贖罪之途與官長之責:從利未記 4:23 探討誤犯之罪的補贖與神聖赦免
利未記 4:23
「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牽一隻無瑕疵的公山羊為供物。」
希伯來文原文深入逐字研究
利未記 4:23 處於贖罪祭(Hattat)的規範之中,特別針對「官長」或是「民政領袖」誤犯聖旨後的補救程序。這節經文揭示了神聖律法中「知罪」與「行動」的必然連結。
希伯來文原文:
אוֹ הוֹדַע אֵלָיו חַטָּאתוֹ אֲשֶׁר חָטָא בָּהּ וְהֵבִיא אֶת־קָרְבָּנוֹ שְׂעִיר עִזִּים זָכָר תָּמִים׃
羅馬拼音轉寫:
’Ô hôḏa‘ ’êlāw ḥaṭṭāṯô ’ăšer ḥāṭā’ bāh wəhēḇî’ ’eṯ-qorbānô śə‘îr ‘izzîm zāḵār tāmîm.
核心單詞解析:
自己知道了 (אוֹ הוֹדַע, ’Ô hôḏa‘): 原意為「被告知」或「覺察到」。這強調了贖罪祭的前提是當事人意識到違背了律法。在神的主權下,罪疚感的產生是修復關係的第一步。
罪 (חַטָּאתוֹ, ḥaṭṭāṯô): 源自字根 ḥāṭā’,意為「射箭未中靶心」或「偏離正路」。這說明罪不論是有心或無意,本質上都是對神聖標準的偏離。
供物 (קָרְבָּנוֹ, qorbānô): 源自 qāraḇ,意為「帶近」。祭物的目的不是賄賂神,而是作為一個媒介,讓受造物能重新被帶近創造主面前。
公山羊 (śə‘îr ‘izzîm): 官長所獻的祭物與受膏祭司(公牛)不同,反映了不同職分在神面前的屬靈分量與影響力層級。
無瑕疵 (תָּמִים, tāmîm): 意為「完備」、「全備」或「無損」。象徵替代者必須是完全的,才能承擔不完全者的罪債。
利未記第四章全章引用
利未記 4:1
耶和華對摩西說:
利未記 4:2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若有人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上誤犯了一件,
利未記 4:3
或是受膏的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裡,就當為他所犯的罪把沒有殘疾的公牛犢獻給耶和華為贖罪祭。
利未記 4:4
他要牽公牛到會幕門口,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把牛宰於耶和華面前。
利未記 4:5
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
利未記 4:6
把手指蘸於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著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
利未記 4:7
又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香壇的四角上,再把公牛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裡。
利未記 4:8
要把贖罪祭公牛所有的脂油,乃是蓋臟的脂油和臟上所有的脂油,
利未記 4:9
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窩的脂油,並肝上的網子和腰子,一齊取下,
利未記 4:10
與從平安祭公牛上所取的一樣;祭司要把這些燒在燔祭壇上。
利未記 4:11
公牛的皮和所有的肉,連頭帶腿,並臟、腑、糞,
利未記 4:12
就是全公牛,要搬到營外潔淨之處、倒灰的地方,用火燒在柴上。
利未記 4:13
以色列全會眾若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誤犯了罪,是隱而未現、使會眾看不出來的,
利未記 4:14
會眾一知道所犯的罪,就要獻一隻公牛犢為贖罪祭,牽到會幕前。
利未記 4:15
會中的長老要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將牛在耶和華面前宰了。
利未記 4:16
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
利未記 4:17
把手指蘸於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彈血七次,對著幔子,
利未記 4:18
又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壇的四角上,再把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裡。
利未記 4:19
把牛所有的脂油都取下,燒在壇上;
利未記 4:20
收拾這牛,與那贖罪祭的牛一樣。祭司要為他們贖罪,他們必蒙赦免。
利未記 4:21
他要把牛搬到營外燒了,像燒頭一個牛一樣;這是會眾的贖罪祭。
利未記 4:22
官長若犯了罪,無心聽從了耶和華─他神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有了罪,
利未記 4:23
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牽一隻無瑕疵的公山羊為供物,
利未記 4:24
按手在羊的頭上,宰於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這是贖罪祭。
利未記 4:25
祭司要用手指蘸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把剩下的血倒在燔祭壇的腳那裡。
利未記 4:26
所有的脂油,祭司都要燒在壇上,正如燒平安祭的脂油一樣。至於他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利未記 4:27
民中若有人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誤犯了罪,
利未記 4:28
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為所犯的罪牽一隻無瑕疵的母山羊為供物,
利未記 4:29
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宰於宰燔祭牲的地方。
利未記 4:30
祭司要用手指蘸些羊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裡,
利未記 4:31
又要把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牲的脂油一樣。祭司要在壇上焚燒,在耶和華面前作為馨香的祭,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利未記 4:32
人若牽一隻羊羔作贖罪祭的供物,務要牽一隻無瑕疵的母羊,
利未記 4:33
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宰於宰燔祭牲的地方。
利未記 4:34
祭司要用手指蘸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裡,
利未記 4:35
又要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羊羔的脂油一樣。祭司要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至於他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一、 誤犯之罪的本質與覺醒
在利未記 4:23 中,核心關鍵字是「自己知道了」。聖經律法顯示,無知不能作為免除刑事責任的理由,因為罪的本質是對神聖地帶的「污染」。
隱而未現的過失:
大衛王深刻體會到罪不只是外表的行為,更有靈魂深處不知覺的偏差。
詩篇 19:12
「誰能知道自己的錯誤呢?願你赦免我隱而未現的過失。」
知罪後的積極行動:
當人透過律法的鏡子看見自己的污穢時,神不希望人陷入絕望,而是轉向祂所命定的救法。
羅馬書 3:20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二、 官長的責任與代價
對於官長(Leader)而言,其誤犯的贖罪祭物是「無瑕疵的公山羊」(4:23)。相對於平民的母羊或山羊(4:28),官長的地位決定了其罪惡對社群整體的影響力。
地位與責任成正比:
在神的國度中,領袖受到的審判更為嚴厲,因為其行為會引導百姓的走向。
雅各書 3:1
「我的弟兄們,不要多人作師傅,因為曉得我們要受更重的判斷。」
按手禮的代贖意義:
利未記 4:24 提到要「按手在羊的頭上」,這是一個法律與禮儀上的權利移轉,象徵罪人將其過犯轉嫁到無辜的祭牲身上。
利未記 16:21
「兩手按在羊頭上,承認以色列人諸般的罪孽過犯,就是他們一切的罪愆,把這罪都歸在羊的頭上,藉著所派之人的手打發羊到曠野去。」
三、 血的塗抹與最終的赦免
利未記 4:25 詳述祭司將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壇角代表權能,血的塗抹象徵罪惡的痕跡被生命所覆蓋,法律的追討得以止息。
生命代價的必要性:
若不流血,罪債便無法清償。這是聖經祭儀系統中不變的真理。
希伯來書 9:22
「按著律法,凡物差不多都是用血潔淨的;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
基督作為完美的祭牲:
利未記中「無瑕疵」的要求,最終指向了那真正能除去世人罪孽的羔羊。
彼得前書 1:19
「乃是憑著基督的寶血,如同無瑕疵、無玷污的羔羊之血。」
四、 結論:恩典中的律法秩序
利未記 4:23 的教導並非為了增加罪疚感的重擔,而是為了提供一個通往復和的清晰道路。對官長而言,坦承錯誤並獻上祭物,不僅是恢復個人的聖潔,更是重新建立其在社群中權威的屬靈基礎。
這對現代信仰生活的啟示在於:當我們「自己知道了」所犯的過錯時,聖靈的責備是為了帶領我們回歸基督。我們不必再牽一隻肉身的公山羊,但我們必須帶著破碎痛悔的心,轉向那早已為我們成就贖罪祭的基督,在那裡領受那「必蒙赦免」的應許。
引用聖經經文清單
利未記 4:23
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牽一隻無瑕疵的公山羊為供物。
詩篇 19:12
誰能知道自己的錯誤呢?願你赦免我隱而未現的過失。
羅馬書 3:20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雅各書 3:1
我的弟兄們,不要多人作師傅,因為曉得我們要受更重的判斷。
利未記 16:21
兩手按在羊頭上,承認以色列人諸般的罪孽過犯,就是他們一切的罪愆,把這罪都歸在羊的頭上,藉著所派之人的手打發羊到曠野去。
希伯來書 9:22
按著律法,凡物差不多都是用血潔淨的;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
彼得前書 1:19
乃是憑著基督的寶血,如同無瑕疵、無玷污的羔羊之血。
(利未記第四章 1-35 節全章經文已在論文中完整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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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 穌 對 他 說 : 你 要 盡 心 、 盡 性 、 盡 意 愛 主 ─ 你 的 神 。
—— Matthew 22:37 —— 馬 太 福 音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