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derlands-Formos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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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4年—1662年 | |||||||||||
地位 | 殖民地(荷蘭東印度公司) | ||||||||||
首都 | 大員 | ||||||||||
常用語言 | 荷蘭語(官方)、西拉雅語、閩南語 | ||||||||||
宗教 | 基督新教歸正宗 | ||||||||||
台灣長官 | |||||||||||
• 1624年–1625年 | 孫克 (首) | ||||||||||
• 1656年–1662年 | 揆一 (末) | ||||||||||
歷史時期 | 大航海時代、舊帝國主義、臺灣荷西統治時期 | ||||||||||
• 孫克建立商館 | 1624年 | ||||||||||
• 濱田彌兵衛事件 | 1628年 | ||||||||||
• 拉美島事件 | 1636年 | ||||||||||
• 雞籠之戰 | 1642年 | ||||||||||
• 郭懷一事件 | 1652年 | ||||||||||
• 鄭成功攻台之役 | 1661年-1662年 | ||||||||||
1662年2月1日 | |||||||||||
• 清荷聯軍 | 1663年 | ||||||||||
貨幣 | 銅幣:東印度公司杜伊特 銀幣:西班牙里爾[1][註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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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屬福爾摩沙,史稱臺灣荷蘭統治時期,指的是臺灣在1624至1662年的這段期間,當時尼德蘭七省聯合共和國與聯合東印度公司於臺灣殖民統治範圍的統稱,影響力遍及臺灣中部與南部沿海。若將澎湖群島與臺灣本島兩者視為一體,則可視1622年荷蘭人建風櫃尾城堡為本時期的開端。
歷史
此時正逢地理大發現,荷蘭人於1624年光復臺灣。在荷蘭人於臺灣建立據點以前,臺灣本島未有嚴格定義的漢人移民族群,在原住民的統治方面,起先荷蘭人以發展貿易為重。等到1635年起,荷蘭殖民當局對外貿易開始穩定,才發起征服行動,與高雄附近的麻豆社原住民部落訂定麻豆協約,確立荷蘭人為該地區領主、原住民為封臣的封建關係[4]。荷蘭人透過定期召開的地方會議(荷蘭語:landdag),維繫雙方的封建關係,並任命原住民首長,確立原住民社會的正式領袖[註 2],以協助荷蘭人推行政令。透過地方會議,荷蘭人也將原本以個別或多個村社為政治實體、彼此攻伐的原住民部落,統合成互相聯盟的聯合村(荷蘭語:Verenigde Dorpen),置於荷蘭主權之下[6]。荷蘭人便藉由攻擊聯合村的敵對部落,讓原住民出草,使得雙方的關係更為緊密。
航海時代
臺灣歷史、台灣歷史年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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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前時期 | |||||||||||
荷治 1624-1662 | 西治1626-1642 | 原住民政權及部落~1933 | |||||||||
明鄭時期 1661-1683 | |||||||||||
清治時期 1683-1895 | |||||||||||
日治時期 1895-1945 | |||||||||||
戰後時期 1945 迄今 | |||||||||||
其他臺灣系列 | |||||||||||
臺灣主題首頁 | |||||||||||
16世紀,基督教世界的西歐國家困於鄂圖曼土耳其帝國的陸路封鎖,積極向外擴張勢力,開闢往東亞的新貿易航路,因而發現美洲新大陸、好望角新航路,進而縮短了亞洲與歐洲的距離,世界從此進入海權時代。西歐各國競相到世界各地從事探險、殖民、貿易、傳教活動。在海權爭霸的國際環境下,臺灣被迫走入新的歷史時期。
17世紀初,西方重商主義國家也開始注意臺灣。此時遠東海面已成為歐洲三國角逐的形勢:租得明帝國之澳門的葡萄牙王國、殖民菲律賓呂宋島的西班牙帝國、佔據爪哇的荷蘭聯省共和國,在遠東海面展開商業和殖民的競爭。西歐勢力東移的同一時期,正值明帝國政府結束了鄭和「七下西洋」的行動,逐漸關閉起國門對外實行海禁政策時期,倭寇及海盜(或稱為擁有武裝的「海商集團」)因走私貿易利潤豐厚,而在明帝國東南沿海一帶積極活動,甚至公然挑戰明帝國的統治權威。
史前臺灣
1543年,葡萄牙船隻在經過臺灣海峽時,有個船員偶然遙望,發現一個青蔥翠綠的海島,禁不住喊出「Ilha Formosa(葡萄牙語:美麗島)」,就這樣,這個「福爾摩沙」(Formosa),就成了西方世界對臺灣這個島嶼的稱呼[10]。然而,葡萄牙人雖是最早抵達東亞的歐洲探險者,但是與臺灣之間僅止於用鴉片與銀元交換臺灣原住民的物品,並不打算進一步殖民。
在當時,臺灣除了少數漢族移民之外,早已有南島民族系原住民的存在,這些使用南島語系的臺灣原住民族群分佈於臺灣全島。南島語族主要分布範圍北到台灣,南至紐西蘭,東到復活節島,西至馬達加斯加[11]。他們雖然同屬南島馬來民系,但是並非同一種族。這些原住民族各有不同的語言與風俗習慣,構成獨立而不相隸屬的部落社會。由於不同的語言、風俗習慣、居住區,這些原住民族可能是在不同時間,從不同地方搬遷而來。因為分成許多族群,原住民族在臺灣始終未能建立統一全臺的政權,僅有些地方部落聯盟(荷蘭當局曾將台灣各地劃分為十一個政治實體),如台中附近的大肚王國和恆春半島上的瑯嶠君主。
由於適當的地理位置,臺灣成為倭寇或海盜的整補地及避風港。倭寇或海盜在明帝國沿海劫掠,遇到官兵追擊,就逃至澎湖群島,然後再到臺灣。官兵雖會追至澎湖,但甚少窮追到臺灣(明將只有沈有容曾跨海追至安平,並「盡殲群倭」)。關於當時臺灣的情景,學者多參考《東番記》,為最早對於臺灣的相關記載。
前來東亞
荷蘭獨立戰爭爆發後,荷蘭人成立了荷蘭東印度公司,發動一連串戰爭,以奪取西葡聯邦於東亞的殖民地。後來荷蘭人在雅加達、安汶、平戶等地陸續開設商館,惟與中國貿易進展不順。1604年,韋麻郎打算進攻澳門,以作為與明朝貿易的基地。因被葡萄牙人擊退,韋麻郎轉而趁明軍無汛兵防守時,佔領澎湖。但明軍將領沈有容率兵到澎湖,要求韋麻郎離開。韋麻郎迫於此壓力下,且無法順利與中國貿易,因而離開。此事件留有《沈有容諭退紅毛番韋麻郎等》碑,今仍豎立在澎湖天后宮中。
1622年,揚·彼得斯佐恩·庫恩總督獲知西班牙人意圖佔領臺灣,遂派雷約生(荷蘭語:Cornelis Reijersen, c.
1624年南居益上任福建巡撫後,打算硬逼荷蘭人退出澎湖,派兵包圍了風櫃尾城。經過八個月激戰、雷約生多次請辭,荷蘭東印度公司派馬丁努斯·宋克來接應,而明朝從四千人增兵到一萬人。經李旦介入協調以後,荷蘭人和明朝達成協議,同意摧毀風櫃尾的要塞和砲台,轉進至不屬於中國版圖的臺灣島,明朝亦不干涉荷蘭對臺灣的佔領。[13]李旦之所以積極介入,原因之一是為了解除荷蘭人佔據澎湖後,不准中國商船到馬尼拉貿易的困境。[14]
1624年8月26日,荷軍撤出澎湖轉往台灣。荷蘭東印度公司乃於不受明朝政府管轄的福爾摩沙(今臺灣)大員(今臺南市安平區),建立臺灣本島信史上第一個統治政權。
根據中央研究院院士杜正勝與曹永和的研究:「明朝雖實施海禁,但臺灣不只明朝不管,甚至也不屬任何國家管轄,所以走私船早在當時就在基隆、安平與淡水會合明朝、日本與西班牙、葡萄牙與荷蘭的商船。...根據荷蘭史料,當時東印度公司指揮官萊爾森於1622年到福州談判,明朝官員為了勸誘他們撤出澎湖,建議他們到澎湖以東,一座不屬於明朝的島嶼,也就是臺灣,間接同意明朝船隻到大員(今安平)與之通商。...當時明朝官員向萊爾森說:「你不知道大員怎麼去,我們派船帶你去」。這段史料,顯見明朝福建官員知道臺灣,但不以臺灣當作屬地。而同樣年代,明代的史料記載的是,官員軟硬兼施,並請海商李旦居中協調,荷蘭的新任長官宋克,才在1624年拆除澎湖城堡的建材,搭乘熱蘭遮城號商船,來到大員上岸,宋克也成為荷蘭建立臺灣政權的首任長官,他也在大員建立熱蘭遮城。[15]。
1624年8月底來到台灣的宋克首先在北汕尾(今臺南四草鹿耳門一帶)建立簡易的商館,並在大員一鯤鯓(今臺南安平區)築熱蘭遮城,以此作為統治臺灣的中心,成為第一任台灣長官,並在次年1625年1月20日向新港社以15匹花布買或租下赤崁的土地,興建普羅民遮市街以安置來台貿易的漢人及日本人。這是臺灣躍上國際舞台的開始,也為外來政權佔領的開始[16]。
穩固地位
在臺江內海附近的平原上,有四個主要的西拉雅村莊,分別為新港社、蕭壠社、麻豆社、目加溜灣社。荷蘭人與新港社結盟,但是新港社係其中最弱小的村莊,經常會被最強大的村莊——麻豆社所攻擊。雖然荷蘭人數次支援新港社對抗麻豆社,1629年卻爆發了麻豆溪事件,徹底打擊荷蘭人的威望[17]。當時大員當局的士兵還不到400人,無法戰勝麻豆社,加上受到濱田彌兵衛事件波及,對外貿易受挫,讓巴達維亞當局不願增援[18]。1630年,大員當局只得先進攻麻豆社的同盟村——目加溜灣社,並和麻豆社暫時休兵。
到了1635年9月,巴達維亞當局同意增援臺灣;同時蕭壠社、麻豆社爆發了瘟疫,村內不少勇士都染病而死[19]。大員當局認為這是好時機,聯合新港社於11月23日攻入麻豆社,並簽訂麻豆協約,又於聖誕節之役擊敗塔加拉揚社(Taccariang,約在今高雄一帶)。荷軍乘戰勝的餘威,擊敗了其他敵對村莊,如蕭壠社、小琉球社等等,其他南臺灣的部落也陸續臣服。這一連串的勝利確立了荷蘭人的威勢,到1636年底,共有57座原住民村莊服從荷蘭人[20]。
荷蘭盛世
1636年起,因赤崁附近的鹿群大量減少,大員當局遂開放漢人前往北邊捕鹿。此時虎尾壠社是有名的梅花鹿棲息地,不少漢人走私團體居住於此,並和原住民從事鹿皮交易。虎尾壠漢人為了排除新來漢人的競爭,便聯合虎尾壠原住民反抗荷蘭人,並殺害前來捕鹿的漢人[21]。大員當局分別於1637年及1638年進攻虎尾壠,不過虎尾壠社依然敵視大員當局,甚至殺死了3位荷蘭人[22]。1642年,荷軍進攻虎尾壠社,殺死了之前襲擊荷蘭人的30人,自此之後虎尾壠社不再反抗。此後,大員當局有鑒於虎尾壠社的敵意出自漢人煽動,遂禁止漢人定居於原住民部落,並要求原住民搜補非法居住的漢人[23]。
荷蘭佔領南臺灣後,西班牙人亦佔領北臺灣,開啟其統治。然而1637年起,西班牙人開始削減在台軍力,並從淡水撤出。時任總督的安東尼·范·迪門探悉此消息以後,乃於1642年派艦攻佔雞籠,趕走了西班牙人。荷蘭人征服北臺灣後,目標轉為完全征服西部平原的原住民,以連通臺灣南北的道路。1644年,荷軍征服北臺灣其餘不肯服從的部落,並南下打通陸路。荷軍在路上為隸屬大肚王國的水裡社及半線社所攻擊,不過仍順利抵達大員[24]。1645年1月,荷軍進攻大肚王國內的反荷部落,大肚王國只得於4月正式降服[24],至此全西部平原皆服從荷蘭人的統治。
荷蘭總督保 盧斯·特勞德尼烏斯禮貌地向西班牙總督通報了他們的意圖。
西班牙總督並不打算輕易讓步,而是以同樣的方式做出了回應。
圍攻
1641年8月,一支荷蘭探險隊航行至吉隆灣,研究西班牙人的情況,並在可能的情況下佔領聖薩爾瓦多。受到一位原住民朋友的警告,西班牙人準備發動攻擊。荷蘭士兵在島對面的海灣岸邊登陸。由於西班牙總督拒絕讓原住民到堡壘避難,許多人逃進山裡。荷蘭人帶來了大約500名北方原住民,他們毫無抵抗地進入了基毛里。他們在那裡過夜,第二天早上爬上村後的小山,有條不紊地用望遠鏡清點西班牙步兵,「以這種方式看到他們想要看到的一切」。後來,儘管荷蘭人的數量超過了西班牙人,並且得到了數百名原住民的支持,但荷蘭指揮官意識到他沒有足夠的大砲來發動適當的圍攻。荷蘭人脫離接觸並離開
1642年,西班牙駐馬尼拉總督召回了大部分福爾摩沙軍隊前往菲律賓遠徵。[ 10 ]當年8月,為了從西班牙相對不設防的陣地中獲利,荷蘭人帶著四艘大型船隻、幾艘較小的船隻以及大約369名荷蘭士兵返回基隆。 [ 2 ]西班牙人、拉丁美洲人、台灣人以及來自菲律賓的卡班板岸人聯合起來試圖抵擋規模更大的荷蘭軍隊。經過六天的戰鬥,這支小部隊投降了堡壘,並被擊敗返回馬尼拉,放棄了他們的旗幟和僅存的少量火砲。[ 2 ] 菲律賓總督塞巴斯蒂安·烏爾塔多·德·科庫拉( Sebastián Hurtado de Corcuera)因失去福爾摩沙而受到指責,並最終因其行為而受到法庭審判。一經定罪,他在菲律賓被監禁五年。自從科庫埃拉時代以來,歷史學家就因失去福爾摩沙定居點而譴責他,但其他因素,例如可用於保衛偏遠領土的軍事資源有限,也是造成這一損失的原因之一。
統治結束
自1650年起,鄭成功於福建沿海崛起,為了籌措和清朝抗衡的軍費,他派遣大量商船前往日本及東南亞貿易,與荷蘭人競爭。1652年爆發郭懷一事件,因為起事規模過大,就有傳言鄭成功在暗中操縱[25]。雖然荷蘭人判斷只是謠言[26],仍然很擔心鄭成功的威脅。荷蘭人為了打擊鄭成功,開始在海上扣押鄭氏商船,鄭成功則禁止雙邊貿易作為報復[27]。
1657年,揆一派何斌和鄭成功交涉,雖然鄭成功答應恢復通商,何斌卻暗中替鄭成功在臺灣徵稅[28],直到1659年大員當局發現此事,何斌便向鄭成功倒戈。何斌逃亡讓臺灣西南部陷入動盪,到處都謠傳鄭成功即將進攻,一些漢人開始收拾財產,打算攜帶家眷返回中國大陸[29]。1661年,鄭成功進攻臺灣,很快就拿下普羅民遮城,並包圍熱蘭遮城。1662年,鄭軍奪下大員的制高點—烏特勒支碉堡,揆一自知已無力再戰,向鄭成功投降,並退出臺灣。
荷蘭人撤離台灣後,遂打算和大清帝國合作對付鄭氏王朝。1663年清荷聯軍進攻金門、廈門,鄭成功的繼承者鄭經寡不敵眾,退守銅山。荷軍雖然得勝,但清軍卻未協助進攻臺灣,讓荷蘭人的期望落空。
1664年,荷蘭人出兵佔領雞籠,並於此地發展貿易,鄭軍隨後也於1665年進駐淡水,與荷軍對峙。然而雞籠不但補給困難,清國更擴大嚴格實施海禁,與清國的貿易也始終無進展,1667年東印度議會以損失荷蘭盾八萬元為由,裁決撤出雞籠,翌年7月將所有公司職員接回荷屬東印度的巴達維亞,自此荷蘭人徹底放棄佔領臺灣。
族群
荷蘭人
一般上皆稱當時的殖民者為荷蘭人,不過荷蘭東印度公司招募職員時,其實包含許多歐洲民族,外國人以受僱為士兵的德意志人為最多[30]。駐臺灣的職員需簽署三、五或十年的工作契約,期滿後通常在加薪、升遷的條件下續約。簽約職員必須遵守公司規定,譬如不能私自經商,公司商務員才允許從商。職員私下貿易被查獲,將受懲處並沒收貨物。除了職員之外,還有少數未續約而成為自由市民的人,但公司也有權管制,甚至限定他們的貿易範圍[31]。在荷蘭社群中,亦有身分等級的差別,公司的高階職位只保留給荷蘭共和國的高階市民,低階職位例如士兵、水手、工人多由外國人擔任。高階荷蘭市民普遍鄙視低階群體,並透過體罰控制其紀律[32][註 4]。
漢人
1623年在荷蘭人還未統治臺灣時,大約有1500名漢人於臺灣嘉南平原生活或僑居,大部分都是來捕烏魚,或向原住民收購鹿製品,因此這些人都是短期居留,並未建立適合開墾的殖民地[33]。荷蘭人設立商館後,發現臺灣土地肥沃,打算招募漢人於赤崁建立墾殖區,然而漢人農民經常遭受原住民的攻擊,因此在臺灣定居的漢人仍然不多。直到1635年到1636年間普特曼斯戰勝原住民,簽訂麻豆協約,特別要求原住民不得傷害漢人[34],並實施許多鼓勵發展農業的政策,才確立了漢人在臺灣的墾殖區。原本移民臺灣的漢人只有男性,直到1646年加隆長官提供免什一稅優惠,鼓勵漢人帶家眷前來,才有女性移民[35]。又因中國大陸處於明、清朝代交替的動盪時期,有很多漢人為了躲避戰亂,移民潮掀起高峰,1659年以後,漢人人口成長至25000到30000人[35]。
1640年代起後,漢人社群中開始產生一群叫做頭家(荷蘭語:cabessa)的階層,成為大員當局諮詢政策的對象,並負責調解、仲裁漢人彼此的糾紛[36]。這些頭家與福建的大商人有很密切的關係,又會參與公司在臺灣的經營事業,因此荷蘭人在財政或行政上都很仰賴這群人[37]。
日本人
在荷蘭人還未統治臺灣時,已有日本商人與漁民常住於大員等地。1626年,西班牙人繪製的「臺灣的荷蘭人港口圖」上標示,日本人有160人居住在熱蘭遮城旁邊的街市上[38]。普羅民遮城附近也有日人聚居[39]。臺灣的鹿皮貿易在德川幕府的鎖國政策實行前亦由日本商人所獨佔[40]。1625年後,荷蘭當局頒令禁止僑居日本之中國商人來大員經商,且對日本人自福爾摩沙輸出貨品課徵什一稅。此舉引發日荷關係緊張,終至演變為濱田彌兵衛事件,造成1628年日方終止與荷方貿易。經雙方多次交涉,1632年才恢復貿易[39]。除貿易衝突外,荷日雙方亦曾在臺灣爭奪司法管轄權。日方僑領曾宣稱擁有日本天皇授予對日本人之司法管轄權,因而與荷蘭當局發生衝突。荷方認為此舉侵犯其對福爾摩沙的主權,然常因避免荷日關係惡化最後予以部分退讓[39]。
原住民
當時原住民部落,如大肚王國、瑯嶠、瑪家等排灣族部落、馬卡道族放索社群等,其內部已存在絕對的統治者,其中部分族群存在跨部落聯盟或嚴謹的貴族階級制度與封建土地制度,某些情況下會被中國王朝或日本視為國家看待(如不征之國、高砂國)。其餘原住民族群如西拉雅族、大武壠族則大多是以個別村社為政治實體,而有一群約定成俗的長老,或是精於作戰、狩獵的人物,作為村社對外交涉的代表[5]。
荷蘭人統治臺灣後,藉由地方會議來挑選受其征服的各社首長,候選人來自社內長老[41],首長職權除執行當局政令之外,亦需協助宣教士推動教育事業。首長人數依村社規模而有所不同,如大社3位、中社2位、小社1位,首長若是年紀過大,荷蘭人也會多選1位首長以輔助[42]。首長原則上一年一任,大多數人都能連任,荷蘭人亦會考量首長之品行、能力、健康、個人意願而更換人選[42]。
但是,事實上,大部分的原住民部落都未被征服,因此大多數原住民部落仍保有自身的自治權。
政治
政府組織
臺灣雖然是荷蘭東印度公司之殖民地,但在法律上卻是荷蘭共和國以公司為代表之荷蘭屬邦,並由臺灣長官與臺灣議會(荷蘭語:Raad van Formosa)所組成之臺灣領邦政府(荷蘭語:Formosanse Landtregeringe)治理[43]。政府以臺灣議會為最高統治機構,由臺灣長官,長官副手、最高階軍官、2位上級商務員擔任議員。議會的職責有頒布告令、統率軍隊、制定政策與貿易方針、指派下級單位的官員。議會所有決策皆由討論取得共識,再交付臺灣長官辦理[44],並將通過的法條記載在《臺灣告令集》(荷蘭語:Plakaatboek Formosa),以荷文、中文公告[45]。
臺灣議會下轄臺灣公司法庭,作為最高司法機構,以審理公司職員的民事、刑事案件[46]。公司法庭下設市政法庭,審理自由市民與漢人之刑事及重大民事案件[46]。另外還設有頭家公堂,負責審理漢人輕微的民事案件,依大員議會1656年的決議,訴訟標的價值低於10里爾的案件,只能由頭家公堂受理[46]。
封建制度
荷蘭人引入歐洲封建制度,以確立荷蘭人為領主、原住民為封臣的關係,再由地方會議及年貢加以維繫。服從荷蘭人的村社,依與公司簽訂的協約,須交出一株附有本地土壤的樹苗,象徵轉移主權奉獻予尼德蘭聯省共和國議會議長[47]。在此種關係上,荷蘭人認可原住民的土地為封建領土,荷蘭人或漢人在其領土從事伐木、開墾、捕魚等經濟活動,都要支付補償金給原住民[48]。原住民身為封臣,司法上不受《臺灣告令集》約束,而是依各自部落的習慣審理案件,並由派駐在當地的政務員輔導與監督。然而涉及死刑或流放臺灣島外案件,需交由臺灣議會審理[43]。
地方會議
大員當局把臺灣畫分成北部地方會議區、南部地方會議區、淡水地方會議區、卑南地方會議區四大區域,原住民依其所屬區域推舉代表與會。會議係分區召開,開會日期亦有不同,南部、北部皆由長官主持,並於赤崁開會[49];淡水及卑南分別由駐於安東尼堡、卑南社的代表主持[50]。原則上每年開會一次,也有因故停會,1657年就因南臺灣爆發天花,僅於淡水地方開會[49]。
地方會議主要係確認原住民對長官的從屬關係,以維繫所屬村社與公司所簽的協約,亦有仲裁糾紛、訓示原住民須盡職責等涵義[51]。若有新長官上任,原住民須宣誓效忠新長官,會議同時也改選村社首長,並授予其象徵權威的藤杖,而卸任者必須繳回受頒的藤杖,表示不再擁有權力[52]。
荷蘭人更會藉由會議排場,展現己方的優越地位。每次長官及議員前往會場時,荷軍皆會鳴放禮砲及禮槍,並由士兵簇擁就座[53]。開會時,長官及議員皆坐在較高的亭子,原住民則坐在較矮的桌椅上,顯示雙方地位有差距[53]。荷蘭人為表示漢人的地位不如己方,通常不讓漢人出席會議,就算有人出席,也僅於宴會上端送茶、點心,明白表示漢人為公司屬下[53]。
年貢
年貢起源於1642年,大員當局向南路各社徵收10綑稻穀,作為服從荷蘭人的象徵,此後並推行至其他地區。只是原住民對於一綑該有多少米,各有不同的認知,後來大員當局遂制定繳納標準,規定每戶交20斤稻米或4張鹿皮作為年貢[54]。然而非每戶人家皆需繳交,荷蘭人所任命之村社首長即可免繳,大肚王及瑯嶠王也有同樣待遇,新加入聯合村者,第一年也免繳[55],曾與荷蘭東印度公司對抗的村社,則需繳交雙倍甚至三倍年貢。赤崁一帶由各社集合至蕭壠涉交由商務員送往熱蘭遮城,南路各社則由公司派船至各社徵收,北台灣由雞籠、淡水要塞的駐地僱員負責,遠離駐地的蘭陽平原由大雞籠社人率隊負責徵收。
年貢徵收情形亦有地域差異,南、北二路繳交情況皆良好。距離大員較遠或未被征服村社則不需繳,如蘭陽平原、東部皆有原住民拒絕繳納,淡水原住民是在荷蘭人以武力威脅後才繳交[56]。
雖然年貢並非大員當局重大的收入,然而原住民的生計自1640年代即開始下跌,有些村社甚至無力繳納。為此,大員當局於1647年決議各社年貢減半, 1648年停止徵收年貢,然而有學校的村社仍需付薪水給本地原住民教師。到了1650年,巴達維亞當局認為這是變相的年貢,下令廢止,教師薪水一律由公司出錢[57]。
軍事
軍政
大員當局最主要的武力為公司僱用的士兵,負責前線作戰,而後勤任務另外僱用漢人擔任[58]。然而大員當局非只依賴傭兵,由原住民組成的聯合村也為重要武力。聯合村起源於1635年時,大員當局與麻豆社的協約,條文明定原住民須協助荷蘭人對抗敵對村社,此後臣服荷蘭人的各村社皆比照辦理[59]。往後聯合村也參與了多次重要戰役,如探金行動、郭懷一事件等。
當大員當局發動戰爭時,會另行考量征討對象的地理位置,以決定徵召哪些村社組成聯軍。例如西部平原為西拉雅族;南臺灣為瑯嶠、放索社、下淡水社;東臺灣為卑南社[60]。尤其是離大員遙遠的地區,荷蘭人更加依賴聯合村,像是1640年代以後,荷蘭人僅留20餘人駐守東臺灣,皆須靠卑南社才能抗衡阿美族及布農族[61]。
火器
荷軍士兵如同歐洲各國的軍隊,普遍以鳥銃作戰,在戰術上率先歐洲,採用排放戰術[註 5]來彌補裝填彈藥的空檔時間,讓火銃隊可發揮強大的火力[62]。排放戰術在荷軍鎮壓郭懷一事件便發揮極大的作用,當時郭懷一部眾在人數上佔有優勢,然而當荷軍展開排放射擊後,郭軍畏懼密集的火力而開始潰逃,荷軍甚至無人受傷就鎮壓了起事[63]。在大炮的使用上,荷軍炮彈已採用發射後可爆炸的榴彈,並透過瞄準工具,提高炮擊精準度[64]。荷軍大炮在鄭成功攻台之役造成鄭軍極大的損傷,讓鄭軍相當畏懼,甚至有人認為荷軍炮手能夠把炸彈投在任何想要的地方[65]。
船艦
荷蘭船艦在中文文獻上被統稱為夾板船[66][註 6],荷軍的船堅炮利,就連明朝官員也相當畏懼。荷軍船艦兩側各架設一排大炮,可以架設30~36門大炮[註 7],船身又相當高大堅固,幾乎無法強行登船[67]。荷軍船艦也有強大的逆風行駛能力,料羅灣之戰時,普特曼斯的艦隊戰敗後便逆風撤退,讓鄭芝龍的艦隊無法追上;在鄭成功攻台之役時,一艘荷軍船艦逆著西南季風從大員航行到巴達維亞求援,幾乎扭轉戰局。在清荷聯軍之役,荷軍船艦展現出強大的戰力,當時荷軍15艘軍艦,便足以匹敵鄭軍100艘軍艦[68]。
經濟發展
農業
居於臺灣西南平原的西拉雅族已有從事原始耕作,只是型態仍未脫離自給自足[69],產量有限。荷蘭人為了提升農產量,開始鼓勵漢人前來臺灣開墾,並制定了許多獎勵措施。漢人只要種植指定數量的農作物,就可無償獲頒土地,也保證以預定價格收購翌年生產的農作物[70]。甘蔗和米是最主要種植的作物,也有棉花、靛青、麻、小麥、薑、菸草、土茯苓等,只是種植都不如甘蔗和米熱絡。當時土地開墾集中於赤崁一帶,以及西拉雅四大社交界之處,而1656年後二仁溪以南的土地也迅速開發[71]。
甘蔗係荷蘭人農業發展之重點,用於提煉外銷用的白糖、紅糖,主要銷地為日本和波斯,其餘則運回巴達維亞[72]。1640年代後期每年大約可提煉出9000擔的白糖,到了1657年後產量更是達到17000擔[72]。大員當局也多以信貸政策刺激甘蔗種植,像是以生長中的蔗苗作擔保品貸款給漢人[73],不過荷蘭人獨占所有砂糖的出口,直到1656年才開放他人經營[73]。
稻米除了供臺灣本地消費之外,也有農民把米賣至中國。雖然1634年起漢人就開始種米,但稻米比甘蔗較易受氣候、病蟲害的影響,起初耕種並不熱絡。到了1640年代,因中國米價持續高漲,許多農民放棄種甘蔗而改種稻米[74]。因為稻米的經濟價值較低,大員當局擔心排擠種植甘蔗,於1643年取消了稻米收成免稅,開始徵收稻米什一稅[74]。
獵鹿
17世紀早期,臺灣西部平原充滿了大量的臺灣梅花鹿,此時已有原住民從事獵鹿,鹿隻除了作食用以外,也會製成各種鹿製品以供交易。鹿皮主要銷往日本,以製成甲冑及各種服飾;而銷往中國的有鹿肉,以及藥用的鹿茸、鹿鞭。由於出口鹿製品的獲利頗多,引來不少華人前來走私,而大員當局往往苦於查緝走私商。1636年,大員當局為了管制鹿製品貿易,開辦狩獵執照[75],漢人需購買執照才可獵鹿,同時也對出口鹿製品課稅。但是大員當局的措施,引起了走私漢商及原住民共同反抗,最激烈的首推虎尾壠社。反抗事件平息之後,大員當局廢除了執照制度,改採贌社制[76]。在新制度下,大員當局禁止漢人捕鹿,只有得標的商人才能和原住民交易鹿製品。
原住民係以槍矛、弓箭、網、套索等傳統方式來狩獵,所耗勞力較多,鹿皮產量有限。漢人介入捕鹿事業之後,引進效率較高的陷阱,大幅提升了鹿皮產量。1634年臺灣只有出口鹿皮10萬張,引進陷阱後,1637年的出口量就上升至15萬張[77]。但是漢人濫捕也讓鹿隻大量減少,大員當局遂禁用陷阱捕鹿,並於1640年到1641年間完全禁止獵鹿[77]。到了1650年代,鹿隻數量略有回升,但鹿皮產量也只剩5萬張[78],已不如往年興盛。
捕魚
漁民最常捕的係烏魚,每逢冬季就有大量烏魚迴游到臺灣海峽產卵,當時的打狗港、堯港(Jockan,在今梓官區)皆係著名的漁港[79]。除了已定居臺灣的漁民之外,每年12月到次年2月也會有福建漁民前來捕魚[80]。捕烏魚須繳納10%的漁獲作什一稅,其他魚類則是按船徵稅[81]。因烏魚無法長期保存,漁民會先醃漬烏魚再賣出,或是加工製成烏魚子,每年約有數十萬尾烏魚賣到中國[82]。
1645年以後,大員當局引進贌港制度,把臺灣沿海以及內陸湖泊劃成許多漁場,唯有得標者才可進入捕魚。另一方面,大員當局也開始標售徵收烏魚稅的權利[83],得標者即可免稅出口所徵收的烏魚及烏魚子。
海外貿易
荷蘭人建立大員商館後,便以其為據點發展轉口貿易。貿易目標係獲取中國的金和日本的銀,1636到1667年間,從日本賺來的白銀有71.9%都被運來臺灣[84],除了購買中國貨物之外,再把其餘分給其他商館作資金。黃金則是運往荷蘭人在科羅曼德爾海岸的商館。
荷蘭人從中國大量收購生絲、絲綢、瓷器、棉布等商品。生絲及絲織品轉賣日本、瓷器轉賣歐洲、棉布轉賣東南亞或供應臺灣本地。此外荷蘭人也從東南亞購入胡椒、丁香、蘇木等香料,賣至中國獲利。1635到1640年是轉口貿易的鼎盛期,絲貨的貿易額,佔荷蘭人賣到日本商品總值80%以上,而這些絲貨有87%係從臺灣運來[84]。
然而1640年以後,中國開始蔓延戰亂,絲貨與瓷器的生產銳減,加上鄭芝龍為獨占日本市場,抵制華商運絲貨到臺灣,轉口貿易開始衰敗[85]。貿易型態也由轉口中國商品,改為出口臺灣本地生產的鹿皮及砂糖。中國市場也受戰亂波及,對香料的需求減少,荷蘭人賣到中國的商品則改為鉛與硫磺,其中鉛從暹羅購入,而硫磺為臺灣出產[86]。
文教
文化改造
將原住民改宗成基督徒,也是荷蘭統治時代的施政重點,而西拉雅族的部落最接近熱蘭遮城,因此宣教士便從西拉雅部落,開始推動基督教信仰。當時西拉雅人的某些社會風俗,並不相容基督教義,例如不到36、37歲的婦女懷孕必須墮胎、夫妻分居。西拉雅人為多神信仰,並由稱為尪姨的祭司負責祭祀,尪姨也會藉由占卜、預言等方式影響西拉雅社會風俗,尪姨也負責對婦女墮胎,宣教士因此將尪姨視為最大的傳教阻力[87]。為了減少尪姨的影響力,1641年荷蘭人便把250名尪姨,流放到西拉雅部落北方的諸羅山,並進行基督思想改造。直到1652年,才准許她們返回原部落,並要求不得從事原有的宗教活動,然而存活下來的尪姨只剩48人[88]。
雖然宣教士試圖讓原住民接受基督教,然而原住民仍然透過原有的文化風俗,加以理解基督教。例如有不少改信基督教的原住民,為了避免狩獵、耕作失利,才虔誠地對上帝祈禱[89]。對於基督教的價值觀,也是選擇性接受,原住民可以接受夫妻共居、共育子女的精神,然而夫妻須白頭偕老,則未必能接受。因此到了1658年,以揆一為首的大員議會,便抱怨改宗基督徒的原住民,仍然有崇拜偶像、通姦、亂倫等行為[90]。
基督教教育
早在荷蘭人統治初期,就已有宣教士深入原住民部落佈教,為了使原住民能更了解基督信仰,宣教士開始把宗教教育制度化。1636年5月26日,臺灣史上第一所學校於新港社成立[91],課程除基督教教義外,並傳授以拉丁字母讀寫原住民語言。新港辦學成功後,很快也推行至西拉雅語區(約今新市區到嘉義市)及虎尾壠語區(約今虎尾鎮至二林鎮)等地的部落[92]。
學校依招收對象可分成兒童、成年男子、及女子三種,惟荷蘭人為提升男性社會地位[93],只讓男性接受識字教育[94]。學校的教材有教義問答、祈禱文、講道文等等,為求原住民容易理解,教師多以本地語言教學。然而1648年後,大員當局改推行荷蘭化教育,學校開始教授荷蘭語,也依荷蘭本土的作息來上課,並要求原住民改成荷式姓名、改穿荷式服飾[95]。
在師資方面,除了派來的牧師、探訪傳道以外,教師亦有士兵轉任或由原住民擔任。然而士兵素質參差不齊,時有違法亂紀[96],原住民教師的地位則日益加重。1659年,大員當局遂於蕭壟社創辦神學院蕭壠神學院(Collegium te Soelang,1659-1661),以培育原住民師資。學院採寄宿制,招生名額為30人,入學年齡為10到14歲,須通過考試才能入學。由第8任長官法蘭索斯·卡隆(François Caron)的兒子丹尼珥(Daniël)擔任神學院的副院長。[97][98]
語言紀錄
反荷蘭行動
麻豆社
早在1623年荷蘭人來臺灣探勘時,麻豆社曾與目加溜灣社聯手進攻荷軍[註 8],往後兩社開始結盟對抗荷蘭人[100]。1626年麻豆社、目加溜灣社與新港社爆發衝突,荷蘭人前往支援[101]。麻豆人眼見荷蘭人與新港社拉近關係,決定徹底逐出荷蘭人,便於1629年策動麻豆溪事件,擊殺63位荷軍士兵。事件爆發後,目加溜灣社、蕭壠社也開始攻擊荷蘭人,然而目加溜灣社隨後被荷軍擊潰,麻豆社只得與荷蘭人暫時停戰。不過麻豆社實力依在,遂率軍至魍港攻擊受荷蘭統治的漢人,甚至鼓動部份新港人舉辦被荷蘭宣教士禁止的傳統祭典,挑戰荷蘭人權威[102]。只是麻豆社卻與蕭壠社爆發衝突,蕭壠社轉而與新港社結盟,局勢逐漸對麻豆社不利[103]。後來麻豆社與蕭壠社和解,並再次結盟對抗荷蘭人[104],然而荷蘭人藉著巴達維亞的援軍,終究壓制了麻豆社與蕭壠社。
新港社
早先新港社為了抗衡麻豆社,與荷蘭人結盟,然而新港人一再受到麻豆人騷擾,眼見荷蘭人無力保護自己,便打算與日本人結盟[101]。1627年16名新港人隨濱田彌兵衛前往江戶晉見德川家光,一行人返回臺灣後,引爆了濱田彌兵衛事件[105]。1629年長官奴易茲率兵突襲新港社,破壞前往日本的新港人房屋,此事件令新港社與荷蘭人的友好關係降至谷底[106]。隨後荷蘭人又重挫於麻豆溪事件,一些新港人不再理會宣教士的教導,並反抗宣教士干涉西拉雅傳統[107]。1635年9月,有新港人密謀驅逐荷蘭人,然而消息走漏後,參與密謀的人皆被逮捕,計畫遂宣告失敗[104]。
漢人
1640年代起大員當局陸續對漢人開徵新稅,其中又以人頭稅最具爭議,荷軍士兵常會藉著檢查人頭稅,加以勒索、搶奪漢人的財物[108]。漢人曾多次抗議人頭稅實為苛政,有些漢人領袖藉著這些不滿,聚眾反抗荷蘭人。1643年一位海盜金官(Kinghwangh),就佔據馬芝麟社(Bethgierim,今鹿港),並深入內陸臣服二林、大武郡(Tavocul,今社頭鄉)等十個村社。金官宣稱自己係統治北方的長官,而荷蘭人為統治南方的長官[109][110],雖然金官於羿年被捕並遭處死,荷蘭人卻未改善漢人的困境[註 9]。1650年以後甘蔗業開始衰退,不少人因此失業或被迫降低工資,再次掀起漢人極大的不滿。1652年郭懷一遂起事反抗荷蘭人,答應事成後眾人可平分財物,並免繳人頭稅做為號召[111],大舉進攻赤崁。
歷史意涵
荷蘭人在臺灣的統治對臺灣歷史有五點意涵。
- 荷蘭以熱蘭遮城為中心所建立的殖民政權,是臺灣歷史上第一個粗具現代國家雛形的統治機器[112]。
- 在荷蘭人治台以前,漢人移民很少,一直要到荷蘭時代以後,才大量引入漢人。亦即荷蘭統治期間,才是臺灣漢化的開始[113]。
- 荷蘭人治臺灣的時候,對原住民所採取的所謂教化政策,確也收到相當的效果,透過羅馬字拼音法(參見新港文書條目)的傳入,「對幾千年來未經開化並沒有使用過文字的臺灣原住民來說,這種源自羅馬帝國歐亞文字文明的傳來,可以算是要邁向新世界的開端[114]。
- 由於荷蘭人的重商主義,臺灣原本自給自足的農耕漁獵一下子變成商業性的產銷,臺灣島內的生產和外洋貿易連結在一起,農業生產者須兼具商人的性格,於是有了臺灣商販的興起,出現了初期資本主義經濟的雛型。
- 原住民流傳的荷蘭人傳說,正面形象多於負面[116],甚至有了紅毛親戚的稱呼[註 10]。荷蘭統治也成為光榮傳統的一部分。
在我們的歷史敘事中,前者都是進步,他們也不會提到這些事情和近代世界大戰和現代專制國家之間的立體聯繫。但你從許多蛛絲馬跡中都可以看出這一點,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引起的精神危機中,有很多保守派,比較傾向於保守的人士,像德國的黑塞這些人都發出的意見說是,之所以會發生這些事情,就是因為傳統的基督教信仰衰微了。基督教的共同體是普世的共同體,它要求人們通過愛基督愛全人類;而現在的教育,所謂進步,則要求人愛自己的國家,仇恨其他的人類。正是因為這樣,才在表面上極度的開明和進步之中,才會爆發世界大戰這場災難。而且就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歐洲和英美仍然是有差別的。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的歷史變化,主要是英國變得更接近於歐洲了。但是美國仍然有自己的傳統,可以說,美國直到現在仍是一個當之無愧的基督教國家,它的鈔票上仍然印著「我們信仰上帝」。而歐洲呢,通過福利制度和官僚體系進一步發展,變得益加世俗人文主義了。
我想大多數進步知識分子都會更喜歡歐洲或者歐盟那種世俗國家的模式,但是無可否認,無數蛛絲馬跡都向我們顯示,美國才是真正有活力的社會。而北約之所以能夠戰勝蘇聯,扭轉世界歷史發展趨勢,靠的還是里根總統這樣的人。而里根總統的精神力量,它並不是來自於我們開明知識分子所想象那樣,自由、憲政諸如此類的東西,他靠的不是別的,就是基督教信仰,而這些東西恰好就是我們知識分子企圖嘲笑和抹去的東西。如果我們啓蒙知識分子的說法是正確的,那麼里根總統這些人所信仰的那些東西,恰好就是跟胡喬木和郭松民企圖讓中國兒童相信那些東西一樣的,都是開明和進步的障礙,都是我們這些啓蒙知識分子應該加以掃除的東西。所以他們的敘事體系一定是有很大的問題的。
這些問題需要解釋,以後我一直在尋找這些解釋。我自己的思想方法其實不是很完整、很有系統的,只是把許許多多我觀察到的各方面的材料湊起來,像是格林童話裡面的《漢賽爾與格萊特》一樣,用麵包屑標記路徑。這些路徑是非常不完整的,也不見得是全部的真理,但是如果它揭示了原先我以為是天經地義的認知結構是錯誤的,那麼這條線索的發掘大概就是沒有問題的。以後,我一直到現在都在做這些事情,逐步的把各個片段的信息和材料聚集起來,試圖發現它們之間的相關性,在整個散漫的、布滿整個世界的知識當中,尋找一種被稱之為格局的東西。在這些格局的背後,我越是往這個方向走,就越是發現基督教在這個格局背後的力量。現在我傾向於認為,缺少了背後這個基本格局,整個西方文明就失去意義了。在整個西方文明失去意義的前提下,我們在五四以來,或者說整個近代中國以來,當作開明和進步的所有東西都變得喪失意義了。
最後,我現在越來越傾向於這種假設就是:我們現在當作開明和進步的東西,與其說是真正開明和進步的東西,不如說是基督教文明在高度發展以後,產生出來的剩餘資產;而我們拿著這些剩餘資產實際上是發揮了,腐蝕和破壞原有這個產生文明資產的基本力量的作用;而這個文明資產的基本力量,過去和現在,仍然是基督教和基督教會,如果抽去了它的價值內核和組織內核的話,我們現在所知的西方文明不一定會存在。當然這不是確定性的結論,因為我的思想方法仍然是按蛋頭學究那種講論證的思想方法,所以按照這種思想方法,你不可能得出確定的結論,但是這肯定是一個具有高度蓋然性的學說。這個高度蓋然性的學說比我迄今為止,從出生到現在學習到的其他所有學說都肯定更接近於真理。
當然對我來說,我大概也就是在最近的這個時期,在我推出這些理論的時期,同時才接觸到了具體的基督教會。在那以前,我一直以為基督教基本上是西方的事情,在中國,我所在的社會裡面,是基本不存在的。我第一次接觸到基督教會還是2010年在成都四川音樂學院的時候,那時候我才接觸到具體的講漢語的基督教徒和他們的教會組織。然後漸漸的尋找,查看社會上的材料,考慮他們在社會上發揮的作用,一步一步的修改自己的認知圖景。這條路其實我不能說得太清楚,因為它不是一個已經形成的東西,而是一個正在走的路。所以我現在還在走這條路,因此也不能夠說出什麼能夠稱得上是結論的東西。我只能把我曾經走過的那條路,在走路的過程中間,經歷的軌跡大致上的說一下。將來會發現什麼問題,其實我自己也還需要更好的引導。謝謝。
問:教會在社會上發揮的作用是什麼?
劉仲敬:從前我一直用比較純粹世俗的方式來解釋歷史,最近幾年我把有神論的因素加入到我的歷史體系里。之所以這樣,也是因為不得已,因為如果沒有這樣的因素的話,歷史體系無論如何也沒有辦法完整。缺少了這個因素,有很多問題就變得不一樣了。像社會組織這種東西,你可以把十九世紀以後的社會組織,特別是列寧主義政黨,看成是一個沒有上帝和基督的反面教會。它的組織形式,它的黨支部書記其實就是一個相當於教區牧師的角色,他隨時隨地,在牧師給你講聖經的禮拜天,支部書記也會召集他的黨員什麼的,學習馬克思的著作,講階級鬥爭,講工人團結的道理,諸如此類,然後他也是能夠提供養生送死的全方面服務的。
在這一點上,我發現了自由主義理論有一個重大的缺陷。因為以前我也算是廣義的自由主義者,這種理論等於說是要強調個人的獨立和尊嚴,一個人為自己的選擇負責,不牽累任何社會組織。但實際上這樣製造出來的人在社會上是非常孤立無援的,也許極其有教養或者是有錢的人能夠維持,但是普遍的草根老百姓,如果處在這種狀態下,那結果是非常不安全的,他們應付不了意外事故的風險,甚至在死亡面前都沒人安慰他。如果不考慮其他的意識形態方面因素,僅僅考慮社會生存能力的話,那麼一個普通的老百姓假如是信仰了我原先認為是最合理的自由主義理論的話,那他過的生活將是極其孤立的;而相反,如果你是有團體的,無論你是計劃體制的工會團體,還是基督教的教區團體,還是伊斯蘭教的教會團體,那麼你在社會上生存,安全和有保障的程度都要大得多。
我當時正在跟其他一些人論戰,有很多自由主義者在這方面是非常堅定的,他們認為計劃體制也好,基督教、伊斯蘭教主義也好,都是落後的,限制人類意志自由的,只有人的絕對意志自由才是值得追求的目標。我不能夠完全從理論上反駁他們,但我直覺地感覺到不對勁。他們描述的這種人,如果在社會上生存的話是很脆弱的,很容易被意外事件所抹掉。他們跟其他,比如說是有愛心的、相互幫助的團體相比起來,是極其脆弱的。
別的不說,因為我習慣於用歷史實例做具體的思考,假如是一群自由意志主義者組成的移民團體在北美洲海岸登陸,像清教徒在馬薩諸塞那樣建立殖民地,他們會得到什麼樣的下場呢?我們知道的歷史就是,清教徒的團體在馬薩諸塞建立了自己的共同體,頂住了極為艱困的局面,最終變成了現在美國的種子。美國是一個高度結社自由的國家,誰高興結社都可以結社,我知道有很多社會主義者都結成了類似的團體,想要搞新和諧村,搞社會主義實驗。但我看到的情況就是,他們沒有一個能夠維持到一、兩代人以上的。無論最終的原因是什麼,但事實擺在眼前:無神論者或者世俗主義者搞的結社是極其脆弱的,無論是在自然環境還是在社會環境下,都沒有什麼抗壓能力。而人類團體的前途,通常不是取決於你在最繁榮時刻的最佳表現,而是你在處於最糟糕時刻抵抗困難的手段。
僅僅是由於這一個淘汰標準的話,我就可以相當有自信地說,無論從政治理論上應該怎麼樣解釋,從歷史發展的實際情況來看,沒有宗教信仰的團體是短命和脆弱的。最後的歷史繼承人不是像計劃體制所說的那樣,是屬於無神論者;也不是像啓蒙主義者說的那樣,是屬於信仰自由、開明和進步的人;最終,它仍然要屬於有信仰的團體,只有有信仰的團體才能夠繼承世界。我能夠根據蛋頭學者都可以接受的那種能夠核實的證據,可以很有把握地推出上述結論。其他的結論呢,我有很多基於直覺的結論,但是這些結論我不敢說一定能夠經得住論證和核實的程序,所以我就先不提那些。就說這一點我能夠絕對有把握、經得住驗證的結論就足夠了。
問:對照教會在西方歷史中的角色,您怎樣看待中國教會在中國社會轉型中的角色?
劉仲敬:因為中西比較是近代以來中國知識分子最關心的問題,我可能是從小就非常熟悉這方面的爭論,在這方面的各種學說我多多少少都瞭解過,而且都曾經在過去的某一個時期傾向於相信它們,但最後都覺得它們存在著很多缺陷。照我最近這一時段的想法,我覺得這裡面的問題好像是存在於組織方面。我們所說的中國社會方方面面的東西,歸根結底是要歸究於,它的社會是一個高度散沙化的東西,我把它稱之為「一輪紅太陽,十億藍螞蟻」的結構,它極度缺乏最上層和最下層之間的中間團體。如果用社會資本這種學說的話,那麼它就是一個社會資本高度匱乏的地方。
而西方之所以能夠在近代把它的秩序輸出到全世界,就是因為早在近代以前,它的社會資本就極其豐富,它的社會中間層比東亞要厚得多,內部的小團體和錯綜複雜的社會網絡結構要完善得多。而這些網絡結構中間,毋庸置疑,教會是其中最核心、最深刻、最基礎的部分。我們過去注意了太多那些知識分子搞的東西,其實只是水面上的泡沫,水面下最堅實的基礎始終是教會。而西方背後輸出的那些秩序,你只要順著歷史線索,追溯到足夠遠的話,最後總是跟基督教有關,即使不是直接出自於基督教的,至少也是出自於跟它有高度相關性的因素。
而中國方面呢,我不大確切知道「社會轉型」是什麼意思,就是說,我現在強烈地傾向於,現代知識分子所談論的社會轉型,恐怕是建立在一系列誤解的基礎上的,因此本身不能夠作為有效的討論範式。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就是說近代以來,東西方開始接觸的過程中,彼此之間立刻就能夠發現雙方社會組織的強度是相去甚遠的。西方社會組織的強度要大得多,在宗教方面尤其是這樣。在傳統的十七、十八世紀以前的東亞社會,找不到可以與西方教會相提並論的社會組織,這一點可能也就是造成東亞社會格外脆弱的主要原因。而近代以來教會的輸入,我把這種事情稱為秩序輸入,跟它的人口之少是極其不成比例的。
有很多民國史專家,我不知道他們注意到沒有,在中國近代史上發揮格外重要作用的人物中,基督徒所佔的比例跟他們在當地人口所佔的比例是極其不相稱的。百分之幾的極少數人口在歷史上發揮的作用,好像是佔據了半壁江山,甚至大半壁江山的樣子。然後,在三十年代到五十年代的變局中間,情況突然被逆轉過來,教會受到壓迫,最終基本上被趕出中國或者是進入了地下,然後在這個時期,中國就又要經歷一次高強度的社會沙漠化。用我自己創造的術語就是說,明清時代的東亞社會已經是高度散沙化了,除了高高在上的強大的皇權和官僚體系以外,社會上還能存在的組織,除了以血緣關係維持的宗族組織以外,已經沒有多少了。在49年以後,連這樣的組織也被打破以後,基本上可以說是除了官方的組織以外,一切民間社會都已經徹底不復存在了。人類歷史上從來沒有出現過只有官方權力而沒有民間權力這種可怕的狀態。以後發生的所有災難,歸根結底都要歸咎於這種可怕狀態。
所謂轉型,如果它還有什麼意義,就是從這種狀態中走出來,重新積累一些可持續的社會資本。那麼可持續的社會資本是從哪兒來呢?實際上歸根結底就是兩部分,第一部分是教會,第二部分是非教會的NGO。在這兩部分當中,你必須得比較一下它們的活力和耐力。這一點不是我根據理論上判斷的,而是根據世界各國,包括東亞和中國,實際上各種非政府的民間和社會組織的活力和耐壓性來看:如果是在繁榮昌盛、一個高度民主和法治的社會裡面的話,它們的活力和耐壓性不是很容易區別的;但是如果處在一個高壓或者是其他因素造成的極其困難的環境下,差別馬上就顯示出來了,教會顯得非常強大而耐壓,而沒有宗教背景、純屬世俗的任何團體,尤其是知識分子團體,即使它們在繁榮的時候顯得非常強大,在困厄的時候卻總是不堪一擊,像泡沫一樣迅速地碎裂了。
我對蘇聯和共產國際的傳播歷史下過一番工夫,最後得出的結論就是:在十九世紀進步知識分子曾經認為教會是過時的東西,資本主義是比較好的,世俗人文主義搞的新教育是比較好的,但是真的到共產主義來的時候,那些被認為是先進的、有錢的人、有知識的人、有學問的人、掌握有一切為世人所羨艷的東西的人,真的在布爾什維克面前就像雞蛋一樣脆弱,沒有幾年就化為烏有了;但是原本被很多有錢人和有知識的人瞧不起、認為是很土鱉很愚昧的教會,卻是始終打不倒壓不垮。最後在蘇聯解體的過程中間,最強大最有效的力量仍然是像波蘭天主教會這樣的力量。
而在韓國這樣的威權主義政體當中,最有力的、最能保護社會的力量,仍然是它的教會。我原先想象不到,大多數人都會以為韓國本來是跟明清的中國社會結構比較接近的,是一個強大的儒家的宗族主義的社會,有一個專制國家和官僚體系,跟明清社會是差不多的,但是韓國民主化的過程和社會基督教化的過程緊密地摻雜在一起。而台灣民主化的過程,台灣民族運動或獨立運動興起的過程,和台灣的長老會同樣是有分不清的關係。我再追溯這條歷史線索,也就可以發現,追溯到1945年以前,最初的傳教士,馬偕這些人在台灣登陸的時候,在大陸被斬斷的這些種子在台灣發芽了。而在現在呢,等於是最近這幾十年,社會環境稍微放寬了一點,可以說是社會資本有一定增加的傾向,而這些增加的社會組織當中,教會好像又是其中最迅速、最強大的組織。
直到2003年以前,我都沒有太重視這些事情,但是只要我開始注意到這些線索,我就沒法避免這樣的結論,就是,比如說中國企業家搞的那些慈善活動,或者是中國知識分子企圖模仿捷克和東歐轉型搞出來的那些活動,都很像是小孩子過家家。即使是做出來了,也只有玩偶性質。真的能夠建立成有效共同體,不僅能夠自我維持、而且在高壓狀態下能夠維持的團體,在我看來好像仍然是只有教會。這是我目前觀察得到的印象。具體能不能夠形成有效的解釋,或者說對於大家談論的所謂轉型能有什麼樣的作用,這個我還不敢貿然下結論。
問:您對基督教各個宗派怎麼看?
劉仲敬:基督教的宗派,從歷史上來看,因為我比較熟悉十七世紀前後,宗教戰爭前後的那些歷史,當時宗派的產生,大多數是有具體的因素的。表面上看起來,例如是涉及像聖餐變體論這樣的神學糾紛,但是又摻雜了許多憲法性質的、民族性質的和團體性質的具體糾葛在那裡面。這些糾葛隨著時間的推演,漸漸喪失了它原有的意義。現在的長老派,尤其是在歐美以外的長老派,是不是很清楚蘇格蘭盟約派在他們和查理國王和克倫威爾打仗時期引起爭議的那些內容到底是什麼,我是高度懷疑的。很可能這些理由在當時很重要,但是後來被時間掩蔽,由於引起爭議的理由已經消失,即使在後來他們自己團體的繼承人看來,都已經是近乎被遺忘,或者是看得不重要了。
但是這並不等於說是宗派不重要。我知道有很多神學家和很多值得尊重的平信徒主張,重要的是事工,講神學方面的派系是擾亂人心,把普通的、神學造詣不高的平信徒引入歧途,這樣是不好的,除了效法基督和事工以外,最好不要講別的。這個說法有很多的道理,至少我沒有辦法反駁這種說法,但是我從長期歷史進程中間也看到這樣的現象,就是說,儘管宗派衝突是令人痛苦的,有時候是要流血的,甚至是流無辜者的血的,但是它從側面上恰好反映了在這個階段,所有人對信仰都是極其認真,這恰好就是各種理論、精神世界發展得最接近完善的時期。因為你如果不是對這些事情極度認真的話,你是不可能把身家性命賭在上面的。如果你抱著一種無可無不可,哎,這樣也行,那樣也行,他說的也有道理,你說的也有道理,什麼都無所謂的態度,確實是不會發生衝突。但是這種人,你也可以想象,第一,他精神發展的深度應該是不太夠的,第二,這種和平是不是好事,到底是維護和平的好事,還是代表了信仰本身的衰微,代表了整個社會對信仰本身已經變得無所謂或者不在乎了,這是很難說的。
如果是後一種情況的話,這種和平其實就是那種我稱之為混溶主義的東西。像是秦漢以後,儒家、法家和其他諸子百家混溶,我們都知道這種混溶的結果是所有各家思想活力都衰退了。他們在春秋時代相互掐架掐得極其激烈的時候,每一派都是有活力的,儘管他們都是有自己的錯誤,但是錯誤當中也是有活力的。但是最後等到他們不掐架了以後,好像很和諧的時候,其實是大家都已經沒有活力了,大家都衰微了,新興的佛教和道教就起來了。然後唐代以後,儒佛道三教又有強烈的融合傾向,但是與此同時他們的思想創造力也衰退了。我們回顧歷史就會發現,別的不說,佛教的思想創造力最發達的時代,就是從兩晉到唐代初期的時期,那時候恰好就是佛教跟道教和儒教撕得很厲害,佛教各派別之間也爭得很厲害。最後他們不爭論了,三教合一,和諧的情況下,他們的思想明顯傾向於沙漠化和枯竭了。所以宗派的消滅是不是件好事,我確實是抱著極其懷疑的態度。
當然這一方面你也得注意,你自己發言的立場是什麼:如果你自己身處其中,比如說,我不說別人,我自己,如果我自己處在這樣一個團體中間,為了派別爭論或者神學上的意見,爭論得很嚴重,足以嚴重到打起來的地步,而打起來可能直接威脅到我自己的腦袋,我肯定會覺得很痛苦,希望大家能夠和平下來,最好不要爭下去;但是如果我站在距離很遠的地方,像一個火星人研究地球歷史一樣,只考慮文明本身的活力和思想本身的活力,我就可能完全忽略因為派別鬥爭引起的巨大的痛苦和犧牲,只覺得為了文明的活力,這些犧牲都是沒有什麼大不了的,反正人類隨時隨地都有人犧牲的。在這方面我自己就是自相矛盾的,完全要看我自己處在什麼位置上。
問:中國古代文化中的信仰,哪些值得今人借鑒?
劉仲敬:我傾向於認為,通常所謂的中國文化,我稱之為華夏文明,它的特點就是它缺乏外在救贖的觀念,也就是說它其實是沒有信仰的。有很多人,包括一些神學家都主張,比如說伏羲或者是其他什麼天道觀念,相當於是希伯來人對上帝的信仰這些觀念,或者認為是宋儒的天道觀念,或者是漢儒或者其他什麼人的天道觀念,本身是一種沒有解釋清楚的上帝信仰。但是我覺得這種說法有點經不住深入的考究,因為一個非人格化的東西和具有人格的信仰是不一樣的,而且最關鍵性的區別在哪裡?就是說,人能不能救自己的問題,這一點是非常關鍵的。希伯來文化,猶太基督教傳統產生出來的所有宗教,有一個共同的基本前提就是說,它認為人本身是沒有能力拯救自己的,拯救只能來自於上帝,來自彼岸世界才是救贖。如果認為自己能夠救自己,那是一種比較狂妄的想法。但是我們通常所謂的中國文化,無論它對天道或者是神或者是諸如此類的東西是怎麼解釋的,它基本都是認為人是能夠自己救自己的。所以我傾向於,儘管我的看法不一定正確,但是如果我只考慮誠實而不考慮任何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話,我只能說是,通常所謂的中國文化是沒有信仰觀念、沒有彼岸意識在內的東西。
荷蘭東印度公司,正名為聯合東印度公司(荷蘭語:Vere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簡稱VOC),是荷蘭歷史上為向亞洲發展而成立的特許公司,成立於1602年3月20日,1799年解散,是世界第一家跨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指公開而非特權股份),世界上第一間證券交易所也在阿姆斯特丹由荷蘭東印度公司創立。
其標幟以V串連O和C(上方的A為荷蘭阿姆斯特丹的縮寫,代表該船隻或設備是阿姆斯特丹所派出,若為米德爾堡市派出者則加註M字,依此類推)。在其成立將近200年間,總共向海外派出1,772艘船,約有100萬人次的歐洲人搭乘4,789航次的船班從荷蘭前往亞洲地區。平均每個海外據點有25,000名員工、12,000名船員。
歷史
由於從威尼斯的商人們取得的香料太過昂貴,當時西班牙、葡萄牙、英國、丹麥、瑞典、荷蘭興起海上冒險,以武力入侵佔據產地,建立起香料貿易,葡萄牙率先進行大航海時代的先鋒,由葡萄牙人瓦斯科·達伽馬擔任指揮官,奉葡萄牙國王曼紐一世之命,出海尋找基督信仰的東方君王,並前往印度取得辛香料,達伽馬以優勢武力控制印度洋海域。
於16世紀,葡萄牙在東印度設置商館及要塞,這包括東南亞(麻六甲)、印度(古里、果亞、布利格德、科欽、可倫坡)、阿拉伯半島(馬斯喀特、荷姆茲)、非洲(馬林迪、蒙巴薩、基爾瓦基斯瓦尼、莫三比克),並且有商業發展,主要是香料。
荷蘭作為歐洲貿易要角也不落人後;1580年代,一群荷蘭商人藉機派浩特曼(Cornelis de Houtman)至葡萄牙刺探航道商情,1592年發現一條從歐洲經過好望角到印度尼西亞的新航道。
1595年4月由四艘船組成的船隊配備100門以上的火砲,載著10萬荷蘭盾以上的銀幣與白銀及許多商品(應為產自西歐、北歐或是荷蘭本地的特產品:藝術品、刀劍、寶石加工品)根據葡萄牙的海圖資訊,船隊還是遭遇到許多災難,花了15個月的時間才抵達爪哇島西部的萬丹,途中損失許多水手,船員247人銳減至87人,最終拋棄一艘船,將船員集中在其他三艘,花了2年4個月的時間,在1597年8月終於回到荷蘭,船隊將貿易或是武力得來的商品賣出,投資的人據說沒有虧損。
這群商人便成立一家公司,利用這個資訊往東印度地區發展。從1595年4月至1602年間,荷蘭陸續成立了14家以東印度貿易為重點的公司,受到季風限制,許多船隊幾乎在同一個時間抵達東方,採買相同商品,導致當地進貨價格飆升,將同樣商品帶回造成價格滑落,為了避免過度的商業競爭,該國14家公司於是脫拉斯合併,成為一家聯合公司,也就是荷蘭東印度公司。荷蘭當時的國家議會授權荷蘭東印度公司在東起非洲南端好望角,西至南美洲南端麥哲倫海峽,具有貿易壟斷權。
荷蘭東印度公司由位於阿姆斯特丹、米德爾堡、恩克赫伊森、台夫特、荷恩、鹿特丹六處的辦公室所組成,其董事會由60位代表組成(阿姆斯特丹20人、澤蘭12人、其餘分部各7人)董事的職位從一開始就屬於終身制,但真正握有實權的只有常務董事17人,被稱為十七紳士(Heren XVII),由十七紳士召開的常董會議,每年舉行兩到三次,分別是阿姆斯特丹8人、澤蘭省4人,其他地區各一人,最後一名代表則從阿姆斯特丹之外的五個分部中輪流選出代表擔任,避免阿姆斯特丹代表在會議中佔了半數的比例。
尼德蘭地區受到十六世紀發生宗教改革的影響,許多人改宗喀爾文派,成為新教信徒,由於荷蘭人反抗身為領主的法蘭德斯伯爵即西班牙國王謹慎的菲利普「強迫推銷舊教」,也因此,許多比利時的新教徒移居到荷蘭,尤其是資本家,他們多移居荷蘭阿姆斯特丹地區,也成為東印度公司的資本來源。
荷蘭政府透過授權五項事件,入股荷蘭東印度公司,折合現金,價值25,000荷蘭盾。第一,發動對其他國家的戰爭;第二,審判犯人並可以對其實施拘留或監禁;第三,與其他國家和議或談判;第四,發行貨幣;第五,建立殖民地及要塞。予東印度公司將這些特權壟斷貿易,如此一來,荷蘭人民對於荷蘭東印度公司有相當的投資信心。
1619年,荷蘭東印度公司在爪哇的巴達維亞(今印尼的雅加達)建立了總部,主要是負責與亞洲各交易站的貨物轉運,其他的據點設立在東印度群島、香料群島上。
到了1669年時,荷蘭東印度公司已是世界上最富有的私人公司,擁有超過150艘商船、40艘戰艦、20,000名員工、與10,000名傭兵所組成的軍隊,獲利同樣驚人,股息高達40%,股東也不斷的要求提高股息,這也為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解散埋下其中一個伏筆。認購股份的熱潮時,荷蘭東印度公司共釋出650萬荷蘭盾的証券供人認購,當時的10盾約等於1英鎊,而1660年代荷蘭一位教師的年薪約280盾,光阿姆斯特丹一地就認購了一半的股份。
與東亞地區的貿易關係
荷蘭東印度公司在1604年在澎湖建立城堡作為貿易據點,但當時澎湖為明朝季節性駐防的汛地,經交涉失敗後,大明派遣由沈有容率領的軍隊包圍荷蘭人的城堡,使得荷蘭人撤退。1622年,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武裝艦隊(包括七艘軍艦、戰士九百人)再次佔領澎湖為據點,並奴役當地的居民建設碉堡,使得1,300人死亡,又封鎖了漳州出海口,明朝海軍無法出動。1623年11月,福建巡撫南居益在廈門藉談判設局囚禁荷蘭代表團,並燒毀了入侵的荷蘭戰艦。1624年2月,發兵1萬人、船2百艘,圍攻風櫃仔紅毛城七個月,迫使荷蘭人投降,毀城撤離佔領了兩年的澎湖。荷蘭人於1624年轉而到當時未有實質政府統治的台灣大員(今臺南市安平區)設立新據點。
佔領臺灣的目的是為對中國、日本、朝鮮半島與東南亞商業據點的樞紐,並壟斷馬尼拉(西班牙殖民地)與中國間的貿易。主要的輸出貿易內容包括砂糖、鹿皮、鹿肉、鹿茸、籐、白米,轉運貿易內容包括荷蘭的藥材,巴達維亞的香料、胡椒、琥珀、麻布、棉花、鴉片、錫與鉛等金屬,中國的蠶絲、絲綢、陶瓷、黃金,日本的銀兩,朝鮮半島的人參等。
以鹿皮為例,在1634年到1638年短短四年之間,由台灣輸出到日本的張數由11萬張成長到15萬張。到了1658年,台灣砂糖的輸出量已經足夠供應日本與波斯的需要,並增加巴達維亞為輸出對象。
荷蘭東印度公司亞洲約有35個據點,日本據點的獲利為38.8%排名第一,第二名即是獲利25.6%的臺灣,荷蘭東印度公司在這些地方的獲利主要是配送給全公司的股東,其次則用於基督新教傳教、回饋當地人的文教發展與當地的基礎建設。
當時在臺灣經營貿易的國家除了荷蘭,尚有日本人,鑑於日本人的商業競爭,荷蘭台灣長官遂對日本商人課徵十分之一的關稅,引起雙方不滿,甚至發生濱田彌兵衛事件,1628年兩方終止貿易,經過荷蘭方面道歉,又交出得罪日本人的彼得·奴易茲到日本監禁,1632年才又恢復貿易,但日本在不久之後進入日本鎖國時代。除此之外,因為荷日兩方政府對於其所有領地都有司法權執行的權力,為此兩方也發生過衝突。
荷蘭東印度公司佔領臺灣的期間由1624年至1662年被明鄭延平王鄭成功打敗為止,稱之台灣荷蘭統治時期。當年的建築如熱蘭遮城、普羅民遮城等仍留至今,唯多已傾圯。
《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的起源與發展》一書中,內容為Cornelis de Houtman於1595年第一次東印度航海至1630年代荷蘭人的航海紀錄、報告。書中有關臺灣的部分有韋麻郎(Wijbrand van Waerwijk)航海記,內容包括他於1604來澎湖求市經過,後遭明朝官員諭退。另外,尚有Seyger van Rechteren東印度旅行記(此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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