之旅,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次在布宜諾斯艾利斯的演講是頂點。羅斯福先生於5 月5 日乘坐烏拉圭號巡洋艦從蒙得維的亞抵達布宜諾斯艾利斯。官員的迎接。一份報紙稱,在前往美國公使館的途中,他受到了二十萬人的歡呼。 11 月 5 日,他作為美國殖民地的客人參加了一場宴會,並在社交博物館舉行招待會後於第二天晚上舉行了一場更正式的宴會。在他逗留期間,他是共和國總統的客人。 - 編輯們

就文明國家而言,民主運動現在幾乎是一場世界性的運動。我來自當前和未來最偉大的民主國家之一。我正在對當前和未來的另一個偉大民主國家講話。哦,我的聽眾們,我自己的國家和你們這個偉大的國家之間有許多驚人的相似之處,此刻我是你們的客人。兩者都有同樣肥沃的土壤和多種多樣的資源,因此也有同樣的追求。兩國的人口同樣驚人地增長,充滿活力、充滿活力。兩者都同樣累積了物質繁榮。雙方在物質上並肩進步。我們看到全世界所有現代工業文明都面臨這些問題的不祥發展。

當然,每個民族都有其獨特的善惡特徵,因此每個民族都必須面對其獨特的問題。但是,畢竟,我們的相似之處比我們的差異更重要,而且對於我們所有人來說,我們面臨的主要和最多的問題幾乎是相同的。對於你們的國家和我的國家來說尤其如此,兩國都年輕,都擁有廣闊的地理空間,都在突飛猛進的發展,都處於巨大的物質發展的洪流中。

有些國家是如此落後,以至於它們尚不具備任何真正意義上的自治能力。自治不能從外部強加於國家。它必須從內部發展。除非人民有堅強健全的品格,否則它就不可能存在。然而,它的不存在並不意味著缺乏特色。這可能僅僅意味著人們遲鈍了。在許多國家,自治這個名字在現在人們的記憶中毫無意義,但今天卻準備實現這一事實。在亞洲本身,在我們的父輩認為是固定不變的亞洲,存在著一種騷動,看起來即使在這片古老的大陸上,廣大人民也正在覺醒,意識到自己的權利意識。

但我們絕不能忘記,除非責任感的覺醒隨之而來,否則權利要求的覺醒毫無意義。自治是所有政府中最好的,但也是最困難的。只有非常先進的人民,具有健全智慧的人民,最重要的是具有堅強性格的人民,才適合自治。如果接受民眾制度的人們不具備某些偉大而精湛的品質,而且最重要的是,個人自力更生和為共同利益而聯合起來的力量這兩種品質的結合,那麼任何大眾制度的禮物都不會發揮作用。同樣,他們必須既具備崇高理想主義的品質,又必須具備在努力實現這一崇高理想的過程中提供合理的實踐常識的品質。堅決堅持自己的權利必須與承認他人的權利並行不悖。最重要的是,人民必須有自製力。必須始終有政府,必須始終在某個地方有控制權。如果個人不能控制自己,如果他不能管理自己,那麼其不足就必須從外部來補充。對國家來說也是同樣的情況。只有那些自力更生、自信又自製的民族,才能永遠走上塑造自己命運的艱難歷程。

阿根廷人民已經實現了這種高素質的公民身份,正如我國人民也已經實現了這一點。但你和我們都必須記住,我們永遠不能忘記擁有這種特質的必要性。如果我們屈服於自己的激情、愚昧和無知,那麼最終,無論是在國家之外還是在國家之內,肯定會出現一個主人來統治我們。強大的人民永遠不需要害怕強大的人或強大的政府;因為強大的政府是強大人民最有效的工具,強者是強大人民最有效的僕人。害怕強大的公務員和高效率的政府體系,就是承認人民的弱點。但對人民來說,如果他們不塑造自己的政府體系,以便將對其僕人和政府機構的絕對控制權保留在自己手中,那就是更應受譴責的弱點。他們必須始終是政府運作所依據的憲法和開展工作的人類工具的絕對主人。

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誰應該有權威地說話。在民主國家,我們的答案是人民。這必然意味著大多數人。然而,大多數人都在改變。在幾乎所有民主國家中,一小部分選票的轉移可能會扭轉多數派和少數派的地位,事實上這種情況一直在發生。因此,必須確保能夠實現兩個目的的政府形式。首先,人民應該有充分的機會有意識地做出決定,這樣所決定的行動方針就不會只是一時興起。其次,一旦人民認真地做出了決定,他們的決定就必須真正有效,而不是名義上有效,而且不能無故拖延。人民在做出明確決定之前應該有足夠的時間思考問題。一旦做出決定,他們的行動就應該是真實有效的,他們的權力就應該是完整的。

行使權力時應始終適當考慮少數人的權利。除非多數人擁有權力,否則任何民主都不值得稱為民主。但除非以智慧和自我克制的方式行使權力,並考慮少數群體的權利和利益,否則任何民主都無法持久。民主的重大考驗之一是那些擁有權力的人是否願意適度地行使權力並適當尊重他人的權利。

這種對大多數人行使權力的限制通常應該源於他們自己訓練有素的良心和智力,源於他們自己的性格,而不是由外部裝置人為地產生。最重要的是,不應該假裝用一隻手給予權力,但實際上卻用另一隻手奪走權力。虛假、偽裝、虛偽在任何地方都是公共惡習,但在任何地方它們的破壞性都不如民主國家那麼大。假裝賦予一個人權力或權利,但實際上並沒有賦予他權力或權利,就會把他培養成一個壞公民,無法維護自己的權利,並促使他對他人做錯事。

因此,我們認為,人民實際上應該擁有理論上賦予他們的權力。絕不應該有任何規定,特別是透過任何帶有偽裝和不真誠的伎倆或手段來剝奪他們的這種權力。我全心全意地相信秩序和穩定,但我認為,在一個適合自治的人民中,透過給予人民充分的權力才能最好地實現這兩者。如果他們運用這種權力不當,那就表示他們不適合自治;最終,命運肯定會讓他們因濫用權力而承擔嚴格的責任,而他們已經證明自己不適合保留權力。

過去,制憲者常常試圖用一隻手給予他們實際上拒絕給予的東西。他們雖然名義上讓人民自由,但實際上卻試圖從外部向他們強加權威。我將是第一個不僅承認而且堅持民主國家特別需要領導力的人。這項工作極其困難且複雜,這一事實表明,如果工作要成功,就必須有合適類型、適合領導的人。但這些人必須是領導者,而不是司機。他們必須走在前線,他們必須帶頭,因為他們已經說服了同胞,他們擁有智慧、勇氣和無私,這將使他們成為行善而不是作惡的領袖。我們美國自己的政府體系的一個產物,老闆,根本不是一個領導者,而是一個司機。老闆的地位並不取決於他能否贏得人心。和同胞的良知,但取決於他對政治機器的熟練管理。這種險惡的狡猾使他能夠要麼挫敗和凌駕於人民已表達或未表達的願望,要麼使他們感到困惑,使他們既不完全了解自己的願望,也不完全了解阻礙他們實現願望的障礙是什麼。老闆,司機,是領導者的對立面。在我自己的國家,他之所以得到發展,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政府制度被巧妙地扭曲,以剝奪胡人的權力,將權力交給人民選出的人,並讓他們自己負責,這是剝奪老闆權力的一種方式。

當一個國家在民主方面發展得足夠先進時,它就應該完全接受權力和行使權力的責任。我不相信騙局。我不相信人民統治的主張,除非我們使實際事實與此主張相符。實現這一目的的方法必須根據不同民族的性情、遺傳習俗和思考習慣而有所不同。每個自由國家都可以明智地從其他國家的經驗中獲益。每個人都應該毫不猶豫地向其他人借用任何有好的東西。但在藉用時,我們應該使借來的東西適應我們自己的特殊用途和需求。即使在我自己的國家美國,我們也透過實際經驗發現,一個國家可能會在另一個國家認為不受歡迎的法律或憲法下實現繁榮。沒有必要在這些問題上堅持統一。所尋求的目標必須一致。必須自由地認識到實現方法可能需要多樣化。

我們必須毫不猶豫地用經驗來檢驗每一個理論,除非透過這樣的檢驗往往無法判斷一個理論將如何發揮作用,並且在實現理想時我們必須始終將高度理想主義與實踐常識結合起來。我們必須小心避免僅僅因為任何做法是舊的就堅持它。我們必須謹慎地避免僅僅因為某種做法是新的就採用它。那些對一代人來說確實不可或缺的美好事物,在後代條件改變的情況下可能是極其不可取的。在這種情況下,讓我們自己被過去那隻死去的手所束縛是愚蠢的。除非有合理的確定性表明變革將帶來改進,否則放棄行之有效的方法至少是愚蠢的行為。

在我自己的國家,我們越來越相信,民主國家中唯一安全的規則是賦予人民自己經過適當審議後最終決定他們認為至關重要的每一個主題的權利。公務員——立法者、行政人員和法官——實際上必須是人民的公僕。人民必須有權任命和解聘這些公務員,以便讓他們嚴格履行管理職責。他們也必須有權利主動通過立法機關的法律!如果立法機關沒有正確代表它們,則已經通過或拒絕通過。最後,人民不得將關於允許他們擁有哪些法律的最終決定權交給司法部門,就像政府的行政或立法部門一樣。在我自己的國家,經常發生這樣的情況:為了人民利益而要求的極其必要和重要的法律被反動法院宣佈為違憲。在這種情況下,真正發生的是人民的代理人,即立法機構。法律通過了法律,而人民的另一個代理人,即法院,則宣布它無權通過法律。這種情況下的補救措施是顯而易見的。當兩個代理人意見不同時,委託人必須在他們之間做出決定。如果我們對民主抱持真誠的信念,人民就是所有政府代理人的主人。當他們的僕人、他們的代理人不同意時,人民自己應該有權介入並說出他們的兩個僕人(法院或立法機關)中的哪一個代表了他們經過深思熟慮的信念。

某處必有主權。沒有什麼比主權分裂更大的罪惡了,也沒有人能說最後的權力掌握在誰的手中。沒有什麼比不負責任的主權更邪惡的了,在這種主權中,行使最終權力的人不能對其行使負責。那些害怕和不信任人民的人,卻又不敢公開承認他們的恐懼和不信任,在民主的形式下,不斷地試圖透過這兩種手段中的一種或另一種來剝奪人民的所有真正權力。他們賦予人民主權的形式,但他們把主權的權力寄託在別處。這是一個嚴重的罪。名義上把主權交給人民,同時暗地裡把主權從人民手中收回,就意味著削弱了人民的責任來源。在我自己的國家,這種權宜之計特別受到某些巨大特權利益集團的青睞,他們兩代人以來一直尋求將主權置於法院並賦予法院政治和非司法權力,以便將這種權力交到那些人的手中。

在美國,法院逐漸承擔了某些純粹政治的權力。這些權力絕不是司法權力。它們並不像歐洲國家的法院那樣行使。因此,有必要規定公眾對法院行使這些權力的控制。就純粹的司法職能(與個人與另一人之間的正義有關的職能)而言,這種控制既不明智又不必要。在行使立法和政治功能時,這種關注不僅是明智的,而且是必不可少的。在美國,法院被認為是憲法的特別解釋者。他們假定有權說出人民是什麼、不是什麼,並允許他們在提供社會和工業正義方面做些什麼;並且不得對法院的決定提出上訴,法院的決定將被接受為最終決定。曾經有一段時間,聯邦法院非常謹慎和謹慎地行使權力,這代表了政府的真正進步。因為那時我們還處於軟骨期,還沒有成為一個國家。只有一個非常繁瑣的規定來吸引人民本身。當時法院並沒有篡奪人民可以行使的權力。它只是掌握了其他人民代理人無法有效行使的權力。在當時的條件下,法院所採取的行動實際上比任何其他政府機構更能體現國家理想。但是,正如可能不可避免的那樣,權力逐漸被嚴重濫用。在過去的三十年或四十年中尤其如此。如今,許多善意而真誠的法官逐漸認為自己擁有上帝賦予的權利,可以自行負責宣布允許人民制定哪些法律。這是一個令人無法容忍的立場。人民必須成為事實上的、而不僅僅是名義上的自己命運的主人;在我們國家,我們透過實際實驗發現,他們比任何外來者群體都更能放心地掌握自己的命運。

在美國,由於利用法院以獲取特權來阻礙社會和工業正義事業而造成的麻煩幾乎是我們自己國家獨有的問題。然而,所有民主國家都感興趣的是,這表明人民不應該讓對政府事務的控制從自己手中溜走是多麼重要。此外,所有其他聯邦共和國,例如阿根廷,都對它特別感興趣。因此,我將向您簡要描述我們的問題是什麼。

美利堅合眾國由十三個獨立聯邦的人民組成。他們為特定目的頒布了聯合法令,這些目的要麼在政府成立所依據的成文憲法中列舉,要麼為了實現所列舉的目的而必然隱含。一個又二十五年前,憲法已經制定完畢,國家也因此獲得了有效的形式。這是組織一個規模與任何帝國一樣大的共和國的第一次嘗試。因此,即使對於起草並確保通過憲法的智者來說,也完全不可能預見他們所知的國家政府運作中將會出現的所有困難。他們或任何其他人都不太可能預見到下個世紀的驚人工業發展進入其全面發展階段後將出現的問題。美國雖然是聯邦共和國,但與過去軟弱無能的聯邦共和國完全不同,因為國民政府在自己的範圍內 

直接與幾個州的公民打交道,而不是與州本身打交道。根據當時最優秀的思想家認為最明智的政府理論,權力分為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門。憲法的製定者非常明智地將行政權交給了總統,總統的權力屬於人民,而不是政府的立法部門,並由人民負責。他們不明智地試圖阻止人民直接選舉他,但這個錯誤後來已經得到糾正,實際上總統現在是由民眾直接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具有其他國家類似立法機關所具有的功能。

正如最初建立的那樣,司法機構也旨在擁有當時舊世界,特別是英國、法國和德國的偉大文明國民法院所擁有的權力。政府成立後的十多年裡,美國聯邦法院基本上只行使英國、法國、德國和其他歐洲列強法院當時和仍行使的職能。在一個早期案例中,該決定與聯邦人民強烈的普遍情緒背道而馳,因此立即撤銷了該決定,通過了第十一條憲法修正案,特別聲明在這種情況下,憲法應在某種意​​義上進行解釋與最高法院剛才的解釋完全相反。當時這個術語還沒有被發明,即使在早期相對簡單的日子裡,訴訟程序也不必要地繁瑣,但其原則正是後來被稱為「撤銷司法判決」的原則。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將憲法解釋為允許採取某種行動;於是,全體人民透過全民公投和代表推翻了這項決定,並指示此後憲法應以完全相反的方式解釋。在這次以全民投票方式罷免最高法院裁決的過程中,華盛頓擔任總統,其他許多參與制定憲法的人都擔任要職。他們要么支持,要么默許這一行動。華盛頓及其同夥認為,人民本身無權以有序的方式並透過他們選擇提供的任何程序,按照自己的意願改變或解釋憲法,這一學說似乎是奴性的,是對真正民主的否定。當時,法院從來沒有夢想過要針對人民主張這樣的權利。事實上,當時最高法院甚至沒有針對其他人民政府機構充分發揮自己的作用。國會通過的法律引起了聯邦某些部門的暴力對抗,其中兩個州宣布他們有權廢除這些法律。當然,承認任何此類權利等於國家自殺,如今聯邦法院或任何其他聯邦政府當局都不會容忍其行使的企圖;但當時沒有人想到在此事上援引聯邦法院的權威。

直到一位偉大的人物馬歇爾成為首席大法官後,聯邦法院才開始認真地賦予自己一項權利,即一項消極但極其重要的權利,即決定立法機關是否有權通過法院所管轄的法律。被視為符合憲法規定。這項權利的主張立即推翻了政府三個不同部門各自擁有至高無上地位的理論。如果美國最高法院有權廢除國會法案,那麼它本身不僅是司法權,而且是首要的立法權,因為它是最終的主權權威。這是一個巨大的權威。廢除法律或改變法律的權利——正如透過司法判決,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已經發生了重大的、而且我認為是令人遺憾的改變——是治理權。能夠決定人民受什麼法律管轄的權威是國家的主權權威。六十年來最偉大的總統——傑佛遜、傑克森和亞伯拉罕·林肯——反對最高法院所製定的這項原則。然而,在我看來,他們中的任何一個人,甚至林肯,都從未提出反對這一學說的正確理論。他們每個人都代表政府的另一個部門(行政部門或立法部門)反對它。他們反對的正當理由應該不是法院篡奪了屬於行政或立法部門的權力,而是它篡奪了屬於人民的權力。

我個人的判斷是,馬歇爾在做出決定時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因為直到那時還沒有任何真正的主權權力。必須在某個地方設立這樣一個主權國家。最好由法院擁有最終決定權,而不是由任何其他政府部門擁有最終決定權,或者它不應該存在於任何地方。而且,一開始行使權力時非常謹慎,這種情況持續了半個世紀。但隨著權力變得幾乎毫無疑問,然後變成無可質疑的權利,法官開始越來越頻繁地維護它。三分之一個世紀以來,我不得不鄭重而謹慎地說,這種做法是不可原諒的、魯莽的、肆無忌憚的,是為了特權,卻違背了最需要這種做法的人民的利益。政府的權力。

聯邦法官是終身任命的。不同的州採用不同的法官選舉和任命方法。法官們整體都是能幹、正直的人,是高等的公僕。他們中的一些人,無論身處什麼環境,都保持著絕對自由的思想,這些人提供的服務是其他公務員無法或確實提供的。但從法官的整體來看,他們必然的、不可避免的傾向是變得過於保守,並且在不知不覺中脫離了全體人民的需要和願望。他們非常適合依法行事。但他們沒有特別的資格來說明應遵循什麼法律來讓國家的普通男女過著辛勞和幸福的生活。不僅聯邦法官,而且各州法官都在數百起案件中享有撤銷法律的權利;在許多情況下,這些法律正是為了改善我們最需要的人民的生活和勞動條件而至關重要的法律。

我希望你記住,在這一切中,我並不是談論法官的任何司法職能。我並不是說法官在人與人之間執行法律、適用法律、伸張正義的權力。我所說的只是美國法官行使的職能,而不是英國、德國、法國或任何類似的歐洲工業大國的任何法官行使的職能。我指的是美國法官行使政治或立法權利廢除法律,並宣佈人民無權頒布法官認為他們不應該頒布的法律。

讓我來說明一下我的意思,以便讓你們知道我所說的是準確無誤的事實。紐約州人民宣布,在地下工廠的不健康條件下工作的麵包師每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個小時。美國最高法院表示他們無權通過這樣的法律,並將其廢除。紐約州人民再次宣布,在擁擠的公寓裡,男人、女人和兒童不應該被允許在不健康的條件下從事菸草業的工作。最高州法院表示,人民無權通過這樣的法律。紐約州人民再次宣布,雇主應為在危險產業中喪生或致殘的人員提供賠償;最高州法院表示,人民無權頒布這樣的法律。在其他案件中,各法院宣稱人民無權限制婦女的勞動時間,或阻止她們在夜間在不適當的條件下工作;無權強迫雇主保護僱用婦女和兒童的危險機器;無權禁止卡車商店或公司商店系統;等等等等。我可以列舉出許多這樣的判決,在這些判決中,各法院廢除了一項又一項為了人類利益而迫切要求的法律。在這些案件中,法院使法律保持野蠻,使其不人性化,將財產權置於人權之上,並制裁幾乎所有為了財產利益而濫用的行為,無論其對人民造成多大損害。法官是他們不是壞人——他們是善意而誠實的人。但他們不知道大部分同胞是如何生活和工作的。他們對自己國家的普通男人和一般女人的生活需求一無所知。他們不知不覺地熱心地為一小部分特權階級的事業服務,並發揮他們的巨大權力來支持那些最不需要權力的人,而不是那些最需要權力的人。我相信產權;我認為財產權和人民權通常是一致的。但有時它們會發生衝突,因此我將人權置於財產權之上。當我所抗議的情況繼續存在時,我們許多美國人將永遠不會滿足。我們相信,民主國家唯一明智的政府是多數人的政府,隨著多數人刻意表達的意願本身的變化而輕易改變。我們相信,美國憲法不是一件旨在限制無序無能的人民控制自己事務的緊身衣,相反,它是一個明智設計的工具,旨在幫助人民有序成長,走向公正。 。因此,我們認為,在任何需要改變的地方,都應該能夠輕易地改變這份文件。我們也認為,司法應當人性化​​。我們認為,應透過某種方式,迅速且為人民所用,將無能或公正的法官從我們的手中撤職。我們認為,人民在任何時候、任何條件下都有權決定用什麼法律來統治他們,否認這個理論的人並不忠於共和主義理論。我們認為,今天的民主運動意味著全體人民必須以某種形式共同為所有人的福祉而努力,以確保所有人獲得更廣泛的機會。我們相信,只有透過這種方式,才能為普通個人提供更大的自由,並更廣泛、更公平地分配生活利益。

當我們有這樣的堅定信念時,我們就不能也不會屈服於這樣一種學說:保障這些利益的法律可以被不對公眾負責且與公眾有不同經濟理念的公務員隨意廢除。我們之所以遭到猛烈的反對,是因為我們激起了某些巨大金融利益集團的不休的敵意。這些大利益集團有的急於不正當地剝削人民;有的則急於不正當地剝削人民。另一些人希望與人民誠實相處,但不信任人民,雖然他們希望公平對待人民,但希望從仁慈專制的角度給予這種公平對待,我們認為這是不能容忍的。這些利益團體從向我們的政府注入反動的政府和經濟思想中獲得了巨大的優勢,而這些法官的性格過於保守,善意的法官不自覺地回應了精明能幹的公司律師提出的論點。

我們不僅限於責罵。我們不僅僅譴責我們不喜歡的事物。我們有一個明確的計劃 法院不斷地透過他們的決定廢除人民希望頒布的法律。他們實際上是在違背憲法制定者的故意意圖而不斷修改憲法。司法修憲極為容易。大眾修正案是如此困難,最多需要十年或十五年才能完成。我們所抗議的憲法理論剝奪了全體人民的自治主權。它將統治人民的權利交到了善意的人手中,這些人要么不是由人民選舉產生的,要么至少不是為了任何此類目的而選舉的,他們不能被人民罷免,而且常常反常地驕傲自滿。自己對人民沒有直接的責任。我們建議讓修憲過程比現在更容易、更迅速、更簡單。此外,我們建議,在法院為了社會正義而宣布某項法律違憲的任何具體案件中,人民自己有權決定,儘管有這樣的決定,有關法律是否應成為法律的一部分土地的。

讓我再次重申,因為重複太多,我並不是談論法院的任何司法功能。我說的是他們的立法職能,他們的製憲職能。即使如此,我們也不主張剝奪他們所擁有的立法權和行政權。我們無意將他們貶低到英國、法國、德國等舊世界文明大國的法官地位,法官無法控制立法機關哪怕是最起碼的立法權。但我們確實希望,在這些立法和製憲事務中,人民應高於法院,不僅是名義上和理論上,而且是實踐中和事實上。我們的建議是,法院應繼續有權宣告立法機關的某項法律違憲;但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有權在花時間進行審議後,在沒有任何不當或過度拖延的情況下,透過迅速程序,決定立法機關或法院是否應最好地解釋他們的願望。 Y. 我們不希望剝奪法院傳遞法律合憲性的權力。但是,當他們如此宣布某項法律違憲時,我們希望賦予那些制定憲法的人、他們的父親為憲法而死、現在生活在憲法之下、憲法屬於誰的人民,有權決定該法律是否有效。 。當法院和立法機關對人民制定的憲法的正確解釋存在分歧時,我們希望讓人民成為法院和立法機關之間的最高仲裁者。我們希望賦予人民最終制定自己憲法的權力,並通過具體宣佈在人民的兩個公僕——法院和立法機關——意見不一致的任何特定情況下憲法的含義來製定憲法。利益而採取的某些明確行為。

我詳細談論了這個問題,因為它對我自己國家的民主發展至關重要,也因為人民主權原則對所有民主都至關重要。如果人民不能以正義、自我控制和實際良好的判斷力行使主權,那麼他們就表明他們不適合民主。但如果他們適合民主,那麼主權就是而且必須是他們的,而且是事實上的,而不僅僅是名義上的。適合自治的自由民主,必須堅持自己治理,而不是別人治理。這樣的民主國家不能承認法官的神聖權利,正如不能承認國王的神聖權利。它本身必須宣布法律和憲法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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