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誓言的從屬與神的律法 民數記 30:5 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也不阻止,她所許的願,所起的誓,就都要作廢;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應許與撤銷的權力:民數記 30:5 探討女性誓言的從屬與神的律法

民數記 30:5

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也不阻止,她所許的願,所起的誓,就都要作廢;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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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伯來文原文深入逐字研究

民數記 30:5

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也不阻止,她所許的願,所起的誓,就都要作廢;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希伯來文原文

וְאִם־בְּי֤וֹם שְׁמֹעַ֙ אֹתָהּ֙ אִישָׁ֔הּ הֵפֵ֥ר אֹתָ֖הּ וְלֹ֥א שָׁמַע֙ לָ֑הּ וְנִפְקְדָ֥ה עָלֶ֖יהָ וְיָהְוָ֥ה יִסְלַֽח־לָֽהּ׃

羅馬拼音轉寫

Wə’im-bəyōm šəmōa‘ ’ōṯāh ’îšāh hēfēr ’ōṯāh wəlō’ šāma‘ lāh wənifqəḏāh ‘ālêhā wəYahweh yislaḥ-lāh.

核心一: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也不阻止 (וְאִם־בְּי֤וֹם שְׁמֹעַ֙ אֹתָהּ֙ אִישָׁ֔הּ הֵפֵ֥ר אֹתָ֖הּ וְלֹ֥א שָׁמַע֙ לָ֑הּ Wə’im-bəyōm šəmōa‘ ’ōṯāh ’îšāh hēfēr ’ōṯāh wəlō’ šāma‘ lāh)

  1. 「וְאִם־בְּי֤וֹם שְׁמֹעַ֙」(Wə’im-bəyōm šəmōa‘)意為「如果在他聽見的那日」。這強調了時間的限制,丈夫的權力必須在知情的第一時間行使。

  2. 「הֵפֵ֥ר אֹתָ֖הּ」(hēfēr ’ōṯāh)意為「他使之作廢、他使之無效」。「הֵפֵר」(hēfēr)來自詞根פרר,具有「破壞、使無效」之意,明確賦予丈夫單方面撤銷妻子誓言的法律權力。

  3. 「וְלֹ֥א שָׁמַע֙ לָ֑הּ」(wəlō’ šāma‘ lāh)意為「他不聽從她」(即阻止她、不允許她)。在希伯來文語境中,「聽從」也包含「允許」之意。

核心二:她所許的願,所起的誓,就都要作廢 (וְנִפְקְדָ֥ה עָלֶ֖יהָ Wənifqəḏāh ‘ālêhā)

  1. 這部分是經文的核心法律後果。「וְנִפְקְדָ֥ה עָלֶ֖יהָ」(wənifqəḏāh ‘ālêhā)意為「它就被算在她身上」。但由於丈夫的撤銷,此處在中文翻譯中常被解釋為「作廢」。關鍵在於:責任不再歸於妻子

核心三: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וְיָהְוָ֥ה יִסְלַֽח־לָֽהּ׃ wəYahweh yislaḥ-lāh)

  1. 「יִסְלַֽח־לָֽהּ」(yislaḥ-lāh)意為「祂必赦免她」。這是神聖的保證。一旦丈夫行使了否決權,這位妻子就不再承擔未履行誓言的屬靈責任

民數記 30:5 闡明了古代以色列社會中,女性在誓言約束上處於從屬地位的律法原則,這既是為了維護家庭的和諧與秩序,也體現了神對女性在律法責任上的恩慈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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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數記第三十章全章引用

民數記 30:1

摩西曉諭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

民數記 30:2

人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

民數記 30:3

女人若在娘家,年幼,還有父親,向耶和華許願,要約束自己;

民數記 30:4

她父親聽見她所許的願,所約束自己的話,就向她不作聲,她所許的願,所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成立。

民數記 30:5

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也不阻止,她所許的願,所起的誓,就都要作廢;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民數記 30:6

她若出了嫁,有願在身,或是口出快言,約束自己;

民數記 30:7

她丈夫聽見,當日不向她作聲,她所許的願就都要成立,她所約束自己的話,也要成立。

民數記 30:8

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就破壞她所許的願和她口出快言、約束自己的話;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民數記 30:9

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就是她約束自己的話,都要成立。

民數記 30:10

她若在丈夫家許了願,或起了誓,約束自己;

民數記 30:11

丈夫聽見,不作聲,也不阻止,她所許的願就都要成立,她所約束自己的話,也要成立。

民數記 30:12

丈夫聽見的日子,若把這願和這出口快言、約束自己的話,都破壞了,她口中所出的就都不成立;她丈夫已經破壞了,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民數記 30:13

凡許願和起誓,要約束自己,使自己受苦,她丈夫可以堅定,也可以破壞。

民數記 30:14

但她丈夫若天天向她不作聲,就是應承了她所許的願和所約束自己的話;因他聽見的日子沒有阻止她,就算應承了。

民數記 30:15

但她丈夫若在她聽見以後,又把所許的願和所應許的話破壞了,她丈夫就要擔當她的罪孽。

民數記 30:16

這就是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律例,是在丈夫和妻子之間,父親和女兒年幼,還在娘家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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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誓言的神聖性與律法的保障

民數記 30 章的開篇即確立了誓言的神聖約束力

【民數記 30:2】

人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

這項原則,在舊約律法中極為重要,任何向神許下的誓言都必須履行,否則將導致屬靈的罪。

【申命記 23:21】

你向耶和華─你的神許願,不可遲延償還;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必向你追討,你不償還就有罪。

然而,民數記 30:5 的條例,特別為女性(女兒和妻子)設立了一個例外與保障機制。對於年幼在父家或已婚的婦人,她們許願的有效性取決於其男性監護人(父親或丈夫)的即時確認或否決。這並非否定女性在神面前的獨立性,而是考慮到古代社會結構中,女性的經濟和法律地位從屬於家庭,她們的誓言若影響到家庭的資源或秩序,可能與家庭的整體福祉產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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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屬的權柄與家庭的秩序

民數記 30:5 賦予了丈夫否決妻子誓言的權柄,只要在「聽見的日子」【民數記 30:5】即時行使。這種權柄,是為了維護婚姻和家庭的完整與秩序,與新約中關於家庭倫理的教導有著間接的呼應:

【歌羅西書 3:18-19】

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不可苦待她們。

在舊約的律法框架下,丈夫的否決權避免了妻子因魯莽的許願(例如:將家庭財產用於奉獻,或承擔限制性禁食誓言,影響生育或家務)而破壞了家庭的正常運作。丈夫的「破壞」行為【民數記 30:8, 30:12】,實際上是代表家庭的整體利益對神進行的法律澄清。

相反,如果丈夫在知情後「不作聲」【民數記 30:7】,則視為默許,該誓言即刻生效,丈夫必須確保誓言的履行。這表明,權柄與責任是並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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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神的恩慈與赦免的保障

民數記 30:5 最具神學意義的部分是:「耶和華也必赦免她」【民數記 30:5】。

這句話確保了,一旦丈夫根據律法行使了撤銷權,這位妻子就不會因未能履行誓言而受到神的懲罰。這顯示出神在律法中的細膩與恩慈。神既維護了誓言的嚴肅性,又照顧了立約子民中弱勢群體的法律限制

這種赦免原則,突顯了神是慈愛與公義並存的神:祂的律法是堅固的,但祂的憐憫也超越了人的過犯。

【詩篇 103:13-14】

父親怎樣憐恤他的兒女,耶和華也怎樣憐恤敬畏他的人!因為他知道我們的本體,思念我們不過是塵土。

民數記 30:5 的條例,最終指向了神對以色列民的救贖性關懷,確保律法在執行時不會成為家庭的負擔,也不會使個人在法律權力之外承擔不必要的屬靈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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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聖經經文清單並且完整顯示出每句聖經的內容全文

【民數記 30:5】

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也不阻止,她所許的願,所起的誓,就都要作廢;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民數記 30:2】

人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

【申命記 23:21】

你向耶和華─你的神許願,不可遲延償還;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必向你追討,你不償還就有罪。

【歌羅西書 3:18-19】

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不可苦待她們。

【民數記 30:8】

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就破壞她所許的願和她口出快言、約束自己的話;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民數記 30:12】

丈夫聽見的日子,若把這願和這出口快言、約束自己的話,都破壞了,她口中所出的就都不成立;她丈夫已經破壞了,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民數記 30:7】

她丈夫聽見,當日不向她作聲,她所許的願就都要成立,她所約束自己的話,也要成立。

【詩篇 103:13-14】

父親怎樣憐恤他的兒女,耶和華也怎樣憐恤敬畏他的人!因為他知道我們的本體,思念我們不過是塵土。

【民數記 30:1】

摩西曉諭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

【民數記 30:3】

女人若在娘家,年幼,還有父親,向耶和華許願,要約束自己;

【民數記 30:4】

她父親聽見她所許的願,所約束自己的話,就向她不作聲,她所許的願,所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成立。

【民數記 30:6】

她若出了嫁,有願在身,或是口出快言,約束自己;

【民數記 30:9】

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就是她約束自己的話,都要成立。

【民數記 30:10】

她若在丈夫家許了願,或起了誓,約束自己;

【民數記 30:11】

丈夫聽見,不作聲,也不阻止,她所許的願就都要成立,她所約束自己的話,也要成立。

【民數記 30:13】

凡許願和起誓,要約束自己,使自己受苦,她丈夫可以堅定,也可以破壞。

【民數記 30:14】

但她丈夫若天天向她不作聲,就是應承了她所許的願和所約束自己的話;因他聽見的日子沒有阻止她,就算應承了。

【民數記 30:15】

但她丈夫若在她聽見以後,又把所許的願和所應許的話破壞了,她丈夫就要擔當她的罪孽。

【民數記 30:16】

這就是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律例,是在丈夫和妻子之間,父親和女兒年幼,還在娘家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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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tthew 22:37 —— 馬 太 福 音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