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對美投資比例大幅增加,但台美之間卻因未簽署租稅協定,隨著台美租稅協定草案討論稿出爐,預期台商赴美投資成本有望降低。
美國參議院財政委員會 (Finance Committee)、眾議院歲入委員會 (The Ways and Means Committee) 主席及資深議員日前發布一份草案討論稿,擬以新增美國聯邦稅法 (Internal Revenue Code,IRC) 第 894A 條方式,為赴美投資的台灣企業及外派至美國的台灣員工提供「類租稅協定」,以降低赴美投資的稅負。
KPMG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行副總廖月波指出,該草案條文內容多數參考美國租稅協定範本 (U.S. Model Tax Treaty),主要涵蓋四大面向,包含:降低股利、利息及權利金收入的扣繳稅率、引入常設機構概念、符合條件之外派人員受僱所得免稅及定義台灣居住者。
首先,在降低股利、利息、權利金收入之扣繳稅率部分,新草案擬將扣繳稅率降低,美國來源之利息、權利金收入,適用扣繳稅率將降低至 10%;美國來源股利的扣繳稅率則將降低至 15%。若持有美國公司 10% 以上之股權,扣繳稅率得降低至 10%。
第二、引入常設機構定義,目前台商在美國若未設立公司而在美國有營業活動,以是否被認定為有交易或營業行為判定是否須納稅。草案則引入租稅協定概念,改以常設機構之標準判斷,僅須就其歸屬於美國常設機構之有效關聯收入繳納美國所得稅;引入此規定後,將使得台商在美活動是否需課稅有更明確的判定原則。
第三、符合條件受僱所得免稅。KPMG 表示,台灣企業赴美建廠,常需以出差或是派駐員工監督當地建廠事宜,草案對台灣稅務居住者在美提供服務,符合條件下取得之受僱所得,將得以享有免稅。惟該薪資收入不得由美國雇主或台灣在美國的常設機構給付,此將解決台灣外派人員面臨薪資可能被台美雙重課稅的風險。
第四則是定義「台灣合格稅務居民」,台灣居住者應符合稅務居民之定義,始能適用法案給予的租稅優惠。特別對公司而言,另須符合利益限制之要求,始能享有租稅協定優惠,以避免協定利益遭到違背立法目的之濫用。
此外,針對具台美雙重居住者身分之人,草案亦提供破除僵局法則以決定居住者身分,例如將以永久住所、個人及經濟關係較為密切之地點等標準認定歸屬。
為了解決美台雙重課稅問題,美國聯邦參議院兩黨外交領袖提出法案,授權拜登政府與台灣洽簽租稅協定以處理美台雙重課稅問題,促進雙邊貿易投資。另外,行政院政務委員鄧振中近日赴美,會晤美商務部長雷蒙多等,爭取晶片相關企業補助。
美台兩國貿易關係緊密,為了解決雙重課稅的問題,美國民主黨及與共和黨籍多位聯邦參議員4日正式提出法案,授權拜登政府與台灣洽簽租稅協定,強化台灣企業在美國投資的展望。
台經院國際處研究員邱達生認為,「過去我們也跟很多沒有邦交的國家洽簽這種雙邊投資協議,能夠讓我們台廠跟其他譬如說亞洲國家像南韓的廠,在美國投資獲得這個平等的對待。」
參與提案的議員表示,中國運用高壓手段遏制台灣參與國際經濟合作,類似稅務協定的協議,將讓美國和台灣企業在經商時更易於避免遭雙重課稅,也能避免逃稅。
而率團抵達華府參加美國商務部主辦的投資峰會的行政院政務委員鄧振中,也向美國商務部長雷蒙多爭取。美國晶片法案補助對象,擴及晶片製造商以外的相關產業獲正面回應。
美國商務部長雷蒙多指出,「美國仍然是全球最好的商業和投資地點,我們將為未來的投資及商業奠定更穩固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