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緘默即約:民數記 30:8 探究盟約權柄下的靜默與誓言的確立
【但 他 丈 夫 聽 見 的 日 子 , 若 不 作 聲 , 妻 子 所 許 的 願 就 堅 定 了 , 所 閉 的 口 願 , 也 堅 定 了 。 】 民數記 30:8
靜默中的神聖權柄:解析民數記 30:8 中誓言的法律性
【民數記 30:8】這節經文出自摩西律法中關於許願與起誓的詳細規定,尤其是針對婦女所許之願的效力。它描繪了一種獨特的法律機制:當妻子許了願,而她的丈夫在聽聞之日「不作聲」時,她的誓言便被「堅定」下來。這「不作聲」的靜默,在律法上具備了主動的權柄,等同於正式的批准。這裏所體現的,不僅是古代以色列家庭的權柄結構,更體現了神聖盟約中對話語神聖性的極度重視、對家庭秩序的維護,以及對個人責任的劃分。本論文將透過對「不作聲」、「堅定」和「許的願」的原文(希伯來文)深入研究,探討神如何藉由家庭中的層級關係來確保許願的嚴肅性,並藉由聖經中關於權柄、順服與誓言的經文呼應,闡釋此原則在舊約與新約中的屬靈連貫性。
希伯來文原文與深入研究:
經文原文:וְאִם־לֹא־יָפֵר אֹתָהּ אִישָׁהּ בְּיוֹם שָׁמְעוֹ וְקָמּוּ נְדָרֶיהָ וֶאֱסָרֶיהָ אֲשֶׁר־אָסְרָה עָלֶיהָ׃
不作聲 (
לֹא־יָפֵר, lo-yafer):動詞 parar 的否定形式,意為「不廢棄、不取消、不破壞」。這裏的「不作聲」並非指被動的忽略,而是一種主動選擇不否決的行為。律法要求丈夫必須在「聽見的日子」做出反應,如果他選擇靜默,即是選擇不廢棄。
堅定 (
וְקָמּוּ, wəqammu):動詞 qum 的將來時態,意為「興起、站立、確立、生效」。一旦丈夫選擇不廢棄,妻子的誓言便在神面前和律法上不可撤銷地成立。這象徵著誓言被賦予了法律上的約束力。
許的願/閉的口願 (
נְדָרֶיהָ וֶאֱסָרֶיהָ, nəḏārehā wĕʾĕsārehā):Nedarim 是指自願的奉獻或承諾(如拿細耳人的願);Isarim 是指約束自己的誓言(如禁食或禁酒的承諾)。這節經文涵蓋了婦女所有形式的自我約束和對神的承諾。
以下是【民數記 30】全章的引用:
【民數記 30:1】
【摩西曉諭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
【民數記 30:2】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
【民數記 30:3】
【婦人在娘家,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若向耶和華許願,要約束自己,】
【民數記 30:4】
【她父親聽見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卻向她不作聲,她所許的願就都要堅定,她約束自己的話也都要堅定。】
【民數記 30:5】
【但她父親聽見的日子,若不允許,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堅定。耶和華也必赦免她,因為她父親不允許。】
【民數記 30:6】
【她若出了嫁,有願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約束自己的輕率話,】
【民數記 30:7】
【她丈夫聽見的日子,卻向她不作聲,她所許的願就堅定,約束自己的話也堅定。】
【民數記 30:8】
【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作聲,妻子所許的願就堅定,所閉的口願,也堅定。】
【民數記 30:9】
【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廢棄了,就把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輕率話都廢棄了,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民數記 30:10】
【惟有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就是她約束自己的話,都要堅定。】
【民數記 30:11】
【她若在丈夫家許了願,或是起了誓,約束自己,】
【民數記 30:12】
【她丈夫聽見,向她不作聲,也不廢棄,她所許的願就都要堅定,她約束自己的話也都要堅定。】
【民數記 30:13】
【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廢棄了,她無論許了甚麼願,或是約束自己,就都不得堅定;她丈夫已經廢棄了,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民數記 30:14】
【凡婦人所許的願,就是約束自己,刻苦己心的誓,她丈夫可以堅定,也可以廢棄。】
【民數記 30:15】
【但她丈夫若天天向她不作聲,就算是堅定了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因他聽見的日子不作聲,就堅定了。】
【民數記 30:16】
【但她丈夫聽見以後,若再廢棄,就要擔當妻子的罪孽。」】
一、權柄與盟約的基礎:確立家庭秩序
【民數記 30:8】的律法建立在一個根本的神學原則上:神是秩序和權柄的設立者。在以色列社會中,為了維持家庭的完整性和財產的穩定性,婦女(特別是受監護的婦女)的誓言必須受到家主的審核與批准。
家庭內的等級權柄: 律法賦予了丈夫(或父親)否決權,這與神在創造和救贖中設立的等級權柄相一致。這份權柄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弱勢者免於因輕率的承諾而陷入困境,同時也體現了丈夫對妻子的責任:
【哥林多前書 11:3】
【我願意你們知道,基督是各人的頭;男人是女人的頭;神是基督的頭。】
【以弗所書 5:23】
【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祂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
丈夫的「不作聲」即是以頭的身份背負了誓言的後果與責任(參見【民數記 30:16】),使誓言成為夫妻盟約下共同的責任。
二、話語的重量:誓言的不可輕忽性
這段律法對「許願」的重視,反映了聖經對話語神聖性的極度強調。在舊約信仰中,向神所發的誓言,無論內容如何,都具有不可輕忽的重量。
履行誓言的誡命: 律法要求人對自己的話語絕對忠誠,因為神自己是信實的典範。因此,輕易或延遲履行誓言會招致神的憤怒:
【傳道書 5:4】
【你向神許願,不可遲延償還,因祂不喜悅愚昧人,所以你許的願就當償還。】
【傳道書 5:5】
【你不如不許,免得許了不還。】
【申命記 23:21】
【你向耶和華你的神許願,不可遲延償還。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必向你追討,你就有罪了。】
【民數記 30:8】中,丈夫的靜默一旦「堅定」了誓言,就確保了該誓言在神面前的法律效力,提醒我們言語的權柄既能帶來祝福,也能帶來綑綁。
三、新約的對比與總結:基督裏的完全自由
雖然【民數記 30:8】的法律細節不再直接適用於新約下的信徒,但其背後的屬靈原則——順服權柄與話語的誠實——卻得以延續,並在基督裏得到新的、更完全的總結。
耶穌對起誓的教導: 耶穌在新約中極大地提高了門徒的話語標準,
因為祂要求信徒的生命本身就是誠實的見證:
【馬太福音 5:34】
【只是我告訴你們,甚麼誓都不可起。不可指著天起誓,因為天是神的座位;】
【馬太福音 5:37】
【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或作是從惡裏出來的)。】
在基督裏的盟約自由: 對於新約信徒,我們的「頭」是基督。我們所許的任何屬靈承諾,都是在基督的完全權柄之下(【歌羅西書 3:17】)。我們不再受制於律法的儀文,乃是藉著聖靈的內住而擁有順服的自由:
【哥林多後書 3:17】
【主就是那靈;主的靈在那裏,那裏就得以自由。】
【羅馬書 6:14】
【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在這種新盟約的框架下,信徒不再需要丈夫的「不作聲」來堅定誓言,因為我們的整個生命都已向基督堅定,祂的愛與真理已成為我們一切承諾的最終依據。
引用的聖經經文清單
【民數記 30:1】
【摩西曉諭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
【民數記 30:2】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
【民數記 30:3】
【婦人在娘家,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若向耶和華許願,要約束自己,】
【民數記 30:4】
【她父親聽見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卻向她不作聲,她所許的願就都要堅定,她約束自己的話也都要堅定。】
【民數記 30:5】
【但她父親聽見的日子,若不允許,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堅定。耶和華也必赦免她,因為她父親不允許。】
【民數記 30:6】
【她若出了嫁,有願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約束自己的輕率話,】
【民數記 30:7】
【她丈夫聽見的日子,卻向她不作聲,她所許的願就堅定,約束自己的話也堅定。】
【民數記 30:8】
【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作聲,妻子所許的願就堅定,所閉的口願,也堅定。】
【民數記 30:9】
【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廢棄了,就把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輕率話都廢棄了,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民數記 30:10】
【惟有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就是她約束自己的話,都要堅定。】
【民數記 30:11】
【她若在丈夫家許了願,或是起了誓,約束自己,】
【民數記 30:12】
【她丈夫聽見,向她不作聲,也不廢棄,她所許的願就都要堅定,她約束自己的話也都要堅定。】
【民數記 30:13】
【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廢棄了,她無論許了甚麼願,或是約束自己,就都不得堅定;她丈夫已經廢棄了,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民數記 30:14】
【凡婦人所許的願,就是約束自己,刻苦己心的誓,她丈夫可以堅定,也可以廢棄。】
【民數記 30:15】
【但她丈夫若天天向她不作聲,就算是堅定了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因他聽見的日子不作聲,就堅定了。】
【民數記 30:16】
【但她丈夫聽見以後,若再廢棄,就要擔當妻子的罪孽。」】
【哥林多前書 11:3】
【我願意你們知道,基督是各人的頭;男人是女人的頭;神是基督的頭。】
【以弗所書 5:23】
【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祂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
【傳道書 5:4】
【你向神許願,不可遲延償還,因祂不喜悅愚昧人,所以你許的願就當償還。】
【傳道書 5:5】
【你不如不許,免得許了不還。】
【申命記 23:21】
【你向耶和華你的神許願,不可遲延償還。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必向你追討,你就有罪了。】
【馬太福音 5:34】
【只是我告訴你們,甚麼誓都不可起。不可指著天起誓,因為天是神的座位;】
【馬太福音 5:37】
【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那惡者(或作是從惡裏出來的)。】
【哥羅西書 3:17】
【無論做甚麼,或說話或行事,都要奉主耶穌的名,藉著祂感謝父神。】
【哥林多後書 3:17】
【主就是那靈;主的靈在那裏,那裏就得以自由。】
【羅馬書 6:14】
【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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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 the Lord your God with all your heart and with all your soul and with all your mind.
耶 穌 對 他 說 : 你 要 盡 心 、 盡 性 、 盡 意 愛 主 ─ 你 的 神 。
—— Matthew 22:37 —— 馬 太 福 音 22:37