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潔的界線與約的重申:從尼希米記 10:30 探討選民生活的聖別與忠誠
尼希米記 10:30
「並不將我們的女兒嫁給這地的居民,也不為我們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
希伯來文原文深入逐字研究
尼希米記 10:30 是回歸聖民在神面前簽名立約的核心條款之一。這不單是關於社會習俗的規範,更是關於信仰純正性的守護。
希伯來文原文:
וַאֲשֶׁ֛ר לֹא־נִתֵּ֥ן בְּנֹתֵ֖ינוּ לְעַמֵּ֣י הָאָ֑רֶץ וְאֶת־בְּנֹתֵיהֶ֖ם לֹא־נִקַּ֥ח לְבָנֵֽינוּ׃
羅馬拼音轉寫:
Wa’ăšer lō-nittēn bənōṯênū lə‘ammê hā’āreṣ; wə’eṯ-bənōṯêhem lō-niqqaḥ ləḇānênū.
核心單詞解析:
不將 (לֹא־נִתֵּ֥ן, lō-nittēn): 原意是「不給予」。在古代約中,這代表主動權的交託。不將女兒給予,象徵拒絕與世俗價值觀進行生命的融合。
這地的居民 (לְעַמֵּ֣י הָאָ֑רֶץ, lə‘ammê hā’āreṣ): 此詞直譯為「地上的眾民」。在尼希米的時代,這特指居住在耶路撒冷周邊、不敬畏耶和華的外邦族群,他們代表了誘惑與偶像崇拜的風險。
娶 (נִקַּ֥ח, niqqaḥ): 源自 lāqaḥ,意為「拿取」或「迎接」。拒絕為兒子娶他們的女兒,是為了保護家庭祭壇的純潔,使信仰得以傳承。
尼希米記第十章全章引用
尼希米記 10:1
簽名的是:哈迦利亞的兒子省長尼希米,和西底家、
尼希米記 10:2
西萊雅、亞撒利雅、耶利米、
尼希米記 10:3
巴施戶珥、亞瑪利雅、瑪基雅、
尼希米記 10:4
哈突、示巴尼、瑪鹿、
尼希米記 10:5
哈琳、米利末、俄巴底亞、
尼希米記 10:6
但以理、近頓、巴錄、
尼希米記 10:7
米書蘭、亞比雅、米雅民、
尼希米記 10:8
瑪西亞、比利該、示瑪雅;這些人都是祭司。
尼希米記 10:9
又有利未人,就是亞散尼的兒子耶書亞、希拿達的子孫賓內、甲篾;
尼希米記 10:10
還有他們的弟兄示巴尼、荷第雅、基利他、毗萊雅、哈難、
尼希米記 10:11
米迦、利合、哈沙比雅、
尼希米記 10:12
撒刻、示利比、示巴尼、
尼希米記 10:13
荷第雅、巴尼、比尼努。
尼希米記 10:14
又有民的首領,就是巴錄、巴哈摩押、以攔、薩土、巴尼、
尼希米記 10:15
布尼、押甲、比拜、
尼希米記 10:16
亞多尼雅、比革瓦伊、亞丁、
尼希米記 10:17
亞特、希西家、亞速、
尼希米記 10:18
荷第雅、哈順、比賽、
尼希米記 10:19
哈立、亞拿突、尼拜、
尼希米記 10:20
抹比亞、米書蘭、希悉、
尼希米記 10:21
米示薩別、撒督、押杜亞、
尼希米記 10:22
毗拉提、哈難、亞奈雅、
尼希米記 10:23
何細亞、哈拿尼雅、哈述、
尼希米記 10:24
哈羅黑、毗利哈、朔白、
尼希米記 10:25
利宏、哈沙拿、瑪西雅、
尼希米記 10:26
亞希雅、哈難、亞難、
尼希米記 10:27
瑪鹿、哈琳、巴拿。
尼希米記 10:28
其餘的民、祭司、利未人、守門的、歌唱的、尼提寧,和一切離絕這地之民、歸服神律法的,並他們的妻子、兒女,凡有知識能明白的,
尼希米記 10:29
都隨從他們貴冑的弟兄,發咒起誓,必照神僕人摩西所傳的神律法行,謹守遵行耶和華我們主的一切誡命、典章、律例;
尼希米記 10:30
並不將我們的女兒嫁給這地的居民,也不為我們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
尼希米記 10:31
這地的居民若在安息日,或什麼聖日,帶了貨物或糧食來賣給我們,我們必不買。每逢第七年必不耕種,凡欠我們債的必不追討。
尼希米記 10:32
我們又為自己定例,每年各人捐銀一舍客勒三分之一,為神殿的使用,
尼希米記 10:33
就是為陳設餅、常獻的素祭,和燔祭,安息日、月朔、節期所獻的,與聖物,並以色列人的贖罪祭,以及我們神殿裡一切費用。
尼希米記 10:34
祭司、利未人,和百姓掣籤,看每年在那定期,按著宗族,將柴運到我們神的殿裡,照律法上所寫的,燒在耶和華我們神的壇上。
尼希米記 10:35
又定每年將我們田地初熟的土產,和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都奉到耶和華的殿裡。
尼希米記 10:36
又照律法上所寫的,將我們頭胎的兒子和首生的牛羊,都奉到我們神的殿裡,交給在我們神殿裡供職的祭司;
尼希米記 10:37
並將初熟之麥子所磨的面,和舉祭、各樣樹上的果子、新酒與油奉給祭司,收在庫房裡。又將我們地土所產的十分之一奉給利未人,因利未人在我們一切城邑的土產中當得十分之一。
尼希米記 10:38
利未人取十分之一的時候,祭司亞倫的子孫中,當有一個祭司與利未人同在。利未人也當將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奉到我們神殿的庫房裡,收在倉裡。
尼希米記 10:39
以色列人和利未人要將五穀、新酒,與油奉到收存聖所器皿的庫房裡,就是供職的祭司、守門的、歌唱的所住的地方。我們就不離棄我們神的殿。
一、 聖潔婚姻的律法根源
尼希米記 10:30 的規定並非新創,而是對摩西五經中神聖命令的重申。神深知人的心容易受環境影響,婚姻的聯合往往帶來信仰的妥協。
摩西律法的原始禁令:
神在百姓進入迦南前,就已經嚴厲警告不可與當地人通婚。
申命記 7:3-4
「不可與他們結親。不可將你的女兒嫁給他們的兒子,也不可叫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因為他必使你兒子轉離不跟從主,去事奉別神,以致耶和華的怒氣向你們發作,就速速地將你們毀滅。」
歷史的慘痛教訓:
所羅門王的晚年崩潰,正是因為違背了這條關於通婚的诫命。
列王紀上 11:1-2
「所羅門王在法老的女兒之外,又寵愛許多外邦女子,就是摩押女子、亞捫女子、以東女子、西頓女子、赫人女子。論到這些國的人,耶和華曾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不可與他們往來相通,因為他們必誘惑你們的心去隨從他們的神。所羅門卻戀愛這些女子。」
二、 離絕與歸服:屬靈身份的重塑
在 10:28 中,聖經提到那些簽名的人是「離絕這地之民、歸服神律法的」。10:30 的婚姻禁令是這種「離絕」最直接的行動表現。沒有分別,就沒有見證。
基督徒的聖別原則:
在新約中,這種「不混雜」的原則轉化為屬靈生命的契合。
哥林多後書 6:14
「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什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麼相通呢?」
神的家之純潔:
保羅強調信徒的身體是聖靈的殿,生活方式應與此身份相稱。
哥林多前書 6:19-20
「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這聖靈是從神而來,住在你們裡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
三、 生活整體的奉獻與不離棄神殿
10:30 之後緊接著關於安息日(10:31)與供應神殿(10:32-39)的誓言。這說明婚姻的聖潔與經濟的誠實、敬拜的熱忱是不可分割的。婚姻若是失守,神殿也必被離棄。
首位與奉獻:
將初熟的土產奉獻,代表承認神是一切的供應者。
箴言 3:9
「你要以財物和一切初熟的土產尊榮耶和華。」
不離棄神的殿:
這是尼希米記十章最後的宣告(10:39),也是 10:30 婚姻約束的最終目的。
詩篇 26:8
「耶和華啊,我喜愛你所住的殿和你顯榮耀的居所。」
結論:誓言之後的忠誠與挑戰
尼希米記 10:30 的簽名立約,是一場集體的屬靈覺醒。百姓意識到,回歸後的民族若要在應許之地站穩,必須先在家庭與婚姻中建立聖潔的藩籬。這不單是為了種族的延續,更是為了彌賽亞應許血脈的純正。
今日,這節經文對我們的啟示不在於種族的排外,而在於信仰的堅持。我們是否在與世俗文化的「通婚」中失去了基督徒的獨特性?10:30 提醒我們,聖潔是有代價的,它要求我們在最親密的關係中尊主為大。願我們都能像當年的百姓一樣,以行為簽署那份對神忠誠的誓約。
引用聖經經文清單
尼希米記 10:30
並不將我們的女兒嫁給這地的居民,也不為我們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
申命記 7:3-4
不可與他們結親。不可將你的女兒嫁給他們的兒子,也不可叫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因為他必使你兒子轉離不跟從主,去事奉別神,以致耶和華的怒氣向你們發作,就速速地將你們毀滅。
列王紀上 11:1-2
所羅門王在法老的女兒之外,又寵愛許多外邦女子,就是摩押女子、亞捫女子、以東女子、西頓女子、赫人女子。論到這些國的人,耶和華曾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不可與他們往來相通,因為他們必誘惑你們的心去隨從他們的神。所羅門卻戀愛這些女子。
哥林多後書 6:14
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義和不義有什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麼相通呢?
哥林多前書 6:19-20
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這聖靈是從神而來,住在你們裡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
箴言 3:9
你要以財物和一切初熟的土產尊榮耶和華。
詩篇 26:8
耶和華啊,我喜愛你所住的殿和你顯榮耀的居所。
(尼希米記第十章 1-39 節全章經文已在正文中完整換行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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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tthew 22:37 —— 馬 太 福 音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