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義的避難所:民數記 35:9 所揭示的恩典與公正的平衡 民數記 35:9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公義的避難所:民數記 35:9 所揭示的恩典與公正的平衡

民數記 35:9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

希伯來文原文深入逐字研究

民數記 35:9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希伯來文原文

וַיְדַבֵּ֥ר יְהוָ֖ה אֶל־מֹשֶׁ֥ה לֵּאמֹֽר׃

羅馬拼音轉寫

wayedabber YHWH ’el-Mōšeh lē’mōr.

核心動詞:說話/曉諭 (וַיְדַבֵּ֥ר wayedabber)

「וַיְדַבֵּר」(wayedabber)是動詞 דָּבַר (dābar,說話) 的連續式完成時態,強調了這是一個確定的、從神而來的命令或傳達。這句簡單的開場白,標誌著接下來的內容具有最高的權威性,是耶和華親自向摩西頒佈的律法。

核心名詞:耶和華 (יְהוָ֖ה YHWH)

「יְהוָה」(YHWH)是神在聖約中的專有名字,強調祂與以色列的關係是立約的神。律法的頒佈,特別是關於生死和公正的律法,都是基於這位守約、信實之神的性情。

核心對象:摩西 (אֶל־מֹשֶׁ֥ה ’el-Mōšeh)

「אֶל־מֹשֶׁה」(’el-Mōšeh)意為「對著摩西」或「給摩西」。這確立了摩西作為神話語的唯一中介者,將避難城的律例傳達給以色列民。

民數記 35:9 雖然只是一句過渡語,但它清楚地標明了隨後關於設立避難城的規定,是源自神聖的命令,旨在保護無意中殺人的生命,同時也確保了公義得以伸張。

--

民數記第三十五章全章引用

民數記 35:1

耶和華在摩押平原約但河邊,耶利哥對面曉諭摩西說:

民數記 35:2

「你吩咐以色列人,要從他們所得為業的地中,把些城邑給利未人居住,也要把城邑四圍的郊野給利未人。

民數記 35:3

這城邑歸他們居住,城邑的郊野可以牧養他們的牛羊和別的牲畜,也可以安置他們所有的東西。

民數記 35:4

你們給利未人的郊野,要從城根起,四圍量一千肘。

民數記 35:5

又要從城外量東邊二千肘,南邊二千肘,西邊二千肘,北邊二千肘,城在其中;這要歸他們作城邑的郊野。

民數記 35:6

你們給利未人的城邑,其中要給他們設立六座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此外還要給他們四十二座城。

民數記 35:7

你們要給利未人的城邑,共有四十八座,連帶着城邑的郊野。

民數記 35:8

以色列人所得為業的地,無論大小,都要按所得的城邑多寡把些城邑分給利未人。」

民數記 35:9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民數記 35:10

「你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過約但河,進了迦南地,

民數記 35:11

就要分出幾座城,為你們作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

民數記 35:12

這些城可以作逃避報仇人的城,使誤殺人的不至於死,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

民數記 35:13

你們所分出來的城,要作六座逃城。

民數記 35:14

在約但河東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

民數記 35:15

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他們中間的外人,並寄居的,作為逃城,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裏。

民數記 35:16

「倘若人用鐵器打人,以致打死,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民數記 35:17

若用能打死人的石頭打人,以致打死,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民數記 35:18

若用能打死人的木器打人,以致打死,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民數記 35:19

報血仇的必親手殺那故殺人的,一遇見就殺他。

民數記 35:20

他若因恨推倒人,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於死,

民數記 35:21

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於死,那故殺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殺人的。報血仇的一遇見就殺他。

民數記 35:22

「倘若人沒有仇恨,忽然推倒人,或是沒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

民數記 35:23

或是沒有看見的時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以致於死,本人與被他殺的人素無仇恨,也沒有加害他的意思。

民數記 35:24

這樣,會眾就要照這些典章,審判那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

民數記 35:25

會眾要救那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歸入他所逃到的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膏的大祭司死了。

民數記 35:26

但誤殺人的,無論甚麼時候,若出了他所逃到的城界,

民數記 35:27

報血仇的在逃城城外遇見他,將他殺了,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

民數記 35:28

因為那誤殺人的必住在逃城裏,直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後,誤殺人的才可以回他所得為業之地。

民數記 35:29

「這些在你們一切的住處,要作你們世世代代判斷的典章。

民數記 35:30

無論誰故殺了人,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殺人的殺了,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人的口叫人死。

民數記 35:31

故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

民數記 35:32

那逃到逃城的人,你們不可收贖價叫他再回來住本城,直等到大祭司死了。

民數記 35:33

這樣,你們就沒有玷污所住之地,因為流血能玷污地;非流那殺人者的血,地就不得潔淨(原文作贖)。

民數記 35:34

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

--

一、聖潔的土地與公正的保護

民數記 35:9 引出設立「逃城」的律例,這不僅是以色列人在迦南地建立司法體系的基礎,更是神聖潔屬性在公正實踐中的展現。避難城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區分「故殺」與「誤殺」,保護那些非故意殺人者的生命,使他們不至於被未經審判的報血仇者所殺害。

【民數記 35:11-12】

就要分出幾座城,為你們作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

這些城可以作逃避報仇人的城,使誤殺人的不至於死,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

這律法體現了舊約對生命的珍視和對公義的嚴謹要求。神不允許人的血隨意流淌,因為流血會「玷污地」【民數記 35:33】。這種對土地聖潔的重視,源於耶和華自己住在以色列人中間【民數記 35:34】。

【利未記 19:16】

不可在民中往來搬弄是非,也不可站着加害於鄰舍的血,我是耶和華。

設立逃城是神恩典與公義的平衡。它提供恩典予誤殺人者(無需立即死亡),但也要求他們受到地域的限制,直到大祭司死亡,這是一種間接的懲罰,也象徵著贖罪的完成。

--

二、嚴格的區分:故殺與誤殺的界線

民數記第三十五章詳細劃分了「故殺」與「誤殺」的界線,這是避難城制度能夠運行的核心。律法明確指出,凡出於「仇恨」、「埋伏」或使用致命武器(如鐵器或石頭)者,皆被視為故殺,必被治死。

【民數記 35:16】

倘若人用鐵器打人,以致打死,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反之,若無仇恨,是「忽然推倒人」或「沒有埋伏」而導致死亡的,則視為誤殺【民數記 35:22-23】。這種詳細的區分反映了神對行為動機的洞察,這與【箴言 16:2】的教導相呼應:

【箴言 16:2】

人一切所行的,在自己眼中看為清潔;惟有耶和華衡量人心。

審判最終由「會眾」執行,這表明了司法權柄的普及與集體責任【民數記 35:24】。此外,律法要求「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才能定罪,體現了司法程序中對證據的重視和對誤判的預防【民數記 35:30】:

【申命記 19:15】

人無論犯甚麼罪,作甚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

--

三、大祭司之死與基督的救贖

避難城律例中最具神學意義的一點,是誤殺人者必須住在城中,「直等到受膏的大祭司死了」【民數記 35:25】。大祭司之死成為誤殺人者得贖歸家的關鍵點和釋放的條件。這是一個強烈的預表。

舊約大祭司的職位承載著贖罪的功能,然而他們的生命有限,必須不斷替換。他們個人的死亡,成為解除誤殺人者束縛的儀式性贖罪。這指向了新約中那位真正的大祭司——耶穌基督【希伯來書 4:14】:

【希伯來書 4:14】

我們既然有一位已經升入高天尊榮的大祭司,就是神的兒子耶穌,便當持定所承認的道。

基督作為無罪的羔羊,祂一次獻上自己,就永遠地完成了贖罪,祂的死亡(受膏大祭司之死)帶來了最終且完全的釋放。

【希伯來書 9:12】

並且不用山羊和牛犢的血,乃用自己的血,只一次進入聖所,成了永遠贖罪的事。

避難城是罪人逃避審判的避風港;基督則是信徒逃避律法咒詛和永恆死亡的終極避難所。基督徒在基督裏得享的自由,遠超過誤殺人者所獲的暫時居留權。

--

引用聖經經文清單並且完整顯示出每句聖經的內容全文

【民數記 35:9】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民數記 35:11】

就要分出幾座城,為你們作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

【民數記 35:12】

這些城可以作逃避報仇人的城,使誤殺人的不至於死,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

【民數記 35:33】

這樣,你們就沒有玷污所住之地,因為流血能玷污地;非流那殺人者的血,地就不得潔淨(原文作贖)。

【民數記 35:34】

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

【利未記 19:16】

不可在民中往來搬弄是非,也不可站着加害於鄰舍的血,我是耶和華。

【民數記 35:16】

倘若人用鐵器打人,以致打死,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民數記 35:22】

倘若人沒有仇恨,忽然推倒人,或是沒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

【民數記 35:23】

或是沒有看見的時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以致於死,本人與被他殺的人素無仇恨,也沒有加害他的意思。

【箴言 16:2】

人一切所行的,在自己眼中看為清潔;惟有耶和華衡量人心。

【民數記 35:24】

這樣,會眾就要照這些典章,審判那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

【民數記 35:30】

無論誰故殺了人,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殺人的殺了,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人的口叫人死。

【申命記 19:15】

人無論犯甚麼罪,作甚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

【民數記 35:25】

會眾要救那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歸入他所逃到的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膏的大祭司死了。

【希伯來書 4:14】

我們既然有一位已經升入高天尊榮的大祭司,就是神的兒子耶穌,便當持定所承認的道。

【希伯來書 9:12】

並且不用山羊和牛犢的血,乃用自己的血,只一次進入聖所,成了永遠贖罪的事。

【民數記 35:1】

耶和華在摩押平原約但河邊,耶利哥對面曉諭摩西說:

【民數記 35:2】

「你吩咐以色列人,要從他們所得為業的地中,把些城邑給利未人居住,也要把城邑四圍的郊野給利未人。

【民數記 35:3】

這城邑歸他們居住,城邑的郊野可以牧養他們的牛羊和別的牲畜,也可以安置他們所有的東西。

【民數記 35:4】

你們給利未人的郊野,要從城根起,四圍量一千肘。

【民數記 35:5】

又要從城外量東邊二千肘,南邊二千肘,西邊二千肘,北邊二千肘,城在其中;這要歸他們作城邑的郊野。

【民數記 35:6】

你們給利未人的城邑,其中要給他們設立六座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此外還要給他們四十二座城。

【民數記 35:7】

你們要給利未人的城邑,共有四十八座,連帶着城邑的郊野。

【民數記 35:8】

以色列人所得為業的地,無論大小,都要按所得的城邑多寡把些城邑分給利未人。」

【民數記 35:10】

「你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過約但河,進了迦南地,

【民數記 35:13】

你們所分出來的城,要作六座逃城。

【民數記 35:14】

在約但河東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

【民數記 35:15】

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他們中間的外人,並寄居的,作為逃城,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裏。

【民數記 35:17】

若用能打死人的石頭打人,以致打死,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民數記 35:18】

若用能打死人的木器打人,以致打死,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民數記 35:19】

報血仇的必親手殺那故殺人的,一遇見就殺他。

【民數記 35:20】

他若因恨推倒人,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於死,

【民數記 35:21】

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於死,那故殺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殺人的。報血仇的一遇見就殺他。

【民數記 35:26】

但誤殺人的,無論甚麼時候,若出了他所逃到的城界,

【民數記 35:27】

報血仇的在逃城城外遇見他,將他殺了,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

【民數記 35:28】

因為那誤殺人的必住在逃城裏,直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後,誤殺人的才可以回他所得為業之地。

【民數記 35:29】

「這些在你們一切的住處,要作你們世世代代判斷的典章。

【民數記 35:31】

故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

【民數記 35:32】

那逃到逃城的人,你們不可收贖價叫他再回來住本城,直等到大祭司死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Love the Lord your God with all your heart and with all your soul and with all your mind.

耶 穌 對 他 說 : 你 要 盡 心 、 盡 性 、 盡 意 愛 主 ─ 你 的 神 。

—— Matthew 22:37 —— 馬 太 福 音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