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道之罪與隱密處的忠誠 約伯記 31:28 這也是審判官當罰的罪孽,因我背棄了在上的神。

 

虛偽敬虔的審判與心靈的真貞潔:約伯記 31:28 探討背道之罪與隱密處的忠誠

約伯記 31:28

這也是審判官當罰的罪孽,因我背棄了在上的神。


希伯來文原文深入逐字研究

約伯記 31:28

這也是審判官當罰的罪孽,因我背棄了在上的神。

希伯來文原文

גַּם־הוּא֙ עָוֺ֣ן פְּלִילִ֔י כִּֽי־כִחַ֥שְׁתִּי לָאֵ֧ל מִמָּֽעַל׃

羅馬拼音轉寫

Gam-hū ‘āwōn pəlîlî, kî-ḵiḥaštî lā-’Ēl mimmā‘al.

核心一:審判官當罰的罪孽 (עָוֺ֣ן פְּלִילִ֔י ‘āwōn pəlîlî)

  1. 「עָוֺן」(‘āwōn):意為罪孽、不義或歪曲。

  2. 「פְּלִילִ֧י」(pəlîlî):意為「屬乎審判官的」或「法律上的」。

    約伯在此強調,他所提到的罪(特別是心靈對天體或偶像的暗中崇拜)不僅是屬靈的缺失,更是在社會公義與審判標準下必須受罰的重罪。這反映了一種神權統治下的法理觀:背棄神等同於背叛國家的最高法治。

核心二:背棄 (כִּֽי־כִחַ֥שְׁתִּי kî-ḵiḥaštî)

  1. 「כָּחַשׁ」(kāḥaš):意為「欺騙」、「否認」或「背棄」。

    這是一個嚴重的控訴。約伯深知,若他在行為上敬拜天主,卻在心中轉向受造之物(如太陽或月亮),那就是對至高者的公然撒謊與否定。

核心三:在上的神 (לָאֵ֧ל מִמָּֽעַל lā-’Ēl mimmā‘al)

  1. 「מִמָּעַל」(mimmā‘al):意為「從上方」或「在頂端」。

    這個詞強調了神的主權與超越性。約伯明白,神不是受造界的一部分,而是凌駕於萬有之上。任何將受造物神格化的行為,都是對這位「在上者」地位的篡奪。


約伯記第三十一章全章引用

約伯記 31:1

我與眼睛立約,怎能低頭望處女呢?

約伯記 31:2

從至上的神所得之分,從高處全能者所得之業是什麼呢?

約伯記 31:3

豈不是禍患臨到不義的,災害臨到作孽的嗎?

約伯記 31:4

神豈不是察看我的道路,數點我的腳步嗎?

約伯記 31:5

我若與虛謊同行,腳若追隨詭詐;

約伯記 31:6

(我若被公道的天平稱過,使神可以知道我的純正;)

約伯記 31:7

我的腳步若偏離正路,我的心若隨從我的眼目,若有玷污粘在我手上;

約伯記 31:8

就願我所種的有別人吃,我田所產的被拔出來。

約伯記 31:9

我心若被婦人引誘,我若在鄰舍的門外蹲伏,

約伯記 31:10

就願我的妻子給別人推磨,別人也與她同室。

約伯記 31:11

因為這是大罪,是審判官當罰的罪孽。

約伯記 31:12

這火焚燒,直到毀滅,必拔除我所有的家產。

約伯記 31:13

我的僕婢與我爭辯的時候,我若藐視不聽他們的理;

約伯記 31:14

神興起,我怎樣行呢?他察問,我怎樣回答呢?

約伯記 31:15

造我在腹中的,不也造他嗎?將他修整在腹中的豈不是一位嗎?

約伯記 31:16

我若不容貧寒人得其所願,或叫寡婦眼中失望,

約伯記 31:17

或獨自吃我一點食物,孤兒沒有與我同吃;

約伯記 31:18

(從幼年以後,孤兒與我同長,好像父親一樣;我從出母腹就扶助(原文是引領)寡婦。)

約伯記 31:19

我若見人因無衣死亡,或見窮乏人身無遮蓋;

約伯記 31:20

我若不使他身上指著我給我祝福,使他藉我羊的毛得暖;

約伯記 31:21

我若在城門口見有幫助我的,就舉手攻擊孤兒;

約伯記 31:22

情願我的肩胛骨從肩膀脫落,我的膀臂從肘骨折斷。

約伯記 31:23

因神降的災禍使我恐懼;因他的威嚴,我不能妄為。

約伯記 31:24

我若以黃金為指望,對精金說:你是我的倚靠;

約伯記 31:25

我若因財物豐裕,因我手多得資財而歡喜;

約伯記 31:26

我若見太陽發光,明月行在空中,

約伯記 31:27

心就暗暗被引誘,口便親手;

約伯記 31:28

這也是審判官當罰的罪孽,因我背棄了在上的神。

約伯記 31:29

我若見恨我的遭報就歡喜,見他遇災便高興;

約伯記 31:30

(我沒有容口犯罪,咒詛他的生命;)

約伯記 31:31

若我帳棚的人未曾說:誰不飽吃他的肉食呢?

約伯記 31:32

(向來我沒有容客旅在街上住宿,卻開門接待行路的人;)

約伯記 31:33

我若像亞當(或譯:眾人)遮掩我的過犯,將罪孽藏在懷中,

約伯記 31:34

因懼怕大眾,又因家族藐視我使我驚恐,以致靜默不露門口;

約伯記 31:35

惟願有一位肯聽我!(看哪,在這裡有我所劃的押,願全能者回答我!)願那敵我者所寫的狀詞在我這裡!

約伯記 31:36

我必帶在肩上,又綁在頭上為冠冕。

約伯記 31:37

我必向他述說我腳步的數目,必如君王進到他面前。

約伯記 31:38

我若地的地喊冤告我,禾稼一同哭泣;

約伯記 31:39

我若吃地的出產不給錢,或使地主喪命;

約伯記 31:40

願蒺藜代大麥而生,惡草代大麥而長。約伯的話說完了。


一、 隱密處的道德天平:心靈與眼目的立約

約伯記 31 章是約伯對自己清白的最終申辯。他將道德的標準拉升到了心靈的高度。在 31:28 之前,他先提到了眼目的情慾與內心的貪婪。約伯明白,真正的罪孽始於那無人看見的暗處。

  1. 眼目的聖潔:

    約伯在第一節就立下誓言,這反映了對神聖潔性的極致敬畏。

約伯記 31:1

我與眼睛立約,怎能低頭望處女呢?

  1. 神的全知察看:

    約伯對罪的防範是基於他對神全知屬性的認識。

約伯記 31:4

神豈不是察看我的道路,數點我的腳步嗎?


二、 排除假神的引誘:對造物主的絕對忠貞

約伯在 31:26-27 描述了一種極其微小的誘惑:看見日月之美而心生敬拜。這正是 31:28 控訴的伏筆。人類常將受造物(美色、金錢、星辰)當作神,這便是「背棄在上的神」。

  1. 除祂以外別無真神:

    約伯的自辯呼應了十誡的第一條。

出埃及記 20:3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1. 嚴禁拜天象的律法:

    舊約律法嚴厲禁止膜拜星辰,因為那本是神賜給萬民觀賞而非崇拜的。

申命記 4:19

又恐怕你向天舉目觀看,見耶和華─你的神為天下萬民所擺列的日月星。


三、 社會公義與神權法律:審判官當罰的罪

約伯在 31:28 稱背道為「審判官當罰的罪孽」(‘āwōn pəlîlî)。這意味著在他的社會認知中,信仰的純真與法律的公正是不分家的。否認神即是否認了道德的根基。

  1. 神作為最終的審判官:

    人間的審判是神聖審判的影子。

詩篇 50:6

諸天必點出他的公義,因為神是施行審判的。

  1. 對社會公義的實踐:

    約伯將對神的忠貞落實在對弱者的憐憫上(31:13-21),這證明了他的敬虔不是虛浮的。

約伯記 31:13

我的僕婢與我爭辯的時候,我若藐視不聽他們的理;


四、 結論:跨越虛偽,直面至高者

約伯記 31:28 是一個分水嶺。約伯在此徹底切斷了自己與異教偶像的關係。他寧願承受肉體的痛苦,也不願在靈魂裡背棄那位在上的神。他的申辯不是出於自傲,而是出於對真理的執著。最終,這種執著將帶領他進到神的顯現之中。

  1. 內裡誠實的喜悅:

    神所尋找的是心靈與誠實。

詩篇 51:6

你所喜愛的是內裡誠實;你在我隱密處,必使我得智慧。

  1. 信心的終極賞賜:

    凡不背棄神的,神也必不丟棄他。

約伯記 42:5

我從前風聞有你,現在親眼看見你。


引用聖經經文清單

約伯記 31:28

這也是審判官當罰的罪孽,因我背棄了在上的神。

約伯記 31:1

我與眼睛立約,怎能低頭望處女呢?

約伯記 31:4

神豈不是察看我的道路,數點我的腳步嗎?

約伯記 31:13

我的僕婢與我爭辯的時候,我若藐視不聽他們的理;

約伯記 31:26-27

我若見太陽發光,明月行在空中,心就暗暗被引誘,口便親手;

出埃及記 20:3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申命記 4:19

又恐怕你向天舉目觀看,見耶和華─你的神為天下萬民所擺列的日月星。

詩篇 50:6

諸天必點出他的公義,因為神是施行審判的。

詩篇 51:6

你所喜愛的是內裡誠實;你在我隱密處,必使我得智慧。

約伯記 42:5

我從前風聞有你,現在親眼看見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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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tthew 22:37 —— 馬 太 福 音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