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數記 30:8 「但他丈夫聽見的日子,若禁止她,就算廢了她所許的願和她出口輕率的發誓,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盟約權柄下的許願與遮蓋:從民數記 30:8 探討神聖話語的約束與廢除

民數記 30:8

「但他丈夫聽見的日子,若禁止她,就算廢了她所許的願和她出口輕率的發誓,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希伯來文原文深入逐字研究

民數記 30:8 探討的是在家庭盟約結構中,權柄者(丈夫)對屬下(妻子)所許之願的仲裁權。這體現了上帝對話語嚴肅性的維護,以及在權柄體系下的保護機制。

希伯來文原文:

וְאִ֨ם בְּיּוֹם֩ שְׁמֹ֨עַ אִישָׁ֜הּ יָנִ֣יא אוֹתָ֗הּ וְהֵפֵר֙ אֶת־נִדְרָ֣הּ אֲשֶׁ֣ר עָלֶ֔יהָ וְאֵת֙ מִבְטָ֣א שְׂפָתֶ֔יהָ אֲשֶׁ֥ר אָסְרָ֖ה עַל־נַפְשָׁ֑הּ וַיהוָ֖ה יִסְלַח־לָֽהּ׃

羅馬拼音轉寫:

Wə’im bəyōwm šəmōa‘ ’îšāh yānî ’ōwṯāh, wəhēp̄ēr ’eṯ-niḏrāh ’ăšer ‘āleyhā, wə’ēṯ miḇṭā śəp̄āṯeyhā ’ăšer ’āsrāh ‘al-nap̄šāh; wa-Yahweh yislaḥ-lāh.

核心單詞解析:

  1. 聽見的日子 (בְּיּוֹם֩ שְׁמֹ֨עַ, bəyōwm šəmōa‘): 強調法律時效性。權柄的行使必須在得知資訊的當下(24小時內),這防止了無限期的不確定性。

  2. 禁止 (יָנִ֣יא, yānî): 源自 nū’,意為「阻礙」、「使之無效」。這是一種主動的干預。

  3. 廢了 (וְהֵפֵר֙, wəhēp̄ēr): 源自 pārar,意為「破碎」、「分裂」。指原有的契約連結被合法地打碎,不再具有約束力。

  4. 輕率的發誓 (מִבְטָ֣א שְׂפָתֶ֔יהָ, miḇṭā śəp̄āṯeyhā): 直譯為「嘴唇的迸發」。上帝體察人可能因情感激動而做出不智的承諾,因此設立了救濟路徑。

  5. 也必赦免 (יִסַלח, yislaḥ): 這是神聖的法律保證。當權柄者介入廢除誓言時,當事人不因背約而承擔屬靈的罪責。


民數記第三十章全章引用

民數記 30:1

摩西曉諭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

民數記 30:2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發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

民數記 30:3

女子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若向耶和華許願,要約束自己,

民數記 30:4

她父親聽見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若向她靜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

民數記 30:5

但她父親聽見的日子,若禁止她,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就不為定;耶和華也必赦免她,因為她父親禁止她。

民數記 30:6

她若出了嫁,有願在身,或是口中出了輕率的話約束自己,

民數記 30:7

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向她靜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

民數記 30:8

但他丈夫聽見的日子,若禁止她,就算廢了她所許的願和她出口輕率的發誓,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民數記 30:9

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就是她約束自己的話,都要為定。

民數記 30:10

她若在丈夫家裡許了願,或發誓約束自己,

民數記 30:11

丈夫聽見了,若向她靜默不言,不禁止她,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

民數記 30:12

丈夫聽見的日子,若把這兩樣全然廢了,婦人出口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就不為定,因她丈夫已經把這兩樣廢了;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民數記 30:13

凡她所許的願和刻苦心志所發約束自己的誓,她丈夫可以定準,也可以廢去。

民數記 30:14

倘若她丈夫天天向她靜默不言,就算是定準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因丈夫在聽見的日子向她靜默不言,就使這兩樣定準。

民數記 30:15

但丈夫聽見以後,若使這兩樣全然廢了,他就要擔當婦人的罪孽。

民數記 30:16

這是耶和華所吩咐摩西關於丈夫與妻子、父親與女兒年幼在父家時的律例。


一、 言語的重量:上帝對誠實的要求

民數記 30:2 立下了話語的基本原則:人必須為自己的口負責。然而 30:8 提供了一個特殊的「權柄豁免權」。這顯示出話語的效力不僅取決於個人,也取決於人所處的盟約秩序。

  1. 不可食言的律令:

    話語一旦發出,便具備了神聖的契約屬性。

民數記 30:2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發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

  1. 遲延許願的代價:

    在上帝面前,隨意許願而不履行被視為罪。

申命記 23:21

「你向耶和華你的神許願,償還不可遲延;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必向你追討,你就有罪了。」


二、 權柄下的遮蓋:廢除誓言的恩典機制

在 30:8 中,丈夫的「禁止」能使妻子「免受懲罰」。這並非對女性的歧視,而是在古希伯來社會中,家庭作為一個經濟與祭祀單位,丈夫需承擔家庭最終的後果。這預表了基督作為教會之首,對我們軟弱言行的遮蓋。

  1. 頭的權柄與責任:

    權柄者有責任辨識下屬的話語是否合宜。

哥林多前書 11:3

「我願意你們知道,基督是各人的頭;男人是女人的頭;神是基督的頭。」

  1. 上帝的赦免與權柄的連結:

    當地上的權柄依據神定規的秩序廢除誓言時,天上的赦免隨之臨到。

民數記 30:8

「但他丈夫聽見的日子,若禁止她,就算廢了她所許的願和她出口輕率的發誓,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三、 輕率發誓的救贖:體恤人的軟弱

30:8 特別提到「出口輕率的發誓」。上帝明白人心的衝動,因此設立了「聽見的日子」作為冷卻期,讓更成熟、穩定的權柄來評估該誓言的可行性。

  1. 謹慎言語的智慧:

    在神面前說話不可冒失,是智慧書一再強調的重點。

傳道書 5:2

「你在神面前不可冒失開口,也不可心急發言;因為神在天上,你在地下,所以你的言語要寡少。」

  1. 因話語而被定罪的危險:

    新約教導我們,話語甚至關乎最終的審判。

馬太福音 12:37

「因為要憑你的話定你為義,也要憑你的話定你有罪。」


四、 擔當罪孽:權柄者的沉重代價

30:15 提到一個關鍵:如果丈夫在定準後又隨意廢除,罪孽要歸在丈夫身上。這反映了領導者必須為其決定付出屬靈代價的原則。

  1. 代償的原則:

    若權柄者廢去了已生效的願,他便站到了違約者的位置。

民數記 30:15

「但丈夫聽見以後,若使這兩樣全然廢了,他就要擔當婦人的罪孽。」

  1. 大祭司的承擔:

    基督作為我們永恆的「頭」,承擔了我們一切違約的罪孽。

以賽亞書 53:6

「我們都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


結論:盟約保護下的真自由

民數記 30:8 的律法不僅是關於古代婦女許願的規範,更揭示了上帝治理宇宙的「盟約權柄」原則。上帝極其看重話語,但祂也設立了權柄的遮蓋來體恤人的輕率。

這節經文提醒我們:第一,話語具有神聖的力量,不可隨意許願;第二,我們並非孤立的個體,而是處在各種層級的遮蓋與權柄之下。最終,這指向了那更美之約的中保——耶穌基督。當我們在輕率中向世界、向罪許下致命的承諾時,那位永恆的丈夫——基督,以祂的權柄宣稱那些誓言無效,並親自為我們擔當了廢約的代價,使我們在祂的赦免中重獲自由。


引用聖經經文清單

民數記 30:8

但他丈夫聽見的日子,若禁止她,就算廢了她所許的願和她出口輕率的發誓,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民數記 30:2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發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

申命記 23:21

你向耶和華你的神許願,償還不可遲延;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必向你追討,你就有罪了。

哥林多前書 11:3

我願意你們知道,基督是各人的頭;男人是女人的頭;神是基督的頭。

傳道書 5:2

你在神面前不可冒失開口,也不可心急發言;因為神在天上,你在地下,所以你的言語要寡少。

馬太福音 12:37

因為要憑你的話定你為義,也要憑你的話定你有罪。

民數記 30:15

但丈夫聽見以後,若使這兩樣全然廢了,他就要擔當婦人的罪孽。

以賽亞書 53:6

我們都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

(民數記第三十章 1-16 節全章內容已在正文中完整換行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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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 穌 對 他 說 : 你 要 盡 心 、 盡 性 、 盡 意 愛 主 ─ 你 的 神 。

—— Matthew 22:37 —— 馬 太 福 音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