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眼還眼的神聖原則:從摩西律法到基督恩典的公義轉化
【利未記24:19】
人若使他的鄰舍有殘疾,他怎樣待人,也要照樣待他。
希伯來文原文深入研究
【利未記24:19】
人若使他的鄰舍有殘疾,他怎樣待人,也要照樣待他。
希伯來文原文
וְאִ֣ישׁ כִּֽי־יִתֵּ֥ן מוּם֙ בַּעֲמִית֔וֹ כֵּ֖ן יֵעָ֥שׂוּ לֽוֹ׃
羅馬拼音轉寫
Wĕ-’îš kî-yittēn mûm ba-‘ămîṯōw, kēn yē‘āśū lō.
核心主詞:人 (וְאִ֣ישׁ wĕ-’îš)
「人」指任何個體,強調這項律法是普遍適用於以色列社會中的每一個成員,不論其地位或貧富。
核心行為:使殘疾 (יִתֵּ֥ן מוּם֙ yittēn mûm)
「使發生」(יִתֵּ֥ן yittēn,Hifil 詞幹)是致使、造成的意思,強調行為的主動性。「殘疾」(מוּם mûm)指身體上的缺陷、損傷或傷痕。在獻祭的語境中,מוּם也指祭牲的瑕疵【利未記22:20】,引申至此處則指人身體的損傷。
核心對象:他的鄰舍 (בַּעֲמִית֔וֹ ba-‘ămîṯōw)
「鄰舍」(עֲמִית ‘ămîṯ)指同伴、夥伴或同胞,特指以色列群體中的一員。這項公義的原則首先適用於社群內部,維護共同體成員間的平等權益。
核心原則:照樣待他 (כֵּ֖ן יֵעָ֥שׂוּ לֽוֹ kēn yē‘āśū lō)
「照樣」(כֵּ֖ן kēn)意為如此、照此標準。「要施於他」(יֵעָ֥שׂוּ לֽוֹ yē‘āśū lō,Nifal 詞幹)是被動態,將施行相同的懲罰。這就是著名的同態復仇法(Lex Talionis),其核心目的是限制懲罰,確保報復不超過所受到的傷害。
這節經文的核心信息是:上帝確立了傷害與懲罰之間對等且嚴格的比例,目的在於維護以色列社會的法律秩序,防止私下的無限報復,確保司法公義的精確性。
利未記第二十四章全章引用
【利未記24:1】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利未記24:2】
「你要吩咐以色列人,把搗成的清橄欖油拿來給你,為點燈用,使燈常常點著。
【利未記24:3】
在會幕中法櫃的幔外,亞倫從晚上到早晨必在耶和華面前經理這燈,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利未記24:4】
他必將燈放在精金燈臺上,在耶和華面前常常經理。
【利未記24:5】
「你要取細麵,烤成十二個餅,每餅要用細麵伊法十分之二。
【利未記24:6】
要把餅擺列兩行,每行六個,在耶和華面前精金的桌子上。
【利未記24:7】
又要把淨乳香放在每行餅上,作為記念,就是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
【利未記24:8】
每安息日要常將這餅擺在耶和華面前,這為以色列人作永遠的約。
【利未記24:9】
這餅是要給亞倫和他的子孫喫,他們要在聖處喫,因為在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中,是極其神聖的。這是永遠的定例。」
【利未記24:10】
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他父親是埃及人,從以色列人中出來。他在營裏與一個以色列人爭鬥。
【利未記24:11】
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褻瀆了聖名,並且咒罵,就有人把他帶到摩西那裏。(他母親名叫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
【利未記24:12】
他們把這人收在監裏,等到用耶和華的話將他的案件定奪。
【利未記24:13】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利未記24:14】
「將那咒罵的人帶到營外,叫聽見的人都按手在他頭上,全會眾就用石頭打死他。
【利未記24:15】
你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咒罵上帝的,必擔當他的罪。
【利未記24:16】
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無論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
【利未記24:17】
「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利未記24:18】
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以命償命。
【利未記24:19】
人若使他的鄰舍有殘疾,他怎樣待人,也要照樣待他。
【利未記24:20】
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使人有殘疾,也要照樣使他有殘疾。
【利未記24:21】
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利未記24:22】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歸一例。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利未記24:23】
於是摩西將這話告訴以色列人,他們就把那咒罵聖名的人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以色列人就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行了。
一、對等公義的確立:律法對暴力和貪婪的限制
【利未記24:19】所確立的**「以傷還傷」原則,是舊約律法中同態復仇法**(Lex Talionis)的精確表述。這項原則的核心意義不在於鼓勵報復,而在於限制報復,確保公義的對等性。
1. 限制無度的報復:
在律法頒佈之前,人類社會的復仇往往是無限制的,正如該隱的後裔拉麥所誇耀的:
【創世記4:23-24】
【拉麥對他兩個妻子說:「亞大、洗拉,聽我的聲音;拉瑪的妻子,細聽我的話語:壯年人傷我,我把他殺了;少年人損我,我把他害了。若殺該隱,遭報七倍,殺拉麥,必遭報七十七倍。」】
拉麥的七十七倍報復體現了原初人類暴力的無限擴張。而摩西律法的**「以傷還傷」,則將懲罰的上限嚴格地限制在所受傷害的程度**【利未記24:20】。這是神聖公義對人為暴力的第一次嚴格節制。
【出埃及記21:24-25】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2. 維護寄居者與本地人的平等:
利未記第二十四章的這項律法,特別強調了審判標準的統一性。無論是身體傷害【利未記24:19】、殺人【利未記24:17】,乃至於褻瀆聖名【利未記24:16】,律法都規定:
【利未記24:22】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歸一例。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這項原則廢除了社會等級對司法審判的影響,保障了社群中弱勢的寄居者也能獲得與本地人相同的公義待遇,體現了上帝律法中超越民族界限的公平與聖潔。
二、屬靈上的對等:褻瀆聖名與生命的等價原則
利未記第二十四章將身體傷害的律法【利未記24:19】與褻瀆聖名的案件【利未記24:10-16】並列,揭示了舊約對上帝主權的極端尊重,以及生命等價的原則。
1. 褻瀆之罪的極端性:
在利未記24:10-16中,一位以色列婦人與埃及人之子因咒罵聖名而被處死。這罪行被視為對上帝臨在的直接攻擊,因此其懲罰是最嚴厲的。
【利未記24:16】
【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無論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
這與十誡中的第三誡相符:
【出埃及記20:7】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將褻瀆之罪與殺人之罪【利未記24:17】並列,表明在上帝的公義標準中,對神聖主權的侵害與對人生命的侵害具有相似的嚴重性,因為人是按上帝的形象所造【創世記9:6】。
2. 生命的等價:
律法強調**「以命償命」【利未記24:17】,以及「以傷還傷」【利未記24:19-20】,確立了生命的不可侵犯性與賠償的義務**。即使是打死牲畜,也必須賠上牲畜,以命償命(此處命指價值)【利未記24:18, 21】。
【利未記24:17】
【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這項原則並非野蠻,而是極為文明的法律進步,它將審判的權柄從個人或宗族的復仇,轉移到代表上帝的公權力手中,確保公平的執行。
三、基督的成全:從對等到超越的恩典公義
【利未記24:19】的對等公義原則在新約中得到了完全的成全與超越。耶穌基督並沒有廢棄這律法,而是揭示了其更深的屬靈含義,並將懲罰的對等提升為愛與恩典的超越。
1. 律法的成全與超越:
耶穌在登山寶訓中直接提到了同態復仇法:
【馬太福音5:38-39】
【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
耶穌的教導並非否定舊約公義的原則,而是禁止信徒以個人的復仇權去執行律法的懲罰。祂要求個人在面對不公時,應當超越報復,效法上帝的恩慈,以愛回應惡。這使得舊約對報復的限制,在新約中轉化為對報復的完全禁止。
2. 聖徒對待惡人的法則:
使徒保羅進一步教導信徒,不可自己伸冤,因為伸冤在乎主:
【羅馬書12:19-21】
【親愛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或譯:讓人發怒);因為經上記著:「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所以,「你的仇敵若餓了,就給他喫;若渴了,就給他喝;因為你這樣行,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頭上。」你不可為惡所勝,反要以善勝惡。】
【利未記24:19】的律法,其最終的執行者是上帝授權的政府或審判官,而非受害者本人。在新約中,基督徒被呼召以恩典為原則,將審判的權柄完全交給上帝【羅馬書13:4】,並在個人的層面實踐愛與饒恕,從而完全了舊約律法中公義的最高要求。
引用聖經經文清單並且完整顯示出每句聖經的內容全文
【利未記24:19】
人若使他的鄰舍有殘疾,他怎樣待人,也要照樣待他。
【利未記24:1】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利未記24:2】
「你要吩咐以色列人,把搗成的清橄欖油拿來給你,為點燈用,使燈常常點著。
【利未記24:3】
在會幕中法櫃的幔外,亞倫從晚上到早晨必在耶和華面前經理這燈,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利未記24:4】
他必將燈放在精金燈臺上,在耶和華面前常常經理。
【利未記24:5】
「你要取細麵,烤成十二個餅,每餅要用細麵伊法十分之二。
【利未記24:6】
要把餅擺列兩行,每行六個,在耶和華面前精金的桌子上。
【利未記24:7】
又要把淨乳香放在每行餅上,作為記念,就是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
【利未記24:8】
每安息日要常將這餅擺在耶和華面前,這為以色列人作永遠的約。
【利未記24:9】
這餅是要給亞倫和他的子孫喫,他們要在聖處喫,因為在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中,是極其神聖的。這是永遠的定例。」
【利未記24:10】
有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他父親是埃及人,從以色列人中出來。他在營裏與一個以色列人爭鬥。
【利未記24:11】
這以色列婦人的兒子褻瀆了聖名,並且咒罵,就有人把他帶到摩西那裏。(他母親名叫示羅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兒。)
【利未記24:12】
他們把這人收在監裏,等到用耶和華的話將他的案件定奪。
【利未記24:13】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利未記24:14】
「將那咒罵的人帶到營外,叫聽見的人都按手在他頭上,全會眾就用石頭打死他。
【利未記24:15】
你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咒罵上帝的,必擔當他的罪。
【利未記24:16】
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無論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
【利未記24:17】
「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利未記24:18】
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以命償命。
【利未記24:20】
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使人有殘疾,也要照樣使他有殘疾。
【利未記24:21】
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利未記24:22】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歸一例。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利未記24:23】
於是摩西將這話告訴以色列人,他們就把那咒罵聖名的人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以色列人就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行了。
【創世記4:23-24】
拉麥對他兩個妻子說:「亞大、洗拉,聽我的聲音;拉瑪的妻子,細聽我的話語:壯年人傷我,我把他殺了;少年人損我,我把他害了。若殺該隱,遭報七倍,殺拉麥,必遭報七十七倍。」
【出埃及記21:24-25】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利未記24:16】
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無論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
【出埃及記20:7】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創世記9:6】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
【利未記24:17】
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利未記24:22】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歸一例。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馬太福音5:38-39】
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
【羅馬書12:19-21】
親愛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或譯:讓人發怒);因為經上記著:「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所以,「你的仇敵若餓了,就給他喫;若渴了,就給他喝;因為你這樣行,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頭上。」你不可為惡所勝,反要以善勝惡。
【羅馬書13:4】
因為祂是上帝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就當懼怕;因為祂不是空空地佩劍,祂是上帝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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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 the Lord your God with all your heart and with all your soul and with all your mind.
耶 穌 對 他 說 : 你 要 盡 心 、 盡 性 、 盡 意 愛 主 ─ 你 的 神 。
—— Matthew 22:37 —— 馬 太 福 音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