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27:8 「他若貧窮,不能達到你所估定的價銀,就要叫他站在祭司面前,祭司要按許願人的力量估定他的價銀。」

 

恩慈與公義的衡平:從利未記 27:8 探討神聖許願中的估價原則與代贖神學

利未記 27:8

「他若貧窮,不能達到你所估定的價銀,就要叫他站在祭司面前,祭司要按許願人的力量估定他的價銀。」


希伯來文原文深入逐字研究

利未記 27:8 處於利未記這卷「聖潔法典」的終章,論及人向耶和華許願奉獻時,若因家境貧寒無法支付標準定價,上帝所設立的補救機制。這體現了律法中「公義」與「憐恤」的交織。

希伯來文原文:

וְאִם־מָ֣ךְ הוּא֮ מֵֽעֶרְכֶּךָ֒ וְהֶֽעֱמִידוֹ֙ לִפְנֵ֣י הַכֹּהֵ֔ן וְהֶעֱרִ֥יךְ אֹת֖וֹ הַכֹּהֵ֑ן עַל־פִּ֗י אֲשֶׁ֤ר תַּשִּׂג֙ יַ֣ד הַנֹּדֵ֔ר יַעֲרִיכֶ֖נּוּ הַכֹּהֵֽן׃

羅馬拼音轉寫:

Wə-’im-māḵ hū mē-‘er-ke-ḵā, wə-he-‘ĕ-mî-ḏō lip̄-nê hak-kō-hên; wə-he-‘ĕ-rîḵ ’ō-ṯō hak-kō-hên, ‘al-pî ’ă-šer taś-śîḡ yaḏ han-nō-ḏêr ya-‘ă-rî-ḵen-nū hak-kō-hên.

核心單詞解析:

  1. 貧窮 (מָךְ, māḵ): 動詞原意為「卑微」、「衰微」或「塌陷」。在此指財務狀況惡化,導致無力履行法定的奉獻標準。

  2. 估定的價銀 (מֵֽעֶרְכֶּךָ, mē-‘er-ke-ḵā): 字根為 ‘ārak,意為「陳設」或「排列」。在祭祀語境下,指祭司根據年齡、性別設定的固定估價。

  3. 站在面前 (וְהֶֽעֱמִידוֹ, wə-he-‘ĕ-mî-ḏō): 帶有「呈獻」與「判斷」的雙重含意。這不僅是空間的移動,更是將困境攤在上帝的代理人(祭司)面前求恩典。

  4. 按...力量 (עַל־פִּ֗י אֲשֶׁ֤ר תַּשִּׂג֙ יַ֣ד, ‘al-pî ’ă-šer taś-śîḡ yaḏ): 直譯為「照著他手所能及的」。這是一個關於「能力」的原則,強調上帝不強求人所沒有的,而是看重人所擁有的心志。


利未記 第二十七章 全章引用

利未記 27:1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利未記 27:2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還特許的願,被許的人要按你所估的價值歸給耶和華。

利未記 27:3

你估定從二十歲到六十歲的男子,要按聖所的平,估定銀子五十舍客勒。

利未記 27:4

若是女子,你要估定三十舍客勒。

利未記 27:5

若是從五歲到二十歲,男子你要估定二十舍客勒,女子十舍客勒。

利未記 27:6

若是從一月到五歲,男子你要估定五舍客勒,女子三舍客勒。

利未記 27:7

若是從六十歲以上,男子你要估定十五舍客勒,女子十舍客勒。

利未記 27:8

他若貧窮,不能達到你所估定的價銀,就要叫他站在祭司面前,祭司要按許願人的力量估定他的價銀。

利未記 27:9

所許的若是牲畜,就是人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凡獻給耶和華的,都要成為聖。

利未記 27:10

人不可改換,也不可更換,或是好的換壞的,或是壞的換好的。若以牲畜換牲畜,所許的與轉換的都要成為聖。

利未記 27:11

若是污穢的牲畜,就是人不可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也要把牲畜安置在祭司面前。

利未記 27:12

祭司就要按牲畜的好壞估定價值。祭司怎樣估定,就以此為價。

利未記 27:13

他若一定要贖回,就要在所估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

利未記 27:14

人若將房屋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祭司就要按房屋的好壞估定價值。祭司怎樣估定,就以此為定價。

利未記 27:15

那將房屋分別為聖的人,若要贖回房屋,必須在所估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房屋仍舊歸他。

利未記 27:16

人若將承受為業的一塊地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你要按這地撒種多少估定價值,若撒大麥一賀梅珥,要估銀五十舍客勒。

利未記 27:17

他若從禧年將地分別為聖,就要照你所估定的價銀為定。

利未記 27:18

倘若他在禧年以後將地分別為聖,祭司就要按著到下個禧年所剩的年數推算價值,也要從你所估定的價銀中扣減。

利未記 27:19

那將地分別為聖的人若一定要贖回那塊地,必須在所估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地就仍舊歸他。

利未記 27:20

他若不贖回那塊地,或是將地賣給別人,就再不能贖回了。

利未記 27:21

但到了禧年,那地從買主手中出來,歸給耶和華為聖,像永獻的地一樣,要歸祭司為業。

利未記 27:22

他若將買來的一塊地,不是承受為業的地,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

利未記 27:23

祭司就要按著你的估價給他推算價值,直到禧年;當日,他要將你所估的價銀交給耶和華為聖。

利未記 27:24

到了禧年,那地要歸還原主,就是那承受為業之地的原主。

利未記 27:25

凡你所估定的價銀,都要按聖所的平:二十季拉為一舍客勒。

利未記 27:26

惟獨牲畜中頭生的,無論是牛是羊,既歸耶和華,誰也不可再分別為聖,因為這是耶和華的。

利未記 27:27

若是污穢的牲畜,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贖回,加上五分之一;若不贖回,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賣了。

利未記 27:28

但一切永獻的,就是人從他所有永獻給耶和華的,無論是人,是牲畜,是他承受為業的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凡永獻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至聖。

利未記 27:29

凡從人中當滅的都不可贖,必被治死。

利未記 27:30

地上所有的,無論是地上的五穀,是樹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

利未記 27:31

人若要贖這十分之一,必須加上五分之一。

利未記 27:32

凡牛群羊群中,一切從杖下經過的,每第十隻要歸給耶和華為聖。

利未記 27:33

不可問是好是壞,也不可更換;若硬要更換,所更換的與本來的都要成為聖,不可贖回。

利未記 27:34

這就是耶和華在西奈山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命令。


一、 估價中的恩典:拒絕金錢主義的事奉

利未記 27 章雖然看似充滿了「銀子」與「價格」,但 27:8 卻打破了律法的剛硬。上帝設定標準(3-7 節)是為了維持聖所的次序,但祂更體恤人的軟弱。

  1. 上帝看重人的心過於銀錢:

    當人有心奉獻卻力有未逮時,上帝並不將其擋在聖殿門外。

馬可福音 12:43-44

「耶穌叫門徒來,說:我實在告訴你們,這窮寡婦投入庫裡的,比眾人所投的更多。因為,他們都是自己有餘,拿出來投在裡頭;但這寡婦是自己不足,把她一切所有的,就是她一切養生的,都投上了。」

  1. 按力量而行的奉獻原則:

    這是一個跨越新舊約的屬靈準則:神所悅納的是甘心,而非強迫。

哥林多後書 8:12

「因為人若有願做的心,必蒙悅納,乃是照他所有的,並不是照他所無的。」


二、 祭司的中保職能:代贖與估價的權柄

利未記 27:8 提到要「站在祭司面前」。祭司在此不僅是會計師,更是上帝慈愛的代理人,他必須在神的標準與人的困境中尋求平衡。

  1. 基督作為大祭司的體恤:

    舊約祭司對貧窮者的寬減,預表了基督對我們罪債的完全體恤與承擔。

希伯來書 4:15

「因我們的大祭司並非不能體恤我們的軟弱。他也曾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只是他沒有犯罪。」

  1. 耶和華是貧窮者的保障:

    上帝在律法中反覆強調,不可因人的經濟地位而扭曲公義或憐憫。

箴言 22:2

「富戶窮人在世相遇,都為耶和華所造。」


三、 獻祭與贖回:從特許之願看神聖的主權

本章後半部分(16-25 節)討論土地與房屋的贖回,這與第 8 節的貧窮者息息相關。禧年的制度確保了窮人不會永遠失去產業,也提醒我們,一切的主權皆歸耶和華。

  1. 土地主權歸神:

    人只是管家,神才是土地的真正主人。

利未記 25:23

「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

  1. 生命的重價贖回:

    無論估價多少,在上帝眼中,每一個生命都是「至聖」的(28 節)。

彼得前書 1:18-19

「知道你們得贖,脫去你們祖宗所傳流虛妄的行為,不是憑著能壞的金銀等物,乃是憑著基督的寶血,如同無瑕疵、無玷污的羔羊之血。」


四、 結論:恩典中的律法完成

利未記 27:8 是整卷利未記最溫暖的筆觸之一。它告訴我們,神聖的法律並非冷酷的商業交易,而是建立在與神的關係之上。上帝在第 8 節為貧窮者開了一扇窗,正如祂在基督裡為我們這些靈性貧窮、無力償還罪債的人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

我們的事奉與奉獻,不應建立在「我能給多少」的驕傲或「我給不起」的恐懼上。我們應當「站在祭司面前」,仰望那位為我們估定價值的大祭司耶穌基督。祂看見我們的「力量」,悅納我們的「甘心」,並以祂無價的生命補足了我們一切的虧欠。


引用聖經經文清單

利未記 27:8

他若貧窮,不能達到你所估定的價銀,就要叫他站在祭司面前,祭司要按許願人的力量估定他的價銀。

馬可福音 12:43-44

耶穌叫門徒來,說:我實在告訴你們,這窮寡婦投入庫裡的,比眾人所投的更多。因為,他們都是自己有餘,拿出來投在裡頭;但這寡婦是自己不足,把她一切所有的,就是她一切養生的,都投上了。

哥林多後書 8:12

因為人若有願做的心,必蒙悅納,乃是照他所有的,並不是照他所無的。

希伯來書 4:15

因我們的大祭司並非不能體恤我們的軟弱。他也曾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只是他沒有犯罪。

箴言 22:2

富戶窮人在世相遇,都為耶和華所造。

利未記 25:23

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

彼得前書 1:18-19

知道你們得贖,脫去你們祖宗所傳流虛妄的行為,不是憑著能壞的金銀等物,乃是憑著基督的寶血,如同無瑕疵、無玷污的羔羊之血。

(利未記第二十七章 1-34 節全章經文已在論文中完整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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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 穌 對 他 說 : 你 要 盡 心 、 盡 性 、 盡 意 愛 主 ─ 你 的 神 。

—— Matthew 22:37 —— 馬 太 福 音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