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羅馬金融的做法雖然最初植根於希臘模式,但在公元前二世紀隨著羅馬貨幣化的擴張而演變。羅馬精英出於各種目的從事私人借貸,並出現了各種銀行模式以滿足不同的借貸需求。[1]
民間金融
匯集資本
在銀行在羅馬成立之前,幾乎沒有能力調動大量資本,讓羅馬人只能在家庭財富的限制下經營。當家庭財富耗盡時,羅馬社會的精英們往往會互相借貸。[2]這些提供給貸款人的貸款的價值並不總是來自利息支付,而是來自作為貸款人所隱含的社會義務。[3] [4]社團的形成允許使用集合資本。協會這些團體可以結合他們的資源來競標政府合同,然後分享由此產生的利潤或損失。[2] [5] publicani (公共承包商)是societates的早期化身,他們會競標從羅馬各省徵稅的權利。參議員不得從事貿易,因此每五年一次由騎士( equites)競標審查員頒發的這些合同。[6]銀行在羅馬成立,效仿希臘銀行並引入了正規化的金融中介。李維是第一個承認正式的羅馬銀行在公元前 310 年興起的作家。[7]
古羅馬銀行在私法下運作,對於如何裁決涉及金融事務的案件沒有明確的指導,這迫使羅馬銀行完全按照他們的言行行事。銀行家們聚集在劍鋒的拱門周圍開展業務,儘管他們的位置不那麼正式,但在交易中顯然是專業的。[8] [9]
私人貸款
直到羅馬帝國的黎明,貸款都是以口頭合同的形式進行談判的。在帝國早期,貸款人和借款人開始採用手寫體( “手寫記錄”)來記錄這些合同並將其用作約定條款的證據。[10]合同的一份副本出現在手蹟的外部,而第二份副本在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密封在文件的兩塊蠟版中。[10] [11]存在維護貸款記錄的非正式方法,以及頻繁放款人採用的正式化身。這些連環貸方使用萬花筒記錄他們發放的貸款,以協助製表每個月初的應計利息 ( Kalends )。[12]合同的當事人應該是羅馬公民,但有證據表明這一界限正在被打破。[12]向公民提供的貸款也源自公共或政府職位。例如,據信阿波羅神廟從事以公民房屋為抵押的擔保貸款。[13]政府很少向公民提供貸款,例如提比略允許向參議員發放三年期無息貸款,以避免迫在眉睫的信貸危機。[14]
延期付款
有足夠的證據表明為大宗採購談判的延期付款和融資安排。延期付款用於拍賣“在樹上”(尚未收穫或生產)的葡萄酒或油,要求中標者在拍賣結束很久後付款。需要錢來繳納稅款的羅馬農民會使用這一過程的倒置形式,通過出售未來部分收成的權利來換取現在的現金。[15] sulpicii在公元一世紀作為專業銀行家出現,在其他形式的金融中介中,他們為穀物市場的投機者提供融資。[2] [5]
公共財政
幾個世紀以來,羅馬共和國 的貨幣事務一直掌握在元老院手中。這些精英喜歡把自己表現得穩重和財政保守,但正如 19 世紀羅馬歷史學家威廉·伊內 (Wilhelm Ihne)所說:
aerarium (國庫)由權力和威望上升的政府成員、財務官、執政官,最後是省長監督。隨著羅馬帝國的到來,發生了重大變化,因為皇帝接管了金融控制權。奧古斯都採用了一種表面上對元老院公平的製度。正如世界被劃分為指定為帝國或參議院的省份一樣,財政部也是如此。從參議院控制的省份帶來的所有貢品都交給了空中館,而帝國領土則進入了皇帝的國庫,即財政。
最初,這種分配過程似乎奏效了,儘管法律上的技術細節並沒有掩蓋皇帝的至高無上的權力,或者他經常使用的定期從 aerarium到fiscus來迴轉移資金的權利。fiscus實際上是在奧古斯都和提比略統治之後形成的。它最初是一個私人基金(fiscus意思是錢包或籃子),但後來發展到包括所有帝國貨幣,不僅是私人莊園,還包括帝國眼中的所有公共土地和財政。
統治者的財產增長到如此程度,以至於必須從 3 世紀的某個時候開始進行變革,最肯定的是在塞普蒂米烏斯·西弗勒斯 (Septimius Severus)的統治下。從此,國庫被瓜分。財政被保留以處理實際的政府收入,而財產則被創建以持有私人財產,這些財產由皇帝的繼任者繼承。關於這種評估的確切性質存在相當大的問題,可能涉及在帝國晚期如此普遍的 res privata 。
正如參議院有自己的財政官員一樣,皇帝也有。第一年的fiscus負責人是rationalis,最初是自由人,因為奧古斯都希望將辦公室交給一個不受傳統社會階級要求約束的僕人。在接下來的幾年裡,自由人的腐敗和名聲迫使新的和更可靠的管理者出現。從哈德良( R. 117–138)時代開始,任何理性主義都來自馬術秩序 ( equites ),並且在3 世紀的混亂和戴克里先時代一直如此。
隨著戴克里先的到來,進行了一系列大規模改革,對帝國財政的完全控制權落到了現在更強大的中央政府手中。稅收改革首次使現代意義上的實際預算成為可能。此前它向城市提出了稅收要求,並允許它們分攤負擔。從現在開始,受財政需求驅動的帝國政府決定了整個過程,直至公民層面。在君士坦丁大帝統治下,隨著一位任命的財政部長的出現,這種擴張繼續進行,the comes sacrarum largitionum(“神聖慷慨的伯爵”)。在君士坦丁將國庫一分為三,讓省長、伯爵和 res privata經理擁有自己的國庫之前,他負責管理總國庫和所有收入的徵收。省長的寶庫叫做arca。他的力量被指揮了對新的骶aerarium的控制, aerarium和fiscus的結合的結果。
comes sacrarum largitionum是一個具有巨大影響力的人物。他負責所有的貨幣稅收,檢查銀行,到處經營造幣廠和礦山,紡織廠和染料廠,支付國家許多部門的薪金和開支,維護皇宮和其他公共建築,向法院提供衣服和其他物品。為了完成這些眾多任務,他得到了龐大的中央參謀部、地區外勤部隊和大城市和城鎮的小型參謀部的協助。就在骶骨下面是基本原理,主計長, 位於每個教區。他們監督所有貢品、稅收或費用的徵收。他們無處不在,無所不能,直到君士坦丁在 325 年至 326 年重組宮廷級部委的權限後將他們降級,將他們的活動限制在監督由總督在總督的監督下以金銀形式徵收的稅收。牧師們。理由在 330-337 之間失去了他們最後的省級檢察官現場力量。
只有禁衛軍長官更有權勢。作為皇帝的副攝政,他的職位高於所有其他文職官員和軍事官員。他們是帝國的首席財務官。他們制定了全球預算並設定了全面的稅率。在君士坦丁改革之前,他們直接負責軍隊的供應,annona militaris,這是一種單獨的稅種,在戴克里先時代取代了任意徵用。番荔枝(annona civilis),一般的實物稅被單獨上交給省長。他們負責向首都供應食品、帝國軍備工廠和國家郵局的維護。大法官_(“辦公室主任”),他是內政和國家安全部長,並且rerum privatarum (“私人財富伯爵”)可以對抗政治 the comes sacrarum largitionum。總督做出所有有關情報事務的重大決定,不是財政官員,不能干涉sacrae largitiones和res privata的運作。大骶骨隨著他部門越來越多的實物稅收被轉換為黃金,他逐漸失去了對省長的權力。到 5 世紀,儘管他們繼續履行職責,但教區級別的工作人員已不再重要。然而,辦公室負責人在 430 年代繼續擁有權力,部分原因是財政案件的上訴管轄權已在 385 年代歸還給他們。
帝國的財產和財產是巨大的。他們的res privata直接在 RP 的管理之下。patromonium或帝國遺產是租給個人的土地。兩者都在comes rerum privatarum的管轄之下。在西方,租金和稅收收入與sacrae largitionum共享,但在東方則不然。在東方,宮廷行政部門在 450 年後逐漸接管,而 RP 最終被查士丁尼的繼任者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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