緘默即約:民數記 30:8 探究盟約權柄下的靜默與誓言的確立 【但 他 丈 夫 聽 見 的 日 子 , 若 不 作 聲 , 妻 子 所 許 的 願 就 堅 定 了 , 所 閉 的 口 願 , 也 堅 定 了 。 】 民數記 30:8

 標題:緘默即約:民數記 30:8 探究盟約權柄下的靜默與誓言的確立

【但 他 丈 夫 聽 見 的 日 子 , 若 不 作 聲 , 妻 子 所 許 的 願 就 堅 定 了 , 所 閉 的 口 願 , 也 堅 定 了 。 】 民數記 30:8


靜默中的神聖權柄:解析民數記 30:8 中誓言的法律性

【民數記 30:8】這節經文出自摩西律法中關於許願與起誓的詳細規定,尤其是針對婦女所許之願的效力。它描繪了一種獨特的法律機制:當妻子許了願,而她的丈夫在聽聞之日「不作聲」時,她的誓言便被「堅定」下來。這「不作聲」的靜默,在律法上具備了主動的權柄,等同於正式的批准。這裏所體現的,不僅是古代以色列家庭的權柄結構,更體現了神聖盟約中對話語神聖性的極度重視、對家庭秩序的維護,以及對個人責任的劃分。本論文將透過對「不作聲」、「堅定」和「許的願」的原文(希伯來文)深入研究,探討神如何藉由家庭中的層級關係來確保許願的嚴肅性,並藉由聖經中關於權柄、順服與誓言的經文呼應,闡釋此原則在舊約與新約中的屬靈連貫性。

希伯來文原文與深入研究:

經文原文:וְאִם־לֹא־יָפֵר אֹתָהּ אִישָׁהּ בְּיוֹם שָׁמְעוֹ וְקָמּוּ נְדָרֶיהָ וֶאֱסָרֶיהָ אֲשֶׁר־אָסְרָה עָלֶיהָ׃

  1. 不作聲 (לֹא־יָפֵרlo-yafer):

    • 動詞 parar 的否定形式,意為「不廢棄、不取消、不破壞」。這裏的「不作聲」並非指被動的忽略,而是一種主動選擇不否決的行為。律法要求丈夫必須在「聽見的日子」做出反應,如果他選擇靜默,即是選擇不廢棄

  2. 堅定 (וְקָמּוּwəqammu):

    • 動詞 qum 的將來時態,意為「興起、站立、確立、生效」。一旦丈夫選擇不廢棄,妻子的誓言便在神面前和律法上不可撤銷地成立。這象徵著誓言被賦予了法律上的約束力

  3. 許的願/閉的口願 (נְדָרֶיהָ וֶאֱסָרֶיהָnəḏārehā wĕʾĕsārehā):

    • Nedarim 是指自願的奉獻或承諾(如拿細耳人的願);Isarim 是指約束自己的誓言(如禁食或禁酒的承諾)。這節經文涵蓋了婦女所有形式的自我約束和對神的承諾。


以下是【民數記 30】全章的引用:

【民數記 30:1】

【摩西曉諭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

【民數記 30:2】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

【民數記 30:3】

【婦人在娘家,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若向耶和華許願,要約束自己,】

【民數記 30:4】

【她父親聽見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卻向她不作聲,她所許的願就都要堅定,她約束自己的話也都要堅定。】

【民數記 30:5】

【但她父親聽見的日子,若不允許,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堅定。耶和華也必赦免她,因為她父親不允許。】

【民數記 30:6】

【她若出了嫁,有願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約束自己的輕率話,】

【民數記 30:7】

【她丈夫聽見的日子,卻向她不作聲,她所許的願就堅定,約束自己的話也堅定。】

【民數記 30:8】

【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作聲,妻子所許的願就堅定,所閉的口願,也堅定。】

【民數記 30:9】

【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廢棄了,就把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輕率話都廢棄了,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民數記 30:10】

【惟有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就是她約束自己的話,都要堅定。】

【民數記 30:11】

【她若在丈夫家許了願,或是起了誓,約束自己,】

【民數記 30:12】

【她丈夫聽見,向她不作聲,也不廢棄,她所許的願就都要堅定,她約束自己的話也都要堅定。】

【民數記 30:13】

【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廢棄了,她無論許了甚麼願,或是約束自己,就都不得堅定;她丈夫已經廢棄了,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民數記 30:14】

【凡婦人所許的願,就是約束自己,刻苦己心的誓,她丈夫可以堅定,也可以廢棄。】

【民數記 30:15】

【但她丈夫若天天向她不作聲,就算是堅定了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因他聽見的日子不作聲,就堅定了。】

【民數記 30:16】

【但她丈夫聽見以後,若再廢棄,就要擔當妻子的罪孽。」】


一、權柄與盟約的基礎:確立家庭秩序

【民數記 30:8】的律法建立在一個根本的神學原則上:神是秩序和權柄的設立者。在以色列社會中,為了維持家庭的完整性和財產的穩定性,婦女(特別是受監護的婦女)的誓言必須受到家主的審核與批准。

  • 家庭內的等級權柄: 律法賦予了丈夫(或父親)否決權,這與神在創造和救贖中設立的等級權柄相一致。這份權柄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弱勢者免於因輕率的承諾而陷入困境,同時也體現了丈夫對妻子的責任

【哥林多前書 11:3】

【我願意你們知道,基督是各人的頭;男人是女人的頭;神是基督的頭。】

【以弗所書 5:23】

【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祂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

丈夫的「不作聲」即是以頭的身份背負了誓言的後果與責任(參見【民數記 30:16】),使誓言成為夫妻盟約下共同的責任。


二、話語的重量:誓言的不可輕忽性

這段律法對「許願」的重視,反映了聖經對話語神聖性的極度強調。在舊約信仰中,向神所發的誓言,無論內容如何,都具有不可輕忽的重量

  • 履行誓言的誡命: 律法要求人對自己的話語絕對忠誠,因為神自己是信實的典範。因此,輕易或延遲履行誓言會招致神的憤怒:

【傳道書 5:4】

【你向神許願,不可遲延償還,因祂不喜悅愚昧人,所以你許的願就當償還。】

【傳道書 5:5】

【你不如不許,免得許了不還。】

【申命記 23:21】

【你向耶和華你的神許願,不可遲延償還。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必向你追討,你就有罪了。】

【民數記 30:8】中,丈夫的靜默一旦「堅定」了誓言,就確保了該誓言在神面前的法律效力,提醒我們言語的權柄既能帶來祝福,也能帶來綑綁。


三、新約的對比與總結:基督裏的完全自由

雖然【民數記 30:8】的法律細節不再直接適用於新約下的信徒,但其背後的屬靈原則——順服權柄與話語的誠實——卻得以延續,並在基督裏得到新的、更完全的總結。

  • 耶穌對起誓的教導: 耶穌在新約中極大地提高了門徒的話語標準

    因為祂要求信徒的生命本身就是誠實的見證

【馬太福音 5:34】

【只是我告訴你們,甚麼誓都不可起。不可指著天起誓,因為天是神的座位;】

【馬太福音 5:37】

【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或作是從惡裏出來的)。】

  • 在基督裏的盟約自由: 對於新約信徒,我們的「頭」是基督。我們所許的任何屬靈承諾,都是在基督的完全權柄之下(【歌羅西書 3:17】)。我們不再受制於律法的儀文,乃是藉著聖靈的內住而擁有順服的自由

【哥林多後書 3:17】

【主就是那靈;主的靈在那裏,那裏就得以自由。】

【羅馬書 6:14】

【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在這種新盟約的框架下,信徒不再需要丈夫的「不作聲」來堅定誓言,因為我們的整個生命都已向基督堅定,祂的愛與真理已成為我們一切承諾的最終依據。


引用的聖經經文清單

【民數記 30:1】

【摩西曉諭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

【民數記 30:2】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

【民數記 30:3】

【婦人在娘家,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若向耶和華許願,要約束自己,】

【民數記 30:4】

【她父親聽見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卻向她不作聲,她所許的願就都要堅定,她約束自己的話也都要堅定。】

【民數記 30:5】

【但她父親聽見的日子,若不允許,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堅定。耶和華也必赦免她,因為她父親不允許。】

【民數記 30:6】

【她若出了嫁,有願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約束自己的輕率話,】

【民數記 30:7】

【她丈夫聽見的日子,卻向她不作聲,她所許的願就堅定,約束自己的話也堅定。】

【民數記 30:8】

【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作聲,妻子所許的願就堅定,所閉的口願,也堅定。】

【民數記 30:9】

【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廢棄了,就把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輕率話都廢棄了,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民數記 30:10】

【惟有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就是她約束自己的話,都要堅定。】

【民數記 30:11】

【她若在丈夫家許了願,或是起了誓,約束自己,】

【民數記 30:12】

【她丈夫聽見,向她不作聲,也不廢棄,她所許的願就都要堅定,她約束自己的話也都要堅定。】

【民數記 30:13】

【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廢棄了,她無論許了甚麼願,或是約束自己,就都不得堅定;她丈夫已經廢棄了,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民數記 30:14】

【凡婦人所許的願,就是約束自己,刻苦己心的誓,她丈夫可以堅定,也可以廢棄。】

【民數記 30:15】

【但她丈夫若天天向她不作聲,就算是堅定了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因他聽見的日子不作聲,就堅定了。】

【民數記 30:16】

【但她丈夫聽見以後,若再廢棄,就要擔當妻子的罪孽。」】

【哥林多前書 11:3】

【我願意你們知道,基督是各人的頭;男人是女人的頭;神是基督的頭。】

【以弗所書 5:23】

【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祂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

【傳道書 5:4】

【你向神許願,不可遲延償還,因祂不喜悅愚昧人,所以你許的願就當償還。】

【傳道書 5:5】

【你不如不許,免得許了不還。】

【申命記 23:21】

【你向耶和華你的神許願,不可遲延償還。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必向你追討,你就有罪了。】

【馬太福音 5:34】

【只是我告訴你們,甚麼誓都不可起。不可指著天起誓,因為天是神的座位;】

【馬太福音 5:37】

【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或作是從惡裏出來的)。】

【哥羅西書 3:17】

【無論做甚麼,或說話或行事,都要奉主耶穌的名,藉著祂感謝父神。】

【哥林多後書 3:17】

【主就是那靈;主的靈在那裏,那裏就得以自由。】

【羅馬書 6:14】

【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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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tthew 22:37 —— 馬 太 福 音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