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的歷史描述了個人與國家之間不斷變化的關係,即公民身份。公民身分通常不被認為是東方文明的一個面向,而是西方文明的一個面向。[1]人們普遍認為,古代的公民身份比現代形式的公民身份是一種更簡單的關係,儘管這種觀點受到了挑戰。[2]
雖然對於公民關係何時開始存在分歧,但許多思想家指出古希臘的早期城邦,可能是對奴隸制恐懼的反應,儘管其他人認為奴隸制主要是一種現代現象,其歷史可以追溯到幾百年前。年。在羅馬時代,公民身分開始更多地呈現出基於法律的關係的特徵,其政治參與程度比古希臘要少,但被視為公民的範圍不斷擴大。在歐洲中世紀,公民身分主要被認為是新興城市中的商業和世俗生活。在現代民主國家中,公民身份具有截然不同的含義,包括自由個人主義觀點,強調對本質上被動的政治存在的需求和權利以及法律保護,以及公民共和主義觀點,強調政治參與並將公民身份視為具有特定特權和義務的積極關係。
雖然公民權在歷史上有很大差異,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公民權有一些共同的要素。公民紐帶超越了基本的親屬關係,將不同遺傳背景的人們團結在一起,也就是說,公民身分不僅僅是一個氏族或延伸的親屬網絡。它通常描述一個人與一個整體政治實體(例如城邦或國家)之間的關係,並表示該機構的成員資格。它通常以某種形式的政治參與為特徵,儘管這種參與的程度可能有很大差異,從投票等最低限度的職責到在政府中的工作權利。而公民身份,縱觀歷史,常被視為一種與自由密切相關的理想狀態,一種具有包括權利在內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地位,有時也被視為權利的捆綁或擁有權利的權利。
概述
雖然公民身分的一般定義是政治社會或團體的成員資格,但公民身分作為一個概念很難定義。早在亞里斯多德時期,思想家就意識到,對於公民身分並沒有一致的定義。[4] : p.17 現代思考者也同意公民身分的歷史是複雜的,沒有單一的定義占主導地位。[5]如果不參考公民社會和民主等其他術語,就很難區分公民身分的意思。[1]一種觀點認為,公民身分作為一個研究對象正在經歷轉變,人們的興趣日益濃厚,而這個術語的含義也在不斷變化。[6]人們一致認為,公民身分是特定於文化的:它是每個政治文化的功能。此外,如何看待和理解公民身份取決於做出決定的人的觀點,因此來自上層階級背景的人與來自下層階級背景的人對公民權的概念會有所不同。公民關係並不是一種固定或靜態的關係,而是在每個社會內部不斷變化,根據一種觀點,公民身份可能只在特定時期的特定時期“真正發揮作用”,例如雅典政治家梭倫早期雅典國家的改革。[4]公民權的歷史有時被描述為古代公民權與後中世紀時代的鮮明對比。[2]一種觀點認為,公民身分應該被視為貫穿整個西方文明的長期而直接的進程,從古希臘開始。或者也許更早,延伸到現在;例如,思想家費利克斯·格羅斯將公民身分視為「單一制度延續的歷史」。[7]其他觀點質疑公民身份是否可以被視為一個線性過程,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增長,通常會變得更好,並認為線性進展方法過於簡單化,可能會導致錯誤的結論。[5]根據這種觀點,公民身分不應被視為「公民身分定義的核心意義的逐步實現」。[5]一些思想家提出的另一個警告是,避免用另一個時代的標準來評斷一個時代的公民身分。根據這種觀點,應該透過在城邦或民族的背景下審視公民身份來理解它,[7]並試圖按照來自這些社會的人們的理解來理解它。公民身份的興起已被作為法律發展的一個面向來研究。
桌子
彼得‧札羅 (Peter Zarrow) 認為,從古至今的公民意識對比:[1]
古代觀念
古代世界的猶太人
一種觀點認為,公民權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以色列人。[8]這些人逐漸意識到自己是一個獨特的民族-不同於埃及人或巴比倫人。他們有文字記載的歷史、共同的語言和只有一個神靈的宗教,有時被描述為道德一神論。[8]雖然大多數民族形成了與特定地理位置相關的鬆散身份,但猶太人儘管被遷移到不同的土地,例如當他們在古埃及或巴比倫被俘虜為奴隸時,仍然保持著共同的身份。猶太人的盟約它被描述為不僅與少數人或部落首領之間具有約束力的協議,而且是整個以色列民族(包括男人、女人和兒童)與猶太神耶和華之間的具有約束力的協議。[8]與其他部落群體類似,猶太人本身並不認為自己是公民,但他們對自己的群體形成了強烈的依戀,因此不同種族的人被視為「外群體」的一部分。[9]這與現代對公民身分的理解形成鮮明對比,公民身分是在國家公民的保護下接受不同種族和民族的人的一種方式。[9]
古希臘
城邦公民身份
人們普遍認為,第一個真正的公民身分始於古希臘。儘管在此之前的社會中存在著這種關係的先兆,但它在希臘城邦中以顯而易見的形式出現,這些城邦開始遍布愛琴海、黑海、亞得里亞海以及地中海周圍的其他地方。大約在西元前八世紀。現代的區別有時被稱為同意與血統區別,即選擇公民身份與出生權利公民身份,可以追溯到古希臘。[6]以及思想家,例如JGA Pocock認為,現代公民理想首先是由古代雅典人和羅馬人闡明的,儘管他認為兩千年來公民意識的「傳遞」本質上是籠罩在西方文明中的一個神話。[10]一位作家認為,儘管中國歷史悠久,但中國境內從未存在過類似希臘城邦的政治實體。[1]
對古人來說,公民身分是個人與城邦之間的連結。在希臘時代之前,一個人通常與一個部落或親屬群體(例如大家庭)有聯繫,但公民身份為這些聯繫增加了一層——個人與國家之間的非親屬關係。[11] : p.152 歷史學家傑弗裡·霍斯金 (Geoffrey Hosking)在 2005 年現代學者講座課程中指出,古希臘的公民權源於對自由重要性的認識。[8]霍斯金解釋:
希臘意義上的城邦,其中公民權和法治盛行,是希臘人在與波斯戰爭期間的重要戰略優勢。[12]
希臘人可以看到擁有奴隸的好處,因為他們的勞動使奴隸主擁有大量的空閒時間,從而能夠參與公共生活。[8]雖然希臘人分散在許多獨立的城邦中,但除了關於公民身份的共同觀念之外,他們還有許多共同點:地中海貿易世界、親屬關係、共同的希臘語言、對所謂「希臘」的共同敵意。非希臘語或野蠻人對德爾斐神諭的預知的信仰,以及後來的早期奧運會,其中包括城邦之間普遍和平的體育比賽。[8]城邦之間常發生爭鬥;一種觀點認為,為了使公民身份永久化,定期戰爭是必要的,因為奪取的貨物和奴隸有助於使城邦變得富裕,而長期的和平時期意味著公民身份的毀滅。[13]
城邦公民身分的一個重要面向是排他性。城邦既指政治集會,也指整個社會。[10]地位不平等被廣泛接受。公民的地位高於非公民,例如婦女、奴隸或野蠻人。[6] [10]例如,婦女被認為是非理性的並且沒有能力參與政治,儘管少數作家,尤其是柏拉圖,不同意。用於確定某人是否可以成為公民的方法可以基於財富(透過一個人繳納的稅額來確定)或政治參與度或遺產(如果父母雙方都是城邦公民)。第一種公民形式是基於古希臘時代人們在城邦小規模有機社區中的生活方式。公民身分並不被視為獨立於個人私人生活的獨立活動,因為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之間沒有區別。公民義務與城邦日常生活密切相關。
希臘的公民意識可能源自於軍事需要,因為關鍵的軍事編隊需要每個特定士兵的凝聚力和承諾。方陣陣型中的重裝步兵肩並肩排列成一個“緊湊的整體”,每個士兵的盾牌都護衛著他左邊的士兵。[8]如果一個戰士無法保持自己的位置,那麼整個隊形就可能崩潰。只要整個群體待在一起,單一士兵通常會受到保護。[8]這種技術需要大量士兵,有時涉及城邦的大部分成年男性,他們自費提供武器。[8]那麼,公民身分的理念是,如果每個人都對整個城邦是否應該與敵人作戰有發言權,並且如果每個人都遵守群體的意志,那麼戰場上的忠誠度就更有可能。[8]因此,政治參與與軍事效力連結在一起。此外,希臘城邦是法院司法職能與立法職能分離的最早例子。[8]被挑選出來的公民擔任陪審員,他們通常會因其服務而獲得少量報酬。[8]希臘人常常鄙視專制政府。在暴虐的安排下,不可能獲得公民身份,因為政治生活完全是為了統治者的利益而設計的。[4]
斯巴達公民身份
一些思想家認為,公民概念的創始人是古代斯巴達,而不是雅典。[4]斯巴達公民身分是基於稱為斯巴達的統治軍事菁英之間的平等原則。[4] [8]他們是「完全的斯巴達公民」——從嚴格的軍事訓練中畢業的男子,在30 歲時獲得了一份稱為kleros 的土地分配,儘管他們必須繼續繳納會費來支付食物和飲料的費用被要求維持公民身份。[14]在斯巴達方陣戰中,勇氣與忠誠等美德相對於其他希臘城邦而言,這一點尤其受到重視。[4] : p.10 每個斯巴達公民至少擁有至少一部分足以為一個家庭提供食物的公共土地,儘管這些土地的大小各不相同。[4]斯巴達公民依靠被俘虜的被稱為希洛人的奴隸的勞動來完成日常的耕作和維護等苦差事,而斯巴達男子則接受嚴格的軍事制度,從某種意義上說,正是黑勞士的勞動使得斯巴達人能夠參與廣泛的軍事訓練和公民身分。[14]公民身分被認為與體力勞動不相容。[4]市民在「公共混亂」中一起吃飯。[8][14]霍斯金說,他們「吃得節儉,紀律嚴明,並透過武術比賽和集體演習不斷接受訓練」。[8]作為年輕人,他們在軍隊服役。當男性年紀漸長時,參與政府工作被視為有道德的行為。[4]需要參與;不出席可能會導致失去公民身分。[4] : p.11 但根據一種說法,哲學家 亞里斯多德認為斯巴達的公民模式是「人為的、緊張的」。[4] : 12 雖然斯巴達人被期望學習音樂和詩歌,但認真的學習卻受到阻礙。[8]歷史學家伊恩·沃辛頓描述了“斯巴達海市蜃樓”,即軍事上無敵的神秘感往往掩蓋了斯巴達體系內的弱點,特別是他們對黑勞士的依賴。[14]與雅典婦女相比,斯巴達婦女可以擁有財產,根據亞里斯多德的說法,一度擁有高達40%的土地,她們擁有更大的獨立性和權利,儘管她們的主要任務不是統治家庭或參與治理,而不是生育強壯健康的嬰兒。[15]
雅典公民身份
根據JGA Pocock 的說法,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在公元前 350 年撰寫的一本名為《雅典憲法》的書中提出,古希臘人認為成為公民是一種自然狀態。[4]根據彼得·里森伯格的說法,這是一種精英主義觀念,其中小規模社區對於人們應該如何在社會中表現以及什麼構成適當的行為有著普遍相似的想法。[4]傑弗裡·霍斯金描述了一種可能導致參與式民主的雅典邏輯:
結果,原來的雅典貴族憲法逐漸變得更加不合適,並被更具包容性的安排所取代。[8]西元前6世紀初,改革家梭倫以梭倫憲法取代了嚴酷憲法。梭倫取消了所有現有的土地債務,並允許自由的雅典男性參加議會或教會。[8]此外,他鼓勵外國工匠,特別是陶藝工匠移居雅典,並透過入籍提供公民身份作為激勵。[16]
梭倫預計雅典貴族將繼續管理事務,但公民在「議會中擁有政治發言權」。[16]
隨後的改革者使雅典更加走向直接民主。西元前 508 年,希臘改革家克里斯提尼 (Cleisthenes)重新設計了雅典社會,從基於家庭式團體或胞族的組織,轉變為更大的混合結構,將來自不同類型地理區域(沿海地區和城市、內陸地區和平原)的人們結合在一起。同一組。[8] [17]克里斯提尼透過「如此徹底地重新分配他們的身份」廢除了部落,使他們不復存在。[8]結果是農民、水手和牧羊人聚集在同一個政治單位中,實際上減少了作為公民身份基礎的親屬關係。[18]從這個意義上說,雅典公民身分超越了家庭、血統、宗教、種族或部落成員關係等基本紐帶,並達到了建立在民主原則基礎上的公民多民族國家的理念。
費利克斯·格羅斯認為,如果來自不同背景的人們能夠形成建設性的聯繫,這樣的安排就能成功。[7]雅典的排斥做法,即公民可以匿名投票決定將同胞驅逐出雅典長達十年,這被視為先發製人消除對國家可能威脅的一種方式,而無需走法律程序。[8]其目的是促進內在和諧。
雅典公民身分是基於公民對社區的義務,而不是賦予其成員的權利。這不是問題,因為人們對城邦有很強的親和力。他們個人的命運與整個社會的命運緊密相連。此外,城邦的公民也將對社區的義務視為展現美德的機會。這是榮譽和尊重的來源。[8]一種觀點認為,公民是「自己的主人」。[2]人民有主權;除了人民本身之外,沒有任何主權。[2]在雅典,公民既是統治者又是被統治者。此外,重要的政治和司法職位進行輪換,以擴大參與和防止腐敗,所有公民都有權在政治議會中發言和投票。波科克解釋:
雅典人的觀念是“法律應該管轄所有人”,即法律下的平等或希臘術語isonomia。[8]公民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包括在議會中發言和投票的機會、[2]擔任公職、擔任陪審員、受法律保護、擁有土地以及參加公共禮拜;霍斯金表示,義務包括遵守法律和在武裝部隊服役的義務,這可能會“代價高昂”,因為購買或製造昂貴的戰爭裝備或冒著生命危險。[8]
霍斯金指出,公民身份“分佈相對狹窄”,排除了所有婦女、所有未成年人、所有奴隸、所有移民和大多數殖民地居民,也就是說,離開自己的城市去另一個城市的公民通常會失去原籍城邦的權利。[8]根據霍斯金的說法,許多歷史學家認為這種排他性是雅典社會的一個弱點,但他指出,雅典公民總數可能有50,000 人,其中最多只有十分之一參加過任何一個地方的實際集會。時間。[8]霍斯金認為,如果公民身分得到更廣泛的傳播,就會損害團結。[8]波科克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並指出公民身份需要與日常生活中的苦差事保持一定的距離。[10]希臘男性透過征服婦女以及奴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個問題,奴隸制解放了他們的日程安排,使他們能夠參加集會。波科克問道:為了實現公民身份,是否有必要防止自由人「過度捲入物的世界」?[10]或者,公民身分是否可以擴展到工人階級,如果是這樣,這對公民身分本身的本質意味著什麼?[10]
柏拉圖論公民身份
哲學家柏拉圖設想了一個類似斯巴達概念的戰士階層,這些人不從事農業、商業或手工業,但他們的主要職責是為戰爭做準備:訓練、鍛煉、訓練、鍛煉,不斷地訓練、訓練、訓練。 。[4] : pp.14–15 [19]就像斯巴達的做法一樣,柏拉圖的理想化社區是透過共同膳食來建立共同紐帶的公民之一。[4] : 14–15 在柏拉圖的理想觀點中,公民身分是繼承的。有四個不同的班級。[4] :第 14-15 頁 不投票會受到處罰。[4] :第15頁 公民的關鍵部分是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和政治制度」以及具有內部自我控制。[4] :15
亞里斯多德論公民權
亞里斯多德是柏拉圖之後的一代人,與他的老師相反,亞里斯多德不喜歡斯巴達以公社為導向的方法。[4] : p.16 他認為斯巴達的土地分配製度以及公共膳食導致了一個貧富兩極化的世界。[4] : 16 他認識到基於年齡的公民模式的差異:年輕人是「不發達」公民,而老年人是「退休」公民。[4] : p.17 他指出,很難對某些人的公民身分進行分類,例如仍可以訴諸法庭的外籍居民,或失去公民權的公民。[4] :17
儘管如此,亞里斯多德的公民概念仍然是,公民在創建和管理政府方面具有法律保障的角色。[11] : p.151 這反映了他認為是一件好事的勞動分工;在他看來,公民身分是社會中的主導角色,公民統治著非公民。同時,根據亞里斯多德的觀念,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不可能有永久的障礙,如果有這種障礙,公民權就不可能存在。[11] : 151 亞里斯多德的公民意識依賴於“公共與私人、城邦與oikos、人和行為與事物的嚴格分離”「這使得人們能夠在政治上與平等的人互動。[10]要成為真正的人,一個人必須成為社區的積極公民:
在亞里斯多德看來,「人是政治動物」。[4] : p.17 在他看來,孤立的人並不是真正的自由。[4] : 17 [20]野獸像動物一樣,無法自我控制激情,無法與其他野獸協調,因此不能成為公民。[4] : 17 [20]神是如此強大和不朽,以至於他或她不需要別人的幫助。[4] : p.17 [20]在亞里斯多德的概念中,公民身份通常在一個小城邦中是可能的,因為它需要直接參與公共事務[4] : p.18 ,人們了解“彼此的性格」。[4]:第 18 頁 [21]根據波科克對亞里斯多德的解釋,重要的是公民有參與政治討論的自由,如果他們選擇這樣做的話。[10]公民身分不僅是獲得自由的一種手段,也是自由本身,是從家庭的家鄉到城邦的政治世界的一種有價值的逃離。[10] [1]它意味著積極分享公民生活,意味著所有人都統治,或被統治。[4] : p.18 [6] [11] : 151 [22]公民是那些共同參與審議和司法職務的人,從這個意義上說,他們獲得了公民身份。[4] : 18 [23]公民的所作所為不應只造福社會的一部分,而應符合所有人的利益。[4] : 18 與柏拉圖不同,亞里斯多德認為婦女沒有資格獲得公民身份,因為這不符合她們的本性。[4] : 128 在亞里斯多德的觀念中,人類「天生」注定生活在一個政治聯盟中,短暫地輪流統治,包容性地參與立法、司法和行政決策。但亞里斯多德的「包容性」意識僅限於在政體中出生的成年希臘男性:婦女、兒童、奴隸和外國人(即常住的外國人),普遍被排除在政治參與之外。
羅馬概念
與希臘的差異
羅馬公民身分與希臘模式相似,但本質上有所不同。傑弗裡·霍斯金認為,希臘的城邦公民觀念,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公民參與政府以及“任何公民不應在太長時間內擁有過多權力”的觀念,都被貫徹到了希臘。羅馬世界。[24]但與在戰爭後奴役被俘人民的希臘城邦不同,羅馬為其俘虜提供了相對慷慨的條件,包括為俘虜提供「第二類羅馬公民身份」的機會。[24]被征服的民族不能在羅馬議會中投票,但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可以簽訂經濟合同,可以與羅馬公民結婚。[24]他們與羅馬人融合在一個有時被稱為「羅馬尼塔斯」的文化中——儀式、公共浴室、遊戲和共同的文化有助於團結帝國內的不同群體。[24]
一種觀點認為,希臘的公民意識是“從事物世界中解放出來”,其中公民本質上是對其他公民採取行動;物質的東西被留在了奧科斯的私人家庭世界。[10]但羅馬人的敏感度在更大程度上考慮到公民可以像其他公民一樣對物質事物採取行動,即購買或出售財產、所有物、所有權、貨物。因此,公民經常在商業的基礎上遇到其他公民,而這往往需要監管。它使公民概念的複雜性達到了一個新的水平。波科克解釋:
階級問題
與希臘模式的進一步背離是,羅馬政府將上層貴族利益與被稱為平民階級的下層工作群體進行動態安排,[24]有時被描述為“緊張的拉鋸戰”。“在偉人的尊嚴與小人的自由之間。[2]由於工人的不滿,平民威脅要建立一個與羅馬競爭的城市,並透過公元前 494 年左右的談判,贏得了在政府中由被稱為保民官的官員代表他們的利益的權利。[24]霍斯金認為,羅馬共和國試圖在上層階級和下層階級之間找到平衡。[24]伯切爾等作家認為,公民身份意味著不同的意義,取決於一個人所屬的社會階層:對於上層階級的人來說,公民身份是影響公共生活的積極機會;對於上流社會的人來說,公民身分是影響公共生活的正面機會;對上流社會的人來說,公民身分是影響公共生活的正面機會;對於下層階級的人來說,這是對「私人權利」或「ius privatum」的尊重。[2] [25]
法律關係
波科克解釋說,公民逐漸被理解為「自由地依法行事、自由地要求和期望法律保護、某某法律共同體的公民、在該共同體中擁有某某法律地位的人」。[10]一個例子是聖保羅在被捕後聲稱自己是羅馬公民,要求公平對待。[10] [26]包括波科克在內的許多思想家認為,羅馬的公民概念比希臘的公民概念更強調公民與國家的法律關係,[4] 被描述為“自由人的法律和政治盾牌” 」。[7]公民身分被認為具有「世界性特徵」。[1] [6]公民身份意味著擁有財產、豁免權和期望的權利,這些權利「可以以多種形式和程度獲得,由於多種原因對多種人可用或不可用」。[10]公民可以「在某些法院起訴或被起訴」。[10]法律本身就是一種團結人們的紐帶,因為它是議會過去決定的結果,因此公民身份意味著「共享或普通法共同體的成員資格」。[10]波科克認為,羅馬對法律的重視改變了公民權的本質:它更客觀、普遍、形式多元、有不同的程度和應用。[10]它包括許多不同類型的公民身份:有時是市公民身份,有時是帝國範圍的公民身份。[10]
在羅馬統治下,法律作為一門學科繼續發展。羅馬人將法律發展成為一種稱為法理學的科學。法律有助於保護公民:
法律專家找到了適應固定法律的方法,並使普通法或萬民法與自然法或自然法協調一致,這是所有事物的共同規則。[24] 財產受法律保護,並保護個人免受國家權力的侵害。此外,與法律主要在議會中製定的希臘模式不同,羅馬法通常是在官方政府機構以外的其他地方制定的。規則可以透過法院裁決、借鏡過去的法院裁決、主權法令來制定,其結果是議會的權力變得越來越邊緣化。[10]
擴大公民身份
在羅馬帝國,城邦公民身分從小規模社區擴展到整個帝國。在羅馬共和國初期,公民身分是一種珍貴的關係,但並未廣泛推廣。羅馬人意識到,向帝國各地的人們授予公民身份使羅馬對被征服地區的統治合法化。幾個世紀過去了,公民身分不再是一種政治機構的地位,而是淪為一種司法保障以及規則和法律的表達。[27]羅馬的公民概念比早期的雅典概念相對更加複雜和細緻,而且通常不涉及政治參與。[10]公民要扮演“多重角色”,這有時會導致“相互矛盾的義務”。[11] : p.165 羅馬公民身分不是公民與非公民的單一黑白類別,而是存在更多可能的等級和關係。婦女受到更大程度的尊重,擁有霍斯金所說的「附屬公民」的安全地位。[24]
但公民身份規則總體上具有在整個帝國高度多樣化的人群中建立忠誠度的效果。[6]羅馬政治家西塞羅在鼓勵政治參與的同時,也看到過多的公民活動可能會產生危險和破壞性的後果。[2]大衛·伯切爾認為,在西塞羅的時代,有太多的公民在推動“提高自己的尊嚴”,而“政治舞台”上有太多的演員都想扮演主角,結果是不和諧。[2] [28]極端不平等問題土地財富的減少導致了公民-士兵安排的衰落,並且是共和國解體和獨裁者統治的眾多原因之一。[24]羅馬帝國逐漸擴大了被視為「公民」的人的包容性,而人們的經濟實力卻下降了,願意參軍的人也越來越少。[2]據一份報告稱,向廣大非羅馬群體授予公民身分削弱了其意義。[2]
羅馬的衰落
當西羅馬帝國於公元476年滅亡時,[29]羅馬統治的西部地區被洗劫一空,而總部位於君士坦丁堡的東部帝國則倖存下來。一些思想家認為,由於歷史環境的原因,西歐演變出了兩種相互競爭的權威來源——宗教和世俗——而隨之而來的教會與國家的分離是產生現代公民意識的「重要一步」。[7]在倖存的東半部,宗教和世俗權威被一位皇帝合併。東羅馬皇帝查士丁尼從 527 年到 565 年統治東部帝國的他認為公民身份意味著人們有尊嚴地生活,不造成傷害,並在與同胞的關係中「給予每個人應得的」。[2] [30]
早期現代公民觀念
封建
在封建制度中,存在著互惠的關係,領主和封臣之間的關係是雙向的:封臣承諾忠誠和生存,而領主則承諾保護。[4]封建制度的基礎是對土地的控制。[4]一個人的忠誠不是對法律、憲法或國家等抽象概念的忠誠,而是對一個人的忠誠,即更高一級的忠誠,如騎士、領主、或國王。[4] [1]一種觀點認為,封建主義的互惠義務制度催生了個人和公民的觀念。[11] : p.161 根據相關觀點,大憲章,雖然是一種“封建文件”,但標誌著脫離封建主義的過渡,因為該文件不是貴族和國王之間的個人不言而喻的紐帶,而更像是雙方之間以正式形式書寫的合同[ 11 161 :] 《大憲章》規定個人的自由、安全和自由是「不可侵犯的」。[11] : 161 封臣與領主之間的個人連結逐漸被契約關係和更非個人的關係所取代。[1]
一種觀點認為,中世紀公社早期的特徵是公民意識密集。[4]有時,在狂熱分子和宗教狂熱的刺激下,會出現可怕的宗教活動,由於不和和宗教暴力,歐洲人學會了重視“盡職的被動公民”,而不是“自我導向的宗教狂熱分子” ,據另一人稱。[2]
文藝復興時期的義大利
根據歷史學家安德魯·菲克斯 (Andrew C. Fix) 的說法,14 世紀的義大利比歐洲其他國家的城市化程度要高得多,主要人口集中在米蘭、羅馬、熱那亞、比薩、佛羅倫薩、威尼斯和那不勒斯等城市。[31]與中東的香料貿易以及羊毛和服裝等新產業帶來了更大的繁榮,這反過來又使人們能夠接受更多的文科教育和學習,特別是在城市化的年輕人中。[31]人文研究的哲學,後來稱為人文主義,其出現的重點在於遠離教會並走向世俗主義;思想家反思了古羅馬和古希臘的研究,包括其公民和政治思想。城市之間的競爭有助於激發思考。[31]
菲克斯認為,在義大利北部城市中,佛羅倫斯最像一個真正的共和國,[32]而大多數義大利城市是「複雜的寡頭政治,由被稱為貴族、商業精英的富裕公民群體統治」。[31]佛羅倫斯市領導人認為,公民教育對於保護共和國至關重要,以便公民和領導人能夠應對未來意外的危機。[31]以前“因缺乏精神而被迴避”的政治,現在被視為一種“有價值和光榮的職業”,人們期望大多數公眾階層,從富裕的商業階級和貴族,到工人和下層階級,都應該參與其中在公共生活。[31]根據菲克斯的說法,一種新的公民意識開始出現,其基礎是“城鎮中經常動蕩的內部政治生活”,行會之間的競爭和“大量的政治辯論和對抗”。[31]
早期歐洲城鎮
在歐洲文藝復興和發展過程中,中世紀政治學者沃爾特·烏爾曼(Walter Ullmann)提出,轉變的本質是人們從君主或領主的臣民到城市的公民,再到國家的公民。[11] : p.161 城市的一個顯著特徵是擁有自己的法律、法院和獨立的行政部門。[33]身為公民,除了幫助選擇官員之外,通常還意味著要遵守該城市的法律。[33]城市是防禦實體,其公民是「在經濟上有能力攜帶武器、裝備和訓練自己」的人。[33]一位理論家認為,要求公民士兵提供自己的戰鬥裝備有助於解釋為什麼西方城市發展了公民概念,而東方城市通常沒有。[33]曾與貴族並肩作戰的城市居民不再滿足於處於從屬的社會地位,而是要求以公民身分發揮更大的作用。[34]除了城市管理作為參與政治決策的一種方式之外,行會成員資格也是公民身份的一種間接形式,因為它可以幫助其成員在經濟上取得成功;行會在不斷發展的城鎮中發揮了相當大的政治影響力。[35]
新興民族國家
在歐洲中世紀,公民身份通常與城市聯繫在一起。[36] 貴族中的貴族曾經擁有比平民更高的特權。根據一種說法,公民身分的興起與共和主義的興起有關,因為如果一個共和國屬於其公民,那麼國王的權力就會減少。[1]在新興的民族國家中,民族的領土就是它的土地,公民身分是一個理想化的概念。[4]公民身分越來越不再與領主或伯爵等個人相關,而是根據權利和義務等更抽象的術語將個人與國家相關聯。[4]
公民身分越來越被視為出生的結果,即與生俱來的權利。但各國往往歡迎具有重要技能和能力的外國人,並在入籍過程中接受這些新人。入籍案例的增加幫助人們將公民身分視為一種由人們自由選擇的關係。公民是自願選擇效忠國家、接受公民法律地位及其權利義務、遵守國家法律、效忠國家的人。[6]
大不列顛
在近代早期,英國發生了重大的社會變革,個人在社會中的地位以及議會相對於君主的權力不斷增強。[37] [38]
英國宗教改革在16 世紀帶來了政治、憲法、社會和文化變革。此外,它定義了英格蘭的國家認同,並緩慢而深刻地改變了人們的宗教信仰,並建立了英國國教。[39]
17世紀,人們對大憲章重新產生了興趣。[40] 英國普通法法官愛德華·科克爵士透過認為英國人歷史上就享有這種權利,復興了基於公民身份的權利觀念。1628 年《權利請願書》和 1679 年《人身保護令法》的通過為法定主體確立了一定的自由。政黨的概念是在1647 年普特尼辯論期間各團體就政治代表權展開辯論而形成的。英國內戰(1642-1651 年)和1688 年光榮革命之後,《權利法案》1689 年頒布,將某些權利和自由編入法典。1689年蘇格蘭議會通過了《權利主張》。這些法案規定了定期選舉的要求、議會言論自由的規則,並限制了君主的權力,確保與當時歐洲大部分地區不同,王室專制主義不會盛行。[41] [42]
在整個歐洲, 17 世紀和 18 世紀的啟蒙時代在整個歐洲大陸及其他地區傳播了關於自由、理性和政治的新思想。[43]
美國革命
大西洋彼岸的英國殖民者是在地方政府民主的製度下長大的,其特點是富裕男性的參與,但在法國和印度戰爭之後,殖民者開始對英國為抵消開支而徵收的增加稅收感到不滿。對殖民者來說,特別令人困擾的是他們在英國議會中缺乏代表權,「沒有代表權就不納稅」這句話成了一種普遍的不滿。一種觀點認為,叛亂的殖民者與英國軍隊之間的鬥爭是公民身分「發揮作用」的時期。[4]美國和隨後的法國的權利宣言有助於將基本權利的概念與人民主權聯繫起來[1]從某種意義上說,政府的合法性和權威來自於被統治者的同意。制憲者設計了美國憲法,透過選擇代議制民主而不是直接民主來適應快速發展的共和國,但這種安排挑戰了公民身份的觀念,因為公民實際上是在選擇其他人來代表他們並接受公民的權利。他們在政府中的地位。[1]革命精神創造了一種「擴大包容」的意識。[1]憲法規定了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三部分政府結構,但沒有規定公民身份的關係。這《權利法案》保護個人權利免受聯邦政府的侵犯,儘管它在批准後的前 130 年裡對法院的判決影響甚微。[44]直到1868年第十四條修正案添加後,憲法才對「公民」一詞進行了定義,該修正案將美國公民身份定義為包括「在美國出生或入籍並受其管轄的所有人”。美國革命證明,關於政府應該如何組織的啟蒙思想實際上是有道理的。
法國大革命
法國大革命標誌著重大變革,被廣泛視為現代政治的分水嶺事件。在此之前,舊政權下人們之間的主要聯繫是等級制的,每個人都對指揮鏈上的下一個忠誠;例如,農奴忠於當地封臣,而封臣又忠於貴族,貴族又忠於國王,國王被認為忠於上帝。[45]神職人員和貴族享有特權,包括在法庭上的優惠待遇,並且可以免稅;最後一項特權的作用是將支付國家開支的負擔轉嫁給農民。[45]一位研究大革命前法國的學者描述了壓制公民身份的強大團體,其中包括省級莊園、行會、軍事總督、擁有自己辦公室的法官的法院、獨立的教會官員、驕傲的貴族、金融家和稅農。[46]他們間接地阻止了公民身份,因為他們讓一個小型精英統治集團掌權,並阻止普通人參與政治決策。[46]
這些安排在法國大革命期間和之後發生了重大變化。路易十六資金管理不善,搖擺不定,被指責在飢荒期間無所作為,導致法國人民看到國王的利益與國家利益對立。[45]在起義的早期階段,貴族特權的廢除發生在1789年8月4日的一次關鍵會議上,一位名叫諾阿耶子爵的貴族在國民議會上宣布,他將放棄所有特權,並從此放棄所有特權。只被稱為「諾阿耶公民」。[45]據一位歷史學家稱,其他貴族也加入了他的行列,這在「一整夜的激烈演說」中幫助廢除了舊政權的封建權利。[45]當月晚些時候,大會的《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將權利的概念與公民身份聯繫起來,並聲稱人權是“自然的、不可剝奪的和神聖的”,所有的人“天生自由和平等」。歷史學家羅伯特·布霍爾茨(Robert Bucholz)表示,「平等,所有政治結社的目的都是維護他們的權利」。[45]然而,該文件並未提及婦女權利,儘管活動人士奧林佩‧德‧古格 (Olympe de Gouge)兩年後發佈公告,主張女性生來享有與男性平等的權利。[45]人們開始對作為公民的整個國家產生一種新的忠誠,思想家盧梭早期所倡導的人民主權思想以及強烈的民族主義情緒開始流行。路易十六和他的妻子被送上了斷頭台。
公民身分變得更加包容和民主,與權利和國民身分保持一致。[4]國王政府被各級行政階級制度所取代,從國家立法機關到地方公社的權力,這樣權力就沿著指揮鏈向上和向下延伸。[46]彼得·里森伯格認為,忠誠度成為公民概念的基石。[4]一位分析家認為,在法國大革命中,兩個常常截然相反的公民身分版本合併在一起:(1)公民身分作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抽象概念(2)公民權觀念是為規則制定者保留的特權地位,是由捍衛其排他性的貴族精英防禦性地提出的。[47] : 271 根據德國哲學家馬克斯·施蒂納的一種觀點,革命解放了公民,但沒有解放個人,因為個人不是變革的推動者,而只是所有個人的集體力量;在施蒂納看來,「改變的推動者」其實是國家。[11] :168 英國思想家TH馬歇爾18 世紀,公民權利得到了“嚴重增長”,公民身份的法律方面得到了重大發展,通常透過法院進行辯護。[48]這些公民權利擴展了公民的法律維度:它們包括言論自由權、公平審判權以及普遍平等訴諸法律制度的權利。[48]馬歇爾認為 18 世紀標誌著公民權利,它是選舉權等政治權利的先驅,後來在 20 世紀是福利等社會權利的先驅。[1]
早期現代:1700 年代至 1800 年代
1750年後,英國和法國等國投資建設了大規模的陸軍和海軍,維持這些陸軍和海軍的成本非常昂貴,以至於僱用傭兵的選擇變得不那麼有吸引力。[46]統治者在公眾中設立軍隊,並向公眾徵稅以支付這些軍隊的費用,但一種說法表明,軍事建設具有削弱軍隊自主政治權力的副作用。[46]另一種觀點證實了軍事徵兵刺激公民發揮更廣泛作用的觀點。[11] :153
哲學家尤爾根·哈貝馬斯認為,一種被稱為公共領域的現像出現了,它是權力與私人生活之間的一個空間,公民可以在其中非正式會面,就公共事務交換意見,批評政府選擇並提出改革建議。它發生在公共廣場等實體空間,也發生在咖啡館、博物館、餐館,以及報紙、期刊和戲劇表演等媒體。它起到了製衡政府的作用,制約了政府的權力,因為糟糕的裁決可能會在社論等地方受到公眾的批評。舒德森認為,公共領域是「公民的競技場」。[49]:12
東方觀念
19世紀末,公民思想開始影響中國。討論開始於思想(例如法律限制、君主制和國家的定義、議會和選舉、活躍的新聞界、公眾輿論)和概念(例如公民美德、國家團結和社會進步)。[1] [需報價驗證]
現代感官
過渡
約翰·史都華·密爾在他的著作《論自由》(1859)中認為,男人和女人之間不應該有任何區別,而且兩人都有資格成為公民。[4] :128 英國社會學家托馬斯·漢弗萊·馬歇爾提出,公民身份模式的變化如下:首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義上的民事關係,其次是擁有選舉權意義上的政治公民身份,後來是社會公民意識,即讓國家以福利國家的方式支持個人。[4] [48]馬歇爾在 20 世紀中葉認為,現代公民身分涵蓋所有三個維度:公民、政治和社會。[48]他寫道,公民身分需要一種至關重要的社區意識,即對共同文明的忠誠感。[50]馬克‧史坦伯格等思想家認為公民身分是從與民族主義原則相關的階級鬥爭中產生的。[50]據報道,土生土長的或入籍的國家成員從“特定國家的個人和代理人之間的一系列連續交易中贏得了更大份額的權利,其中每個人都具有可執行的權利和義務”斯坦伯格。[46] :230 這種給予和接受是對公民和國家權力的共同接受。他認為:
民族主義出現了。許多思想家認為,公民權利的概念源自於每個人對其出生國家的強烈認同的精神。[11] : 137 現代公民身分是讓人們以多種不同方式參與的公民身分。[4]公民身分並不是一種「萬能」的關係,而只是一個人可能擁有的多種關係中的一種。[4]它被視為一種“平等原則”,因為大多數其他人都具有相同的地位。[47]一種理論認為,不同類型的公民身份源自同心圓——從城鎮到國家,再到世界——並且可以透過觀察人們在某個時刻重視哪種類型的關係來研究公民身份。[4]
不同的思想家繼續表達參與立法是公民身份的一個重要面向的觀點。例如,英國記者兼小冊子作者 威廉·科貝特說,“最大的權利”,他稱之為“權利中的權利”,是參與“制定法律”,然後將法律提交給“人民的利益”。整體。” [50]
公民觀念和西方政府意識於19 世紀和 20 世紀開始在亞洲出現。根據一種說法,在日本明治時期,大眾社會力量對傳統權威施加影響,經過國家談判和讓步的時期,進入了「擴大民主」的時期。[47]眾多的因果關係促成了日本版的公民身份:不斷擴大的軍事活動導致了國家和領土的擴大,從而進一步推進了直接統治,包括軍隊和日本天皇的權力,但這間接導致了20世紀初日本民眾的反抗、鬥爭、討價還價,以及隨之而來的公民角色的擴大。[46]
今天的公民身份
公民身份的概念很難孤立,因為它與社會的許多其他方面有關,例如家庭、兵役、個人、自由、宗教、是非觀念、種族以及一個人應該如何行事的模式。社會上。[11]英國政治家道格拉斯·赫德認為,公民身分本質上就是為他人做好事。[51]當一個國家內存在許多不同的種族和宗教群體時,公民身份可能是唯一真正的紐帶,將每個人平等地團結在一起,不受歧視——正如一位作家所描述的,這是一種「廣泛的紐帶」。[7]公民身份將「個人與國家」聯繫起來,除了基於種族或種族自我聯繫的身份之外,還賦予人們作為一個國家的合法成員的普遍身份。[7]
但顯然,古代的公民概念與現代的公民概念之間存在著巨大差異。儘管現代人仍然尊重參與政治進程的概念,但它通常是透過代議制民主等「精心設計的遠程政治代表制度」來完成的,並在「永久性專業行政機構的陰影下」進行。[2]與古代模式不同,現代公民身分較被動;行動被委託給他人;公民身分常常是對行動的限制,而不是行動的動力。[2]然而,公民意識到他們對當局的義務,並且他們意識到這些紐帶「以相當深刻的方式限制了他們的個人政治自主權」。但對於古代和現代公民身份之間的對比如此鮮明這一點存在分歧。一位理論家認為,所謂被動公民身份的所謂“現代”方面,例如寬容、尊重他人以及“管好自己的事”,在古代也存在。[2]
公民身分既可以被視為一種地位,也可以被視為一種理想。[11]一種觀點認為,有時提及公民身分的概念意味著一系列理論以及社會改革的可能性。[11]它引用了一個人應該對國家做什麼的模型,並建議對那些偏離該模型的人進行教育或懲罰。[11] :第150頁
有些思想家認為現代個人主義概念有時與公民身分一致,有時則與之相反。[2]因此,現代個人和現代公民似乎是一樣的,但過多的個人主義會導致「公民危機」。[11] : p.160 另一位同意個人主義會腐蝕公民身分。[11] : p.165 另一個人將公民身分視為個人與社會、個人與國家之間的實質困境,並提出了諸如一個人的努力的重點應該放在集體利益還是個人利益等問題好的?[2][7]在馬克思主義看來,個人和公民都是彼此“本質上必要的”,因為兩者都不能離開對方而存在,但一個人內部的兩個方面本質上是相互對立的。[11] : 168 哈伯馬斯在他的《公共領域的結構轉型》一書中指出,雖然公民身份擴大到包括更多人,但公共領域卻萎縮並變得商業化,缺乏嚴肅的辯論,媒體對政治運動的報導較少關注議題更關注原聲片段和政治醜聞,在這個過程中,公民身分變得更加普遍,但意義卻越來越小。大多數人的政治參與度下降。
其他思想家也認為,公民身分是各種相互競爭的思想和潮流的漩渦,有時互相對抗,有時和諧相處。例如,社會學家 T. H. 馬歇爾認為,公民身分是「選舉權的形式政治平等」與「廣泛的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持續存在」之間的矛盾。[48]在馬歇爾看來,公民身分是解決這兩個問題的一種方式。[48]富人和窮人在公民意義上都是平等的,但因經濟不平等而分開。[52] [53]馬歇爾將公民身分視為授予社會權利的基礎,他認為擴大此類權利不會危及社會階級結構或結束不平等。[54]他認為資本主義是一個動態的體系,公民和社會階層之間不斷發生衝突,這些衝突的發展方式決定了一個社會的政治和社會生活將如何表現。[48]
公民身份並不總是意味著包容所有人,但也是排除社會邊緣人群的強大力量,例如被遺棄者、非法移民和其他人。[11] : 136–137 從這個意義上說,公民身分不僅意味著獲得權利和權利,而且是一場「拒絕那些最初居住在核心之外、隨後是移民和移民勞工的權利要求」的鬥爭。[11] : 136–137 但一位思想家將民主公民身份描述為普遍的包容性,並寫道民主公民身份:
相互競爭的感官
現代意義上的公民權通常被視為具有兩種截然不同的張力,其特徵是它們之間的緊張關係。[55]
自由個人主義觀點
自由個人主義的公民概念,或有時只是自由主義概念,擔心個人的地位可能會受到政府的損害。該觀點提出了人類尊嚴所必需的「需要」和「權利」語言[51],並且基於追求自身利益或更準確地說是開明的自我利益的理性。這個概念建議關注物質的製造以及人類的經濟活力,將社會視為「以市場為基礎的競爭性個體的聯合體」。[55]從這個觀點來看,公民是主權的、道德上自主的人,有義務納稅、遵守法律、從事商業交易,並在國家受到攻擊時保衛國家,[51]但在政治上本質上是被動的。[55]這種公民概念有時被稱為保守的,因為被動的公民想要保護他們的私人利益,而私人有權不受干擾。[48]這種公民身分的表述在約翰·羅爾斯的哲學中有所表達。他認為,社會中的每個人都擁有“享有充分充分的平等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平等權利”,社會有義務努力使“社會中處境最不利的成員”受益。[56]但這種公民意識受到了批評;一種觀點認為,它可能導致一種“公共精神退化”的“主體文化”,因為經濟人過於注重物質追求而無法參與公民活動,無法成為真正的公民。[1] [11] :第 167 頁
公民共和主義觀點
一個相互競爭的願景是,民主公民身分可能建立在「參與文化」的基礎上。這種取向有時被稱為公民共和主義或古典公民概念,因為它側重於人們積極實踐公民身份並找到這樣做的地方的重要性。[51]與自由個人主義觀念不同,公民共和主義觀念強調人的政治本質,並將公民身分視為主動而非被動的活動。[55]批評者認為,這個概念的一個普遍問題是,如果實施該模型,可能會帶來其他問題,例如搭便車問題其中一些人忽視了基本的公民義務,因此得到了其他人公民努力的支持。[11] : p.167 理論家多拉·科斯塔科普盧(Dora Kostakopoulou)表示,這種觀點強調公民固有的民主參與,可以“引導合理的挫折和不滿”,讓人們聚集在一起關注共同關心的問題,並導致賦權政治。[5]與自由個人主義觀一樣,它關注政府對個人的粗暴對待,但與自由個人主義觀不同,它相對更關注政府在公共領域對公民實踐公民權的場所進行幹預,而不是剝奪或減少特定的公民權利。[51]這種公民意識被描述為“積極的公共公民身份”,有時也被稱為“革命性的理念”。[48]根據一種觀點,今天大多數人按照自由個人主義觀念作為公民生活,但希望他們更多地按照公民共和主義理想生活。[55]
其他觀點
公民身分這個主題,包括關於該術語確切描述的內容的政治討論,可能成為意識形態辯論的戰場。[5]在加拿大,公民身分和公民教育等相關議題是「激烈爭論的」。[6]學術界仍有一種觀點認為,試圖定義一種「統一的公民理論」來描述每個社會、甚至任何一個社會的公民身份,將是一種毫無意義的做法。[5]公民身分被描述為「多層財產」-不同的依戀、不同的紐帶和忠誠。[6]這是赫伯特和威爾金森的觀點,他們認為關於公民身份不存在單一的觀點,而是「多重公民身份」關係,因為每個人屬於許多不同的群體,這些群體定義了他或她。[6]
社會學家邁克爾舒德森(Michael Schudson)研究了美國歷史上不斷變化的公民模式,並提出有四個基本時期:[49] :4-8
- 殖民時代的特徵是擁有財產的白人男性將權力委託給“紳士”,根據他的研究,幾乎所有人都沒有以公民身份參與。[49] : p.5 早期選舉並沒有引起太多興趣,其特徵是選民投票率低,[49] : p.17 [57]而是反映了現有的社會等級制度。[49] : p.12 根據舒德森的說法,代表大會在 18 世紀「幾乎不存在」。[49] :13
- 政黨在 19 世紀變得舉足輕重,以贏得有利可圖的贊助工作,而公民身份意味著對政黨的忠誠。[49] :5-6
- 20世紀的公民理想是擁有一個“知情選民”,根據報紙和書籍等來源的資訊進行理性選擇(即投票)。[49] :6-7, 183
- 公民身分逐漸被視為政府權利和權利的基礎。舒德森預言了他所謂的監督公民的出現:參與監督腐敗和政府侵犯權利等問題的人。[49] :311
舒德森記錄了不斷變化的模式,其中公民身份擴大到包括婦女和少數族裔等以前被剝奪公民權的群體,而政黨則衰落。[49] : p.275 利益團體透過遊說直接影響立法者。[49] : 278 政治退居到公民的次要關注點[49] : p.240 ,他們經常被描述為「自我陶醉」。[49] :241
在21世紀的美國,公民身分通常被認為是承認一個人是美國人的法律標誌。義務通常不是公民身分的一部分。儘管公職人員被視為對公眾負有責任,但公民通常不認為自己有義務互相提供幫助。[11] : 171 相反,公民身分是一系列權利,其中包括能夠獲得聯邦政府的援助。許多西方國家的公民觀念也有類似的模式。大多數美國人不會過多考慮公民身份,除非是在申請護照時以及國際旅行。費利克斯·格羅斯 (Feliks Gross) 將 20 世紀的美國視為“高效、多元化和公民制度,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權利,無論種族、民族和宗教如何。” [7]格羅斯認為,儘管歧視和偏見仍然存在,但美國可以被視為「現代公民和民主國家的典範」。[7]當然,例外情況是非法居住在美國境內的人將公民身分視為一個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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